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試說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考古-試說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試說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
(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摘要:本文結合考古出土的實物與古文字資料,對青銅觚形器的名稱及功用進行了探討,認爲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及銅棒的組合,應係文獻記載的“瓚”。觚形器的正確名稱,既非宋人所謂的“觚”,亦非近時所謂的“同”,而應係“瓚”。“瓚”係觚形器及其配件所組成的復合器,而非文獻所記載的勺或斗形器。其主要功用是用作祼器。
關鍵詞:觚形器 柄形器 瓚 祼 祼器
2013年夏,湖北隨州葉家山墓地M28出土一件青銅觚形器(M28:170,簡報稱“目雷紋觚”),在其上方,又有一銅棒形器(M28:176[1],圖一),器體細長、圓柱形,末有轱轆狀長柄,兩端粗中間細,圓莖,菌柱狀首,下端近球形。類似的器物,在以往的考古發掘中也有發現。簡報已正確指出,這一器形在寶雞竹園溝M13和寶雞茹家莊M1乙以及洛陽北窯西周墓分別出土過,爲銅質或玉質。關於其用途,簡報推測說,從葉家山所見共存關係看,此器應爲觚中的攪拌用器。對於這一看法,這裏簡單談一些我們的不同意見。
以往所見的類似器物,與其形制最爲接近的,當屬陜西寶雞竹園溝墓地M13所出銅棒(BZM13:8[2],圖二)和茹家莊墓地M1乙所出的棒形玉飾(BRM1乙:251[3],圖三),據發掘報告云,前者係圓棍形上有菌柱形蓋帽,後者有菌柱形圓頂,其下如收攏的花苞。下端較細呈圓柱形,末端有小圓穿孔。關於此二器的功用,發掘報告說前者與酒器共出,似爲攪棍一類,後者出於墓主腹部,用途不明[4]。毫無疑問,這幾件器物的功能應該是相同的。
要說清楚這類器物的正確用途,需聯繫與之共出的觚形器,而這又必須由觚形器之命名及其功用入手。
名此類器爲觚始於宋人,祗是若細究,卻並無任何確實的依據。流傳至今的傳世銅器自不必說,就是在建國後大量出土的有銘青銅器中,幾十年來,我們始終也未能找到與其自名有關的綫索。
2010年,吳鎮烽公佈了一件新見銅器--內史亳同[5],其銘文曰:
成王錫内史亳醴祼,弗敢虒,作祼同。
這篇銘文雖極簡短,但其重要性卻出人意表。其中重要的一點,即該器的自名爲“同”,因而引起學者的廣泛關注,隨即引起熱烈的討論。雖然在對“同”字的釋讀上,學者還有不同看法,但它應是這類器物的自名,在這個問題上,大家的意見皆不謀而合。於是,“同”就是這類器物的名稱,似乎一時間就成了定論。
也就是與內史亳同公佈時間差不多的時候,考古工作者在山西翼城大河口墓地M1發掘出兩件觚形器,其中一件有銘[6],作:
燕侯作瓚。
按照我們現有的金文的有關知識,本銘的“瓚”,應即此器的自名。同是觚形器,在內史亳同銘文裏自名爲“同”,而在此銘中,它卻又自名作“瓚”,那這類器物究竟是應命名作“同”,還是應稱作“瓚”呢?這使剛從長期的迷惑中走出來的學者,又陷入了新的糾結之中。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恐怕要從多方面來入手,纔有可能從源頭上真正徹底釐清各種復雜的糾葛。
內史亳同資料公佈後,學者就觚形器的自名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對於這種形狀的器物爲什么被稱作“同”,有學者提出了一些看法,如象竹筒之形等[7]。然而事實究竟是否如此,下面我們作些簡單的分析。
自名爲“同”的器物,目前所見,僅內史亳同一件,就器形而言,亦就觚形器這一類。因而,從目前的資料來看,“同”很可能即爲觚形器之本名。但問題是,現在我們並找不到任何的直接證據,表明“同”就是觚形器的本名。
在青銅器銘中,經常見到銅器的自名,不用本名,而用與之相關的其它器種的名稱的現象,亦即功能相似的器物在稱謂上往往會有一定的關聯,此即通常所說的“相關替代”或“連類相及”現象[8]。因而,以功用與觚形器近似的器物自名(如“同”)來替代其自名,這種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說文》:“同,合會也。从𠔼从口。”徐鉉注:“同,爵名也。《周書》曰:‘太保受同嚌。’故从口。《史籀》亦从口。李陽冰云:‘从口,非是。’”《書·顧命》:“上宗奉同瑁。”僞孔傳:“同,爵。”古注謂“同”爲爵,但據目前的資料,我們並不能予以確證。大家知道,以前關於觚形器的用途,有盛酒器、飲酒器等不同的看法。對於爵,也有盛酒器、飲酒器的爭論。無論如何,同或爵與觚形器皆作爲酒器的功能,結合內史亳同的自名及實物來看殆無問題,因而具備“相關替代”或“連類相及”的基礎。
總之,“同”係觚形器之自名,就目前的材料來看,尚祗能作爲姑妄存之的一種假設,而並無任何堅實的證據。
既然“同”未必就是觚形器的本名,那“瓚”是否就是其本名呢?
目前所見自名爲“瓚”的銅器,僅大河口出土的觚形器一件。但“瓚”在出土文字資料,尤其是銅器銘文中作爲賞賜物時,則頻頻出現,如:
小臣□柄形器[9]:王錫小臣
考古-試說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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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
多友鼎[10]:錫汝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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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一,鍚鐘一肆,鐈鋚百鈞。
毛公鼎[11]:錫汝秬鬯一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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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祼)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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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寶。
