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者之刑名 ——清代地方官员与法律教育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儒者之刑名 ——清代地方官员与法律教育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儒者之刑名 ——清代地方官员与法律教育
在清代,地方司法职能主要以省、府、州县三级官府为依托。在地方司法行政合一、成文法主要是刑法的情况下,清代的地方官员对法律知识有着特殊的需求,他们所适应的研习方式也大不同于近代法律教育。
关于清代的法律教育,台湾学者张伟仁先生有题为《清代的法学教育》的论文,对清代法律教育的概况和特点,特别是幕友学习刑名知识的过程进行了全面展示,被收入《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一书。该书的附录——《中国法律教育研究文献述要》的作者王健先生称赞此文“是迄今为止有关传统的法律教育最系统和最深入的一篇佳作”。[1]《述要》中还提到高浣月先生的博士论文《清代的刑名幕友》,[2]此文对清代幕友法律教育的情况亦有很多论述和分析。《述要》所未提及的郭润涛先生的专著《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一书,也介绍了幕友如何学习刑名之术的内容。《述要》中提到的另外一个研究成果是何敏先生的博士论文《清代的私家注律》,其中涉及的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知识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曾见作者发表于1997年第5期《法学》的《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当是其研究成果的一部分。而张晋藩先生在其专著《清律研究》中也曾对清代私家注律的类别、特点、方式和作用等问题进行过探讨。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焦点大多集中在幕友身上,学者们以清人邵晋涵的一段话为证——“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虚名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也”,认为幕友是清代地方司法审判的实际执行者,并且只有幕友经过系统化、制度化的法律教育。本文则尝试对清代地方官员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利用一些新材料说明其发展变化。
儒者之刑名——清代地方官员的理想
清代的普通教育以学而优则仕为目的,大多数地方官员是经过科举走上仕途的。在求取功名的过程中,他们的必修课是四书五经,不包括专门的法律知识。按照传统政治的要求,地方官员须保持清正廉明,且能够弭盗安民。然而入仕之后他们会发现,想要博得清正廉明的官声,做到弭盗安民,理讼决狱是不能逃避的责任。面对着层出不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没有知识准备的官员往往感到无从措手,因此,依靠幕友是解决问题的最现实的办法。但是,朝廷并不希望地方事务由体制外的人控制,因此要求官员学习法律知识。《御制大清律集解序略》(雍正三年)云:“先王立法定制,将以明示朝野,俾官习之而能断,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争化俗而致于刑措也。”要求“凡士之注名吏部,将膺民社之责者,讲明有素,则临民治事不假于幕客书吏,而判决有余”。[3]在一些官员看来,幕友不能也不应该取代自己的位置,他们愿意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到“官能自主,狱无滞留”,而“不至仰视幕胥之鼻息”。[4]如,《钦颁州县事宜》中指出:“如曰署中延有幕宾,是固熟谙律例者,何必官又读之讲之也。不知幕中之友佐理簿书以分其劳,而刑名钱谷我为官守,若不能明白于胸,了然于口,洞悉于首尾,斟酌于情理而梦梦焉,徒听于入幕之宾,此即所谓尸位而素餐也,又何以堪?”[5]
从客观条件来看,官员本身对法律知识也有着强烈的需求,这种需求并不能因为幕友的存在而消失,而只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首先,找到合适的幕友并非易事,这是由于幕学体制采取传统的拜师学艺方式,讲究地域和血缘关系,因此他们的数量不会很多,精通幕业者就更少。幕友的水平参差不齐,官员并不一定能够高枕无忧。其次,官员总有独立办事之时,“设遇紧要之件,适值幕友回家,或旧友辞去新友未来”,[6]就会陷入被动。特别是公堂问案之时,如果毫无准备,“猝难质诸幕友者,势必游移莫决,为讼师之所窥测”。而如果熟谙律例,则“可因事傅例,讼端百变,不难立时折断,使讼师慑服,诳状自少,即获讼减刑轻之益”。[7]此外,“官自不明,即有贤幕亦以无处商酌,往往误事”。[8]第三,官与幕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由于幕友是主官个人所延请,其生活来源也是主官所给之束脩,所以地位虽较胥吏为高,但仍不具备相对于主官的独立地位,因此,他们对主官多是保持一定距离和体统,不可能完全以诚相待。对此龚萼总结为“适子之馆,授子之餐,计正务之繁简,定分俸之多寡,以虚情为牢笼,以声音笑貌为恭敬”。[9]不仅如此,身为百姓心目中官府的组成部分,幕友亦可利用自己的权力在各种事务中上下其手,谋取个人利益,这对主官来说自然不是好事。[10]因此,虽然幕友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但一些官员仍强调“大要权不尽在幕友,专在本官”。[11]
总之,出于临民治事的需要,清代地方官员中颇有一些人重视法律知识,认为“平日须将刑名钱谷本省事例一一熟筹胸中,临事方有把握”。[12]
