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反陋习的坎坷--反缠足的历史行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近代中国反陋习的坎坷--反缠足的历史行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近代中国反陋习的坎坷--反缠足的历史行程
20世纪初年的辛亥革命,在中国是惊天动地之举,这不仅表现在,自古以来的封建专制主义王朝从此被推翻,建立了前所未有的民主共和制度,完成儿千年未有的大变局,而且是席卷全社会的大浪潮,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可谓是影响社会各阶层的全方位的大变动。
这变动对老百姓来说,影响至深至广的是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变化,如果说,政治革命的成功不久即遭复灭,但在扫除积弊,移风易俗方面,却造福后世,于今不衰。
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屡次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资本主义文化的挑战,一败再败,不仅使老大帝国失去往日的尊严,也使民族面临危亡之灾。强者的野蛮和弱者的正义,先进和落后的冲撞,这双重悲剧促进了中国人的觉醒,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然而,历经自强、维新运动的种种磨难和奋斗仍然不能改变落后、挨打的局面,强烈的救亡意识促使人们进一步省思中华民族的致败之由。梁启超在遭受变法失败的打击后,1902年又进而提出"新民说",认为"中国所以不能维新之大原",是在于"国民衰败堕落",因此要"新国"必"新民",首先除去"心中的奴隶"(1)。 决心要把维新变法中兴起的移风易俗运动继续进行下去。当时横梗在中国人面前的是贫和愚两大问题,也是一切爱国者最关切的两大社会弊病,1904年第2期的《东方杂志》就此发表《论贫与愚之因果》一文说:"今中国有至大之患二, 一曰贫,二曰愚。此二者有其一焉,则足以亡国灭种。"又说:"贫可生愚, 愚亦可生贫。必定谁为先生,殆恐各社会未必一律。若以中国目前之现状言之,已至国家极贫极愚之限,若再过此,则非国家矣。其原理如何,虽一时不能论定,而欲定救济之方,则本报之意,以为宜先救愚,而后救贫,非智则贫不可救也。.....故曰,救中国之贫,宜先开中国之智。"这也就是康有为在19世纪末《上清帝第四书》中提出的"非尽弃旧习,再立堂构,无以涤除旧弊,维新气象。"也是严复在《救亡决论》中发出的:"无变今之俗,欲求不亡之必无幸矣! "的呼声,他们都把扫除陋习作为救亡爱国的行动。变法的失败、流血、逃亡都没有减弱他们的决心,辛亥革命的到来,一代革命志士又把移风易俗推向新的高潮,究竟是什么样的恶风陋习促使一代又一代的先进中国人为之扫除积弊而奋斗不息?
一、反缠足,翦除公害之尤在一百多年前,男子脑后拖着辫子,女的缠小脚,是最有损中国人形象的两大陋俗。前者是满族强加给汉民族的装饰,在中国有200多年的历史;后者却是汉民族压迫女性,畸形审美的产物,沿袭近千年,如果以20年为一代来计算,在中国已世世代代传沿了四五十代之久。
缠足给妇女带来身心扭曲的痛苦,在世界上也属罕有。从记载所见,这缠足是用5尺长2寸宽的布条,紧紧地缠在女童的足上,把足背及4指下屈,压至足心,被缠者痛得汗如雨下,甚至鲜血淋漓。亲自动手的往往是母亲,缠一层,还要加一些唾沫以便防滑收紧,不管女儿如何哀哀痛哭,做母亲的毫不怜惜,说是"娇女不娇足"。长大后双足因肌肉挤压,指甲软化,嵌入肌肉,肌骨变形成弓状,腿部不能正常发育,瘦削如棍,脚长以三寸为佳,因此称为"三寸金莲"、"双弓"、"弯弓",所谓"小脚一双,眼泪一缸",真切地反映了女性缠足摧残的痛苦。这种违反人性的陋俗,并非没有人抨击,早在宋代车若水在《脚气集》中就指出,妇女自幼"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缠得小来,不使何用? "清朝初年张宗法痛斥缠足之害说:"今俗尚缠足,堪伤天地之本元,自害人生之德流,而后世不福不寿,皆因先天有戕,此语可为智者道也。况吾农女村妇,亲操井臼,纺绩畜养,遇耕耘之时,馈食壹桨;遇凶歉之年,趋方就食,苟活生命,一日之风流,于大端处何济?古之女子作事,烈烈轰轰,以全贞义,为须者愧,此恶俗始起于唐后主,为万世罪人,所以享祚不永,恢恢天怒耳。今李渔辈作<闲情记>,又从而唱之,以为行乐之谈,轻薄徒随而和之,移坏世俗,淫幼起而伦教溃,不知陷几许好人,伤无穷性命,吁!谁能转此风而归古? "(3)著名诗人袁枚作诗痛斥:"三寸弓鞋自古无,观音大士赤双趺。不知裹足从何起?起自人间贱丈夫。"(4)