榮簋[12]:王休賜厥臣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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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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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祼)、貝百朋。
宜侯夨簋[13]: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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鬯一卣,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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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一□。
十月敔簋[15]:王蔑敔曆,使尹氏授賚敔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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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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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五十朋。
卯簋蓋[16]:錫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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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四、璋瑴、宗彝一肆、寶。
師訇簋(師詢簋、師訇敦)[17]:錫汝秬鬯一卣、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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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
我簋[18]:錫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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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彝一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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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19]:仲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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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
子黃尊(子尊)[20]:王賞子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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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一、貝百朋。
從上述諸銘來看,“瓚”多與“圭”連言,如多友鼎、毛公鼎、十月敔簋、師訇簋及我簋等,文獻亦多有類似記載。小臣□柄形器銘曰“王錫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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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據以往所見時代相近的同類器銘來看,銘文所記的賞賜物,往往與銘文的載體即器物有關,因此,銘文所記商王賞賜給小臣囗的瓚,很可能與此件玉柄形器有關。觀該器之形狀,爲扁平長條形,弧形頂,頂下兩側内凹成弧形,下端窄小而薄,作卯榫狀(圖四),與通常所見的圭形器的形狀正相似。因此,小臣□柄形器銘文中的“瓚”,很可能即爲這種柄形玉器的自名。另外,卯簋蓋所云的賞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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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四”與“璋瑴”連言,似乎暗示“瓚”係玉器。因此,銅器銘文中常見的所謂“圭瓚”,或指這種玉柄形器。
不過,如果“瓚”是指玉柄形器,我們又該怎樣解釋大河口M1所出觚形器“瓚”的自名呢?借它類相關器物之名以自名的現象在銅器銘文中雖不乏其例,如尊自名稱“缶”,如蔡侯作大孟姬尊[21];鑑又自名爲“匜”,如蔡侯申鑑[22];匜卻自名曰“盤”,如蔡叔季之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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匜[23];壺亦自名作“盂”,如可方壺[24]、曾少宰黃仲酉方壺[25]等。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所借用作自名的器類與該器的功用相同,如蔡侯作大孟姬尊爲酒器,銅器缶中的尊缶類即爲酒器,其它如鑑與匜,匜與盤,壺與盂等亦皆爲水器(壺有作爲酒器與食器的壺之分,盂有作爲食器與水器、酒器的盂之別,本文皆以其作爲水器的功用而言)。這種青銅器自名,不用本名,而用與之相關的其它器種的名稱的現象,趙平安曾作過探討,他稱之爲“相關替代”現象[26],且總結道:
“相關替代”現象的產生都有它自己的理據……可以說,兩種毫不相關的專名替代是沒有的。因此,“相關替代”是以器物之間實實在在的、千絲萬縷的聯繫爲前提的,是以聯想和類聚爲心理基礎的[27]。
張懋鎔亦云“連類相及”的基礎是二者的形態與功能皆近[28]。若如有學者所論,瓚係玉柄形器之名[29],而二者質地、形態卻又有明顯不同,因而以瓚來替代觚形器的自名,恐怕也是難以理解的。因此,玉柄形器即“瓚”的觀點可能是不正確的。
若將“瓚”視作觚形器之本名,其又自名爲“同”,是因前述“相關替代”或“連類相及”所致,上述矛盾便不復存在了。
上述出土商周時期的古文字資料中已有多例的“瓚”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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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臣□柄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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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黃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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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公鼎
考古-試說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
小盂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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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友鼎
從字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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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應是一個象形字,那麼其所象的究竟是什麼器物呢?
傳世文獻中關於“瓚”的解釋,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指質地不純的玉。《周禮·考工記·玉人》:“天子用全,上公用龍,侯用瓚,伯用將。”《說文》:“瓚,三玉二石也。从玉贊聲。《禮》:‘天子用全,純玉也;上公用駹,四玉一石;侯用瓚;伯用埒,玉石半相埒也。’”二是指古代祭祀用的酒勺。圭瓚,即爲玉柄金(銅)勺,祼祭時用以酌香酒。《書·文侯之命》:“平王錫晋文侯秬鬯圭瓚。”僞孔傳:“以圭爲杓柄,謂之圭瓚。”《詩·小雅·旱麓》:“瑟彼玉瓚,黃流在中。”毛傳:“玉瓚,圭瓚也。”鄭箋:“圭瓚之狀,以圭爲柄,黄金爲勺,青金爲外,朱中央矣。”孔穎達疏:“瓚者,器名。以圭爲柄,圭以玉爲之,指其體謂之玉瓚,據成器謂之圭瓚。”《禮記·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祀周公於太廟,牲用白牡,尊用犧象、山罍,鬱尊用黄目,灌用玉瓚、大圭。”第一種解釋是對執玉而言,與本文所論無關,可不論。至於第二種說法的問題,有學者已作過辨析[30],可參看。
上述古注關於“圭瓚”係玉柄金勺的說法,雖不準確,但也不無啟發意義。結合上舉有關“瓚”的古文字字形來看,其上部正與出土的玉柄形器相似,其下部,結合大河口墓地所出的自名爲瓚的器物實係觚形器來看,很可能即爲觚形器之象形,因此,所謂“圭瓚”,實際上是玉柄形器和觚形器之組合(當然還包括其它一些組件,有關討論詳見下文),而玉柄形器祗是其一必要的構件,如此亦可理解爲什么銅器銘文中總是“圭瓚”連稱了。
這樣的認識,也是基於考古出土的有關實物及古文字材料所作的推斷。
在以往的考古工作中,屢屢見到觚形器與銅質或玉質棒形器共出的現象,除前述葉家山M28、竹園溝M13、寶雞茹家莊M1乙及洛陽北窯西周墓所出者外,王巍還提到當年在琉璃河發現有漆觚上插一玉質的細棒[31]。另據黃鳳春先生告知,葉家山M87出土有一件漆木觚,在其上方的位置,也有一木棒狀物共存。
據發掘報告云,茹家莊BRM1乙出土柄形飾共十四件,其中九件出於棺內死者胸、下腹部,這九件即BRM1乙:225-233,核對其出土位置,皆與BRM1乙:251棒形玉飾接近,結合下文的有關討論來看,其實這也應係一件與觚形器配套使用的玉器組的一部分--柄形玉器,葉家山所出者,鞠煥文認爲其係觚形器之組件[32],其說是。
《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著錄有一件某收藏家收藏的遰觚[33](圖五),據該書介紹:
該觚中部有一個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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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1釐米的木筒,木筒內有一個木塞,木塞上部呈半球形凹下,中間鑲嵌一根上下貫通的綠松石細管,其上置放一個上部爲細杆下部爲球形的銅杵,連銅杵通高16.8釐米。這些部件可以取出,但其間縫隙極小。
其時代被定爲西周早期後段。
此器雖非科學考古發掘所得,但類似的情況,在古文字資料中也有積極的證據。《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著錄有一件商代晚期的井父戊觚[34],其圈足內鑄銘文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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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父戊。
