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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清代的中越关系(2015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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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1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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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的中越关系(2015年第21期)


越南是中国的南邻,古代位于被称为“交趾”的地域之内。它有据可查的信史大约有2000多年,其中隶属中国1000多年,称为“北属时期”或者“郡县时代”。唐朝灭亡后,这一地区出现了豪强称雄的局面,968年丁部领建立“大瞿越”,越南摆脱了中国的统治,而两国统治者之间的宗藩往来也由此开始。此后,除1406—1427年间一度为明朝统治外,两国的宗藩关系维持了近千年,直至1885年(光绪十一年)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为止。因此,清代的中越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644—1885年为宗藩关系前提下的中越关系,1885—1911年为中国与法国殖民统治下的法属越南之间的关系。
一、 1644—1885年:宗藩关系前提下的中越关系
1644年(顺治元年)明朝灭亡,清军入关,清朝定都北京。清朝在统一全国后陆续和越南境内的王朝、政权确立宗藩关系。安南的后黎朝、莫氏割据势力1659年前仍然和明朝残余势力保持宗藩关系,1660年后向清朝求封,清朝在1661年封莫元清为安南都统使,1666年(康熙五年)年封黎维禧为安南国王;1789年(乾隆五十四年)封西山朝建立者阮光平为安南国王,1803年(嘉庆八年)封阮朝建立者阮福映为越南国王。
越南各王朝的君主把清朝皇帝奉为“宗主”,自己是“藩属”,越南是“属国”,中国是“天朝”,也就形成了宗藩关系,并成为当时两国关系的重要内容。宗藩关系主要反映在“求封—册封”、“朝贡—回赐”等宗藩往来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越南各王朝建立或者新君继位后要派人到中国求封——请求“册封”,中国皇帝认可后再派人到越南“册封”。这是两国君主在政治上相互承认、建立和维持宗藩关系的主要方式,更是越南君主获得中国承认、在本国因而具有合法地位的重要程序。
这一时期,今天越南境内的王朝、政权多次更迭,统治者也多次“求封”,表示愿意做中国的藩属。在这一过程中,清朝在一定时期往往只承认一个王朝的“藩属”地位,只承认它的唯一合法性,因而对其他封建统治集团或地方势力的“求封”极其谨慎,比如1702年割据越南南部的广南阮氏(阮福映的祖先)到中国求封,清朝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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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了这一请求,目的是保持当时后黎朝的唯一合法性。在西山朝推翻后黎朝过程中,因为后黎朝残余力量一再强烈要求援助、保护,乾隆帝在1788年才派军援助,后来又承认“上天”已经厌弃黎氏,转而承认西山朝。因此,对越南君主来说,中国的册封意义重大,他们一旦获得册封,就得到了“天朝”的承认,在国内就具有了政治上的优先权和合法性。这也促使越南封建王朝成为藩属后主动地为死去的君主“告哀”,为新继位的君主请求册封。对于这种求封,清朝往往派使者到越南“谕祭”——也就代表中国皇帝吊唁、祭奠——老国王,并册封新国王。史料表明,清朝为安南后黎朝“谕祭”过6位国王、册封过7位国王,为安南西山朝“谕祭”过1位国王、册封过2位国王,为越南阮朝“谕祭”过3位国王、册封过4位国王。
需要说明的是,“越南”这个国名也是清王朝在册封过程中确定的,越南各王朝曾经自称“大瞿越”、“大越”、“大南国”等,但它的国名往往是因中国封建王朝的册封确定下来的,如宋朝封丁朝、前黎朝、李朝的君主为“交趾郡王”,它的国名就是“交趾”;1174年,宋朝正式册封李天祚为“安南国王”,“安南”作为国名一直持续到了1802年。1802年,阮福映在向清朝求封时,表示自己已统治着历史上的“越裳”和真腊(今柬埔寨南部地区)等地方,希望国号由“安南”改为“南越”。对于这个请求,清朝未予批准,因为“南越国”是秦、汉之际中国南方的割据政权,管辖着广东、广西和越南北部、中部地区,阮福映这个要求批准之后可能会对两国关系产生隐患。经过讨论,1803年嘉庆帝对阮福映发布谕令,强调既然你统治了“越裳旧地”,后又占有安南全境,就把“越南”作为国名。阮福映表示接受,该国由此改名为“越南”。
其次,朝贡是中越君主间政治往来的主要形式,也是两国官方贸易的重要平台。一旦确定宗藩关系,越南君主定期派使者到中国朝贡,清朝皇帝则给予一定的物品作为“回赐”。在“朝贡—回赐”的推动下,中越两国的经贸往来得到了新的发展。
