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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 汉朝,固始,地理,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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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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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周波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居延新舊漢簡、肩水金關漢簡等屯戍文書、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中都保留有不少漢代地名。學者們利用這些地名資料補史之闕,已經取得了不少成績。不過受材料、釋字水平等諸多限制,他們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問題。肩水金關漢簡與張家山漢簡中的“贊”地即是一例。本文擬從釋字和系統整理出土材料出發,對兩批漢簡中的“贊”之地望及其有關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充分發掘其中所蘊含的歷史與地理信息。受水平所限,其中肯定存在不少錯誤及疏漏,也請學界同仁批評指正。

《肩水金關漢簡(貳)》原釋文中有“費”、“贊”兩縣名,分別見如下兩簡:
淮陽郡費備成里上造□腸年卅 第卅車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73EJT21:468
戍卒淮陽郡贊匠里滿願年廿六 73EJT22:80
以上兩簡皆是關於戍卒名籍的記錄。根據漢代文書“名縣爵里”的體例,“費”與“贊”均應為淮陽郡下轄縣名。
“費”縣《漢書·地理志》屬東海郡,與淮陽郡遠隔,“費”字釋讀恐不可信。查圖版,原釋文“費”字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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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釋文“贊”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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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結構、寫法皆同,顯應為一字。簡73EJT21:468所謂“費”字當從簡73EJT22:80釋為“贊”。武威漢簡《儀禮·甲本服傳》簡4 “贊楄柱麋(楣)”,《儀禮·甲本少牢》簡21“有(又)興受贊者[敦]稷”,兩“贊”字分別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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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引肩水金關漢簡兩字結構、寫法正合。據此可證此二字釋為“贊”當無問題。《集韻·換韻》:“贊,隸作賛。” 《肩水金關漢簡(壹)》簡73EJT10:550“贊”字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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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此形。上引肩水金關漢簡、武威漢簡“贊”所从“兟”旁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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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筆劃連寫,應屬“贊”字比較簡率的寫法。
肩水金關漢簡淮陽郡之“贊”當即《漢書·地理志》沛郡之“酇”縣(今河南永城縣)。《隸釋》卷七所引東漢靈帝建宁元年《沛相楊統碑》陰有‘故吏贊陳俊’題名,沛郡之“酇”正書作“贊”。[1]傳世文獻中亦有不少線索可尋。《漢書·地理志》:“酇,莽曰贊治。” 《漢書·地理志》:“酇,莽曰贊治。”《漢書·地理志》某縣,王莽改名為某治者常見。如漆,莽曰漆治;觀,莽曰觀治;黎,莽曰黎治;清,莽曰清治;慎,莽曰慎治。據此文例與上引資料,似王莽改名前沛郡之“酇”亦寫作“贊”。《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吳於是伐巢,取駕,克棘,入州來。”杜預注:“駕、棘,皆楚邑。譙國酇縣東北有棘亭。”《釋文》:“酇,才多反,又子旦反;或作贊。”由此看來,似晉杜預作注時沛郡之“酇”仍可寫作“贊”。
沛郡之“酇”《說文》、班固《泗水亭高祖碑》均寫作“䣜”。《漢書·地理志》、《說文》南陽郡亦有“酇”(今湖北均縣)。歷代以來圍繞蕭何所封之酇侯國、兩“酇”字之音讀討論頗多。從音讀來看,沛郡之“酇”、南陽郡之“酇”均有音嵯、音贊、兼嵯贊二音三說。[2]現在看來,沛郡之“酇”或曾先後有嵯、贊二音。段玉裁於《說文》“(䣜)今酇縣”下注云:“謂本為䣜縣,今為酇縣。古今字異也。班固《泗水亭長碑》曰:‘文昌四友,漢有蕭何。序功第一,受封於䣜。’正作䣜。《水經注》曰:‘渙水又東徑酇縣城南。《春秋·襄公十年》公會諸侯及齊世子光於䣜。今其地䣜聚是也。’按今三經皆作柤,酈所據作䣜,此皆古字作䣜之證。許云‘今酇縣’者,謂當時皆作酇,故著之。如邟縣既為周承休矣,而必存邟字,以著其始也。”說“䣜”、“酇”分別為古今字,應可信,故應劭(《漢書·地理志》顏注所引)、孫檢(《史記·蕭相國世家》裴駰集解所引)等注家皆謂沛郡之“酇”音嵯。《漢書·地理志》:“酇,莽曰贊治。”顏師古注:“應劭曰:‘音嵯。’師古曰:‘此縣本為䣜。應音是也。中古以來借酇字為之耳。讀皆為䣜,而莽呼為贊治,則此縣亦有贊音。’”梁玉繩《史記志疑》“酇”國下云:“《漢志》言王莽改沛酇為贊治,《隸釋》‘沛相楊統碑’陰‘故吏贊陳俊’,惟借酇為䣜,是以讀作贊音,又直作‘贊’字,非本音本字矣。”[3]皆認為沛郡之“酇”後亦有贊音。從上引肩水金關漢簡等資料看來,這一看法是有道理的。南陽郡之“酇”,諸家多從《茂陵書》音贊之說。不過此“酇”亦可能與沛郡之“酇”有關。李開元謂沛郡之“酇”見《史記·陳涉世家》,本秦縣名,沿革清楚,南陽郡之酇則不見有類似記載,其置縣可能與酇侯國更封有關。[4]據此,南陽郡之“酇”或亦當有嵯音。待考。
“酇”縣地處沛郡、淮陽郡邊境,據肩水金關漢簡知其地曾屬淮陽郡。下面我們就從居延新舊漢簡、肩水金關漢簡等西北漢簡所見淮陽郡屬縣及其轄域這一角度來進一步論證上引肩水金關漢簡之“贊”即《漢書·地理志》沛郡之“酇”這一觀點。
吳昌廉、陳直、何雙全、周振鶴都曾對居延漢簡中的郡(國)縣資料進行過整理,其中也涉及淮陽郡縣資料。[5]他們所整理出的淮陽郡屬縣如下:
1. 長平、扶溝、新平、貴堂、固始、苦、柘、夏陽、□[6]
2. 長平、囂、柘、苦、高平、扶溝、固始、陽夏[7]
3. 陳、苦、陽夏、扶溝、固始、新平、柘、長平、萊(?)、囂[8]
4. 陳、苦、陽夏、扶溝、固始、新平、柘、長平、莱(?)、囂(?)、城父[9]