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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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一人手持觚形器跽跪於丼旁之形,其觚形器中插有類似上述葉家山出土的棒狀物。
傳世又有一件祼井尊[35],其銘文首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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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形與上述之字類似,二者應係一字。其觚形器中所插之棒狀物,與葉家山所出的銅質棒狀物柄部形狀更加接近。
其實,在此前,還有更完整的瓚出土。
上世紀60年代,洛陽北窯西周墓地出土有一組玉器(M155:17,圖六)[36],據發掘報告介紹:
……柄形器柄部向上,下端部由七個長條形玉片等距圍繞,間距內填以四片橢圓形綠松石小片,它們粘附在端部。在玉片粘附物下面,托以長梯形蚌飾,中有圓穿孔,孔內向下插一柱形玉飾。再下有一漆器痕。漆器痕呈喇叭形,上部已殘下部保存較好,從這組器物的相互關係看,柄形器與下端的玉片粘附物以及下插的玉棒,原是緊緊粘固在一起的,構成一件完整件。下面現存的漆器痕,原可能是承受玉柄形器的套。由於墓內填土逐年下沉,使它們之間位置移動,漸次脫節,造成玉片部位散亂,漆器變形,成爲現存狀況。
……
(玉柄形器)出土時器身四周有木跡和漆片痕跡。在其刃部下端長9、寬6釐米的範圍內,佈滿了長方形小綠松石片,每片長0.5、寬0.4釐米左右。同時,還分佈有上下兩層略爲彎曲的長方形小玉片。上層1片,下層6片,每片長1.2~4、寬0.5~0.7釐米。玉片下置一長方梯形蚌托,中間穿一圓孔,長3、寬1.5、厚0.8釐米。蚌托下有一圓形玉柱,呈青碧色,上端削細插入蚌托中。長9.2、徑0.7釐米。通長28.5釐米。
在鞘形飾的下端,有一件圓形漆器殘跡,上端已殘亂,下座呈喇叭形,內爲朱紅色,外呈黑褐色,間以綠色紋樣。在接近喇叭口處飾四周弦紋,每兩周爲一組。在兩組弦紋的附件,鑲嵌六片橢圓形綠松石,長1、寬0.8釐米左右。從這件漆器殘跡的形狀看,很可能是柄形器的特制鞘飾。殘高34.8、喇叭口徑9、上部殘留漆痕寬17釐米。
報告所提到的呈喇叭形的漆器痕,從其保存部分的圖像來看,無疑是一件漆木觚形器,而非發掘者所認爲的原可能是承受玉柄形器的套或特制鞘飾,這一點,李小燕已正確指出[37],有學者羅列了考古發現的玉柄形器的“鞘”的遺跡現象[38],其實從這些遺跡現象來看,更多跡象表明其可能係與玉柄形器組相配套的觚形器而非所謂的“鞘”。其本身的組合情況,可能即如發掘時所呈現的那樣(即圖六所示),而非因墓內填土逐年下沉而致使它們之間位置移動,漸次脫節而成現存狀況。
從形制等方面的特徵來看,小臣□柄形器的功能與下文將要談到的考古出土的玉柄形器應相同,即與觚形器配套,以作祼器之用,此前學者也做過這方面的專門研究[39],應可信。小臣□柄形器銘既曰“王錫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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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可知王賞賜給小臣□的是已鑄好的瓚,小臣囗記其事於後,因而於瓚的配件玉柄形器上刻銘文,而非在瓚上鑄銘以資紀念,亦屬情理之中。
總之,將出土文獻和實物資料互相驗證,可以認定,銘文中所提到的“瓚”,應即用作祼器的柄形器和觚形器的組合。
瓚的用途,也可由上引有關銘文所提供的信息得到準確的說明。內史亳同銘曰“用作祼同”,從上下文來看,“祼”應表示“同”的用途,由此可知,瓚的用途,應與祼祭或祼饗有關。榮簋銘文曰“王休賜厥臣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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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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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祼)”,按照我們的理解,這裏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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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祼)”應該是對前文所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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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的用途的補充說明;毛公鼎銘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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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祼)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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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圭瓚”前一字,其原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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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多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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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祼)”,用以表明瓚之用途,應可信。另外,從上引有關銘文來看,瓚多與鐘鎛等宗廟祭祀彝器一起賞賜,如多友鼎、卯簋蓋、我簋等,還通常與鬯酒一起賞賜,如毛公鼎、師訇簋、宜侯夨簋等,鬯是古代宗廟祭祀用的香酒,這些現象,尤其是後者,亦明確表明,瓚之用途,應與祭祀等有關。
