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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现与城市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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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现与城市体系的形成


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现与城市体系的形成
韩光辉 林玉军 王长松
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
提 要:宋辽金元是中国古代“城市革命”的重要时期。主要表现为:在城市空间上,由封闭到开放,由坊市制转变为厢坊制;在管理制度上,宋代以拥有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府属都厢为标志,出现了个案建制城市。辽金元则以拥有专门行政管理机构诸京警巡院、路府节镇录事司、防刺州司候司为标志,出现了更多建制城市。在此基础上,金元时期形成了联系密切、分布有序的古代城市体系。
关键词:宋辽金元 建制城市 都厢 警巡院 录事司 司候司
学界对宋辽金元城市行政管理制度已经做了许多研究,①但对于古代建制城市和古代城市体系的研究却显得薄弱,有必要加强。
市政建制即城市行政建制,亦即城市行政区划与管理制度,以城市拥有明确的行政界线、市域范围和职能完善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为标志。这种拥有明确的行政界线和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并实行独立行政管理的城市,就是建制城市。因此,城市建制是城市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由个案建制城市出现发展为城市群体或城市体系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首先是城市从区域行政区划中分离出来,完成城市全面管理的过程即建制城市出现;进而在一定地域空间或国家形成不同等级规模和职能分工、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城市群体,这就是城市体系。它是在自然、经济、社会、交通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历史形成并处于发展中的动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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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3BZS031)。
①相关研究成果有韩光辉:《北京历史上的警巡院》,《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3期,第55—59页;《元代中国建制城市》,《地理学报》1995年第4期,第324—333页;《12—14世纪中国城市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3—15页;《金代都市警巡院》,《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71—77页;《金代诸府节镇城市录事司研究》,《文史》第3辑,2000年,第37—51页;《金代防刺州城市司候司研究》,《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104—110页;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9页;宁越敏:《中国城市发展史》,合肥:安徽科技出版社,1994年,第276—280页;爱宕松男:《元代的录事司》,索介然译,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08—635页。
一 古代建制城市的出现
(一)宋代都厢城市
中国古代城市是区域经济开发及地方行政区划与建置的产物。不同等级的地方行政区划与建置的治所,相对于本地区来说就是不同等级规模的城市。例如唐代幽州范阳郡,在建中二年(781)领有九县,除附郭县蓟、幽都二县外,还有潞、良乡、昌平、广平、范阳、固安、雍奴等县,而在檀州密云郡,除附郭县密云外,还有燕乐县,郡县治所显然是不同等级的城市。这种城市规模的不同,主要是由官署、驻军、商业、手工业等因素决定的。但幽州和檀州治所则因不同因素的影响很难形成规模相近的城市。历史早期的城市与其腹地一起区划为不同的行政建置郡(府、州)县,如唐代管理京府城市和郊区的京兆府与京县长安、万年。府尹“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课农桑,敦敷五教。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问百年,录囚徒,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县令“掌导扬风化,抚字黎珊亡,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①与分知京城内左右巡、纠察京城内不法之事的殿中侍御史共同管理京师城市与郊区。“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②即城内划分为坊市,实行坊市制。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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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有坊墙围护,坊门定时启闭,由坊正管理,由赤县尉主其事;市是商业贸易区,称东市和西市,各占两坊地,由市署与平准署管理。乡下(郊区)划分为乡里。因此形成唐代京畿行政区划与管理系统。
宋代城市革命打破了唐代城市的坊市制度。首先是城市商业的发展,逐渐打破了城市坊墙的限制,商人纳税开设铺店形成了新的商业街道与市场,出现了商业与居民区混杂交错的现象。在城市内部区划上出现了厢、坊、街、巷管理制度。
北宋时期,在都城汴梁设立厢制。至道元年(995),“诏改京城内外坊名,旧城内左第一厢二十坊,第二厢十六坊,右第一厢八坊,第二厢二坊;新城内城东厢九坊,城西厢二十六坊,城南厢二十坊,城北厢二十坊”。③在这次诏改都城坊名之前,或即五代以来在汴梁城中已普遍存在厢制。大中祥符元年(1008),又将厢制推行于京城城外郊区,“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城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④即厢吏直隶于开封府,遂使厢成为独立于附郭之京县开封与祥符的城市行政机构。至神宗熙宁中,“置勾当左、右厢公事所,以文臣一员主之,自断讼贼盗,杖六十而下皆决之,以分天府之剧也。民间谓之都厢”,都厢上属开封府,下领厢,遂形成了都厢制度,⑤都厢行政地位相当于赤县或县。
