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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比例-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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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3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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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


溺婴是封建社会里人们处置不需要婴儿的主要手段。在传统父权制度下的农业社会中,溺弃婴孩的受害者又以女婴为主。溺女行为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拟就溺女习俗本身、溺女盛行原因以及溺女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等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以期引起人们关注这项社会恶习。
一、 溺女习俗
溺女现象,源远流长,早在战国时就已流行,“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将无辜的生命扼杀于襁褓之中,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中已构成犯罪行为,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古代社会尤其是清朝时期对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已有认识。清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溺女问题,严禁民间溺女。康熙帝曾下令严禁抛弃婴儿,“凡民间贫不能养,弃所生子,或乳母主人子而弃其子者,皆善全之,俾得长育。其弃而不养者,严禁。”(《清圣祖实录》,卷43)光绪皇帝也曾下谕:“溺女必与严惩,归娶无从俭约。正其本原,籍挽薄俗。”(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第269卷,户部,蠲恤)与此同时,清政府还采取种种措施,诸如在各地设立女婴堂、保婴会等慈善机构收养女婴,以期减少溺女行为,但溺女行为仍相当普遍。可见传统风俗力量之强大。
清末,溺女现象在华北地区非常普遍。
首先,其存在的范围广泛。从地方志所载情况看,当时华北四省二县几乎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溺女之风。正如郑观应所讲:“按溺女之风近世各直省所在多有,相习成风,恬不为怪。无论贫者溺,即不贫者亦溺;无论生女溺,生男亦溺。各州县虽有育婴堂,而四乡骛远,人皆惮于抱送,往往生即溺毙以至展转效尤,日盛一日。”[1]可见,溺女现象在当时已经司空见惯,尤其是生活贫困的家庭,溺女行为更为严重,“杀婴在贫困的中国家庭是非常普遍的,甚至那些境况较好的中国人也这样做。几乎无法找到一个没有杀过孩子的家庭,有的甚至杀死了四五个自己的孩子。”[2]
其次,被溺杀的女婴数量惊人。李中清先生与王丰先生对清朝3000个具有皇室血统的家庭做了研究,发现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约有1/10的皇室女孩死于溺婴行为。民间的情况绝不逊于皇室,一般的小农家庭通常仅抚养一名女婴,“往往初生一女,犹货冀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lù@①。”(光绪《晋政辑要》,卷18,户制,恤政3)如此则被溺女婴数量非常大,“约计每年每邑溺死女孩的则数千,多且数万”。[3]《华北新闻日报》的一位撰稿人曾就160位50岁以上中国妇女进行调查,这160位妇女共生了631个儿子,538个女儿,“根据她们自己所说的,共杀了158个女儿,但其中没有任何妇女杀过自己的儿子”,被溺杀的女婴约占全部出生婴儿总数的3/10。但是在这160名妇女中“只有四位抚养的女儿超过了三个,还有一名妇女已经记不清杀死了多少个女儿。一个妇女最多可能杀死过自己的11个女儿!”[4]因此可以断定,实际被溺死的女婴比例绝对超过了3/10。
溺杀女婴的手段极其残酷,但由于风俗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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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早已忽视了其残忍性,所谓“杀人者莫不骇而恶之也,独于呱呱者溺而杀之,不自以为非,见之者弗骇弗恶焉,习而不察故也”。各地溺女的方法不同,有将刚出生的女婴丢入河湖、池塘中溺毙者,也有的地方将初生女婴用被子捂死,用破布等物将口鼻堵塞使其窒息而死。最普遍的作法是由接生婆或生身父母将女婴按入水盆淹死。对这种残酷的杀婴手段,有人作了淋漓尽致的描述:“孰道水无情,有情偏浸出胎婴。女儿原是赔钱货,……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一条银烛酸风烈,一盆清水澄心洁,此水何曾是洗儿,七分白沫三分血。”
所以,一些地方志和当时的文献称其为“恶习”、“恶俗”、“陋俗”、“弊俗”、“流弊”、“薄俗”、“天下第一伤心事”等。
二、 溺女盛行原因探析
