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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古代皇权社会赋税制度三定律
中国古代皇权社会赋税制度三定律王 毅
中国古代皇权专制性的一系列特点,都在赋役制度中得到直接的反映。比如权力集团成员享有多种免除赋役的特权,皇室财政系统(内府)对国家公共财政系统经常性的侵渔等等,就是威权之下必有的刺目现象。
除此之外,其赋税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还有几个基本定律:
一、 王朝中期赋税暴增律
随着王朝周期性始末兴亡的变化,赋税制度必然相应地一次又一次从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因“民力殚残”而重蹈王朝崩解的覆辙。
统治者既然以天下四海为自己的私产、以国民为“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那么竭天下之财以厌一己之私就是这种权力制度与生俱来的本性———这在统一的皇权国家建立伊始(秦始皇时)就充分显露了出来,即班固所说:“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而满足这种本性,也就构成历代赋税制度的基本目的。由此也就使得政治和财政同步盛极而弊生,不仅成为历代无法逃脱的宿命,而且更是亿万国民不尽灾难的渊薮,即如汉代政治家所描写:“末世之政,田渔重税,关市急征,……民力竭于徭役,财用殚于会赋。居者无食,行者无粮,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赡。”所以,秦、隋、唐、宋、明等王朝衰亡的典型过程,总是重复着政治窳坏与民力竭于赋役科敛这两者同步一体的恶变。
西方赋税制度史中,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与王权之间的利益博弈,最终导致了议会制税乃至宪政制度的产生。与此完全不同的是,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只可能有统治者无尽的贪欲与赐予子民一时喘息的相对轻徭薄赋这两极之间的相对调整。这就决定了其发展结果必然总是:随着皇权盛衰周期的运行,赋税制度也就越来越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重蹈秦始皇以来“急政虐赋”而促使王朝崩溃的覆辙。举北宋立国后的“轻赋”为例,即使在纸面上,这一政策存在的时间也很短。所以北宋初至徽宗初年的这大约140年间,仅仅上供“正额”一项,百姓头上的负担就增长了十多倍(见《宋史·陈傅良传》),平均每十年上涨一倍!
因为赋税成倍甚至是数十倍的增长,总是与王朝的政治周期相互吻合,而且通常是从王朝的中期开始凸显,所以我们将这种定势称之为“王朝中期赋税暴增律”。
二、 赋税随官吏网络扩展而激增律
百姓承担的赋役捐税的名目和数量,随着庞大官吏机构网络自上向下的蔓生扩展而无限递增,此为“赋税随官吏网络扩展而激增律”。
中国古代皇权制度的特点,在于它实施的是一种全能性统治,也就是说,皇权既是行政者,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同时也是制税权的源头。所以在这种权力体制中,代表皇权的任何个别的官员都可能不受限制地体现着全方位、多功能的统治威权,于是各级官吏也就都可以利用这种高度统一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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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结构,天然地享有制税权和司税权。结果就是赋税徭役的名目和额度,随着官吏网络的延伸、官吏人数的膨胀层层叠加而漫无际极。比如中唐杨炎实施税制改革时面临的局面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故课免于上,而赋赠于下。”很显然,在这样制度之下,对赋税额的“定制”,完全是一句空话。
对于皇权的制度网络是如何鼓励、甚至是迫使各级官吏横征暴敛而“与民为仇”的机制,南宋杨万里有深痛的叙述:
(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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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仇民,则大者无功,而其次有罪。罪驱之于后,功啖之于前,虽欲不与民为仇,不可得也!……上赋其民以一,则吏因以赋其十;上赋其民以十,则吏因以赋其百。
这说明导致百姓“破家鬻子”的最终根源,其实是那个造成各级官吏“不仇民,则大者无功而其次有罪”的统治威势;其次则说明了与这种威势的结果,必然是官吏们层层加派的恶税制度。
三、陆贽-杨万里定律
非法加征的税额和税目不断合法化,成为了赋役制度沿革发展的基本走势,并由此而保证了皇权不断专制化的趋向得到了合法化的确认。
明末黄宗羲曾指出中国历代的赋役制度改革,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税以后随着统治者贪欲的增长,又会生出新的名目以加派赋役。秦晖先生曾据此而称其为“黄宗羲定律”。但因这一规律在黄宗羲之前就由唐代陆贽、南宋杨万里与李心传等人明确且痛心疾首地揭示过,故本文称其为“陆贽-杨万里定律”。