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管理制度益加完善,使城市本身及附郭县与古代坊市之间增设了厢这一管理体制。除开封设有都厢外,北宋文献中明确记载设厢城市有:北京大名府,“左右四厢,凡二十三坊”;⑥楚州(今淮安),“城外旧有西北两厢官”,⑦城内亦应设有厢官;许昌有“内外厢界”,⑧应设有厢;太原城南草市有厢巡,“以厢四人巡逻”;⑨钱塘州城旧有左右厢巡检二人;温州城外“四厢八界”。⑩至南宋时期,设厢城市数量更多。关于城厢的隶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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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44《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919页。
②《旧唐书》卷43《职官志》,第1921页。
③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1之12,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7324页。
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3之1,第6802页。
⑤高承:《事物纪原》卷6《抚字长民部》,四库全书本。
⑥王应麟辑:《玉海》卷16《宋朝四京》,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
⑦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3之12,第6807页。
⑧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页。
⑨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3之1,第6802页。
⑩刘宰:《漫塘文集》卷14,四库全书本。
系,如建康府“城内五厢,城外二厢”,①其中“城南厢,环以村落,谓之第一、第二、第三都,皆隶本府江宁县”。②福州城属闽县六厢、侯官县三厢、怀安县二厢。③苏州“在城地,旧设四厢,以领民事”。④可见地方设厢城市内外诸厢均隶属于县。
因此,地方城市的厢只是城市社区的分区管理机构,上属县,下设坊,负责城区的治安和民事,又与乡镇行政平行隶属于县。而都城开封府勾当左、右厢公事所、临安城郊的城南北厢主管公事所均属都厢,上属开封府,下设厢坊,与赤县和县行政平级。
总之,城市厢制是伴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社区管理专门化过程逐渐出现的,是一个新事物,在宋代三百年中仅东京和临安两都城形成了这种建制,与唐代城市管理显然不同。
(二)辽代警巡院城市
宋真宗景德元年(辽统和二十二年,1004)“澶渊之盟”订立后,辽宋之间不仅在边境开放了榷场,而且发展民族关系和经济文化往来。辽朝通过更定法令、改革社会,使国家进入鼎盛时期,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度方面也深受北宋影响,发生了明显变化。
《辽史·地理志》记载了辽代行政建置和长城内外城市群体形成过程及其疆域:
太宗以皇都为上京,升幽州为南京,改南京为东京,圣宗城中京,兴宗升云州为西京,于是五京备焉……总京五,府六,州、军、城百五十有六,县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属国六十。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⑤
辽代上京是“辽之基业根本”,⑥史称太祖“起临潢,建皇都”,“神册三年(918)城之,名曰皇都。”⑦天显元年(926),“平渤海归,乃展郛郭,建宫室,名以天赞。起三大殿:曰开皇、安德、五鸾。中有历代帝王御容”。⑧在上京规划建筑过程中,韩延徽“请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凡营都邑,建宫殿,正君臣,定名分,法度井井”。⑨契丹“俗旧随畜牧,素无邑屋,得燕人所教,乃为城郭宫室之制于漠北,距幽州三千里,名其邑日西楼邑(上京)”。⑩事实上,直接实施规划建设的板筑使康默记是蓟州汉人,“始建都,默记董役,人咸劝趋,百日而讫事。”⑾至会同元年(938)辽太宗升“幽州为南京”,“诏以皇都为上京,府曰临潢”。⑿
东京,辽阳故城,属汉之辽东,唐之营州。辽太祖神册三年“幸辽阳故城”,翌年“修辽阳故城,以汉民、渤海户实之,改为东平郡,置防御使”,神册六年,“诏徙檀、顺民于东平、沈州”。⒀天显三年“诏遣耶律羽之迁东丹民以实东平……升东平郡为南京”。⒁天显十三年,在升幽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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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12《建康表八》,清嘉庆六年刊刻。
②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集》卷14,明嘉靖三年书林精舍刻本。
③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8《诸厢禁军》,四库全书本。
④孛兰胯等撰,赵万里校辑:《元一统志》卷8《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586页。
⑤《辽史》卷37《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38页。
⑥《金史》卷96《梁襄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36页。
⑦《辽史》卷37《地理志》,第437、438页。
⑧《辽史》卷37《地理志》,第440页。
⑨《辽史》卷74《韩延徽传》,第1231~1232页。
⑩《旧五代史》卷137《契丹传》,第1830页。
⑾《辽史》卷74《康默记传》,第1230页。
⑿《辽史》卷4《太宗纪》,第45页。
⒀《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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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卷2《太祖纪》,第15、17页。
⒁《辽由》卷3《太宗纪》,第30页。
南京的同时,改“南京为东京,府日辽阳”。①史称“辽东重地,非勋戚不能镇抚。”②
南京,古代蓟城,唐之幽州。辽会同元年,太宗坐受石晋割让的幽云十六州汉地,“升幽州为南京”,府日析津。这里“地处雄要”,“控制南北”。③析津“兵戎冠天下之雄,与赋当域中之半,跨浩穰于三辅,据会要于万邦”。④“大内壮丽,城北有市,陆海百货,聚于其中;僧居佛寺,冠于北方。锦绣组绮,精绝天下。”⑤
中京,“中京之地,奚国王牙帐所居……由古北口至中京北,皆奚境”,“奚地居上、东、燕(南)三京之中,土肥人旷”。⑥辽圣宗“尝过七金山土河之滨,南望云气,有郛郭楼阙之状,因议建都……统和二十四年,(奚)五帐院进故奚王牙帐地。”⑦即“奚王府五帐六节度献七金山土河川地”,为辽之中土。至统和二十五年正月,“建中京”,“十月丙申,驻跸中京”,二十六年五月己巳,“遣使贺中京成”。⑧号曰中京,府曰大定。在营建过程中,任板筑都部署、中京大内都部署的王说,“建彼皇都(中京),营筑劳神,板图任重。加授户部使,掌户籍,辖民夫。大内既成,宏基已就。功名未显,疾病俄萦”,于二十五年七月三日薨于中京。⑨
西京,元魏都城,唐代云中郡,或称云州;石晋代唐,“以契丹有援立功,割山前、代北地为赂,大同来属”,“初为大同军节度,(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升为西京,府日大同”。“辽既建都,用为重地(临制西夏),非亲王不得主之”。⑩
