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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中日修好条规》与甲午战争 ——以修约交涉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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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7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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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日修好条规》与甲午战争 ——以修约交涉为中心


中日修好条规》与甲午战争
——以修约交涉为中心
廖敏淑
内容提要: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以“条约改正”(修改不平等条约)作为“国是”。关于“条约改正”,学界一般关注日本与欧美各国的交涉,但当时日本与欧美各国签订的条约都规定了“一体均沾”的原则,若不能与中国完成修约,则日本与欧美各国修约后,欧美各国仍可“一体均沾”《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和关税税则条款,等同于“条约改正”无效。故对日本而言,修约必须同时与西方诸国和中国一体进行。《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随即向中国提出修约交涉要求,但从1871年到1888年为止都未能成功。日本最终以甲午战争废弃了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并借战胜而获取城下之盟式的外交与通商特权。通过梳理日本与中国的修约交涉过程,可以从修约层面来探讨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
词:《中日修好条规》/甲午战争/修约/球案
甲午战争的影响深远,甚至两个甲子之后的今日,吾人仍生活于其历史波纹之下。甲午战后,区域大国——中国败战,败给“亚洲小国”的屈辱远胜于两次鸦片战争,日本城下之盟的苛刻也是前所未有的,于是中国不得不进行根本性改革,戊戌变法、留日热潮、清末新政,乃至今日的钓鱼岛问题等,可说在中国近代化的路程上,都看得到甲午败战的影响。而日本利用《马关条约》的巨额赔款,发展工业、建立金本位制,跻身列强,又割据台湾,转身为殖民帝国,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走向崩溃。因此有学者称,甲午战争是东亚史的分水岭。①
甲午战争既然重要如斯,自然不断被学者研究。众所周知,战争爆发的主要原因是日本乘朝鲜内乱而对中国逼战。日本“开国”以来一直想解决朝鲜问题,甲午战争胜利后,日本将朝鲜问题列于条约第一款,要求“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②作为战争发动者之一的陆奥宗光认为,自明治15年(1882)以后中日两国竞争的焦点集中于朝鲜国内,战争爆发时是围绕着朝鲜内政改革或是中韩宗属问题,而溯其本源则是中日两国在朝鲜权力竞争的结果。③当然,当时作为朝鲜宗主国的中国没必要,也没有和日本在朝鲜竞争权力的想法,但主动发起战争的当事者以此作为借口来求战,证明对于日本而言,掌控朝鲜是值得倾全国之力来追求的重要大事。
朝鲜问题引爆甲午战争已是学界共识,而除了朝鲜问题外,当时尚非强国的日本敢向中国逼战,还存在其他因素,特别是修约问题,日本认为若不通过战争则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解决,于是求战。
