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清代山西的田地数字及其变动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光绪-清代山西的田地数字及其变动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代山西的田地数字及其变动
王社教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62)
中国农史2007.1
[摘要]尽管光绪《山西通志》申记载的田地数字不是完全通过实际丈量得来的计量亩,但在目前没有其它更为系统全面和准确真实数字的情况下,其价值是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考虑到资料性质在时间上的前后同一性和空间上的区域相似性情况下。其土地数字的变动应该基本上可以反映清代山西各地土地垦殖的变化情况。从光绪《山西通志》的记载看,清代山西各地田地数字的变化与当地的自然条件、开发历史和土地垦殖限度都有着很大关系。
[关键词]光绪《山西通志》;田地数量;变化;土地垦殖限度
[中图分类号]S-09;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7)01-0042-08
[收稿日期]2006—06—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6JJD770018);陕西师范大学历史地理学国家重点学科资助项目(SNNUHG04006)
[作者简介]王社教(1965— ),男,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乡村地理、区域社会经济史、环境变迁史。
Plowland Number of Shanxi and Its Change in Qing Dynasty
WANG She-jiao
(Center for Historical Environment and Soeio-Economic Development in Northwest China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 'an,710062)
Abstract: Though the plowland number in Guangxu Shanxi Tongzhi (Shanxi Records at Guangxu)is not obtained entirely by measuring, but its value can not be substituted at the present while no other nombers which would be more systematic and more accurate than it. Especially considering the data character is identity at time and comparability at space,the number change can image the change of glebe developing in different Shanxi areas in Qing dynasty. Base on the records of Guangxu Shanxi Tongzh,there was very mor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hange of plowland number of different Shanxi areas with local nature condition ,exploiting history, and the limit of glebe developing.
Key words: Guangxu Shanxi Tongzhi (Shanxi Records at Guangxu); plowland number; change; the limit of glebe developing
土地垦殖数量的变化不仅是历史农业地理和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关系史研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层面,它是反映人类活动方式和强度变化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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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标尺。我国历史文献中有大量的垦田数字,为我们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土地利用方式和强度的变化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来源。但众所周知,这些材料的性质、含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是不尽相同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加以运用。本文拟对光绪《山西通志》中所记载的清代山西的田地数字进行考察,以说明清代山西垦田状况的变化情况。