吳昌廉、陳直所用資料僅限居延舊簡部份,何雙全、周振鶴則利用了居延新簡等資料,因此後兩位學者所列淮陽郡縣名要較前者為多。不過他們的相關研究也存在不少問題。吳昌廉、陳直所謂“貴堂”或“囂”縣見居延簡498.14A。相關簡文《居延漢簡考釋·釋文之部》作“戍卒淮陽郡□堂□里上造趙鹿”,[10]《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作“田卒淮陽郡囂堂邑上造趙德”, [11]《中國簡牘集成》作“田卒淮陽郡囂堂邑里上造趙德”。 [12]其中《中國簡牘集成》釋文除“囂”字有問題外,餘皆可信。“堂邑里”為淮陽郡縣下里名。所謂“囂”字,原圖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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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字據其殘存筆劃來看,無論是釋為“貴”還是“囂”恐皆不可信。《肩水金關漢簡(壹)》簡73EJT4:15、簡73EJT5:36皆有“淮陽郡譙”,其中“譙”字分別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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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居延漢簡498.14A之字結構與肩水金關漢簡“譙”字接近,或亦即“譙”字。陳直所謂“高平”見居延簡11.2,實為“新平”之誤釋。吳昌廉文“夏陽”後列“業商里”,云縣名不詳。此資料見居延簡293.7。所謂“業”字何雙全、周振鶴釋為“萊”。均不可信。此字任攀改釋為“華”,[13]馬孟龍指出“華”即“西華”,[14]可從。
2001年《肩水金關漢簡(壹)》公佈以後,黃浩波、晏昌貴分別撰《<肩水金關漢簡(壹)>所見郡國縣邑鄉里》、《增補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補周振鶴文所未備。他們所整理出淮陽郡(國)屬縣如下:
1.城父邑、陽夏、新郪、譙、傿、長平、固始、西華、圉[15]
2.陽夏、固始、圉、西華、長平、新郪、譙、蘄、城父邑、傿[16]
据黄浩波统计,《肩水金關漢簡(壹)》簡文中淮陽郡下縣邑有城父邑、陽夏、新郪、譙、固始、傿、長平、西華,淮陽國下有縣邑圉、陽夏。他們所整理出的資料也存在一些問題。簡73EJT10:41云:“淮陽國始昭陽里郭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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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波、晏昌貴均認為“國”與“固”字形相近,簡文“淮陽國始”應為“淮陽固始”之誤。此說恐不可信。“淮陽國始”應即“淮陽國固始”之省寫。居延漢簡、肩水金關漢簡等西北屯戍文書中郡(國)下縣名往往省寫(舊或以為脫文,不過漢簡中此例甚多,似不能用脫文簡單視之)。如居延簡293.7“淮陽郡華商里”即“淮陽郡西華商里”之省,居延簡303.13“大河郡平富西里”即“大河郡東平陆富西里”之省,[17]敦煌簡2086“金城郡榆縣傅墩□”即“金城郡榆中縣傅墩□”之省,肩水金關漢簡73EJT1:129“河南郡雒南樂里”即“河南郡雒陽南樂里”之省,73EJT1:167“钜鹿曲迎利里”即“钜鹿曲周迎利里”之省,73EJ T3:83“河內郡蕩邑陽里”即“河內郡蕩陰邑陽里”之省,[18]73EJT10:103“南陽郡博士度里”即“南陽郡博望士度里”之省。[19]故《肩水金關漢簡(壹)》中所見淮陽國屬縣共有圉、固始、陽夏。肩水金關漢簡73EJT9:45原释文有“淮阳郡西釜田里”。晏昌貴云:“原簡縣名作‘西’,當是脫‘華’字。”[20]據圖版,所謂“釜”當為“華”字之誤,原簡縣名本即作“西華”。又晏昌貴文淮陽郡下有“蘄”縣,此即居延簡293.7“華”之誤釋。據《肩水金關漢簡(壹)》淮陽郡有“傿”縣,看來何雙全、周振鶴將居延簡1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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傿桂陽里公士陳”之“傿”縣歸入陳留郡可能也是有問題的。[21]與此簡鄰近的居延簡149.60有“戍卒昌邑國”,昌邑國存在的時間極短,從武帝天漢四年置昌邑國至昭帝元平元年國除,不過24年。簡149.65的時代亦可能屬此期間,其時“傿”當屬淮陽郡(詳參下文)。
2012年《肩水金關漢簡(貳)》公佈,報告所見淮陽郡屬縣有固始(73 EJT21:121)、城父(73EJT21:260)、甯平(73EJT21:265)、圉(73EJT21:260、73EJT21:313、73EJT21:425、73EJT21:450)、贊(73EJT21:468、73EJT22:80)、栗侯國(73EJT22:18)、扶溝(73EJT22:98)、長平(73EJT24:21)、新郪(73EJT24:238),淮陽國屬縣有陽夏(73EJT21:248、73EJT21:329)、寧平(73EJT23:766)。其中甯(寧)平、栗侯國、贊均為以前所未見。甯(寧)平為《漢書·地理志》淮陽國下縣。栗侯國,《漢書·地理志》屬沛郡,漢武帝征和元年封。栗侯國、城父、譙均位於《漢書·地理志》沛郡東境,酇亦處沛郡東境,且與三縣鄰近。從西北漢簡所見淮陽郡屬縣及其轄域來看,讀“贊”為“酇”也是非常合適的。
綜合上面的討論,居延新舊漢簡、肩水金關漢簡等所見淮陽國屬縣有圉、固始、陽夏、寧平,均見《漢書·地理志》“淮陽國”下。淮陽郡屬縣除《漢書·地理志》“淮陽國”所屬陳、苦、陽夏、寧平、扶溝、固始、圉、新平、柘九縣外,還包括北部《漢書·地理志》陳留郡屬縣傿,南部汝南郡屬縣西華、長平、新郪,東部沛郡屬縣城父、譙、栗侯國、贊(酇)。
西北漢簡中有些郡(國)縣情況同《漢書·地理志》的記載是有出入的。西漢時代郡國交替及隨之而來的屬縣變遷是一個重要原因。淮陽一地即其例。淮陽郡國沿革情況,全祖望《<漢書·地理志>稽疑》、王先謙《漢書補注》、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均有討論。综合學者們的研究,淮陽一地郡國變遷如下:故屬秦淮陽郡,楚漢之際属楚國。高帝五年屬漢,六年置淮陽郡,十一年置淮陽國立子友,有淮陽、潁川二郡。惠帝元年,友徙趙,淮陽國除,二郡屬漢。呂后元年以淮陽郡復置淮陽國,立強及武。八年呂氏敗,國除為郡。文帝四年復置淮陽國,徙子代王武王淮陽,十二年又徙梁,淮陽國除,分淮陽郡南部置汝南郡。景帝二年以淮陽郡、汝南郡立子餘、非,三年皆除。宣帝元康三年復置淮陽國立子欽。
《漢書·地理志》反映的是西漢末期成帝元延、綏和年間的行政區劃建制,而居延新舊漢簡、肩水金關漢簡基本上屬西漢中晚期昭帝、宣帝時期的文獻,其時代不同,淮陽郡(國)的屬縣及轄域也存在很大差異。陳直、周振鶴等都曾據居延漢簡指出長平之歸汝南郡當在宣帝元康三年。如陳直云:“《居延漢簡釋文》卷三、一頁,有簡文云:‘田卒淮陽郡長平業陽里公士兒尊(原誤釋作鬯尊),年二十七。’(其他有淮陽長平名籍者計八見,茲僅舉一例。)志文長平屬汝南郡,不屬淮陽國。淮陽在景帝四年以後,宣帝元康三年以前期間置郡,木簡即彼時之物,知當時淮陽郡範圍擴大。至宣帝立子欽為淮陽王,復為國時,將所屬多縣分割於鄰近各郡,《地理志》所紀,係哀平時情況。” [22]周振鶴云:“《漢志》淮陽國有陳、苦等九縣。宣帝元康三年至成帝元延末年的淮陽國與《漢志》所載相當(樂平當為鄉聚,可略而不記);文帝十二年至宣帝元康三年之淮陽郡(國)比《漢志》淮陽國多一長平縣;惠帝元年至文帝十一年之陳郡(淮陽國)又多襄邑、傿、寧陵三縣。” [23]黃浩波云:“今以《肩水金關漢簡(壹)》所見簡文觀之,文帝十二年至宣帝元康三年之淮陽郡(國)比《地理志》淮陽國至少多有城父邑、新郪、譙、傿、長平、西華六縣;而傿縣之屬陳留郡則晚至宣帝元康三年。”現在看來,文帝十二年至宣帝元康三年淮陽郡(國)較《地理志》“淮陽國”至少要多傿,西華、長平、新郪,城父、譙、栗侯國、贊(酇)八縣,諸縣分別就近劃歸旁郡陳留、汝南、沛都應在元康三年復置淮陽國時。不少學者都指出西北漢簡戍卒籍貫所在地淮陽郡較多這一現象。陳直更進一步認為淮陽等郡人民比例佔多數,與《漢書·趙充國傳》所云留汝南、淮陽步兵屯田是相符合的。[24]從我們所整理的淮陽郡縣資料看,西北漢簡所見淮陽郡下共轄17縣,涵蓋了《漢書·地理志》淮陽國及其北部、東部、南部諸邊縣(西部潁川郡自惠帝元年屬漢一直為漢郡,其轄域亦比較穩定),看來這17縣應大體反映文帝十二年至宣帝元康三年淮陽郡的轄域情況。