溺女作为一种非人道的行为,千余年来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在道德上一直受到谴责。溺女行为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性别歧视观念是溺女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诗经·小雅·斯干》里有一段描写民间生育的情形:“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皇皇,朱芾斯皇,家室君王。”降临人间的如果是女孩,随便拿褓布裹裹,置之角落,但如果是男孩,则给他穿上正式的衣服,放在床上。男孩是璋,女孩是瓦。在习惯的随意中,无不透视着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性别歧视是指由社会文化形成的,以生理性别为基础的对女性的歧视,女性的主体性及其自身成长的需要被极大忽略,男尊女卑是“女人之常经,礼法之典教”,性别成为判定人的尊贵卑贱的通用尺度。
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对男性的重视形成鲜明的对比。清末,华北地区普遍流行着这样的习惯,母亲生育了男孩被称做“大喜”,生育了女孩被称做“小喜”。一家人新添了婴儿,邻里或熟悉的人便会关切地祝贺:“添了喜啦”!或是:“喜啦!”同时一定要加上句:“大喜?”如果生育之家添了女孩,公婆或丈夫一定会失意地说:“生了个女子”,那么祝贺者出于安慰之意,多说:“好!生了个千金”。在封建社会里,只有有钱有势人家的女儿才被称为“千金小姐”,安慰的话语中明显地带出了敷衍。华北地区还流行着一种与生育相关的习俗。如果某家生下男孩定要在门上挂红布,贴红条;生下女孩则只在窗户上贴红布,如同一纸窗花。其意为:女孩象花朵一样,只供欣赏;而男孩,却是家里的栋梁,家庭的希望。女孩长大后总要出嫁,故当时流传着“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民谣。这句民谣从功利的角度,反映了人们对家庭养育女孩所持的否定态度。性别歧视已发展成一种价值观,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女性的价值定位从来无法与男性相等。
其次,贫穷是女婴被溺的直接原因。清末,政府财政因连续不断的战争以及巨额赔款而陷入匮乏之境。本已脆弱不堪的小农经济受战乱、灾荒的打击濒临崩溃。农民终日劳作,不得温饱,还要承受政府差派的苛捐杂税,生活几近赤贫。由于缺乏抚养子女的必要的经济条件,而又没有控制生育的观念和手段,所以唯一的办法是溺婴,不仅是溺死女婴,迫不得已男婴也一样溺死,河南邓州“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5]通过这种原始的、野蛮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手段,来减轻生存压力。而在依靠简单劳动进行生产的农业社会中,从社会生产方面,奠定了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女性作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家庭中抚养的女孩越多越贫困,这使女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中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尊严。
近代以来,外国传教士大量进入中国,他们对中国人早已司空见惯的事情感到震惊。当一位外国女传教士指责她的有弱女行为的女教徒们残忍时,这些女教徒对她的指责大为不满,反驳到:“难道你认为我们不关心自己女儿吗?新婴儿将夺取他人嘴中的粮食时我们怎么办呢?”所以,女传教士后来“非常理解经济压力迫使父母杀死女婴的痛苦”。[6] 再次,清末以来华北地区婚姻论财习俗也是产生溺女行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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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婚嫁费用过高而溺死女婴的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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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生于富有家庭。父权社会实行聘娶制婚姻,要求男方家庭出聘礼,女方家庭出嫁妆。近代以来,婚姻论财的风气越来越严重,不仅看重男方的聘财,女方的嫁妆同样被看重,但论财婚俗主要强调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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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家庭的嫁妆,“男女婚嫁,女之母家殷实者,妆奁费固由母家担任。若系贫苦无力之家,则妆奁费由男家暗行给付女家,置备一切。”[7]一般而言,嫁妆的多少与家庭的社会地位成正比。清末,社会地位的高低主要以家庭拥有的财产为标准来衡量,越是富有的家庭,嫁妆也越多。山西举人刘大鹏在日记中曾对此现象做过记载:“妇家于去日已将妆奁送来,约值千余金。论者犹以为薄,谓妇家曹姓富甲于晋阳一川,而送此区区之奁,乌足以厌人心……”。[8]嫁妆负担过重,是富裕家庭溺女的重要原因,“富家之所以溺女者,非育之艰,乃嫁之艰耳。乡俗嫁赀日□倍厚,恒自罄产,不厚则为富家厌薄,且有因之而弃妇者,妇人之见,以为异日使其女不见重于夫家,不若即死堕地之初为尤得也,坐是相习成风,往往富家尤盛”(《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7,户政4)。
