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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裘錫圭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本文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政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私人,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書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簡牘、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本文準備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書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跟官有農田的經營有關的史料作比較全面的考察。
根據“小廏南田”等秦印推測,秦代的官署大概有不少經營著屬於他們的農田。秦印中還有“右公田印”,可能是某縣經營官有農田之官所使用的。從睡虎地秦簡和“官田臣印”可以知道當時在官有農田上把隸臣等官奴、刑徒用作重要勞力。從龍崗秦簡可以知道當時已有“假田”之制。
通過漢簡、漢印以及西漢時代的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可以了解到不少西漢時代政府經營官有農田的情況。
見於漢印的西河農令、代郡農長、楗爲農丞、梁菑農長、稻農左長、隴前農丞等,見於銅器的蒲反田官,見於瓦當的上林農官,見於封泥的挏馬農丞,爲研究西漢農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
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爲研究西北地區屯田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關於屯田區農令以下的官吏編制、屯田的產量以及田官出租田地等情況,在古書中都是沒有明確記載的。此外,漢簡中還有不少可以跟古書中的有關記載相印證的關於屯田的史料。總之,通過漢簡,我們對西漢屯田制度以至全部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都能得到比較深入的了解。
關鍵詞:秦 西漢 出土文字資料 官有農田 屯田我們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官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人耕種,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籍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很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竹木簡、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在本文中,我們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籍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作一次考察,有時也會涉及少量東漢的史料。
一 關於秦代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見於秦印和秦簡。我在1981年發表的《嗇夫初探》一文中說:
有闌格的秦至漢初印中有如下兩印:
廏倉田印[1]
小廏南田[2]
可知當時的廏(今按:指官府和宮苑的廏)有自己的田,當爲生產飼料所用。據《倉律》,秦代隸臣有從事農業生產的(今按:這裏所說的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倉律》第51號簡,原文說:“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3]這是關於爲公家田作的隸臣在農事季節增加口糧的規定)。傳世有闌格秦印中有“官田臣印”,[4] 疑即管理在官田上勞動的隸臣的機構所用之印。廏田當是官田的一種,無疑會有隸臣一類人在上面勞動。[5]
上文所引的兩紐廏田印,羅福頤主編的《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以下簡稱《徵》),和王人聰的《秦官印考述》(以下簡稱《王文》)都定爲秦印,[6]可從。前一印我們是按常規字序讀的,《徵》橫讀爲“廏田倉印”;似較好。不管怎樣讀,都可以證明秦的官廏有屬於它們的公田。後一印《徵》按常規字序讀爲“小田南廏”,非是。“小廏”之名亦見秦印“小廏將馬”[7]和秦始皇陵馬廏坑所出陶器刻文。“南田”當是小廏所屬公田的一部分。[8]廏田除生產飼料外,可能也生產供有關人員食用的糧食。
在秦代,國家掌握著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經營的公田,數量也一定極爲可觀,廏田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秦印有“右公田印”,[9]疑爲縣邑所設的經營公田的機構所用。《秦律十八種》的《田律》第11號簡說:“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10]整理小組注:“大田,官名,主管農事。《呂氏春秋·勿躬》:‘墾田大邑,闢土藝粟,盡地力之利,臣不若寧遬,請置以 爲大田’。又見《晏子·內篇問下第四》”。[11]《王文》認爲“大田”之官和“廏倉田”之官性質相同。[12]大田也許是直屬於中央的經營公田之官。秦代的縣設有田嗇夫,輔助縣令管理全縣農田事務。他們也有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13]
從上引關於“隸臣田者”的秦律和“官田臣印”來看,役使隸臣一類人耕種公田,應是秦代官府經營公田的重要方式。秦代隸臣的來源比較複雜,既有犯罪判刑的刑徒,也有“被籍沒的犯罪人的家屬”、“戰爭中投降的敵人”以及“國家掌握的官奴婢、隸臣妾的後代”。[14]他們大都可以看作國家的奴隸。在秦代,作爲刑徒的隸臣是否像漢代的一樣,有服役的期限,學術界尚無定論。如果有期限的話,也許可以看作國家的一種準奴隸。
據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1989年龍崗6號墓所出秦律簡文有如下兩條:
黔首錢假其田已□□□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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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簡)
