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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实录-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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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5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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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内容提要】以统治族群变更为表征的元明易代,对中国近世社会文化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初在“用夏变夷”、“复古”等口号下推行的礼俗整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民间日常杂礼的清整和规范,即是其中的内容之一。明初在“别华夷”、“正名分”等理念推动下进行的礼俗改革,实质上是儒家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相互配合,对民间生活进行的儒家化改造。它们共同塑造出明代前期整饬有序的社会样貌,也创造出一个后人看来礼制谨严、风俗淳厚的时代。
【英文标题】Regulating Everyday Life: The Ritual Reform in Early Ming Dynasty
【英文摘要】The transition from the Yuan to the Ming dynasty, which was symbolized by the change of ruling races, had a profound effect on Chinese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 In order to resume the Han customs affected by the foreign races during the Jin and Yuan periods, a reformation of daily ritual was launched in early Ming China. Impelled by Confucian elites, the essence of this reformation was to regulate everyday life according to Confucian ideology, through which the character of the early Ming society was formed.
【关 键 词】洪武/礼俗改革/“胡俗”/“用夏变夷”Hongwu/ritual reform/barbarian custom/influence the barbarian custom with Confucianism
14世纪中叶发生的元明易代,不仅导致了统治族群的变更,而且还引发了一场对中国近世历史影响深远的社会文化变革。面对金元以来遗留的种种“弊俗”,明初在“复古”的旗帜下进行了大规模的礼俗改革。明初礼俗改革涉及的范围甚为广泛,其所关注和针对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遵照儒家政治理念,对元代因“宽纵”而造成的各种失序现象进行严厉整肃,建立符合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二是以“用夏变夷”为口号,对社会生活中弥漫的“胡风”进行清整,恢复汉族的文化传统。①
明初进行的礼俗改革,不仅着眼于冠婚丧祭等事关“人伦”的重要礼仪,而且对名称字号、信笺格式、往来相见礼节等琐细的日常杂礼,也有不少详细的规范。唐宋以来的士大夫阶层对这些生活仪节相当重视,②然而国家采用政令的形式,对庶民生活中的礼仪细节进行指导和干预,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对日常生活中琐细仪节的改造,构成了洪武礼俗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显示了在明初国家权力骤然强化的背景下,儒家精英与政治权力相互配合对民间文化进行的改造,也展示了明初在礼仪复古的旗帜下儒家道德理想的高涨。
一、洪武礼俗改革中的名号改易
在汉族文化传统当中,“名号”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论语》中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古训。儒家并不把“名号”当做一种简单的语言符号,而是认为其中蕴含、反映了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相信它和现实社会的政治秩序有密切的关联:“名副其实”是保证上下尊卑秩序井然的必要条件,“名实乖违”则会导致社会生活秩序淆乱失据。明初由儒家士大夫以“复古”为旗号推行的礼俗改革,对“名号”问题颇为在意,实行了诸如禁绝胡名胡姓、禁止民擅官称等一系列充满儒家理想主义的“正名”措施。
1.从“辨族类物”到“用夏变夷”:明初的胡名之禁