然而官员们又强调,他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与幕友不同,他们不能也不必精通全部律例。《明刑管见录》中“讲求律例”一条上注:“律例不可不读,然官之读例非同幕友,幕友须全部熟习,官则初本未学,及至出仕,要能了然谈何容易?况官之事务纷繁,一日读之,三日忘之,有何益处?要将律例与幕友虚心讨论,于办过案件自然牢记于心。”[13]也就是说,官员只需知道常用律条和典型案例就足够了。汪辉祖则指出,“官之读律与幕不同,幕须全部熟贯,官则庶务纷乘,势有不暇。凡律例不关听讼者,原可任之幕友。”[14]在他看来,那些与律条本身相关的工作,如拟罪量刑,可以更多地依靠幕友。而坐堂听断所需要的知识,则是官员应该具备的。
不仅如此,官员们还经常强调,幕友大半只会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而他们自己可以更充分地考虑其他因素,所谓:“州县首重刑名钱谷,然其实有不同者,有公式之刑名钱谷,有儒者之刑名钱谷。公式之刑名有章可守,按法考律不爽而已,此幕友可代者也,儒者之刑名,则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此不可责于幕友也。”[15]郭润涛对此说法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实际情况是官幕同舟,“钱谷刑名一切资之幕友,主人惟坐啸画诺而已”。[16]
应该说,如果将“儒者之刑名”与“公式之刑名”的差别与官幕的身份差别相对应,那么未免有些僵化。在实际操作中,不但“儒者之刑名”与“公式之刑名”并非泾渭分明,而且幕友当中亦有人可以做到“儒者之刑名”,即准情酌理。幕友与官员的身份经常也可以互相转换,如汪辉祖是在长期做幕后考中进士,走上仕途的;而刘衡是在有了官职以后因服制关系而离开官位做幕的,还有的幕友是候补官员,这种情况越到清代后期越多。这种说法更多的是官员某种心态的自然流露:他们不甘于一切委诸幕友,因而强调自己与幕友的不同。
但是,“一切资之幕友”的说法也嫌过于绝对,应该看到官幕之间的确存在因身份不同而造成的客观差异,汪辉祖从幕友角度出发的说法也许可以证明这一点:“官以利民省事为心,非有异于幕也。然幕据理法,心可径行;官兼情势,心难直遂。”[17]幕友为主官服务,以办事为本分,因此可以就事论事;而官员身处官场,必须以各种利害关系为转移,因而难以做到完全符合规章制度。[18]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那么二者之间的确存在差别。在当时地方司法、行政合一的情况下,官员们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因而往往不按照具体律条行事。刘衡的伯父曾对他说:“邑先辈李恭毅公抚广东时,其族子为令,问公宜读何书。公曰:律例而外莫要于智囊补,盖州县诚有时不能不用权术也。”[19]可见要想令上司满意,百姓服从,辖区秩序安定,的确必须通盘考虑。因此,有的官员指出:“作令不能不用幕友,然幕友不但取其谙律例,亦当与讲存心行政之体。”[20]“放告收呈送幕拟批……或幕友意见不合,不妨悬商,如自信真确,而幕友拘执,只可我用我法”。[21]
官箴书——儒者之刑名的集中体现
在清代,司法活动经常被概括为“理讼决狱”四个字,其中,“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如果用今天的概念来解释的话,“狱”大多涉及刑事案件,“讼”则更多属于民事纠纷。
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审理刑事案件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大清律例》。“弼教在于明刑,陈法因而布令,《律例》一书乃本朝之定典,万世之成宪也”。[22]但是,《大清律例》的条文需要经过解释才能应用,因此经常得到利用的实际上是律学著作。张晋藩将律学著作分为以下几个系统:一是辑注本系统,代表作有康熙年间沈之奇所著《大清律例辑注》、乾隆年间万维翰所著《大清律例集注》;二是考证本系统,代表作有乾隆年间吴坛所著《大清律例通考》、光绪年间薛允升所著《读例存疑》;三是司法应用本系统,代表作有康熙年间王明德所著《读律佩觿》、于琨所著《祥刑要览》;四是图表本系统,代表作有乾隆年间沈辛田所著《名法指掌》、万维翰所著《律例图说》;五是歌诀本系统,代表作有光绪年间程梦元所著《大清律例歌诀》、梁他山所著《读律琯朗》。[23]何敏亦有相近的分类方法,唯将张晋藩归于司法应用本系统的便览本独立出来(代表作是咸丰年间蔡嵩年、蔡逢年兄弟所著《大清律例便览》),并增加比较研究一类(代表作是薛允升所著《唐明律合编》、沈家本所著《汉律拾遗》)。[24]在笔者看来,图表本、歌诀本亦可以归入司法应用本系统,而比较本可以归入考证本系统,这样律学著作实际上由三个部分组成:以解释律例为特点的辑注本系统、以考证律例源流为特点的考证本系统和以方便司法实践为特点的司法应用本系统。此外清代还有一些判例汇编,大多是按律例的内容和顺序编排的,张晋藩将它们归于司法应用本系统。如乾隆年间全士潮校刊的《驳案新编》、道光年间祝庆琪纂、鲍书芸订的《刑案汇览》等。
相对于辑注本和考证本来说,司法应用本更加适于地方官员使用。原因在于:《大清律例》的体例是诸法不分的,其中相当多的内容与基层司法审判的关系不大。辑注本系统的律学著作具有求全的特点,因而“卷帙浩繁”,官员们“偶一寻阅,实难记忆”。[25]而考证本系统的律学著作重在研究律文的源流,对于官员们来说则显得学术性过强而实用性较差。相比较之下,司法应用本系统的律学著作更适于地方官员使用,因为它们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解释《大清律例》,能够简化复杂的律条。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系统的著作中有很多即为府、州县等地方官员所出。如《祥刑要览》的作者是康熙年间任知府的于琨,《读律心得》的作者是道光年间历任县、州、府、道的刘衡,《明刑管见录》的作者为道光年间任同知的穆翰,等等。
