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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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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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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次中)


下面就册载土地资料从租佃关系、宗族土地所有、晚清土地占有的变化、妇女地权四个方面对土地关系略作考察。
1.租佃关系
在占地5亩以上的农户中,小土地出租者占有一定比例。该册没有登记佃户姓名,但有些田地不仅有税亩数字,还在分庄栏以“秤”或“斗”为计量单位,是为地租的标志(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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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541页。
②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第2页。
③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该册出租土地以中田、中地为主。具有租佃关系的55亩田地占册载375亩的14.66%。不少是共业,租谷归几个业主所有,是典型的小土地出租。如一千○十五号,中田0.428亩,田租四秤,其中“程存璧二秤,程可进、程廷珪各一秤”。就佃户来说,他必须租种分属不同主人的土地才能进行生产。地租虽然有定额,但徽州自然灾害较多,佃农能够足额交租的年份不多。从民间收租簿记载的事例看,康熙年间收租率“大多在50%到60%之间”。①族田在出租田地中占有相当比例,但产权也存在共业形式。
2.宗族土地所有
康熙时业主358户,程姓311户,占绝大多数;5—18亩土地占有者全是程氏族人。②族田是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康熙年间程宗户“见业”18号田地,计14.693亩。但这不是其占有土地的全部。③鱼鳞图册所见族田虽然并不全面,但真实、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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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可以窥见族田产权的不同层次。“程宗户”康熙年间有地十余亩,其户下还有“户丁神主会”等。如七百八十八号,土名上坞,中田八分七厘,分庄现管业户:
(八秤):六甲程萃四秤
七图六甲程宗户丁神主会佥税二分二厘
七图六甲程宗户祠众佥税四分三厘(程萃户出)
这里地租量与税亩交叉登记,表明基层图正登载鱼鳞图册有不甚规范的一面。“神主会”属程宗“户丁”。在国家赋税征收意义上,户与户丁都是纳税人,是平等关系。徽州宗族内部有各种“会”的组织。有学者指出,这些“会”相对于宗族祭祀公业而言,“无非是‘大公’与‘小公’的关系”。④作为经济组织,“会”以私人财产为基础,与“祭祀公业”有区别:“公业”归“祠众”共有,而“会”产只入会者才有权支配,有专门的用途。本册所见还有:
八百二十八号,土名江塘里,中地0.728亩,分庄现管业户:“程厚德户丁司年加佥全业归乞。”
八百九十八号,土名江塘下,中田1.723亩,分庄现管业户:同治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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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图六甲程宗户文帝会佥税七分七厘(恭寿出)”。
九百四十二号,土名江塘下,中田1.796亩,分庄现管业户:“同治元年程宗户神主会补佥原归税九分。”
一千○二十号,土名犁尖丘,中田0.542亩,分庄现管业户:“租谷四秤半,周王会三秤。”
一千二百八十一号,土名山湾丘,中田0.4亩,分庄现管业户:“六甲程宗户丁玄会加佥原归全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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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第71页。
②依次为:程福荫18.80、程宗祠14.69、程镇11.87、程祖兴10.14、程伯龙8.64、程君和8.72、程世基6.63、程大采5.76、程新之5.48、程玄7.38。其中程宗祠、程玄、程祖兴等均非具体人名,而是宗族经济组织。
③安徽省博物馆藏另一册身字号《休宁县丈量鱼鳞经册》载,程宗户康熙年间“见业”占地约4亩,买进土地记录40笔,至民国实际占有土地近45亩,约占该册土地面积的10%。
④刘淼:《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文物研究》第9辑,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第273页。
“神主会”、“文帝会”、“周王会”、“玄会”,都是程宗的“户丁”。而程厚德户丁称作“司年”,是为职务性的,即本年度族田的经理。明代以来,“户丁是指正式载于官府册籍户头之下的子户而言的”。①从以上事例看,清代登记在官府册籍的“户丁”还包括“会”这类经济组织。由于户丁与本户在经济上是平等关系,因而册中有的业主就直写户丁之名,如一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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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一号、一千二百八十四号业主均为“程玄户”。“程玄”并不是人名,而是程氏族人设立的“玄会”。明代以来,齐云山下的休宁民众就信奉“玄君”。②这些“会”占有一定地产,或造房屋为活动场所,或收取地租以为活动基金。