一、光绪《山西通志》所载田地数字的性质和含义
有关清代山西各地土地数字的记载很多,清朝和民国年间所修的各府、州、县方志都有当地多个年代的土地数字,《清会典》、《清文献通考》和《清一统志》等书中还有不少清代山西各个年代的全省土地数字,①而清代山西全省各府、州、县系统的土地数字记录也有不少,目前能够见到的有康熙、雍正和光绪三朝所修的《山西通志》及顺治、雍正二朝所修的《山西赋役全书》。②其中光绪《山西通志》修成时间最后,在编修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包括上述文献在内的有关资料,对清初至光绪五年(1879年)全省和各府、州、县的民、屯、更名各类田地的分合增减,钱粮盈缩,税课分数,起存常额,一一条列,比较清楚地记载了清代山西各地田地数字的变动情况,③是一份比较理想的研究资料。④
与《清会典》、《清文献通考》和《清一统志》等书的记载比较,光绪《山西通志》记载的清初原额、乾隆初额和光绪五年额有很大不同,如上述诸书记载:顺治十八年山西全省田额为40787125亩,康熙二十四年44522136亩,雍正二年49242560亩,乾隆十八年33979419亩,嘉庆十七年55279052亩,咸丰元年53285401亩,同治十二年53285401亩,光绪十三年56609070亩。⑤而根据光绪《山西通志》记录统计,⑥清初原额为43216933亩,乾隆初年为50818685亩,光绪五年为48854285亩。⑦清初原额和乾隆初额分别比顺治十八年和乾隆十八年多出240万亩和1700多万亩,光绪五年则比光绪十三年少700多万亩。其间的差距主要是因为统计口径的不同。顺治十八年的田地数字仅为民田数字,乾隆十八年虽是民田、屯田、学田三项数字的总和,但与各书记载的前后数字都有相当大的差距,殊难理解,估计是首位数抄写出现错误,误“五”为“三”。光绪《山西通志》记载的各年份的田地数据不仅包括民田、屯田、学田,还包括更名田、更名赡田、操赏地、南粮兴屯地、河滩塞地、军租并给军抵饷地、归并屯田、归并营田、额外养廉地、赏功地、赡军地、牧米地、官厂旗租地等,应该说比较系统和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当时的垦殖状况。从上述诸书的记载来看,清代山西土地数字最高额出现在光绪十三年,不符合当时的事实,因为从光绪三年至五年山西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丁戊奇荒”,人口损失惨重,田地大量抛荒,土地数字的最高额不可能出现在这个时候,光绪《山西通志》中记载的光绪五年的土地数字则显得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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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②刘伟毅主编:《山西文献总目提要》,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③据清山西各府州县志的记载,顺治至雍正时期,不仅有开垦及清出田地,亦有豁免田地,但光绪《山西通志》仅在 山西布政司总数下记有乾隆前历年田地豁免数,分府州县下皆未载。
④本文所引清代山西土地数字除特别注明者外,皆来源于中华书局版光绪《山西通志》。
⑤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61。
⑥不包括归绥道。
⑦此系按各府分数统计,原记为山西布政司原额地504764顷66亩,额外地986顷42亩,光绪五年实在民地并额外各地共497372顷16亩,并云:“(奏销册):实在民、屯、更名、归并、额外各地,共五十万七千八百一顷九十二亩六分四厘。案:依原册核计,十九府、州实止四十八万二千七百五十顷九十五亩七分。所羸之地当是归绥七厅另案奏销,而总册仍统计人也。然以七厅所征银米之数计之,其地当不止二万五千五十顷九十余亩。今从《全书》以丰宁二厅实在民田一万五百八十八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并人内地。其五厅亩数仍俟详考。”可见其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可能永远也不能搞得很清楚。
光绪《山西通志》中的土地数字虽然比其它史籍中记载的更为系统和真实全面,但也没有包括所有的实耕田地,满兵圈占的田地和乾隆以后新开垦的某些田地并没有统计在内。清政府规定:“驻防旗兵,凡由京外放者每将自己在京地亩呈交户部,行文驻防处所,照数圈给民田地。至民田被圈,别将屯田兑补。”①因为圈地是拨给旗兵的给养地,不缴纳田赋,因而不纳入《赋役全书》的统计。光绪《山西通志》在记录田地分割时虽然也涉及到一些圈占土地,如阳曲县更名田地原额444顷22亩2分,内除满兵圈占民田更名田内拨还,共地204顷1亩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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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更名田共地240顷21亩;太原县更名田地原额共387顷88亩,内除满兵圈兑过地298顷8亩7分,实在更名田地共89顷79亩。但这样的记载只占极少数,大多数州县没有记录。至于新开垦的田地,根据乾隆三年的规定:“山西所属膏腴上地、中地无论开垦亩数,均照水田旱田之例升科。其瘠薄下地,开垦至十亩以上者,亦照例分别水旱升科,如仅止十亩以下,为数奇零不成丘段者,永免升科。”②可知有不少这样的土地没有统计人《赋役全书》中。