但是,律学著作不能满足地方官员司法实践的全部需要,这是因为,成文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刑律,民事部分很少。而对于地方官员来说,“批发词讼虽属自理,其实是第一件得民心事。讼事奸民皆以此为尝试,若不能洞见肺腑,无以折服其心;若持论偏怙,立脚不稳,每致上控,小事化为大事,自理皆成宪律矣。即或不至上控,造入词讼册内,亦难免驳查”。[26]为此,他们非常需要这方面的知识。但是,受《大清律例》内容的规定,大多数律学著作也以探讨刑事案件的拟罪量刑为主,对于民事纠纷则涉及不多。此外,州县司法审判最重要的环节是调查、审讯并获取法律事实,属于司法技术方面的问题。而律学著作的任务是解释律例条文,大多不涵盖这类知识,因此,地方官员无法从中学到对他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能够接触到的另一类书籍弥补了律学著作的不足。这类书籍并没有“刑”、“律”等字眼,但同样有裨于理讼决狱,它们就是汇集了作牧所需的方方面面知识的官箴书。“官箴原是规劝告诫从政为官者的一些思想原则与规范内容,以后逐渐演化成为带有自律性的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准则与规范……不仅涉及到伦理文化内容,管理文化内容,也涉及到法律文化内容,特别是行政法律文化的内容”。[27]清代有很多这类总结为官之道与为官之术的著作,官员们往往将它们与古时候的治谱和历代史书中的循吏传相比较:“昔山阴傅氏以循良著称,代有治谱,其书久佚不可得而见矣。自汉以来,历朝修史者必立循吏一传,要不过举其大者记载一二事,非徒限于篇幅,盖其体例然也。”[28]如果说幕学书籍是幕友的教材,那么官箴书可以说是官员的教材。在历代留传下来的官箴书中,比较著名的有唐代的《臣轨》、宋代的《官箴》、元代的《为政忠告》、明代的《实政录》等。清代由皇帝下旨颁布的官箴书是《钦颁州县事宜》。雍正帝因“牧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万姓之休戚”,且“地方事务皆发端于州县,头绪纷繁,情伪百出,而膺斯任者,类皆初登仕籍之人”,恐不能胜任,于是“降旨委诸总督田文镜、李卫,令二臣各据所见缮录诸条以进”,冀该书成为“新进之津梁,庶官之模范”。[29]以官员个人著述形式出现的官箴书也很多,如乾隆时陈宏谋的《从政遗规》就非常有名。当然,有些官箴书的名气并不大,流传范围也有限,它们或者只是抄本,或者只能在后人辑著中才能见到。
中国古代官箴书的发展经历了从重道德标准到重具体措施的转变过程,明清时期的官箴书尤其具有实用价值,其突出表现就是包含了大量的法律知识。与律学著作相比,官箴书所提供的法律知识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如何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户、婚、田宅、钱债等民事纠纷,官箴书指导官员按照习惯与情理给予调处。二是如何调查、审讯。官箴书经常用大量篇幅讲述“勘验”、“听断”的原则和技巧,对于官员及时取得法律事实有很大帮助。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律学著作的不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官箴书的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官员如何“牧民”,官员也往往不是从法的角度来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还需说明的是,由地方官员所出的律学著作与官箴书有着密切的联系。以于琨的《祥刑要览》、刘衡的《读律心得》和穆翰的《明刑管见录》为例,虽然冠以刑、律等字眼,但从全书的风格和作者的立意来看,它们仍明显具有官箴书的特点。《祥刑要览》一书中的《刑政大纲》、《六杀总办》、《慎刑说》、《洗冤录》是对理讼决狱、拟罪量刑等法律知识的简要总结,但它同时也收录了薛瑄的《从政名言》、张鹏翮的《敦行录》,作为指导司法审判的原则。《读律心得》包括《理讼撮要》、《通用拟断罪名》和《祥刑随笔》,是比较专门的律学著作,但是从笔者所见《读律心得》的版本来看,它几乎总是与刘衡的另外两种著述《蜀僚问答》和《庸吏庸言》共同刊刻,而《蜀僚问答》与《庸吏庸言》都是确定无疑的官箴书。至于《明刑管见录》,可以看到,它的《啸园丛书》版的序言将它与古代的治谱和循吏传相提并论。
从清代的情况来看,在官箴书向实用型发展的过程中,幕学著作产生过很大影响,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汪辉祖的著作。在他以前,已有一些幕友撰写刊行幕学著作,如:董公振撰《钱谷刑名便览》二卷(雍正十二年刊行);沈辛田撰《名法指掌》二卷(乾隆八年刊行);[30]万维翰撰《律例图说》(乾隆十五年刊行)、《幕学举要》(乾隆三十五年刊行);万氏在刊出《幕学举要》之后的三五年间,接连有《荒政琐言》、《行简录》、《成规拾遗》、《大清律集注》和《刑钱指南》诸书。[31]这些著作是幕友协助甚至是代替官员处理地方事务的经验总结,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只是它们大多在幕友中间流传,未能引起官员们的普遍关注。乾隆五十年,长期作幕的汪辉祖写成《佐治药言》。此稿原是汪所撰写的幕学教材,共四十则,后来他又忆前言所不及,为《续佐治药言》,计二十六则。乾隆五十一年,《佐治药言》刊行,立即受到了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的广泛关注。嘉道间,各种政书并起,贺长龄的《经世文编》、许乃普的《宦海指南》和徐栋的《牧令书》都纷纷从二书中采辑相关内容。[32]需要指出的是,因为更关注幕友的道德水平,也更强调幕友须从主官角度考虑问题,汪辉祖的幕学著作实际上也被时人视为官箴书,[33]这可能也正是它们得到官员欣赏的原因。
清代中期,社会矛盾的激化对于经世致用之学提出迫切要求,大量相关著作和辑著问世,贺长龄的《皇朝经世文编》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在整饬吏治方面,地方官员的素质再一次被提到很重要的位置。“列圣相承,以察吏为图治之先务,皇上御极以来,慎简牧令,其得最者往往恩予召对,不次擢迁,尤称异数。诚以牧令乃亲民之官,以保赤子之心为心,则一邑治即捱之天下,而天下无不治”。[34]在这种情况下,《牧令书》应运而生,它是由曾任地方官的徐栋辑成的。