諸以錢財它物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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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簡)
此文作者認爲“簡文‘假田’,應是以錢、財或其它可折價之物向國家、地方政府租借土地”。[15] 那麼,漢代盛行的假民公田的辦法,在秦代已經在實施了。《九章算術·均輸》:“今有假田,初假之歲三畝一錢,明年四畝一錢,後年五畝一錢,凡三歲得一百,問田幾何?”可知漢代假田也可用錢。
二 關於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主要見於漢印和漢簡。此外,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也提供了少量史料。下面先考察見於這些史料的經營官有農田的農官,然後再考察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
(一) 在考察見於出土史料的農官之前,有必要簡單了解一下古籍中的有關史料。據《史記》《漢書》等記載,西漢時代經營官有農田的官,主要有郡國農官、中央官署的農官、邊郡的農都尉和其他屯田官如屯田校尉等。此外,西漢時代跟秦代一樣,各縣設有田嗇夫,他們也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16]
《漢書·百官表》:“治粟內史……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這裏提到的郡國諸官共六十五個,其中農官所佔的比例大概不會很小。
《史記·平準書》說,漢武帝時由於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漢書·食貨志下》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由此可知中央官署也有設農官的。其明載於《百官表》的有水衡的農官: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廏、辯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
此文“農倉”舊多以爲指一官;非是。[17]
農都尉是武帝時爲管理邊郡屯田而開始設置的。《漢書·百官表》:“ 農都尉、屬國都尉皆武帝初置”。《後漢書·百官志五》:“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 。
有些比較特殊的地區,如西域等地的屯田,往往設校尉等官領之。《漢書·西域傳上》說,李廣利伐大宛之後,“漢使西域者益得職, 於是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而輪臺、渠犁皆有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以給使外國者”。宣帝時設都護之後,“屯田校尉始屬都護”,“至元帝時復置戊己校尉,屯田車師前王庭”。
屯田官往往稱田官。《史記·平準書》說,武帝時“又數萬人渡河築令居,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漢書·食貨志上》說,元帝時罷“北假田官”。《西域傳上》稱渠犁屯田官爲“渠犁田官” 。
《鹽鐵論·園池》說,當時國家用度太大,“是以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牧,盛苑囿;太僕、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而猶未足”。這裏提到“立諸農”,又提到“北邊置任田官”。後者當指北邊各種屯田官,其中應該包括北方邊郡從事屯田的郡國農官(邊郡不一定都設農都尉,詳後)。“諸農”也見《平準書》,[18]當指中央官署所置農官和內郡的郡國農官。這類農官也可以稱“田官”,如後面將會說到的“蒲反田官”。
關於上述各種農官的史料,在出土文字資料裏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一些。下面先來看關於農都尉的史料。
居延簡214.33A簡文:
【1】守大司農光祿大夫臣調昧死言:守受簿丞慶前以請詔使護軍屯食,守部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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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東至河西郡十一、農都尉官二 ,調物錢穀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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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民困乏啓(?)調有餘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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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勞榦《居延漢簡考證》“農都尉”條,指出簡文所錄爲元帝永光年間守大司農非調奏文,可以信從。但將“十一農都尉”連讀,則有問題。[20]拙文《漢簡零拾》“郡十一農都尉官二”條,指出“農都尉官二”應連讀,可能就指見於《漢書》的張掖農都尉和上河農都尉。[21]
劉光華關於漢代屯田的專著反對鄙說。[22]他認爲從《漢書》之外的史料,可以知道西漢時尚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由此可證武帝於“邊郡置農都尉”,當係 於每一邊郡置農都尉;“西漢僅有二農都尉之說,恐不足信”。[23] 拙文雖曾根據《漢書》提到的農都尉之少,推測西漢農都尉一定不多,認爲不可能每一邊郡都設農都尉;但並未說過“西漢僅有二農都尉”一類的話。劉氏似有誤解。簡文“農都尉官”下一字明明是“二”,在圖版上完全可以看得清楚。《劉書》提到的,把它釋作“上”或看作重文號的意見,都是錯誤的。不像拙文那樣把“農都尉官二”連讀,上下文就講不通。不過這並不意味著“西漢僅有二農都尉”。