至此,辽代形成五个政治中心,五京就是相应辖区的行政中心。一个辖区就是一个“道”,共五京道,即上京道、东京道、南京道、中京道、西京道。道下辖属若干府州县城镇。(参见表1)因此,“由三京到五京,表明国家的区域管理;五京分工,也部分地透露地区差别”。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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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辽史》卷38《地理志》,第457页。
②《辽史》卷93《萧惠传》,第1373页。
③《金史》卷96《梁襄传》,第2134页。
④向南:《辽代石刻文编·兴宗编》,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60页。
⑤叶隆札:《契丹国志》卷22《州县记载》,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17页。
⑥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2《四京本末》,第216页。
⑦《辽史》卷39《地理志》,第481页。
⑧《辽史》卷14《圣宗纪》,第158、163页。
⑨向南:《辽代石刻文编·圣宗编》,《王说墓志》,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131页。
⑩《辽史》卷41《地理志》,第506页。
⑾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109页。
五京中,上京虽为皇都,但契丹皇帝一直保持本民族的生活习俗,没有长期居住于此。中央政府随契丹皇帝的宫卫行动,形成游牧政治和游牧政治中心。据统计,辽代二百余年,9个皇帝到达五京的次数,依次为南京50余次,上京30余次,中京26次,东京l2次,西京6次,而且驻跸时间一般寥寥数日,少有超过数月者。①因此,辽代五京均是名义和礼仪上的都城。由此可见,辽代“京城不是政治中心,不是全国的司令台,它也不是全国的经济中心。但它对于繁荣经济和各族间文化交流,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②
辽朝的政治中心在行宫而不在京城的制度,决定了辽代特殊的官制。据《辽史·百官志·南面京官》载:“辽有五京。上京为皇都,凡京官、朝官皆有之;余四京随宜设官、为制不一。大抵西京多边防官,南京、中京多财赋官。”③除三京宰相府、五京留守司兼府尹、五京都总管府、五京都虞侯司、五京警巡院、五京处置使司外,诸京管理财政的机构有上京盐铁使司、东京户部使司、中京度支使司、南京三司与转运使司、西京计司,反映了五京及五京道农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国家对赋税的征收。其中,辽代诸京留守成为固定的方镇职任使留守制得到了特殊发展,并形成了完整的留守官署机构。“留守司掌管宫钥及京城守卫、修葺、弹压之事,畿内钱谷、兵民之政皆属焉。”④按《辽史·百官志》,诸留守司下属诸京都总管府,即诸京府,在京府之下领以州、县,形成三级行政区划。
五京城市的发展,给管理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辽宋“澶渊之盟”后两国关系日趋正常的情况下,受北宋汴梁城市都厢制度的影响,到圣宗之后,辽朝为加强诸京管理,在五京先后建置了城市警巡院管理机构。五京警巡院均设警巡使和警巡副使,一般来讲,南面京官是管理诸京城市的机构和官僚,是诸京地方官而不是朝官。警巡院警巡使职责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阅实赋役,实属“亲民之官”,诸京警巡院是独立的城市行政实体。⑤据《辽史·兴宗纪》,至重熙十三年三月,“置契丹警巡院”。原因“先是契丹人犯法,例须汉人禁堪。受枉者多。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诏从之。”⑥看来,至辽代中后期,五京都市契丹人口也已明显增加。警巡院与京府所属京县、县皆属于京府,形成辽代五京府行政管理系统。
宋代都厢和辽代警巡院均属县级行政机构,而秩高于县,由都厢和警巡院管理城市社区的城市就是古代建制城市。尽管宋代只有东京和临安两个建制城市,辽代则有上京、东京、南京、中京和西京五个建制城市,但它却标志着中国古代建制城市的出现。同时,还应该注意“上京为皇都,凡京官、朝官皆有之;于四京随宜设官,为制不一”的制度。这种制度又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上京城市的首位地位,形成了诸京建制城市的城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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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86页。
②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第109页。
③《辽史》卷48《百官志》,第801页。
④《文献通考》卷63《留守·副留守》。
⑤韩光辉:《北京历史上的警巡院》,《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3期,第55—59页。
⑥《辽史》卷112《重元传》,第1502页
二 金代城市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金代都市警巡院制度是对辽代都市警巡院制度的继承,而城市录事司、司候司却是新置。天会五年(宋靖康二年,建炎元年,1127)北宋灭亡,中原战乱,民族矛盾尖锐。据洪武《太原志》:金太宗天会六年八月,“以代州置振武军节度使,领县四:雁门、五台、崞、繁峙,录事司一,支郡二:宁化军、火山军……”⑦天会七年三月,金人“以刘豫知东平府,节制河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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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永乐大典》卷5199《原字韵·太原府》。
郡”。①“若诸州县职员内见有阙,或不任职事,至于计运劝农等事,须至设官,即许便行差填替换,旋报监军点验”。②天会六七年间,由于战乱和民族矛盾尖锐,发生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在代州府镇城市设置管理机构录事司,二是在州县根据形势需要可以设官。天眷元年(1138)八月初一日,熙宗“颁行官制”,③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而后其制定”。④金熙宗统一官制,也确定了金朝行政区划制度,并形成城市等级体系。《金史·地理志》载: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其间散府九,节镇三十六,防御郡二十二,刺史郡七十三,军十有六,县六百三十二。后复尽升军为州,或升城堡寨镇为县,是以金之京府州凡百七十九,县加于旧五十一,城寨堡关百二十二,镇四百八十八。”金代行政区划,分路府、州、县三级制,相应形成了不同行政等级和户口规模的城市,按城市行政建制与等级规模也划分为三级,即警巡院城市、录事司城市和司候司城市。六京府置有警巡院,十三个总管府和所辖诸府节镇,置有录事司,防刺州则置有司候司。⑤
(一)诸京警巡院城市