徐栋,直隶安肃人,字致初,道光二年进士,授工部主事,累迁郎中。《清史稿》说他“究心吏治,以为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理,则天下无不理。称州县之职,不外于更事久,读书多。然更事在既事之后,读书在未事之先,乃汇诸家之说为《牧令书》三十卷”。徐栋于道光二十一年出为陕西兴安府知府,调汉中,又调西安,“所至行保甲,皆有成效”。[35]从时人对《牧令书》的评价来看,该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实用性强,所谓“立言贵致用,凡宜古不宜今,与夫冷而寡当者,概置弗录”;[36]二是现实感强,此书刊行之前曾有“高安朱文端公辑历代循吏传,始汉终元皆录旧史,并取散见他书者以附益之,而未及于昭代”,与之相比,《牧令书》所辑则为清代官员与幕友的著述,贴近现实;三是针对性强,虽然“吴江陆朗甫中丞《切问斋文钞》、长沙贺耦耕制府《经世文编》于我朝循政良规搜罗宏富,然非专为牧令言也”,而《牧令书》是专门服务于地方官员的。[37]可以说,《牧令书》是清代地方官员必备知识的一次总结,正如《读律心得》后叙中所指出的:“国朝之论州县者,自田端肃公、李敏达公《州县事宜》外,裕忠靖公引申之为《州县当务》,至徐太守栋汇为《牧令书》,其言尽详。”[38]为该书作序的杨以增认为它“博采旁收,辞归简要”,具备“三善”:其一,刚入仕途的官员都讲究学治,但是他们缺乏经验,不谙世事,理想抱负无法施行,满腹古训也派不上用场。对于这些人来说,《牧令书》条分理合,明白易懂,即便是中等智识的人也可以努力领会应用。其二,坊间虽然也有些专门讲究名法的书籍,但往往以刁钻狡诈为能事,在心机技巧上下工夫,目的是陷无辜之人于有罪。而该书却从学术的角度出发,通过讲究治事的道理来达到善政的目的。其三,常规事务做起来容易,突发事件则难以应付。该书不但辑入如何应对水旱盗贼的方法,而且还将筹荒、戢暴、备武等内容包括进去,并以《保甲书》作为总纲,如果地方官员平时能够潜心研习,遇事就不致举措不当。[39]
除《牧令书》之外,知名度较大的官箴书还有刘衡的《读律心得》、穆翰的《明刑管见录》和何耿绳的《学治一得编》。
刘衡,江西南丰人,字帘舫,[40]嘉庆五年恩科乡试中副榜,补授国子监汉教习官。嘉庆十三年俸满以知县录用,因距离实授时间尚早,自京师返乡。其伯父编修公致仕在家,常常将自己出任地方多年的经验教育刘衡,并督促刘衡研读律例以及廿四史中的循吏良能诸列传,广泛涉猎前人总结的“荒政、水利、保甲、弭盗、听讼、理冤诸法”。他谆谆教导刘衡说:“尔师此,他日毋作孽也。”[41]嘉庆十八年,刘衡奉檄试令广东,当时他律例未熟,未得要领,因此虽然在广东七年,但于理讼决狱仍不能有所作为。嘉庆二十四年冬,刘衡丁忧归家。道光元年,其叔父以侍御特简陕西西安知府,事务繁剧,案牍山积,因刘衡家居无事,招入幕中效劳,于是他更加悉心读律,共用了八个多月的时间,“方得微窥圣人制律深意”。他一边研读一边将心得分类记录下来,其间缀以小注数语,归纳为《理讼撮要》、《通用加减罪例》、《祥刑随笔》三种,总为《读律心得》。道光三年,刘衡服阕选授四川垫江知县,此时“律例既熟,胆力以壮”,能够在收呈时依据刑律诉讼门之十二条分别准驳,于听断时则体会设身处地四字,恪遵断讼门之二十九条,分判曲直,“自是遂无一不结之案,更无结而复翻之案”。[42]刘衡在地方官任上大显身手,“由县令(广东四会县、博罗县、新兴县,四川垫江县、梁山县、巴县)而刺史(四川绵州直隶州)而郡守(四川保宁府、成都府)而观察(河南开归陈许道),皆出特简”。[43]
穆翰,姓苏完呢瓜尔佳氏,字虎臣,“本家学渊源而又久涉部曹,练习吏事”,[44]又曾“备员塞外五载”,其族兄福韵庭任亲民之职二十余年,“阅历既得,见闻且广”,时常与他讲论为官经验。穆翰感到其“亲切有味之言,实有意于初仕者良多”,于是“加以虚心讲求,则所办已结之件无不允协”。[45]无巧不成书,穆翰与福韵庭“先后官热河,治狱有声”,于是“述其在官经历所得,与韵庭之言凡二十九篇,题曰《明刑管见录》”。[46]该书“本身世阅历之境,为甘苦有得之言,其心虚而公,其词详而明,其为说切近而易入……不特初登仕版者可以先事为讲解,即老于仕路者亦可临事备遗忘”。[47]
何耿绳,山西灵石人,字正甫,号玉民,道光二年进士,榜下即用知县,签掣陕西褒城,调任渭南。他勤勤恳恳,悃愊无华,曾被推荐为循吏,入计典卓异。后谒选得直隶之定兴县,该县“地当孔道,又值欠收之岁,疲于供顿”,而何耿绳“独经理裕如而民不累”。道光十三年调永年令,十四年擢大兴县,十五年署顺天府东路同知,摄武安县,二十二年署广平府,二十三年补大名府,二十四年兼护大名道(次年专署),二十六年调署保定府,二十七年升署直隶清河道。[48]著有《学治一得编》,该书“疏而不漏,简而易行,于初入仕版者示以制锦之规”。[49]
刘衡、穆翰与何耿绳在踏上仕途之前亦未接受过专门系统的法律教育,他们或因家学渊源对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或久任地方,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他们的著作在地方官员群体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这源于它们在处理地方事务,特别是理讼决狱方面的实用价值。徐士銮在重刊《学治一得编》与《明刑管见录》的序言中说:“余儤直薇省十二年,每于各直省题奏刑本及刑部题复之本留之阅看,未敢稍忽。盖以刑本最为繁琐,必须粗知律例,方能票拟,亦可藉看本以详求律例,然于听断犹茫然也”。而此“二书于律例听断兼而有之,并赅括一切吏治,洵为牧令必不可少之书”。[50]
刘衡、穆翰、何耿绳、徐栋等人的著作或辑著在道光以后成为有裨于地方事务特别是司法审判的新的权威著作,都曾多次重刊,成为官员踏入仕途的指南。刘衡的著作流传范围非常广,咸丰年间的一位幕友丁取忠回忆说:“余弱冠时,先伯父省斋府君归自岭南,曾为语其同寅刘明府在官不设门丁,悬镜于堂,以待讼者,闻锣声即出,立为剖断。视命狱舆马仆从数人,一无取于民,民以为便。余窃心誌之。先伯父迨官黔中,每恨当日未一问其仕履也。岁壬子,余客邵郡幕,以事游都梁葆刺史署,得与其友人顾薇卿论古今便民之政。余因以先伯父所以语者为顾薇卿诵,薇卿曰:‘此南丰刘帘舫先生事也,其书具在。’因出刺史案头一卷相示,则刘君之《庸吏庸言》也。余读之,慨然曰:‘真治谱也。使今膺民社者人有其书,又何患仁心仁政之不下逮乎?’因假归,思所以广其传者。及归,以语居停荫庭太守。太守曰:‘吾箧中所藏犹不止此。’则又出《蜀僚问答》、《读律心得》二种。”[51]穆翰与何耿绳的名气虽然比不上刘衡,但也很响亮。光绪年间的徐士銮到台州做官,便有“同官何大绶太史(福堃)以《学治一得编》、《明刑管见录》二书持赠良朋,雅意殷拳,远过百明之锡矣”。[52]正因如此,他们的著作都有不同的版本流传于世。
晚清时期,由地方官撰写或编辑的官箴书又有方大湜的《平平言》、刚毅的《牧令须知》等,均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推介与传播——地方官员对法律教育的贡献