文化习俗的交融互动总是双向的,是一个相互“涵化”(acculturation),而不是简单地单方向“同化”的过程。③在姓氏称谓上,元代不仅有少数族群的汉化,也存在着汉族“胡化”(主要是蒙化)的现象。元代汉人取蒙古名字的事例非常普遍,清代史学家赵翼就已注意到“元汉人多作蒙古名”;④今天学者对此也已经有了较为细致的研究。⑤李治安教授指出,元代汉人使用蒙古名的动机主要有两点。第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冒充蒙古人,或者以此拉近与蒙古当政者的心理距离,借此求得仕途通达。按照元代制度,作为正官的各级“达鲁花赤”,只能由蒙古或色目人担任,而汉族官员中颇有改用蒙古名字冒袭达鲁花赤的事例,仅在从大德八年(1304)到延祐三年(1316)的十二年里,元政府就先后三次予以申禁。⑥元代汉族官员及其亲属当中采用蒙古名字的例子极为普遍,李治安教授已经给出了上百个例证,这里还可以补充两个典型的案例。一个是生于南宋淳祐九年(1249)的徽州人陈龙(入元后仕至清湘县主簿),其长子即取名“伯颜”,与威名赫赫的蒙古灭宋统帅伯颜(Bayan,1236—1295,意思为“富”)同名,其孙辈中更有以“忽都”(Khudu)、“察都”为名者,⑦其家族很早就在名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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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出蒙古化的倾向。而一时流风所至,甚至连“圣裔”也未能免俗。河北沙河县人孔天铎系“圣人之裔”,其曾孙却名为“塔识不花”,任蒙古字学教授。⑧这两个事例中的主人公,一位是由宋入元的南人,一位是被视作汉族文化标志的孔裔,但在事关族源氏系的名字称谓上,却没有表现出后人想象中的文化矜持,都轻而易举地接受了外来统治民族的影响。
元代汉人取蒙古名字的第二个可能的原因,是“追逐以统治民族为尊为贵的时尚”,或者说是“命名从俗”。元代,不仅在上层官宦家庭里,在下层民众当中,取蒙古名也是一时风尚。元末各处蜂拥而起、与朱元璋同台竞逐的地方枭雄,大多起身于民间基层社会,其间就不乏汉姓胡名者。例如一度与朱元璋结盟的“方山寨民兵元帅”(“民兵”又称“义兵”,即有别于官军的民间武装)名为“陈野先”(Esen,蒙古语,意为“平安”),⑨为张士诚守濠州的将领名为“萧把都”(Ba'atur,蒙古语,意为勇士),⑩朱元璋的部将里也有名为“王哈剌章不花”、“刘脱因不花”(Toyin Buqa)者。(11)朱元璋喜欢收养战争遗孤作为义子,虽然在开国之后禁止汉人胡名,但有意思的是,在他的养子当中竟然也有取蒙古小字(也先)的。(12)明太祖的外甥、名将李文忠(1339—1384)原名“保保”,(13)也有研究者认为此名“具有很强的异域色彩,当是蒙古或色目人名”。(14)以上这些起于地方的元末枭雄,多数应该和朱元璋一样出身于社会底层,他们取蒙古名,未必像官宦人家那样是希图富贵,应该仅是一种追随时尚或者“从众”的行为。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元代多民族混融的形势下,蒙古族的名字称谓也和其他文化习俗一样,已经渗入到汉族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
正如我们在朱元璋部将、义子命名的例子中所看到的,与在割据一方的南方汉族群雄混战之时,名字的“胡”、“汉”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过,当朱元璋平灭江南地方势力、兵锋北指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为了唤起北方汉族民众的族群意识、树立讨元战争的正当性,朱明政权采取了诸多塑造自身文化正统形象的措施,其中即包括禁止胡名。吴元年(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明军出师北伐,檄文便以此为题对北方元军将领进行挞伐:
方今河洛关陕虽有数雄,忘中国祖宗之姓,反就胡虏禽兽之名以为美称。明军北伐之时,元政府在北方主要有扩廓帖木儿(?—1375)、李思齐(1323—1374)和张思道三支互不统属的武装;檄文所讥刺的“忘中国祖宗之姓”改用胡名的军阀,正是军力最强的扩廓帖木儿(王保保),当然,这是基于当时流行的有关扩廓帖木儿身世的谣传而做出的不实指控,(15)其实扩廓帖木儿本身就是蒙古人,无所谓“忘中国祖宗之姓”的问题。檄文指斥对方背弃汉族文化传统的目的,明显是为了帮助明军占据道德制高点,而将敌方置于道义的下风。北伐檄文已经预示了朱明政权即将发生的文化政策转向;洪武元年二月壬子,即皇帝位仅三十八天的朱元璋,鉴于元末汉人“易其姓氏为胡名、习胡语,俗化既久,恬不知怪”的现状,下令“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16)
洪武元年的胡名之禁,不仅使得汉人胡名的现象在明代基本消失,而且还对汉族的姓氏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后果。汉族人中自古便有双字复姓,而明代史学家王世贞却发现“复姓至我朝则益少矣”的奇怪现象,他认为是“盖多去繁从省故也”。(17)出于猎奇,王世贞将他所见到的复姓缙绅,全部编入《明缙绅奇姓》。而根据顾炎武的观察,明代汉族中的复姓锐减,乃是受了洪武元年禁革胡姓的池鱼之殃。明初禁令颁布之后,不仅呼延、乞伏、完颜等古老的鲜卑、女真姓氏改为单姓(呼、乞、颜),而“中国所自有之复姓”,也都自发去掉一个字而改为单姓:“公孙、叔孙、长孙、士孙、王孙之类,今皆去而为孙”;“公羊、公沙、公乘之类,则去而为公”;“司徒、司空之类,则去而为司;司马氏则或去为司、或为马,而司马之仅存于代者,惟温公之后”,(18)如此之类,不一而足。明初禁止胡姓的本意在于重新清理“夷夏”文化秩序,消除汉族姓氏称谓中的异族因素,但却带来了泯灭本姓、混淆氏族的负面效果,顾炎武批评为“氏族之紊,莫甚于此”。
