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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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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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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裘錫圭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二)
現在我們來考察西漢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在這方面,出土文字資料中主要只有見於漢簡的關於屯田的資料可以利用。限於篇幅,我們不能全面考察漢簡所反映的屯田經營情況。下面只準備著重考察一下西漢屯田制下,官府獲取收入的方式以及所役使的屯田勞動者的種類。漢簡中所見的田官的組織情況,已在上節作過討論。關於其他跟屯田經營有關的情況,可以參閱《劉書》的有關章節及其所附論著目錄所舉的有關著作。
西漢的屯田,多數使用以卒爲主體的勞動者從事耕作,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生活資料都由公家供給,生產出來的糧食全部爲公家所有。這是一般的常識,在居延簡裏也反映得很清楚。[1]
據 上引簡【72】,平均一個正式勞動力墾田卅四畝左右,每畝產穀七斗左右。這是現有的關 於屯田生產量的唯一明確記載。敦煌漢簡中有如下一條:
【104】入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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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粟百五十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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卌一石 姚田二頃七十畝十月戊寅倉佐□□龍勒萬年里索良 [2]
以此簡所記田數二百七十畝除糧食數一百九十七石,得每畝七斗三升強,跟據簡【72】推算的畝產量極爲相近。但此簡究竟是否跟屯田有關,則不可知。
屯田生產遠遠不能滿足屯戍吏卒的糧食需要,但是對邊防和邊區的開發仍具有重要意義。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可參閱《劉書》第七章《西漢屯田的作用》。
從居延簡看,居延和肩水地區的屯田,戍卒和田卒的分工相當明確,管理屯戍和管理田作的官吏明顯地分爲兩個系統。這跟西域等地由合將屯與將田的任務於一身的屯田校尉等官主持的屯田,是不一樣的。西漢時代敦煌地區屯田的情況,由於已發表的敦煌簡中缺乏這方面的資料,目前還弄不清楚。
有些學者認爲敦煌屯田與居延、肩水屯田不同,屯戍 系統和田作系統是合一的。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一文說:“檢閱文獻及新舊敦煌漢簡資料,未見有田官的設置。……敦煌軍屯的地區與規模雖不及居延,但防御組織卻比居延更爲密集。……綜上所述,西漢敦煌的軍屯,由於地區與規模較小,加之防御組織又密集,故無再設田官系統的必要。”。[3]前引《馬圈灣》也認爲“屯田吏卒與候望吏卒合一,是敦煌軍屯與居延軍屯不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敦》附錄81頁)。但他們都沒有提出正面的確鑿證據。這一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居延簡中有一些關於田租的記錄,很值得注意。
大灣所出西漢簡,除上面引過的【64】“右第二長官二家田六十五畝,租廿六石”簡外,尚有以下一些跟田租有關的簡: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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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家五,田六十五畝,租大石廿一石八斗。