明治政府成立后,以“万国对峙”作为“国是”,所谓“万国对峙”,就是试图使日本的国家地位达到与列强并立的地步。“万国对峙”的两个重要支柱是“条约改正”(修改不平等条约)与东亚扩张。而甲午开战前后,正是明治政府几乎完成“万国对峙”两个重要支柱目标的时刻。④开战前夕,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完成新一轮的日英修约谈判,英国同意签订新的航海通商条约,此举说明英国支持日本对中国逼战之立场。签约后九天,日本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地拉开了甲午战争的序幕。依《万国公法》“立约之国失和而有战争,期约旋废”⑤之规定,中日两国于1871年签订的《中日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以下简称“《中日修好条规》”)遂告废弃;而后日本战胜中国,缔结城下之盟式的《马关条约》,获致日本所要求的外交与通商特权,又逼中国断绝与朝鲜的宗属关系以遂行其对朝鲜控制的野心,加快了其对东亚扩张的步伐。甲午战胜,几乎一举达成了明治政府将近30年的“国是”(修约与扩张)目标。
明治政府将修约视为“国是”之一,在修约交涉过程之中,历届外务官员付出了巨大心力,留下了大量外交文书⑥,学者的相关研究也是汗牛充栋。⑦关于修约,学界一般关注日本与欧美各国的交涉,但当时日本与欧美各国签订的条约都规定了“一体均沾”的原则,若不能与中国完成修约,则日本与欧美各国修约后,欧美各国仍可“一体均沾”《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和关税税则条款,等同于“条约改正”无效。故对日本而言,修约必须同时与西方诸国和中国一体进行。
事实上,《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随即向中国提出修约要求,但中方主导与日本缔约的李鸿章认为无须修改,其后日本数度提出修约要求,也一再遭到中方拒绝或拖延。与中国的修约问题,日本从1871年到1888年为止,都未能以外交交涉的方式取得成功,最终通过甲午战争获致日本所要求的外交与通商特权,而这些战利品的利益更远远超出日本原本的修约目的。
就笔者所见,目前直接提及《中日修好条规》修约问题与甲午战争爆发之关联的既有研究,似乎仅有日本学者津田多贺子的《日清条约修改的中止与日清战争》⑧一文,但此文主要根据《日本外交文书》等日方史料撰写而成,所探讨的问题局限于1886-1888年日本推动的对华修约交涉失败之个案(即下述的“盐田公使修约交涉”)。中方学者虽在琉球问题等交涉中,略微提及了日本的修约要求,却很少将中日修约问题与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一起进行详细讨论。笔者认为,若能依据中日双方史料全面探讨《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至甲午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对中国提出的修约交涉,或可从修约层面更为多元地理解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
二、《中日修好条规》后日本的修约要求
缔结《中日修好条规》之前,清朝与日本并未缔结任何条约或盟约来规范两国外交关系。直到19世纪中叶为止,日本一直处于海禁、锁国的状态,不曾向清朝要求册封,因此不是清朝的属国。在1871年以前,清朝与日本不存在正式的外交关系,只是通过商船到长崎进行贸易活动,维持着通商关系。因长崎贸易的存在,清朝将日本视为互市国之一。⑨
19世纪中叶,日本“开国”之后,试图通过与清朝缔约、建交来促进通商,派遣柳原前光等人到中国,要求缔约。⑩清朝为拉拢日本,使之不与西方各国联合,而答应与日本订约。柳原带来的议约草案比照中国与西方国家条约成例,有“一体均沾”等语(11),对中国而言是“不平等条约”。(12)当时,中国命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为议约全权大臣,李不理会日方的草案,亲自率领天津海关道陈钦、江苏按察使应宝时等人(13),制定中方草案,而中方草案后来几乎原封未动地成了《中日修好条规》的约文。《中日修好条规》与当时清朝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性质不同,由于条文全由中方制定,可说是清朝理想条约观的体现。