《劉書》說西漢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是有他的道理的,詳下文。但漢代邊郡很多,即使肯定當時除張掖、上河農都尉還有朔方、酒泉農都尉,也無從得出武帝一定在每個邊郡都設置了農都尉的結論。《劉書》曾兩次引用居延新簡中的E.P.F22:825A一簡。此簡原屬東漢初竇融任涼州牧時告下屬的一份文書,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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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太守,張掖、酒泉農都尉”之文(全文及出處見後)。《劉書》第二次引用此簡時說:“簡文所記,爲竇融之大將軍府告部從事移河西五郡太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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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酒泉農都尉’之文書。……簡文未言及河西其他諸郡之農都尉,或所移文書與之無關”。[24]劉氏有邊郡都設農都尉的成見,所以作此解釋。其實此簡正好證明邊郡並非全都設有農都尉。
關於朔方農都尉,《劉書》是這樣說的:
……陳直先生在《漢書新證》中說:青海出土趙寬碑云:“充國弟,(字)子聲,爲侍中,子君游,爲雲中太守,子(□ ,字)游都,朔農都尉。”蓋朔方郡農都尉之省文。(《漢書新證》第135頁)陳先生釋“朔農都尉”爲“朔方郡農都尉”,是有依據的。例如秦上郡戈銘之“二十年上守趞造”(轉引自張政烺《秦漢刑徒的考古資料》一文),即爲“二十年上郡守趞造”之省文。[25]
今按:據趙寬碑,任朔方農都尉者是充國孫輩,[26]其時代大概在前後漢之交。
居延地區破城子遺址七十年代所出之簡中有如下一條(以下簡稱這批簡爲“破城子新出簡”):
【2】…甲辰,大司農調、受簿丞賞行五官丞事,下都內、上農都尉、執金吾[27]
此簡有“大司農調”,當屬元、成時代。依朔方農都尉可稱“朔農都尉”之例,此簡的“上農都尉”似當爲上郡農都尉的省稱,可爲西漢時代有上郡農都尉之證。但是“上農都尉”爲上河農都尉省稱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西漢有上河農都尉是有明確記載的。[28]如同時存在上河、上郡二農都尉,也許不會使用“上農都尉”這一容易引起混淆的省稱。
關於酒泉農都尉,《劉書》先引《後漢書·梁統傳》建武八年拜梁騰爲“酒泉典農都尉”之文,並指出“ 典農都尉”爲“農都尉”之誤,[29]接著說了下面這段話:
……建武初年酒泉有農都尉,居延新簡亦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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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甲午朔乙未行河西大將軍涼州牧守張掖屬國都尉融使告部從事
城武威張掖酒泉太守張掖酒泉農都尉武威太守言二大奴許岑。[30]
該簡稱竇融爲“涼州牧”,其年代當在建武五年光武帝“授融爲涼州牧 ”
之後。… …這裏還要說明一點,建武六年光武帝曾“省減吏員”(《後漢
書· 光武帝紀》),“省諸郡都尉, 并職太守”,“省關都尉,唯邊郡往
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後漢書·百官志》)。在這種形勢下,決不會
新設酒泉農都尉,故此酒泉農都尉當爲西漢所置無疑。[31]
按照上引論點,趙寬碑記游都任朔農都尉,即使說的是東漢的事,也仍可用作西漢有朔方農都尉的證據。
《劉書》的論點當然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畢竟只是一種推論。東漢初所取消的都尉,是非邊郡的都尉和關都尉。當時不取消邊郡的各種都尉,當然是由於實際上的需要。由於實際情況的變化,東西漢邊郡都尉包括農都尉的設置,恐怕不可能完全一致,東漢時代增置農都尉的可能性不能說完全沒有。此外,王莽時代增置農都尉而爲東漢所沿襲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所以西漢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的說法,在獲得確鑿證據之前,還不能視爲定論。
破城子新出簡中有如下一條:
【3】……□□酒泉、張掖農官田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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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此簡與上引簡【2 】出自同一探方。此探方所出年號簡,除少量屬昭帝與新莽外,皆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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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元、成時代。此簡也應屬於這一時代。簡文不稱“酒泉、張掖農都尉”而稱“酒泉、張掖農官”,似說明此時尚未設酒泉農都尉。關於酒泉郡的農官,下文討論所謂“候農令”的問題時,還會引到居延簡中的一條資料。
清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證》引金惟騤《臥游齋印譜》如下一印:
【4】獲降農中候
瞿氏考釋說:“《百官表》中尉及將作少府屬官俱有左、右、中候,又武帝元狩三年邊郡增置屬國都尉、農都尉,主蠻夷降者,皆有丞、候。然此印文五字,考《地理志》言五原郡莽曰獲降,五原正邊郡,則此印 獲降郡農都尉之中候,亦莽時官印無疑”。[33] 瞿氏關於農都尉的說法,與《百官表》原文不合。但是他把“獲降農中候”解釋爲新莽“獲降郡農都尉之中候”,似可信。不過,新莽不稱農都尉,而稱農尉(見下文所引【25】“設屏農尉章”)或農大尉。[34]五原郡的農都尉可能是西漢設置的,但也不能排斥王莽新置的可能性。
有不少學者根據居延簡說西漢有居延農都尉,這是有問題的。下面以《劉書》的有關論述爲此說代表,加以討論。《劉書》說:
……在漢簡中甚至有一邊郡設置兩農尉的記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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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候官居延農府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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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六A)。 [35](4)三月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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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長史延行太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一〇·三二)。[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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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丞 (引者按: 當作 “承”)書 (六五· 一八)。[37] 按:農都尉與西漢邊郡之郡都尉、部都尉、屬國都尉,均爲比二千石,可開府治事。簡(3)之“居延農府佐”,應是居延農都尉府之“佐”,農都尉府相對於太守府而言,或可稱爲如簡(4)之“小府”;陳夢家先生釋簡(5)之“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爲“居延的屬國都尉、部都尉、農都尉”,此解釋與簡(3)之“居延農府”相印證,當是可信的。因此,張掖郡不僅有治番和的張掖農都尉,依據實際需要,西漢政府還設置有治居延的居延農都尉。[38]
