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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
前言
『里耶秦簡牘校釋』〔壹〕綴合了⑧1418簡與⑧1832簡,認爲其內容可與⑧1133簡及⑧1132簡連讀,並指出了與⑧1107簡的關係。何有祖在這一系列的簡的基礎上加上⑧314簡,闡明這些簡是一組簡冊[1]。其復原方案如下。
○何有祖復原方案
①卂(訊)敬:令曰:諸有吏治已決而更治8-1832者,其罪節(即)重若8-1418
②益輕,吏前治者皆當以縱,不直論。今甾等當贖8-1133
③耐,是即敬等縱弗論殹。何故不以縱論【敬】8-1132(正)
④等,何解?辤(辭)曰:敬等鞫獄弗能審,誤不當律。8-314
⑤甾等非故縱弗論殹,它如劾。8-1107
③’贖。8-1132(背)
五支簡均爲札(用於書寫一行字的細簡),長23㎝左右,字體也相似,不過未見表示編繩位置的空格或用於編聯的契口痕跡。可見這是在未經編聯的情況下寫字,然後以繩編成簡冊,並在背面寫上「贖」這個「標題」。其內容是「敬」這個人的供詞,首先在「訊敬」之後記載了引用「令」的規定進行審訊的內容,接著是以「辭曰」開頭的供詞正文,最後以「它如劾」作結。「它如劾」以下是空白,可知無論是就此結束還是尚有後續的他人的供詞,在此都已告一段落[2]。
從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中国历史故事汇靖安大墓
」146-148簡來看,上一支簡145簡的末尾留有空白,然後另用一簡,從146簡的簡首開始記載審訊之詞。審訊以「何解」作結之後,又接上對此所作的回答,供詞以「它毋解」作結後,在148簡的下部留下空白,再次換用另一支簡。
……(略)……毋它解。
(空白) (145)
●
詰
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 ……(略)…… (146)
……(略)……
何解?

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曰:……(略)……(147)
縱罪人。毋它解。
(空白) (148)
嶽麓書院藏簡的「爲獄等狀四種」的102-103簡也是如此。
暨言如前。
(空白) (101)
詰暨,羸論有令,可故曰羸重。
可解?
暨曰:不幸過誤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102)
灋令。赴隧以成私殹。此以曰羸重。毋它解。它如前。
(空白) (103)
類似的例子有「奏讞書」80-81簡、82-84簡,始於「某曰」的供述內容從簡首開始記錄,以「它如……」作結,留下空白後另用一簡。可以推測因供述者變化而換用新簡是供詞原件的體裁。里耶秦簡可見在簡首以「(詰)訊某」開始的簡(⑧231、⑧246、⑧1569)與在「它如……」之後留下空白的簡(⑧680、⑧1319),都是存在這種格式的旁證。
從看來同是供詞的簡中,尚可發現在「訊某」之前記有日期與審訊官之名的例子(⑧414、⑧1298、⑧1764)。可以設想在匯總若干供詞時,可能僅在最初的部分明確記載日期與審訊官之名,下文則加以省略。
另外,也有寫在兩行(用於寫兩行字的寬簡)上的供詞,基本上都是以年號、日期、負責人之名開頭,還有在背面以「鞫」記載對審訊結果的總結[3]的情況,因此使人覺得這是在供詞原件的基礎上進一步整理而成的報告。
無論如何,若考慮到這種供詞的格式,則簡①開頭的「訊敬」是接在前一支簡之後的文章的一部分的可能性較低。作爲以「訊敬」開頭、以詰問→供述→「它如劾」(另起一行)的方式展開的一篇供詞,擬將這五支簡稱爲「訊敬」簡冊。
1.對何有祖復原方案的今釋及注解
首先根據何有祖的復原方案及解釋將此簡冊釋爲白話。
對敬審訊如下:「根據規定,有關官吏進行審理,已經判決後又再次審理,如發現量刑過重或過輕,則先前審理的官吏均需以『縱』、『不直』的過錯而論罪。現在甾等應被判贖耐之刑,而敬等放過(甾等人)不予量刑。a