中国古代皇权统治下的赋役所要支撑的,是一个体系庞大、功能高度完备发达的权力和行政制度,皇权和各级官吏可以不断生出无数名目以作为加征赋役的理由。于是各种非法名目下苛捐杂税、征派劳役的不断增加,成为了专制权力制度延续生命的基本动能。然而百姓赋役负担的无限增加、各级官吏横索之下的苛捐杂税超越国家正税而成为税种和税额的主要部分,这一趋势对于王朝的长治久安来说,当然是一个巨大的威胁。于是出于维护制度安全的需要,王朝中具有改革眼光和能力的政治家力图以归并赋役种类、简化征收过程为内容而建立新的赋役体制。新的赋役体制一方面不能不承认权力阶层的既得利益,不能不对已成事实的加征加派给予合法的地位;另一方面则希望以“并赋简征”的办法来限制加征加派的无限膨胀。于是每一次的赋役改革,就成了对以往加征加派合法性事实上的追认;而其一时的并赋简征,又成为下一轮加征加派的起点。如此一来,就形成了这样的定势:改革并减之后的赋税体制,总是要包含以往非法加征的税种和税额;而并赋简征的新税制最终还是不能阻挡统治权力加征加派的趋势及其积弊的日甚一日,于是又开始酝酿下一次的并赋简征的财政改革。
以唐代“租庸调制”改为“两税制”为例。这次改革的重要起因之一,就是在租庸调制时代,五花八门的加征加派已经实在无法遏制。杨炎上疏称:
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旬输月送,无有休息。
苛捐杂税多达数百种,可见其对制度安全的威胁之大及改制的迫在眉睫。然而改行“两税制”以后不久,非法加征的趋势却又死灰复燃。陆贽《论“两税”七弊》说: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宣索”、“进奉”之类,既并入两税矣,今于两税之外,非法之事,又复并存,此则人益困穷。
尤其是税改之初曾三令五申“两税之外不得再妄自加派”,但这些法令很快成了一纸空文,即白居易所说: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
可见,各级官吏只有通过超限度地压榨百姓,才能在权力体系中获得进取的制度激励机制(“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在这一机制中,禁止加征加派的法令虽然多如牛毛,但是它们转瞬之间就会一仍其旧地被弃之如敝屣。
由于上述制度机制的延续和发展,所以至宋代的数次税制改革,更是在将以往的非法加征变为了合法税种的同时,又开启了“折税”、“给赏”、“丁绢”、“税米”、“义仓”、“加耗”等数不胜数的非法加征税目。经过这样多次改革之后,百姓头上每项税役的征收额度就加到其承受能力的十倍以上(见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五《财赋·二》)。杨万里更是痛陈改革税制最终反而促进了加征加派的事实,将他奏札的原文译成现代汉语,其意思是这样的:
百姓以缴纳货币来代替以往要对衙门承担的劳役,这是本朝王安石推行“免役制”改革的原则。原来的劳役额度是根据该民户占用田亩的数目确定的,所以“免役钱”最初的数量因为与该户土地的数额相挂钩而终归有限。但是当“免役”税推行以后,它很快就脱离了与民户土地数量的关联而成为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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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种,所以在这个税种的名义之下而巧立的加征加派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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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现在每年在这个税种上的加征,比当初立项之时的税额就不知增加了多少倍……
由这类例子不难看到,正是通过不断地将苛捐杂税归并入常设税制的方式和过程,皇权对编户齐民横征暴敛的日甚一日,才具备了制度化的强劲动力和“合法化”的必要程序,从而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体制特征。
了解上述三项规律,对于认识中国历代王朝兴亡隆替的演变过程、制度原因和机理,当然具有直接的帮助;但是更需要关注的,还是赋役制度这些运行规律背后蕴涵的法理与制度文化之走向的关系。
例如,13世纪以后西方宪政制度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平民及其代议机构(议会下院)对国家制税权的取得,以及对国王增税权的严格制约。尤其是通过越来越“实体化”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将这种制税权和监督权,确定为国家政体不可移易的基础。而与孕育产生了宪政政体的这一进程形成最鲜明对比的,恰恰是中国古代皇权社会赋役制度所体现的法理及其演进趋向———其专制性和掠夺欲。不仅具有最强劲的势能,不仅具有与皇权官吏体系相匹配的巨大规模,而且在对皇权制约原本就十分孱弱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对其专制性制约的“虚置化”。从而使皇权的专制性得以大大突破了制度预设的限制,并最终使皇权走向灭亡。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1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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