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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清代的摊丁入地
论清代的摊丁入地史 志 宏
摊丁入地是清代(主要在雍正朝)实行的一项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内容是把丁银摊入田赋,即把人头税并入土地税。这项改革既稳定了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又一定程度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是历史上一次成功的改革范例。
一、清初的丁银制度及其弊端
清初的丁银制度是从明朝继承下来的。明朝的赋役制度实行人、地并征的办法,政府向土地征收田赋(夏税秋粮),同时又对国家的齐民编户按“户”和“丁”征派徭役。按户征派的徭役称“里甲”,即由人户充任里长、甲长之役。按丁(年16-60岁的成年男子)征派的徭役有“均徭”和“杂泛”两类,前者为有一定名额的较为固定的徭役,又叫“常役”,如充当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弓兵、皂隶、门禁、厨斗等等;后者为官府临时签派的杂役。最初,徭役征发以力役为主,仅均徭中有部分“银差”项目;以后不仅均徭中的“力差”,而且里甲和杂泛也都渐可以银代役。到万历初张居正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取消银差、力差,将不同的徭役项目一律合并,征银雇役;同时又把部分徭役折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但绝大多数地方仍然向人丁征收一部分代役银[1],沿袭下来就成为丁银,又叫“丁徭银”、“徭里银”。所以,清初的赋役制度仍然是丁、地分征:“人丁、地土乃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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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2],“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役”[3]。丁银“亦国家惟正之供,与田赋并列”[4],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赋税收入之一。
清初的丁银,在不同地区征收方法有所不同,“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5]。大体说,北方地区以分三等九则征者居多,即按人户的丁、粮多少定出人丁的等则高下,分别征收不同数额的丁银。南方多以统一科则征派,称为“一条鞭”。“丁随地派”是将丁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也以南方居多,特别是西南四川、广西等省和东南江、浙等省的不少地方大都以此法征派。就全国而言,清初丁随地派的只是少数地方,占统治地位的还是丁随丁派。
丁银的种类,有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匠班银、盐钞银等等。民丁银征于普通民户人丁;有更名田省份的更名丁银也属于这一类。南方有的地方又分民丁为乡丁、市丁,分别征银。屯丁银征于归并卫所屯丁。清初裁撤明代卫所,除有漕运任务者外,原卫所屯军都陆续改入民籍,归并州县编审征银,所以屯丁实际与民丁已无区别,但征银科则彼此不同。灶丁银征于盐场灶户,也是单独编审。匠班银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工匠代役银。清顺治二年(1645年),除豁直省匠籍,匠班银一度免征,但不久又恢复征收。不过,因“年代久远,匠役子孙或改图别业,迁徙逃亡,或久已故绝,仅存户籍”[6],已无法向匠户征收,所以各省“或派民户带完,或有司自行赔补”[7]。康熙中以后,各省匠班银陆续合并于田赋征收。盐钞银本是明代人民领取政府配给的户口盐所纳钞米折银,后来政府不再配盐,而钞米折银如故,乃演化成一种人口税。清代,大多数省份的户口盐钞银已归并田赋,只有江西、福建等少数几省仍然保留,按“口”派征,故这些省不但编审男丁,还编女口。上述之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丁银项目,如军丁银、土军丁银、站丁银、渔丁银等等,种类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丁银征收的科则各省不同,一省内各州县也往往不同,民丁、更名丁、屯丁、灶丁等各色人丁又各不同,彼此差异很大,没有统一标准。