金“袭辽制,建五京”,当开始于太祖、太宗,完成于熙宗“天眷新制”。但到海陵迁都燕京,号中都,而削上京之号,并更汴京号南京,这已不是“袭辽制”。到大定十三年(1173),复上京号,成为六京,其中中都系皇都,城市中设置左、右两个警巡院。与辽代比,中都已成为真正的国都。所以,大定十三年之后,金朝的行政区划已成为“立中都,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⑥这是一级行政区划。置有都市警巡院行政机构的只有六个京城,即中都、上京、东京、南京、西京和北京。(参见表2)除上京之外,金代皇都和京城多系宋辽京城的延续,虽然经过战争的严重破坏,其经济、文化、交通还是容易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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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25《高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63—464页。
②佚名编,金少英校补:《大金吊伐录校补(下)·差刘豫节制诸路总管安抚晓告诸处文字》,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536页。
③《金史》卷4《熙宗纪》,第73页。
④《金史》卷55《百官志》,第1216页。
⑤《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3—1314页。
⑥据《辽史》、《金史》,辽上京临潢府,至金天眷元年改为北京,天德二年(1150)改北京为临潢府,贞元元年(1153)以大定府为北京,直至章宗以后并人大定府路,实际上,此前两路府并存。
由表2,金朝共有警巡院城市6个,录事司城市66个,司候司城市112个。
据《金史·百官志》,诸京地方官首先是中都留守司,大兴府府尹兼中都路兵马都总管,“掌宣风导俗,肃清所部,总判府事”,兼领本路兵马都总管府事。其次是五京留守司,“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在其属下均设立了专门管理城市的行政机构警巡院。“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副一员,从七品,掌警巡之事。判官二员,正九品,掌检稽失,签判院事。”①城市社区则有警巡院所属(厢隅)坊巷管理。
关于警巡院都市规模,利用“惟验户口置司吏”,“户万以上设六人,以下为率减之”的文献记载,②及诸京城司吏的人数,可大体确定金章宗时期诸京城市规模。(参见表3)
中都作为金朝中央政府所在地,不仅人口和用地规模最大,而且是经济文化中心,属金朝首位城市,而其他五京则是相应行政区域的中心城市,属次首位城市。
(二)诸府节镇录事司城市
据《金史·地理志》,除上述诸京之外还有十四总管府、九散府及三十六节镇。按《金史·百官志》,诸府节镇共建置了城市录事司五十九个。另外,在金章宗明昌纪年之后到宣宗贞祐初年升置节镇或降置防刺州又有七处,共计节镇六十六处。其分布如下。(参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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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3页。
②《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4—1315页。
诸总管府,都总管“掌统诸城隍兵马甲仗,总判府事”。诸府,谓不兼总管府事者,同样“总判府事”;诸节镇,节镇使“掌镇抚诸军防刺,总判本镇兵马之事,兼本州管内观察使事”。这里的总管府、诸府及诸节镇,总称诸府节镇,在其机构之下除传统地设置附郭县及县外,还设置城市录事司,是有金一代制度:“录事一员,正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掌同警巡使”。
诸府节镇除“掌城中户民之事”的录事司外,还置有兵马司,设都指挥使,“巡捕盗贼,提控禁夜,纠察诸博徒、屠宰牛马,总判司事。”诸府镇则置都军司,设都指挥使,“掌军率差役、巡捕盗贼,总判军事,仍与录事同管城隍”。①因此,在诸府节镇之下设附郭县和县管理乡镇;同时在城市设有录事司和兵马司或都军司,共同管理府镇城市,前者管民事,后者掌军事巡捕。城市录事司、附郭县和县平行隶属于府镇。由此可见府镇录事司城市在金代的重要地位。
关于府镇录事司城市户口规模,《金史·百官志》注释:“凡府镇两千户以上则依此置,以下则止设录事一员,不及百户者并省”。府镇指府镇治所城市,“依此”就是依府镇治所城市录事司置录事一员,判官一员,司吏六名。“以下”指不满两千户的府镇治所城市,只置录事一员,而不置判官,司吏亦相应减少。“不及百户者并省”指不满百户的府镇城市,录事、判官及司吏均不置,即不设录事司。“不及百户”当系不及千户之误。金代西京路桓州,置节镇使,并置录事司。明昌四年(1193),罢录事司,遂置倚郭县清塞;至明昌七年改置刺史,原因显然是不满千户。总之,金代录事司城市户口规模应以两千户以上为主,有的可达万户。
录事司城市,作为金朝诸府节镇行政区划的治所,是府镇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中心,对于金朝国家属于中等城市,又是府镇行政区域的中心城市,在金代中期已拥有66个。
(三)防刺州司候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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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24页。
据《金史·地理志》,除前述诸京、上述诸府节镇之外,还有防御州22个,刺史州73个。但因金章宗泰和之后,“尽升军为州,或升刺州为防御州”的沿革变化,先后共建置防刺州112个,皆设司候司,称为司候司城市。其分布如下。(参见表5)
诸防御州,防御使“掌防捍不虞,御制盗贼,余同府尹”;诸刺史州,刺史“掌同府尹,兼治州事”。①这里的诸防御州、诸刺史州,总称防刺州,在其属下除传统的附郭县和县外,还置设司候司。作为金朝的一项官制,按《金史》,诸防刺州治所城市,均置有司候司。只要建置了防刺州,就在治所城市置设司候司,如明昌三年,抚州复置刺史,翌年,即置设了司候司。②作为金代官制,诸防刺州司候司,置“司候一员,正九品。司判一员,从九品。司吏、公使七人”,③形成城市管理机构。
此外,诸防刺州,置“军辖一员,掌同都军,兼巡捕,仍与司候同管城壁,军典二人”。④在诸防刺州以下同时设置了司候司与军辖,分别管理城市民事和军事。、诸防刺州下,管理城市民事的司候司,与属县和附郭县平行地隶属于防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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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2—1313页。
②《金史》卷24《地理志》,第566页。
③《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4页。
④《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25页。
司候司城市人口规模,从“验户口置”的司吏、公使都为七人来看,司候司城市户口至少应在千户以上。据《元史·地理志》载:金代有迁济州治任城的历史事件。金代迁济州治任城是天德二年(1150)。金代济州是刺史州,置有司候司,到“至元二年(1265),以户不及千数,并隶任城”,是因城市人口不及千户,所以并司候司人倚郭县任城。由此可见,金元时期司候司城市户口也不会少于一千户。
司候司城市作为金朝防刺州行政区划的治所,相对前述诸府节镇录事司城市,则是较小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在金代中期大约拥有112个,而没有设置录事司和司候司的县治所,与金代建置镇皆为城镇,不属建制城市。