明清时期,人们经常传说幕友藏有“秘本”。秘本之秘,是指做幕的心得只在师徒之间传承,他人不得而见。[53]笔者以为,一方面现实中的确存在幕友师徒相承,不肯将心得轻易示人的情况,另一方面,秘本的说法主要是神秘化的结果——当司法行政方面的书籍数量有限、流传不广时,难得一见的人就以为是秘本。随着它们的数量增多,流传范围扩大,也就无所谓秘本了。官员对于这些书籍的传播是持积极态度的,并且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从《牧令书》、《读律心得》等著作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特点,即利用一定篇幅对相关书籍和作者进行介绍,这可能是因为官员们比较重视学术渊源的缘故。于琨的《祥刑要览》对所辑《律例笺释》、《慎刑说》、《从政名言》、《敦行录》以及它们的作者王肯堂、吕坤、薛瑄、张鹏翮都有介绍,刘衡等人亦如此。
刘衡对属员关于应读何书的问题是这样回答的:“或问律例外尚有裨益吏治之书宜读者乎?曰:如前明吕新吾先生《实政录》(近年河南巡抚杨公名国桢新刻通行,板在河南开封府署)、国朝陈文恭公《从政遗规》(相国蒋励堂先生督两广时代刻通行,板在广东书肆)及黄给谏六鸿《福惠全书》(此书易购,各处书肆皆有)、常熟杨比部景仁《筹济篇》(亦经河南巡抚杨公新刻通行,板在河南开封府署)、萧山汪龙庄先生辉祖《学治臆说》、《佐治药言》两种(亦经相国蒋公督两广时代刻通行,板在广东书肆),以上各书俱切要治谱,而《学治臆说》尤为切近,且简便易行,《筹济编(篇)》尤为广大。……漳浦蓝太守鼎元曾任潮阳县,自述讯断疑难案件,汇为一帙,曰《鹿洲公案》,又名《益智新书》,抉奸摘伏,具有妙用。予于书肆中购得蓝公全集,《益智新书》即在全集内,不时披览,颇能触发心灵,想此书通行已久,不难购求也。”[54]其中《实政录》为明代吕坤所著,颇为清代官员所重视。除了刘衡以外,李文瀚也在《牧令书》序言中说,“宰歧时,家君将南旋,授吕公《实政录》一帙,而命之曰《实政录》者,以实心行实焉耳”。[55]
何耿绳指出对自己有影响力的书有以下几部:“国朝良吏辈出,其作为一书而足供诵法者,如陈文恭公之《从政遗规》,汪龙庄之《佐治药言》、《学治臆说》诸篇,于牧令之职言之深切诸明矣。”[56]
徐栋的《牧令书》除了给出所辑文字的出处之外,还对一些必读书进行了重点介绍:“《州县事宜》为钦颁之书,应与《会典》、《律例》、《洗冤录》等书同奉全编以为法守”。“桂林陈文恭公《从政遗规》包括精密;当湖屈培斋先生《守令垂范》备著楷模;黄思湖给谏《福惠全书》虽稍陈冗,而有条有理,钜细靡遗;《荒政丛书》、《康济录》、《荒政辑要》皆切实可见诸实行;以上各书务宜购阅全函,方无挂漏之憾。他如《居官必览》,《治镜录集解》以及兵刑钱谷之各有专书者,自为始终,无烦割取,从政有暇流览及之可耳。”[57]
在读书或实践中总结出心得体会之后,官员们也会公之同好,互相交流。如何耿绳回忆:“余自壬午年释褐后,先后为宰者十余年,凡有关于吏治诸书,公余之暇常时披览,藉资考镜,每就知交丐其所著,如禀牍示谕各条,不拘一格,但有裨于出治,确为良法,简而易行者,即择录存弆行箧,往往通变见诸施行,日久裒集成帙,因刊刻以公同好,末附书有自著禀文数条,不敢谓为治谱之书,抑亦初试制锦者一得之助耳。”[58]而徐栋的《牧令书》更以教育为目的,他指出,“称州县之职,不外于更事久,读书多,而多读书尤要。盖更事在既事之后,读书在未事之先,且读书虽为更事,而可收更事之效,所谓前者为后事师也。昔贤有见乎此,言刑名钱谷有书,言兴利除害有书,甚至记功过谈因果有书,当事者皆可奉为龟鉴矣”。[59]因此他经常将《牧令书》拿给朋友传阅,为此杨以增说:“同岁生徐致初太守官水部时著有牧令书,常出以相示。”[60]他们互相援引,互相揄扬,何耿绳对穆翰就非常推崇:“兹读虎臣司马《明刑管见录》一书,始叹其于亲民听讼之道之明、处之当,如昌黎所云,不惟举之于其口,而又笔之于其书者。”[61]
官员们还将这些书籍交付藏书家刊刻,以广流传。光绪年间的啸园主人葛元煦所刊刻的有裨吏治的书籍很受欢迎,“于丙子年既有《洗冤录详义》之刻,一时风行海内,不胫而走”。[62]因此,台州知府徐士銮就把《学治一得编》与《明刑管见录》两书拿给他看,葛敏锐地感到“其中卓识精思名言至论,实为初仕之津梁”,因“重太守之赐,重梓行世,又益以粤东梁君他山《读律琯朗》及合肥蒯君子范《吴中判牍》两种汇成一册,名曰《临民要略》”。[63]
笔者以为,官员们对自己的著作或辑著是当作“立言”来看待的,因此乐于广泛传播,与幕友相比,他们的身份也更具影响力,特别是一些高级的地方官员将这些书籍刊印出来,分发僚属,对于它们的传播无疑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乾隆五十二年,汪辉祖知湖南宁远县,他的上司——永州知府王宸于五十三年将《佐治药言》重新刊印。乾隆五十八年,汪辉祖中进士的座师王杰将此书印了千本,分送同僚。乾隆六十年,浙江藩司田凤仪又重刻该书,分发给所属官幕。后汪又著《学治臆说》,对自己作牧州县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同样受到欢迎。嘉庆十三年,阮元在河南权府印时再刻《佐治药言》和《学治臆说》。晚清时期,李鸿章督两江时,令丁日昌将《牧令书》“择要删繁并为十卷,遍给吴中官吏”,旋督湖广,又“饬局重刊,以广其传”。[64]这里的“局”指官书局。[65]
晚清时期还出现了令地方官员研习法律知识的规模化、制度化的官方机构。笔者所见这样的官方机构有两个,一是学律馆,一是课吏馆。
有关学律馆的材料见于《湖北臬司钞案》(国家图书馆分馆藏),光绪九年湖北臬司的一份详文有如下内容——详设学律馆、发书丞倅州县批点由:“为移会(详明、札饬)事,窃州县以刑名为重,审断以律例为凭,非经平日讲求难免临时舛错。况在省候补各员,与其赋闲而嬉游旷日,何如读律而致用将来?本司察吏明刑,责无旁贷,拟于本署设馆学律,派员充当提调。候补丞倅州县中有愿学者赴司报明,发给《大清律》一部,令其在寓点阅,同官考究。遇有疑难之处,许各抒己见,签注批明,以便互相印证。并令注明何日披点至某条,每逢初二、十二、二十二日携书入馆,由提调稽核,本司查验,当日发还接续点阅。本司仍随时酌传面试批点,相与辩论,考其实际。其有批注细心,始终不懈者,未入发审,则令归额外学习,已归额外者遇有学习缺出,先尽报补。年终择尤开单,移知藩司以备异日差委之选。其或一二月不加批注,即属漫不经心,不堪差委,应追缴所发律书,以儆怠玩。似此分别激励,于吏治不无裨益。倘蒙俯允,本司奉批后即移咨官书处,取局刻《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五十部,及局刻刑名各书各数十部以凭核发。相应详请宪台查核批示只遵。为此备由呈乞照详施行。除呈抚(督)宪外,呈两院。除详明两院并行武汉二府遵照外合亟移会。为此合咨贵司(局)请烦查照檄即移知书局,将《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刷印五十部装订齐全,并检局刻刑名各书数十部移司,以便饬发考究是荷。移藩司(官书局)并移藩司(官书局)外合亟札饬,札到该府即便查照毋违,行武汉二府。[66]
