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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财”与“德”的纠葛——近年美国学界关于中国妇女嫁妆研究的焦点与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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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5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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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财”与“德”的纠葛——近年美国学界关于中国妇女嫁妆研究的焦点与趋向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十卷,2009.天津古籍出版社第390-396页。
【摘要】美国学界对中国传统社会女性嫁妆问题的研究无疑反映出妇女史研究的演进脉络。女性继承权方面,从囿于法律文本的“继承权”之理解,到法律与社会实践间差距的认知,从不同角度体现出官府与家庭对于女儿继承家产的态度。女性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利方面,从父亲控制女儿嫁妆,到夫家代管,再到妇女独立占有、自由支配嫁妆资产的观点,体现出学者对于妇女家庭地位和财产权利的不同认识。而嫁妆与“妇德”的关系,则通过嫁妆对家庭产生的正负两方面影响,透视女性财产权利对传统道德、家庭伦理以及男性的影响。
【关键词】嫁妆;美国学界;继承权;私财;妇德
近年美国的中国妇女史研究主要聚焦于中国历史上女性的家庭地位、社会活动、财产权利、与男性的关系这几个方面。特别是妇女财产权利似乎成为研究女性家庭和社会地位问题的一个主要结点,而女性成婚时所带嫁妆及其对女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则又是妇女财产权利研究中的核心焦点。
一、嫁妆与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美国学者白凯(KathrynBernhardt)在《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一书中用两章、约占全书三分之一的篇幅对宋至清代女性(包括女儿和寡妇)的继承权问题进行探讨。作者通过缜密细致的考证,从而否认宋代女性拥有继承权:“以往的学术界,特别是日本的学术界,由于各种偶然的原因认为宋代是中国帝制时代的一个例外。在这一朝代,由于有所谓女儿给半的法律,女儿享有独立的财产继承权,她在分家时可以得到儿子应得家产份额之一半……这一章的结论是,在宋代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女儿给半的法律。”[1]这是本书描述的重心所在,然实际上白凯仍在延续20世纪前半叶日本学者仁井田陛与滋贺秀三之间关于宋代女儿有无继承权问题的争论[2]。此一争论已持续近一个世纪,引发不同时期中国妇女史研究者的浓厚兴趣,至今依然尚无定论。除女儿财产权以外,对于已婚女性的财产,白凯只讨论了妇女在夫亡之后对丈夫财产的使用或监管权。尽管作者提出宋代寡妇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当然附带诸多限制条件),而帝国晚期(即明清时代)由于政府对贞节的宣扬推崇而扩大了寡妇对丈夫财产的监控权利,但这些权利都是针对丈夫的财产或夫家财产而言,并未涉及妇女自身的财产问题。白凯虽一再提到女儿成婚时有权得到嫁妆,然对这部分由妇女从母家带至夫家、伴随其一生的财产却未作任何具体性论述。内中原因,恐怕主要是白凯更倾向于滋贺秀三的主张,认为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因此有意将嫁妆这类财产忽略。
伊佩霞(Patricia Ebrey)是最早将妇女嫁妆与财产继承权直接联系起来的美国学者。她注意到婚姻缔结过程中唐代注重聘礼向宋代注重嫁妆的转变,并将此转型置入更为广阔的时代背景,即与唐代士族的衰落和宋代新士绅阶层的崛起紧密相关。伊佩霞指出,宋代学者一官员型社会精英的兴起,加之其时社会商品化增强与土地更加自由的转让,这些转变使得姻亲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却尤其重要,其中嫁妆成为与强势家庭结盟的诱饵,使得自己的家庭从姻亲结盟中获益。她认为,嫁妆的日益重要化过程导致宋代法令规条的修改,女儿拥有实现了家庭财产继承权,从而保障父母过世后其仍有经济能力筹备嫁妆[3]。伊佩霞在其后的《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对嫁妆与继承权关系的认识。通过对女儿嫁妆与儿子在分家中所得财产的考察,伊氏提出女性嫁妆一般相当于其兄弟所得遗产之一半,并通过对法律案件史料的爬梳解读,进而发现嫁妆已成为一种概念化的权利,如同儿子的继承权一样具有不可变属性。因此,嫁妆事实上应当被看做是一种继承形式。她认为妇女通过法律系统解决财产纠纷,其实已清楚表明妇女是财产持有人,而法律对于这一点也予以了肯定[4]。以上论述可见,伊佩霞的观点仍与前述日本学者之争论有关,她以嫁妆为突破口较为合理地解释了宋代女儿给半的法律实践。尽管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得到嫁妆是女儿在家庭中的基本权利,但将嫁妆直接认定为财产继承的一种形式,是伊佩霞对中国古代妇女财产权利研究的最大贡献。