在“金之壤地封疆,东极吉里迷兀的改诸野人之境,北自蒲与路之北三千余里,火鲁火疃谋克地为边,右旋入泰州婆卢火所浚界壕而西,经临潢、金山,跨庆、桓、抚、昌、净州之北,出天山外,包东胜,接西夏,逾黄河,复西历葭州及米脂寨,出临洮府、会州、积石之外,与生羌地相错。复自积石诸山之南左折而东,逾洮州,越盐川堡,循渭至大散关北,并山入京兆,络商州,南以唐邓西南皆四十里,取淮之中流为界,而与宋为表里”的广阔地域上,①第一次出现了较完善的不同等级城市行政管理机构,通过水陆交通条件把首位及次首位警巡院城市、录事司城市、司候司城市等不同等级和规模,有职能分工、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城市有机联系起来,形成了古代城市体系。(参见图1)这在中国古代乃至当时世界无疑都是新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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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史》卷24《地理志》,第549页。
三 元代城市体系的完善
元朝创建的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也是一级行政区,同时保留了宋、金时代的路、府、州、县地方行政机构和相应的行政区。在拥有一定规模的行省和路府治所建置了城市行政机构。除大都、上都等警巡院建制城市外还有诸府录事司建制城市,共同形成了完善的城市体系。另外还有散府州县治所城镇和建制镇。这里仅探讨建制城市的城市体系。
据《元史·地理志》,元帝国“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曰岭北,曰辽阳,曰河南,曰陕西,曰四川,曰甘肃,曰云南,曰江浙,曰江西,曰湖广,曰征东,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县一千一百二十七”。①元代的地方行政区划实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在《元史·百官志》和《元史·地理志》中,明确记载城市行政机构警巡院和录事司,把建制城市分为两级。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学者爱宕松男《元代的录事司》对元代的录事司做了较系统研究,认为录事司是“一个新机制”,“只有以考察录事司为中心才能说明元代的都市制度”。②但需要指出三点:研究元代城市录事司应和都市警巡院相结合;考察录事司包括警巡院应系统地从金代城市行政管理制度开始;元代录事司的产生并非来自达鲁花赤职能的变化。在元太祖庚辰(1220)、太宗、宪宗时期,已陆续有录事司在路府城市中恢复建置,而录事司达鲁花赤从现有资料看,最早置于元世祖至元初年。③这些问题当在日后做专门研究。
(一)蒙古国时期建制城市和城市体系的破坏与恢复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于太祖元年(1206)初春建立了大蒙古国。经过灭金的战争,蒙古帝国占领了金朝疆土,统治了北部中国。在这一过程中,“所过无不残灭,两河山东数千里,人民杀戮几尽,金帛子女牛羊马畜皆席卷而去,室庐焚毁,城郭成墟”。④
蒙古太祖九年(金宣宗贞祐二年,1214),蒙古骑兵“分三路攻取河北、河东、山东诸郡”,凡破九十余郡,⑤“时山东、河北诸郡失守,惟真定、清、沃、大名、东平、徐、邳、海数城仅存而已,河东州县亦多残毁”。⑥凡有“拒命”者,“既克,必杀之”或“尽坑之”,⑦“尸积数十万,磔首于城,殆与城等”。⑧至金朝末年,“大河以北,东至于山东,西至于关陕,尽属于敌区”,“两河既破,赤地千里,人烟断绝,满目蓬蒿。燕京宫阙雄丽,为古今冠,至是为乱兵所焚,火月余不绝。”⑨从文献记载来看,成吉思汗时期无论是华北地区空间城市体系,还是在具体城市内部,均遭到严重破坏。在文献中偶尔可以看到元太祖年间有录事司恢复和录事的署理。⑩直到太宗窝阔台即位初期,仍“未有号令,所在长吏,皆得自专生杀,稍有忤意,则刀锯随之,至有全室被戮,襁褓不遗者”,甚至“中使别迭等佥言,虽得汉人,亦无所用,不若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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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58《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345页。
②爱宕松男:《元代的录事司》,《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第608—635页。
③《元史》卷96《食货志》,第2466页。
④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9《鞑靼款塞》,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⑤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24《宣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24页。
⑥《金史》卷14《宣宗纪》,第304页。
⑦《元史》卷146《耶律楚材传》,第3459页;卷120《察罕传》,第2956页。
⑧郝经:《陵川集》卷35《须城县令孟公墓铭》,四库全书本。
⑨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卷25《宣宗纪》,第351、345页。
⑩《元史》卷157《刘秉忠传》:“庚辰岁,木华黎取邢州……事定,改(父润)署州录事。”(第3687页)
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场。”①原金朝国土农耕文化与城市体系中的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建制继续遭到破坏。面对将中原地区变为牧场的主张,耶律楚材给窝阔台进言:“夫以天下之广,四海之富,何求而不得?但不为耳!何名无用哉!因奏地税、商税、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周岁可得银五十万两,绢八万匹,粟四十万石”。窝阔台令楚材“试为之”。推行政治改革、改变“诸路长吏兼领军民钱谷,往往恃其富强,肆为不法”的状况,建议“长吏专理民事,万户府总军政,课税所掌钱谷,各不相统摄,遂为定制”。②地方政权三权分立,“凡州郡宜令长吏专理民事”。③中原州县行政机构和建置制度在太宗时期恢复与建立起来,包括城市警巡院、录事司和司候司,这就是《元史·地理志》记载的河中府,“元宪宗在潜……河中府领录事司及河东……七县。至元三年……并录事司入河东”;泽州,“元初置司候司及领晋城、高平、阳城、沁水、端氏、陵川六县。至元三年,省司候司”;吉州,“元初领司候司、吉乡、乡宁二县。中统二年,并司候司入吉乡县”等。太宗八年(1236),“州县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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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皆置监”,④“监”就是“监临官”,亦即达鲁花赤。至此,达鲁花赤已较普遍设置于各府州县。
述蒙古国时期中原地区建制城市的演变过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成吉思汗至窝阔台初期(1206—1234),此为严重破坏时期;二是窝阔台初期至忽必烈初期(1235—1265),“始张官署吏”,⑤建制城市得到逐渐恢复时期;三是忽必烈前期(1265—1278),为建制城市全面、正常发展时期。作为古代小型建制城市的司候司城市已全面并人府州的附郭县,而警巡院和录事司建制城市得以保留并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为大一统的元帝国最终形成完善的城市体系做好了准备。