关于缠足的由来,说法不一,不论是起自南北朝说,始于隋炀帝说,还是五代南唐说,从有缠足以来,就不断有人谴责这一残害妇女的陋习,如果说在19世纪末以前还属个别有识之见的话,到清末已形社会性的舆论,凡此揭露性的文章,是篇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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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要知道缠足并非是华夏族的古风,更不是满人的风俗。清朝以马上得天下,满族妇女都崇尚大脚,顺治元年(1644年)谕旨规定凡以缠足女子入宫者,处以斩刑。顺治十七年(1660年)重申,抗旨缠足者,其父或夫杖八十,放逐三千里。康熙三年又再次重申禁令,然而些法令并没有能遏制这一陋习,康熙七年不得不弛禁,从此缠足风愈来愈炽。
为什么历代文人的抨击,清初的严刑峻法,对此都无可奈何?男尊女卑的社会体制,视女性为玩物的男权思想,依附男性的女子心理和畸形的审美观,都助长了这一恶习的流布。
自古以来虽然并不乏有为女性痛苦呐喊的有识者,但更多的文人雅士,吟坛骚客却对女子缠足,赞誉有加,不惜为文揄扬。1936年由天津书局出版的《采菲录》荟萃前人撰写《莲吟》、《韵语》、《香莲艳唱》、《竹枝词》等篇章,充满了鼓惑人心的词句:
"世俗所称''折腿腕'',最为灵妙耐人看。"
"第一娇娃,金莲最佳,看凤头一对堪夸。新荷脱瓣、月生芽,尖瘦帮柔绣满花。"
"女人裹足是天经,贫富何尝判渭泾,雪色足缠红色履,鲜明紧洁俏无形。"
"尖如角黍俏如菱,肤似羊脂白玉凝,最爱绣床新睡起,横担膝上束吴绫。"
"褪去香鞋见玉钩,嫩如春笋骨温柔,捉来不向牙尖啮,总觉情丝枭不休。"
"美人脚小倍温柔,能使名花见欲羞,傍晚漫加郎膝上,最钩春兴最销愁。"
"足美尤将履样妍,底分厚薄口尖圆,但期秀称须纤瘦,晨夕休忘紧紧缠。"
"南北金莲迥不同,南方平直北如弓,教教论到真纤小,异曲原来一样工。"(5)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有的还专门就此进行研究,用"尖、瘦、弯、小、正、软、香",所谓五字诀、七字诀,把女人的足分为超品、上品、中品、下品、劣品等五等十八式,认为纤、锐、瘦、弯、平(背)、正、圆、直、短、窄、薄、翘,是形之美;轻、匀、整、洁、白、嫩、腴、润、温、软、香、娇、巧、艳、媚、挺、俏、折、稳,为质之美;幽、闲、文、雅、超、秀、韵,为神之美。这些作者并以莲痴、惜红生、莲意等笔名,表示对小脚的醉心和迷恋。这种醉心已经成为畸形的心态,骚人墨客甚至用女人的小脚鞋盛酒痛饮,以为风雅。
这种审美观也影响了女性自身,以小脚取悦男性,这以清末大同的"亮脚会"最为典型。每年农历六月初六这里的妇女都坐在家门口,伸出小脚来供过往行人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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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脚最小,绣鞋最精致的女性得到的好评最多,也最能博得男性的欢心。当地有些歌谣生动地描写了男子挑选对象以脚小作为重要条件: "看我腿,是好腿,红绸裤子绿穗穗,看我脚,是好脚,梅花高底菜碟搁。(6)
在河南也有类似的小脚会:"盖元旦至初五,此数日间,凡大家小户进妇女, 无不艳装坐于门外,将双足露出,任人往观,评定甲乙。"(7)直至清末,除了少数民族和广东、岭南等地的劳动妇女以外,这缠足之风遍及全国各地。
由此可见,被男性视为性爱并极力讴歌的"莲足",正是女性肉体被损至残的"折腿腕",性爱本是两性相悦,是互利互惠的行为,但如此称颂,以此作为谈情说爱的条件,对脚不够小的女性予以不屑的鄙薄之词,充分表现了社会上弥漫着追求残足为美的陋习。这种以损害女性健康来满足男性私欲的审美观,正是视女性为玩物的心态,可叹的是一些女子却以此为荣,这是以男权为中心的畸形审美观已经深入到民族心理的表现,男男女女都不例外。