一般说,北方重,南方轻;西北尤重,东南尤轻。如北方即使下下则人丁每丁所纳丁银一般也在一钱以上,重的则在一两以上,山西有至四两余者,巩昌(甘肃)更有到八九两的;而在南方,通常每丁仅征银几分,最轻的地方每丁征一分五厘。当时人说:“北地粮轻丁重,以纳丁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丁;……南土粮重丁轻,以纳正赋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粮”[8]。这是当时各地丁银负担的一个大致趋势。
为了保证丁银的征收,清初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和人丁编审制度。户籍方面,顺治三年(1646年)“定人户以籍为定及脱漏户口律: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9]。这是沿用明代旧例,企图用法律形式把人户按职业强行固定下来,世代承袭,以便于政府控制和征税课役。人丁编审初定三年一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目的是“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赋亦随之”,“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10]。具体做法,每届编审之时,由里甲组织依照官府规定的原额、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登录各编户的丁、产、课银及其五年间的变动情况,由甲而里(坊、厢),里上之州县,州县官合造本属总册上之府,府别造总册上之布政司,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达之户部,户部受各直省之册汇疏上奏,以周知天下生民之数。最后由户部汇奏呈请皇帝御览的各省册籍封面为黄色,故习惯上称为“黄册”,实即户口赋役册。编审关系到“丁赋之所由出”,故统治者十分重视,规定了许多专门的法令、条例,各级官员隐匿、捏报的要治罪;州县能增丁2000名以上的,不仅州县官,而且督抚、布政司及道、府各级,俱予纪录。
户口管理和人丁编审都是通过里甲(有的地方叫图甲或其他名目)组织来落实的。清代里甲的编制与明代相同:人户每110户编为一里,推丁多者10人轮充里长,其余100户编为10甲,各户轮充甲长(或称甲首),均十年一周。里的组织,在乡曰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里、甲长负责管摄本里本甲公务、协助州县官催征钱粮及编审造册等。
以上,就是清初丁银征收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的概况。从表面上看,这一套制度规定得十分严密,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破绽百出,一片混乱,可以说从未认真执行过。清初征收丁银依据的是明万历条鞭册,而不是依据对实际户口的调查。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政府编定《赋役全书》,其中所载各项赋税原额均以万历旧额为准,略加订正。虽说当时规定要“参酌时宜,开除荒亡”,实则并未进行过认真的户口及土地的调查核实,不过是根据各地报告,免除了一部分实在征收不上来的税额而已。其结果,不但继续保留了万历旧册原有的不均和失实的弊病,而且由于又经过了数十年的社会变动,特别是明末清初的大动乱,变得比原来更加不均和失实了。
全国统一,社会安定下来以后,清政府也未做户口人丁核实的工作。在封建晚期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化,人口在地域上和行业间的流动已是不可改变的社会现实,清政府已很难控制户口,再也没有条件象明初那样大规模地普查户口,限制其流动并固定其职业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户以籍为定”、“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等等规定,根本无法实现。五年一次的编审徒具形式,“不过以派费为事,丁口之增减、田亩之推收,因无从问也”[11]。故清代编审册籍数十年而不一变的现象十分普遍,“鬼名累累,空缺纷纷,按册则姓名俱有,点丁则踪迹全无”[12],混乱已极。