不过许多学者对伊氏的观点并不赞同。除前述白凯以外,早在1976年麦克格瑞雷(John L.McCreery)在其论文《中国和南亚的妇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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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嫁妆》中对嫁妆与继承权的关系进行过讨论。他将家庭成员分为两类:“基本财产权利者”(指儿子)和“非确定性财产权利者”(指女儿),前者拥有对家庭财产的法定权利,而后者能否得到家庭财产取决于前者的决定。麦氏指出,在那些女儿得到嫁妆的家庭中,“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嫁妆取代了父母死后的继承权利,可以被看做一种生前继承。”但是嫁妆又不能等同于继承,因为继承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嫁妆的权利却没有,妇女是否能够拥有嫁妆,且不论嫁妆的多与少,决定权都掌握在控制家庭财产的男人手中。因此,“嫁妆不能按照常理理解为一种新娘的生前继承的方式”[5]。麦克格瑞雷用嫁妆有无以及多少的不确定性否定了女性拥有继承权,或者说否认了女性拥有法定意义的财产继承权。另一位美国学者柏清韵(BettineBirge)在研究中亦指出,即便是伊佩霞所讨论的宋代理学兴盛地区,无论是女性继承母家财产还是在婚姻中拥有自己的财产都遭到反对,因为这不符合新儒家的治家思想。这种反对直接体现在元代法律大幅度削减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并允许父亲直接控制嫁妆财产方面[6]。柏清韵从理学的视角提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男性对于女性拥有财产权之态度,将其与麦克格瑞雷的观点相联系,即女性实际拥有继承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问题至此依然没有解决。不可否认的是,嫁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确存在,那么如何处理嫁妆与继承权的关系呢?曼素恩(Susan Mann)提出一种新的介入方式。她在论述女性继承权时,将其解释为与儿子继承财产完全不同的系统:“中层绅士家庭的财产——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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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话——也特定用于由男性后嗣平分或继承,传给女儿做嫁妆的资产必须从家庭财产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用做嫁妆的资产。”[7]她既承认男性对于家产的垄断性继承权利,也承认女性的嫁妆权利,只是这两种权利分别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她所提到的分离原则在分家中体现得很明显,魏克费尔德(David Wakefield)在其著作《分家:清代及民国家庭财产的分割与继承》中明确指出,“家庭财产在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但预先要将一定数量的财产提留出来,一般作为健在父母的养老及送终费用和未婚女儿的嫁妆,而已出嫁的女儿则对家庭财产没有更多的权利。”[8]现存的大量分家阄书证明了分家时对未婚女儿嫁妆费用的提留是多数家庭的通用原则,甚至已婚之女亦可以追赠嫁妆的名义再次分得财产[9]。那么,既然在分家时财产既分割给儿子,同时又分给女儿,曼素恩的“分离原则”似乎体现得并不明显。
我个人以为,以上学者争论的焦点与实质,在于法律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矛盾。白凯、麦克格瑞雷和柏清韵等学者多从法制史研究的角度入手,因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法律中隐含的某些规定而否认女性拥有财产继承权利,或者说否认妇女拥有嫁妆就是拥有了与男人同等的继承权,因为后者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而前者却由家长或兄弟的决定其财产数量,具有不确定性。而伊佩霞则认为,不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女性的继承权,其嫁妆权利已在社会实践中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成为一种“事实上的继承权利”。可以这样说,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将继承固定为一种具有特定含义和对象的家庭财产分配形式,那么中国传统社会女性对于母家财产的继承权的确逊于男子。在我看来,女儿嫁妆的多少无疑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与家庭自身的经济实力、对女儿的关注程度、对女儿婚姻毛立平“财”与“德”的纠葛的满意度、女婿家庭的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有关[10]。但是否认妇女拥有继承权的学者们却忽略了一点,父母或家长通过嫁妆的形式将财产分配给女儿,正是对法律所规定继承权利的回避或者说是一种挑战。事实上,尽管柏清韵否认宋元时代的妇女拥有继承权利,又不得不指出法律与习俗实践之间相互背离[11]。因此,针对多数女性通过嫁妆得到了母家财产、而且她们的这项权利在大多情况下也为男性和官府所认可的事实,也许我们可将这种权利称为“特殊的财产继承”或者“不确定的财产继承”。
二、嫁妆与“私财”
嫁妆作为父母赠予女儿的财产,由女性从母家携至夫家,绝大多数学者对此并无分歧。而嫁妆到达夫家之后究竟由谁来使用、控制或占有,或者说女性在婚后有无独立的财产权利,则是嫁妆研究中另一颇具争议的论题。