[4]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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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十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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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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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畝四斗[6]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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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畝四斗[7]
上引各簡字體相近,都有明顯的古隸風格。【64】、【105】二簡出自303地點,【106】、【107】二簡出自182地點,簡【108】出自19地點。182地點未出年號簡,其他兩個地點所出年號簡都是昭帝時代的。所以這些簡大概都屬於昭帝時代。[8]簡【64】所記田租平均每畝四斗,由此可知【107】、【108】二殘簡也是記田租的。簡【105】所記田租平均每畝三斗三升半強,數額與之相近。【64】寫明所租之田屬第二長官。前面已經說過,大灣簡的第二長官是騂馬田官的屬吏。上引其他各簡所涉及的田,也都應該屬於騂馬田官。
各簡所記田租額,大大超過西漢時代對民田徵收的三十稅一的田租,韓連琪推測三十稅一的租額爲每畝三升。[9]我在《漢簡零拾》中曾據《九章算術》“今有田一畝,收粟六升大半升”一題,推測三十稅一的租額爲每畝六升大半升。[10]前一數額約相當於一石的三十分之一,後一數額是二石的三十分之一。究竟何說爲是,有待研究。見於漢代史書的 “假民公田”之事,往往具有振濟貧民的性質。[11]從前面討論秦代官田經營時引過的《九章算術》關於假田的算題來看,其負擔跟三十稅一的田租額相比,只會輕不會重。[12] 所以上引這些田租簡所反映的,也不會是一般的“假民公田”之事。
勞榦在《漢簡中的河西經濟生活》一文中,早就指出上引簡【64】所說的租,不是三十稅一的田租,而是政府以“地主的身分”貸田給人而收取的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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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他說:“在漢代每畝收糧的數目,大約是畝一石(據《食貨志》)。這裏六十五畝收租二十六石,收租的租額大約是百分之四十。”[14] 漢代內地平均畝產量究竟是多少,是一個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但是從上引簡【72】所記產量來看,勞文的說法對居延、肩水屯田區來說,顯然相當合理。所以簡【64】的田租額已經接近董仲舒所說的“見稅什五” (《漢書·食貨志上》)的私家田租了。如以每畝產量七斗計,甚至已經超過“什五”。簡【105】的田租額只比四斗略低一些,其性質顯然相同。[15]可見至遲在西漢中期,隨著民間租佃關係的發展,有的田官在役使卒等類人進行生產之外,已經在仿照民間租佃方式,把一部分官田以較高的租額出租給人耕種了。
在同一時代,其他地區有沒有以較高租額出租的官田呢?應該也是有的。《漢書·昭帝紀》提到“稻田使者”,《杜延年傳》稱“假稻田使者”。高敏、楊生民認爲這種官就是以較高租額出租官有稻田的,[16] 其說似可信。但是他們認爲武帝所說的“內史稻田租挈重”,也反映了這種官田出租方式,則有問題。《漢書·溝洫志》:“上曰:……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爲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這裏所說的稻田仍應是民田,只是官府由於公家修了有利於這些稻田的水利工程,加重了它們的租額。高敏還認爲北假田官和一些農官,也都是出租官田的官,那就更不妥當了。北假是地名,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書·元帝紀》李斐注說北假田官“主假賃見官田與民”,顏注已加否定。一般田農官可能出租一部分官田,但決不是專門爲此而設立的。高敏還認爲武帝時的假民公田,性質跟宣帝以後截然不同。[17]這顯然不合事實,楊生民就已經指出來了。[18]
現在接著討論跟上引大灣田租簡有關的問題。陳直曾據上引【64】、【105】二簡以及下面要引到的敦煌所出的簡【113】,得出“居延、敦煌兩處屯田,在西漢中晚期,均採用包租制”的結論,認爲承租者就是田卒。[19]這顯然是不可信的。[20]上引勞榦文似認爲承租者是沒有產業的流民。[21]趙儷生在據簡【105】反駁陳直之說時則說:“從‘家五’看來,佃種者不是戍卒本人,而是家屬私從。”[22]勞、趙二家之說都是一種推測,我們覺得趙氏的說法比較合理。