尽管人丁难以核实,朝廷税额却不能短少,于是各地州县只能拿在籍人丁开刀。“自承平以来,有司谨守原额,如天经地义之不可移易。鸠形鹄面之人呼天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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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无所告诉,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删除,子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尤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籍,苟无缺额而已,遑恤其他”[13]。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生疾痛,……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14]。如广西迁江县原额人丁460丁,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五次编审增加42丁,“夫以数十年之休养生息而仅增此四十二丁,不可谓不少矣,然按册虽有四十二丁之增,而核实则仍四百六十丁之额”,结果虚增人丁应纳之银只能由在籍之460丁包赔,致每丁额征从0.65476两增加到0.714541两[15]。
在籍人丁不堪重负,只有逃亡,于是跑了的人的丁银又要加到没跑人的身上。清代编审有一个不成文的“成例”,叫做“里顶里,甲顶甲,户顶户”:“某户开除,必须某户顶补;倘户有十丁而九丁死、逃。又无新丁报补,即以一丁而供九丁之徭。户绝则累甲,甲绝则累里”[16]。这样,包赔引起逃亡,逃亡导致更多包赔,如此恶性循环,在籍之丁日少,丁徭日重。湖北宜都县原来每丁征银0.49两有奇,康熙中增至0.66两有奇[17]。河南最高丁则依会典所载为每丁征1.2两,而有的地方竟然叠加到6-7两之多[18]。
吏治腐败,编审滋扰,私征杂派,使人丁负担重上加重。每五年一举的人丁编审是各级地方官吏以及经承、里书们发财的大好机会。康熙九年(1670年)福建莆田县审丁公然索贿:“未审,每丁三钱可以贿脱;既审,每丁五钱方能摘出,官吏分肥”[19]。各种公费也都乘机向民间摊派:“有里书里长之费,有州县造册之费,有院司道府吏书纸笔之费,有部册之费,有黄绫纸张解册诸费,悉向里户公派,追索甚于丁粮,各省皆然”[20]。这种摊派,不一定都与编审有关,且大都用一派十,没有一定之规。当时有人把那些无情吸血的经承、差役、歇保乃至有司称为“群蠹”:“黎元之膏血日以枯,而中饱者,群蠹也”[21]。康熙末年,直隶雄县有个姓刘的总书,每年杂派万余两,“官收其六,彼蚀其四”[22]。无艺私征的结果,“百姓穷蹙不支,致多流离转徙”[23]。
清初丁银制度的再一个问题,是贫富负担严重不均。在封建生产关系下按人征丁,必然是由无地少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来承担丁税的大部分,而地主富户因人口少负担的丁税也少。然而除这个基本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使负担更加不均:一是绅衿地主法定的优免,二是编审不公。关于绅衿优免,清代对官、吏及生员以上身分的士人的优免则例最初照依明代,顺治十四年(1657年)改定为:“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粮仍征充饷。”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再次重申这个原则,强调不许绅衿族户子弟诡寄滥免。但这只不过是官样文章,在腐败的吏治和乡绅豪强的破坏下不可能认真执行。如在山西沁水县,顺治十四年奉文将原由绅衿包免的供丁清出后,供丁额银本已摊派于通县额丁之内,乃又复“私立供丁名色,滥免公务杂差”,“清出之丁虽均徭于阖邑,而冒免之丁反数倍于旧额”,“穷民敢怒而不敢言,有司能言而不能行”。当时北方“乡绅供丁多至数十名,青衿亦有数十丁者”,这使“百姓独肩力差,终年毕世,罔有休息”。南方有优免丁一般只负担里甲一差的纲银,其他均徭、民壮、驿站等差银全都豁免,有优免丁和无优免丁的纳银数额往往相差数倍之多。编审不公更是触目惊心:“奸豪巨猾欲减多粮而就少,避重差而就轻,于是花立户名,诡寄别里,而总书册房,或受人贿嘱,或将己粮飞洒各户,移换斗则,脱漏顷亩,冒栽田地,种种弊端,莫可穷诘”。编审不公的结果,是“富者既多幸脱,承差者俱属穷黎”,“素封之家多绝户,穷檐之内有赔丁”。