作为社会留存的恶习并不限于缠足,诸如吸毒、赌博、迷信、妓女等等糟粕,都损害到社会的治安与民众的身心健康,但这些都是部分人的行为,危害有其局限性,且容易被人们的唾弃,唯有这缠足在社会上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赢得一代精英们嗜痂成癖,这不能不是文化堕落的怪现象。
这缠足危害之大,不仅损害了二亿女子,近全国一半人口的健康,也不利于子孙后代的发育成长。这上亿的女子由于腿足不便,被幽禁在家庭之内,难以走出家门,不可能使自身获得解放。使中国人蒙羞的"东亚病夫",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莫不与缠足有关。而国人对此种陋习的麻木不仁,使人触目惊心。据记载在湖北天门县有一打花鼓女子,从俄国沿铁路步行到西欧卖艺,卖纸花兼卖小脚,"以若干钱任人一看",把这种有辱人格、国格的行为视为生意经。传说李鸿章出使俄国,参观盲哑学校,盲诗人爱罗先珂私下摸李的脚,以为中国的男性也是小脚(8),种种在国内外流为笑谈的恶习和误解,严重地挫伤了民族的自尊心。这危害国民体质,女性解放,民族心理健康的缠足陋习,可谓20世纪初年的公害之尤,要求变革的仁人志士,莫不对这恶极无量的丑行,拍案而起,口诛笔伐。
二、放足与缠足的初期较量首先发难的是百日维新期间康有为的上书《请禁妇女裹足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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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女子裹足,不能劳动,不便于万国竞争的时代,请求放足,变衣冠,以便"与欧美同俗",又说,中国诸多陋习"外人拍影传笑,讥为野蛮久矣。而最骇笑取辱者,莫如妇女裹足一事,臣窃深耻之。"所以"非易其衣服不能易人心,成风俗,新政亦不能行。"(9)
在19与20世纪之交的移风易俗运动中,以放足发动最早,这裹足本不是清人的祖制,顺治二年和康熙三年两度禁止裹足,但终敌不过传统习惯,旋禁旋弛,连清人妇女也被汉化,穿上瘦金莲方。这种情况说明,改良习俗如果没有社会变革的支持,就事论事,免不了要被旧习惯势力所吞没。到清末,维新变革已蔚为思潮,反对裹足又得以避开满汉的民族矛盾,因而受到当政者的支持。光绪三十年颁布《劝行放足歌》的诏书,其中的歌词琅琅上口:"照得女子缠足,最为中华恶俗。""惟当缠足之时,任其日夜号哭。对面置若罔闻。女亦甘受其酷!为之推原其故,不过扭于世俗,意为丰此不美,且将为人怨怒。""美恶况由天赋,何必若此斫剧。"下令"务各互相解释,切勿再事拘囿。"然而面对这已流传近千年的旧习,即便有了最高当政者的指令,也遭遇陈腐观念的顽强抵制。你说,这缠足是女子的痛苦,"小脚一双,眼泪一缸",却有人说是:"大脚一双,眼泪一缸"。 程瞻庐在《四杰传》中说:"在小脚盛行的时代,裹脚的时候,果欲痛泪直流, 待到双脚裹小以后,博得人人瞩目,个个回头,在家时父母面上有光辉,出嫁后翁姑容上多喜色,尤其十二分快意的,便是博得丈夫深怜密爱。....哭在前,笑在后,哭是暂时的,笑是永久的,所以小脚一双,眼泪一缸,这两句话,未必是事实。大脚一双,眼泪一缸倒是常的事。"(10)这明白宣告博得男性欢心和投合习俗的偏好,是反对放足的重要缘由。
这一放一缠之争,主要是如何对待习已为常的习俗,而习俗的改变,不仅需要新的观念和当政者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有带头人付之实践,以实际行动作出示范效应,还要有相应的社会团体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使之深入到家家户户,这比在报刊上发表见解,进行文理上的论战,更为复杂和艰难。有案可查的,最早反缠足的社会团体,是厦门传教士创立的"戒缠足会",1879年《万国公报》对此报道说:"缠足之害,贻害闺门。......牧师见信徒积习未青卒改,心焉虑之。于是乃共设一会,名曰''戒缠足会''每年聚集两次,凡有不愿为儿女缠足者,则当于会中立一约纸,书其名于上,令其亲押吗为凭,然后将约纸各执一半。