洪武元年的胡姓之禁,虽然只是“禁中国人之更为胡姓,非禁胡人之本姓”,(19)但这一政策却对蒙古、色目等少数族群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这些民族在姓氏上的汉化高潮。由于文化的交融,蒙古、色目人改用汉姓,取汉式名、字,在元代即已多有,但在姓氏上的整体更革,却是始于明初。明代定居内地的蒙古、色目人,今天已经很难找到只使用本族名字而不使用汉式名姓的案例。虽然明军在北伐时即已宣称,对蒙古、色目人“与中夏之民抚养无异”,但在新生的汉族政权极力宣扬“用夏变夷”的政治氛围之下,这些元代的外来统治族群显然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因此而纷纷改易汉姓。为了区分族源,洪武三年四月,明政府曾专门禁止蒙古、色目人更易汉姓:
(洪武三年四月)甲子,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氏。诏曰:“天生斯民,族属姓氏,各有本源。古之圣王尤重之,所以别婚姻、重本始,以厚民俗也。朕起布衣,定群雄为天下主,已尝诏告天下:蒙古诸色人等,皆吾赤子,果有材能,一体擢用。比闻入仕之后,或多更姓名。朕虑岁久其子孙相传,昧其本源,诚非先王致谨氏族之道。中书省其告谕之,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2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将洪武三年蒙古、色目人改易汉姓禁令,与洪武五年发布的强制蒙古色目人与汉人通婚的命令(21)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明廷在对待蒙古、色目族群的文化政策上,前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两条诏令,前者强调区别华夷,着眼在“分化”;而后者则主动对少数族群进行“同化”。极有可能因为明廷文化政策由华夷“分化”向“同化”的转变,使得洪武三年的易姓禁令,并没有发挥多大的实际作用。大约两年之后,在明廷担任起居注官的阿鲁温人溥博(Arqon,元代属于色目人;“溥博”一名出自《中庸》),就为后世子孙定汉姓为“浦”,并请当朝最负文名的宋濂撰文勒碑。(22)溥博此举,显然有违洪武三年易姓禁令;然而宋濂却称赞其“上符古义,下合时宜,非卓见绝识不得与于此”,并对在姓氏上不知变通的“拘拘守常之士”表示遗憾。所谓“合时宜”,无疑是指符合明初浓厚的“用夏变夷”的文化氛围。宋濂的这番评论,说明蒙古、色目人易姓禁令至此已经松动。洪武九年,明太祖就亲赐翰林院蒙古编修火你赤汉名为“霍庄”。(23)同一年,海州儒学教官曾秉正在上书里,再次提及蒙古、色目人更易名姓的问题:
臣窃观近来蒙古、色目之人,多改为汉姓,与华人无异。有求仕入官者,有登显要者,有为富商大贾者。古人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安得无隐伏之邪,心怀腹诽之怨咨?宜令复姓,绝其番语,庶得辨认。(24)
曾秉正仍然本着在明朝内部区分华夷的观念,要求让蒙古、色目人“复姓”,以利于辨识族群身份。不过这个建议并没有被接受,而且明廷还一反早期的易姓禁令,在入仕明朝的蒙古、色目军人当中大规模地给赐姓氏。永乐元年,朱棣因“各卫鞑靼人多同名”,提议赐姓以加区别,兵部于是请求“如洪武中故事,编置勘合,给赐姓名”。(25)可见给赐蒙古、色目军人姓氏的制度,从洪武朝即已开始。现代史学家翦伯赞,远祖系元代来自西域的色目人,洪武年间因奉命镇压“洞蛮”而留驻湘西,其祖八十(Bagshi)因有战功,“明太祖嘉之,以其翦除寇盗,赐之姓曰‘翦’”。(26)山东牟平的蒙古探马赤军后裔入明后,“明太祖存先代之后,赐姓曰‘都”’。(27)《明史》中也有不少蒙古降人赐姓的例子:都督同知薛斌之父“洪武中归附,赐姓薛”;燕山右卫指挥使滕定,归附后赐姓滕。(28)这些可能都是洪武年间为少数民族军人“编置勘合,给赐姓名”的实际例证。
除军人由国家给赐姓氏外,定居内地的蒙古、色目平民,入明后也纷纷易姓。山东淄博齐陵镇的蒙古斡罗那歹氏后裔,改姓刘;(29)河南平顶山蒙古民众改姓马和宣、河南镇坪蒙古族改姓王、孟津蒙古族改姓李,(30)在姓氏上已经完全混同于汉族。这些“多已更姓易名、杂处民间”的蒙古、色目后裔,在明代前期,即已与汉族“相忘相化,而亦不易以别识之也”。(31)虽然顾炎武站在汉族中心主义的立场上,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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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放任少数族群改易汉姓的做法,使得姓氏失去了“辨族类物”的作用;但应该看到,由于强调在国家内部“用夏变夷”,这使得明朝内部各族的文化同一性大为增强,并由此使得明朝作为一个整体,与前代的蒙元、与周边的“四夷”之间,形成了一道更为鲜明的文化界限。
2.民众的称谓禁忌
名字称谓与每个人的身份直接相关,出于端正名分、清理各阶层身份秩序的考虑,明太祖对整肃宋元以来混乱的民间称谓习俗非常重视。洪武三年五月,明太祖以“小民不知避忌,往往取先圣先贤、汉唐国宝等字以为名字”,命中书省禁革。礼部下令,民众“名字有天国君臣圣神、尧舜文武、周汉晋唐等国号相犯者,悉令更改之”。(32)禁止触犯圣贤名讳,是为了防止渎慢先贤,意在塑造当局尊儒重道的形象;不得犯先朝国号,大概并不是因为儒家礼制命名“不以国”(33)的传统,而是为了避免名号僭越的嫌疑。洪武时曾任登州知府的林弼,“又名唐臣,字符凯,时禁国号名字,仍旧名”。(34)所谓“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在极其看重名分秩序的洪武时代,不仅士民百姓要遵守这些命名规范,就连作为上天代言人的宗教领袖,也不能逃脱约束。江南正一道教自来与朱元璋政权关系密切,然而洪武元年明太祖却对其领袖的“天师”封号发难:“至尊惟天,岂有师也?以此为号,亵渎甚矣!”皇帝被尊为“天子”,而张氏却号称“天师”,这个称号不惟“欺天”,更有“僭上”的嫌疑。于是龙虎山张氏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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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为“真人”,元代官方认可的“天师”封号,被正式革除。(35)