条约本身不称条约而称作“条规”,显示清朝期待此约与先前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中日修好条规》之中没有“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条款、没有协定关税(两国各自使用现行关税向对方商人课税)条款,却规定了互惠的领事裁判权、互相派遣“理事官”(领事官)等内容。而全约互惠、对等的基本精神,正体现了清朝对于条约所抱持的固有原则;互惠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也是清朝固有的类似于属人主义的司法概念。除了中国认为日本是东洋国家,对日本的态度与西洋国家有所不同之外,因当时日本已经“开国”,缔约后中日双方的外交、通商关系将是“有往有来”,而与中国和其他西洋国家的“有来无往”不同。鉴于现实情况,以及对于理想条约的追求,清朝为中日间的第一个条约量身定做,打造了清朝条约史上绝无仅有的特别条约。但互惠、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却因为包含了“双务”的领事裁判权规定,以及“彼此相助”的类似同盟之内容,对当时正处于与西方各国折冲修约的日本而言,这两点是特别不合时宜的。(14)
1871年9月13日,日本签订了据中方草案制成的条约,因未能获得西方诸国在华取得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内地通商等特权,引发其政府高层的不满,负责签约的日方成员回国后备受指责。(15)赶在双方批准换约之前,日本向清政府提出,日方已经派出岩仓使节团(16)出访欧美15国,即将于来年与有约诸国修改条约,特别是更议领事裁判权,而来年中国也当改议外约,届时两国外交局势如何变化、条例如何改定尚未可知,若将此约批准互换,恐日后生出许多障碍,因此,要求在使节团返回复命之前暂停《中日修好条规》的批准互换,并希望派员与清朝修约。(17)1872年2月2日,日本决定派遣外务大丞兼少辨务使柳原前光、外务少纪郑永宁、外务大录颖川重宽前往中国(18),训令柳原等人向清朝说明岩仓使节团的详细目的,希望清朝基于邻国“亲善洽爱”之意,同意在批准互换本约之前先修改部分条文。特别是日本认为在拥有自主之权的国家,外来人民皆应归其管辖之下、服从其法律这一点上,因日本在条约开放港口的地方官有管理中国人的既有成规,希望柳原等人向中国告知日本“素来抚绥之良意”(19),以争取中国同意修改互惠领事裁判权的规定。
柳原等人1872年4月23日抵达上海,5月6日到达天津(20),要求修改以下条文:“一、修好通商各条款内,因嗣后改定西例,应行修改事件”,如日本他日“与欧西改订其约之后,则如国法讯断等事,必有须行更正者,是以应议俟后改正”。“二、修好条规第二条调处之约须议裁撤”(亦即两国“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之条款——引者注)。“三、修好条规第十一条刀械之禁”,“须议削除”。(21)其中第一条“嗣后改定西例,应行修改事件”,显示出日方亟欲修改领事裁判权之意。
日方的要求,遭到中方拒绝。李鸿章命天津海关道陈钦与江苏记名海关道孙士达驳斥日方修约要求,认为“交邻所重,信耳,失信为万国公法所最忌,该国不应蹈此不韪,贻笑西人”(22),并以“议定之约,复欲改议,为各国向来所无之事……显违各国公例”(23),坚持必须在“两国换约后,如有可以通融之事,原可随时酌核商办”,关于派遣理事官管理华民之事,陈钦与孙士达认为“各管各民,系各国通例,今彼国欲改西约,谅亦未能定议,我两国既经定约,自当永远遵守”。(24)
根据丁韪良译《万国公法》,如签约的全权钦差并无“违训”等重大失误,则条约在双方全权“画押”后必须遵守,且“条约既当画押,倘无必俟互换明言”,则立当遵行而不待互换;若须改约,也必须得到对方“执掌定法之权者应允而后可行”(25),故中方拒绝修约,符合当时的国际法规定。中方拒绝后,日方只得派副岛种臣以全权特使身份,携带国书前来(26),于1873年4月30日完成了《中日修好条规》的批准互换。(27)
在这次缔约过程中,日本尚无对外自主交涉议约的经验,带来了以中国与西方国家所订条约为底稿的草案,却未能坚持,最终依照中方草案缔约,缔约全权使节回国后遭到政府内部指责随即又派使节前往中国,试图在批准互换条约之前修改约文,遭到中方以违反各国公例、应先换约再修约等理由加以严拒,只得按中方步调批准互换条约。