越南是清王朝的重要“属国”,在清代官修文献中有突出的地位,是乾隆时期修纂的《清朝通典》中重要的“朝贡遣使敕封之国”,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修纂的光绪朝《清会典》也明确强调清王朝的“四裔朝贡之国”只有朝鲜、越南、暹罗(今泰国)、缅甸等七个国家,其余都是贸易通商的“通市”国家。在清王朝与越南等“四裔朝贡之国”的双边往来过程中,这些“属国”派遣使者定期到中国“朝贡”和清朝对它们的“敕封”都是重要的标志。1644—1883年,越南各王朝共派出60多批使者到中国朝贡,贡品主要有金香炉、金花瓶、银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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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速香、白色土绢等。清朝皇帝的回赐物品也相对固定,总价值一般会高于贡品,这是因为清朝统治者强调“薄来厚往”,意思是要让藩属进贡的东西“薄”、少,而“回赐”的礼品要“厚”、多,以显示大国的风度和“天朝”的富有。在朝贡往来中,清朝允许越南使者携带一定数量的商品来华贸易,主要在指定地点进行官方贸易,中国官府或商民以货币或以物易物的方式购买,允许使者在指定地区购买丝绸、文具等物品。有时,中国的地方官府还奉命为越南使者购物提供方便,清代档案中就多次记载地方官帮助他们采购丝绸的情况。如1772年,越南使者在南京一次就定购了价值4万两白银的丝绸,地方官出面组织商户专门制作,以便在使者回国前交货。越南各王朝都把朝贡视为中越官方贸易的重要渠道,有的把在华贸易定为出使的重要任务,在使团来华之前开列购物清单,其中阮朝每次都为使者准备肉桂、燕窝等物品,让他们在中国交换或采购指定的物品。
“朝贡—回赐”、使团附带贸易都是当时中、越经贸往来的组成部分,它们从属于两国的政治往来,无论是进贡和回赐,还是通过朝贡进行的官方贸易,交易物品多为金银、器皿、香料、文具、装饰品等,多是统治集团享用的高档消费品,对一般民众影响较少,难免有其局限性。与此同时,两国间陆地边境地区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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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互市,沿海地区的海上贸易,在清代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 世纪中期,中国洋务运动中兴起的招商局还在越南设立机构、开展经贸活动,促进了两国的经贸发展。
第三,在宗藩关系前提下,中国是“天朝上国”,越南是藩属,这只是两国君主之间等级关系和文化心态上的“天朝礼治体系”的反映,并没有改变中国和越南国与国关系的实质,中国并不主动干预越南内政、外交事务。越南各王朝、政权的君主(或地方势力首领)称主、称王乃至称帝,各有年号,清朝鲜有过问,只是要求在往来文书上写上“大清年号”;对于越南境内的内乱,尽管清朝皇帝强调“天朝”有保护藩属的义务,但往往不予干涉,如果该国已受册封的王朝、政权求援,也决不轻易答应,万不得已时才出兵;当越南出现王朝更替,只要新王朝能找到自己符合正统的理由,又有成为藩属的诚意,清廷即承认事实,与它重建宗藩关系;对于“发展型求封”,即使知道所册封的君主是权臣手中的傀儡,清廷也不予干涉,照样派人册封。而且,清朝对于越南各王朝、政权的外交事务,同样不予干涉,比如1869—1875年间,阮朝多次遣使朝贡,从未通报越南与法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情况,清廷也从不主动询问此事。
第四,宗藩关系是1644—1885年间中越关系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两国在这一前提下的文化、军事交流颇为频繁,边界争端的处理也较为平和。
文化上,这一时期中越两国的科技文化交流涉及许多方面,东方文明中的“传统”内容,如汉文书法、诗歌和天文、历法、医药、建筑、造船等,始终是交流的主要内容,19世纪以后则出现了以中国为桥梁向越南传播“西洋文明”的倾向。使者往来、交通经贸、华人移居、两国人民跨境交流等都是其中重要的交流方式,其中使者往来频繁,以汉文化为主要载体,加深了两国在文学艺术、天文历法等方面的交流。华侨对越南的文化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清初华侨大量移居越南南部的东浦、河仙等地,形成独特的汉文化区,在越南传播了汉文化,并影响了后来迁入的其他移民。
边界上,越南独立后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中、越陆路边界传统习惯线,清代在某些地区也出现了领土争端,有的因边境土司的辖地进退引起,有的是越南封建主侵占中国领土造成的。总体上看,这些争端以中国失地而告结束,主要因为两国统治者在宗藩关系前提下处理边界问题的态度迥然不同。作为“天朝”君主,清朝皇帝往往以“天下共主”自居,雍正帝时尤其强调安南是清王朝“忠顺”的属国,把大片国土“赏”给后黎朝。作为藩属,越南封建主以多种手段侵占中国领土,遇到交涉就以“恭顺”的态度取得清朝统治者谅解,避免激化矛盾,从而巩固、扩大其既得利益。当然,双方的领土争端与边界交涉主要在两国地方官之间展开,争端发生后双方基本上能保持克制,即使沿边官员、民众言行过激,也很快被制止,因此未影响两国边境地区的和平及人民间的友好往来。