负担不均使沉重的丁税愈来愈压到广大穷苦人丁身上,迫使他们大量逃亡、漏籍,由此导致丁册严重失额。如陕西丁册原额民丁2675047丁(系折算的下下则人丁数,下同),康熙二年(1663年)实在数只有2185520丁,雍正时又减少到2140809丁,只及原额的80%,比康熙二年还少2%。失额最严重的兴安州只有原额的19.3%,比康熙二年少28%。从全国看,康熙时期的人丁数字虽是缓慢上升的,但始终也没有达到清初《赋役全书》的原额数。为了充实丁额,康熙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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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省将归并卫所屯丁“照州县人丁例一体编征”。二十五、六两年连续下令严格编审:“州县将新增之丁隐匿不报者罪之”;“编审缺额人丁,令该督抚陆续招徕,于下次查编补足”。三十五年,又把云南省兵丁的兄弟、亲属、余丁悉行查出,编入丁数,输纳钱粮。甚至连贵州这样边远的省份,康熙三十一年编审,户部也“以其人数寡少,驳令加增”。直到康熙五十一年,户部还在题奏:“州县官员,如有将应增添之丁隐匿,不行添入编审册内,该督抚即行题参”。可见丁额仍然不足。如果再考虑到丁册内失额不报或报而不除的虚假成分的话,问题还要严重得多。
丁不足额必然大大影响清政府的税收。“始以数丁之徭坐之一丁,久之一丁之供同于数丁,赔纳不堪,逋欠益夥”。这种现象在康熙时十分普遍,而且愈是丁银重、逃亡多的地方,就愈严重。陕、甘、山西等省自不待言。他如在浙江号称“丁粮独重”的常山县,清兴以来,“兵燹频仍,疫疬流行,户口寥寥无几”,“一图有仅存一二丁、三四丁者,几同空谷”,丁银包赔极多,“历年逋欠万余”。又如广东琼州府属澄迈、临高二县,自康熙十九年至二十七年积欠正供71900两有奇,高州府属吴川县自康熙十八年至二十八年积欠无征银42470两有奇,“皆系丁逃地荒”所致。丁册内无粮穷丁日益增多也是丁银征收困难的原因之一。康熙五十一年户部题准:“州县增丁,若新增俱照下则,开除俱系上则,虽增丁至二千以上,不准议叙”,就是证明。
大量人丁逃亡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丁银重、灾荒多、土瘠民贫的陕西省,还当清初,当地官员就指出:沉重的丁银使“淳朴者鬻卖男女以偿,其奸猾者非携家远徙,则铤而走险”,“此盗之所以遍秦中也”。随着经济恢复和土地兼并重新发展、破产农民增多,这个问题就更加严重。这对统治者显然是很不利的。丁银难征影响到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人丁逃亡影响社会安定,这是清初丁银制度造成的两个严重后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对之加以改革。
二、各省地方的自发改革
面对日益严重的丁银问题困扰,自明末以来就不断有地方州县自发进行改革的探索,总的思路是将按人丁征收的丁银改为按地亩田赋摊派,亦即摊丁入地。这种办法,其实是继承一条鞭法改革的遗意,将其更加彻底化。
最早提出在全国实行按田赋派征丁银办法的是明末人甄淑。据《明熹宗天启实录》天启元年十二月的一条记载,当时吏科给事中甄淑曾提出这样一个“以米带丁”的建议:
“小民所最苦者,一则无田之粮:田鬻富室,田尽而粮独存;一则无米之丁:丁附于米,米推而丁无推。宜取额丁与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鬻田者推米便推丁。在县册不失丁额,以违祖制;在贫民不留空丁,以致累赔;而官亦免逋责之难矣。”
甄淑的建议是针对一条鞭法改革的不彻底性而提出来的。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严重的丁役苛扰和不均,为此除丁役折银实行雇役外,还进行了赋役合并。但是一条鞭法改革并未废除征丁原则,其赋役合并在绝大多数地方只是把部分丁役银合并于田赋,而仍然保留一部分征诸人丁。“一条鞭之法,凡取于民者,不归于地则归于丁,虽曰一条鞭,实有二歧也”,这是很确当的评价。《明史》“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的说法,并不确切。由于不放弃对人丁的征课,一条鞭法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丁役对无地少地农民的扰害,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且行之不久,便规制顿紊,对人丁的各种加派、私征重又接踵而来,所谓“小条鞭”者是。正是针对这种情况,甄淑提出“以米带丁”建议,企图把当时少数地方实行的“粮、差合二为一,皆出于地”即摊丁入地的办法,划一推向全国。这是见于史册的关于普行摊丁的最早建议。