这一方面凸显了日本对于涉外事务经验不足、进退失据的窘态,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日本在意的是中日条约是否符合中国与西方各国签订条约的内涵、西方各国如何看待中日条约,以及中日条约是否影响日本对西方各国修约的进程等事,显见日本虽然选择了亚洲邻国中国作为第一个自主交涉的国家,但其外交的重心仍在于西方国家,而不是缔约的中国,因此不在意签约后又立即反悔是否失信于中国。日本虽然反对中国在日本通商口岸对华人拥有领事裁判权,但柳原等人带来的草案却和西方列强同样,是拥有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内地通商等特权的方案,可知日本与中国缔约仅在意其本国利益与立场,是极其自私的。
相对于日本的进退失据,永井秀夫认为,中方对于此次缔约交涉的准备相当周到,意志也相当坚决,中方在意的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确实是清朝外交的胜利。(28)由中国草案形成的《中日修好条规》是互惠、对等的,即使要求了领事裁判权,也是“双务”的,即规定中日两国均相互享有领事裁判权。虽然中国在缔约时取得有利地位,却仍愿意在条约中给予对方相应的互惠、对等条件,这是自《中俄尼布楚条约》以来清朝中国的缔约态度(29),体现了作为王道大国的胸怀。
如前文所述,由于日本与西方诸国的条约均有西方诸国“一体均沾”之规定,若不能修改《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等内容,则就算日本与西方诸国之间完成修约,也是无济于事。因此,在中日缔结《中日修好条规》之后,日本的修约形成了中西联动的状况,无论日本如何重西轻中,修约都是必须中西整体进行的。
三、球案与日本修约要求
琉球于1609年遭到日本萨摩藩的侵略而沦为其属邦,萨摩藩命令琉球继续以中国属国的身份前往中国进行贡舶贸易,借以独占与中国贸易的利益。(30)1654年,琉球遣使清朝,缴回明朝敕印,请封获准(31),琉球成为清朝属国。自此,琉球既是清朝属国也是日本萨摩藩属邦。
江户时代(1603-1867),是名副其实的封建时代,日本由德川将军主导中央军政大权,地方上各个藩国大名以服从德川将军,建立各自与将军之间的主从关系,来获取对自己藩国的“领知权”,得以统治所领藩国。但其涉外职权也未必全由中央控制,与将军关系较为疏远的外样大名(32),往往拥有从日本中世时期(约1160-1590)遗留下来的固有特权,如对马岛的宗氏拥有与朝鲜通商、通交特权,德川幕府也承认萨摩藩对于琉球的统制权。此时,琉球虽然隶属于萨摩,却未与德川将军建立正式的主从关系,因此琉球在江户时代是萨摩的藩属国,却非隶属日本版图的大名领国。从江户时期琉球国王分别与萨摩、德川幕府之间的文书往来及遣使等状况来看,当时琉球是独立于日本的王国。(33)
由于《中日修好条规》第一条规定:“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34),明治政府认为若不解决琉球的中日两属问题,将来势必与中国发生纷争,于是计划先将琉球国改为“琉球藩”,以天皇的名义封琉球国王尚泰为“藩王”,而将琉球问题“内政”化。(35)1872年9月,以琉球王子尚健为正使的“庆贺使节”,在日本外务省的安排下,参加皇居典礼,明治政府下“册封”之诏,将琉球国改为“琉球藩”,将国王作为“藩王”,列入日本华族(明治政府世袭贵族)。(36)此即日本所谓的“第一次琉球处分”。
日本将琉球国改为“琉球藩”之后,琉球的外交事务被置于外务省管辖之下,明治政府废止萨摩藩入侵琉球以来的“在番奉行”,开设了“外务省出张所”,切断琉球与鹿儿岛(萨摩)的政治联系。(37)就日本而言,明治政府的作为是为了废除过去的封建制度,终结琉球与鹿儿岛的封建关系,使琉球直隶于中央政府;但对琉球而言,此举不啻是亡国,原来虽是鹿儿岛的藩属国,但仍是王国,一旦成了“琉球藩”,则被并入了日本。
