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瑞華:《清華七·越公其事》“𡐰”字補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侯瑞華:《清華七·越公其事》“𡐰”字補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侯瑞華:《清華七·越公其事》“𡐰”字補釋
《清華七·越公其事》“
侯瑞華:《清華七·越公其事》“𡐰”字補釋
”字補釋
侯瑞華
浙江大學古籍研究所碩士生
《清華七·越公其事》中的“
侯瑞華:《清華七·越公其事》“𡐰”字補釋
”字,凡兩見:[1]
1亓(其)見蓐(農)夫老弱堇(勤)
侯瑞華:《清華七·越公其事》“𡐰”字補釋
者,王必酓(飲)飤(食)之。【簡32】
2凡成(城)邑之司事及官帀(師)之【簡40】人,乃亡(無)敢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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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其)政以爲獻於王。
整理者將簡3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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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讀爲“厤”,訓爲“治”。並且在簡41的注釋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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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从厤聲,讀爲“益”,訓爲增添。[2]然而根據整理者的釋讀意見,簡文文義似乎仍有未明之處。針對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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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劉剛先生最早提出:[3]
從字形來說,把“厤”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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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聲符確實是最直接的。不過,我們注意到,除秦文字外,戰國文字中其實一直沒有出現過明確的從“厤”得聲的字,“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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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等詞都是用與之音近的“鬲”聲字表示的(原注:周波:《戰國時代各系文字間的用字差異現象研究》040條,綫裝書局,2012年。《越公其事》簡61就有表示“歷”的“鬲”。)。換句話說,古音在錫部的“厤”很可能僅見於秦文字系統。
基於這一點,原整理者的釋讀意見很可能是有問題的。劉剛先生則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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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可以分析爲从“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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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聲,於是將簡文的兩處辭例分別讀爲“饉歉”和“增歉”。其後,陳劍先生梳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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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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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有關的字形問題,指出《清華六·鄭武夫人規孺子》簡1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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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應當是从已經省作“厤”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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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得聲的。(李守奎先生在《<鄭武夫人規孺子>中的喪禮用語與相關的禮制問題》一文中已經將此字直接括讀爲“兼”。)並且認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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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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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聲字,單從字形上看確實也是很有道理的。但問題是,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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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聲的的讀音,簡文很難講通。”於是提出:[4]
從字形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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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舉金文“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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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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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聯繫是很明顯的。……據此,“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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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讀爲“勤懋”,其間文字關係以及從用字習慣看都非常自然直接。農夫之老弱而又勤勉於農事者,當然是尤其值得越王存問表彰以勉勵其他一般農夫的。
指出簡41的文句中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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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讀爲“增貿”,《尚書·皋陶謨》“懋遷有無化居”之“懋”字,多書引“懋”作“貿”,“貿遷”且後爲成詞,是大家熟悉的例子。“增貿其征以爲獻”,謂征收賦稅、征取實物時,或是增加、或是改換(其種類數量等),以求進獻獲功及取媚於王。
陳劍先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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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相關字形及來歷已經做了很好的分析,讀者可以參看。但是上引兩位先生的釋讀於文義似乎皆有未愜之處。《清華六·鄭武夫人規孺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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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和《清華七·越公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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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應該有著同樣的構形方式,都可分析爲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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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省聲的,只是意符不同。不過陳劍先生認爲“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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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聲的讀音,簡文很難講通”,這一點或許值得商榷。