《漢書·賈誼傳》文帝十二年採賈誼策,徙淮陽王王梁並“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以益之。周振鶴推測“益梁之三城當為《漢志》淮陽國北邊,陳留郡境內的襄邑、寧陵、傿縣”,且據此逆推惠帝元年至文帝十一年淮陽郡(國)之屬縣。[25]現在看來亦值得商榷。據上文,文帝十二年之淮陽郡仍有傿縣,則所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或僅襄邑、寧陵二縣而已。西北漢簡所見十七縣,加襄邑、寧陵二縣及《漢書·地理志》汝南郡諸縣(無期思、弋陽、定陵等),[26]大致就是漢初淮陽郡(國)所轄範圍。
接下來談談與淮陽郡有關的一個問題。《史記·梁孝王世家》武帝元朔中,削梁八城。關於梁所削八城,譚其驤、周振鶴均有論。譚其驤《秦郡界址考》“碭郡”下云:“西界至大梁,辨見三川。北無濟陰,辨見東郡。西南柘、苦二縣當屬陳,《漢志》如是也。南界當有《漢志》沛郡西北諸縣之地。《梁孝王世家》:武帝元朔中,平王襄有罪,削其八城。(《漢書·文三王傳》作五縣,錢氏大昕已證其不可信。)《王子侯表》,孝元以後梁王子分封屬沛者又八國。以地望準之,自鄲、譙北至芒、栗,則所削八縣也;自栗以西北,則分封別屬八邑也。沛與山陽、陳留皆鄰接梁國,所以知削縣入沛者,以《漢志》三郡領縣之數,沛為特多也。故吳、楚之反,先擊梁棘壁,足證其時碭南之地,猶為梁有。(棘壁即《睢水注》之棘亭,在芒縣西南。)”[27]周振鶴云:“梁所削八城,其五城當入沛,即《漢志》沛郡西北瀕梁之譙、酇、芒、敬丘、建平。《史記·梁孝王世家》云:‘吳楚齊趙七國反,吳楚先擊梁棘壁。’棘壁即《睢水注》之棘亭,《郡國志》在酇縣東北。是其附近五縣景帝間仍屬梁國,至元朔中方削以屬沛。……梁所削之其他三城,只能作一推測:一為《漢志》山陽之薄縣,一為陳留之傿縣、寧陵;傿、寧陵二縣地處《漢志》淮陽與梁國之間,當即文帝簡益梁的淮陽三城之二,至此又削畀陳留。”[28]黃浩波云:“今由簡文可知,譙縣並未由梁國直入沛郡,而是由淮陽而入,至元康三年方為沛郡屬縣。而傿縣亦未直由梁國入陳留郡,而是先歸淮陽,又由淮陽歸陳留。由此,梁國所削八城之名目及歸屬流向似皆可再商。”按漢初梁、楚兩國相鄰,據《史記·梁孝王世家》“吳楚先擊梁棘壁”,梁之南界應在建平、敬丘、芒一綫。上文已經指出,酇、譙、城父漢初應屬淮陽郡(國),而據徐州北洞山楚王墓與獅子山楚王墓所出封泥,漢初楚國所轄封域西北應無沛郡之栗、建平、敬丘、芒四縣。據此可推知梁所削八城應有沛郡西北瀕梁之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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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敬丘、芒四縣。

肩水金關漢簡“贊”縣的考訂也有助於我們對張家山漢簡 “酇”、“贊”二地的辨識。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簡447—450云:
胡、夏陽、彭陽、朐忍、郪、資中、閬中、[29]臨邛、新都、武陽、梓潼、涪、南鄭、宛、穰、溫、脩武、軹、楊、臨汾、九原、咸陽、原陽、北與(輿)、旗(?)陵、西安陽、下邽、斄、鄭、雲陽、重泉、華陰、慎、衙、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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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田、新野、宜成(城)、蒲反、成固、圜陽、巫、沂陽、長子、江州、上邽、陽翟、西成、江陵、高奴、平陽、降(絳)、酇、贊、城父、公車司馬、大(太)倉治粟、大(太)倉、中厩、未央厩、外樂、池陽、長陵、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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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鄉部二百石。
原整理者於“酇”下云:“酇,屬沛郡。”於“贊”下云:“贊,又名酇國,屬南陽郡。”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認為“酇”當屬南陽郡。又於“贊”下注云:“《漢志》沛郡有酇縣,但不應屬漢。存疑。”[30]後又修訂其說,認為“酇”即沛郡酇侯國,漢初屬楚國。[31]《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下簡稱《釋讀》)於“酇”下注云:“廖伯源推測,蕭何初封沛郡之䣜縣,已習慣寫作酇,行政文書寫作蕭何封‘酇侯’。蕭何夫人同封酇侯在高后二年,或遲於《二年律令》頒佈之時間,故《二年律令·秩律》仍將南陽郡贊縣書作‘贊’,與沛郡之䣜縣寫作‘酇’不同。其後,南陽郡贊縣改作酇侯國,故《漢書·地理志》沛郡䣜縣與南陽郡贊縣皆寫作‘酇’。晏昌貴懷疑《秩律》中‘酇’當是南陽屬縣,‘贊’則是《秩律》始作者所注的音,後來的抄寫者不明其故,乃一併抄入,遂成其誤。另一種可能是,酇其時為蕭何夫人之封國,與豐、沛同例,亦有特殊地位,其地雖在楚國,其長官則屬中央。今按:相家巷秦封泥有‘酇丞之印’,知秦已有‘酇’縣。《秩律》‘酇’屬《漢志》沛郡,‘贊’屬南陽郡,分別清楚,則秦封泥‘酇’縣當同《秩律》所見之‘酇’。從出土材料看,《漢志》沛郡之‘酇’秦漢初原本作‘酇’。《說文》作‘䣜’,則其時當已改作‘䣜’字。”又於“贊”下注云:“《漢書·地理志上》南陽郡下作‘酇’,侯國名。”[32]
從肩水金關漢簡、《沛相楊統碑》陰之“贊”即沛郡之“酇”來看,原整理者“贊,又名酇國,屬南陽郡”,周振鶴“酇”即沛郡酇侯國,晏昌貴“贊”為“酇”字注音諸說恐皆不可信。綜合各方面考慮,我們認為《二年律令·秩律》之“酇”應為《漢書·地理志》南陽郡之“酇”,“贊”應為《漢書·地理志》沛郡之“酇”。王國維早已指出漢初無沛郡。其云:“而漢郡之增,實在孝景之世。(三年)七國反,即平其地,又以其餘威削諸侯,于是始得……沛郡于楚。”[33]又云:“沛郡本秦泗水郡,至項羽都彭城后,徙治彭城,遂名彭城郡。漢初為元王交所都。景帝四年,封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殆不盡與彭城故地。沛郡之置,當在此時。觀高帝十二年春吳濞尚為沛侯,可知,此時尚無沛郡。是歲復豐、沛二縣為天子湯沐邑,其他縣城屬楚國。《水經·獲水注》謂‘楚元王冢在蕭山之同孝山’,足證沛郡諸縣多屬楚國,或分屬梁之碭郡。《史記》謂內地自山以東盡諸侯地,則漢初固不得有沛郡也。”[34]其說當是。根據上面的討論,“贊(酇)”漢初當處淮陽國。
《漢書·蕭何傳》:“(漢六年)上以何功最盛,先封為酇侯,食邑八千戶。……孝惠二年,何薨,諡曰文終侯。子祿嗣,薨,無子。高后乃封何夫人同為酇侯,小子延為筑陽侯。孝文元年,罷同,更封延為酇侯。”《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於“酇”侯國下云:“孝惠三年,哀侯祿嗣。六年薨,亡後。高后二年,封何夫人祿母同為侯。”“筑陽”侯國下云:“高后二年,定侯延以何少子封,孝文元年更為酇,二年薨。”[35]蕭何所封之酇侯國,歷來有兩說:其一為南陽郡之酇,其二為蕭何初封沛郡之酇(䣜),後更封於南陽郡之酇。如《史記·蕭相國世家》:“高祖以蕭何功最盛,封為酇侯。”集解:“文穎曰:‘音贊。’瓚曰:‘今南鄉酇縣也。’孫檢曰:‘有二縣,音字多亂。其屬沛郡者音嵯,屬南陽者音讃。’按《茂陵書》,蕭何國在南陽,宜呼讃。今多呼嵯,嵯舊字作䣜,今皆作酇,所由亂也。”《漢書·高帝紀》:“相國酇侯下諸侯王。”顏師古注:“臣瓚曰:‘《茂陵書》何封國在南陽。酇音贊。’師古曰:“瓚說是也。而或云何封沛郡酇縣,音才何反,非也。案《地理志》南陽酇縣云侯國,沛酇縣不云侯國也。又南陽酇者,本是春秋時陰國,所謂遷陰于下陰者也。今為襄州陰城縣,有酇城,城西見有蕭何廟。彼土又有筑水,筑水之陽古曰筑陽縣,與酇側近連接。