总督涂(宗瀛——引者注)批:如详办理,仍候抚部院批示缴。
巡抚彭(祖贤——引者注)批:律令一书广博赅备,以此为课吏程式,洵求治之正轨。仰即如详办理,仍候督部堂批示缴。
臬司奉督、抚批后于七月二十二日在署设馆,并移藩司及行武汉二府查照,候补知县柳玉麟被任命为首任学律馆提调,并贴官厅晓谕一纸。[67]
善后局奉批后即移咨官书处取局刻《大清律例汇辑便览》五十部及局刻刑名各书数十部以凭核发,具体包括:《大清律例》、《名法指掌》、《律例歌诀》、《庸吏庸言》四种各五十部。[68]
一个月后臬司报:自从律例馆开设之后,《大清律例》、《名法指掌》、《庸吏庸言》并《律例》、《洗冤录》、《歌诀》等书,[69]因丞倅州县等纷纷报名请领,现在将次发完。请官书局再印五十部。善后局随即移咨官书局加印。[70]
四个月后臬司报:批注用心、始终不懈的有司徒衮、皮坤、耿仿梅、张炳、王席珍、贾良荣、斯康、谢裕三、胡成均、王廷珍、张肇芳、张炳垣等十二员,已会同藩司委武汉二府谳局额外学习,外所有柳玉麟等十六员拟合开单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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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不久,臬司移文善后局:已有90人领书,包括《大清律》(歌诀)、《庸吏庸言》、《名法指掌》、《读律心得》、《洗冤录》(歌诀)、《大清律例》,并请官书局再印五十部。善后局回复:书已加印。
关于学律馆的发展情况,光绪十一年臬司的又一份详文可以显示:学律馆提调柳玉麟降调,着候补通判陈桂提调,每月二日、十二日、二十二日入馆查察。陈桂委署郧阳事务后,改委外用知县江峰提调,江峰委署黄安县后,又改委大挑知县李毅提调。臬司并报所领书已经发完,请再加印五十部。[72]
关于学律馆还有另外一份材料。据民国年间的《续修陕西通志稿》记载:按察使黄彭年,进士出身,光绪十一年十二月由湖北按察使调任;十三年十一月以升江苏布政使去任。[73]他在陕西任上,“以牧令多不谙律例,设学律馆,人给律例,定期会讲”。[74]《湖北通志》中的记载也表明,臬司请设学律馆之举正在黄彭年任按察使期间。黄彭年精于律例,也重视作育人才,他曾主讲关中书院,又曾为李鸿章聘请主讲保定莲池书院,师从于他的河北永年人胡景桂后来也官至按察使,“提刑山左”。[75]但是,这份材料又令人产生了一个疑问,即湖北、陕西两地设立学律馆似乎更多地是黄彭年的个人行为,他去任后这些学律馆还能开办下去吗?笔者再没有见到乐观的材料,可能并没有推广到其他省份。
课吏馆则是由晚清大吏刚毅请设的,目的在于组织地方官员学习必备知识,其中主要是法律知识。《清史稿》记载,刚毅,满洲镶蓝旗人,字子良。以笔贴式累迁刑部郎中,谙悉例案。“光绪十一年,擢山西巡抚,请设课吏馆,手辑《牧令须知》诸书,分讲习,诏饬行各省”。[76]关于课吏馆的学习内容,据刚毅自述,“曾以昔年所编《秋谳辑要》两次刊行,比较实缓可矜,示以定谳之准则,复将各衙门公牍程式汇刊为《牧令须知》,广印分赠,并于所至之处设课吏馆,日与僚属切磋问难,拟题考试,随事指点”。在他的督促下,“比年来,同官亦渐知比律折狱之大意”。而他感到晋阳课吏馆中所拟州县审看各案(计八十余则)叙事行文非常规范,于是,经“再三删核,付诸平民。情节形势,叙列贵乎简明,授律比拟,轻重酌乎情理,命盗奸伪,按律分目,命之曰《审看拟式》,以示同官”。[77]可以看到,与学律馆不同的是,刚毅在山西一省的举措得到了朝廷的支持,并且课吏馆中有了讲习、考试等活动,似乎更接近今人所理解的教育。
已有的研究成果认为,清代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官员的法律教育也不是制度化的,笔者以为,课吏馆和学律馆的材料可以对这一观点进行修正。当然,无论是课吏馆还是学律馆,都与近代意义的法律教育有相当大的区别。它们的教育方式主要是自学,内容主要是地方官员在实践中形成的一套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有裨于吏治,且令官员或候补官员不要空费时日,而不是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
余论——儒者之刑名与近代法律教育
中国自清末法律改革之后才出现近代意义的法律教育机构,法政学堂是晚清开办的第一所法律专门学堂。法政学堂采取教师授课方式,教学内容中包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近代西方法学课程。需要指出的是,法政学堂与课吏馆之间存在很强的继承性,如“补课式”的教育方式、“拓宽仕途”的使命,等等。法政学堂甚至一开始就附着于课吏馆之上,是它的衍生物,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清末法律改革与其固有政治体制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即便如此,在法政学堂设立之初,善于理讼决狱,有《樊山批判》流传于世的清末地方能员樊增祥仍颇有微词,他认为基层司法审判不是只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员能够应付的:“且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中简州县有终年不办一案者,其所听之讼者皆户婚田土诈伪欺愚,贵在酌理准情,片言立断,不但不能照西法,亦并不必用中律。作吏者明敏能断,则拖累少,而受福者多;优柔不决,虽心地好而作孽不浅。大抵审判之事,一要天分,二要学问,三要阅历,四要存心公恕,不贪不酷不偏,然后可为折狱之良吏。世尝有读书万卷而坐衙不能一言,治律专家而作官不了一案者,该令等谓六个月毕业,即可养成无数人才,天下果有此等幸事乎?吾祷祀以求矣。” [78]其不屑之情溢于言表。