后者背约,则会众共责之。然非以勉强制人,实由自己甘愿也。自设此会,于今三年,入会立约者计八十余家。"(11)这是见诸报端的第一个反缠足的民间团体,但是这个团体的反缠足活动起初并没有走出教民的范围,影响不算大。真正引起世人关注,并在社会上发生重要作用的,是1895年由立德夫人在上海博物院成立的天足会,由于这是外籍人发起的组织,不受清政府的约束,得以自由地把活动扩大到华人。在《天足会章程》中表示"无论何国何教之人,皆可随便入会。初立会时,大半是西国人从事其间,但愿中国之入会者能年多一年,将来尽成为中国人办理。"(12)上海《申报》为此发表社论说:"西人寓华已久,深知此为风俗之一大弊, 故亟思设会以救之。吾知中华不乏有识之士,亦必有著为论说挽回此风与西人相为表里者,使千余年之恶习竟有改革之一日。"(13) 1882年维新运动的领袖人物康有为在家乡成立"不缠足会",他在《戒缠足会启》一文中猛烈抨击缠足是伤天害理的行为说: "夫天之生人,指趺完美。其长以咫屈而纤之,拳曲臃肿,是加之刖刑也。女子何罪而加刖之?且刖者不出于他人而出于父母,专伤生人之肌,坏骨肉之恩,损天堑之亲,天下之悖理伤道莫此为甚。"他并身体力行,给自己女儿放足。据康有为的女儿康同璧回忆说,上海不缠足会订有严密的章程,规定"立会大意"为:"此之设,原为缠足之风,本非人情所乐,徒以习俗既久,苟不如此,即难以择婚,故特创此会,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婚姻,无所顾忌,庶几流风渐广,革此浇风。"(14)
1899年12月12日天足会在上海召开大会,会议给士大夫发布公开信,呼吁有识之士动员妻女放足。1900年初在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支持下,邀请上海著名的官员、绅士和商人集会,并赴广东、香港、和苏州等地演说。短短几年不缠足的社团组织遍布上海、湖南、广东、福建、湖北等各大城市。
然而风俗的变化并不那么简单,这是沉潜在民族心理深处的烙印,经过一代又一代的积淀,已成为民族难以磨灭的记忆,在男权为中心的社会更不能期望受到男性宠爱的小脚会一朝绝迹。早在19世纪末苏州成立不缠足会进行劝导工作时,弄得"舌敝唇焦",20世纪初绥远的天足劝导员"游说期年,听者藐藐",任其用强制的办法"当街令妇女脱去鞋袜"检查,或者进行罚款,已缠者也很少为之所动。(15)
年青的放足了,那中年、老年的小足仍在家家户户中存在,有这存在就有对小脚的留恋,这绵延千年的陋习孕育了一批痴迷者,甚至自奉为"莲痴",对小脚崇奉到极至,赞美小脚是中华文化的"巧思"说:
"女色妍媸本不同,由来修饰赖人工,婵娟第一关心处,小小弓鞋三寸红。
革履高跟世所崇,心迷欧化浪追踪,居然放脚垂功令,大好莲缠禁不容。
红莲偶见步双双,时论讥评若吠龙,举世尽夸天足美,此心到老未能降。
惟有中华多巧思,缠成纤足助多姿,须知啬下能丰上,说与时人笑我痴。"(16)
有的认为女人裹足是天经地义的事,对放足极尽攻击之能事,说: "女人裹足是天经,贫富何尝判渭泾,雪色足缠红色履,鲜明紧洁俏无形。""事事惟将欧美夸,便从扎脚鄙中华,富强只是弹高调,女足何能系国家。"(17)
反缠足是中国人走向富强之道,也是女性走出家庭,投身社会的解放之路,然而这一义举,在贯彻中却经常遭遇习惯势力的阻挠,正如时人所说: "缠足一事,残忍惨痛,本非人所愿为,徒以习俗相沿,非此不能称为上等完全女子。"(18)习俗相沿是最顽强的惰性力量,它沉潜在民族心理深处,不问是非善恶,只是沿祖制行事,有群众性,也有历史性,潜滋暗长,无处不在,道之有形却无形,这是社会变革中最容易出现反复较量的领域,非有极大的宣传攻势和社会机制的保障,形成强大的冲击力,无以一扫积弊,民国政府为此作了最大的努力。
三、缠足时代的终结二十世纪初年的反缠足宣传已经非常火热,各种报刊连篇累牍地刊载有关文章,《天足会报》、《天足日报》、《天足公平报》等专刊联翩发行。戒缠足的歌谣、弹词、小说、漫画广为传布。有的还采用民众喜闻乐见的说唱形式普及到街头巷尾主要的宣传要点是:
其一、加大力度口诛笔伐这种摧筋折骨的陋习。"缠足之惨,其较刖刑,直相等耳,何忍竟施之于无辜之幼女耶?造物生人一肢一体之微,莫不各有其功用,而足之为用,实与手并重,以童年敏活的灵趾,帛以束之,布以缠之,极剥肤折骨之惨,虽终夜泣号,不唯不加怜焉,反怒骂之,威赫之,击挞之,以迫其顺受.... .致今少女之生涯,陷于悲境。迟之既久,举步维艰,周身血气,不能流通,斯疾病生矣。此时为病女,将来即为病妇,病体之遗传,势必更生病子孙。使仅为一人一家之事实,则所关尚细,无如千百年来,统二万万之妇女,已皆沦于此境界,迄未改革焉,则人种之健全,必不可得,彼东方病夫之徽号,诚哉其有自来矣。"(19)"缠足妖风,于今为烈,断筋折骨,痛入骨髓" "噫呷嘻,我不忍见此无告之民,我不忍见此非常之刑"(20)《大公报》一创刊即发表《戒缠足说》,拟出缠足的三大害处:一伤身体,二行动不便,三于生育受害不浅。从古今中外、 天理人情方面说明这一恶俗之害,"去害强种的第一件要紧事。"(21)《宁波白话报》模仿十送郎调的民歌填上《缠足叹》的歌词,吟唱道:"金莲小,最苦恼, 从小那苦起受苦到老,未曾开步身先袅。不作孽,不作恶,暗暗里一世上脚镣。"(22)《苏州白话报》还发起读者自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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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传千,千人传万,普中国的小女子,一朝提出苦海。大家、大家,快些、快些,功德无量。"
其二、以放足增强女性的自强和爱国意识。"盖放足者独立之起点,强种之根源。我既体育发达,则登高山渡大海,无不如志,筋力与男子无异。则可以努力读书,振起爱国之精神,可以练习体操,强全身之筋骨,可以产健强之子女,可以挽祖国之危亡。大义日以明,眼光日以远,体力日以健,则无事不可为。"(23)"莽莽江山,夕阳大好。沉沉女狱,寒蝉不鸣。耗矣哀哉!我中国二千年来男子视女子若奴隶、若玩物;女子亦甘为奴隶之玩物。"(24)有的配上民歌的曲调,在民间传唱,在一首名为《戒缠足》歌的歌词中说:"休缠足,缠足岂争妍,闺阁本来天赋,质女郎亦有自由权,何苦乞人怜。"(25)"文明足儿顶呱呱, 细能绣花粗能打杂,妈儿啥!女娃赛过男娃。"(26)《直隶白话报》出版不久即刊登《敬告直隶女子》书,提倡女性要有"爱国爱种的德性",认为女子"身体太弱的缘故,多半误在缠足上。"在女性中最有盛名的《妇女杂志》呼吁国人要以"助生理之发育,洒国民之耻辱。"的精神"使全国妇女未缠者全其真,已缠者弛其缚"(27)号召女性"痛自猛省,革千年之毒,复本来之天。"(28)一些民间团体开办各种讲座,1904年12月10日的《成都日报》刊有成都福音堂的广告:"讲天理脚之道,请众人来听。"英国教堂在成立天足会时,邀请留日学生黄英演说,"听者数百人,妇女亦百数,皆大感动。"
其三、对天足实行奖励,以实际行动冲破习惯势力的阻挠。辛亥革命前后出版的许多报刊大都刊载有宣传放足的文章,赞扬:"西洋天足好不爽快"(29),宣称"盖放足者,独立之起点,强种之根源。"(30)有些地方官员还给放足者发放徽章,饰诸袖上,以资鼓励。《时事新报.图画新闻》载文说:"湖南抚院为破除缠足之害,必须当道者躬行表率,嗣后无论绅宦妇女,一律改作圆头薄底靴,俾民间得资楷模。"有首《放脚乐》到处传唱:"放脚乐,乐如何?请君听我放脚歌。 棉花塞脚缝,走路要平过。醋酸同水洗,裹脚勿要多。七日剪一尺,一月细工夫。夜车赤脚睡,血脉如调和。放了一只脚 ,就勿怕风波。放脚乐,乐如何?请君同唱放脚歌。"(31)地方官员龚某赴各乡场检阅团练"传见不缠足之女孩,奖给银牌数百",并题"坤维向化"四字。新繁县令余某夫人在该县召开第2次天足会时"亲身到会演说,并捐资制造银牌徽章二百,凡未经缠足者给与徽章一面,饰诸袖上,以示表彰而资鼓励。"(32)在宣化,开办的天足会,"到处演说,入会已有几百人"。
为了解除女子放足,出嫁困难的顾虑,《直隶天足会创办章程》(第4期)规定"在会的女儿,未入会前已经缠足的,一切订亲的事情主婚人一概不管","男家已经入会的,不准再和缠足的人订亲"。(33)有的天足会规定"以会内人得交为昏姻。如会外人得联姻者,必先立约同入斯会。会内人方认为合宜之昏礼。"(34)1900年蔡元培写出一份征婚启事,要求女方天足,识字,男方不娶妾,意见不合可以离婚,丈夫先死妻子可以改嫁,作为一个翰林,竟以不缠足作为征婚的第一条件,在当时堪为惊世骇俗之举。在这些先进人士的推动下,1905年天津不缠足的已达三分之一(35),《大公报》为此发表评论说:"天津妇女不缠足的风气开通多了,或有入天足会的,或有不入天足会也不缠足的,约略算计,天津一处。总有三四百家。有这三四百家文明种子,渐渐发生,不愁将来不都改过来,这也算是一件最可喜的事。"(36)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结束了数千年的封建统治,这为扫除积弊,更新气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条件。1911年10月19日,即在辛亥起义成功后的第9天,湖北军政府即发布妇女放足的通告:
"照得缠足恶习,有碍女界卫生。躯体受损尤大,关系种族匪轻。现值民国成立,理宜百度维新。男子一律剪发,女子亦宜振兴。况为国民之母,岂可玩忽因循。特此示令放足,其各毋违凛遵。"(37)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立即于1912年3月13日发布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
"缠足之务,由来殆不可考,起于一二好尚之偏,终致滔滔莫易之烈,恶习流传,历千百岁,害家凶国,莫此为甚。将欲图国力之坚强,必先图国民体力之发达。至缠足一事,残毁肢体,阻阏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万姓。生理所证,岂得云诬。至因缠足之故,动作竭蹶,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闻,遑能独立谋生,共服事务。以上二者,特其大端,若他弊害,更仆难数。曩者志士仁人,尝有天足会之设,开通者已见解除,固陋者犹执成见。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切切此令。
各地政府纷纷呼应,常州光复后刚刚创刊的《新民日报》,第一版即敦促人民剪辫子,废除缠足,改变服饰,严禁鸦片。四川境内所办女学,规定必须"天足女郎"、"天足女孩"方可入学。各地报刊争相刊载揭露缠足之害和颂扬放足的文章,凡有成人教育的场所如书社、茶园、读报社、讲演堂,都配合进行宣传,宣传天足的文章还选进小学教科书,一批民众喜闻乐见的歌谣、说唱、戏剧,活跃在舞台上,使放足普及到家家户户。
放足运动到民国时期首先在大城市得到普及,在上海还成为新的时尚,《海上竹枝词》就有这样的诗句:"学界开通到女流,金丝眼镜自由头。皮鞋黑袜天然足,笑彼金莲最可羞。"据当时人的笔记《东鳞西爪》记载,泰山东岳庙,供奉的娘娘,泥塑金身,三寸金莲,朝拜者多制锦鞋,为娘娘寿。山东实行放足运动,将娘娘小脚换成大脚,"以娘娘实行放足,普告钳制之妇女。"连众人供奉的菩萨都放了足,可见放足已经深入人心。由此可见,在沿海和内地四川等都市妇女大都放弃了缠足,有些地方,天足女郎、天足女孩成为时髦女性的美称,风行一时。
缠足本是封建专制主义王朝的产物,它已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走向了终点,民众时尚的转移,标志了这一时代的终结,这是民国政府移风易俗的重大成效。
四、绵延不绝的余响民国初年之所以能取得这样大的成效,是历经维新、新政、革命运动坚持不懈地除旧布新,广泛传播文明生活观念的结果,推行比较得力的主要是在城市,尤其是开埠较早的沿海大城市,根据1928年《内政公报》户口调查,台湾学者林秋敏统计了4个特别市的妇女缠足比例,以上海缠足者最少,占女性人口的0.07%,北平次之占12%,天津28%,武汉31%;又调查4省的结果是,山西为18%,河北为50%,察哈尔为53%,湖北为59%,(38)由此可见上海的绝大多数妇女已告别缠足, 最早接受西方文化洗礼的地区如广州放足也比较顺利。可在内地像湖北缠足者还占多数。在广大的农村和边远地带,现代文明难以传播之地,缠足者当远远高于这一统计,放足运动发展很不平衡。陈友梅《南京政府禁止妇女缠足的努力及其成效》一文,根据1934年云南民政厅在全省的视察报告,可见"有全县皆缠的,有全县皆不缠的,也有境内部颁区域缠而部颁不缠的,还有明确''汉人妇女普遍缠足而夷人则完全赤足未缠''的",一省尚且如此,全国的发展更多反复,有的地方缠缠放放,一波三折,断断续续,长达一个世纪之久。