從居延簡來看,不少戍卒是帶著家屬戍邊的,爲數頗多的“卒 家屬廩名籍”簡就是明證。[23] 大灣曾出如下一簡:
【109】張掖郡肩水庾候官本始三年獄計 田卒淮陽郡華(?)商里高奉親坐從軍假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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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家在所[24]
所謂“已移家在所”,應指已將其家移到服役地。可見田卒也有帶家屬的。[25]
東漢明帝、章帝時,曾屢次募死罪繫囚詣邊戍。當時往往規定“妻子自隨,占著所在”,有時還規定“父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26] 西漢時讓戍卒帶家屬,也許有類似意義。估計至少有一部分帶家屬的戍卒,是準備在服役期滿後“占著所在”,在邊縣安家的。[27]
據 上面提到的“卒家屬廩名籍”,戍卒家屬跟戍卒一樣從公家領取口糧。對於有勞動力的 家屬,公家無疑不會讓他們白吃飯,他們有可能需要參加屯田勞動,也有可能向公家租一些田地來耕種。簡【105】記五家租田六十五畝,每家平均只合13畝。如以每畝產糧一石計,即使不扣除田租,也維持不了一個成年人一年的生活(據居延簡,戍卒口糧一般爲每月大石二石左右)。由此看來承租者不大可能是一般平民(包括流民),而很可能是可以領取口糧的戍卒家屬。簡【64】所反映的每家平均租田額較高。每家租田的多少當是由戍卒家屬勞動力的強弱所決定的。他們所交的田租雖然不見得能與他們領取的口糧相抵,但總可以減輕一些公家的負擔。交租以後剩餘的糧食,可以用來改善他們的生活,對那些準備 “占著所在”的來說,還可以用作日後安家立業的部分憑藉。
在居延簡中可以看到一些關於戍卒一類人“亡歸”或“私歸”“田舍”的簡文,如“……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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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高鳳未作,亡歸中部田舍……”[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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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舍再宿,又七月中私歸遮虜田舍一宿 ”。[29]這些簡文提到的田舍,有可能就是那些“亡歸”或“私歸”的戍卒租種官田的家屬所居住的地方。[30]
除了上引的那些大灣簡,在破城子新出簡中也有一簡是記田租的:
【110】北地泥陽長寧里任傎 二年田一頃廿畝 租廿四石[31]
與此簡同一探方出土之簡,凡有年號者皆屬西漢宣、元、成三朝,而以元、成二朝爲多。此簡時代也應不出這一範圍。此簡所記田租每畝合二斗,低於大灣簡田租,但仍明顯高於三十稅一的租額,也應是租借官田者所交納的。此簡所記的承租者,是一個由外郡來到居延的平民。大灣曾出過如下一份過所文書:
【111】建平五年八月戊□□□□廣明鄉嗇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延都亭部,欲取檢。謹案張等更賦皆給,當得取檢,謁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32]
金關所出的一枚同類殘簡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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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田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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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33]《後漢書·鄭玄傳》:“玄自遊學,十餘年迺歸鄉里,家貧客耕東萊。”據此傳下文所錄鄭玄戒子益恩書,“客耕”即“假田播殖”。上引簡文中的“客田”當與“客耕”同義。簡【111】所記的“建平”是哀帝年號。看來在西漢晚期,頗有一些外地人到居延來租田耕種。其中可能有不少人是像簡【110】所記的任傎那樣,租官田耕種的。