明治政府将琉球设藩,主要目的在于废除封建制度,进行中央集权,因此本打算对中国隐蔽此事,不欲挑起外交纷争。但是,当发生于1871年的琉球人在台湾南部被杀的“牡丹社事件”传到鹿儿岛后,鹿儿岛知事大山纲良向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提出了征讨台湾的建议。同时,萨摩藩出身的陆军少将桦山资纪也向陆军少辅西乡从道提出积极处理“牡丹社事件”的意见书。明治政府借“牡丹社事件”侵略台湾,除了可以解决当时国内士族因维新改革而引发的种种不满,转移部分政府高层人士对于征韩的“执念”,以平息国内纷争之外,还有两个政治目的:第一,借机扩张国权、占领台湾的“蕃地”;第二,向中国明示琉球是日本的领土。(38)
“牡丹社事件”后中日两国由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Wade)从中协调(39),于1874年10月签订三条善后条款: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40)
中国愿意妥协而签订此互换条约的主要目的,在于让日本承认台湾“生番”亦属中国管辖,所谓“生番”之地并非“无主之地”,亦无放弃琉球的宗主权之意。(41)只是日本擅自解释,片面认为中国承认琉球是日本领土,于是大久保利通于1875年7月派遣内务大丞松田道之作为“琉球处分官”前往首里城,要求琉球断绝与中国的封贡关系、改用日本年号、废除福州琉球馆,并将军队驻扎于琉球。(42)日本此举不仅要断绝中琉宗属关系,也将琉球置于内务省管辖下,将琉球事务归属于日本内政事务。
琉球不满明治政府断绝其与中国的宗属关系,光绪三年五月(1877年6月),“琉球国王密遣陪臣赍咨赴闽,诉日本阻贡物”。(43)适逢中国将派遣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赴日,于是中国命令何如璋:“俟到日本后,相机妥筹办理。”(44)何如璋抵达东京后,在东京琉球藩邸的琉球官员向何陈情,至此中方才得知琉球被日本吞并。随后何如璋与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进行了十几次商议,主张琉球为中日两属,应恢复琉球与中国的封贡关系。但寺岛始终坚持琉球是日本的内政问题而不理会中国的要求。(45)光绪五年(1879)正月,日本再度派松田道之前往琉球,废琉球藩为县(46),完成了日本所谓的“第二次琉球处分”,琉球成为日本冲绳县。
中国将接受琉球请求帮助复国而展开与日本的一系列交涉称为“球案”。(47)在球案交涉中,日本借机提出修改《中日修好条规》。
此时,日本驻天津领事竹添进一郎综合分析了得到的情报,认为对于球案和修约,日本应该采取的首选策略是:“断然破坏和平而开战,以兵力压倒中国,以威力屈服中国而缔结新约,使我国占有十足的权利。”但竹添又认为此时若全面对清朝发动战争,在财政上有困难,而且战争会中断正在持续增长的对华贸易,因此目前应当回避战争;而次选的策略是:以虚张声势的开战来威吓清朝,但可能引发中国对日本的反感,且此时清朝经过同治中兴,其军备已非十年前的状况,故日本开战亦无胜算。于是竹添的结论认为,目前只有对清朝让步。日本政府遂决议采取妥协方案(48),而派人前往中国交涉。
1880年3月,竹添进一郎受外务卿井上馨派遣,向李鸿章提出日方愿将琉球最南端两岛宫古岛与八重山岛划归中国,以划两国疆域,但条件是修改《中日修好条规》,允许日本商民进入中国内地经商贸易。与此同时,井上馨亦命令日本驻华公使宍户玑在北京与总理衙门商议此事。宍户于1880年8月24日向总理衙门提交日方提案:《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十年之期将至,而日本正与西方各国商谈修约,希望中国亦提前修约,增加“内地通商”及“一体均沾”等条款。其目的是便于日本在中国得享与西方各国相同的权益,同时不妨害日本与西方国家的修约进程。(49)
对于日本趁火打劫般地要求修约,清朝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张之洞上折建议在琉球与商务问题方面让步,“俾日不助俄为虐,琉球不过是寥寥荒岛,不如缓办球案,以博取日本欢心”。(50)李鸿章和总理衙门也考虑到:第一,“事已至此,在日本已算退让,恐别无结局之法”;第二,“割南岛以封琉王,并附益以首里王城,使得归其故宫祀其宗社”;第三,“现在事势中国若拒日本太甚,日本必结俄至深”,认为“此举既以存球,并以防俄”,所以同意与日本谈判“分岛改约”。于是,从8月中旬开始了分岛改约谈判。(51)
