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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3-215的“尉”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一《置吏律》簡213-215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3-215: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為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為駕傳。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ㄥ。其受恒秩、氣(餼)稟(廩),及求財用委輸,郡關其守ㄥ,中關内史ㄥ。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ㄥ。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獄,獄無輕重關於正ㄥ,郡關其守。
“尉”在本律共出現三次,引起極大爭議。本文認為“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的“尉”是指縣級屬吏,“授爵及除人關於尉”的“尉”是指郡尉與中尉,“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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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是指廷尉。“尉”三次出現所指涉的官職皆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論證請見下文。
二 縣尉──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
《二年律令》的釋讀版本很多,但學界目前似乎都將“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連讀成“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屬尉”則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如《三國本》、《專修本》以為是指所隸屬的尉,[1]《武漢本》則以為是指某種官名。[2]本文認為以上的理解都不盡妥善。
根據《尹灣漢墓簡牘》〈東海郡吏員簿〉二正第二、三行,[3]東海太守有稱“屬”的屬吏五人,東海都尉有稱“屬”的屬吏三人。我們可知本律的“屬尉”不一定要連讀,“屬”可以指郡級屬吏。而縣有縣尉,東海郡每個屬縣、侯國在縣令、縣丞之後,都有“尉”的設置,本律的“尉”也可指縣級屬吏,“屬尉”不必連讀。本律“屬、尉”之後尚有“佐”,也可在《東海郡吏員簿》找到“書佐”、“用算佐”等郡吏,“官佐”、“鄉佐”、“郵佐”等縣吏。既然“屬、尉、佐”都能分別在尹灣漢牘中找到依據,將“屬、尉”斷開應是比較適宜的讀法。[4]“尉”應指縣尉,也可能泛指官名帶有“尉”字的郡縣屬吏。
三 郡尉與中尉──授爵及除人關於尉
“授爵及除人關於尉”的“尉”有三種不同的解釋:《零六年本》、《集釋本》以為是廷尉,[5]李均明、于振波認為是縣尉,[6]《三國本》、《專修本》則主張是郡尉或中尉。本文認為日本學者的意見較為允當。
本律從“縣、道官之計”開始,都是縣、道、都官等地方政府向不同的上級政府報告事務的規定。“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郡關其守,中關内史”裡的“二千石官”、“守”、“内史”無疑都是縣、道的上級長官。而這些上級長官還有“中央”與“郡”之別:“内史”是中央長官,“守”是郡的長官,“二千石官”則涵蓋了“中央”與“郡”兩種上級長官。因此我們可推論“關於尉”的“尉”同樣也是縣、道的上級長官,而“尉”應當與“二千石官”一樣,涵蓋了“中央”與“郡”兩種上級長官。既為縣、道的上級長官,官名又帶有“尉”字的地方長官只有“郡尉”;官名帶有“尉”字的中央長官則可能是與郡尉同掌軍事的“中尉”。學者多已指出張家山《二年律令》仍保留濃厚的軍功爵制、軍國主義色彩,[7]掌管軍事的郡尉、中尉在漢初擁有授爵與任官的管理權,並不令人意外。
四 廷尉──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獄
“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獄”的“尉”也有三種不同的解釋:《零六年本》、《集釋本》認為是廷尉,于振波主張是都官屬吏,[8]《專修本》則以為是郡尉或中尉。本文認為“廷尉”之說較為可取。
本部分律文不易解釋,因此于振波提出新說,認為“尉”與“內史”都是都官屬吏。但尹灣《東海郡吏員簿》所列的官職僅有長、丞、令史、官嗇夫、佐、亭長,並無“尉”與“內史”。將“內史”一職視為都官屬吏,直是匪夷所思,故于振波又懷疑是“令史”等官名的筆誤。為了解釋律文,于振波還推測下文“獄無輕重關於正”的“正”是“屬所二千石官”的簡稱。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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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于說顯然未能圓滿解決所有疑惑。
上節已指出本律自“縣、道官之計”以下,是地方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事務的規定。換句話說,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自治權力,只是須向上級報告。因此“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獄”,似乎是規定中央的“尉”與“內史”不要干涉都官的治獄之權,但都官仍要“獄無輕重關於正”,向上級報備。之所以特別規定,可能是因為都官為直屬中央的地方特殊官署,過去由中央的“尉”與“內史”直接治獄;規定“尉”與“內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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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治獄後,都官才獲得獨立的司法權力。因此“尉”、“内史”、“正”應該都是縣、道的上級單位長官。“內史”是中央長官。“尉”既與內史並稱,也應是中央長官,相似詞例見於詞例見於《二年律令·秩律》簡441:“廷尉、內史”,似為此處的“尉”指廷尉之旁證。廷尉本為中央最高的司法長官,此處的“尉”指廷尉,並無不妥。既然“尉”指廷尉,“正”便應指廷尉正。張家山《奏讞書》簡184的“正”也釋為“廷尉正”。再參照楚制,包山楚墓墓主邵
于振波-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3-215的“尉”
為主管司法的左尹,隨葬的司法文書簡末常有稱“正”的屬吏署名。[9]楚國左尹、秦漢廷尉的屬吏都有“正”,此處的“正”當以釋作廷尉正較佳。
附記:本文原為四分溪簡牘讀書會《張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譯註》的一段內容,今抽出修改增補,獨立成文。《張家山〈二年律令·置吏律〉譯註》由多位讀書會成員共撰,將刊於《史原》復刊第1期(2010.9,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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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1] 見〔日〕“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二)》,《東方學報》第77冊(2005,京都),頁43;本文簡稱為《三國本》,下不另注頁碼。〔日〕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五)》,《專修史學》第35-46號(2003-2009,川崎),頁143;本文簡稱為《專修本》,下不另注頁碼。
[2] 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214;本文簡稱為《武漢本》,下不另注頁碼。
[3] 見連雲港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北京中華,1997),頁79。下不另注頁碼。
[4] 但此說尚非定論。因為西北漢簡似乎有一例“屬尉”連讀,指涉某種官吏。如《居延新簡》E.P.F22:331:“秦恭……除為甲渠吞遠燧長,代成則。恭屬尉朱卿、候長王恭。”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北京:北京中華,1994),頁220。
[5] 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2006),頁37。本文簡稱為《零六年本》,下不另注頁碼。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北京:社科文獻,2005),頁144;本文簡稱為《集釋本》,下不另注頁碼。
[6] 參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原載《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2期,後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頁87;于振波:《漢代的都官與離官》,收入李學勤、謝桂華編《簡帛研究二○○二、二○○三》(桂林:廣西師大,2005),頁225-226。
[7] 參朱紹侯:《從〈二年律令〉看漢初二十級軍功爵的價值──〈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之四》,收入氏著《軍功爵制考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頁268-284;廖伯源:《漢初郡長吏雜考》,《漢學研究》第27卷第4期(2009,臺北),頁61-82。
[8] 參于振波:《漢代的都官與離官》,收入李學勤、謝桂華編《簡帛研究二○○二、二○○三》,頁225-226。
[9] 參文炳淳:《包山楚簡所見楚官制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頁106-108。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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