據何本傳,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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薨之後子祿無嗣,高后封何夫人同為酇侯,小子延為筑陽侯。孝文罷同,更封延為酇侯。是知何封酇國兼得筑陽,此明驗也。但酇字別有䣜音,是以沛之䣜縣,《史記》﹑《漢書》皆作酇字,明其音同也。班固《泗水亭碑》以蕭何相國所封,與何同韻,於義無爽。然其封邑實在南陽,非沛縣也。且《地理志》云王莽改沛酇曰贊治,然則沛酇亦有贊音。䣜、酇相亂,無所取信也。說者又引江統《徂淮賦》以為證(引者按:即‘戾䣜城而倚軒,實蕭公之故國’),此乃統之疏繆,不可考覆,亦猶潘岳《西征》以陝之曲沃為成師所居耳。斯例甚多,不可具載。”段玉裁於《說文》“南陽有酇縣”下注云:“《漢·地理志》:‘南陽郡酇侯國。’孟康曰:‘音讚。’按南陽縣作酇,沛郡縣作䣜,許二字畫然不相亂也。在沛者後亦作酇,直由莽曰贊治而亂。南陽酇音讚,沛䣜及改作酇字皆音嵯,音亦本不相亂。蕭何始封之酇,《茂陵書》、文穎、臣瓚、顏師古、杜佑皆云在南陽,江統、戴規、姚察、李吉甫、今錢氏大昕皆云在沛,在沛說是也。始封於䣜,高后乃封之南陽之酇與筑陽,文帝至莽之酇侯皆在南陽,故《地理志》於南陽云酇侯國,而沛郡酇下不云侯國,為在沛者不久也。諸家所傳班固作《泗水亭高祖碑》云:‘文昌四友,漢有蕭何。序功第一,受封於䣜。’以韵求之,可以不惑。”從上引三家之說可知,持蕭何所封在南陽郡之酇一說者,據臣瓚所引《茂陵書》及班固《漢書·地理志》立論;持蕭何初封沛郡之酇(䣜),後更封於南陽郡之酇一說者,據班固《泗水亭高祖碑》及江統《徂淮賦》立論。對於諸說之優劣,李開元、廖伯源二位學者有駁議,且均主後一說。[36]持後一說者又有呂后二年更封、孝文元年更封兩說。《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酇”侯國下索隱云:“酇,音贊。縣名,在沛。劉氏云:‘以何子祿嗣,無後,國除;呂后封何夫人于南陽酇。’恐非也。”劉氏即持呂后二年更封說。上引段注、梁玉繩《史記志疑》亦持此說。[37]《史記·三王世家》:“續蕭文終之後于酇。”索隱:“蕭何初封沛之酇,音贊。後其子續封南陽之酇,音嵯。”是司馬貞認為更封應在孝文元年“罷同,更封延為酇侯”時。李開元指出,文帝元年採取侯國遷移政策,將散處在各王國中的侯國遷出,安置於漢郡中,酇國之更封應與此有關。[38]其云:“(文帝元年)其時正當漢徙侯國出王國之時,如蕭延繼侯國於梁楚間之東酇(引者按:即沛郡之酇),則正當遷移之例,殊為不便,故文帝乃因蕭延築陽之故國舊封改名,新立一酇國,以免去侯國遷移之煩,此當是蕭延由築陽侯‘更為’或‘更封’為酇侯之意,也即是日後西酇(引者按:即南陽郡之酇)之起源。”[39]《二年律令·秩律》“酇”、“贊(酇)”二縣同時出現,表明呂后二年南陽郡之酇,淮陽國之酇均應屬漢廷。這為我們解決蕭何所封酇侯國問題提供了新的線索。淮陽國之“贊(酇)”得以出現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似乎只能用“贊(酇)”其時為諸侯王境內之侯國來解釋。周振鶴云:“漢初制度,除漢郡(即中央直屬郡)外,另有兩種封建形式,一是諸侯王國,下轄郡縣;一是侯國,等同於縣級政區,不管其位於漢郡或諸侯王國之中,均歸中央直屬。侯國與中央的這一關係,史書上雖未明言,但可以推斷出來,而《秩律》則印證了這一推斷,所以上述約274縣其實是分佈在漢郡裏的縣道邑國與分佈在諸侯王國裏的邑與侯國的記錄。”[40]南陽時為漢郡,故“酇”出現於《二年律令·秩律》是沒什麽問題的。“贊(酇)”呂后二年既為侯國,則南陽郡之“酇”似應為縣。不過從“酇”列於八百石秩(南陽郡八百石縣僅有宛、穰、新野、酇),且與“平陽”、“絳”、“ 贊(酇)”、“城父”這些侯國寫在一起來看,似不能排除漢初蕭何酇侯國兼食“酇”、“贊(酇)”二地這一可能。《史記·蕭相國世家》:“(高祖六年)高祖以蕭何功最盛,封為酇侯,所食邑多。……是日,悉封何父子兄弟十余人,皆有食邑。乃益封何二千戶,以帝嘗徭咸陽時何送我獨贏奉錢二也。……(高祖十一年)使使拜丞相何為相國,益封五千戶,令卒五百人一都尉為相國衛。”蕭何之酇侯國經益封食邑過萬戶,確有可能兼“酇”、“贊(酇)”二縣。[41]若“酇”為縣,則呂后二年更封一說似更有可能。李開元認為酇侯國更封與文帝元年採取的侯國遷移政策有關,故力主文帝元年更封說。不過據陳蘇鎮研究,這一政策僅針對於淮南國和齊國,並未向其他諸侯國推廣。[42]由此看來,文帝元年更封一說恐證據不足。惠帝六年蕭何子祿死,無子國絕,呂后二年乃更封何夫人於南陽郡之酇,呂后二年更封一說從情理和時機上來看都是很合適的。[43]《二年律令·秩律》頒佈時間亦在呂后二年,其中“贊(酇)”為侯國而“酇”為縣,或是由於更封時間晚於《二年律令》頒佈時間的緣故。
《二年律令·秩律》是呂后二年關於朝廷及地方官員秩級的規定。律文較為全面系統地載有漢初上自朝廷公卿文武百官和宮廷官員及其屬吏,下自漢廷直接管轄的郡、縣、道直至鄉部、田部等基層行政組織長吏和少吏,以及列侯、公主所封食邑的吏員名稱和秩祿石數。 “贊(酇)”其時為分佈在諸侯王國境內之侯國,直屬於漢朝廷,故而得以出現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事情看來是圓滿解決了。可問題是並不是所有的漢郡裏的侯國和諸侯王國裏的侯國都出現在《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周振鶴認為《二年律令·秩律》所列侯國僅約20個,比較特殊。其云:“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謎,即高帝、惠帝與呂后三代分封了許多侯國,這些侯國既都是縣級單位,而且呂后二年大多尚存,何以卻不出現在上述272縣之中?這些未出現的侯國在漢郡在諸侯王國內都有,如長修侯國應在河東郡,汁方侯國應在廣漢郡,但《秩律》都不見,而這兩地在《漢志》裏都有(只是汁方作什方),儘管已廢為縣。又如淮南國,在高帝時已存在兩個侯國,其中一個是蓼,一個是期思。這兩個侯國也應在《秩律》裏,但亦不見。而且不見的多是在諸侯王國境內的侯國,令人費解。”張莉對周振鶴所提出的問題,有進一步的討論。據其統計,《秩律》共有沛、軹、平陽等20個侯國,基本上屬“地望在中央直屬郡內”者。針對這一現象,她認為:“……所封者多爲皇子或外戚,或則多爲在功臣位次中排名靠前者,即不然亦往往封侯較晚,多有在高帝末年擊英布、盧綰役中建功者,疑其多爲當時尚在漢廷任職者。……頗疑凡出仕漢廷者,由於無法自理侯國事務,故中央爲其支付縣令/長之俸祿,此亦屬於對於任職中央者的一項福利政策。然如曲逆(陳平封國)、安國(王陵封國)等何以不出現在秩律中,仍令人費解,或與漢初侯國與地望所在王國之關係有關。……”[44]按照漢初制度,列侯例不就國, “多居長安”(《漢書·文帝紀》),其中不少都應任職於漢廷,若以“凡出仕漢廷者”為準則《秩律》所列侯國應遠不止20之數。又張莉所整理的侯國資料存在不少問題,這也影響到了其結論的可信度。我們認為《二年律令·秩律》所列侯國的標準究竟為何,仍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下面我們就從這一角度,來進一步論證“贊(酇)”其時應為侯國。
根據我們的研究,《二年律令·秩律》所載縣名中應有如下侯國:[45]
軹(河內)、平陽(河東郡)、降(絳)(河東郡)、酇(?南陽郡)、贊(酇)(淮陽國)、城父(淮陽國)、汾陰(河東郡)、蓾(北地郡)[46]、楬<栒>邑(北地郡)、平都(上郡)、陽陵(?巴郡)、阿(陭)氏(上黨郡)[47]、壺關(上黨郡)、河陽(河內郡)、汲(河內郡)、襄城(潁川郡)、[48]共(河內郡)、隆慮(河內郡)、中牟(潁川郡)、潁陰(潁川郡)、舞陽(潁川郡)、啓封(潁川郡)、女(汝)陰(淮陽國)、焉(傿)陵(潁川郡)[49]
這其中“楬<栒>邑”侯國,上引周振鶴文、張莉文均無。據我們考證,“楬<栒>邑”即《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之“栒”,《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之“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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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國。[50]《漢志》右扶風下有“栒邑”。漢初三輔地不封列侯,漢初“栒邑”侯國應屬北地郡。[51]
