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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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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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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數則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自2016年5月,京師出土文獻研讀班的成員一直在研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作為成員之一,在與師友的討論中受益良多。筆者于2017年4月28日領讀的四枚木兩行——CWJ1②:125、CWJ1③:137、CWJ1③:195、CWJ1③:198-3內容相關,今僅就相關問題談談自己粗淺的認識,以求教于方家。
(一) CWJ1②:125
〼□寺舍。其月不處日,脩與种、勤牧,真傳种
〼市牛肉廿斤,彖(豕)肉十斤,䰼五斤,復從石沽[1]
牧,《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2]認為牧即牧養,此說誤,當為人名。CWJ1③:137有“即呼勤、牧、种、真、紆、國、脩從作所歸曹中”。因此,這句句讀應為:“其月不處日,脩與种、勤、牧、真傳种。”
傳,至也。《呂氏春秋•順民》:“則湯達乎鬼神之化,人事之傳也。”注曰:“達,通。化,變。傳,至。” [3]

(二)CWJ1③:137
沽四器,直錢四百,俱持詣宏。宏曰:誰持夾者?脩、种、真等曰:持少禮賀新婦入寺舍
也。宏曰可,即呼勤、牧、种、真、紆、國、脩從作所歸曹中,置肉案上,頃(傾)資寫(瀉)酒置杅中,以
持夾,《選釋》將其釋讀為“夾”,其意費解。張榮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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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提示,應為“來”。將此字與《選釋》中其他若干例“來”字進行字形比較,可以發現它們字形較為相近,CWJ1③:137中此字中間一豎的下端墨跡較淡,所以被忽略,但仔細觀察紅外圖版,仍隱約可見墨跡。CWJ1③:325-1-105中此字釋為“來”無疑,其中間一豎下端墨跡亦不易發現。且釋為“持來”,文意通順。CWJ1③:137(彩版)CWJ1③:137(紅外版)CWJ1①:92CWJ1②:120CWJ1②:124CWJ1③:3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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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WJ1③:195
脩、种、國等相賦撿(斂),沽酒受賕請,相與羣飲,食山徒取其錢,令丸、達私市肉、胃、
鹽、豉,皆不雇直。知若無任徒,寬緩令爲養,私使炊讓(釀),便處徒所,不當得爲。宏宮吏
撿,讀作“斂”。相賦斂,《選釋》認為是“私相授受”之意,此說不當。“相賦斂”在傳世文獻中出現過數次,但均無“私相授受”之意。《後漢書·孔奮傳》:“隴蜀既平,河西守令咸被徵召,財貨連轂,弥竟川澤。唯奮無資,單車就路。姑臧吏民及羌胡更相謂曰:‘孔君清廉仁賢,舉縣蒙恩,如何今去,不共報德!’遂相賦斂牛馬器物千萬以上,追送數百里。” [4]姑臧吏民及羌胡感激孔奮清廉為民,所以自發地贈送孔奮行資,其“牛馬器物”當是當他們平攤籌集而來。漢和帝年間,廣陵人王涣爲洛陽令,“治爲治修名責實,抑强扶弱,并官職,吏輒兼書佐,小史無事,皆令讀《孝經》。病卒官,百姓無老幼皆叩心泣涕相賦斂,爲祭者數千人”。[5]此例中,亦是當地百姓感激洛陽令王渙,在他病逝后,均攤財物以作喪葬、祭祀之用。且《方言》載:“平均,賦也。燕之北鄙東齊北郊凡相賦斂謂之平均。”[6]
另外,《選釋》認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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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飼”,筆者以為不當,且依莊小霞老師意見,此句句讀可改作:“脩、种、國等相賦撿(斂)沽酒,受賕請,相與羣飲食,山徒取其錢,令丸、達私市肉、胃、鹽、豉,皆不雇直。”但“山徒取其錢”意仍不明確。
無任徒,意為無人擔保之刑徒。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工作隊于1964年春天發掘了東漢洛陽城南郊刑徒墓地,墓地出土大量墓磚,磚名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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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謝郎”,“無任河南雒陽髡鉗金陵”,“無任河南雒陽髡鉗趙巨元初六年閏月四日物故死”,“右部無任少府若盧髡鉗尹孝永初元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在此下”,“右部無任沛國與秋司寇周捐永初元年六月十一日物故死在此下  官不負”等。[7] 《冀州刺史王純碑》:“舊筆憲臺,直邊發無任見徒,掌録遣之。” [8]傳世文獻亦有記載。《隋書•刑法志》:“(梁武)帝銳意儒雅,疎簡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獄留意。姦吏招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大率二歲刑已上,歲至五千人。是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權解之。”[9] 陳直認為,無任包含兩種性質,一種輕者為禁錮家中,一種重者更應調服役。[10]張政烺認為無任是指沒有技能可供任使的刑徒,在服勞役時要戴刑具。[11] 于豪亮認為:“‘無任’一詞,在古代法律上,系指無人作保之意。……因為無法取保的罪人必須戴上刑具服勞役,所以死亡率特別高,因此出土的刑徒墓磚上也常見‘無任徒’的字樣。”[12] 于豪亮所論可取。

(四)CWJ1③:198-3
□,宏念可讓(釀)爲酒,遣丸於市,市米一斛,令若、炊爲讓(釀)酒。酒孰(熟),胡客從宏沽酒一杅,直
卅。歆復沽一杅,直卅。後不處日,閏復沽二器,直錢二百。脩復沽一器,直錢百。建沽一
斛,《說文》斗部:“斛,十斗也。”[13] 據羅小華《〈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所見酒價與酒具》,一杅為一斗五升,一器為五斗。[14]而宏至少賣出酒二杅三器,即18斗。出酒率是釀酒技術的重要指標,如《漢書·食貨志》載:“一釀用麤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15]《漢書·平當傳》如淳注曰:“律,稻米一斗得酒一斗爲上尊,稷米一斗得酒一斗爲中尊,粟米一斗得酒一斗爲下尊。”[16]這條簡文對於補充、豐富我們對秦漢釀酒出酒率的認識具有重要意義。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彩版第7頁,紅外版第67頁,釋文第138頁。以下所引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均來自此書,不再出注。
[2] 以下均簡稱《選釋》。
[3] (秦)吕不韋編;許維遹集釋:《吕氏春秋集釋》卷九《順民》,中華書局,2009年,第201頁。
[4] 《後漢書》卷三十一《孔奮傳》,第1098-1099頁。
[5] (晉)袁宏撰:《後漢紀》卷十四《孝和皇帝紀》,中華書局,2002年,第286頁。
[6] (清)錢繹撰集:《方言箋疏》卷七,中華書局,2013年,第262頁。
[7]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工作隊:《東漢洛陽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第4期。
[8] (宋)洪適撰:《隸釋•隸續》卷七《冀州刺史王純碑》,中華書局,1986年,第80頁。
[9] (唐)魏徵、令狐德棻撰:《隋書》卷二十五《刑法志》,中華書局,1973年,第701頁。
[10] 陳直:《古器物文字叢考》,《考古》1963年第2期。
[11] 張政烺:《秦漢刑徒的考古資料》,《歷史教學》2001年第1期。
[12] 于豪亮:《居延漢簡校釋》,《考古》1964年第3期。
[13]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第717頁。
[14] 羅小華:《〈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所見酒價與酒具》,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242016年01月12日。
[15] (漢)班固撰,(唐)顔師古注:《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中華書局,1962年,第1182頁。
[16]《漢書》卷卷七十一《平當傳》,第305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5月2日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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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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