在蒙古国至元代初期,建制城市发生了重要变化。首先是在金朝版图上总户口从泰和七年(1207)的8413164户、53532151口,⑥经过战乱至蒙古“灭金,得中原州郡”,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降至l946270户、7785080口。元至元初在中原州县户数只是金泰和七年户数的23.1%。其次是在区域户口发生重要变化的同时,建制城市户口发生了更大变化,例如警巡院城市中都,由泰和七年的40万人,到中统五年减少到14万人;泽州司候司城市壬寅年(1242)约有127户,是金泰和七年极盛时户数的3%。可见战争前后或政权更替前后城市和区域人口的变化之大。至元二年,忽必烈根据州县司户口凋敝、多寡不均的状况,诏令省并州县司:“诸路州府,若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不须改并。其户不满千者,可并则并之。各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城。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附郭县止令州府官兼领。”⑦当时省并州县司的首要标准就是州县司户口的多少。到年底共“省并州县凡二百二十余所”。根据《元史》记载,还集中或分散地省并了部分府州城市录事司,更多地甚或全部地省并了州治城市司候司。经过此次省并,城市司候司的市政建制在元代已不存在。都市警巡院随着元代两都制的确立,蒙古国时期恢复建制的北、东、西、南四京警巡院亦陆续改置为录事司,甚至废人倚郭县。这既反映了建制城市户口大量减少,也反映了对建制城市规模和标准要求的提高。它标志着由金朝到元朝,建制城市和城市体系发生了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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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苏天爵:《元文类》卷57《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四库全书本。
②《元文类》卷57《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③《元史》卷146《耶律楚材传》,第3458页。
④姚燧:《牧庵集》卷24《谭公神道碑》,四库全书本。
⑤李俊民:《庄靖集》卷8《泽州图记》,四库全书本。
⑥《金史》卷46《食货志》,第1036页。
⑦《元史》卷6《世祖纪》,第107页。
(二)都市警巡院城市
据《元史·地理志》,成吉思汗十年(1215)克燕京,设燕京路总管大兴府。至元元年改中都,仍设总管大兴府。至元四年,始于中都东北郊外,“置新城而迁都”,城方六十里。至元九年改号大都。十九年,置留守司。二十一年置大都路总管府。大都留守司“掌守卫宫阙都城,调度本路供亿诸务……兼本路都总管”,“治民事”。①“领院二,县六,州十。州领十六县。”左、右二院的行政职能“分领坊市民事”。②事实上,大都都总管府下所设城市警巡院和州县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据《元史·百官志》:“左、右警巡二院,秩正六品……至元六年置,领民事及供需。”当时大都新城未建,显然所置二警巡院在中都城。至元十二年又置大都警巡院,“领京师坊事”,二十四年省并一个。大德九年(1305),又置“大都警巡院,品职分置如左、右院”,“以治都城之南”,③都城显然系指大都新城,“之南”则指南城即金代中都旧城,方圆37里。按文献记载,新旧二城方圆共计97里,划分138坊,其中新城76坊,旧城62坊。到至大三年(1310),又“增大都警巡院二,分治四隅”。④至正十八年(1358),“于大都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视本院减半。”⑤元朝政府从总体和局部上都逐步加强了对大都城市的管理。
上都路,在金置桓州,蒙古宪宗五年(1255)蒙哥命忽必烈居其地,六年,忽必烈命刘秉忠于桓州东龙冈规划建设了“阙庭”。中统元年(1260)设开平府,四年五月,升开平府为上都,其总管为上都路总管兼开平府尹。⑥至元二年,置留守司。五年升上都总管府。十八年,升上都留守司,兼领本路总管府事。前职主管京城的军事、守卫,后职专管京城及郊区的民事。“领院一,县一,府一,州四。州领三县。府领三县,二州。州领六县。”⑦院即警巡院,当置于中统四年升开平府为上都,并升开平府总管为上都路总管的时候。县一即附郭县开平。
据《元史·百官志》,“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品秩职掌如大都留守司,而兼治民事。”其属有“警巡院,秩正六品。达鲁花赤一员,警巡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司吏八人”,是属“领民事及供需”的城市亲民机构。“开平县,秩正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主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一员,司吏八人”,是属附郭县,总理上都城市郊区的行政机构管理乡下民间事务。
忽必烈确定上都和大都两都制度之后,蒙古国时期继续沿用的东、南、西、北四京路,到至元二十五年二月分别“改南京路为汴梁路,北京路为武平路,西京路为大同路,东京路为辽阳路”。⑧上述四个京路城市警巡院则在此前陆续改置录事司或废人了附郭县。首先是金上京,于金末天兴二年(蒙古太宗五年,1233),蒙古国“出师伐之,生禽万奴,师至开元、恤品,东土(辽东)悉平”。⑨《元史·太宗纪》记载,太宗五年二月,诏诸王伐万奴,遂命讨之。九月,擒万奴。此后,很难看到文献对上京会宁府的记载,蒙古国初期对金上京城市的军事破坏可以想见。城市废弃之后,边远的上京会宁府警巡院制度也就废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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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90《百官志》,第2277页。
②《元史》卷58《地理志》,第1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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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90《百官志》,第2301页。
④《元史》卷23《武宗纪》,第522页。
⑤《元史》卷92《百官志》,第2332页。
⑥《元史》卷5《世祖纪》,第92页。
⑦《元史》卷58《地理志》,第1350页。
⑧《元史》卷15《世祖纪》,第309页。据《元史·地理志》,北京路“(至元)二十五年改为武平路,后复为大宁”。
⑨《元史》卷59《地理志》,第1400页。
金置东京辽阳府,领辽阳、鹤野二县。元至元六年置东京总管府,二十四年,始立行省。翌年改东京为辽阳路,“领县一,州二”,县一即辽阳,为附郭县,注释为“至元六年,以鹤野县、警巡院人焉”。警巡院废入了附郭县,而东京名号直到至元二十五年才省掉。从壬子(宪宗二年,1252)东京路户仅3708户看,警巡院重新设置应在蒙古国中统初年。
金中京路大定府到元初为北京路总管府,至元七年改北京路总管府为大定总管府,“领司一,县七,州九”。录事司注释:“初置警巡院,至元二年,改置录事司。”①显然,将蒙古国时期延用的北京路总管府警巡院在至元二年改置为录事司。从北京路总管府户口在壬子年达46006户、448193口看,置警巡院应该在太宗或宪宗“张官署吏”时期。