其實簡文中的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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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都可以讀爲“斂”。“廉”“斂”皆爲來母談部字,《說文》:“㢋,廣也。”段注:“侈斂,古字作㢋廉。”二字的聲符亦往往可通,如“嗛”,《說文通訓定聲》云:“嗛,字亦作噞。”“險”,《說文通訓定聲》云:“左襄二十九年傳‘險而易行’又爲隒”。“慊”,《說文通訓定聲》云:“又爲溓爲儉,《廣雅·釋詁四》‘慊,貧也。’《淮南·原道》‘不以慊爲悲’注:約也。”“鹼”,《集韻·豏韻》:“鹼,或作鹻。”凡此皆可證二字古通。所以從音上來說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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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斂”是沒有問題的。下面則從文義的角度對簡文文句做一些疏釋。
“亓(其)見蓐(農)夫老弱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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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者,王必酓(飲)飤(食)之。”一句所在的段落主要是講述越王勾踐“五政”的首要舉措——好農。更具體地說就是越王勾踐準備好一些食品,親自去勉勵、鼓勵百姓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而“農夫老弱勤斂者”則是其中重要的勸勉對象。“斂”指稼穡收穫,所謂“勤斂”,就是指農夫老弱努力地、勤勞地從事耕作收穫活動。這樣的表達在先秦文獻中有不少例證,如:
《尚書·堯典》:“庶績咸熙”,孔疏云:“使彼下民務勤收斂。”
《左傳·襄公九年》:“其庶人力於農穡。”杜注:“種曰農,斂曰穡。
《左傳·襄公四年》:“民狎其野,穡人成功。”杜注:“野耕曰農,斂曰穡,收斂之人成其歲功。”
《孟子·梁惠王下》:“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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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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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收穫也。”
《禮記·月令》:“乃命有司,趣民收斂,務畜菜,多積聚。”
《漢書·宣帝紀》:“勸民農桑,課民收斂。數年之間,民皆富足。”
像上述引文中的“務勤收斂”以及“力於農穡”,可以說就是“勤斂”的直接注腳。古代生產力條件比較低下,耕種活動十分辛苦,如《尚書·無逸》云:“厥父母勤勞稼穡,厥子乃不知稼穡之艱難。”老弱的勞動力有限而基本依恃人養,最多如《詩經·小雅·大田》所言的:“彼有遺秉,此有不斂穧,伊寡婦之利。”然而在越國全民尚農的政策落實下,連老弱都參加到收穫勞動中,這自然要得到越王勾踐的優待與勸勉,所以相較第二類“顏色順比而將耕者”待遇要高,前者乃是“必飲食之”,而後者則只是“亦飲食之”。
至於簡41的“增斂”,相比較而言就更加容易理解。這裡的“斂”就是賦斂之意。從簡文所在的段落中我們可以找到兩條證據,現在先將原整理者的釋文引錄如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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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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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之民及又(有)管(官)帀(師)之人或告于王廷,曰:“初日政勿若某,今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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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弗果。”凡此勿(類)也,【39】王必親見而聖(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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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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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亓(其)才(在)邑司事及官帀(師)之人則發(廢)也。凡成(城)邑之司事及官帀(師)之【40】人,乃亡(無)敢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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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其)政(征)以爲獻於王。
第一,這段簡文屬於越王勾踐“五政”中的“好信”,也就是強調信實可靠,嚴懲欺瞞虛假。引文分述了兩種情況,一是邊縣地區的吏民,一是城邑內的官吏,兩者顯然有著內在的聯繫。而“初日政勿若某”(整理者指出“政”或讀爲“征”,亦通。),今政(征)重,弗果”就是在征收賦稅或征發徭役的過程中出現了政令不一致,甚至超出本來所限定的情況。兩個政字讀爲“征”,以及“征重”,可以證明後面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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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其)政(征)”同樣與賦斂有關。而且“重”與“增”相呼應,亦說明這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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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斂”非常合適。“增斂”就好比古書中習見的“聚斂”、“厚斂”、“重斂”等。如《荀子·王制》:“故修禮者王,爲政者彊,取民者安,聚斂者亡。”《左傳·宣公二年》:“晉靈公不君,厚斂以彫墻。”《國語·晉語》:“怠教而重斂。”只不過這裡是“增斂”作爲動詞,後面跟賓語“征”。類似的句式如《周禮·地官·司徒》:“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管子·輕重乙》:“亡君廢其所宜得,而斂其所強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詩經·小雅·正月》:“民今之無祿,天夭是椓。”孔疏云:“謂農時而役,厚斂其財。”都可以與簡文比照參考。
第二個證據是“乃亡(無)敢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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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亓(其)政(征)以爲獻於王”,意即官吏將賦斂所得呈奉給越王。結合簡文內容圍繞“好信”,前一個方面又說了“征重”,那麼這種“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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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亓(其)政(征)”即不實事求是地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征收賦稅,而是加重賦斂財稅;這樣做或者是討好君王或者是虛誇政績。這種情形先秦文獻非常多見,比如:
《論語·先進》:“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爲之聚斂而附益之。”
《莊子·山木》:“北宮奢爲衛靈公賦斂以爲鐘。”
《管子·權修》:“上好軸謀閒欺,臣下賦斂競得。”
而陳劍先生所引到的一條文獻更加值得注意:
《漢書·高帝紀下》所載“定口賦詔”:“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爲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顏師古注:“諸侯王賦其國中,以爲獻物,又多於郡,故百姓疾苦之。”
引文中的“吏或多賦以爲獻”豈不正相當於簡文所言的“增斂其征以爲獻於王”嗎?結合上下文義來看,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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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斂”文從字順、十分恰當。因此《清華七·越公其事》的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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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都應讀爲“斂”。
附記:短札草成後曾蒙安徽大學劉剛先生審閱指正,謹志謝忱!
[1]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第130、133頁。
[2] 同上,第131、135頁。
[3] 劉剛:《試說<清華柒·越公其事>中的“
侯瑞華:《清華七·越公其事》“𡐰”字補釋
”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7年4月26日。
[4] 陳劍:《簡談對金文“蔑懋”問題的一些新認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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