關於觚形器,還有一些問題需要深入討論和澄清,因篇幅限制,將由另文再議[40],此不贅述。
綜上,我們可以判定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及銅棒的組合,應係文獻記載的“瓚”,而非觚及其攪拌用器。
附圖 考古-試說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
圖一 葉家山M28出土瓚(《江漢考古》2013.3彩版四-2)
考古-試說葉家山M28所出觚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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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竹園溝出土銅棒 圖三 茹家莊出土棒形玉飾圖四 小臣□柄形器
(BZM13:8,《寶雞𢐗國墓地》圖版三五-3) (BRM1乙:251,《𢐗國玉器》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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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遰觚 圖六 洛陽北窯所出瓚
(《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09820) (《洛陽北窯西周墓》P56圖二八-D)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6年10月22日22:00。)
[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葉家山M28發掘報告》,《江漢考古》2013年第4期(下文或簡稱“簡報”),第26-27、31頁,第47頁圖十二-7,《江漢考古》2013年第3期,彩版四-2;湖北省博物館、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隨州葉家山--西周早期曾國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年12月,第76頁。
[2]盧連成、胡智生:《寶雞𢐗國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第85頁,第84頁圖六六-3,圖版三五-3。
[3]盧連成、胡智生:《寶雞𢐗國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第337頁,第338頁圖二三四-7,圖版一七九-6;北京大學震旦古文明研究中心等:《𢐗國玉器》,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年2月,第83頁。
[4]盧連成、胡智生:《寶雞𢐗國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第85頁,第337頁。
[5]吳鎮烽:《內史亳豐同的初步研究》,《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2期,第30-33頁。
[6]謝堯亭:《發現霸國:講述大河口墓地考古發掘的故事》,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8月,第31頁。
[7]吳鎮烽:《內史亳豐同的初步研究》,《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2期,第30-33頁;王占奎:《讀金隨札--內史亳同》,《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2期,第34-39頁。
[8]有關較爲系統的討論可參看趙平安:《銘文中值得注意的幾種用詞現象》,《古漢語研究》1993年第4期,第9-12頁;後修訂輯入氏著《金文釋讀與文明探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0月,第220-227頁;張亞初:《對商周青銅盉的綜合研究》,載《中國考古學研究——夏鼐先生考古五十年紀念論文集》(二集),北京:科學出版社1986年8月,第49-63頁;陳劍:《青銅器自名代稱、連稱研究》,載李圃主編《中國文字研究》第1輯,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第335-370頁;張懋鎔:《試論青銅器自名現象的另類價值》,載《慶祝何炳棣先生九十華誕論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5月,第443-451頁。
[9]《文物天地》2009年第12期,第56頁。
[10]《殷周金文集成》(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4月-1994年12月;《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4月。以下簡稱“集成”)5.2835。
[11]集成5.2841。
[12]集成8.4121。
[13]集成8.4320。
[14]從下引子黃尊(集成11.6000)銘“王賞子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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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一、貝百朋”及相關銘文辭例來看,來看,此處的“商”似應讀作“賞”。
[15]集成8.4323。
[16]集成8.4327。
[17]集成8.4342。
[18]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第12卷,第5321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9月,第21頁。
[19]集成11.5988。
[20]集成11.6000。