以云南为例,当局早在1913年就已颁布《云南通省妇女缠足惩罚令》规定15岁以下的妇女不准缠足,已缠的要立即放足,收效不大;1916年又把放足改为10岁以下,并有6个月的劝导期,进展仍然缓慢;直到30年代初昆明县汉族妇女缠足仍占80%(39),1933年省政府认为,"本省妇女缠足者,仍遍地皆见,并未实行解放。闻之不胜骇异。"又提出《禁绝妇女缠足办法》22条,通令各县城的民政厅、教育厅和自治机关通力合作,对25岁以下的缠足妇女,实行强制性放足,并规定遇有知情不报的,"该邻居及当事人等均应予以处罚。""各地方官阳奉阴违者,除议处外,删论在职与否,均勒令在原县自备资斧,向各乡宣传劝导,至解放完毕之日。方准离县。"(40)有的地方还组织宣传队在街头宣讲。 这一年嵩明县向省民政厅呈报妇女缠足的情况说:"积习相沿已数千年,实有积重难返、弊深难革之势。以故政府曾三令五申,而一般人民仍置若罔闻、视若无睹。革除之难,可概见矣。于难革者而欲强之,非有任劳任怨奋斗之决心,必无成效。"(41)云南本是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少数民族妇女并无缠足的习惯,居住在山地的汉族妇女由于在山路行走的不便,也很少缠足,为什么在这样的地区放足又这样困难呢?传之久远的陈风旧习固然是一原因,传统的华夷之辨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民族杂居的地方自古以来就讲究夷夏之分,小脚素为汉族的崇尚,那些有权有势的缙绅之家"其妇人,最重缠足。稍存顾忌之心者,即不敢从事干涉。"(42)有些地方的汉人"娶媳妇时要先问是否小脚,如果是大脚,便以为是猓猡之流"(43), 或被视为下等人,予以不屑,致使有些少数民族的居民为了表示与汉族并无二致,特意效法汉人,让妇女缠足,这无异宣扬了以缠足为荣的心理,更加重了放足的阻力,由此可见陈旧的文化观念实为缠足陋习的主要支柱。
如果说云南有少数民族是一特例的话,山西缠足的反复在内地就很有代表性。山西省政府早在1916年就已实施严禁缠足的条例。1917年通令各县成立天足会,凡属县级、村级的官员和村长都为当然会员。1918年成立《全省学生不娶缠足妇女会》,学生均为会员,规定会员未婚者不得娶缠足女子;已娶缠足者,一律放足;违约者罚以重金,家长为幼女缠足者罚金加重10倍。1919年又将禁止幼女缠足作为村规,由村长切实查劝,并经常鸣锣示众,沿街张贴布告:"妇人女子足,千万不要缠,委员查看见,加倍罚大洋。"(44)云云,如此兴师动众, 不可不谓雷厉风行,成效也不可不谓不大,如在大同"二十以下之女子率皆力趋新潮,城外乡僻中容或有此十八世纪之美人,至城中则已如凤毛麟角,不可多得矣。"(45)然而这只是在交通发达的城市,在那些偏僻的乡村又是另一种景象,有全县皆放足的,也有全乡都缠足的,城乡的落差非常大,所以就全省的放足形势并不乐观。1933年缠足又有复苏的趋势,据《中央日报》在这年10月15日的报道说,山西全省15岁以下的女孩缠足的还有32万2千余人。虽然国民政府内政部一再重申,妇女缠足为我国最大恶习,亟应禁止,但这恶习迟迟不能绝迹。直到20世纪90年代,作家杨杨一篇报告文学《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揭示,云南通海县的六一村,至今还生活着300多位缠足的老太太,她们大多经历缠缠放放,放放缠缠,有的1946年缠,1954年放;有的1943年缠,1950年放,1951年再缠,直到1958年才解缠。现今70岁的老人差不多到共和国前后才放足,称为"解放脚",有的虽放了足但足形已无法复原,只能了缠终身,成为这一畸形文化的最后祭台。
这不能不使人震惊,为什么这一陋习能沿续那么久。放足既然首先使妇女得益,为什么又遭遇一些妇女的反对?这一于国于家于已都有利无弊的行为竟有那么大的反复?尤其令人深思的是,百年前男人留辫子,女子缠小脚同为中国人的两大丑行恶习,而男人剪辫子除了在民国初年因为政治风云变幻,小有反复外,极少反对者,一经辫子的大势已去,再也没有见到为辫子鸣冤叫屈的事例,更没有重新留辫子的现象,而缠足却阴魂不散长达一个世纪,在有些地方甚至激发民众性的反抗,1929年3月19日的《申报》报道了山东滕县红枪会变乱,其中就有要求"放任妇女缠足"的口号。
究其百年来推行放足之难,是难在女子的婚嫁,一些天足会的会员们约定,入会者的子女互相婚配,就是因为放足的女子有可能难择夫婿,嫁不出去。这些会员都属开明人士,并以知识分子居多,对大多数民众来说这是一大难题,因此有的家长宁可受罚,仍然让女儿缠足,有的女性为嫁得如意郎君也自愿缠足。凡此种种,说明婚事的主导是男性的好恶取舍,女性缠足是因为男性爱小脚,投其所好,自愿奉行男性的审美标准,这是不独立的女性依附男性心理的表现。