除了宣布臣民命名应该避讳的字样,还对元代社会中流行的“民擅官称”现象,两度下令严禁。所谓“民擅官称”,指平民以官职名称作为名字,或者以官名来恭维或者戏谑别人的职业。明人黄省曾(1490—1540)在《吴风录》中,记述江南民间的称谓习俗说:
自张士诚走卒厮养皆授官爵,至今称呼椎油作面佣夫为“博士”,剃工为“待诏”,家人奴仆为“郎中”,吏人为“相公”。(36)
佣夫、奴仆、剃工在古代都属于“贱役”,而民间却以博士、待诏等官名相称,这便是“民擅官称”的一种表现。黄氏将这种风俗的形成,归咎于元末以盐夫起家的张士诚滥授官爵,其实并不准确。这实际上是宋元以来的遗习。在明代之前,用官职作为恭维对方的称呼,是一种甚为流行的称谓习俗。明初福建漳州道学先生刘驷(?—1388)为此专作《称谓辩》,对当时“庶民排门遍户,僭称为‘几使’、‘几官’、‘几郎”’的风气有激烈批评。(37)陈高华先生在对元代习俗的研究中也指出,“官人”和“舍”是元代男性用来恭维对方的常用的两个称呼。“舍”是“舍人”的省称,除了作官职名称外,还是宋元民间对官员子弟的称呼。(38)在元代不仅官员亲属,即使平民子弟也可以被恭维作“舍”。这类风气在元代极盛,朱元璋收养的孤儿中,就有不少以“舍”为名,如周舍(沐英)、道舍(何文辉)和柴舍(朱文刚)。(39)这种僭拟官爵、名实乖违的称谓习俗,与明初当政者倡导的礼法规范背道而驰,因此在明初的名号改易中受到了特别关注。洪武十九年明太祖颁行《大诰续编》,第六十九篇《民擅官称》专门对这种“越礼犯分”的现象提出警告:
朕自御宇以来,民有无官称官者,往往皆然……朕谕之后,乡民有曾充粮、里、甲者,则以粮、里、甲称,非粮、里、甲,则以字称。……本朝曾有官者,则以官称,兄弟皆官称,子孙舍人称。……无官者毋敢擅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顽而违令,迁于遐荒,永为边卒。(40)
这种带有恭维或者戏谑意味的称谓习惯,原是无伤大雅的民间细事,然而明初为厘清尊卑长幼的身份界限,却对此郑重申禁。不过,民间称谓积习既久,一时难以骤变,例如在洪武二十三年成书的《逆臣录》里,还是可以发现军人取名叫“潘太医”、称呼梳头匠为“待诏”、奴仆火者为“郎中”的例子。(41)洪武二十六年,礼部再次请旨对此进行规范。嘉靖《南京刑部志》收录当时发布的榜文云:
照得各处军民人等,多有将太祖、圣孙、龙孙、黄(皇)孙、王孙、太叔、太兄、太弟、太师、太傅、太保、大夫、待诏、博士、太医、太监、大官、郎中字样,以为名字称呼,有乖名分,理合出榜晓谕改正。敢有仍前违犯,治以重罪。奉圣旨:“是”。医人止许称医士、医人、医者,不许称太医、大夫、郎中;梳头人止许称梳篦人、或称整容,不许称待诏;官员之家火者,止许称阍者,不许称太监。(42)
榜文的用意仍在于正名分、防僭拟,这是贯穿明初礼俗改革的基调。洪武时期对于称谓习俗一次次发布禁令进行纠正,如此郑重其事,在历史中尚不多见,由此足以反映当政者对文化秩序之关注,以及对改造民间礼俗之迫切。
洪武名号改革的这些措施,都是紧紧围绕“名分”这个儒家核心理念展开的。虽然在明代的政书文献里,我们只能看到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皇帝和礼部,无法具体指出这些决策背后的实际建议者,但笔者相信这些改革内容的出台,应该不单是明太祖“宸衷独断”的结果。透过明初人文集里残存的一些讨论,我们仍能窥见在“名号”的问题上,文人士大夫与政府决策之间的呼应与互动。洪武三年,江西泰和儒士刘楚(1321—1381)被征辟为官兵部职方郎中。可能和林唐臣一样名字与前代国名相犯,刘楚入仕后改名为“崧”。(43)在给家乡后学萧鹏举的一封回信里,他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指出萧氏来信在称谓上的不妥:
书面称呼名数过多,未免涉于猥俗。度盛意必以为不如此则不足以表敬爱之至,然政不必如此,但云“职方刘君”足矣。如必欲执礼如师弟子云者,则以“先生”易“刘君”止矣。又,书辞情实鲜而浮文胜,今朝廷更化,去华尚质,士风丕变,于凡名称尤不可不慎。(44)
作为晚辈的萧鹏举为了表达对长者的敬意,在来信里用了不少敬称,这本是人之常情。但按照刘崧的意见,即使萧氏欲执弟子之礼,称自己“先生”也便足够;名过其实的敬称并不足以表达真正的敬意,只能显现出人心的虚浮。刘崧看来,书面称呼繁缛,正是因袭前元文字浮华之病、“故习未尽扫除”的表现,这和明初所倡导的朴质士风格格不入。故此他特别告诫这位同乡晚辈,值此“朝廷更化,去华尚质”之时,“于凡名称尤不可不慎”。个人书信往来的称谓用语,本是相当私密的事情,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明初士大夫是如何主动地将官方规范引入私人生活的领域。
明初另一位儒者方孝孺(1357—1402),在称谓的问题上同样一丝不苟。方孝孺父亲的旧交潘择可曾经致书孝孺,信中称孝孺之号,并加“先生”之称。方氏专门就此回信辞谢,表示对这些过礼之称不敢接受:
交际之崇卑、称号之轻重,固有常礼矣。非尊而尊之,过也;非称而受之,愧也。故君子之于名,必使尊之者无过、受斯名者无愧而后可。……若某之少且愚,字之已过矣,于字加称号焉、于称号加以先生之称焉,于礼得无不相似乎?此其为愧也甚大,虽感盛心之厚,不敢受而居也。(45)
从文字的严肃与郑重,不难感受到明初士人对待“名号”问题之严肃。洪武名号改革充溢着儒家的名分思想,士人们也主动地将国家制定的礼俗规范引入到日常生活当中;在“以礼化俗”的理想上,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正名号”并非仅仅出于明初最高权力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在儒家理想主义高涨的背景下,士大夫与当权者合力对世俗文化进行的改造。
