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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謝明文:金文劄記二則
金文札记二则
谢明文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一、秦公器“事”字解
生史簋(《集成》7.4101)“用事厥祖日丁用事厥考日戊”,吕伯簋(《集成》7.3979)“其万年祀厥祖考”,生史簋之“事 ”与吕伯簋之“祀”所指近似。《左传·僖公九年》“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之“事” 、《左传·文公二年》“大事于大庙”之“事”,很明显也是指祭祀而言。这与《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所述相符。敬事天王钟(《集成》 1.73-81)“敬事天王”之“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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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集成》8.4170-4177)“用辟先王”之“辟”意义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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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集成》5.2824)“ 唯厥吏(使)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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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辟事天子”、师酉鼎(《中国历史文物》2004年第1期)“辟事我一人”之“辟事”乃同义连用。金文中此种用法的“事”同于《左传·隐公元年》“欲与大叔,臣请事之”之“事”,亦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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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集成》5.2830)“臣朕皇考穆王”之“臣”意义相近,均就“臣事”而言。上述两种意义上的“事”及用为“史 ”或“使”的事 ,金文常见。但在金文中还有几个“事”字的意义常被误解,下文我们则对此试做分析。
秦公镈(《集成》1.270)“虩事䜌(蛮) 夏”之“事”字,孙诒让、郭沫若、张亚初等学者直接释作“事”而无说 [1]。秦公簋(《集成》 8.4315)“虩事䜌(蛮)夏 ”之“事”,薛尚功直接释作“事”而无说[2],但郭沫若、杨树达等学者释“事”,后加注为“使”而无说[3]。秦公钟 (《集成》1.262 -266)、秦公镈(《集成》1.267-269)“以虩事䜌(蛮)方”之“事”,一般也是释作 “事”而无说。这几器时代虽有差异,但铭文内容及用语彼此有相似之处。“虩事䜌(蛮)夏 ”和“虩事䜌(蛮)方”所涉内容相近,且“事” 字所处位置也一样,若把它们区别对待,显然是有待商榷的。
我们认为这几个“事”字均当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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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事”从母之部,“事”、“使”、“史”本一字之分化,而 “使”、“史”和“司”又同为心母之部[4],故“事”与“司” 音近可通。传世文献中事与治相通、治与祠相通[5],郭店简《性自命出》第59号简、《六德》第30—31号简“门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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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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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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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读为“治”,而“ 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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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含司声,这可作为“事”与“司”声字能相通的旁证。另外扬簋(《集成》8.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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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司”,又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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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史(事)”(《集成》8.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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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司”之“司”字实际上是“史”字也即“事”字之假借[6]。王国维在《毛公鼎铭考释》一文中云:“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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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三有事,《诗·小雅》云‘择三有事’,又云‘三事大夫’。《书·康诰》云‘陈时臬事’,又云‘陈时臬司’。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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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古通用矣。[7]”郭店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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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之道》23号简“昏(闻)舜弟(悌),智(知)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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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长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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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锡圭先生按语: “从文义看,此字也有可能读为‘事’”[8] ,李零、刘钊两位先生亦读此字为“事”[9]。这些都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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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能相通之证。戎生编钟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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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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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䜌(蛮)戎 ”,马承源先生误把“戎”释为“戈”,故又误读“䜌”为“鸾”。李学勤先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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䜌戎”为句,认为即“聿司蛮戎”,裘锡圭先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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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䜌(蛮)戎”为一句,且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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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字为水名连上读[10]。裘先生后来在《应侯视工簋补释》[11] 一文中对原来的说法有所修正。我们认为李先生之说基本可从[12]。晋公𥂴(《集成》16.10342)有铭“龢[燮]百䜌(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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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四方”,如果把“虩事䜌(蛮)方 ”、“虩事䜌(蛮)夏 ”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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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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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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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䜌(蛮)戎”交相比勘,很明显,两“事”字均当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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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实这也可以从秦公簋铭文本身得到佐证。秦公簋后文又云: “镇静(靖)不廷,柔燮百邦,于秦执事。”此句很明显地表达了周边少数民族应当是秦国管理的对象,而不是秦国臣事或出使的对象,故“事”应该读作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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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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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同样在秦公钟铭文中,也能找到内证。“盗百䜌(蛮),具(俱)即其服 ”和驹父盨(《集成》9.4464)南淮夷“厥献厥服”比较,可以知晓百蛮要向秦献“服”,也表明此时周边少数民族应该是臣服于秦国的。秦公大墓石磬铭“竈(肇)尃(抚)蛮夏”、“不廷镇瀞(静)”[13],秦伯丧戈“戮政四旁(方)”、“竈(肇)尃(抚)东方”[14],也能说明周边民族是秦国管理的对象。但这也有一个疑问:就是其它铜器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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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管理”义,为何上述秦器要用假借字“事”呢?