如前文所述,柏清韵指出宋代晚期在理学思想体系下,女性继承或拥有财产都遭到反对,这些观点在元明时期得到加强,法律开始允许父亲直接控制女儿的嫁妆。但正如柏氏所承认的法律与实践之间的背离,事实上父亲对女儿嫁妆的“控制”很难实现。首先,这与陪送嫁妆的初衷相悖。中国传统家庭为女儿陪送嫁妆的缘由不外乎示意与姻亲交好、为女儿婚后生活奠定物质基础等,且运送嫁妆往往是婚礼过程中一个颇为显眼的仪式。明清时代,许多地方都有“亮嫁妆”或“晒嫁妆”之俗,长长的运送嫁妆队伍引来观者如堵,“将嫁妆公开陈列并非偶然,因为它们不是家庭对女儿的私下赠与,而是母家意义和地位的公开证明”[12]。若母家在嫁妆方面公开地既慷慨赠予又进行严格控制,似不合常理,也不利于女儿在夫家的地位。现实中确实存在父兄为女性代管或经营嫁妆的案例[13],但这种代管往往是为了营利以扩增资产,并不影响女性对嫁妆的支配和占有,与“控制”并无直接关系。
除母家对于嫁妆的控制外,丈夫或夫家管理并占有嫁妆的观点更为广泛。白凯的论述中暗含着正常家庭中(丈夫健在、有子女的家庭)妇女没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论断,并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妇女有嫁妆资产,其资产的赋役责任也将转移到夫家家长头上[14]。而麦克格瑞雷具有代表性地将妇女的嫁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新娘的个人用品(trousseau),如衣物首饰等,另一部分为土地以及其他财产(dowry),前者被视为新娘的个人资产,后者则非给予新娘本人,而是给予其丈夫的家庭,包括新娘本人、丈夫,以及他们的后代……通常在分家之前,嫁妆中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与家庭公共财产分开存放,然后嫁妆会与丈夫在分家中所得财产一起组成夫妇新家庭的共同财产。”他赞同嫁妆为新婚夫妇小家庭所有,但指出:“从伦理的角度讲,丈夫应当管理和处置妻子的财产,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他必须这么做。”[15]持以上观点者还有很多,直至上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学界一直将中国妇女嵌入到“服从者”与“受害人”的角色框架之中,认为按照“三从四德”的行为准则,作为女儿、妻子和母亲的女性在家庭中毫无权利可言,更不必说财产权利。由此推及,丈夫或夫家男性管理妇女嫁妆资产也就顺理成章了。
20世纪80年代以降,美国的中国妇女史研究开始发生显著变化,其中最重要的转变是从前将妇女视作受迫害者的潜在逻辑到研究妇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活动和作用,及其与男性的关系(从妇女史到性别史的转变)。在妇女嫁妆的支配权利研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伊佩霞和曼素恩韵观点。伊佩霞在有关宋代女性碑文中找到详尽的关于妇女在婚后运用自己嫁妆的资料,指出这样的证据“充分说明大多数妇女谨慎地守护着她们的嫁妆,从来没有模糊她们自己财产与大家庭财产之间的界限。”[16]曼素恩则在一篇专门论述清代嫁妆的文章中直接指出:“清代新妇的嫁妆,形成一种没有正式资料记载的——有时甚至是秘密的——家庭存款和现金的来源,妇女自主支配它们在多方面满足家庭的需要:为老人举行葬礼,为年轻人完婚,以及保证她们的女儿在成婚时有自己的‘私房钱’。嫁妆是秘密的因为其价值没有被量化,嫁妆没有资料记载是因为它只属于带它来的妇女,并且包括各种没有列入正式婚书中的项目。另外,只有相对较少的嫁妆中包含土地和正式的房产,因此多数嫁妆不会受到政府的监督和征税。”[17]两人都充分肯定了妇女本身在婚后对嫁妆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但是,这里似乎有一个通行的观点,即14世纪初期有关嫁妆的法律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妇女在丈夫亡故或离异的情况下离开夫家,嫁妆应当留在夫家,而不能由女性带走或回归妻家[18]。伊佩霞在肯定宋代法律保障妇女拥有嫁妆权利的同时,也指出元明两代基本上是以法令约制妇女的嫁妆所有权,其根据就是离婚及寡妇若归本家或再婚,即丧失对嫁妆的拥有权。清代法律的确有此类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19]但据我所见清代有关案例,妇女离开夫家时往往能够带走嫁妆,再次体现出法律与实践的背离。这一方面与妻家的实力与地位有关:另一方面夫家很难控制妇女的嫁妆,正如孔迈隆(Cohen,Myron L.)对台湾家庭研究中所见到的:“新妇极不愿让丈夫知道她究竟有多少钱,而丈夫如果询问的话也被认为很不得体。”[20]正是这种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妇女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嫁妆,甚至在改嫁时将其带走。至于清代官府的态度,欧中坦(JonathanK.Ocko)的论述似乎切中要端:清代的法律“不关注也不侵犯嫁妆,将其视为女儿与母家的一种联系”[21]。
三、嫁妆与“妇德”
《礼记·内则》有云:“子妇无私财,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22]由经典出发,则妇女拥有财产完全不符合儒家的道德标准。对于既得的嫁妆资财,理学家也一度鼓励妻子将其捐赠给丈夫,放弃该项权利,这样才算符合妇道。嫁妆在家庭中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大家庭的离心力,早在汉代就有反映。《后汉书·独行列传》中记载:东汉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居共爨,李充妻窃谓充日:“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23]妻子以自己的嫁妆私产鼓励丈夫与兄弟分家。人类学者杨懋春亦通过实地研究表明,妇女利用嫁妆进行投资,“当年轻妻子设法赚钱时,她们会变得自私,结果就发生争吵,这将威胁到大家庭的联合。”[24]因此,历代士人排斥厚奁的原因,除奢嫁和婚姻论财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外,还担心妻子倚仗财势、不守礼节,难以成为他们所期望的能够同甘共患、符合儒家对女性要求的伴侣[25]。然而,另外一类史料的记载与近年的研究都揭示出嫁妆与“妇德”之间的另一种关系:诸多的妇女碑传文或行状等传记材料中生动地描写了妇女如何利用自己的嫁妆来彰显其美德:孝养老人、扶助亲友、为子侄完婚、资助丈夫或儿子求学,等等。这些传记的作者往往为男性,他们在叙述中所运用的赞赏和敬佩的笔调,传递给我们这样的信息:他们不仅赞同妇女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嫁妆资产,而且把妇女将嫁资花费在丈夫的家庭和家族中看作是一种美德。可以这样说,如果妇女没有独立支配私产的权利,这种美德是无法想象的。