甄淑之法,“史称当时行之,……特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在明末社会动荡、政令废弛的情况下,未能普遍推行。不过,就见到的材料看,明代还是颇有一些地方实行了摊丁入地。早在隆庆、万历时期,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行,就已经有少数州县实行按地亩或按赋粮派丁。如河南的光山县、息县、中牟县、山东的鱼台县、湖广的靖州及其属会同、通道以及长沙府湘潭县等,就是这种情况。贵州许多州县的随粮派丁大概也同实行一条鞭法有关。明末,随着丁银问题日渐严重,又有一些地方相继摊丁。如陕西成固县于崇祯八年(1635年)“丁随粮行”,雩县三年后踵而行之。浙江黄岩县万历初行条鞭时“将役银一概匀入田土”,但仍有“丁口银米”,至明末“更将丁口银米并入田征”。湖广襄阳卫也在此时“将本卫丁尽归地亩”。此外,湖广的麻城县和广东的一部分州县,也至晚到明末就实行了摊丁。
入清以后,顺治、康熙时期,由于丁银难征且给社会造成极大扰害,改革的呼声日高。在这种背景下,又有许多州县加入到摊丁的行列,尤以东南江浙及西南四川、广西等省为多。在浙江,早在康熙十年(1671年),布政使袁一相就提出“按地派丁”,认为“地土乃一定之额,鱼鳞册内无遗漏;人丁乃无定之数,一则登耗不同,一则往来靡定,若欲一一清编,其事甚难,而其患甚大”。尤其是无产之“赤脚光丁”,“所纳丁银不过钱许,而现年往催,一次脚力饭食,足抵一丁之银;倘往催不应,势不得不赔纳矣”。四十年代初,宁波还发生了相当激烈的人民群众要求“照地派丁”的风潮,说明丁银问题已亟待解决。这样,大约从康熙中以后,浙江许多州县相继改按人派丁为按地派丁。四十年代初任浙江布政使的赵申乔说:“浙省近来各州县竟不从人起丁,而从田起丁”,可见已经十分普遍。具体事例则如康熙四十八年张德纯(字天农)任常山县知县时,五十八年戴兆佳任天台县知县时,都曾在本县实行过摊丁。江南州县在康熙时摊丁的也很多。康熙中山西沁水县知县赵凤诏说:“东南之通例,丁随粮转,各从其地”;雍正五(1727年)年两江总督范时绎题请江南摊丁的奏疏说:“江南各州县内,向有丁银随田征输者”,皆可为证。
西南方面,四川、广西在清初就大部分州县“以粮载丁”了。四川实行“以粮载丁”同清初清理赋役有关。清初四川荒残特甚,赋役旧册多在兵燹之后“散失无稽”。战事结束后清政府招徕外省客民入川垦荒,同时着手恢复赋役征派。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因旧册无稽,另一方面也为了迅速垦荒,恢复经济,多数地方便把丁粮编入田赋,而不再按丁征派。后来,又不断有州县改制,如李维钧于康熙四十年(1701年)任荣昌县知县时,就曾在该县摊丁。到雍正四年(1726年)四川正式奏准摊丁时,只有威州等十一州县仍丁地分征。广西也在雍正摊丁前就基本完成了改革,仅有全州、罗城和阳朔三州县分征。广西州县“以粮载丁”时间大都不详,但康熙中的记载已说那里的编丁“通例”是“大约从粮居多”,又各地方志所载清初原额人丁数多带分、厘尾数,可证至晚到清初,广西大部分州县已经“以粮载丁”了。
其他省在顺、康时实行摊丁的州县不如上几省普遍,但零零星星也有一些,如陕西南郑、褒城、沔县、直隶乐亭、河南太康、山东州、黄县、江西都昌、南昌、湖北沔阳州、湖南安乡、云南阿迷州等等,都在这一时期摊丁。还有一些州县在雍正批准全省摊丁前就已改革,但改革的时间不能得到确证。
总之,截止到康熙末年,自行摊丁的州县已经星星点点地分布在东西南北的许多省份之中,具有了相当规模,显示出历史的大势所趋。这些州县的分布,南方多,北方少,而南方又以东南及西南两个方向上最多。此种情况与各地原来一条鞭法改革的基础不无关系。明代推行一条鞭法,南方、特别是东南地区因土地肥沃,负担赋税的能力较大,多按田派差,以人丁为辅;北方则正相反,土地的负担能力有限,多按丁派差,以田地为辅。以是之故,南方丁银相对于北方来说较轻,再进一步摊丁入地,自然就容易些。西南各省的差役、丁银之所以多按粮起征,是由于那里地广人稀,丁口负担能力低;明末清初西南残破过甚,册籍散失无稽,清初清查时顺便改制,也是重要的原因。
应当说明的是,这些在清政府正式改制之前的地方自行摊丁,由于政府尚未放弃征丁原则,它们的丁银还没有同人丁完全脱离关系,原则上必须“丁增赋亦随之”,即银数不能固定,每次编审都有一个重编问题,因而易生弊端。同时丁银仍与人丁相联系,它同地亩田赋的结合也就不可能十分牢固,在土地买卖推收过割之际,买主往往买田不买丁,使农民田去丁存,时间一久,仍难免出现有人田多丁少,有人田少丁多的局面。这些问题,在政府废除征丁原则之前,是不可能解决的。
注释