陈剑先生在给笔者的一封邮件(2007年12月24日)中认为:
你读秦公镈(268)“以虩事䜌(蛮)方”,秦公簋(4315)“虩事䜌(蛮)夏”之“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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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我看是可以成立的。除了你已举出的各方面较坚强的理由,我考虑还可以从用字习惯方面补充举证。因为金文一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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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为“司”(“司”字则 用为“嗣”,参看《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四辑)》张富海先生《说西周金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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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一文),“事”字用其本用、用为“吏”、用为“使 ”也习见,其用字习惯相当固定。现在要说以“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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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必须在用字习惯上说圆、祛除 读者之疑。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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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古书完全不用(《说文》以为辞讼之“辞”的籀文),而我们现在 所看到的传世先秦古书的用字习惯,大部分是承袭秦文字而来的。由此可以推断,秦文字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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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一定经历了一个由少用到完全不用的逐步被淘汰的过程。在秦公钟、簋等所在的春秋早期时,用为“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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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不说已被淘汰(春秋战国间的石鼓文《作原》石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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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至少也已经不是主流常见的了(所以后来完全不用、被淘汰,古书中就看不到了),因此春秋早期秦器中改以“事”字来表示“司”,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上述论证可以说明我们把“以虩事䜌(蛮)方 ”和“虩事䜌(蛮)夏 ”之“事”字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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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从音韵、文义和用字习惯[15]等方面看都是比较合适的。此外上引晋、秦之器皆言“蛮”以指称其周边民族,说明夷、蛮、戎、狄分别与东、南、西、北相配之说晚起[16]。附带提一下,“虩事䜌(蛮)夏 ”之“夏”并非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指“华夏”之“夏”,而是表示西方,如莒叔之仲子平钟(《集成》1.172-180)“闻于夏东”之“夏”。蛮与夏皆西族之称,秦公簋所谓“虩事 䜌(蛮)夏 ”,乃以示当时秦在西方之势力耳[17]。
二、说倗伯爯簋“ 旂”、“右告”
倗伯爯簋(《文物》2006年第8期)的铭文比较简单,但有一处释读上有分歧。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先把相关铭文写出。“益公蔑倗伯爯暦,右,告。令(命)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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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用▽表示此字)。”原整理者和冯时先生均释“▽”为旅字而无说 [18],李学勤先生释为“ 旅”,疑读为“橹”,训为大盾,认为“右告”实际是益公右爯告王的省略[19]。吴镇烽先生《商周金文资料通鉴》释为“旂”而无说。
“▽”字虽然右下角所从和人相近,但其所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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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左上端是一折笔,和人字明显不同,所以㫃下并不是“从”字 ,况且金文并无赐“旅”之例[20] 。所以我们从字形和文例两方面可肯定“▽”非“旅”字。比照《金文编》祈、旂和斤部所收之字[21],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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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即“斤”字所从。和毛公鼎《集成》5.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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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林父簋盖(《集成》7.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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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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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玺汇编》 2386)等“旂”字相比,只不过是“▽”所从 “斤”字的构件因铸范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出现反写又有错位而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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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玺汇编》2387)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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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玺汇编》 23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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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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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 5.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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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5.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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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 5.2830),也是“斤”字的构件反写或錯位,正可与之类比。此外金文中赏赐“旂”之例又屡见,特别是由盨盖(《商周金文资料通鉴》 05660)赐品中有“金车、旂”,说明我们把“金车、 ▽”之“▽”释作“旂”从文例看也是比较合适的。