上一節曾推測,元帝以後居延地區的屯田事業可能已經衰落。如果真是這樣,那些不再役使田卒等人耕種的田地,除了用來“賦民”外,大概還會保留一部分作爲官田。把田租給外來平民,可能就是官府經營這種官田的重要方法。從簡【110】來看,這種官田的田租雖然比一般“假民公田”所收的假稅高,比起私家地主所收的田租還是低得多。大灣田租簡的租額比較高,可能與承租者是戍卒家屬有關。向他們收取較高的田租,可能是由於他們可以從公家領取口糧,並獲得某些生產資料。
敦煌小方盤城附近的T.XV.a地點,曾出過文例與 【110】相近的如下一簡:
【112】□□亭威里高子雅田卅畝 ㄗ 入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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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此簡 “威”上一字舊或不釋,或釋作“ 京”,今改釋爲“亭” 。新莽時“郡縣以亭爲名者三百六十”(《漢書·王莽傳中》)。如“亭”字之釋不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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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是新莽簡。但簡文“卅”不作“三十”,卻不合莽簡特點,有待進一步研究。“租”字從《流沙墜簡》釋,或改釋爲“秋”,非是。此簡也應是承租官田者交租的記錄。“三”下所缺之字,按理應爲“斛”或“石”則所記田租合每畝一斗,大概有照顧貧民的性質,已接近於一般的假稅了。敦煌T.XXVⅢ地點出有如下一簡:
【113】張(?)伯(?)平(?) 入租少八斗五升[35]
大概也是關於官田田租的記錄。同一地點所出年號簡皆屬東漢明帝,[36]此簡從字體看也應是東漢簡。敦煌地區這種出租的官田,不知是否也是較早時期的屯田者所墾闢的。
在西漢時代的屯田事業中,大灣田租簡所反映的那種官田出租方式,似乎並沒有佔多重要的地位,而且租種者大概也沒有納入正式的屯田編制。到了東漢,情況就有所不同了。《水經注·卷二·河水注》:“苑川水出勇士縣(今甘肅榆中縣北)之子城南山……苑川水地爲龍馬之沃土,故馬援請與田戶中分以自給也。”這應是東漢初馬援爲隗囂之臣時的事,田戶似應指屯田戶,“中分”就是收什五之租。這是西漢時代屯田區官田出租的進一步發展。或以爲馬援以私家地主身分“與田戶中分”,恐不確。稍後,援歸光武,“以三輔地曠土沃,而所將賓客猥多,乃上書求屯田上林苑中”(《後漢書·馬援傳》),大概也是用公家與屯田戶中分的辦法的。這是馬援爲了解決賓客生活問題而採取的措施,並不是爲了自己收租。到了魏晉時代,向屯田戶收取私家地主式的田租,就成爲屯田制的佔統治地位的剝削形式了。[37] 這一過程也就是屯田由只有軍屯逐漸演變爲以一般所謂“民屯” 爲主的過程。[38]
下面我們來討論屯田勞動者的種類。從居延簡來看,最重要的屯田勞動者是田卒。據史書等記載,在正常情況下,西漢一般人民在成年以後衰老以前,每年要服一個月徭役(即所謂“月爲更卒”,也可出錢代役),此外還要服兩整年軍事性的徭役:一年到邊郡當戍卒或到京師當衛卒,一年在本郡當材官、騎士等類兵卒。[39]田卒就是戍卒中主要從事屯田勞動的那一部分人。關於居延簡所反映的田卒的情況,可參閱《劉書》第六章《西漢屯田的勞動者》和陳公柔、徐苹芳《大灣出土的西漢田卒簿籍》一文。[40]據居延簡和敦煌簡,西漢時代應該當戍卒的人,有不少是“取庸自代”的。[41]田卒裏大概也有一些被取代戍的 傭。
從史書看,除了戍卒之外,京師的衛卒和郡國的卒,也有被派到官有農田上去勞動的。《漢書·食貨志上》記武帝時趙過爲代田,“過試以離宮卒,田其宮壖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離宮卒應該就是衛卒。《後漢書·循吏·任延傳》記更始元年任延爲會稽都尉,“省諸卒,令耕公田,以周窮急。”在西漢時代,這種令郡國之卒耕公田的情況應該也是存在的。所以內郡的農官以至中央官署的農官,都有可能使用卒來從事農業生產。
前面說過,見於西漢銅器銘文的蒲反田官的設置,應與河東開渠田有關。據《史記·河渠書》,武帝時河東守番係提出建議,認爲“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頃……今溉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這樣可以免除山東到京師的漕運。“天子以爲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從以上所說的情況來看,河東渠田的收穫無疑是全部爲公家所有的,估計生產者主要就是被徵服役的卒。這似可說明蒲反田官之類的內郡農官,也是大量使用卒的勞動的。