[1]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各地赋役合并的情况不一,个别地方有将役银全部并入田赋征收的,但多数地方都只合并一部分,仍保留一部分征诸人丁。具体办法,是将赋役编银总数按一定比例在丁、粮之间分配,如丁六粮四,丁四粮六,丁粮各半,等等。
[2]《清世祖实录》卷87,顺治十一年十一月丙辰。
[3]《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
[4]《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5]《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6]年遐龄《湖北匠丁银两请归并地丁带征疏》,载雍正《湖广通志》卷93《艺文志》。
[7]《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8]黄六鸿《福惠全书》卷9《编审部·编审余论》。
[9]《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10]《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
[11]康熙《漳浦县志》卷20《续志·赋役》。
[12]《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条陈编审陋弊详文》。
[13]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3《灵寿志论》。
[14]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1《编审人丁议》。
[15]《赵氏世德录》第12册,赵申季《督学集·条议丁粮》。
[16]《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遵檄陈地方利弊详文》。
[17]康熙《宜都县志》卷3《经制志·户口》。
[18]傅而师《上田邑侯书》,载雍正《河南通志》卷77《艺文六》。
[19]陈鸿、陈邦贤《清初莆变小乘》,见《清史资料》第1辑。
[20]李绂《请改编审行保甲疏》,载《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五》。
[21]金德嘉《与姚给事论赋役书》,载乾隆《黄州府志》卷17《艺文志·古文下》。
[22]甘汝来《甘庄恪公全集》卷16。
[23]《赵氏世德录》第9册,赵申乔《自治官书·恭奉历朝谕旨》。
[24]雍正《大清会典》卷31《赋役一》。
[25]《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
[26]黄六鸿《福惠全书》卷9《编审部·总论·编审余论》。
[27]黄六鸿《福惠全书》卷9《编审部·总论》。
[28]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汉中录·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
[29]康熙《陕西通志》卷9《贡赋》;雍正《陕西通志》卷24《贡赋一》。
[30]《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31]民国三十六年修《贵州通志·宦绩志十·阎兴邦》。
[32]雍正《大清会典》卷30《户口·编审直省人丁》。
[33]民国三十三年修《宜川县志》卷14《财政志》引乾隆志。
[34]光绪《常山县志》卷24、39。
[35]雍正《广东通志》卷7《编年志》。
[36]雍正《大清会典》卷30《户口·编审直省人丁》。
[37]分见杨素蕴《延属丁徭疏》、白如梅《会剿备饷疏》,均载康熙《陕西通志》卷32《艺文》。
[38]咸丰《贵阳府志》卷44《食货略一》。
[39]见《明史》卷78《食货二》。
[40]于慎行《与宋抚台论赋役书》,见《西园闻见录》卷32《户部一·赋役前》。
[41]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42]光山摊丁见乾隆《光山县志》卷12《户口》;息县摊丁见嘉庆《息县志》卷2《食货》、卷5《宦绩上·赵如昆》;中牟摊丁见乾隆《中牟县志》卷4《田赋志·户口》;鱼台摊丁见康熙《鱼台县志》卷12《赋役》;靖州及其属县摊丁见光绪《靖州直隶州志》卷4《贡赋》。湘潭情况,据乾隆《长沙府志》卷24《政迹》载李腾芳《湘潭征丁议》记:“(万历初)丈量之后,有攸县令董某者来查丈量册,遂欲改派每粮五石兼出一丁之银”,虽未得行,但丁银从此不征。