二、明初交际礼仪中的“胡礼”禁革
除去更易名号,明初对民间日常交际礼仪也着意进行改革。一些在汉族民众生活中影响广泛的、带有明显异族色彩的礼仪,如北族跪拜、蒙古式饮酒礼,均被申令禁止。这些充溢着儒家夷夏观念的改革措施,在社会生活里产生了或深或浅的影响。
1.跪拜礼
按照唐宋以来的传统,除了在庄严隆重的礼仪场合需要行跪拜礼之外,汉族在日常往来中,以作揖为主要礼仪;而北方游牧民族没有揖礼,生活中多行跪礼。这构成了胡汉礼仪的一个重要差别。元初郑思肖说蒙古人相见不行揖礼,“鞑礼止于一跪而已,双足跪为重,单足跪次之”。(46)朝鲜太宗二年(1401),河仑等亲华文臣仿效中国兴复揖礼,称“元朝礼,跪与拜耳;此(按,作揖)乃唐宋之礼也”,(47)也把揖礼看做是汉族的特色礼仪。汉族和北方草原民族都有跪拜礼,然而不仅施行的场合不同,两者在姿势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儒家经典《周礼》中有“九拜”之说,其中最基本的稽首、顿首、空首三种“正拜”,(48)在后代最为通行。北方民族的跪拜姿势与汉族迥异,《女真传》说金人“跪右膝、蹲左膝着地,拱手摇肘,动止于三为拜”,(49)彭大雅称蒙古人“左跪以为拜”。(50)从这些描述来看,北方游牧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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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单膝半跪,给汉族人留下了尤其深刻的印象。
金人曾在中原地区推行强制胡化政策,北方民众“衽、发皆从本朝之制”;承安五年(1200),金廷集议拜礼,规定除官员公服行礼用“汉拜”(稽首)外,“诸色人便服,则皆用本朝拜”。(51)蒙元统一之后,随着北族礼俗的南渐,学习新式跪拜成为南方士人中的一时风尚。初修于南宋、元代再版于建安的类书《事林广记》,特意补入《拜见新礼》一节(图1),图文并茂地教导南人学习新式跪礼:

明太祖实录-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明太祖实录-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图1
凡习跪之法,以右手加左手之上,齐按右膝,先屈左足,次屈右足,然后叉手至胸,如相揖。仪毕,先起右足,又以右手迭左手,齐
按右膝而起。此礼从古有之,第南方行之者少,今此礼通行,宜习熟之,毋致礼仪乖疏。(52)《习跪图》中的两个人物,头戴四方瓦楞帽和钹笠,身穿窄袖衣,足上着靴,是典型的元代装束。这段文字说明的最后几句颇值得玩味。这种新式跪礼本是从北方征服者那里传来的,在这里却被说成是“从古有之”的古礼;此礼“南方行之者少”,似乎又在暗示南方所行并非古制。宋代南方士人以华夏正统自居的自信和优越感,至此似乎已经荡然无存。这种有意将“胡俗”认作“故俗”的议论,说明“夷夏之防”的传统观念,已经从相当多南方士民的思想意识中淡出。从元代到洪武初年,胡式跪拜无论在官场还是民间,都非常流行。《明太祖实录》称元代官员相见,“辄跪一足以为礼,拜则叩头为致敬;既拜,复跪一足”;民间宴饮也遵循“胡俗”,“多以跪拜为礼”。(53)甚至洪武元年朱元璋的登极仪式,也还采用了蒙元宫廷礼仪中“跪左膝、三叩首”的仪节。(54)
随着以“用夏变夷”为旗号的礼俗改革的展开,这些带有深厚异族色彩的北族跪拜礼仪,逐渐引起当政者的注意。“上以军民行礼尚循胡俗,饮宴行酒多以跪拜为礼,乃命省臣及礼部官定为仪式,申禁之。”(55)洪武四年和五年,明廷接连发布两道改行汉式揖拜的诏令,重申此外“一切胡礼,悉禁勿用”。其中洪武四年诏令,奠定了明代官民相见礼仪的基础。 
明太祖实录-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明太祖实录-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汉族传统的稽首、顿首和空首三种拜礼和揖礼,重新确立了其在官方礼仪中的地位。诏令根据拜礼的轻重和致拜的次数,区分了不同的礼仪等级:拜礼中最重的“稽首”仅用于见皇帝和太子;最为隆重的五拜礼,也仅用于见君,稍次之的四拜,则用于见太子或者父母师长。这套新的礼仪尤其突出了皇帝和太子的地位,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明初皇权的高涨。洪武五年三月,因为“元以夷变夏,民染其俗”而“未能猝变”,明太祖又命礼部重定官民相见礼,对在何种情境下当行揖礼或拜礼作了详细规范,以期民众“习以成化,庶几复古之治”。(56)明初汉式揖拜不仅通行于国内,而且还影响到周边的国家。洪武二年张以宁(1301—1370)奉使安南,即“令其国人效中国行顿首、稽首礼”;(57)到建文时,朝鲜也仿行明制,在官方礼仪中废除了胡式跪拜礼。
2.宴饮礼
除日常相见礼仪之外,明初对民间流行的蒙式饮酒礼仪也进行过申禁。酒在蒙古社会交往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崛起于草原的蒙古民族向来以尚饮著称,并发展出“换盏”、“把盏”等繁复的饮酒礼仪。(58)宋元史籍对这类蒙古酒俗的记载颇多,其在汉族地区也有相当的影响。元代再版的南宋类书《事林广记》,就将其作为一类重要的交际礼仪增补收入,向江南读者详细介绍。(59)蒙古酒俗中的“换盏”,即饮酒者相互换杯而饮,现代汉语中“推杯换盏”一词,极有可能源自这种蒙古酒礼。(60)彭大雅《黑鞑事略》记其仪节:
凡初酌,甲必自饮,然后饮乙。乙将饮,则先与甲、丙、丁呷,谓之口到。甲不饮,则转以饮丙。丙饮讫,酌而酬乙。乙又未饮而饮丁,丁如丙礼。乙才饮讫,酌而酬甲。甲又序酌以饮丙丁,谓之换盏。(61)