此外倗伯爯簋的 “右告”,因省略成分过多而不大好懂,我们可根据㺇器(《考古与文物》,2006年第6期)和卫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的相关铭文加深对它的理解。 㺇盘[23] 等器相关的一句作“朕光(皇)尹周师右,告㺇于王。王赐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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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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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丝亢,金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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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簋相关的一句作“朕光(皇)尹中侃父右,告卫于王 [24]。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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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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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素亢,金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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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可知,㺇盘、卫簋亦有省略成分,只不过不如倗伯爯簋省略的多而已。李先生认为“右告”是益公右爯告王的省略说法,大体可从。倗伯爯簋“右”、 “告”的主语承“益公蔑倗伯爯暦”的主语而省,“告”的直接宾语(承“益公蔑倗伯爯暦”的宾语“倗伯爯”而省)和间接宾语亦皆省略。如果仿照㺇盘和卫簋的文例,倗伯爯簋“右,告。令(命)金车、旂。”也可说为“益公右,告爯于王,(王)令(命)金车、旂[25]。”倗伯爯簋的“令(命)”和㺇盘、卫簋“赐”相当,它与康鼎(《集成》5.2786)“令(命)女(汝)幽黄鋚革(勒)”、献簋(《集成》8.4205)“令(命)厥臣献金车”、 即簋(《集成》 8.4250) “王呼命女(汝)赤巿、朱黃、玄衣黹屯、鑾旂 ”诸“令(命)”字的用法相同,含赐予之义。我们曾经分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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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一种旂子[26] ,卫簋、㺇盘“金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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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例也可旁证倗伯爯簋“金车、▽”之 “▽”释为“旂”是可以的[27],而释读为“旅”,读为“橹”,训为大盾的说法则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应该释为“ 旂”,“右告”是“益公右爯告王”或“益公右,告爯于王”的省略的说法。
[1] 孙诒让:《古籀拾遗》第2页,中华书局,2005年。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250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第13页,中华书局,2001年。
[2] 薛尚功:《历代钟鼎彝器款识法帖》,《金文文献集成》第九册第 40页,香港明石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3]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彔考释》第247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第26页,中华书局,2004年。
[4] “事”、“使”、“史”、“司”诸字声韵均依陈复华、何九盈:《古韵通晓》第13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郭锡良先生则把“事”归入之部崇母,把“使”、“史”归入之部山母,把“司”归入之部心母。见其《汉字古音手册》第 56页、6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
[5] 高亨:《古字通假会典》第394页,齐鲁书社,1997年。“事”、“治”相通,又古書中许多“事”本身也训为“治”。則“ 以虩事䜌(蛮)方”和“虩事䜌(蛮)夏”之“事 ”也有可能直接訓作“治”。但金文中一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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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表示管理或治理义,所以笔者还是倾向读“虩事䜌(蛮)夏”之“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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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而不是直接训“事”为“治理”。
[6] 陈絜、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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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鼎、扬簋与西周法制、官制研究中的相关问题》,《南开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又转载于《先秦、秦汉史》2007年第4期。
[7] 王国维:《毛公鼎铭考释》,《王国维遗书》第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
[8] 裘先生按语见《郭店楚墓竹简》第159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
[9]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第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第14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