爲何不以『縱』的罪名對敬等論罪?應該作何解釋?」供詞稱:「不能準確斷定犯罪內容,錯誤地未能執行法律。甾等並非故意放過而b
不被論罪。其他則如所劾。」
其次,對於各個語句如何解釋的問題作簡單的注解。
○敬:出現於本簡冊的人名「敬」、「甾」,其中「甾」不見於本案以外的簡牘。另一方面,「敬」是很常見的名字,作爲司空佐(⑧149)、倉守嗇夫[⑧136,⑧1452(二十六年)]、倉佐[⑧760(三十一年)]、都鄕守嗇夫[⑧170(二十八年)],田官守嗇夫(⑧672等許多簡)、少內守嗇夫[⑧409(二十八年)]、令佐[⑧1549(三十四年)]、縣尉(⑧167)都可見到該名字。其中引人注目的是遷陵縣守丞中出現了「敬」[⑧63(二十七年)]這個人物。如下文所述,筆者認爲「敬」處於監督「前治者」的官吏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敬擔任與此相應的高官是比較自然的,本簡冊的「敬」就是這個縣丞的可能性較大。
○令:關於「令曰」所引用的規定,下文有「誤不當律」,可見也被稱爲「律」。根據廣瀨薰雄的見解,「律」亦稱爲「令」是因爲「律是根據令制定的」[4]。如按照這種理解,本簡冊所引的「令」的情形,就是詔勅(即「令」)中以「諸」開始的規定的部分被從原有的詔勅中摘引出來而稱爲「律」。不過里耶秦簡所見的「令」中也有似乎用來指稱上級機關的具體指示的事例。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廏守慶敢言之:令曰:司空佐貳今爲廏佐,言視事日。●今以戊申視事。敢言之。(正)
貳手(背)(⑧163)
二十六年(前221)八月庚戌朔壬戌(十三日),廏守嗇夫慶報告說:指示中說:「司空佐貳現在成爲廏佐,須報告開始工作之日」。●現於戊申日(七月二十九日)開始工作。謹此報告。(正)
貳書寫。(背)
在這種情況下「令」可認爲泛指一般的規定、命令。
○治已決:「決」意爲判決行爲的結束,亦稱爲「斷」[5]。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也可見到相同的語句「獄已決」(114簡等),居延漢簡的所謂「侯恩冊書」中的「書到驗問治決言」(書到後進行驗問,治決後需要報告)(E.P.F22:30)出現了「治決」一語。它明確顯示了這並非在一系列的判決行爲中沒有不同意見,而是在「前治者」的判決完成後「更治者」發現判決不當時所作的處理。
○縱、不直,故、誤:「縱」指縱容犯罪以有罪爲無罪,「不直」在量刑上任意加減[6]。二年律令93-98可見詳細的規定。
鞠(鞫)獄
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爲城旦,它
各以其罪論之。其當

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繫)城旦舂L,作官府L償日者,罰歲金八兩L,不盈歲者,罰金四兩。□□□□兩L,購、沒入、負償,各以其直(値)數負之。其受賕者,駕(加)其罪二等。
秦始皇 中国历史上的故事
所予臧(贓)罪重,以重者論之,亦駕(加)二等L。
其非故也,而失不審各以其贖論之。爵戍四歲及

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繫)城旦舂六歲以上罪,罰金四兩。贖死、贖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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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白粲、贖斬宮、贖劓黥,戍不盈四歲,

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繫)不盈六歲,及罰金一斤以上罪,罰金二兩L。

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繫)不盈三歲,贖耐、贖

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