金西京路大同总管府到元初继续延用,直到至元二十五年,始改西京为大同路总管府,“领司一,县五,州八。州领县四”。②元初置警巡院的年代,从西京路有户45945、口128496和上都兴起过程来看,当在忽必烈中统初年,到至元二年改置为录事司。
金南京路开封总管府到元初一直由开封、祥符倚郭,直到二十五年改南京路为汴梁路,南京名号才丧失。元汴梁路开封总管府“领司一,县十七,州五。州领二十一县”。“旧有警巡院.至元十四年改录事司”。③这里的“旧有”应是太宗至宪宗年间恢复城市行政管理机构警巡院.直到至元十四年改置为录事司。
元两都制确立过程中诸京都市警巡院改置录事司或废人附郭县的过程如下。(参见表6)
元代都市警巡院行政机构和附郭县行政机构有必要做一比较。(参见表7)
元代警巡院城市规模可从警巡院设置个数、城市方圆和城市户数多少来说明。(参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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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59《地理志》,第1397页。
②《元史》卷58《地理志》,第1375页。
③《元史》卷59《地理志》,第1401页。
大都作为元一统帝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和中外交通枢纽及对外贸易的繁华国际城市,是当时中国首位城市。而上都“地里遥远,商旅往来不易”,但上都与大都并建,皇帝每年二月中下旬“幸上都”,至八月中下旬“车驾至自上都”,回到大都要用将近七个月时间。皇帝携带后妃、侍从、卫士、官宦,既要处理政务、参加宗教仪式,还要沿途纳凉、围猎自娱,上都实际上是元朝的陪都,与大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等重要。按其城市规模,可视为次首位城市。
(三)路府录事司城市
在金代,录事司和司候司分别是诸府节镇州治所城市和防刺州治所城市管理城市民事的行政机构,但到蒙古国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经“张官署吏”,在“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的城市,逐渐恢复了城市录事司和司候司,即所谓太宗时“郡宜置长吏牧民”或“岁壬子,又立司府州县官,以绥定新居之民。中统二年,审民户多寡,定官吏员数”。①壬子岁即宪宗二年,司就是“绥定新居之民”的城市行政机构,包括录事司和司候司。在《元史·地理志》中时有记载:“元初领……县及司候司。宪宗三年,省司候司”。这里的元初应在太宗中期至宪宗二年之间。
忽必烈至元初年置诸路总管府即所谓路府,置达鲁花赤,总管以下治民事路政,兼管劝农事。路府治所城市则置“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②这一条文献反映了录事司如下几个方面的历史信息:(1)在路府治所城市设录事司,秩正八品;(2)设置标准在于城市民户多少,城市民少则不置司;(3)职责在于“掌城中户民之事”,与管理城外乡镇居民的州县一样是亲民行政机构;(4)机构由达鲁花赤、录事、判官、典史及司吏组成;(5)若治所城市不置录事司、省司候,城市管理则归之倚郭县;(6)录事司与两京警巡院相类似;(7)至元二十年,置录事司达鲁花赤一员应属普遍设置,而至元三年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录事司达鲁花赤三倾”,③这时达鲁花赤的设置当尚不普遍;(8)城市规模较大,可以同时建置几个录事司。
路府之下除城市录事司外,还领属散府和州县,散府有统州县或不统州县者。如在杭州路“旧以两县(钱塘、仁和)置城南北隅,以听城以外之治;四录事司分治城四隅,以听城以内之治,然后受命于郡府”,④即录事司和附郭县领属于杭州路总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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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59《地理志》,第1407页。
②《元史》卷91《百官志》,第2317页。
③《元史》卷96《食货志》,第2466页。
④任士林:《杭州路重建总管府记》,《松乡集》卷1,四库全书本。
“掌城中户民之事”的城市行政机构与州县平行隶属于路府,在金代有录事司和司候司两种,但蒙古国时期因战乱户口凋敝,出现了“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的变迁。这里的司包括录事司和司候司,其主官则分别是录事和司候。至元二十年普遍增置了监临官达鲁花赤,以下还设置典史以及“无定制,随事繁简以为多寡之额”的司吏,与附郭县设官基本一致(参见表9)。同时,在至元二十年,省司候,即全面废弃了城市司候司建制。事实上,在至元二年诏令“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时,司候司就被省并了。与金代不同之处,元代录事司机构中增置了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典史,取代了金代专门设置与录事司、司候司共同管理城市的都军司和军辖,使城市民事和军事、巡捕统一纳入达鲁花赤、录事的领导之下。“录事职位虽卑,而父母一城之民,其任固不轻也”。①元代的这种变化无疑加强了对路府治所城市的统一管理,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
元代录事司城市的户口规模一般在3000户至20000户,1.5万至10万人左右。(参见表10)
在元朝“北踰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的广大版图上,先后在127个路、府、州治所城市建置了管理民事、治安的专门行政机构录事司,即出现了127个录事司建制城市(参见表11)。127个录事司城市和两都警巡院城市一起形成了以大都为首位城市、上都及杭州等为次首位城市的全国性完善的古代城市体系(参见图2)。同时,在各省区,各路、府形成了区域性城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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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澄:《吴文正集》卷28《送姜曼乡赴泉州路录事序》,四库全书本。

四 结 论
宋、辽、金、元是分别由汉族、契丹、女真、蒙古等不同民族建立国家,并由分裂走向统一的时期,长达四百余年。这一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文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在城市建设上这种变化则更为明显:第一,城市社会由唐代的坊市制转变为宋代的厢坊制;第二,宋代、辽代出现的个案建制城市,即拥有确定的行政区域和专门行政机构并实行独立行政管理的城市;第三,金、元时期形成了古代城市体系,即拥有不同等级和规模、职能分工、联系密切、分布有序的城市有机联系的体系。这些方面的变化无疑是值得学术界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城市空间由封闭到开放。城市社会由坊市制转向厢坊制
古代城市坊市制即城市空间划分为封闭的坊和市,坊呈方形,四面筑坊墙围护,开有坊门,定时启闭,居民住其中,是为居民区;市占用两坊地,平面呈方形,也有市墙围护,四面有门,定时启闭,是贸易商业集中之区。延续了近千年封闭的城市坊市及其管理制度到唐代达到了极致。由于唐末五代的战乱,军事编制和军事管理的厢逐渐转化为城市行政治安管理的制度。