军事上,清朝在这一时期两次派军队到越南,乾隆时期曾应后黎朝君臣要求派兵入越,随后很快撤回,与西山朝建立了宗藩关系。19世纪中后期,中越人民联合抵抗列强侵略,刘永福曾率黑旗军在越南取得抗法斗争重大胜利,清朝又应阮朝请求派军援越抗法,镇南关—谅山大捷后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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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了中越宗藩关系,并撤出驻越清军。
二、 1885—1911年:清朝与法属越南的关系
这一时期的中、越关系既包括清政府与法国殖民者、法属印度支那当局之间的官方关系,又包含中、越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
清政府与法国殖民者、法属印度支那当局之间的官方往来,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为保护在越南的中国侨民,清政府多次与法属印度支那当局交涉,要求在海防、西贡(今胡志明市)等处设立领事,因法国殖民当局一再阻碍,清朝灭亡前未能实现。
二是中、法两国通过谈判划定了中、越边界。1885至1897年间,中、法两国签订了一系列界务条约,又经过分段会勘逐步确定了中越之间的陆路边界。这次中法交涉中越边界,大部分以分水岭为界,少部分以河流为界,划定了主要地段的陆路边界,共树立界碑600多块。由于划界时“就图定界”,某些地图边界又与实际边界有一定出入,也出现了一些有争议的地方,但争议面积并不大。这次划界是在不平等的环境中进行的,条约具有不公平性质,使中国在划界过程中丧失了不少领土,如原属中国云南管辖的乌得、猛乌两土司等地区。但是,就整体情况来看,这次划定的陆路边界基本符合中越边界的历史沿革,以条文形式第一次确定了大多数疆土的归属与管辖,从而客观上法定了中越陆路边界,使之成为中越两国维持和稳定陆路边界的基础。
中、越两国人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共同抗击西方侵略上。1885年后,法国尽管保留了阮朝小朝廷作为傀儡政权,但政治上推行法属印度支那(越南、老挝、柬埔寨)一体化政策,对越南实行“分而治之”的分化政策,经济上加紧掠夺土地、资源,文化上采取奴化、愚民政策,越南人民遭受压迫、奴役。当时,中国的半殖民地化也日益加深,两国人民相互支持,并肩战斗,共同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黑旗军余部一度留在越南北方,无论是越南王公贵族发起的“勤王运动”,还是农民起义,都得到了他们的支持。清政府虽然不愿再因越南问题与法国冲突,但也在暗中保护少数越南抗法人士。比如越南咸宜帝的摄政王尊室说(1839-1913),他是勤王抗法的重要领导人,失败后逃亡中国,清政府就给予了安置和保护。
综上所述,清代的中越关系以宗藩关系阶段为主体,这是两国统治者之间带有等级色彩的关系,也是两国文化认同和沿袭历史传统的结果。它与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往来有极大的差别,又与近代殖民者与殖民地的关系有本质的不同。在宗藩关系的外在形式下,形成了两国和平共处的总体局面,统治者之间以朝贡、册封等手段维持着政治、外交关系,人民之间友好往来,经济文化交流不断深入。19世纪中期以后,清朝统治者仍认为自己有保护藩属的政治义务,当越南遭受法国入侵向中国求援时,宗藩关系成为援越抗法的法理依据,成为中越两国人民联合抗击西方侵略的纽带。
如果从今天所倡导的国际关系准则来看,宗藩关系前提下的清代中越关系有其消极方面,例如中国统治者的“天朝心态”和上下等级观念,与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相悖。但是,如果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再对比1885—1945年间的法、越关系,就可看出:1644—1885年,中越之间总体上是和平的,尽管是在两国君主间带有等级色彩的特殊形式下进行的,双方也因陆地边界发生过领土争端,但宗藩往来有利于越南君主稳固在本国的统治地位,也使他们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在领土争端中巩固、扩大了既得利益。这种关系又为1885—1911年间中、越人民共同反抗西方侵略和本国封建统治、谋求民族独立创造了条件,成为两国人民并肩战斗、自强图存的心理基础。
作者简介
孙宏年,1972年生,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外关系、中国西南边疆史地研究,代表作为《清代中越宗藩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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