换盏的程序颇为繁琐,《事林广记》告诫读者当宴会人多时,必须“切记其换盏源流”,才能“不至差互”。(62)“把盏”的特点是长跪献酒,最能体现宾主双方的尊卑地位,《明太祖实录》说民间“饮宴行酒多以跪拜为礼”,当即指此。按照《草木子》的记载,卑者向尊者把盏一次,要行三次跪礼:
把盏则三跪:谓举盏至尊者前,半跪;退三步,执台全跪;俟尊者饮毕,起,进前接盏,又半跪。平交则平礼。尊者赐卑者,进接盏半跪,退三步全跪饮。其尊者从人相齐同跪。接盏退,盏不敢复还尊者。(63)

明太祖实录-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明太祖实录-别华夷与正名分:明初的日常杂礼规范

图2  图3
图2和图3分别取自《事林广记》和陕西蒲城洞耳村元墓壁画中的宴饮图,(64)描述的应该就是“把盏”过程中向尊者献酒的仪节。
这些异族色彩浓厚的宴饮礼仪,很早就引起朱元璋谋臣的注意。早在开国之初,江西儒士刘夏,在上书中就要求朱元璋“制为饮酒之礼,禁止把盏”。(65)虽然明初禁止把盏、换盏等蒙古酒礼的具体诏令没有保存下来,不过,明人黄瑜曾经读到过洪武十二年礼部的戒敕,内容涉及官员因罔顾禁令而被惩罚之事:
(洪武)时禁筵宴把盏、换盏,谓之胡俗。马亮为河南参政时,信国公汤和(1326—1395)经过,陪饮离席把盏。和叱亮出,对众责喻,以违礼禁罚之。张凤为广西参政,与同官蒋学、按察副使虞泰、佥事李湜相与宴饮,交互换盏,醉后致争,遂蹈刑宪。(66)
事件中的两位主人公马亮和张凤都是山东人,在金元时代“胡化”甚深的北方,把盏、换盏等饮酒方式可能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习俗,所以虽有朝廷禁令,酒酣耳热之际仍不免故态复萌。由于金元以来胡汉杂糅、熏染既久,要在民间彻底消除这些礼俗,自然并非易事。我们从后世明人的笔记中,仍能看到某些孑遗的金元礼俗。例如杭州人郎瑛(1487—1566)便发现,本地饮酒礼仪和古书里描述的元代酒俗大致相类,只是少了进酒时的半跪。(67)在北方某些地区的交际礼仪当中,也能看到金元遗风的影响。嘉靖《广平府志》记载了今天河北邯郸地区不同于他处的相见与宴饮礼仪:
(广平府)凡相见并宴会多行跪拜。……惟成安礼节尤繁。士夫之不会者,遇涂亦跪。及饮酒,凡进饭、进汤肴,各行跪礼。宾出门外,又有执爵跪劝之礼。及别,复跪。(68)
这段文字不禁让人联想起《明太祖实录》对明初“军民行礼尚循胡俗,饮宴行酒多以跪拜为礼”的描述。有意思的是,《广平府志》的编纂者陈棐,是一个有强烈夷夏情结的官员,曾经专门上书请求罢黜元世祖在历代帝王庙中的祭席。(69)然而对于广平府“多行跪拜”的风俗,陈棐只是认为失之繁缛,甚至还为其略作回护(“虽过,乃过于礼者”),竟然没有识破这是“胡俗”的孑遗。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习俗的源头后人已经难以分辨,它们的存在,也不会再对时人的“夷夏”观念产生冲击。
三、结论:政治权力、儒家理念与明初社会形态的模塑
洪武礼俗改革对于姓氏称谓、揖拜仪节、宴饮仪式等日常杂礼的规范,显示了明初对民众日常生活干预的深度和广度。这些规范背后所贯穿的,是别华夷、正名分等基本的儒家理念。明代之前,国家很少就这类问题对民众进行直接干涉。明初政府颁定的这些日常仪节规范,反映了国家权力触角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延展,也反映了儒家意识形态在国家权力的密切结合下对社会生活的积极渗透。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明初礼俗改革是儒家精英与政治权力相配合,对民间文化进行的儒家化改造。从曾秉正、刘崧、黎贞、方孝孺、刘夏等儒士的议论,我们不难发现礼俗改革的背后涌动着的道德热情。这是国家权力急剧膨胀的时期,也是儒家道德理想高涨的年代;这两者密切配合,共同塑造出明代前期社会生活整饬、保守的基本形态,也创造了一个后代士人眼中礼制严谨、风俗淳厚的时代。
注释:
①元明易代在中国近世社会文化史上的影响,史学界对此关注尚少。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首先,传统的明史研究基本以朝代为断限,对作为明史(尤其是明代前期历史)直接背景的元代社会历史缺乏足够的重视与了解,因此难以体察元明易代所导致的社会文化的巨大变化,也就无法凸显元明鼎革的文化史意义;其次,明初推行的社会文化改革,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夷夏”问题,在《明史》等清代纂修的官方史书中,这部分内容被有意识地淡化甚至隐没了,故此较少引起研究者的关注。美国研究者范德(Edward L.Farmer)认为,明王朝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一种“准民族主义”,明太祖试图以复兴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为纽带,建立一个汉族中国共同体(参看氏撰:《朱元璋与中国文化的复兴》,收入张中政编:《明史论文集》,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葛兆光教授则指出,明初是一个以严厉的法家手段落实儒家理想的时期,伴随着汉族政权的重新建立,从宋代开始的儒家精英思想制度化、常识化和风俗化过程,得到了迅速的推进(参看葛兆光:《“唐宋”抑或“宋明”——文化史和思想史研究视域变化的意义》,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这些观点都对本文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②例如司马光撰有规范生活仪节的《居家杂仪》,朱熹在其所编纂的《小学》中有对坐立揖拜等日常举止的指导,元明时代影响广泛的浦阳《郑氏家范》,在这些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