不少专家认为,明清时期的册载土地数字都是经过折算的,不是真实的计量亩,仅仅是税额单位。光绪《山西通志》中记载的土地数字是否也是如此?梁方仲先生说:“我们检阅明清各地方志的记载,知道折亩的办法至迟到万历年间已几乎普遍实行,除川、云、贵、桂西南四省还未找到折亩实例以外,其余各省皆已盛行折亩,如安徽全省各县几乎没有例外地都已折亩,河南除怀庆一府外,似亦已全省折亩,至于南、北两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浙江、福建折亩的事例亦多。”③何炳棣先生则云:“华北诸省有关折亩的文献以山西的方志最令人失望。遍检苦索,仅仅得到万历三十七年《汾州府志》所记以下两条……”并认为:“很显然,不能因为仅发现这两条记载就推论折亩在山西极为例外。”[1](P70-71)事实确实如此,而且各地情况更为复杂。如曲沃县,明万历清丈时,就同时使用两个折地干尺。这两个折地干尺虽都是五尺,但大小不同。一是布政司颁降的官尺折地干,干长1.6325米,用于丈量水地、园田、晋府庄田、平阳卫田等肥沃田地。一为本县折地尺之折地干,干长为1.82米,用于丈量陡坡沙石等贫瘠地亩。这种折地干尺的使用即是由明代山西广泛流行的折亩惯例而来。[2](p206-214)另一方面,正如陈锋所言:折亩的直接动因在于赋税的繁杂,折亩是为了使赋税划一,将计量亩折成纳税亩,使令人缭乱的赋税科则得以划一。[3](p96-97)一般而言,凡是折亩的地区,文献记载中都明言折实田若干,一则起科等字样,而在没有实行折亩的地区,文献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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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田地分别记载其等级和相应税则。光绪《山西通志》中的记载就是如此,除永宁州民田项下明确记载“上次等坡折平地五百六十八顷九十四亩三分二厘,每亩征粮五升七合六勺九抄六圭五粒五粟”④外,其余均同阳曲县如下的格式:
“原额民田共地……,共征本色粮……,折色粮……。共折色银……,地亩九厘银……,驿站银……。三项共银……。内:稻地……,每亩征粳米粮……,共本色粮……,折色粮……。每石折银……,地亩每亩征银……,驿站每石派银……。平地……,每亩征粮……共本色粮……,折色粮……每石折银……。坡地……,每亩征粮……,共本色粮……,折色粮……。沙地……,每亩征粮……,共本色粮……,折色粮……。碱地……,每亩征粮……,共本色粮……,折色粮……。冈地……,每亩征粮……,共本色粮……,折色粮……。平地以下五等,地亩、驿站俱与稻地同。坡地以下四等,每石折银俱与平地同。”②
田地被划分为多个等级,每一等级科则都不相同。如果是折实后的税亩,再这样划分不仅没有起到划一税则的作用,反而使田赋的征收更加混乱。由此推断,清代山西大部分地区可能不再实行划一税则的折亩,而是在清丈土地时通过折地干尺的大小对不同田块的税则进行了处理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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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山西通志》卷58《田赋略一》。
②光绪《山西通志》卷58《田赋略一》。
③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0“附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④光绪《山西通志》卷60《田赋略三》。
⑤光绪《山西通志》卷58《田赋略一》。
应当指出,光绪《山西通志》中的土地数据并不是通过实际丈量得来的,而是在前代土地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报垦升科和豁免荒地累加得出的。据张研的统计,清代较大的土地清丈见诸官方记载的约有50条。其中涉及全国性清丈土地的11条,反映了8次全国性的土地清丈。这8次全国性的土地清丈都不是完全的土地清丈,或者只丈荒地,或者只丈缺额,或者只丈与赋役全书不符者,或者只丈无册者。官方记载的其他39条均系地区性的土地清丈,清丈的对象主要是荒地、熟地、涨坍地、垦荒地四类,也不是对所有的田地进行清丈。清官方对于地区性土地清丈的重视程度虽然要高一些,但其方法、程序与全国性的清丈并无二致,至多认真严格一些。[4](p109-117)从地方文献的记载来看,清代山西的土地清丈与张研所说的情况基本是一致的。
