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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王大良:科举考试起源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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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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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大良:科举考试起源再认识


科举考试起源再认识
王大良
关于科举考试制度的起源问题,自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一直是科举制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一般认为,这一制度肇基于隋,确立于唐,具有士人投牒自进、朝廷分科取人、一切以考试结果为准则等特点。事实上,上述特点的同时具备固然可以作为这一制度形成的标志,但若对这些特点分别进行考察,就不难发现它们并非在隋唐时突然出现,而是有一个长期发展演变的过程。
一、分科考试制度由来已久
在对科举制度的研究中,不少专家为其所下的定义是“分科举人”,并认为这是这种制度与此前的察举、九品中正等制度的根本区别。事实上,自汉初开始推行并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制度也同样具有“分科举人”并加以考试的特点。
众所周知,自汉代开始推行的察举制度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人才推荐制度,在其确立伊始就分为贤良方正、明法、明经、秀才、孝廉诸科,地方长官或中央政府便是根据诸科的不同而选拔相应的人才。至于这些科目的形成过程,其最早源头甚至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一些进步思想家对传统世卿世禄制发出挑战,提出“举贤才”、“因能授官”等口号,客卿制、养士制也为天下士人大开了入仕之门。至西汉初年,汉高祖发布求贤诏,要求各地“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1]。这里所说的“修行”和“帅众为善”两条标准,便与后来形成的“秀才”科有极为相近的意义。至文帝时,又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2]。以此为雏形,以后便形成察举制度中的贤良方正等科。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卫宏《汉旧仪》记载,武帝“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贞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上述制度在推行之初尽管仅限于丞相的辟召僚属,但对整个察举制度也发生了深远影响,此后在对秀才、孝廉的察举中,便有“三科”或“四科”取人之说。
两汉察举诸科目中,有些仅凭举荐便可获得官职,有些则要通过考试才能区分高下。如贤良方正、明经等科,都要求被举者有相当的文墨或才学,或精通儒经,故仅靠单纯的举荐是不够的,还要通过考试等途径方能充选。这种考试,当时一般被称为对策、射策、策试等。如西汉太子家令晁错在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被举贤良,“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 [3]。至东汉时,一些原来不进行考试的科目也增加了考试内容。其中如孝廉一科,就明确规定“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 [4]。这种以家法(经术)笺奏为内容的考试形式,改变了过去仅仅“以德取人”或“以能取人”的单纯做法,与科举制度在形式上有极为相近之处,因此也往往被后人与科举制度联系在一起,甚至称其“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 [5]。
两汉以后,九品中正制取代了察举制的地位,成为天下选拔人才的主要手段,察举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存在下来。尽管如此,在察举制度的某些固有科目中,考试手段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重视被举之人的经术学业几乎成为通例。如在魏文帝黄初三年(222年),曾下令“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 [6]。实际上是通过诏令的形式承认自东汉以来的对孝廉的考试制度继续有效。至魏明帝太和二年(228年),更进一步要求“贡士以经学为先” [7],强调经学在孝廉察举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也使考试的地位大为上升。在这种制度下,不仅要求各地被举荐上来的孝廉有较高的经学修养,并且还要通过经学考试。西晋时,察举各科的考试范围更加广泛,除孝廉继续试经以外,秀才也增加了“对策”考试之法,举凡文德武功、法令教化、贡士举贤、经义礼制、绥远靖边等现实问题都属于应对的范畴,在对策中所表现的文辞高下还影响“差次录第”。从此,孝廉、秀才二科,都重视对被举者文化水平的检测和考试,事实上已成为察举的重要科目。
南北朝时期,南朝刘宋曾明确规定“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及公卿所举,皆属于吏部,叙才铨用” [8]。同时还制定了对秀才的考试标准,“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 [9]。另外在对孝廉试经的规定中,也增加了要求被考者对经义进行论述发挥的条目,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全赖记诵。同时,自萧齐开始,随着儒学的逐渐兴盛,明经科也逐渐受到重视,成为几与秀才、孝廉地位相同的科目。
在北朝,北魏、齐、周也都实行察举秀才、孝廉制度,其对秀才策试文学辞采、孝廉考试经学章句等也都一如前朝。