下面就來討論這段話裏的問題。陳夢家對《劉書》所引簡(5)的解釋,我在上引拙文中已加反駁。[39]在漢代,一個邊郡內的確可以設幾種都尉。如張掖郡除郡都尉外,就還設有張掖屬國都尉、張掖農都尉和居延、肩水等部都尉。[40]至於居延地區,只是張掖郡屬下的一個都尉的防區,怎麼可能同時設有以之爲名的屬國、農、部三種都尉呢?所以我們認爲上引那條簡文應標點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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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 ,承書
這是張掖太守將朝廷所下詔書轉發給全郡下屬的一份文書的殘簡(請參看原簡全文,出處已見前)。“居延”、“屬國”、“部”、“ 農”,是“都尉”的四個並列的定語,指張掖郡的居延都尉、屬國都尉、居延之外的部都尉和農都尉。居延簡中尚有如下一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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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告居延、屬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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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也應解釋爲以“居延、屬國、部、〔農〕” 並列。所以特別提出居延都尉置於其他都尉之前,當是由於其地位比較重要。最近讀了日本學者市川任三早在1965年發表的《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一文,發現他已經提出了這種看法。[42]上引拙文漏引其說,是嚴重的疏失。
上引 【5】、 【6】二簡,前者出自A33地點,屬於肩水地區的地灣遺址;後者出自A35地點,屬於肩水地區的大灣遺址。[43]按照上引陳夢家的解釋,這兩枚簡原來所屬的文書,都不是發給張掖郡全境,而僅僅是發給居延地區的。既然如此,它們爲什麼都不出在居延地區而出在肩水地區呢?這是講不通的。
在居延簡裏,居延都尉有時稱“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
【7】……十二月辛亥,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僓、城倉長禹兼行……[4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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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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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府書律令。[45]
【9】十一月辛丑,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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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官,寫移書到,以簿餘穀道里便廩,毋留,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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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地節三年四月丁亥朔丁亥,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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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守丞漢書言:戍卒且罷,當 豫繕治車,毋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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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肩水金關新出簡中有如下兩條:
【11】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見赤幡,各便走近所亭、障、塢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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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馳,以急疾爲故。[48]
【12】烽火品:田官民塢辟舉烽和,毋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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塢辟田官舉烽,燔三積薪,各如其部烽火品。[49]
【11】稱“民田官”,【12】稱“田官民”,可知“民”與“田官”是並列的,其間可加頓號。 “將兵護民田官”中的“民”與“田官”,也應是動詞“護”的並列賓語。居延地處邊防前沿,居延都尉統率屯兵,保衛邊疆,並負有保護防區內一般人民和田官的職責,其地位顯然比在其南面的肩水都尉以及張掖郡都尉重要,其兵力大概也比其他都尉強。[50]他特別受到重視,是很自然的。
《劉書》所引簡(4)全文爲:
【13】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太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縣、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 /守屬宗、助府佐定
“官”疑指候官。“小府”,前人皆以爲指各都尉之外的一個機構,《劉書》認爲即指都尉府,恐非。
《劉書》說都尉“可開府治事”是對的,但是把所引簡(3)的“居延農府佐”連讀爲一詞,解釋爲“居延農都尉府之佐”,則是不妥當的。在見於居延簡的居延都尉的下行文書裏,屢次提到“居延農”這一下屬單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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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倉、居延農、延水,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寫移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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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脫,有移名籍 ,遣吏將屬居延,毋(無) 有,以書言 ,會月廿日,如律令。[5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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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事, 謂庫、城倉、居延、居延農、延水 ,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寫移書到,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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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如律令。/掾仁、守卒史□卿、從事佐忠。[52]
【16】四月己亥,居延都尉德、城騎千人慶兼行丞事,下居延農,承[5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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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倉、庫、延水、居延農,甲渠、殄北、卅井候官,督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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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省卒徒繕治城郭塢辟,令丞候尉史遂等三老[54]
由此看來,《劉書》所引簡(3) 應該像下面這樣標點:
【18】
文物-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北候官、居延農,府佐□□□□□□
這應是居延都尉下給殄北等候官和居延農的一份文書的殘簡。簡文“府”下一字右側有殘損處,舊釋“佐”不一定正確,頗疑是“使” 字。
從上引簡文來看,居延農的地位與庫、城倉、候官相當,其首長應屬令長一級,決不可能是農都尉,其機構也決不能稱府。“居延農”似當爲“居延農令(或長)”或“居延農官”的省稱。居延都尉所護的“田官”應即指此而言。破城子曾出如下一簡:
【19】甲渠候官神爵五年正月田官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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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此簡“田官”大概也是指居延農的。舊或以 “居延農”爲候官名,是不正確的。
簡 【15】在 “居延農”前列有“居延”,舊亦以爲候官名。這也是有問題的。下面所引的是破城子新出的兩條新莽簡和一條建武四年簡:
【20】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三年九月丙辰朔乙巳,裨將軍輔平居成尉伋、[56]丞,謂城倉、閒田、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卒未得……[57]
【21】□
文物-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居〕成、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 ,言吏未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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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2】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 張掖
文物-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卅井、殄北 ,言吏當食者……[59]
把這三條簡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 ,【20】的“閒田”跟【21】的“居成”、【22】的“居延”,所指相同。王莽把沒有封給臣下的土地稱爲“閒田”,[60] 【20】的“閒田 ”實際上就指西漢的居延縣。所以簡 【15】的 “居延”也一定是指居延縣而言的。 【20】、【21】、【22】三簡都沒有提到 “居延農”,大概在新莽時居延農官已經不存在了。這是很可注意的。
上引簡文中屢次提到的“延水”,有時置於“居延農”之前,與各候官隔開,可知也不是候官之名。破城子新出簡中有如下一條:
【23】
文物-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祿 六月戊戌延水水工白褒取[61]
“祿”指俸祿。漢簡用這種“祿”字的,一般是新莽簡。據此簡,延水所轄有水工,頗疑是設在居延地區的一個都水官。這也是跟農業有關的機構。居延簡58.29、[62]145.7A[63] 都有“延水丞”,26.16[64] 有“延水令史”,231.28[65] 有“延水卒”,都是此官的下屬。
總之,在居延地區只有令長一級的農官,並不存在所謂居延農都尉。
[1] (明)郭胤伯《印史》,8上。
[2] 《尊古齋印存》四集,5.20。印文用對角讀法。
[3] 《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釋文32,圖版19。
