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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八)
《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八)
孟繁璞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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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學人文學院
一、《夜行》第三1.致信究情,復反(返)無貌。(25頁)
《校注》:
引文釋讀,陸云:“夫道有情有信,非若斷空,雖無形而非理也,要在致而究之。貌且無之,況於形乎?”吳世拱曰:“言道之至信至情,反復無狀也。”張金城曰:“《老子》‘其精甚真,其中有信’(王弼)注:‘物反窈冥,則真精之極得,萬物之性定。’……無貌者,道也。此言人若能體道,復反於莫狀之貌。”黃先生判云:“無貌,即無形。此承上言,謂雖强爲之名,然致其信究其情,則又返回於無形。”
案:
全句釋讀、文義層次有待明確。
從本篇行文可以看到:
天,文也。地,理也。……賞罰,約也。
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隨而不見其後,迎而不見其首。成功遂事,莫知其狀。圖弗能載,名弗能舉。强爲之說曰:芴(惚)乎芒(恍)乎,中有象乎!芒(恍)乎芴(惚)乎,中有物乎!窅乎冥乎,中有精乎!致信究情,復反(返)無貌。
鬼見,不能爲人業。故聖人貴夜行。
“此皆有驗”一段,依照行文格式,可析爲三部分:第一部分以“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爲中心,“隨而不見其後”至“名弗能舉”爲對此命題的描述。第二部分以“强爲之說曰”爲中心,“芴(惚)乎芒(恍)乎”至“中有精乎”爲此“說”之形容。“致信究情,復反(返)無貌”爲第三部分。三部分核心句即“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
上述三部分爲遞進關係,作者首先提出了“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的中心命題,第二部分進一步指出這些有驗、有所以然者無法被定義,而只能被大致地比擬、形容(“强爲之說”),但如果這時(有人)繼續刨根究底地詰問,這些“有驗,有所以然者”究竟爲何的話(“致信究情”),則篇作者只能無奈的表示:“那一切又回到無了”!(“復反無貌”)
從全段文意、文氣角度論之,《校注》諸說雖難以舛誤言之,然有失於宏觀。尤爲重要的是,末处论及的“無貌”,并非是对“無”的稱頌,而僅僅是篇作者在對“有驗,有所以然者”描述而致“辭窮”時的一種無奈說辭。
二、《天則》第四2.故其威上際下交(32頁)
《校注》:
“交”字,陆佃曰:“元作‘校’”。俞樾云:“乃‘究’字之誤。《王鈇篇》‘神明者,下究而上際’可證。”吳世拱曰:“校,亦交也,聲轉。陸氏改作‘交’,非。”黃判:“陸云‘元作“校”’,則不得爲‘究’之誤。校,借爲‘交’,陸改是,俞說非。《王鈇篇》之‘究’,疑亦是‘交’之誤。”
案:
《校注》對引文中的“交”字判識前後矛盾。
核對《王鈇》篇“神明者,下究而上際”注,黃引吳世拱“際,察也”說,且判“吳說是”[1]。是知《王鈇》篇“际”字黃先生未判作“‘交’之誤”。
對於《鶡》書“交”“究”用法,二字除以上用例以外。“交”字另2見(省一處通效者),“究”字另15見(含兩處通假,一處據陸又本改)。二字所見涉及上下(或天地)一類“對待式表述”僅有“使下情不上闻,上情不下究”“下情六十日一上闻,上惠七十二日一下究”兩處,知《鶡》無近似用例。另索《莊子·刻意》“上際於天,下蟠于地”,《管子·心術下》“上察於天,下察於地”[2],《內業》“上察於天,下極於地,蟠滿九州”[3],上博簡《凡物流形》“上賓於天,下播於淵”[4],馬王堆帛書《十六經·觀》“下會於地,上會於天”,《[成]法》“上捦之天,下施之四海。……一之解,察於天地。一之理,施於四海”,《三禁》“天道壽壽,番(播)於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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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於九州”,《淮南子·覽冥訓》“上際九天,下契黄壚”[5]、《道應訓》“上際於天,下蟠於地”[6]、《禮記·樂記》“地氣上齊,天氣下降”“禮樂之極乎天而蟠乎地”諸表述則與本條引文出入明顯。復檢《古字通假會典》《古文字通假字典》《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亦未見二字通假情況。
既然無足夠理據證明彼此爲通假關係,二字置於句文中又於義通暢,暫判爲二字。
三、《天則》第四3.月望而晨,月毀(晦)於天,珠蛤蠃蚌虛于於深渚,上下同離也。(44-45頁)
《校注》:
“晨”,黃先生云:“當作‘盛’”,然無引徴。
案:
此說可從。“晨”通“盛”。
《呂氏春秋·季秋紀·精通》:“月望則蚌蛤實,羣陰盈;月晦則蚌蛤虛,羣陰虧。”[7]《大戴禮記·易本命》:“蜯蛤龜珠,與月盛虛。”[8]
本條“月望而晨,月毀(晦)於天”即就珠蛤蠃蚌“與月盛虛”而言。