(遷)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購、沒入、負償、日作縣官罪,罰金一兩。(二年律令93-98)
(在確定犯罪內容時,如有故意縱容犯罪、不依法量刑以及在現場勘驗、答覆照會、審訊嫌犯時故意不追查到底的情形[7],審理死刑案件者則斬去左趾罰爲城旦,審理其他刑罰的案件者則處以相同刑罰。被處以繫城旦舂之刑、在官府服勞役以抵償刑期者,每年科八兩罰金,不滿一年者,罰金四兩。……兩,懸賞、沒收財產、賠償損失者,使其承擔與此相當的金額。收受賄賂者,罪加二等。如因收賄所犯的贓罪較重,則處以較重之罪,並且罪加二等。如非出於故意而係誤判,則處以相應的贖刑。被處爵戍四年及繫城旦舂六年以上之刑者,罰金四兩。被判贖死、贖城旦舂、[贖]鬼薪白粲、贖斬宮、贖劓黥、未滿四年的戍邊、未滿六年的繫城旦舂及罰金一斤以上之罪者,罰金二兩。被判未滿三年的繫城旦舂、贖耐、贖遷及罰金未滿一斤之罪者、被處懸賞、沒收財產、賠償損失、在官府服勞役以抵償刑期之刑者,罰金一兩。)
對「縱」的刑罰因故意與過失的差異而大爲不同,如屬故意,除了死刑以外,基本上放過的刑罰會施加於判決者本身(「反坐」)。另一方面,如屬過失則根據誤判刑罰的程度處以不同等級的財產刑。
在以上的注釋中,我們雖已做了與下文提出的修正方案有關的若干指摘,在此仍先根據何有祖的解釋整理事件的經過,舉出需要修正的理由。首先,對於事件的大致經過何有祖的理解如下。
判決1:甾等犯了當處贖耐之罪,但敬等人放過了該罪行。
判決2:通過其他人員的再次審訊,甾等的罪暴露出來。
本簡冊:放過甾的罪行的敬等的罪受到追究。敬辯解說並非出於故意。
但是,在這種解釋中難以理解的是白話文的劃線處a「何故不以縱論【敬】等」(「爲何不以「縱」的罪名對敬等論罪」)。作爲「不予論罪」的負責人受到審問的是敬本人,因此換句話說本文是在責問「爲甚麼你不對你們進行論罪」。如果牽強附會地看這個問題,雖然可以理解爲由於判決被推翻,所以最早審理的負責人──敬需要對包括自己在內的有關官吏進行處罰[8],但有些不自然是不可否認的。
而且劃線處b也有問題。何有祖將此處的「甾等非故縱弗論殹」讀作「被放過而未被論罪」[9]。但其他的「縱(弗)論」均讀作「不論」,唯獨此處根據文意讀作「不被論」,這也令人覺得奇怪。
首先,爲了消除劃線部分b的不自然之處,應該認爲甾等並非「不被論」而是「不論」,就是說他們也是負責論罪的官吏,被判「贖耐」之罪是因爲他們作爲「前治者」放過了嫌犯的罪行。即該案件有兩個「縱」的情形,就是說官吏進行了非法免罪,第一個「縱」是甾等放過某人的罪,第二個是敬等放過了甾等的「縱」。
判決1:由甾等負責。放過了某甲的罪。
判決2:由某乙負責。對某甲的判決1的量刑被推翻。
判決3:由敬等負責。放過甾等在判決1中所犯的「縱」罪。
如果假設有這種發展過程,那麼敬應是有權監督甾等的相應的高官。正如注釋中指出的,遷陵縣丞「敬」將成爲出現於本簡冊的「敬」的重要候選人。
其次,消除劃線部分a的不自然之處的一個方法是認爲簡③與簡④並不直接相聯,這種可能性無法完全排除。不過還需要考慮的是,簡③末尾的「敬」字根據照片完全無法釋讀,何有祖無非是根據「文意」加以補足這一點。筆者認爲,根據「文意」此處應有的並非「敬」字,而是另一個當事者「甾」。根據以上的前提想提出筆者的見解,我們現在假設有兩種可能。
2.修正方案
修正方案雖有兩種,但釋字、句讀卻是相同的。首先將其揭示如下。
○修正復原方案
①卂(訊)敬:令曰:諸有吏治已決而更治8-1832者,其罪節(即)重若8-1418
②益輕,吏前治者皆當以縱,不直論。今甾等當贖8-1133
③耐,是即敬等縱弗論殹。何故不以縱論【
甾】8-1132
④等,何解?辤(辭)曰:敬等鞫獄弗能審,誤不當律。8-314
⑤甾等非故縱弗論殹,它如劾。8-1107
其實,這與何有祖的復原案並無很大的不同,祇是將他根據文意所補簡③的最後一字改爲「甾」。但是伴隨這種修改,我們考慮在本簡冊記錄的審訊以前,已有上述三次判決,對本簡冊的理解就大不相同。
不過現在尚無法將修正方案定爲一個的原因是判決1的詳情還不清楚。甾等是以何種理由放過了何種犯罪,應該被問以何罪呢?