[4] 《十鐘山房印舉》2.54上。今按,亦見下引《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14 。
[5] 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 260-261;又見拙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471。
[6] 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12,30;王人聰,《秦官印考述》,見王人聰、葉其峰著,《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1990),2-3。
[7] 《徵》,29。
[8] 參看《王文》,3;及拙文,《古璽印考釋四篇》,見《文博研究論集》,吳浩坤、陳克倫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82。
[9] 《徵》,13。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圖版15。
[11]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22。
[12] 《王文》,3 。
[13] 關於秦代田嗇夫的資料已見上引拙文《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456-459。
[14] 劉海年,《秦律刑罰考析》,《雲夢秦簡研究》,184。
[15] 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江漢考古》3(1990):81。
[16] 關於西漢田嗇夫的資料,已見上引拙文《嗇夫初探》,456-459。
[17] 曾庸,《西漢宮殿、官署的瓦當》,《考古》12(1959):677。
[18] 《平準書》:“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19] 勞榦,《居延漢簡》(以下簡稱《居》),圖版,357;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漢簡甲編》(以下簡稱《甲》),1175A。
[20] 勞榦,《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上冊(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388-390。以下簡稱《勞書》。
[21] 裘錫圭,《古文字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92),580-581。
[22] 劉光華,《漢代西北屯田研究》(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以下簡稱此書爲《劉書》。
[23] 《劉書》,94- 96。
[24] 《劉書》,165。
[25] 《劉書》,95- 96。
[26] 王獻唐,《新出漢三老趙寬碑考釋》,《那羅延室稽古文字》(濟南:齊魯書社,1985),324,335。
[27] E.P.T52:413,見《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56。以下簡稱此書爲《新》。
[28] 見《漢書·馮奉世傳》所附《馮參傳》及《漢書·敘傳》。
[29] 《劉書》,94- 95。
[30] 《劉書》原註:E.P.T22:825A,轉引自……《敦煌學輯刊》3。圭按:此簡即本文下文將引用的【126】的第一簡,此處釋文有誤,“乙未”當作“己未”,前一“酒泉” 後當有“敦煌”,“大奴 ”前不當有“二”字。
[31] 《劉書》,95 。
[32] E.P.T52:105,《新》,235。
[33] 《集古官印考證》,卷六,12下。
[34] 《新》,369 ,E.P.T59:155A號簡。
[35] 引者按:見《居》,483。又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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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漢簡甲乙編》,乙編圖版,75。以下簡稱此書爲《乙》。
[36] 《居》,28;《甲》,34。
[37] 《居》,26;《乙》,58。
[38] 《劉書》,96 。
[39] 《古文字論集》,581。
[40] 如僅從防區範圍來看,郡都尉其實也可說是以郡名爲名的部都尉。
[41] 216.1,《居》,15;《甲》,1999。
[42] 市川任三,《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見《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198 -200。
[43] 關於居延簡出土地點,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7),679頁以下附表。
[44] 278.7A,《居》,523,524,525;《乙》,209。舊誤釋“民”字爲“屯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已加糾正。
[45] E.P.T52:9A,《新》,337。
[46] E.P.T52:10A,《新》,337。
[47] E.P.T58:43,《新》,352。
[48] 74.E.J.F3:8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簡釋粹》(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76。
[49] 74.E.J.F3:81,同上。
[50] 上引簡【5】的“領武校”疑是專屬居延都尉的加銜。
[51] 175.13,《居》,174;《甲》,990。
[52] E.P.T51:40,《新》,174。
[53] E.P.T56:33,《新》,308。
[54] E.P.T57:15,《新》,338。
[55] 271.10,《居》,171;《甲》,1424。
[56] 按:據《漢書·地理志下》,新莽改酒泉爲輔平,居延爲居成,可知當時曾以居延屬酒泉郡。居成尉即西漢居延都尉。
[57] E.P.T65:23A,《新》,420。
[58] E.P.T65:168A,《新》,431。
[59] E.P.F22.462A,《新》,507。
[60] 見《漢書·王莽傳中》。
[61] E.P.T65:474,《新》,451。
[62] 《居》,201 ;《乙》,54。
[63] 《居》,215 ;《甲》,802A。
[64] 《居》,140 ;《乙》,20。
[65] 《居》,284 ;《乙》,17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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