四、《環流》第五4.有一而有氣,有氣而有意,有意而有圖,有圖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形而有事……(65-66頁)
《校注》:
“形”字,吳世拱曰:“實質也。”黃先生亦云:“形體,實質。吳說是。”
案:
《校注》釋“形”,未盡其義,宜作補注。
“形”字《校注》吳說釋作“實質”,僅爲據引文推導而得,且未有引徵。此證“形”有“有”義。
馬王堆帛書《經法·道法》篇:“虚无㓝(形),亓(其)裻(寂)冥冥,万物之所从生。”同篇後作“虚无有,秋稾(毫)成之”。另據《淮南子·說山訓》“亦以沦于无形矣”高誘注:“‘形’或作‘有’”[9]。并可見“形”“有”互訓情況。
值得指出的是,“形”之“有”義常與“外形”義混淆。例如,帛書《老子》甲:“物㓝(形)之,而器成之”。此“㓝(形)”即取“有”義。前句可譯爲“用物來填充”,而“器成之”之“器”,方爲“外形”義。
基於此,引文“有名而有形”者,此“形”可據“有”義意譯爲“內容”[10]。全句則可譯作:名稱確定後才有(對應的)內容。
5. 法貴如言。言者,萬物之宗也。是者,法之所與親也。非者,法之所與離也。是與法親,故強;非與法離,故亡。法不如言,故亂其宗。(72頁)
《校注》:
“非者,法之所與離也”句,吳世拱曰:“法所以定是非。”張金城云:“言非者,失其法者也”。“離”字,黃釋:“背離”。
“非與法離,故亡”句,吳世拱曰:“法除非衛是”。黃云:“‘是’合乎法,故强;‘非’違背法,故亡。”此之“離”字,二家未作單獨釋義。
案:
後“離”字當通“麗”。
引文圍繞言辭的“是非”判斷與“法”之關係展開。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從作者於段首提出“法貴如言”的命題,到末尾得出“法不如言,故亂其宗”的結論,可見論述前後呼應,觀點一以貫之。其次,排比論述主體部分是、非與法的關係,亦可以看到,作者主張法應當“親是而離非”。
據此循序行文,則隨後“是與法親,故強;非與法離,故亡”的表述就顯得頗爲詭怪:法親是,確然強。法與非離,亦當在期許之中。然而,引文隨後卻提出了“非與法離,故亡”的說辭。
從文義論之,“非與法離,故亡”之“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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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麗”。《易·離·彖傳》:“離,麗也。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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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部》段注:“兩相附則爲麗。”即此義。全句表達了“法之言”如果承載的是不符合事實,或對事實有所隱匿的內容,則會導致衰亡。
故本句當正作:
法貴如言。言者,萬物之宗也。是者,法之所與親也。非者,法之所與離也。是與法親,故強;非與法離(麗),故亡。法不如言,故亂其宗。
6.陰陽不同氣,然其爲和同也。(77頁)
《校注》:
“和”字,黃云:“謂和陰陽。《荀子·正論》‘性之和’注:‘和陰陽沖氣也。’”
案:
“和”字釋讀有誤。
黃注“和陰陽”者,明顯是將“和”理解爲動詞“調和”“混合”。然而,細審引文出處段落,可以看到:
無形有分(份),名曰大孰<敦(沌)>。故東西南北之道踹(舛),然其爲分(份)等也。陰、陽不同氣,然其爲和同也。酸、醎、甘、苦之味相反,然其爲善均也。五色不同采(彩),然其爲好齊也。五聲不同均(韻),然其可喜一也。[11]
段落所表達的即《管子》《淮南子》等書常見的“職分”說。此說基於局部(或謂“個體”)與總體的關係而言,其或強調局部對總體特殊或一致的功效、價值,又或強調總體對各部分所賦予的特殊或一致的要求。此處,東西南北、陰陽、酸醎甘苦、五色、五聲作爲部分,雖然彼此屬性等方面有明顯不同,但是對整體而言(“大沌”。或謂“道”“氣”“味”“彩”“韻”),其各自所發揮的效用或價值卻是一致的(等、同、均、齊、一)。
此處“和”字從動詞“唱和”,可以引申出名詞“和洽”“和順”義。《新書·道術》:“剛柔得適謂之和”,即此。
是故,“陰陽不同氣,然其爲和同也”當譯爲:
陰、陽之氣雖然有别,(但是對於氣來說,)二者發揮的良性效用卻是相同的。
五、《道端》第六7.此君臣之變(辨),治亂之分,興壞之關梁,國家之閱也。(105頁)
《校注》:
黃校云:“‘閱’上疑脫‘閥’字。唐寫本殘卷無‘關’字,‘閱’作‘監’,蓋據陸注改而刪。”“閱”字,陸云:“猶監也”,吳世拱云:“閱,猶門户也。《正韻》:‘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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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曰閥,在右曰閱。’”黃徑補作“閥閱”,并注:“閥閱,門前旌表功績的柱子。國家之閥閱,蓋指國家治亂興壞的標誌。”
案:
“閱”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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