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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恩田:魯國金文與幼子繼承制
鲁国金文与幼子继承制(首发)王恩田山东省博物馆传统古史观念认为西周实行嫡长继承制。其主要根据是王国维《殷周制度论》:[1]
“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下臣诸侯之制。”
但事实证明,周礼制定者周公之子伯禽所分封的鲁国所实行的却不是嫡长制,而是一继一及制:[2]
《史记·鲁世家》:“庄公有三弟,长曰庆父,次曰叔牙,次曰季友。庄公取齐女为夫人曰哀姜。哀姜无子。哀姜娣曰叔姜,生子开。庄公无适嗣,爱孟女,欲立其子斑。庄公病,而问嗣于弟叔牙。叔牙曰:‘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庆父在,可为嗣,君何忧?’”
传子为“继”,传弟为“及”,“一继一及”即传一次子,传一次弟,再传一次子,再传一次弟,……依次类推。
根据《史记·鲁世家》和《十二诸侯年表》可以排出鲁国西周时期的世系表:
金文-王恩田:魯國金文與幼子繼承制
鲁国世系表证明从伯禽建国至西周晚期的懿公,鲁国西周时期的确实行的是规整的一继一及继承制。叔牙之言,信而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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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一及制必须传弟之子,而不是传兄之子。决定了一继一及制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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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幼子继承制。
例如,西周晚期孝公长子惠伯革分封出去,另立门户,成为郈氏之族的始封君和宗子。继孝公而嗣位的其子惠公,就不可能再是长子,而只能是幼子。
《世本·氏姓》:
“孝公生惠伯革,其后为郈氏。”(《礼记·檀弓》正义引)
可以为证。惠,非谥称,与鲁惠公无关。惠,群母脂部。韦,晓母微部。群、晓均牙音。脂、微旁转。惠,读作韦。《仪礼·聘礼》注:“皮、韦同类。”疏:“去毛熟治则曰韦。”《左传·隐公五年》:“皮革齿牙。”疏:“去毛为革。”兽皮去毛称为革。去毛后再加以“熟治”称为韦。名革,字韦(惠)父,属名字义类中的“同训”。
鲁国金文进一步证明鲁国所实行的是幼子继承制。鲁国金文称“伯”者比比皆是:
鲁伯大父 《集成》3974
鲁司徒伯吴 《集成》4415
鲁伯悆 《集成》4458
鲁伯厚父 《集成》10086
鲁伯者父 《集成》1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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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愈父 《集成》10113
鲁伯敢 《集成》10222
鲁国金文中也有称“仲”的。如:
鲁子仲之子归父 《集成》4640
鲁司徒仲齐 《集成》4441
鲁大司徒子仲白 《集成》10277
“鲁子仲之子归父”中的“鲁子仲”,即“杀嫡立庶”的“东门襄仲”(《左传·文公十八年》)。其子“归父”即“欲去三桓以张公室”的公孙归父(《左传·宣公十八年》)[3]。
迄今为止,鲁国金文中称“叔”、称“季”者,一件也没有。这种奇怪的现象惟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西周鲁国伯禽之外,绝大多数的鲁国国君,既不是长子(伯),也不是次子(仲),只能是“叔”或“季”,即幼子。证明鲁国所实行的“一继一及制”,其实质应是幼子继承制。
为什么西周时代的鲁国和包括周王朝在内的其他各国不能实行嫡长制而只能实行幼子继承制?这与当时的婚姻制度密切相关。嫡长制的终极目的是要把职位和财产传给绝对纯正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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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就必须由严格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作为保证。而西周乃至春秋时期尚处在家长制家庭婚姻阶段,不能保证嫡长子血统的绝对纯正。一夫一妻制要求妇女婚前婚后的绝对贞操。《诗·野有死麕》:“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诗经》中这类爱情诗的充斥,表明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妇女享有充分的性自由。一夫一妻制要求把妇女幽闭在闺中,如同俗语所说的“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而《诗经》时代,“出其东门,有女如云”(《诗·出其东门》)。《诗经》时代,妇女婚前享有充分的性自由的事实,无法保证嫡长子血统的纯正。这就是为什么西周时代的鲁国和其他各国不能实行嫡长制,而只能实行幼子继承制的奥秘所在。
[1]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第二册453页,中华书局,1959年。
[2] 王恩田《从鲁国继承制度看嫡长制的形成》,《东岳论丛》1980年3期;《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台)《大陆杂志》84卷3期,1992年。
[3] 王恩田《跋唐县新出归父敦》,《文物春秋》199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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