族田产权归族众共有,主要作用是敬宗睦族,恤贫济困,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制度层面,宗族大多规定“不准盗卖”。但族田管理是动态的,有买有卖。晚清徽州宗族仍然有地权集中的举措。
3.晚清土地占有的变化
该册登记地权变动,两百余年间,有的土地买卖记录上10次,大多数为5—6次,少数没有记录,土地买卖平均约在三十余年转手一次。但从登记土地交易的时段来看,道光以后频率加快。比较突出的变化有两点。
第一,宗族集中地权。程宗在晚清进行过一次地权集中整理。册中有46号山加盖两行朱文印记:“此业程姓合众永远保守,不得由支丁盗卖,特加注。”这些山产原属个人所有,为何在同一时间改归宗族?具体原因虽难考见,但族产的集中反映了宗族公益基金的扩大。“加注”是业权的特别规定,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盖印后生效。这样,程宗户在册登记的土地增加到50亩有零。
与程宗类似,黄姓也“跨都”置产,加注若干田地为“义租”。如一千○四十号,土名渠口,中田0.568亩,分庄现管业户:
四秤半:姚正兴三秤半、程恩诏一秤
三甲程元裕全业(古林出)
六甲程子立户丁荆望全业
咸丰六年七月原归换入廿十四都三图七甲吴万镒户丁炳辉归乞
光绪十五年吴佥全业,换入廿十九都八图十甲黄永升户
朱印:“光绪二十四年奉县宪刘谕: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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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支丁黄镇心等克承先志,愿拨二十九都八图十甲黄养元户作为义租,永远不准支丁盗卖。如违并究。注明。”
这块田产两百年间先后经姚、程、吴、黄诸人户买卖,租谷有定额,光绪二十四年(1898)成为“义租”。“黄养元户”似有“涵养黄氏族人元气”的寓意,可能不是具体人户,而是宗族经济组织。此册在二十四都,黄姓族人属二十九都,是为族田跨都买卖的例子。
第二,强权人物兼并地产。咸丰、同治年间,有高永进户兼并程姓房地产35号,计税5.8亩。如一千一百六十二号,土名三公坦,上地0.258亩,见业程元茂。图中写有“独间”、“厢房”、“厨房”三间建筑。分庄现管业户为:
二甲程太户全业
咸丰八年六月程起麟补佥乞
廿十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户佥全业乞(程起麟出)
高永进户“佥全业”,即意味着程起麟户片瓦不存。又,一千一百五十八号,土名三公坦,上地0.317亩,图中写着“众厅基”。分庄现管业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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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栾成显:《明代户丁考释》,《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35页。
②汪道昆:《白岳文昌祠碑记》载“玄君比帝也”,《太函集》,第1424页。
二甲程怀璋全业
七甲程润孙户(丁)朗文全业
咸丰三年十月程寿宝立据验印契税票补立本都图七甲程润孙户丁寿宝新佥
廿十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户佥全业乞(七甲程润孙户出)
在高永进所占房产中,原属程可进户的就有12号,反映了一些小康家庭的破败。高永进何以能兼并程姓如此之多的房产,从时代背景看,这种地权异动与太平天国战争有关系。太平军于咸丰四年(1854)首次攻入徽州,最后结束在同治三年(1864)。十年战乱,原有的社会秩序受到强烈冲击,各种社会势力乘机而起。如同治九年休宁县乡试生员汪开培等联名上书两江总督,反映此前休宁县“粮差”害民,协助县衙催征赋税的“粮役”形成一股势力,合计有二百余人,他们“类多大厦华衣,出不徒行”,①横行乡里,以催粮为名,索取贴费,甚至对欠一二分钱粮的人户“索取十余洋之多”,不少人家因此破产。强权人物在民国时期亦有所见。有陈公武者,似为民国新贵,无须经过县地政部门,直接在鱼鳞图册盖印确认土地产权。如一千○九十二号,土名上宅,税0.734亩,见业程福荫户,图写“六甲众所”,现管为程元道等12户共业,最后一行加盖朱印:“民国十八年五月廿六日陈公武登记。如有冒登,立即取消,无由不生效力。謄字第四十五号。”编号已达45,占产不少。
在土地所有关系中,地权变动与政治强权相关联。晚清高永进肆意侵占程氏族人的“大厦”,民国陈公武强占“众所”房产,都是超经济掠夺行为,而不是乡村经济正常运行的结果。
4.妇女土地登记
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有学者进行过深入研究。②但妇女以“户丁”身份买进并卖出土地,尚很少见到。册载妇女占地情况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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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休宁县乡试生员汪开培等上书呈文》,附录于抄本《休宁县田亩步规则》中,安徽省博物馆藏。
②参见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表4中同氏占地情况相同的没有全部列入,如程汪氏就有出卖4号田地的记载。妇女“佥税”归户,就是以户主身份买进土地。如程黄氏“立供补佥”归户,程汪氏偕“赘夫汪大昌”佥税,黄程六桥所买土地“归乞”,都是妇女拥有地权的实例,表明妇女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但妇女的称谓还是以夫家姓在前,如“黄程六桥”的丈夫名叫黄文耀。在“身”字号鱼鳞图册中,黄程六桥以土地登记人的身份经官“阻佥”,词称:“缘氏夫黄文耀不顾儿女生活,曾经先姑黄江氏将所有田租,凭同族众归氏执管,文耀已无处分之权……此后非有氏签字盖章之证件,务希贵所勿予转移,以保产权。”可见清末民初以男子为中心的土地登记制度已有所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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