除了卒,屯田勞動者中還有一些其他身分的人,而且種類頗不單純。下面逐類加以討論。前面說過,隨戍卒到屯戍地的家屬,可能要參加屯田勞動。某些下級官吏所帶的家屬,也有這種可能,[42]但是目前還沒有發現能直接證明吏卒家屬參加屯田勞動的資料。在家屬之外,吏的私從也有可能參加屯田勞動。《漢書·趙充國傳》載充國伐羌取得重要勝利後,“上屯田奏”,“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分屯要害處”。所舉留下來屯田的人員中,有“吏士私從者”一項。從居延簡、敦煌簡和羅布淖爾簡來看,屯戍之吏帶有私從,是很普遍的現象。他們也從公家領取口糧,敦煌馬圈灣所出漢簡中有不少這方面的資料。[43]在屯田區,這一種人,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人,大概也要參加屯田勞動。但是能直接證明這一點的簡文,也還沒有發現。
有些學者推測,屯田勞動者中有僱傭。[44] 居延簡和敦煌簡中有關於公家使用僱傭的資料。他們是有可能使用在屯田和其他農業勞動上的,但是也缺乏直接證據。僱傭漢代稱“傭”,字作“庸”。
從史書看,在漢代“弛刑”被大量使用於屯田勞動。弛刑也稱弛刑徒(《後漢書·黨錮·李膺傳》),就是解去鉗、釱的刑徒。被當作士卒來用的弛刑或稱弛刑士。[45]在東漢時代,弛刑幾乎可以說是屯田勞動的主力。[46] 《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褚補:“鄭吉家在會稽,以卒伍起,從軍爲郞,使護將弛刑士田渠梨。”上引趙充國“屯田奏”所舉人員中也有弛刑。可見西漢的屯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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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弛刑,也不在少數。敦煌簡中有如下一條:
【114】令玉門屯田吏高年(?)豤(墾)田七頃 □□弛刑十七人[47]
這是弛刑從事屯田勞動的明確記錄。不過從字體看,此簡時代應已晚至東漢。西漢時代的居延簡中頗有一些關於弛刑的資料,但是還沒有 發現他們從事屯田勞動的明確記載。
在居延簡中,除“弛刑”、“弛刑士”外,還有“ 弛刑屯士”之稱: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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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五人施(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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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屯士 [48]
【116】二月尉簿食施刑屯士四人,爲穀小石[49]
【117】施刑屯士沛郡山倉(即 “山桑”)縣蔡里趙延年[50]
又有“屯士”之稱:
【118】馬長吏 ,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縣、里、名、姓、年、長、物色、所衣服齎操、初亡年月日、人數,白報與病已……[51]
一般認爲屯士即弛刑屯士的省稱,似可信。或將“民屯士”連讀爲一詞,則非。
《劉書》認爲“以弛刑屯戍邊地,編於候望系統者稱“施刑”或“施刑士”,而從事屯田生產者則稱之謂“施刑屯士”,與《西域傳》稱免刑罪人之屯田者爲“屯士”同例”。[52]此說似有問題。屯士在史書中也稱田士,的確是指屯田之士而言的。《漢書·西域傳下》:“地節二年漢遣侍郎鄭吉、校尉司馬憙將免刑罪人田渠犁積穀,欲以攻車師。至秋收穀,吉、憙發城郭諸國兵萬餘人,自與所將田士千五百人,共擊車師。”下文又說:“於是吉始使吏卒三百人別田車師。”同書《匈奴傳》說地節三年“而漢益遣屯士分田車師地以實之”,與《西域傳》“使吏卒三百人別田車師”是一回事,屯士跟《西域傳》上文所說的田士顯然指一種人。 [53] “田士”之“田”,與“田渠犁”之“田”以及上節講農官時所引的“將田”之“田”,都是“屯田”的省文。但是屯田本指且屯且田,鄭吉所將田士千五百人,是其基本兵力,這些人顯然要從事候望等工作,並不是專門從事田作的。《劉書》認爲稱弛刑、弛刑士的“編於候望系統”而不從事屯田生產,當然也不符事實,上引簡【114】就是反證。上引《史記》褚補說鄭吉“護將弛刑士田渠犁”,“弛刑士”與《西域傳》的“ 田士”指同一批人。這也可以說明不應把弛刑士和弛刑屯士看作從事不同工作的人。總之,稱弛刑、弛刑士和弛刑屯士的那些人中間,並不存在《劉書》所說的那種區別。他們都既有可能從事候望等工作,也有可能從事屯田生產。在田卒、戍卒分工比較明確的情況下,他們可能會較多地使用在屯田生產上。
在西漢時代的居延簡中,還有不少關於刑徒的簡。有些簡反映了刑徒從事生產勞動的情況。如:
【119】□以主領徒、復作爲職,居延茭徒髠鉗城旦大男廝殷署作府中寺舍[54]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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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修治凡章用積徒四萬四千[55]
【121】二里五十步,可作橿格,下廣丈二尺,上廣八尺,高丈二尺,積卌六萬八千尺,人功百五十六尺,用積徒三千人,人受袤尺三寸[56]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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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尺,下廣丈二尺,深四尺,積卅二 萬一千卌八尺,秩程土并出,人功四百卌一尺六寸,用積徒七百廿七人,人受[57]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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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積徒千一十三人少半人,率亭廿六人大半人[58]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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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萬七千一百八十八大半人,率亭一百五十二人少半人[59]
從上引簡文看,徒多用於土木工程,與內郡相似。簡【119】所說的“署作府中寺舍”的城旦本爲茭徒,當是伐茭之徒。茭是馬、牛等的食物。198.13提到“廏徒”,3.33提到“廏佐一人、徒四人” 。[60] 廏所用的徒主要應是養馬的,此外也有可能在屬於廏的官田上勞動。徒被使用在屯田生產上的可能性,顯然是存在的,但在簡文中未發現有關記載。
《史記·樂書》的《集解》引李斐曰:“南陽新野有暴利長,當武帝時遭刑屯田燉煌界。”這是西漢使用刑徒從事屯田生產的寶貴史料。不過暴利長是弛刑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
大灣曾出如下一簡:
【125】延壽迺大(太)初三年中,父以負馬田敦煌,延壽與父俱來,田事已[61]
陳直解釋此簡說:“負馬蓋以馬負糧草,父子皆遠戍敦煌者,其身份當爲自由民。”[62] 上引徐樂堯、余賢杰文持類似看法。[63] 這種看法似有問題。
此簡“負”字應是負債之“負”,而不是負佗之“負”。破城子新出的一枚簡說:“甲渠言:永以縣官事行警檄,牢駒
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內中,駒死,永不當負駒。”[64] “負”字用法與此同。
《史記·平準書》說元鼎五年武帝巡邊,發現“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什一”;又說元鼎末年“車騎馬乏絕,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馬天下亭,亭有畜牸馬,歲課息。” 《漢書·武帝紀》:“太初二年……五月籍吏民馬,補車騎馬。”吏民如拿不出應出的馬(包括付不出規定的息馬),或因事故無法歸還所假的官馬,都會“負馬”,即欠公家馬。
《論衡·量知》:“曰此有似於貧人負官重責,貧無以償,則身爲官作,責乃畢竟。”上引簡文所說的延壽之父,無疑是因欠公家馬而被罰到敦煌從事屯田勞動以償債的。《漢書·文帝紀》二年正月丁亥詔所說的“民謫作縣官”,當包括這種情況。《漢書·武帝紀》:“天漢元年……發謫戍屯五原。”被罰到敦煌屯田也可以說是謫戍。簡文說延壽之父在太初三年“以負馬田敦煌”。據《史記·大宛傳》,太初三年武帝爲了伐大宛,發大軍出敦煌,又“發天下七科適(謫),及載糒給貳師,轉車人徒,相連屬至敦煌。”延壽之父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被謫“ 田敦煌”的。由此可知,屯田勞動者中還有謫作一類人。
上面所說的庸、弛刑、徒、謫作這幾類人,也都有可能使用在非屯田的官有農田的勞動上。此外,還想討論一下官有農田上是否使用官奴婢的勞動的問題。
韓連琪認爲“奴隸在漢代普遍應用於農業生產”,私家和公家的奴婢都是這樣。[65] 他說:
至於官奴婢也不僅從事於手工業和轉輸等生產勞動,如《漢舊儀》所載:“太僕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爲苑監,官奴婢三萬人,分養馬三十萬頭,擇取教習給六廏,牛羊無數,以給犧牲。”[66]《漢書·食貨志》所載“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爲作田器”(原文引錄有誤,已改正)。也從事於農業生產,如武帝在告緡中與“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同時所沒收的“奴婢以千萬數”,從下文武帝在“水衡、少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看來,顯然所沒收的奴婢除部分“分諸苑掌狗馬禽獸,及與諸官”,爲皇帝所屬的諸苑囿養狗馬禽獸和爲諸官署從事各種勞役外,更大部分的奴婢就是在政府和皇帝所沒收的廣大土地上從事耕作。[67]
韓氏認爲告緡沒入的奴婢大部分被用來耕種官有農田,似不一定正確。但是那些奴婢無疑也不會一點也不被這樣使用。前面說過,太僕屬官挏馬令屬下有農丞。太僕是大量使用官奴婢的。挏馬農丞主管的官有農田上,大概就會用不少官奴婢從事生產。
屯田生產中是否使用奴婢呢?這個問題很難答覆。破城子新出簡中有三條簡文可以繫聯如下:
【126】
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月甲午朔己未,行河西大將軍事涼州牧守張掖屬國都尉融,使告部從事
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金〕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大守、張掖、酒泉農都尉:武威大守言,官大奴許岑等三人,捕羌虜斬首各二級,當免爲庶人,有書。今以舊制律令爲捕斬匈奴虜、反羌購賞,各如牒。前諸郡以西州書免劉玄及王便等爲民,皆不當行。書到以科別從事。官奴婢以西州書。若郡農如玄、便等捕斬反羌免者,不應法令,皆收還玄、便等及其妻、子其本官。已畀,言所畀官、名、年籍,毋有所遺脫,會五月朔。從事督察,如律令。[68]
這是東漢初年竇融發給河西五郡太守和二郡農都尉的文書。“若郡農如玄、便等……”句中的“郡農”,有三種可能的解釋:一、指郡和農都尉。二、指二郡農都尉。三、指非農都尉的各種農官。不管如何解釋,屬於“郡農” 的玄、便等人都非常可能是屯田勞動者。他們是連妻、子都屬於公家的非自由人,曾一度因捕斬反羌而免爲庶民,看情況很像是公家的奴隸。然而在文書裏卻把他們跟官奴區分了開來。他們究竟是什麼身分還有待研究。在西漢簡裏,關於屯田勞動者中是否有官奴婢的問題,還沒有發現可供討論的材料。
最後,簡單撮述一下本節的論點。從居延簡等資料來看,西漢時代屯田區的田官,除了直接役使人進行屯田生產外,大概還將一部分公田以與私家田租相似的租額,租給戍卒家屬耕種。這也許可以看作所謂“民屯”的濫觴。屯田區的田官主要役使田卒一類被徵服役的平民進行生產。此外被役使的有弛刑和謫作,還可能有戍卒和下層戍吏的家屬、戍吏的私從以及庸、徒等類人。西漢時代非屯田的官有農田上,大概也使用卒、徒、弛刑、謫作、庸等類人的勞動,此外大概還使用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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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書》,119- 127。
[2] 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615。以下簡稱此書爲《疏勒》;《流沙墜簡》稟給類17。
[3] 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西北師範學院學報》4(1985):41-42。
[4] 303.25,《居》,27;《甲》,1610。
[5] 182.3,《居》,22;《甲》,1027。
[6] 182.25,《居》,22;《甲》,1028。
[7] 19.43,《居》,5;《甲》,165。
[8] 米田賢次郎,《漢代田租查定法管見》,《簡牘研究譯叢》,280-281。
[9] 韓連琪,《漢代的田租、口賦和徭役》,《先秦兩漢史論叢》(濟南:齊魯書社,1986),479。
[10] 《古文字論集》,577-578。
[11] (宋)徐天麟,《西漢會要》,卷五十, “假民公田”條。
[12] 參看上引拙文,578。
[13] 《勞書》,517- 518。
[14] 《勞書》,517。
[15] 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濟南:齊魯書社,1984),77。趙書由於簡【105】稱“大石”而【64】只稱“石”,認爲後者指小石。小石四斗合大石二斗四升,反而比【105】的租額低。此點是否正確,有待研究。
[16] 高敏,《秦漢魏晉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86-87。楊生民,《漢代社會性質研究》(北京: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3),101- 102。