总之,通过上述考察可以看出,在隋唐时期形成的科举考试制度实际上是从两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察举制度中发展而来的,其分科取士和对天下士人的考试制度都脱胎于察举制度之中,只不过前者是作为举荐的附庸而后者变为制度的核心罢了。因此,简单地把科举考试制度概括为“分科举人”,事实上是混淆了它与察举制度的区别,无益于对这一制度本质的揭示。
二、“投牒自进”不始于隋
科举制度中允许天下士人“投牒自进”或自我推荐的方法并非直到隋唐时才开始出现,而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萌生了。
南北朝时期,士人参加考试的条件比以往进一步放宽,于是自由投考或“自求秀才”等现象亦随之出现,科举制度的萌芽也愈来愈明显。如南朝梁武帝时,接连下过一些求贤的诏书,其中或称“今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 [10],或称“朕思阐治纲,每敦儒术……其有能通一经,始末无倦者,策实以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 [11]。上述是说,天下士人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那怕是出身于社会底层,只要能学通一经,便可参加官府考试,合格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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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考试结果授以不同官职。在这些诏书的影响下,社会上开始出现一批身份地位较低且非官学等所谓“正途”出身而得以应试的人。如戚衮“少聪慧,游学京都,受《三礼》于国子助教刘文绍,一二年中,大义略备。年十九,梁武帝敕策《孔子正言》并《周礼》、《礼记》义,衮对高第。仍除扬州祭酒从事史”[12]。蔡大宝“少孤,而笃学不倦,善属文。初以明经对策第一,解褐武陵王国常侍”[13]。王元规“少好学,从吴兴沈文阿受业。十八,通《春秋左氏》、《孝经》、《论语》、《丧服》。梁大通元年(527年),诏策《春秋》,举高第,时名儒咸称赏之。起家湘东王国左常侍”[14]。上述这些人,或于京师游学,或自学于家,或受业于民间,能够因通经入仕,显然都与梁武帝的前述诏书有关,亦即通过自我举荐的方式参加考试的。
如果说南朝梁时士人的自由报考还较隐晦的话,北朝士人的“自求秀才”则更为直接了。据《北史·刘昼传》载,刘昼“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言甚古拙……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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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尝以昼应诏”。又《北齐书·马敬德传》亦称,敬德好儒术,“河间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举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上述两例的“求举秀才”,所求的都只是参加考试的机会,带有明显的主动性,而不是像以前的士人那样坐等地方官察举。这种“求举秀才”之举,已与隋唐士人的“投牒自进”十分近似。
总之,“投牒自进”作为科举考试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有其历史的渊源过程。这一过程可谓开始于南北朝时期,其中尤以北朝士人的“求举秀才”最为明显。科举制度在推行以后所以能够允许士人“投牒自进”,并使之成为一种通行的准则,其根源正在于此。
三、黜退之法亦有其渊源
在探讨科举考试制度的特点时,一些研究者把它与以前的察举制度相比较,得出结论是后者所以优越于前者,在于它重视考试的结果,不合格者不录取,亦即所谓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诚然,察举制度选人重在地方官的举荐,考试仅是一种辅助手段,考试结果一般不影响被举荐者的得官,必要的优胜劣汰制度尚没有建立,但也不是说绝对如此。在察举制度推行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北朝晚期,对不合格者的淘汰之举事实上已经出现,说明“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作为科举制的特点之一,同样有其较早的渊源。
如前所述,自汉代开始推行的察举制度在开始时虽有分科举人的区别,但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考试制度,一些科目如孝廉、尤异、廉吏、秀才等科根本不用考试,仅凭地方官的举荐便可得到官职。但在同时的贤良、明经等科,则要举行一定程度的考试,其考试结果甚至影响获得官位的大小。另外在太学生射策时,其成绩也有甲、乙、丙科之分,不合格者甚至要被黜落,所谓“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15],正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史记·张丞相列传》记匡衡从博士受《诗》,“才下,数射策不中,至九乃中丙科”,显然是被黜落多次。同样,明经科也有等第之分,东汉顺帝即明令“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16],可证此科确有下第之人。同样,贤良对策也被区分为等第,前举晁错对策高第,便是其例。东汉章帝时,“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鲁)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17]。由上述可见等第之分在贤良方正的策试中也是存在的。只是,“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者皆被选,但有高下耳”[18]。西汉末年的贤良方正申屠刚因对策忤旨被罢归田里[19],应是一个仅见的特例。