此外,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诸多禁忌与约束,在现实生活中也给家人、给自身造成许多烦扰。“古人有言:多男多虑。由今思之,多女尤多虑也。男则不事他人,令其读书求道,尚大焕家尚,女则出嫁于人,孝敬翁姑之礼皆由父母教诲,一有不到处,则被xù@②家侮慢,甚至xù@②不贤,倾家破产,至女穷困,反累父母。xù@②亡而女孀,日涕泣于父母之家,而别无他法以措置,余所以谓多女尤多虑也。”[9]
一些家庭为了避免麻烦而将女儿溺死,也可视作女婴被溺的一方面原因,如清代吴云在《得一录》中就曾有“怕女日后羞贻父母,故而溺女”的记载(吴云:《得一录》,卷2)。
三、 溺女引发的社会问题
溺女是一种建立在性别歧视基础上的非科学、非计划、非理性的限制家庭人口数量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1.造成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据研究人口出生的性别比例大体相等,人类有目的的溺女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后果是人口性别构成失调。根据调查统计,1911年,京师内外城男女性别比例为200:100;直隶为105:100,[10]山西省男女性比例高达135.5:100。1930年,河北省每100名女子与男子数目比为115.78;1931年河南为114.49;山东1933年为117.7。另据30年代中期对山西人口的总调查,在被调查的105个县中,有102个县是男性居民多于女性居民,每县平均男性人口较女性人口多12000余人。而对一些村落的调查结果也很典型地表明性比例失调的严重性,如山西霍县安乐村男女性比例是120:100,男性超过女性20%;定襄县史家岗村的女子数更少,其性别比例为131:100。[11]
虽然溺女不是导致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全部原因,但华北地区长时期、持续的性别比例失衡状况恰好说明溺女现象在其中的持久作用。社会性别结构的严重失调,意味着将有一定数量的男子无以为偶,从而影响人口的正常再生产,极易导致新一轮的人口恶性循环。
2.引发了一系列的恶劣婚俗。
首先,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结构,使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受到威胁,一些男子产生及早成家的愿望。由此引出两种结果:一是早婚流行,一是买卖婚盛行。虽然形成这两种恶习婚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是其中最的主要因素。其次,针对溺女行为,民间采取童养婚姻的方法避免溺女。这种童养婚姻,对于女方家庭而言,将女儿从小抱予男方家童养,可以省去抚养费用和嫁妆费用;而对于男方家庭,则可以省去聘财和结婚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童养媳是针对溺女现象而采取的一种经济互助行为,但就童养婚本身而言,它是一种不良的婚俗。第三,性别比例失调,将使一部分男子婚娶困难。人为导致男性无偶率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出妻、典妻、租妻以及收继婚等恶劣婚俗的出现和长期存在。这些恶俗,严重违背了伦纪风化,是社会道德沦丧的主要表现之一。
3.影响正常的社会风气。
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对社会风气也产生极大的影响,以其对娼妓业发展的刺激作用最为明显。以北京为例,清末民初战乱不断,政局动荡不安,妓业不仅能维持,而且有一定规模的发展,这与性别比例失调不无关系。
4.使社会犯罪率增高,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
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以及论财婚姻为买卖人口提供了条件。一些贫穷无力通过既定程序婚娶的男子,主要靠花费较聘财少得多的钱来买妻,这为人贩子的出现及增多提供了适宜的机会。在《大公报》中所记载的妇女刑事犯罪中,拐卖妇女占了相当的比例。而且,无法婚娶的男子多为无产少业的贫苦者,这些人是社会中最不稳定的成员,极易走向犯罪道路,致使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破坏。
【参考文献】
[1]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38.
[2] [英]吉尔伯·特威尔士,亨利·诺曼.龙旗下的臣民——近代中国礼俗与社会[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325.
[3] 郑观应集(上)[C].38.
[4] 龙旗下的臣民——近代中国礼俗与社会[M].325.
[5]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C].北京:三联书店,1957,473.
[6] 黄兴涛、杨念群.变化中的中国人[C].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199.
[7]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3.
[8] 乔志强.退想斋日记[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131.
[9] 退想斋日记[C].126.
[10] 根据1911年2月6日的《大公报》所公布的数字计算所得。
[11] 高石钢.民国时期中国农村早婚问题透视[J].宁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99,21(1):60.
字库未存字注释:
@原字竹字头下加(金加录)
@原字土加胥
(资料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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