其線索是見於簡②-③的「甾等當贖耐」。如果這是指「在判決3中甾等當贖耐」,那麼可以假定有以下的發展過程。
判決1:甾等審訊某甲,應判耐罪卻故意放過,判爲無罪。
判決2:某乙(也可能是敬等)對某甲再次審訊,判爲耐罪。
判決3:敬等審訊甾等,認爲非出故意而適用「贖耐」。
本簡冊:不判甾等耐罪而是判爲贖耐,敬等由於此舉被認爲「縱」而被問罪。敬辯解說甾等不是故意放過。
在這種框架下如將全文釋爲白話,則具體如下(「令」的引用從略)。
「……現在甾等被判贖耐(因爲本來應判耐罪),這是敬等放過(甾等)而不予量刑的結果。爲何不以「縱」的罪名對甾等論罪?應該如何解釋?」供述說:「不能準確斷定犯罪事實,錯誤地未能執行法律。甾等並非故意放過(「故縱」),因此不予量刑。其他則如所劾。」
以上的解釋應該也比較合理。但有一個不自然之處,就是甾等被認爲「當贖耐」,被判贖耐的實刑──雖然遠比耐刑爲輕,敬等卻說「縱
弗論」(放過而
不予判刑)。
因此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甾等當贖耐」並不解釋爲「被判贖耐」,而是解釋爲「應該判處贖耐(儘管如此卻被判無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據注釋所舉的二年律令93-98,那麼判決1的內容就有以下兩種可能。
1)甾等故意放過贖耐→應該反坐判處贖耐
2)甾等誤將耐罪放過→因係過失,應判處屬於財產刑的贖耐
此處較難斷定,但如考慮簡⑤的「甾等
非故縱弗論」,則2)的可能性較大。在此對第二個修#正案亦舉其大綱,釋爲白話。
判決1:甾等審訊某甲,誤將耐罪放過,判其爲無罪。
判決2:某乙(也可能是敬等)再次審訊某甲,判爲有罪。
判決3:敬等審訊甾等,本來應判爲贖耐,錯誤地未能執行法律。
本冊書:不判甾等贖耐之罪屬於「縱」,敬等因此被問罪。敬辯解說自己因誤解法律,以爲如非故意則不必判刑。
「……現在甾等的罪應該判處贖耐(本應如此,實際卻被判無罪)。這是敬等放過(甾等)而不予量刑的結果。爲何不以「縱」的罪名對甾等論罪?應該如何解釋?」供述說:「不能準確斷定犯罪事實,錯誤地未能執行法律。甾等並非故意放過(「故縱」),因此以爲可以不予量刑。其他則如所劾。」
當然這種解釋亦非鐵案。例如兩種解釋均將敬的供詞的結尾讀爲「甾等如非故縱,則不論也」,但如鑒於簡冊中是將「縱弗論」作爲一個整體來用這一點,那麼也許應讀爲「甾等並非縱而不論」,解釋爲「(以爲)甾等並非故意放過不予量刑」。此外,⑧246簡可見以下的供詞殘片。
訊敬,辤(辭)曰:□〼(⑧246)
由於僅有四字難以比較,「敬」字看來似乎也像本簡冊。如果今後公佈了這種相關簡牘,該案件的詳情將更清楚,而上述的修正案也可能不得不做進一步的修正。
儘管還有這些問題,但至少在現階段,相較於將③簡的末字補爲「敬」字而言,補爲「甾」字會更符合「文意」,這是拙文的結論。
中国历史故事感人事迹
附記:本文內涵根據在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研究班“秦代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上的討論結果。成員如下:伊藤瞳、郭聰敏、古勝隆一、佐藤達郞、角谷常子、鷹取祐司、土口史記、野口優、畑野吉則、藤井律之、目黑杏子、吉川佑資、安永知晃、宮宅潔。
(翻譯: 陳 捷)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11月15日22:31。)
[1]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八則)」,簡帛網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2]作爲這種供詞的名稱,里耶秦簡所見的「獄簿」、「獄束」可供選用。
男子皇楗獄薄 〼