东汉中叶以后,孝廉、秀才等科实行考试法,考试不中者皆被黜落。其制与西汉贤良、明经等科仅区分为等第,相比又前进了一步。史称顺帝阳嘉二年(133年)实行新制,全国被举孝廉中仅有三十余人通过考试,其数量大大低于往年,“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 [20],可知其数量较少的原因是由于许多人因未能通过考试而被黜落的缘故。西晋时,秀才科的考试同样有黜免的规定,“举秀才必五策皆通,拜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选”,便是当时推行的对不合格秀才的惩罚措施。此后,至南朝刘宋明帝时,对秀才考试成绩的判定办法有了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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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北魏孝明帝时,“初听秀才对策,第居中上已上,叙之”[21],意思是秀才对策以后,被评为中上等以上的人才能得官,否则就要被罢黜。由此可见,察举中的考试制度到了这时已经相当严格,各地士人即使被地方官举荐为秀才,若不能通过考试仍要被黜落,考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总之,在封建王朝对士人选拔的政策中,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其中都有升降黜落制度,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制度也越来越严格。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发现,察举制在推行之初尚依赖于举荐,其后则越来越注重考试,至南北朝后期,考试结果甚至成为士人能否得官的重要因素,所谓的“以程文为去留”已经上升到足以取代举荐地位的程度。量变终于引起质变,科举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变化中诞生的。
四、科举考试制度再认识
我们在以上三部分里,分别对科举考试制度的三大特点进行了探讨,指出无论是其中的任何一个特点,都能从此前的察举制度中找到根源,证明科举制度是由察举制度脱胎而来的一种考选制度。那么,科举制度究竟确立于何时?它与察举制度最本质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简言之,察举制度在南北朝后期衰落以后,其部分内容在隋朝时已转化为科举制度,至唐朝则完全为科举制度所代替。如前所述,察举制度到了南北朝后期,一些传统科目已变得有名无实,仅有秀才、孝廉、明经等科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在考试内容上,秀才主要考试文学辞采,孝廉与明经考试经术章句,都在不同程度地向文化方向转移,而孝廉与明经的考试也几乎不再存在差别。这种在考试内容上向文化方向的接近,促使了以举荐为核心的察举制度的结束,同时也使新的考试科目出现成为可能。所以至隋炀帝继位初年,“又变前法,置进士科”[22],使那些/学业优敏,文才美秀”的士人都有了被举荐的机会,“于是后生之徒,复相放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缉缀小文,名之策学,不以指实为本,而以浮虚为贵” [23]。由于进士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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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便引起天下士人的注意,加以在考试内容上与秀才等科相比更为简单,因此也充满了较大的活力。至唐代时,这一科目又得到了某些改进,特别是取消了对应试者资格的限制,使之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然后共同参加科场竞争,因此更使天下士人趋之若鹜,进士科也终于成为科举制度中的标志性科目。
科举制度既然由察举制度发展演变而来,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察举制度的许多痕迹。如果把二者加以比较,就会发现,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当然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其中最为本质的一点,应是在能否让天下士人共同参与、公平竞争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同。在察举制度下,能够被举荐的仅是极少数人,大批莘莘学子被排斥在外;科举制度则允许天下士人“怀牒自列于州县”,在共同的科目面前共同参加考试,决出高下。这种由少数人的特权到人人共享权力的转变,是一个制度向另一个制度的升华,同时也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因此,概括全文,我们认为科举考试起源于汉魏南北朝,但作为一种制度却“肇基于隋,确定于唐。其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日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才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 [24]
参考文献:
[1]《汉书》卷1《高祖纪》。
[2]《汉书》卷4《文帝纪》。
[3]《汉书》卷49《晁错传》。
[4] [20]《后汉书》卷61《左雄传》。
[5]《文献通考》卷34《选举考五》。
[6]《三国志》卷2《文帝纪》。
[7]《三国志》卷3《明帝纪》。
[8]《通典》卷145选举二》。
[9]《南齐书》卷36《谢超宗传》。
[10] [11]《梁书》卷2《武帝纪中》。
[12]《陈书》卷33《戚衮传》。
[13]《周书》卷48《蔡大宝传》。
[14]《陈书》卷33《王元规传》。
[15]《汉书》卷88《儒林传》。
[16]《后汉书》卷6《顺帝纪》。
[17]《后汉书》卷25《鲁丕传》。
[18]叶梦得《石林燕语》卷29。
[19]《后汉书》卷29《申屠刚传》。
[21]《魏书》卷9《肃宗纪》。
[22] [23]《旧唐书》卷101《薛登传》。
[24]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见燕京大学《史学年报》2卷1期。
(资料来源:《中州学刊》1999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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