樊增祥的想法在清代地方官员中是有代表性的。滋贺秀三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一名优秀的民事法官需要“在家庭、婚姻、亲族等身份秩序和财产、交易等经济秩序这方面,拥有关于包括事实和规范在内种种具体情境的广泛见识与敏锐的洞察力。这样的资质,首先通过作为士子的一般学习与教养,即读书作文以及与师友交往等人生经验的广泛蓄积来形成其基础。士子的读书绝不只限于儒家的典籍,他们也被鼓励涉猎政治、行政上有用的书籍。对于有关婚姻、继承或家产分割、不动产交易、金钱借贷等今天称之为私法领域的种种知识,他们或者自己体验,或者见闻到身边亲戚、邻居、友人发生的事情,通过这种人生体验的一部分逐渐领会。等到担任地方官等从事审判业务,则他们作为官僚有了机会得到从性质和密度上都区别于一般教养和人生体验的实际锻炼”。[79]所谓“优秀的民事法官”,事实上就是那些出色的地方官员。在对法的认识上,他们倾向于将民间诉讼看作是父母官应当调处的问题,并不适用法律;在治事方法上,他们习惯于吸取实践经验并形成一种内在的感悟力,以便应付纷繁复杂的现实矛盾。而这些,都是所谓儒者之刑名的特征。
以往的研究在谈到围绕法律改革所发生的矛盾时通常指向朝廷中的礼法之争,而樊增祥的态度则说明了另一个问题,他并非礼教的卫道士,相反,他断案时所根据的情理原则经常显示出很强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尊重个人意愿的倾向。他不满于法政学堂的教育方式,是因为他认为判案特别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应当是灵活机动的情理,而不是固定不变的条文;官员的治事能力更多地应当来自素质和阅历,而不是专门的教育。从更深层次上看,是因为他固有的知识、观念与行为方式与近代法律教育和司法审判制度格格不入。相比起礼法之争,他对法政学堂的看法更加深刻地反映了清末法律移植过程中的矛盾。
注释:
[1] 王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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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文献述要》,见《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之附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2] 已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题为《清代刑名幕友研究》。
[3] 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刑名,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4] 刚毅《审看拟式》自序,江苏书局光绪十五年。
[5] 《钦颁州县事宜》,读律,见许乃普辑《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
[6] 穆翰《明刑管见录》,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光绪九年。
[7] 汪辉祖《学治说赘》,律例不可不读,见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壬辰(十八)年。
[8] 刘衡《读律心得》,同治七年楚北崇文书局。
[9] 龚萼《又答王言如》,《雪鸿轩尺牍》第45页,转引自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第343页。
[10] 幕友的心态对于他们行事为人亦很有影响。对于读书人的出路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做官乃是正途,幕友是岔道,书吏是贱役,讼师则是偏锋。幕友们虽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他们的内心世界却不太平衡,因为官员在他们的辅佐下名利双收,而他们只能默默无闻。这种不平衡的心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身为幕友却认为幕不可为。[10]另一种则是无名便不肯无利,有些幕友认为既然仕途无望,就应该利用权力获取利益,这对主官当然是一种损害。
[11] 《牧令书》卷四,用人。
[12] 《牧令书》卷四,用人。
[13] 《明刑管见录》。
[14] 《学治说赘》,见《入幕须知五种》。
[15] 《牧令书》卷四,用人。
[16] 陈必宁《幕友说》,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三。
[17] 汪辉祖《佐治药言》,立品,见《入幕须知五种》。
[18] 汪辉祖《学治臆说》,官幕异势,见《入幕须知五种》。
[19] 《读律心得》。
[20] 《牧令书》卷四,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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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22] 《钦颁州县事宜》,读律。
[23] 张晋藩《清律研究》第165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
[24] 见何敏《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律学的实用价值》,《法学》1997年第5期。
[25]《明刑弼教录》王祖源序,天壤阁丛书。
[26]《幕学举要》。
[27] 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绪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