周振鶴、張莉均認為《秩律》之“沛”為侯國名。我們的看法則與之有別。《秩律》簡443—444:“櫟陽、長安、頻陽、臨晉、成都、□,雒、雒陽、酆(豐)、雲中、□、高陵、□□、新豐、槐里、雍、好畤、沛、郃陽、郎中司馬,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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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長史正、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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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尉丞六百石。”“酆(豐)”、“沛”之令或長與內史諸縣“櫟陽”、“長安”,大郡郡治“雒”、“雒陽”等之令或長排列在一起,秩均為千石,屬第一等。學者多認為《秩律》之“沛”為侯國。如周振鶴云:“豐、沛則漢高帝故鄉,亦有特殊地位,恐怕不是所在地之楚國所能管轄。且沛先為吳濞封國,後濞為吳王,呂后元年又以之封兄子,故應為楚國境內屬中央的一個侯國。”[52]張莉也將“沛”列為侯國。其云:“不難看出,除沛、女陰等少數侯國外,其餘侯國均位於漢廷直屬郡,沛縣作爲劉邦故里地位特殊,不可與普通縣同等而語。”按《史記·高祖本紀》:“(十二年)且朕自沛公以誅暴逆,遂有天下,其以沛為朕湯沐邑,復其民,世世無有所與。”又“乃並復豐,比沛。”《秩律》“酆(豐)”,“沛”出現在同一條律文中,秩皆為千石,也證實了《高祖本紀》的記載,漢初“酆(豐)”、“沛”一直是作為高祖或呂后的湯沐邑存在的。晏昌貴認為,“豐”、“沛”地雖在楚國(沛郡),其長官或屬內史,[53]或是。
張莉以“陽陵”為侯國,屬廣漢郡。按高帝六年封傅寬為陽陵侯,元狩元年國除為縣。《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陽陵”下《索隱》:“陽陵縣屬馮翊。《楚漢春秋》作‘隂陵’。”《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陽陵”下王先謙《補注》:“《索隱》:陽陵縣屬馮翊。《楚漢春秋》作‘隂陵’。錢大昭《廿二史考異》云:陽陵景帝更名,漢初未有也,隂陵,九江縣。”《漢志》左馮翊“陽陵”縣條下本注云:“故弋陽,景帝更名。莽曰渭陽。”此“陽陵”為景帝陵,知漢初“陽陵”顯然不在左馮翊。故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二“漢侯國”條認為三輔並無侯國,“陽陵”應為鄉名同於縣者。顧炎武說恐怕也是有問題的。陽陵侯傅寬封五千戶,位次第十,謂其所封之“陽陵”為鄉名,是值得懷疑的。“陽陵”除見於《秩律》外,亦見於里耶秦簡,我們曾考證秦、漢簡之“陽陵”有可能屬巴郡。[54]不過高帝封侯,似無有遠至巴郡者。《秩律》“陽陵”是否即《史記》、《漢書》所見“陽陵”侯國,仍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
張莉以“城父”侯國屬潁川郡,也與我們的看法不同。“城父”,原整理者認為屬沛郡。周振鶴以為父城之倒,屬潁川郡。其云:“此縣《志》在沛郡,時屬楚國,又非侯國,不應屬漢,也許是父城之倒?父城屬潁川郡。”[55]晏昌貴則認為此“城父”即颍川郡父城縣,引楊守敬《城父、父城考》為據,認為《地理志》早期版本作“城父”,今本作“父城”乃後人傳抄之誤。[56]我們曾贊同楊說,於《秩律》“城父”下注云:“楊說至確。相家巷秦封泥有‘新城父丞’,則秦時亦當有故城父,並為縣名。《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故城’侯國, 高帝六年以封尹恢,高后三年,奪爵為關內侯,國除為縣。《索隱》:‘《漢表》作城父,屬沛郡。’則《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以封尹恢之‘城父’,當即故城父。兩‘城父’中沛郡之‘城父’立縣更早,《索隱》謂以封尹恢之“城父(故城父)”屬沛郡,有一定的根據。《秩律》‘城父’前不冠新故,屬沛郡,潁川郡皆有可能。”[57]今按居延新簡EPT56.68 “父城第一車父南陽里執毋適”,此“父城”顯然就是颍川郡之父城。楊守敬、晏昌貴《地理志》“父城”乃後人傳抄之誤一說實不可信。我們認為《秩律》“城父”應為侯國,漢初當處淮陽國。《左傳·昭公九年》:“楚遷許於夷,實城父。”此“城父”即沛郡之城父。《左傳·昭公十九年》:“費無極言於楚子曰……若大城父而置大子焉……故大子建居於城父。”杜預注:“城父即襄城城父縣。”此“城父”即潁川郡之父城。王輝以為“新城父”當指以上二城父之一。[58]按兩城父中沛郡之城父立縣更早,故《史記》又稱“故城”,則“新城父”當即潁川郡之父城。《秩律》潁川郡無“新城父”或“父城”,則漢初或有省併。從居延新簡看潁川郡“新城父”漢代當改為“父城”。秦有潁川、南陽兩陽城,“新陽城”漢代改為“堵陽”,可資參考。《漢書·曹參傳》:“(曹參)從南攻犨,與南陽守齮戰陽城郭東,陷陳,取宛,虜齮,定南陽郡。”顏師古注:“應劭曰:‘今堵陽。’”《漢書·地理志》南陽郡堵陽,“莽曰陽城。”王先謙《漢書補注》:“縣在秦名陽城,見《曹參傳》注。莽復故。”其說當是。秦封泥有“新陽城丞”,王輝疑為汝南郡之新陽或汝南郡陽城侯國,[59]恐皆不可信。此“新陽城”即南陽郡新陽城縣,《二年律令·秩律》作“陽成(城)”,[60]則改陽城為堵陽應在此之後。
周振鶴認為《秩律》有三個淮陽國屬縣,即慎、汝陰侯國、陽成。其云:“呂后時的淮陽國按理應有陳郡一郡之地,即大致為《漢志》淮陽國與汝南郡之和。汝南郡絕大部分縣都不在《秩律》中也證明了這一點。但是除女陰外,其他二縣為何在《秩律》中無法得到解釋,是否這二縣與侯國也有關係?地名有時有互倒的現象,《秩律》中陽成會不會是成陽之倒,成陽即為淮陽國境內一侯國。慎雖非侯國,但淮陽國境內有慎陽侯國,《秩律》有否可能脫一陽字?當然這樣想不一定合理,仍以存疑為妥。”[61]按此“陽成”,晏昌貴認為即南陽郡之“陽城”,[62]說是。周振鶴以汝陰為侯國,屬淮陽國,亦當可信。高帝六年十二月封夏候嬰為汝陰侯,武帝元鼎二年國除為縣。“汝陰”《漢書·地理志》屬汝南郡,漢初當在淮陽國境內。周振鶴以“慎”為“慎陽”之誤,恐證據不足。以“慎”為侯國亦不能解釋此縣為何與內史諸縣排列在一起,且其令或長秩八百石(列第二等縣)這一現象。此縣原整理者屬內史,即是從《秩律》“慎”前後地名均為內史屬縣推導得出的。不過《漢書·地理志》三輔地並無“慎”縣,故此說恐亦不足信。我們認為“慎”即《漢書·地理志》汝南郡之慎縣,漢初當處淮陽國。《漢書·諸侯王表》:“漢興之初,海內新定,同姓寡少,懲戒亡秦孤立之敗,於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諸侯比境,周匝三垂,外接胡越。天子自有三河、東郡、潁川、南陽,江陵以西至巴蜀,北自雲中至隴西,與京師內史凡十五郡,公主、列侯頗邑其中。”其言頗邑漢郡中,則亦有處王國中者。上文已經指出,“豐”、“沛”兩邑亦與內史諸縣排列在一起,或表明其屬內史管轄。以之為參照,“慎”雖處淮陽國境內,其時亦有可能為呂后(或皇后、公主等)之邑,故能直屬中央,且其令或長與內史斄、鄭等縣同秩次。