光绪初年,山西阳曲等地①曾进行过一次土地清丈,其中阳曲县的清丈比较彻底、全面,清丈的结果较光绪《山西通志》记载的数字大幅度增加,共各类各色地1583686亩,另山地82955晌,渠占地90段,是光绪《山西通志》记载的833770亩的2倍多!解州本州清丈的结果,民田及屯田共地321850亩,也比光绪五年实在地286652亩②多出12%。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是因为折地干尺的大小所致,还是因为隐漏失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因目前还不掌握更多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光绪《山西通志》中的土地数字不是完全通过实际丈量得来的,既包含有前代的折亩基数,又可能经过本朝土地丈量时变换折地干尺的折算,还可能存在着大量的隐漏田地,但可以肯定,它应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通过报垦升科、清查隐漏和豁免荒地等加减得出的。在目前没有其它更为系统全面和准确真实数字的情况下,其价值是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考虑到资料性质在时间上的前后同一性和空间上的区域相似性情况下,其土地数字的变动应该基本上可以反映清代山西各地土地垦殖的变化情况。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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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光绪十八年阳曲知县蔡世佐《阳曲丈清地粮图册》“跋”:“清丈一事,行之介休而效,行之解州而益效,且至今无累粮,无荒地”,光绪十八年前阳曲、介休、解州都进行了土地清丈,但今天我们能看到的只有阳曲留下了《丈清地粮图册》,介休和解州是否编印不得而知。清丈的具体时间,据光绪《山西通志》的记载,阳曲县当在光绪九至十二年间,由知县锡良主持;解州在光绪五年,由知州马丕瑶主持。
②光绪《山西通志》卷64《田赋略七》。
③将光绪《山西通志》的记载与山西各府州县的记载进行比较,其间有很多不同,这种不同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究竟哪种记载更接近史实,各自的记载是否反映了清代赋税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更深层次的问题,都还有待于深入的研究,本文仅就光绪《山西通志》的记载进行初步分析,希望能得到相关专家的批评和指正。
二、顺治至雍正年间山西田地数字的变动
顺治至雍正年间山西各地的田地数字都有所增长,平均增长16.52%详情见表1。
由表1可知,从增长的绝对数量来看,增长10万亩以上的有24个州、县,约占总州县数的23%,主要分布在晋北大同、朔平、宁武、代州、忻州诸府(州),以及晋西南、晋东和晋西的部分地区。因为有些州县田地原额基数较大,其中增长幅度在50%以上的州县仅有岢岚州、大同府粮捕厅、浑源州、偏关县、五寨县、垣曲县、浮山县、岳阳县、吉州、万泉县、石楼县、永宁州、大同县、静乐县、五台县15州县。增长5万亩以上的有31州、县,约占州县总数的30%,其分布情况与增长10万亩以上的地区分布相同。增长1万亩以下的仅有10个州、县,占总州县数的9.7%,主要分布在汾河中下游盆地的部分地区和晋东南的潞泽盆地。由此可见,晋北广大的高原丘陵、晋东和晋西丘陵山地,以及晋西南汾涑盆地是乾隆以前山西土地垦殖的重点所在。
乾隆以前山西土地垦殖的这种分布态势与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历史有很密切的关系。山西位于黄土高原东部,境内地形复杂,高原、山地和丘陵占总面积的80%,水资源缺乏。汾河自东北向西南纵贯山西中部,注入黄河,在其中下游分布有一系列河流沿岸冲积和堆积平原,水土资源丰富,适合农业生产,是我国农业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其南的涑水盆地和晋东南的潞泽盆地与此相似,也是山西地区农业开发较早的地区之一。经过数千年的农业开发,到明代中后期,这些地区成为山西经济最发达也是土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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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最充分的地区。虽然经过明清易代社会动乱的影响,这些地区的经济也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与山西其它地区相比,基础依然比较雄厚,土地垦殖率仍然在20%以上,位于晋西南的蒲州府和解州甚至达到50%(见表2)。因此,除晋西南地区的一些州县因滨临汾、涑二河下游,平原较为广阔,耕地资源尚较丰富外,位于汾河中游的太原盆地和临汾盆地土地拓垦的空间则普遍有限。相反,晋北高原丘陵和晋西、晋东丘陵山地由于自然条件较差,农业开发较晚,至明末清初,土地垦殖程度相对较低。清代初年,晋北地区除朔平府的土地垦殖率达到28%外,大多数府(州)都在15%以下,即使经过顺治至雍正年间的迅速垦殖,到乾隆初年除朔平府超过30%,达到32.33%以外,其他各府也都在20%以下。晋西和晋东丘陵山地地区亦是如此,如沁州,清初土地垦殖率为10.13%,乾隆初年为13.13%;辽州,清初土地垦殖率为7.47%,乾隆初年为9.47%;平定州,清初土地垦殖率为7.67%,乾隆初年为8.27%(见表2)。因此,这些地区在清代前期尚存在为数不少的荒闲土地。虽然这些土地不是很适合农业垦殖,但在人口逐渐增长,其它地区无余地可垦的情况下,必然对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产生较大的吸引力,从而成为农业垦殖的重点区域。