[28] 《明刑管见录》何耿绳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29] 《钦颁州县事宜》雍正谕,见《牧令全书》,同治七(戊辰)年江苏书局重刊。
[30] 以上三书,乾隆九年由李天衢汇编成《增订刑钱指掌》刊行,见《官府、幕友与书生》第290页。
[31] 万维翰《刑钱指南》自序,乾隆甲午(三十九)年芸晖堂藏版。
[32] 参见《官府、幕友与书生》290~294页。
[33] 参见《邵二云先生年谱》,台湾广文书局。
[34] 《牧令书》杨以增序。
[35] 《清史稿》卷四百七十八,循吏三,中华书局1977年。
[36] 《牧令书》例言。
[37] 《牧令书》杨以增序。
[38] 《读律心得》后叙。
[39] 《牧令书》杨以增序。
[40] 《清史稿》循吏传中刘衡字帘舫;而逊敏堂丛书中有《四率浅说》一文,作者为刘衡,字瑢,号蕴声,又字訒堂,号帘舫。《中国历史大词典》中对刘衡的介绍取后一说。
[41] 刘衡《庸吏庸言》自序,见《牧令全书》之《刘帘舫先生吏治三书》。
[42] 《读律心得》之《蜀僚问答》卷一。
[43] 《刘帘舫先生吏治三书》郭尚先序,见《牧令全书》。
[44] 《明刑管见录》王广兰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45] 穆翰《明刑管见录》自序,光绪八年(甲辰)八月浙江官书局重刊。
[46]《重刻明刑管见录》黄彭年叙,山东臬署,光绪二十五年重刊。
[47] 《明刑管见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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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兰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4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三册第107页。
[49] 《学治一得编》彭玉雯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50] 重刊《学治一得编》、《明刑管见录》徐士銮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51] 《刘帘舫先生吏治三书》丁取忠序,见《牧令全书》。
[52] 重刊《学治一得编》、《明刑管见录》徐士銮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53] 对此郭润涛认为,其实秘本并不存在。理由是著有《不碍轩读律六种》的王有孚从他的老师那里得到了《折狱金针》一书,但他于次年即将该书刊印出来。张伟仁也以《迟庄回忆录》为例说明秘本之说不可信,因为该书的作者,晚清幕友陈天锡从未提到有什么秘本,他虽然曾在老师(一位名幕)的教导下读过《大清律例》、《刑案汇览》、《洗冤录》、《大清会典事例》、《六部则例》、《六部处分则例》、《佐治药言》、《福惠全书》,但这些书籍都很常见,坊间就可以买到。
[54] 《读律心得》之《蜀僚问答》卷二。
[55] 《牧令书》李文瀚序。
[56] 《明刑管见录》何耿绳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57]《 牧令书》例言。
[58] 《学治一得编》自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59] 《牧令书》自序。
[60] 《牧令书》杨以增序。
[61] 《明刑管见录》何耿绳序,见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
[62]《临民要略》葛元煦识。
[63]《临民要略》葛元煦识。
[64] 《牧令书辑要》李鸿章序,同治八年楚北崇文书局。
[65] 同治三年,曾国藩首先在安徽安庆创设冶山书局,后又于金陵创设江南书局,不久,金陵、湖北等十几个官设书局相继成立,使得清代书籍的版本中有了“官本”之说。这些官书局在刊刻经学诗文方面的书籍以外,也刊刻了大量有裨于吏治的书籍:同治七年,楚北崇文书局(即湖北官书局)刊刻《读律心得》,江苏书局刊刻《牧令全书》;同治八年楚北崇文书局刊刻《牧令书辑要》(该书局于同治年间刊刻《牧令书四种》,时间当在李鸿章督湖广之时);光绪十五年,江苏书局刊刻《审看拟式》、《牧令须知》,光绪三十年,浙江官书局刊刻《明刑管见录》,宣统元年,甘肃书局刊刻《洗冤录歌诀》。
[66] 《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六月十一日,清光绪年间抄本,以下不另注版本者同。
[67] 《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七月初六日。
[68] 《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七月初一日。
[69] 应为《律例歌诀》与《洗冤录歌诀》——引者注
[70] 《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八月九日。
[71] 《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72] 《湖北臬署钞案》,光绪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73] 杨虎城、邵力子《续修陕西通志稿》卷十一,职官四,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
[74] 《续修陕西通志稿》卷六十七,名宦四。
[75] 《明刑管见录》录叙,山东臬署光绪二十五年重刊。
[76] 《清史稿》卷四百六十五。
[77] 《审看拟式》自序。
[78] 《樊山政书》卷二十,批拣选知县马象雍等禀。
[79]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法》,《清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69页。
(原文载于《法律史学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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