綜上所述,《秩律》應有22—24個侯國,其中3個侯國地處淮陽國,其餘均在漢郡。《秩律》軹、平陽、降(絳)、酇(?)、贊(酇)、城父均列為二等縣,其令或長秩八百石,其餘侯國均列為三等縣,其令或長秩六百石。我們認為這些侯國均應為縣侯國,故而得以出現在《秩律》中。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侯國考》云:“漢制,列侯所食邑為侯國。西京侯者,封戶有多少,所食或盡一縣,或止一鄉一亭,皆以侯國稱之。如陳平封陽武之戶牖鄉,公孫丞相封高成之平津鄉,匡衡封僮之樂安鄉,師丹封厚丘之中鄉,何武封不其之氾鄉,所食不過一鄉,皆別於縣,而自為侯國,恩有降殺,秩無尊卑也。後漢始定為都鄉侯、鄉侯、都亭侯、亭侯之差,於是有侯而不為國者矣。”高帝時“諸有功者皆受分地為列侯”(《漢書·高后紀》),訖高祖十二年“侯者百四十有三人”,其中“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是大侯戶數相當於漢之一縣,小者則僅相當於漢之一鄉。《續漢書·百官志》謂列侯“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漢初侯國雖均離故縣而獨立,但因所封戶數不同,實際上應該也有縣侯、鄉侯之別。[63]
漢初所封列侯食縣者並不多。《漢書·陳平傳》:“高帝南過曲逆,上其城,望室屋甚大,曰:‘壯哉縣!吾行天下,獨見雒陽與是耳。’顧問御史:‘曲逆戶口幾何?’對曰:‘始秦時三萬餘戶,間者兵數起,多亡匿,今見五千餘戶。’於是詔御史,更封平為曲逆侯,盡食之,除前所食戶牖。”即以曲逆一縣五千戶封之。錢大昕《廿二史考異·陳平傳》云:“漢時封縣侯,戶數多少不同。如蕭何始封酇,食八千戶,後又益封二千戶。元狩中,以酇戶二千四百封其曾孫慶。宣帝時,以酇戶二千封其玄孫建世。封號雖同,而租入迥別,蓋一縣之戶,不止此數,除侯所食外,其餘歸之有司也。高祖功臣盡食一縣者,惟平一人。”楊寬《論秦漢的分封制》也云:“只有陳平‘盡食’一縣之地,因為陳平封五千戶,食邑曲沃(引者按:當為曲逆)正好五千戶。”[64]柳春藩認為“高祖功臣盡食一縣者,惟平一人”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其云:“首先,……這裏的‘盡食之’表明陳平所食確為一縣之戶,但陳平‘盡食之’不等於惟(或只)陳平‘盡食之’,其他列侯都無食一縣者。其次,《漢書·蕭何傳》記載,蕭何始封酇食邑八千戶,後又益封二千戶。這二千戶是原來酇縣中所有,還是從他縣劃分來的,並無明確記載,也可以解釋是在他縣,當時的曲逆五千戶是一個縣,酇八千戶爲什麽就偏偏不足一個縣的戶數呢?至於元狩以後的情況,只能說明武帝及其以後的情況有變化,不能說明漢初的情況。再次,漢初人口的戶籍特點是:人口大量死亡流散,好多未在政府戶籍上登記,有些地方‘戶口可得而數裁什二三’。因此,萬戶左右的大縣很少,多數當為幾千戶。據《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及有關列傳所載高祖時列侯食封戶數在四千戶以上者有十四人(其中萬戶以上者有四人)。不能說這些人所食也都不到一縣之地。還有,《漢書·張良傳》記載:高祖要張良‘自擇齊三萬戶’,張良曰:‘始臣起下邳,與上會留,此天以臣授陛下。陛下用臣計,幸而時中,臣願封留足矣,不敢當三萬戶。’於是高祖封張良為留侯,食邑萬戶。在這種情況下,高祖還將留縣的戶口扣下一部份,讓張良不‘盡食之’,這顯然是說不通的。”[65]其說當是。仔細考察,上引《秩律》這些縣侯國的設置應與其所封戶數是相關的。如平陽侯曹參侯萬六百戶(侯第二),絳侯周勃侯八千一百戶(侯第四),酇侯蕭何侯八千戶(侯第一),城父侯尹恢侯二千戶(侯第二十六),汾陰侯周昌侯二千八百戶(侯第十六),鹵侯張平侯二千七百戶(侯第四十八),栒邑侯溫疥侯千九百戶(侯第九十一),陭氏侯陳遬侯二千四百戶(侯第五十),[66]中牟侯單父聖侯二千三百户(侯第百二十五),潁陰灌嬰侯五千戶(侯第九),舞陽侯樊噲侯五千戶(侯第五),啟封侯陶舍侯二千戶(侯第百十五),汝陰侯夏侯嬰侯六千九百戶(侯第二十八),[67]傿陵侯朱濞侯二千七百戶(侯第五十二),[68]這些侯國所封戶數皆足置一縣。《水經·渠水注》:“平陸縣……高后元年封楚元王子禮為侯國。建武元年以戶不滿三千,罷為尉氏縣之陸樹鄉。”漢初之縣應有不滿三千戶者。高祖六年灌嬰以列侯“食潁陰二千五百戶” (《史記•樊郦滕灌列傳》、《漢書•灌嬰傳》),則潁陰一縣二千五百戶當盡封予灌嬰。[69]《秩律》“潁陰”屬三等縣,其令或長秩六百石,縣之大小、地位也與“潁陰二千五百戶”這一情況是相應的。縣侯國的設置除與所封戶數相關外,還應與所封區域的自然條件有關。《秩律》所見侯國有平都,亦列為三等縣。據《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平都侯劉到侯千戶(位次百一十),[70]平都千戶而列為三等縣,是比較特別的。頗疑平都戶少或與“上郡地惡”有關。《二年律令·田律》簡240:“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稾皆二石。”《二年律令·行書律》264—267:“十里置一郵。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郵。……北地、上、隴西、卅里一郵;地險陝不可郵者,得進退就便處。”王子今云:“關於 ‘地惡’的說法,亦見於《史記·張耳陳餘列傳》:”陳餘乃使夏說說田榮曰:‘項羽為天下宰,不平。盡王諸將善地,徙故王,王惡地。’這是就區域經濟的總體評價而言,‘惡地’與‘善地’對應,是指經濟落後的貧瘠之地。……此外,也有注重直接以自然地理條件言土地‘善’‘惡’的。如《漢書·溝洫志》:‘嚴熊言臨晉民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故惡地。誠即得水,可令畝十石。於是為發卒萬人穿渠,自徵引洛水至商顏下。’這裏所謂‘惡地’,是乾旱不得灌溉的土地。《七國考》卷一一《韓兵制》寫道:‘蘇秦合縱,匿短舉長。張儀連衡,匿長舉短。蘇秦知韓地惡,不言食貨。張儀知韓兵勁,不論弓弩。’所謂‘韓地惡’,《戰國策·韓策一》寫作‘韓地險惡’: ‘張儀為秦連橫說韓王曰:韓地險惡,山居,五穀所生,非麥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飯藿羮;一歲不收,民不饜糟糠;地方不滿九百里,無二歲之所食。’以張儀‘韓地險惡’之說,理解張家山漢簡《田律》所謂‘上郡地惡’,可能是適宜的。就是說,其地‘山居’,因地形與氣候等諸方面的限制,也不利於農耕經濟的發展。所說貧困情況或許可與上郡相比況。而《漢書·溝洫志》所謂‘惡地’不‘得水’的情形,應當也是大體符合上郡當時的自然地理條件的。不過,就‘地惡’的程度而言,‘韓地’和‘重泉以東萬餘頃’地方,可能尚不如‘上郡’嚴重。……上郡‘卅里一郵’,且頗有‘地險陝不可郵者’,居民的稀少和交通的‘險陝’,也可以看作‘上郡地惡’說的註腳。”[71]其說可供參考。
周振鶴推測漢初侯國皆直屬中央不受所在郡國管轄,從《秩律》來看,除淮陽國外,其他地處諸侯國之侯國並不受中央管轄。《漢書·淮南王傳》:“皇帝初即位,易侯邑在淮南者,大王不肯。皇帝卒易之,使大王得三縣之實,甚厚。”顏師古注:“晉灼曰:‘侯邑在淮南者,更易以它郡地封之,不欲使錯在王國。’”錢穆云:“蓋侯邑所在,租稅即歸之,易其侯邑,無異於與之地。故曰甚厚。而《漢志》為此,則自欲使政令一統,易於為治,故不欲侯封錯在王國也。漢初列侯封邑,其錯在王國之可考者:如彭城,楚王封地也,而張良封彭城之留。琅邪,齊王封地也,而周定封琅邪之魏其。鉅鹿,趙王封地也,而任敖封鉅鹿之廣阿。曲逆縣亦在燕趙之間,而陳平封曲逆。皆其證也。”[72]留、魏其、廣阿、曲逆等侯國不見於《秩律》,或與其錯在王國,漢廷不便管理與控制有關。漢初淮陽國的情況則比較特殊。《史記·呂后本紀》:“(呂后元年)太后王呂氏,先立孝惠後宮子強為淮陽王,子不疑為常山王,子朝為軹侯,子武為壺關侯。”《漢書·異姓諸侯王表》分別於“臨江”國、“趙”國欄云:“四月辛卯,王強始,高后所詐立孝惠子”,“四月辛卯,王不疑始,高后所詐立孝惠子。” 常山國,本秦恒山郡,高帝元年屬張耳之常山國,四年屬張耳之趙國,九年屬劉如意之趙國,惠帝元年屬劉友之趙國,呂后元年分趙置常山國,漢初一直為諸侯王之轄地。淮陽國則從惠帝元年至呂后元年四月前一直為漢郡。周振鶴云:“至呂后元年立惠帝后宮子強為淮陽王時,史未載其封域範圍。我在《西漢政區地理》裏,臆斷其無潁川郡之地。高帝因為封親子,故特意罷潁川郡益淮陽國。而呂后封詐惠帝子不可能如此。由《秩律》所載潁川郡許多縣名,證明該郡的確屬漢而不屬淮陽國。”[73]現在看來,地處淮陽郡之侯國“贊(酇)”、“城父”、“汝陰”,還有可能為湯沐邑之“慎”呂后二年皆直屬中央,這可能與淮陽一地惠帝、呂后時曾為漢郡,後置國亦屬詐封有關。