[17] 高敏,《秦漢魏晉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91。
[18] 楊生民,《漢代社會性質研究》,104-105。
[19] 《居延漢簡研究》,8,31-32。
[20] 《劉書》,128- 131。
[21] 《勞書》,517- 518。
[22] 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77。
[23] 森鹿三,《論居延出土的卒家屬廩名籍》,見《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100-112。
[24] 293.7,《居》,10;《甲》,1571。
[25] 楊劍虹,《從居延漢簡看西漢在西北的屯田》,《西北史地》2(1984):32。
[26] 徐天麟,《東漢會要》,卷三十三,“募罪徒戍邊”條。
[27] 李古寅,《漢代河西軍屯勞動者成份和生活情況》,《社會科學》(甘肅版)4(1983):27。
[28] 133.15,《居》,218;《甲》,765。
[29] 127.7,《居》,126;《甲》,717。
[30] 同註222。
[31] E.P.T51:119 ,《新》,180。
[32] 505.37A,《居》,23;《甲》,1982A。
[33] 119.3,《居》,421,《乙》,88。
[34] 《疏勒》,485;《流沙墜簡》雜事類54。
[35] 《疏勒》,795;大庭脩,《大英圖書館藏敦煌漢簡》,(同朋舍,1990),圖版60。
[36] 《疏勒》,786,813。
[37] 《勞書》,518。
[38] 秦漢的“徙民實邊”並非屯田,參看《劉書》,第二章《論“徙民實邊”不是屯田》。
[39] 韓連琪,《漢代的田租、口賦和徭役》,《先秦兩漢史論叢》,479。
[40] 參見註71。
[41] 謝桂華,《漢簡和漢代的取庸代戍制度》,見《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77- 112。
[42] 關於吏卒家屬參加屯田勞動的問題,參看李古寅,《漢代河西軍屯勞動者成份和生活情況》,《社會科學》(甘肅版)4(1983):26-27。附帶說一下,吏的家屬也有可能租官田耕種。
[43] 《敦》,358 ,998,321-326,344- 346,348。
[44] 《勞書》,516;李古寅,《漢代河西軍屯勞動者成份和生活情況》,28-29。
[45] 見下引《史記》褚補,亦見居延簡118.17,337.8等。
[46] 《劉書》,187- 191。
[47] 《疏勒》,947;張鳳,《漢晉西陲木簡彙編》56.7。
[48] 308.19+308.5,《居》,391;《甲》,1629。
[49] 464.3,《居》,528;《乙》,259。
[50] E.P.T58:3,《新》,349。
[51] 303.15+513.17,《居》,11;《甲》1590。
[52] 《劉書》,117。
[53] 《劉書》謂《西域傳》稱屯士,當是記憶之誤。
[54] 560.2A,《居》,36;《甲》,2333A。34.8A也提到“徒復作”。復作似是服一歲勞役的罪人。舊以爲專指其中的婦女。37.33、60.2等簡有“復作大男”之文,可證其非。
[55] E.P.T56:185,《新》,320。
[56] E.P.T58:36,《新》,351。
[57] 同上37,《新》,351。
[58] 同上39,《新》,351。
[59] 同上40,《新》,351。
[60] 198.13見《居》223,《甲》1118。3.33見《居》576,《乙》1。
[61] 303.39+513.23,《居》,11;《甲》,1598。
[62] 《居延漢簡研究》,174。
[63] 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西北師範學院學報》4(1985):59。
[64] E.P.F22:186,《新》,489。
[65] 韓連琪,《西漢的土地制度和階級關係》,註206引書,432-433。
[66] 引者按:原文引錄有脫誤,據孫星衍校集《漢舊儀》補遺卷上校正。
[67] 同註262, 433。
[68] E.P.F22:825A,221,691,《新》,529,492,521。
原文載《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會議論文集之四,199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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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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