曼素恩将嫁妆与美德的关系进一步深化,她认为嫁妆甚至可以看做是一种美德投资。如果一位新妇的嫁妆仅局限于像被褥、夜壶等实用物件,相对而言,她必须通过其他方式甚至是体力劳动做出成绩以成为贤妻;而一副较为像样的嫁妆则可以使妇女有钱用来为公婆奉上精美的食物以获得孝妇之名,有钱用来招待客人为丈夫或儿子赢得尊严及有权势的社会关系以获得贤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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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名。从接受嫁妆的妇女和受赠家庭的角度来看,奢华的嫁妆为妇女行为符合儒家典范的儿媳、妻子和母亲标准提供了关键的支持。因此,“这种妻子的支配方式,将嫁妆的道德意义与其货币价值结合起来。嫁妆越丰厚,妻子越贤惠。”[26]
诚然,“世纪之交的许多学者都坚持认为,妇女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尺度。”[27]清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使得妇女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大的自由和尊重,这一点应当承认。但是,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把这种来自男性的赞美看做是女性家庭地位的绝对提高。正如曼素恩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的:明清时代随着财富的增加、社会流动性增强、文化的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变迁,同时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而在这一系列的社会变化中,知识分子关注两点:将女性保留在原来的职责范围内,维持等级婚和上层受教育妇女与下层妇女的分别。他们试图重建传统秩序,倒不是主张妻子对丈夫的服从,而是强调男女的领域不同,着重女性的“主内”和补充性角色的分工[28]。就嫁妆而言,女性只有将嫁妆支配权利运用在婚后家庭或家族中,并且其支配和运用必须符合传统道德的标准、符合男性需要情况下,才会被视为“美德”,得到男性的赞赏。否则对于嫁妆的任意支配,只能导致类似一些“家训”对妇女的评价,说女人的“本性”就是“无知、狭隘、奸诈和嫉妒”。因此,在我看来,众多有关女性的碑文、行状等传记资料只能作为一个“充满道德评判的文本”,需要历史学家去进一步解释和挖掘;而嫁妆与妇德关系的探究也必须置于男女两性关系、姻亲关系、家庭伦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等大背景之下,或许才变得更有意义。美国学者对中国古代嫁妆问题的研究无疑反映出妇女史研究的演进脉络。关于妇女财产权利的讨论逐渐脱离法律文本的窠臼,以解构方式跨人更为广阔的历史情境之中。古迪(Jack Goody)曾敏锐地将嫁妆与一夫一妻制、稳固的姻亲关系、妇女的财产权利、阶级的存在、对贞节的强调、父母对女儿婚姻的控制等方面联系起来[29],中国传统社会的嫁妆研究仍有很多空白尚待史家开启和发掘。
[1]白凯(Kathryn Bernhardt):《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另,文中所有引用书目与文章,如已译为中文并正式出版,则采用中文注释;如尚未中文译出正式出版,则采用英文注释。
[2]争论的焦点在于,仁井田陛认为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有,女儿和儿子同样享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只是程度上有所区别;而滋贺秀三则认为家庭财产的基本单位并非整个家庭,而是“父子一体”体系,只有儿子能承继祖先祭祀和家产,女儿只是附属的受益者。相关内容参见仁井田陛:《唐宋法律文书研究》,日本东方文化学院1937年版;仁井田陧:《中国身份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42年版;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后世学者的讨论多以此二人间的争论为起点。
[3]Ruble S.Watson and Patricia Buckley Ebrey ed.,Mamage and Inequality in Chinese Society,University of Califomia Press,Berkdey and Los Angeles,1991.
[4]伊佩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John L.McCreery,“Women’s Property Rights and Dowry in China and South Asia”,Ethnology,V01.15,No.2,Apr.1976.