三、乾隆至光绪初山西田地数字的变动
经过顺治和康熙时期的复垦,至乾隆初年,山西境内易于垦辟的地方基本都已被垦殖,于是,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耕地的增加速度明显放慢,田地数字增加的地区也明显减少,除荣河、安邑二县田地增加超过1万亩外,其余地区大都只有数百亩,有的甚至只有几十亩(详细情况见表3)。
由表3可知,乾隆以后土地垦殖增长的区域总体布局与乾隆以前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集中在晋北高原丘陵和晋西南汾涑盆地,但晋东和晋西丘陵山地已没有什么增长,而晋西南的汾涑盆地的增长数量又明显超过晋北高原丘陵地区。从各地田地增长的具体情况看,安邑和夏县增加的田地全为归入盐池滩地,①荣河县增加的田地亦分别为嘉庆十一年和道光五年升科的滩地,永济县也是如此。②由此可知,晋北地区的土地垦殖已接近极限,而晋西南地区虽然土地垦殖率已经很高,但一些河湖滩地却继续成为开垦的对象。
一方面新开垦升科田地的数量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熟地的抛荒现象却在不断增长。根据光绪《山西通志》的记载,自乾隆至光绪五年前,山西各地(不包括归绥道,下同)新垦升科田地数量为29439亩,而同一时期被豁免田赋的田地则达到135561亩,后者是前者的4.6倍。各地被豁免的具体情况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乾隆至光绪五年前田地得到豁免的地区集中分布在晋东北丘陵山地和晋西南汾涑盆地两个地区,而且被豁免田地最多的地区也恰恰是顺治至雍正年间新垦升科土地最多的地区。个中原因究竟是什么,因目前资料掌握不多,无法准确地判断,可能有赋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问题,也有可能是受灾荒和人口损失的影响。但有一点应该可以断定,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与当地的自然条件与土地垦殖程度应有很大的关系。表4中所列田地得到豁免的州县除徐沟县属太原府,浑源州属大同府外,其余各州县分属于晋东北丘陵山地的代州、忻州和晋西南汾涑盆地的解州和蒲州。代州和忻州在清代初年的土地垦殖率分别为12.27%和12.13%,乾隆初年分别为15.33%和16.60%,是除了晋中和晋南盆地平原区以外土地垦殖率最高的地区,比其它丘陵山地区普遍要高出三四个百分点,说明在当地地貌条件下,其土地垦殖程度已达到和超过自然条件容许的限度,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开始降低。解州和蒲州之所以成为这一时期田地豁免的集中分布区之一,则可能与当地河滩地占有较大比重,坍塌频繁有关。
光绪初年,华北地区发生了历史上极为罕见的大旱灾,山西地区受灾程度尤为严重。灾害的打击,导致大量人口死亡,田地荒芜,许多地区出现了人相食的惨景,朝廷于是对一些受灾地区的荒地赋税进行豁免。光绪《山西通志》记载了光绪五年对山西地区田赋豁免的情况(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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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山西通志》卷64《田赋略七》。
②光绪《山西通志》卷59《田赋略二》。
由表5可知,光绪五年豁免田赋的地区涉及60个州、县、厅,约占总数的58.25%,主要分布在晋中和晋南各地、晋北中部朔平府至忻州一线,以及晋东的辽州一带。其中豁免数额最多的地带有5个,即晋北的朔平府及大同府西南部、晋中的太原府至霍州一线、晋东南的泽州府、晋西南的蒲州府和解州一带、晋东的辽州地区。这种分布态势与光绪三四年旱灾的分布范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从旱灾造成的人口损失程度看,人口损失最严重的是晋东的辽州,人口损失率达70.1%;其次是晋西南的蒲州府、隰州、霍州、解州、绛州、平阳府、太原府等地,人口损失率普遍在50%以上;再次是保德州、汾州府、宁武府、忻州、平定州等地,人口损失率大致在20%至40%之间;晋北地区人口损失最小,在10%以下。[5](p122-123)晋中的太原府至霍州一线、晋东南的泽州府、晋西南的蒲州府和解州一带、晋东的辽州地区各地的田地抛荒显然与当地的人口严重损失有关。晋北朔平府等地受灾程度较小,人口损失较少,然而却成为田地抛荒最多的地区又是什么原因呢?我认为主要还是因为当地自然条件较差,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甚低有关。朔平府的土地垦殖率在乾隆初年竟然超过了30%,较周围其它地区高出十几个百分点,这本身就是很不正常的,这与当地自然条件所能允许的限度不相称的,很可能在光绪五年之前就已经有不少田地抛荒,只是到了光绪五年才借助旱灾的机会得到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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