近代中国从封建社会走向半封建半殖民地,从旧民主主义走向新中国,社会形态几度变迁,但以男权为中心的思想传统,根深蒂固,这是比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更为深刻的文化心理的转型。剪辫子是男性的事,无人提出异议,是因为男性认同了剪辫子这一习惯;放足是女性的事,缠缠放放,一再反复,是因为男性不认同女性的天足。尽管现实生活中早已抛弃了缠足这一陋习,如今再也没有以缠足为荣的心态,但在如何看待缠足,是不是糟粕问题上的分歧,表明只要有男权主义的存在,就可能再在缠足问题上再引起争议,这是缠足不同于辫子的根本所在。
注释:
(1)《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120页。
(2)张宗法《三农纪》卷二十三,谋生。
(3)袁枚《随园诗话》卷四.三十七。
(3)张宗法《三农纪》卷二十三,谋生。
(4)袁枚《随园诗话》卷四.三十七。
(5)姚灵犀《采菲录》续编《葑菲闲谈》,天津书局,1936。
(6)崔盈科《山西河东一带之歌谣集》,《礼俗》,13页1931年。
(7)《豫省新年风俗记》,《时报》1905年2月25日。
(8)《葑菲闲谈》,姚《采菲录》续编,天津书局,1936
(9)康有为《波兰分灭记》卷6。
(10)《葑菲闲谈》,姚灵犀《采菲录》续编,天津书局,1936
(11)《戒缠足论》,《万国公报》1879年3月22日。
(12)《中外日报》1899年12月15日。
(13)《闻泰西妇女设天足会感而书此》,《申报》,1895年5月4日。
(14)《清末戒缠足会》《中国妇女》1957年5月号
(15)《知足谈》,《采菲录》正编,专著。
(16)苏台惜红生《香莲艳唱》,姚灵犀编《采菲新编》,天津书局,1941。
(17)莲意《竹枝词咏莲足》 姚灵犀编《采菲新编》,天津书局,1941。
(19)君剑《拒烟会与天足会》,《竞业旬报》第10期。
(20)炼石《女界与国家之关系》,《中国新女界》第2期。
(21)《也算自强的一件大事》,《大公报》1902年10月2日。
(22)《宁波白话报》改良 第1期,1904年6月14日
(23)大雄《放足与人种之关系》《觉民》第1期
(24) PC生:《纪杨寿梅女士事》,《复报》第6号。
(25)《宁波白话报》改良第5期,1904年8月11日。
(26)睡狮:《小女儿哀求放足》(仿下盘棋调),《安徽白话报》1908年第1期。
(27)徐珂:《天足考略》,《妇女杂志》第1卷3期。
(28)林树华:《对于女界身体残毁之改革论》《妇女杂志》第1卷12期
(29)《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3集,《绣像小说》。
(30)《奖励天足》,《成都日报》,1904年12月24日。
(31)《纪事.放足纪念》,《女子世界》第11期。
(32)《天足徽章》,《成都日报》1907年9月23日。
(33)直隶白话报》1第2期
(34)《天足盛行》,《成都日报》,1904年12月15日。
(35)《庆云毕君绶珊劝戒缠足浅说》,《大公报》1905年4月17日
(36)《缠足妇女请听》,《大公报》1905伟3月31日
(37)《中华民国公报》1911年10月19日。转引自严昌洪《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229页。
(38)参见林秋敏《近代中国的不缠足运动》(1895-1937),台北政治大学史学 研究所硕士论文,1990年。
(39)褚守庄:《云南天足运动之回顾与前瞻》,《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
(40)云南省政府第2830训令,录在蒙自县给省政府呈文,转引自杨兴梅文。
(41)、(42)云南省档案,全宗号11,目录号8,卷呈110。
(43)、褚守庄:《云南天足运动之回顾与前瞻》,《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
(44)、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
(45)、舟人《香莲琐记》,《采菲录》三编,天津书局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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