③关于“涵化”的概念,参看萧启庆:《元代蒙古人的汉学》,收入《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580页。
④参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元汉人多作蒙古名”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01页。
⑤参看那木吉拉:《元代汉人蒙古姓名考》,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李治安:《元代汉人受蒙古文化影响考述》一文第二部分“汉人改用蒙古名”,勾稽了大量的实证史料,对这个问题有更为深入的探讨,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
⑥参看前揭那木吉拉:《元代汉人蒙古姓名考》第二部分“汉人蒙古姓名与入仕之途”,第13页。
⑦汪克宽:《元故将仕郎全州路清湘县主簿陈君墓碣铭》,《全元文》第52册,第184页。
⑧方豪:《元提举孔天铎墓志》,万历《沙河县志》卷八,《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第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177页。
⑨俞本:《纪事录》作“元义兵元帅陈也先”(收入陈学霖:《史林漫识》,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第410页),陈也先之侄名“陈胜”,当为汉人。
⑩刘辰:《国初事迹》,收入许大龄等点校:《国朝典故》,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9页。
(11)以上分见刘辰:《国初事迹》,第87、97页。
(12)刘辰:《国初事迹》,第70页。
(13)《明太祖实录》卷一,第17页。
(14)党宝海:《扩廓帖木儿的族源、本名与汉姓》,《西北史地》1997年第1期。
(15)扩廓帖木儿(王保保)实系蒙古伯也台氏,但当时即有传闻说他是汉人。时人权衡、俞本都以“王保保”为其本名,而将“扩廓帖木儿”当做元朝的赐名(权衡:《庚申外史》卷下,丛书集成初编本,第26页;俞本:《纪事录》,第43l页)。《明史》本传仍传闻之误,将其坐实为汉人。1990年王保保之父赛因赤答忽墓志在洛阳出土,其族属问题得以澄清。参看党宝海:《扩廓帖木儿的族源、本名与汉姓》,《西北史地》1997年第1期。
(16)《明太祖实录》卷三○,第525页。
(17)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九,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57页。
(18)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二三“二字姓改一字”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00页。笔者按,《明太祖实录》仅载洪武元年下令禁止胡姓,其具体规定为何,已难考索。笔者尚未见到明初有强制二字姓(包括“胡姓”)改一字的命令,且洪武四年进士题名录有“尔朱钦”、十八年榜有“闻人恪”、永乐二年榜有“独孤乐善”(参看《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416,2419,2426页),则复姓改易,当不是出于国家政令。鲜卑、女真等少数民族的汉姓多为双字复姓,汉人中的复姓或是因避嫌而自动改易。上述诸例,顾炎武未给出史料来源,此一问题尚待深入查证明代谱牒文献。
(19)《日知录集释》卷二三,第1301页。
(20)《明太祖实录》卷五一,第999页。元儒刘因也是出于分辨族源的考虑,不赞同蒙古、色目人改用汉姓,参看陈垣:《元西域人华化考》,第95—96页。
(21)见洪武五年《劝兴礼俗诏》,收入傅凤翔辑:《皇明诏令》卷二,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第93页。
(22)宋濂:《西域浦氏定姓碑文》,收入《宋濂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06—708页。
(23)《明太祖实录》卷一○五,第1754页。
(24)《明太祖实录》卷一○九,第1815—1816页。
(25)《明太宗实录》卷二三,第427—428页。洪武中给赐蒙古、色目军人姓氏的具体制度,《明太祖实录》无载。明代为塞外降人赐名的事例,参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四《赐降虏姓名》,第251页。
(26)《我的氏姓,我的故乡》,收入《翦伯赞全集》第三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645页。
(27)都兴智:《庄河发现的(都氏族谱)纪事考略》,《史学集刊》1989年第2期。
(28)《明史》卷一五六,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271—4273页。对有明一代少数民族赐姓的研究,参看张鸿翔:《明外族赐姓考录》、《明外族赐姓续考》,分载《辅仁学志》3卷2期、4卷2期。
(29)杨志玖:《山东的蒙古族村落和元朝墓碑——一个古老蒙古氏族的新生》,《历史教学》1991年第1期。
(30)参看匡裕彻、任崇岳:《河南省蒙古族来源试探》,《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31)丘浚:《内夏外夷之限一》,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七三,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15页。