綜合上面的討論,《秩律》所列侯國的標準似應為分佈於漢郡以及分佈於淮陽國之縣侯國。地處淮陽國之“贊(酇)”作為漢初“序功第一”的蕭何之封邑,其大足置一縣,是符合這一標準的,沒有問題能夠出現在《秩律》中。



[1] 梁玉繩:《史記志疑》516—517頁,中華書局,1981年;陳直:《漢書新證》200頁,中華書局,2008年。
[2] 梁玉繩:《史記志疑》517頁。梁玉繩云沛郡酇音贊者,有《漢書·蕭何傳》注引文穎說。按《漢書·蕭何傳》:“上以何功最盛,先封為酇侯。”顏師古注:“文穎曰:‘音贊。’師古曰:‘先封何者,謂諸功臣舊未爵者,何最在前封也。酇,屬南陽,解在《高紀》。’”據顏注文穎似以蕭何封南陽之酇,《說文》“南陽有酇縣”下段玉裁注即持此說。《史記•三王世家》:“續蕭文終之後于酇”,司馬貞索隱:“蕭何諡文終也。按蕭何初封沛之酇,音贊。後其子續封南陽之酇,音嵯。”持沛郡酇音贊說。第三種說法以《漢書·高帝紀》“相國酇侯下諸侯王”顏師古注為代表。
[3] 梁玉繩:《史記志疑》517頁。
[4] 李開元:《西漢軑國所在與文帝的侯國遷移策》,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二卷307—30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
[5] 周振鶴云:“居延漢簡中所見皆淮陽郡簡,竟無一支淮陽國簡。唯台灣版《居延漢簡新編》所載有一簡為:戍卒淮陽國□□里公乘(無號23),錄此以存疑(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和里名》,《周振鶴自選集》239頁)。”
[6] 吳昌廉:《居延漢簡所見郡國縣邑鄉里統屬表》,《簡牘學報》第七期 170—171頁,1980年。
[7] 陳直:《居延簡所見地名通考》,其著《居延漢簡研究》133—134頁,中華書局,2009年。
[8] 何雙全:《<漢簡·鄉里志>及其研究》,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秦漢簡牘論文集》 164—165頁,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
[9] 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和里名》,《周振鶴自選集》238—240頁。
[10] 勞幹:《居延漢簡考釋·釋文之部》162頁,中研院史語所,1960年。
[11]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597頁,文物出版社,1987年。
[12] 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中國簡牘集成》第八冊116頁,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
[13] 任攀:《居延漢簡釋文校訂及相關問題研究》189頁,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
[14] 馬孟龍:《居延漢簡地名校釋六則》,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十九屆年會會議論文,2012年。
[15] 黃浩波:《<肩水金關漢簡(壹)>所見郡國縣邑鄉里》,簡帛網,2011年12月1日。下引黃浩波說均出此文,不再注。
[16] 晏昌貴:《增補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歷史地理》第二十六輯254—25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17] 周振鶴所列大河郡下縣有“平富”,云:“《地理志》無平富縣,有富城縣,是二是一?是否本名平富,傳寫脫平字,後人又加城字?當然,這只是鑿空之想(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和里名》,《周振鶴自選集》240頁)。”又所列金城郡下縣有“榆(中)?”,云:“此簡簡文為:金城郡榆縣傅墩□,姑置此(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和里名》,《周振鶴自選集》234頁)。” 今據漢簡書寫體例,當即大河郡東平陆縣及金城郡榆中縣。
[18] 此數例黃浩波、晏昌貴文均以為漏書,恐不可從。
[19] “士”,張俊民改釋為“亡”(張俊民:《〈肩水金關漢簡(壹)〉釋文》,簡帛網,2011年9月23日)。黃浩波云:“望,從亡得聲;音近可通。博亡即博望。若釋為士,南陽無地名曰博或博士,簡文難通。” 晏昌貴云:“原釋文作‘戍卒南陽郡博士度里’,或缺‘望’字,‘士度里’為里名。張新俊(引者按:當為張俊民)改釋為‘亡’,見《〈肩水金關漢簡(壹)〉釋文》。此說如可靠,則‘博亡’當讀為博望,里名為‘度里’(晏昌貴:《增補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歷史地理》第二十六輯252頁)。”查圖版,原整理者“士”字釋讀無誤。今據漢簡書寫體例,“博”即“博望”之省,“士度里”為里名。
[20] 晏昌貴:《增補漢簡所見縣名與里名》,《歷史地理》第二十六輯254頁。
[21] 何雙全:《<漢簡·鄉里志>及其研究》,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秦漢簡牘論文集》155頁;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和里名》,《周振鶴自選集》224頁。
[22] 陳直:《漢書新證》213—214頁。
[23] 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42—43頁,人民出版社,1987年。
[24] 陳直:《居延簡所見地名通考》,其著《居延漢簡研究》134頁。
[25] 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42—43頁。
[26] 譚其驤:《秦郡界址考》,其著《長水集》21頁,人民出版社,2009年;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43頁。
[27] 譚其驤:《秦郡界址考》,其著《長水集》15—16頁。
[28] 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57頁。
[29] “郪”、“資中”、“閬中”三縣原整理者均缺釋。“閬中”釋讀從王子今、馬振智說(王子今、馬振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見巴蜀縣道設置》,《四川文物》2002年第5期),“郪”、“資中”釋讀從王元鈞說(王元鈞:《張家山漢墓殘簡綴合五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1年3月14日)。
[30]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學術月刊》,2003年第1期。
[31]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修訂)》,簡帛研究網,2003年11月23日。
[32]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荊州市博物館、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267—26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3] 王國維:《漢郡考上》,《觀堂集林》卷十二550頁,上海書店出版社,1992年。
[34] 王國維:《漢郡考上》,《觀堂集林》卷十二550—551頁。