廿六年六月癸亥遷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〼(⑧406)
(關於男子皇楗的獄簿。始皇二十六年六月癸亥(十三日),遷陵令拔、守丞敦狐、史畸負責審訊。)
史象已訊,獄束十六,已具〼(⑧1556)
(史象已經審訊。獄束十六,已經齊備。)
此外,關於「束」請參看籾山明「「束」と表題簡の關係について―遷陵縣における文書保管と行政實務(1)―」(東京外大AA研「中國古代簡牘の橫斷領域的研究」HP,2014年1月13日)。
[3]籾山明認爲「鞫」是「犯罪內容的確定」(籾山明『中國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06年,68頁),宮宅潔認爲是作爲適用律令的前提的犯罪事實的總結(宮宅潔「秦漢時代の裁判制度―張家山漢簡《奏讞書》より見た―」(『史林』第81卷第2號,1998年),強調是由長吏進行的。最近發表的陶安論文[2014]認爲這是「長官或副長官進行的訊問或審理」(陶安あんど「「鞫書」と「鞫狀」に關する覺書」,東京外大AA研「中國古代簡牘の橫斷領域的研究」HP,2014年3月24日)。
[4]廣瀨薰雄『秦漢律令研究』(汲古書院,2010年),168頁。
[5]注3所舉籾山的前揭書,84頁。
[6]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朋友書店,2006年),65頁;注5所舉籾山的前揭書,77頁。
[7]鷹取祐司「二年律令九三簡『診報辟故弗窮審』條についての一考察」(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247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朋友書店,2006年)。
[8]「自己審訊自己,進行論罪」的情況根據常識很難想像,但里耶秦簡中有看似實際出現了這種狀況的事例。
卅年□月□丙申,遷陵丞昌、獄史堪,訊昌。辤(辭)曰:上造,居平□,侍廷,爲遷陵丞,□當詣貳春鄕,鄕渠、史獲誤詣它鄕,因失道百六十七里,即與史義論,貲渠、獲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貲三甲不應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書。 (正)
〼堪手(背)(⑧754+⑧1007)
(始皇三十年□月□丙申,遷陵縣丞昌、獄史堪審訊昌。供述說:自己是上造,係平□縣侍廷里人,擔任遷陵縣丞。□應該到貳春鄕,但鄕嗇夫渠、史獲誤到其他鄕,爲此誤走了一百六十七里路。因此與史義一起量刑,判渠、獲各貲三甲。不知道被劾說「貲三甲不合律令」的緣故。均不涉及其他罪嫌,其他則如官書所說。)
這是寫在兩行上的供詞,年號、日期之後記載了作爲負責人的遷陵縣丞與獄史之名,後接供詞。此處的遷陵丞昌這個人既是審訊者,同時也是審訊的對象。據其供述,以前他與史義所作的裁決出現了疑義,成爲「劾」的對象,因此他說明了事件的具體情況。但在現實中自己審訊自己是不可能的,所以此處的昌的名字與獄史堪竝舉,祇不過是在形式上記載了遷陵縣司法手續負責人的名字而已,實際上是堪一個人記下昌的言辭,這種看法應該是比較妥當的。審訊縣的令、丞時,由郡、隣縣派出吏當是慣例,但可以設想有可能在該縣的獄史針對小過失聽取令、丞供詞時,其供詞上記有作爲負責人的令、丞之名。
本簡冊的「何故不以縱論【敬】等」或許也可假定出現了這種情況來進行解釋。但如正文所述,如非拘泥於特意將完全無法識讀的字當作「敬」字的讀法,那就不必對「自己審訊自己」的情況作出上述深刻的說明。
[9]何文解釋說「指“甾”等人并不是被“敬”等人故意“縱”不論罪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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