[21]集成11.6010。
[22]集成16.10290。
[23]集成16.10284。
[24]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曾國青銅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7月,第358-360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曾都區考古隊、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義地崗墓地曾國墓1994年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2期,第4-18頁。
[2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曾國青銅器》,第346-347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曾都區考古隊、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義地崗墓地曾國墓1994年發掘簡報》,第4-18頁。
[26]趙平安:《銘文中值得注意的幾種用詞現象》,《古漢語研究》1993年第4期,第9-12頁;後修訂輯入氏著《金文釋讀與文明探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0月,第220-227頁。張亞初稱之爲“連類相及”現象(張亞初:《對商周青銅盉的綜合研究》,載《中國考古學研究——夏鼐先生考古五十年紀念論文集》(二集),北京:科學出版社1986年8月,第49-63頁)。陳劍將這種現象稱爲“代稱”,認爲張光裕(張光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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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釋讀談到𥂴、盆、盂諸器的定名問題》,《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3期,第76-82頁)、杜廼松(杜廼松:《談銅器定名中的一些問題》,《故宮博物院院刊》1979年第1期,第80-82頁)等從語音現象上對此加以解釋有有一定道理,但聯繫銅器自名中的通假現象,有些直接可以看作是通假關係(陳劍:《青銅器自名代稱、連稱研究》,第335-370頁)。
[27]趙平安:《銘文中值得注意的幾種用詞現象》,第10頁。
[28]張懋鎔:《試論青銅器自名現象的另類價值》,載《慶祝何炳棣先生九十華誕論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5月,第443-451頁。
[29]方稚松:《释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中的瓒、祼及相关诸字》,《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第83-87頁;李小燕、井中偉:《玉柄形器名“瓚”說--輔證內史亳同與<尚書·顧命>“同瑁”問題》,《考古與文物》2012年第3期,第34-53頁。
[30]臧振:《玉瓚考辨》,《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1期,第27-32頁;方稚松:《释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中的瓒、祼及相关诸字
容易改编的中国历史故事
》,《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第83-87頁;李小燕、井中偉:《玉柄形器名“瓚”說--輔證內史亳同與<尚書·顧命>“同瑁”問題》,《考古與文物》2012年第3期,第34-53頁。
[31]王巍:《隨州葉家山西周墓地第二次發掘筆談》,《江漢考古》2013年第4期,第59頁。
[32]鞠煥文:《殷周之际青铜觚形器之功用及相关诸字》,《中國文字研究》第19輯,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4年2月,第29-40頁。
[33]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第十八卷,第09820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9月,第473頁。
[34]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第十八卷,第09754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9月,第419頁。
[3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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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11.5444。
[36]洛陽市文物工作隊:《洛陽北窯西周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4月,第51-52、152-153頁。
[37]李小燕、井中偉:《玉柄形器名“瓚”說--輔證內史亳同與<尚書·顧命>“同瑁”問題》,《考古與文物》2012年第3期,第34-53頁。
[38]魏繼印:《玉柄形器功能新識》,《考古與文物》2013年第1期,第38-44頁。
[39]方稚松:《释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中的瓒、祼及相关诸字》,《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第83-87頁;李小燕、井中偉:《玉柄形器名“瓚”說--輔證內史亳同與<尚書·顧命>“同瑁”問題》,《考古與文物》2012年第3期,第34-53頁。
[40]拙文:《說瓚--從出土資料談觚形器之名稱、功用及相關問題》,待刊。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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