10世纪政治趋向统一,民族融和,社会经济出现变革与调整。宋代城市商业继续发展,城市坊市制开始被打破,城市经济摆脱了过去制度的束缚,得以临街开店,充实了经济内容,繁荣了商业活动,形成了开放的城市空间。新兴起的商业街道、贸易场所与居民社区在城市内部混杂交错,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因此模仿军事编制和军事管理,结合城市社区划分,首先在都城中出现了都厢、厢、坊、街巷城市分层区划,形成了城市管理的厢坊制。厢坊制在城市管理方面较坊市制显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至道元年在汴京设置了厢坊制之后,大中祥符元年又将厢坊制推行到汴京城外郊区,且“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厢吏直隶于开封府,而厢成为独立于附郭县开封与祥符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再到神宗熙宁中,置句当左、右厢公事所,即都厢,上属开封府,下领厢坊,形成了东京都厢制度。东京都厢的行政地位相当于赤县或县。但北方在辽朝五京城市依然保留着坊市制与坊墙,一直维持到辽末金初。到金代,原辽境城市坊市制才逐渐被打破,城市空间普遍开放,形成隅坊结构,分属于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
(二)宋、辽时期建制城市
如果定义具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聚集地,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是国家或区域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中心,就是古代城市;那么到宋代又出现了有明确行政界线和职能完善的城市独立行政管理机构“都厢”,且平行于赤县或县,领属于京府,这就是古代建制城市。
按上述建制城市的定义,宋代东京就应该是中国古代建制城市。北宋灭亡之后,南宋都城临安也无疑是中国古代建制城市。至于其他城市如大名府、楚州(淮安)、许昌、太原、温州、建康、福州等较大城市,虽然实行厢坊管理制度,但厢坊只能与乡镇平行地隶属于附郭县,还不足以与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平行地隶属于上一级行政管理机构如府或州。
辽圣宗、兴宗之后,五京渐备,城市得到较大发展,规模扩大,要求加强管理。上京、东京、南京、中京和西京逐渐建置警巡院,设警巡使、警巡副使。五京警巡院警巡使管理城市,职责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阅实赋役,实属“亲民”官,属县级行政单元,秩高于县,而隶属于京府。因此,辽代五京同样属于古代建制城市,上京临潢府“京官、朝官皆有之”,居五京之首,是辽代首位城市,形成了以其他四京为次首位城市的古代城市体系。
(三)金、元城市体系
一般来讲,现代城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一定地域空间内不同等级规模、职能分工、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城市群体,在自然、经济、社会、交通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历史形成并处在发展中的系统,具有区域整体性、结构性、有序性和动态性特点。古代有没有城市体系,正是学界要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城市体系,笔者认为地域城市群体就是城市体系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限于文献和资料,有些问题还要做进一步研究。
金代城市体系 中都作为金朝政治、经济、文化与教育的中心,建置了左、右警巡院,属警巡院城市,居金朝首位城市地位。五京在各自相应的区域形成了大区域中心城市,也是警巡院城市,可以看作次首位城市。录事司城市则是诸府节镇的治所,是较大区域的中心城市,有66处。司候司城市则是防刺州的治所,是相对较小区域的中心城市,有112个。这184个建制城市,分别领属了若干个县治和建制镇等城镇,形成了金代较完善的城市体系。同时,以五京为中心的警巡院城市,以诸府节镇治所为中心的录事司城市,以防刺州治所为中心的司候司城市形成了不同区域城市体系。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是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城市建制,中都与诸京、诸府节镇、防刺州整合成为金代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建制城市体系。
在淮河、秦岭以北的广阔地域上,第一次出现了如此多行政管理机构较完善的建制城市,通过水路交通条件把首位、次首位警巡院城市、录事司城市、司候司城市等不同等级和规模,有职能分工、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城市体系。这在中国古代乃至当时世界上无疑是新事物。
元代城市体系 元代警巡院、录事司是当时不同等级规模的城市建制,分别与大都、上都、诸路府整合,形成了元代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建制城市。大都作为元朝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又是中外交通枢纽和国际交往繁华都会,为加强对都会城市的行政管理建置了2个到5个警巡院,属元代警巡院建制城市,中后期方圆近百里,人口近百万,是特大首位城市。上都位于蒙古草原南部边缘,系两都制形成的都市,建置警巡院,同属元代警巡院建制城市,但其城市规模除城市方圆17.6里固定外,在每年的八月中下旬到次年二月中下旬约6个月皇帝离开上都的时间里,大约只有8万—10万人口,因此上都与江南杭州等属于次首位城市。杭州虽失去都城地位,但作为行省中心,建置有若干个城市录事司(至元十四年置4个,泰定二年并为2个,元统二年复立4个),城市规模不是其他省会或宣抚司所能比拟的。作为省会、宣抚司治所和录事司城市叠加重合的城市,无疑是大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交通的中心。一般录事司城市作为路府治所,是路府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元代两个警巡院城市和127个录事司城市特别是97个发展稳定的录事司城市,以不同区域首位城市为中心形成了不同区域的城市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金代城市建制和元代城市建制略有差别。金代城市建制诸京警巡院、诸府节镇录事司、防刺州司候司均管民事,同时分别独立设置有兵马司、都军司、军辖,管军事与巡捕,与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同管城市。因此,在金代管理民事的各行政机构中均无典史一职。至元代,在管理民事的城市警巡院、录事司行政机构中均增设了掌军事、巡捕的典史,而省并了金代独立设置的都军司、军辖,将独立设置负责诸京巡捕的兵马司或兵马都指挥使司置于上都与大都路都总管府下,从而加强了城市的行政管理,提高了效率。这就是金代较完善的城市体系提升到元代完善城市体系的道理所在。
[作者韩光辉,教授;林玉军,博士研究生;王长松,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环境学院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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