[43]乾隆四十二年贵州全省摊丁改革前,平越等三十六府厅州县丁银早已“历年随粮完纳”(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这些地方摊丁的具体时间虽不能确定,但乾隆《贵州通志》卷11《户口》记载:贵州在清初有“原额人丁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丁,内原不编差并随粮带派丁共九万六千六百九十八丁”。又1947年修《贵州通志·食货志》附表五《地丁》的“附言”说:贵州丁徭银“万历中并入田赋,计亩征收,清因之,名曰‘地丁’”。合看,贵州部分州县的摊丁应当是与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有关。
[44]分别见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康熙《雩县志》卷4《田赋》。
[45]康熙《黄岩县志》卷2《版籍·徭役》。
[46]乾隆《襄阳府志》卷12《赋役·丁赋》。
[47]麻城摊丁具体时间不详,但不会晚于明末。康熙《麻城县志》卷3《民物志·变乱》记:顺治八年辛卯,有方姓佃仆“借废宦包占丁粮,呈控抚院,……会审谳明:麻城……粮从田摊,丁随粮派,向无包免”。又同书卷4《赋役志·徭役》记:“人丁以石、斗、升、合计,每一石为一丁,通计米、丁之数均摊,不拘户口,盖谓米多者丁多,米少者丁少。…此前辈仕宦家盛德,不知始于何时。”广东情况,据康熙《广东通志》卷9《贡赋上·户口》记载:“万历三十年,左布政使陈性学议允随田均丁,民甚便之。崇祯年间,依照前例随田均丁。”
[48]袁一相《清丁条议》,载康熙《钱塘县志》卷6《户口》。
[49]见《赵氏世德录》第2册,赵熊诏《赵恭毅千秋录》。
[50]赵申乔《赵恭毅公剩稿》卷5《丁粮不宜从田起赋详》。
[51]常山县摊丁见杨名时《杨氏全书》23《张天农小传》(张氏任常山知县时间见光绪县志);天台摊丁事见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7、10。
[52]《赵氏世德录》第13册,赵凤诏《龙冈纪笔·遵檄陈地方利弊详文》。
[53]范时绎《题请丁随田办疏》,载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田赋二》。
[54]见雍正《朱批谕旨》第5册,雍正元年七月十二日李维钧奏折。
[55]《赵氏世德录》第12册,赵申季《督学集·条议丁粮》。
[56]广西州县明确记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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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时间的,笔者所见仅平乐一例。据嘉庆《平乐府志》卷19《名宦部二·宦绩》记,康熙七年冬,陈光龙任平乐县知县,“请均丁徭,创修邑志”。又卷24《田赋部·钱粮》载:“平乐人丁旧从粮编,…始于知县陈光龙”。
[57]南郑、褒城摊丁见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沔县摊丁见《清风堂文集》附查慎行撰《曾公墓志铭》,乐亭摊丁见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州、都昌摊丁见雍正《朱批谕旨》第5册载雍正元年七月十二日李维钧奏折(李折内自言其为县令、州牧时“曾在山东、江西、四川行之”,按李分别于康熙四十六至四十九年、三十五年、四十年在该三地任地方官),黄县摊丁见乾隆《黄县志》卷6《职官》,南昌摊丁见光绪《江西通志》卷128《宦绩录四·南昌府·李莲》,沔阳州摊丁见光绪《沔阳州志》卷7《秩官·名宦·朱化隆》,安乡摊丁见赵申乔《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卷13《批藩司详安乡县优免由》,阿迷州摊丁见嘉庆《阿迷州志》卷7《丁赋》。
[58]如据雍正《河南通志》卷23《户口上》记:河南在雍正摊丁之前已有太康、汝阳、正阳、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新蔡等十二州县“历年丁归地粮,并无另征丁银”,这其中,除已查实光山、息县于明代摊丁,太康于康熙初摊丁,其他均不详。不过,从一些记载判断,其改制时间大概很早。例如康熙《汝阳县志》卷4《食货志·户口》记:人丁“照依部颁赋役旧例,归入地内一条鞭派征,并无另征丁银”,所谓“赋役旧例”,在清初当指前明之例。又湖北天门、湖南靖州属绥宁、天柱(雍正五年改隶贵州黎平府)等县,也都确知在雍正摊丁前就已改制,但具体时间不详。
(资料来源: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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