[6]Bettlne Birge,Women,Property,and Cortfucian Reaction in Sung and Yuan China(960一136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7]Susan Mann,“Dowry Wealth and Wifely Virtue in Mid—Qing Gentry Households”,Late Imper China,Vol.29,Number l Supplement,June 2008.
[8]David Wakefield,Fenjia:Household Division and Inheritance in Qing and Republian China,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8.
[9]如林则徐的父亲在为儿子们分家时,考虑到已婚的长女、次女、五女嫁妆单薄,决定将龙门口四间店面分给三人,“以补从前所不足”。参见杨秉伦:《林则徐兄弟析产(阄书)》,载于《文物》,1985年第12期。
[10]参见毛立平:《清代嫁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Bettine Birge,Women’s Property,and Confucian Reaction in Sung and Yuan China(960—1368).
[12]John L.MeCreery,“Women’s Property Rishts and Dowry in China and South Asia”.
[13]如曾国藩之女曾纪芬的嫁妆就委托兄长曾纪泽代为“检点”。参见曾纪芬:《崇德老人自订年谱》,台湾广文书局1970年版,21页。
[14]立论主要依据《清明集》中的案例。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28页。
[15]John L.McCreery,“Women’s Property Rights and Dowry in China and South Asia”.
[16]Rubie S.Watson and Patrieia Buckley Ebrey ed Marriage and Inequality in Chinese Society.
[17]Susan Mann,“Dowry Wealth and Wifely Virtue in Mid—Qing Gentry Households”.
[18]相关研究参见:Jennifer Holmgren,“Observations On Marriage and Inheritance Praetices in Early Mongol and Yuan Societies,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the Levirate”,Journal of Asian History 20(1986);Bettine Birge,“Women and Property in Sung Dynasty China(960—1279):Neo-Confiacianism and Social Change in Chien—chou,F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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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n”,(Ph.D.diss.,Columbia University.1992).
[19]马建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9页。
[20]Myron L.Cohen,HouseUnited,House Divided:The Chinese Family in Taiwa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6.
[21]Rubie S.Watson and Patricia Buckley Ebrey ed.,Marriage and Inequality in Chinese Society
[22]《礼记正义》卷27《内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0页。
[23]《后汉书》卷81《独行列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684页。
[24]杨懋春:《一个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25]嫁妆对于家庭与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参见毛立平:《清代嫁妆研究》相关章节。[26]Susan Mann,“Dowry Wealth and Wifely Virtue in Mid—Qing GentryHoaseholds”.
[27Jinhua Emma Teng,“The Construction of the‘Traditional Chinese Woman’in the Western Academy:A Critical Review”.Signs Vol.22,No.1.(Autumn,1996).
[28]Ruble S.Watson and Patricia Bucldey Ebrey ed.,Marriage and Inequdity in Chinese Society.②Jack Goody,“Bridewealth and Dowry in Africa and Eurasia”,J.Goody and S.J.Tambiah,Bridewealth and Dow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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