(32)《明太祖实录》卷五二,第1012页。
(33)《礼记正义》卷二《曲礼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241页。
(34)《中顺大夫知登州府事梅雪林公墓志铭》,林弼:《林登州遗集》后附,《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9册,第647页。
(35)《明太祖实录》卷三四,第602页。不过,由于长久以来的习惯,明清时代民众仍然称龙虎山正一教主为天师,但其正式的官方封号实为真人。
(36)黄省曾:《吴风录》,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733册,第791页。
(37)刘驷:《称谓辩》,《爱礼先生集》卷一,收入《四库存目丛书》集部第25册,第12页。
(38)参看陈高华:《论元代的称谓习俗》,《浙江学刊》2000年第5期。
(39)《明史》卷一三四《何文辉传》,第3897页。
(40)《全明文》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64—665页。
(41)参看朱元璋敕纂:《逆臣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54、172、179页、
(42)转引自黄彰健:《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峻令》,收入氏著《明清史研究丛稿》,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第278页。
(43)《明史》卷一三七《刘崧传》,第3957页。
(44)刘崧:《与萧鹏举》,《全元文》第57册,第334页。
(45)方孝孺:《与潘择可先生》,徐光大点校:《逊志斋集》卷九,宁波:宁波出版社,2000年,第289页。
(46)郑思肖:《大义略叙》,《郑思肖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0页。
(47)杜宏刚等辑:《韩国文集中的蒙元史料》下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58页。
(48)参看胡新生:《周代拜礼的演进》,《文史哲》2011年第3期。
(49)崔文印:《大金国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85页。《金史·礼志》记载女真人的拜仪为“跪左膝,左右摇肘,若舞蹈状”(第827页),与《女真传》所云“跪右膝、蹲左膝着地”不同。按,“左跪”是北方民族共有的拜仪,辽、金、元三代宫廷礼仪中,都有“跪左膝”的仪节(参看《辽史》卷五三,第872页;《金史》卷三八,第875页;《元史》卷六七,第1667、1670页)。据此,前引《女真传》中“右”、“左”两字,当为互乙之误。
(50)《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第13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页7b。
(51)《金史》卷一六,第827—828页。
(52)《新编纂图增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前集卷一一《拜见新礼》,第296页。按,《事林广记》初刊于南宋,此部分内容为元代再版时补入。
(53)分见《明太祖实录》卷七三,第1335页;卷七○,第1310页。
(54)万历《明会典》卷四五《登极仪》,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20页。
(55)《明太祖实录》卷七○,第1310—1311页。
(56)参看《明太祖实录》卷七三,第1335—1336页。
(57)杨荣:《故翰林侍读学士朝列大夫张公墓碑》,收入程敏政辑《皇明文衡》卷八二,四部丛刊本,页3a。
(58)参看高荣盛:《换盏醉饮与“蒙古式”宴饮礼》,《元史及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5辑。
(59)参看《事林广记》前集卷一一“把官员盏”、“平交把盏”、“换盏饮酒”诸条,第297—298页。
(60)汉族本无换杯而饮的酒礼,郑思肖谓蒙古人“举杯互饮,不耻残秽”(《郑思肖集》第181页),视换盏为不洁,可证。
(61)《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第13册,页6a。
(62)《事林广记》前集卷一一“换盏饮酒”条,第298页。
(63)《草木子》卷三下,第68页。
(64)分见《事林广记》前集卷一一,第296页;《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1期封面。
(65)刘夏:《陈言时事五十条》,《刘尚宾文续集》卷四,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326册,第158页。
(66)黄瑜:《双槐岁钞》卷一“文华堂肄业”条,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2页。
(67)郎瑛:《七修类稿》卷二一“酒钱元俗”条,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221页。
(68)嘉靖《广平府志》卷一六,《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页2a。
(69)参看《明世宗实录》卷二九六,第56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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