[10]此三家之说见:《
中国历史外交战争的故事
保利藏金—保利艺术博物馆精品选》,岭南美术出版社,1999年。
[11]《文物》2002年第7期。
[12]李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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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虚词。但比较“ 虩事䜌(蛮)方”、“虩事䜌(蛮)夏”的“虩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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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四方”的“广”都是作实词来修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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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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䜌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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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作实词的可能性。
[13]王辉、焦南锋、马振智:《秦公大墓石磬残铭考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七本第二分,第278页,311页,1996年。
[14]黄锡全:《介绍新见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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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丧戈矛》,《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董珊:《珍秦斋藏秦伯丧戈、矛考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6期。竈与肇的关系可详参陈剑:《释造》,《甲骨金文考释论集》第 127-176页,线装书局,2007年。
[15]春秋早期的秦伯丧矛中仍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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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司,董珊先生认为秦伯丧戈、矛的作于宪公初年至武公三年。参董珊先生:《珍秦斋藏秦伯丧戈、矛考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6期。秦伯丧矛中仍有用爲“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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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也许可看作如陈剑先生所说的不是主流常见的用法,但也有可能情况更为复杂。关于用字习惯问题还有待于将来更多的材料来加以验证。
[16]童书业:《夷蛮戎狄与东南西北》,《童书业历史地理论集》第 169-175页,中华书局,2004年。
[17]童书业:《蛮夏考》,《童书业历史地理论集》第272页,中华书局,2004年。此外夏与西的关系该书第8页也提到。“夏”可表示西方,亦可参看裘锡圭先生:《“东夏”解》,《庆祝王元化教授八十岁论文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18]山西省考古研究所、运城市文物工作站,绛县文化局:《山西绛县横水西周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8期。冯时:《倗国考》,纪念徐中舒先生诞辰1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19]李学勤:《论倗伯爯簋的历日》,《文物中的古文明》第538-540页,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
[20]极个别器,如此鼎,(《集成》5.2821)、即簋(《集成》4250)虽有赐“銮旅”,但此“旅”字,一般认为是“旂”之讹。
[21]可分别参考容庚编著,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第四版第 14—15页和第461页—462页,925—927页,中华书局,1985年。
[22]《古玺汇编》2390此例由施谢捷老师提示,谨致谢意。
[23]㺇盉与㺇盘同铭,二式 㺇簋也有相关之句,兹不录。
[24]沈培先生曾指出在告字句中,指人的原因宾语后代很少见,但指事的原因宾语后代还不时可以见到。“告+OD+OI”和“告+OD+于+OI”虽然见于卜辞,但这两种格式在后代并不多见,只有在《尚书》、《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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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中可以看到“告+OD+于+OI”格式(沈培:《殷墟甲骨卜辞语序研究》第96-97页,文津出版社,1992年11月。)沈先生所举出的《尚书》、《诗经》、《左传》“告+OD+于+OI”格式中的OD都是非指人的宾语。而“告㺇于王”、“告卫于王”属于“告 +OD+于+OI”格式,而OD又属于指人的宾语,说明这种OD指人的宾语在穆恭之际还存在,对告字句的历时演变研究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25]李学勤先生认为倗伯爯簋应排在恭王(同注释3),而估计㺇盉与㺇盘、㺇簋年代为恭王(李学勤:《伯㺇青铜器与西周典祀》,《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一辑第179页-190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7年9月。又载氏著《文物中的古文明》第289-294页,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朱凤瀚先生定㺇盉与㺇盘、㺇簋、卫簋的年代为穆恭之际(《卫簋和伯㺇诸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㺇盉与㺇盘、㺇簋、卫簋、倗伯爯簋册命仪式用语的相似性,对早期册命礼研究以及根据铭词进行断代研究均具有一定的意义,此有待深入研究。
[26]参拙文《金文札记四则》第一则,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年4月18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75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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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3期)“金車、金勒、旂”的文例也可資參考。
附记:本文原发表于《古汉语研究》2010年第3期,由于版面限制,发表时正文和尾注部分有所删减。此次网上依原稿发表。《秦公器“事”字解》这则札记写于2007年6月,曾承蒙黄天树师、陈剑先生、施谢捷先生审阅并指正多处,《说倗伯爯簋“旂 ”、“右告”》写于2009年4月,亦承蒙施谢捷先生审阅指正。《古汉语研究》上 正式发表的文章古文字字形采用的是摹本,摹本由蒋文先生所摹,谨向各位先生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文原发表于《古汉语研究》2010年第3期,由于版面限制,发表时正文和尾注部分有所删减。此次网上依原稿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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