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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五一廣場簡J1③:281-5簡注釋小議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以下簡稱《簡報》)中有木牘J1③:281-5(《簡報》圖一五),有學者對簡報中的釋文斷句和文字做了修正[1]。這裡在學者釋文修正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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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對被舉劾之人的職務級別略作一點申說。
該木牘文字共分四行。
(1)案都鄉利裡大男張雄,南鄉匠里舒俊、逢門里朱循、東門里樂竟,中鄉泉陽里熊趙皆坐。雄賊曹掾,俊、循史,竟驂駕,趙驛曹史。驛卒李崇當為屈甫
(2)證。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得。雄、俊、循、竟、趙典主者掾史,知崇當為甫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徵遝為意,不承用詔書。
(3)發覺得。
(4)永初三年正月壬辰朔十二日壬寅,直符戶曹史盛劾,敢言之。謹移獄,謁以律令從事,敢言之。
關於五人的身份,其中雄爲“賊曹掾”,趙爲“驛曹史”,學者無疑義。對于其餘三人,則有必要進一步說明。《簡報》的解讀有:“作爲主管官員的賊曹掾張雄、循吏舒俊等五人不作為。”認爲五人均爲主管官員是沒有問題,但沒有就每個人的具體情况作更進一步的說明。“俊”和“循”爲縣屬官中的“史”,應該爲何部門的“史”?竟爲“驂駕”,“驂駕”應爲何級別?
J1③:281-5第二行中有“雄、俊、循、竟、趙典主者掾史”一句,可以幫助我們做出進一步的認定。姚遠認為“此處為虛指,指代負責官吏。在此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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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代賊曹及案件的負責官吏。”[2]意爲這五人幷非真的都是掾史。他在考證“竟”的身份“驂駕”時認爲“驂駕:史籍中有參乘……有禦者。……《東牌樓》有‘騎吏’。‘騎吏’爲長吏出行時隨侍左右的小吏。此處,驂駕應多主車駕。”
而筆者認爲此處“典主者掾史”爲實指。“雄、俊、循、竟、趙”被統稱為“典主者掾史”,文書中責備五人身居職位而不履行職責,“知崇當為甫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徵遝為意,不承用詔書”,因而被舉劾。“典”、“主”及“典主”文獻中常見。《戰國策卷十五·楚二》:“昭常應齊使曰: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鮑彪注:典,猶職。主,猶守。”[3]《周禮注疏·小宗伯》,“鄭玄注:與祭有司,謂大祝之屬,蓋司馬之官實典焉。賈公彥疏:知司馬實典之者,以其軍事是司馬所掌,故知司馬實典主其事也。”[4]漢《魯相置孔子廟卒史碑》“請置百石卒史一人,典主守廟,春秋饗禮。”[5]《漢書•成帝紀》永始二年十二月,詔曰“長首建至策,閎典主省大費,民以康寧。”因此,典,主,典主,爲掌管,統理之意。“典主者掾史”,宜讀爲“典主·者·掾史”,意爲此五人“爲此事有關主管·部門·的掾史。”
“逐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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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卒李崇”這一公事的有關主管部門,一是負責逐捕的“賊曹”,一是驛卒的管理部門,即驂駕、驛曹史所在部門。驂駕與駕乘有關,管理驛卒可通。
其中“雄,賊曹掾;俊、循,史”,這裡“俊、循,史”承接前文,“史”應為“賊曹史”的省稱。故俊、循二人均為賊曹史。
管理驛卒李崇的部門領導與責任人爲驂駕與驛曹史。在文書中驂駕位列驛曹史之前,因此其職級至少與驛曹史相同,或為高於史的掾級。
總之,通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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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可知,J1③:281-5簡中被劾的五人,都是掾史。分別為:
張雄,賊曹掾;舒俊、朱循,賊曹史;樂竟,驂駕(掾或史級),熊趙,驛曹史。
[1]孫兆華:《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戶曹史盛舉劾文書釋文訂正》,簡帛網,2016-10-19. 羅小華:《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七則》,簡帛網,2015-6-2.
[2]姚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釋譯》,王沛主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四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82頁。
[3]繆文遠:《戰國策新校注》,巴蜀書社1987年,第532頁。
[4]鄭玄注,賈公彥疏:《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94頁。
[5](清)嚴可均輯,許振生審訂:《全後漢文卷九十九》,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99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5月30日06:14。)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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