相较于张之洞认为“日本商务可允,球案宜缓”的建议,陈宝琛则上奏:“球案不宜遽结,旧约不宜轻改。”在大臣意见分歧之下,光绪帝上谕:“事关中外交涉,不可不慎之又慎,李鸿章系原议条约之人,于日本情事,素所深悉,着该督统筹全局,将此事应否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原奏办理,并此外有无善全之策,切实指陈,迅速具奏。”(52)
李鸿章于11月11日上《妥筹球案折》,认为:
同治十年,日本遣使来求立约,曾国藩始建议宜将均沾一条删去……嗣后该国屡欲翻悔,均经驳斥……本年二月间,日本人竹添进一(53)来津谒见,称其政府之意拟以北岛、中岛归日本,南岛归中国,又添出改约一节,臣以其将球事与约章混做一案,显系有挟而求,严词斥之,……旋闻日本公使宍户玑屡在总理衙门催结球案,明知中俄之约未定,意在乘此机会,图占便宜。……今则俄事方殷,中国之力暂难兼顾……惟有用延宕之一法……臣思中国以存琉球宗社为重,本非利其土地,今得南岛以封球,而球人不愿,势不能不派员管理,既蹈义始利终之嫌,不免为日人分谤。……所有日本议结球案、牵涉改约,暂宜缓允。(54)
李鸿章奏折经过大臣、督抚等讨论后,朝廷下令由北洋、南洋大臣具奏,李鸿章与刘坤一认为:“原议商务一体均沾一条,为日本约章所无,今欲援照西国约章办理,尚非必不可行,惟此议因球案而起,中国以存球为重,若如所议,划分两岛,于存球祀一层,未臻妥善。”(55)于是光绪帝上谕:“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再与日本使臣悉心妥商,俟球案妥结,商务自可议行。”(56)中国最终达成须待球案解决后,再来商讨日本修约问题的决议。
日本借伊犁问题及球案要求中国修约,手法并不光明,但这也是井上馨推动此轮对西方国家修约之际,附带对中国提出修约要求的联带动作,日方希望中国对日本商民增加内地通商条款及“一体均沾”条款,同时希望把领事裁判权从“相互”改成“片面”,并单独提高日本关税(57),那么一旦日方与西方诸国完成修改《海关税则》而提高关税,并修改《警察规则》等条款而废除领事裁判权时,则即使《中日修好条规》尚在有效期限内,也能让中国与西方商民一体遵守关税税则及日本司法的管辖。(58)只是值此之际,比起中日关系,中方更加重视伊犁问题与中俄关系。在球案问题上,中国自始至终的目的都是让琉球复国,而非取得琉球岛屿,既然日本所谓的分岛案无法让琉球复国,则无须答应;日本已经通过“琉球处分”将琉球视为本国领土,自不可能同意中国“存球祀”的要求。如此,对中国而言,日方并未以重大利益来交换修约,却一味要求中国牺牲,故无论球案还是修约,都遭到中国拒绝。日本挟球案修约的意图遂以失败收场。
围绕球案的交涉失败,对日本外交而言是一大打击。驻华公使宍户玑向日本政府提议:此时必须对清朝“加以一鞭”。(59)其他参与此次球案和修约交涉的日方官员如太政官大书记官井上毅,则更加强硬,他提议:第一,以武力强制清朝签约;第二,视清朝已经放弃对于琉球的异议,直接宣言日本拥有琉球全岛的权利。由于日本政府此时仍在回避与中国发生全面战争,于是打算采用井上毅的第二案,但外务卿井上馨为抗议中国的拖延政策,撤回公使以示抗议(60),日本内阁并决议派遣军舰前往中国。井上馨在1881年2月4日给外务大辅的信中,提及日本内阁的氛围:若清朝开战则日本绝不避战,一旦战争,日本有十分的胜算。而日本媒体,如《邮便报知》也主张中国是可怕的邻人,今天日本的军备或已能抗衡“支那”。可见日本朝野均对中国产生了敌忾同仇的心理,且这样的倾向还在持续增强之中。(61)一旦日本的财政和军备足以抗衡中国,则日本将采取竹添进一郎此前提及的首选策略,以战争一举解决球案并获致日本满意的条约。
四、《中日修好条规》期满十年之际日本要求修约
(一)驻华公使榎本武扬的修约通知
由于商务活动时有变化,通商条约一般都规定每十年可以修改,如《中英南京条约》的《五口通商章程》等亦是如此。《中日修好条规》的全称是《中日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其中的通商章程也规定满十年可以商议修改。以修约作为“国是”的日本外务官员自不会放过这个名正言顺的机会。《中日修好条规》于1873年4月30日完成批准互换,十年后的1883年3月,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命令驻华公使榎本武扬向中国提议修约,要求榎本向清朝通知日方希望修约的意图,需修改之条目,待日后通知,先不必商定会商的场所与日期,等待欧美各国政府答复日本修约请求后,再向中国提出谈判要求。(62)