[35]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酇”侯國下云:“(高后)二年,懿侯同元年。同,祿弟。(孝文)元年,同有罪,封何小子延。” 钱大昕《廿二史考異》:“《漢表》以同為祿母,《史記》以同為祿弟,既已乖迕,且同以罪除,何由更得諡懿?此必《史記》之誤也。” 又《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筑陽”侯國下以文帝元年為侯延元年,與《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不同。
[36] 李開元:《西漢軑國所在與文帝的侯國遷移策》,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二卷303—308頁;廖伯源:《〈張家山漢簡·秩律〉酇侯國及雍縣考》,《漢學研究》第二十一卷第二期(總第43號)3

中国历史故事丛书徐宏兵

3—38頁,漢學研究中心,2003年。
[37] 梁玉繩:《史記志疑》516頁。
[38] 李開元:《西漢軑國所在與文帝的侯國遷移策》,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二卷300頁。
[39] 李開元:《西漢軑國所在與文帝的侯國遷移策》,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二卷307—308頁。
[40]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修訂)》,簡帛研究網,2003年11月23日。
[41] 漢初灌嬰以列侯食杜平鄉,後又益食潁陰;夏侯嬰以列侯食汝陰、後又益食細陽,此皆列侯兼邑之例。
[42] 陳

中国历史遗故事描写

蘇鎮:《漢文帝“易侯邑”及“令列侯之國”考辨》,《歷史研究》2005年第5期。
[43] 高祖六年酈商以列侯食涿五千戶,後更食曲周五千一百戶;陳平以列侯食戶牖鄉,後更食曲逆五千戶,此皆為漢初列侯更封之例。
[44] 張莉:《西漢吕后二年郡國政區面貌考》,簡帛網,2013年1月21日。下引張莉說均出此文,不再注。
[45] 其後所括注者均為其時所處之郡國。
[46] 《秩律》“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蓾〉”字釋讀及“蓾”侯國之考訂參周波:《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札記》,《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7年第3期。此侯國《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作“菌”,應即“蓾”字之訛,《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卤”。
[47] 此侯國《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均作“猗氏”。
[48] 《史記·呂太后本紀》、《史記·惠景间侯者年表》作“襄成”。
[49]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作“鄢陵”,《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傿陵”。
[50] “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汉朝-周波:說肩水金關漢簡、張家山漢簡中的地名“贊”及其相關問題
”, 應即“𣖆(𣖼)”字之訛。
[51] 《秩律》“楬<栒> ”字釋讀及“栒邑”侯國之考訂參周波:《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札記》,《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7年第3期。
[52]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修訂)》,簡帛研究網,2003年11月23日。
[53] 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簡帛術數與歷史地理論集》338頁,商務印書館,2010年。
[54] 周波:《漢初簡帛文字資料研究二題》,《文史》2012年第4期。
[55]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修訂)》,簡帛研究網,2003年11月23日。
[56] 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簡帛術數與歷史地理論集》341—342頁。
[57] 周波:《〈二年律令〉錢、田、□市、賜、金布、秩律諸章集釋》63頁,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亦可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荊州市博物館、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268頁。
[58] 傅嘉儀:《秦封泥彚考》216頁,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年。
[59] 傅嘉儀:《秦封泥彚考》215頁。
[60] 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簡帛術數與歷史地理論集》322—323頁。
[61]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修訂)》,簡帛研究網,2003年11月23日。
[62] 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簡帛術數與歷史地理論集》322—323頁。
[63] 《漢書·匡衡傳》:“建昭三年……為丞相,封樂安鄉侯,食邑六百戶。”則西漢中晚期列侯似亦應有縣侯、鄉侯之別。
[64] 楊寬:《論秦漢的分封制》,《中華文史論叢》1980年第1輯。
[65] 柳春藩:《西漢的封侯制度》,《松遼學刊》1984年3期。
[66] 此從《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陭氏侯陳遬侯千一百戶,位次七十一。
[67] 《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汝陰侯夏侯嬰侯六千九百戶,位次八。
[68]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傿陵侯朱濞“侯七百戶”,侯第五十二。《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傿陵侯朱濞“侯二千七百戶”,位次五十二。《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七”前當脫“二千”二字。
[69] 灌嬰後又益食邑二千五百戶,或割自他縣。
[70]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不列其侯第,此從《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71] 王子今:《說“上郡地惡”》,《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10輯304—306頁,三秦出版社,2003年。
[72] 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5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73]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修訂)》,簡帛研究網,200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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