此训令显现日本在修约过程中重西轻中的基调。1882年起,井上在东京着手与西方相关国家使节团举行联合修约预备会议,直到1884年7月才取得各国大致同意修约的共识,并签署了备忘录。(63)所以至少在1884年7月以前,日本无须与中国交涉修约。从现存的总理衙门档案与日本外交文书中,找不到榎本与中国修约交涉的史料,只是从继任榎本成为驻华公使的盐田三郎于1886年再次向总理衙门提议修约交涉时的照会中,可以知道榎本的确依照井上的训令,曾于1883年3月26日向总理衙门提出修约照会(64),但或许除了通知之外,并无交涉行为。
(二)驻华公使盐田三郎的修约交涉
在东京与西方有约诸国的修约交涉取得共识后,井上一方面推动新约草拟工作,着手与西方诸国在东京的使节团续开联合修约交涉会议(1886-1887)(65),一方面努力在与西方诸国的新约完成之前同中国修约。
榎本武扬于1885年9月11日请假归国。(66)1885年12月22日明治政府更改政体为内阁制,伊藤博文出任首任内阁总理,井上馨外务卿改任第一代外务大臣,随即于12月26日任命盐田三郎为新任驻华公使。(67)盐田履新前的1886年3月,日本政府又委任盐田为修改《中日修好条规》全权大臣(68),令其与中国进行修约交涉。日方主要的修约重点有三:1.法权问题,即撤废中国在日本拥有的领事裁判权;2.设定条约的有效期限,由于《中日修好条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只规定每满十年才能在双方同意下修改通商章程,日本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其修约;3.提高中国商品输入日本的关税,此条款明显对中国不公平(69),在中国无望与有约诸国协议提高税则的情况下,日本试图既享受中国的低税率,又片面提高中国商品税率。
1886年4月22日,盐田于天津向李鸿章提出修约要求,李鸿章指出修约是总理衙门的职责,当总理衙门有困难时才会交给自己办理,拒绝与日本直接交涉。5月31日,盐田转向总理衙门提出修约交涉(70),总理衙门征询李鸿章意见,李认为:“日廷现与欧、美各国改约,应俟彼商定后,我再与议,庶可将西国所订各款参酌办理。又球案亦当并商妥结,免致彼此久存芥蒂。”(71)亦即建议从容、从缓与日本商议,而先前停顿未决的球案也应该商议妥结。
中方同意进行修约交涉后,盐田于7月10日照会总理衙门:《中日修好条规》已于1883年4月29日期满十年,请中国派遣全权大臣修约。(72)对此,总理衙门答复道:因“贵国与中国倍敦睦宜,故虽非修约之期,特允通融办理”,“中国本无全权大臣名目,向来与各国商办事件,亦祇于划约时,彼此书写全权大臣字样,以归一律”,“此乃中国体制如此,与西洋不能强同”。(73)之后盐田屡次要求中方钦派全

中国历史故事全集读书笔记

权大臣进行修约交涉,总理衙门又多次解释,说明于约文修完,“画押、盖印”时,即书写全权大臣字样,在中国已是“迭经成例”,本次亦“无妨照办”,并在8月13日奏准由总理衙门与盐田商议修约。(74)总理衙门与盐田订于8月29日起商议修约事宜。(75)盐田于9月4日将日方条约改订底稿送交总理衙门,以备日后商议。(76)由于修约涉及各口商务(77),总理衙门将盐田的稿本函送北洋大臣李鸿章、南洋大臣曾国荃,请两大臣提出对案。(78)
中日交涉修约之际,爆发了“崎案”,导致双方暂缓交涉。崎案指1886年8月13日、15日在长崎发生的日本巡捕与中国北洋舰队水兵互斗案。
双方经过长达近半年的会审、互查后,由中国全权驻日公使徐承祖与日本外相井上馨达成彼此照本国律例,自行审酌办理的协议(79),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伤员抚恤。(80)
崎案交涉期间,盐田公使仍屡次催促总理衙门商议修约,总理衙门则答道:
查调约之事,关系各口商务,必须众议佥同,方能酌定。本衙门现已咨行南北洋大臣,各就地方情形,详细酌核,回音断难速到。且贵大臣前以本衙门询及崎案,辄谓实不可解,况修约之举,尤应慎重,岂克期所能商议,贵大臣何又不能久待乎。(81)
这显示在修约问题上,中日双方态度的缓急不同。加上日方对于崎案的处理态度,令中方不满,使得中方更不愿满足日方的修约要求。
1887年初,盐田因崎案已结,催促修约事宜,中方以必须等待南北洋大臣的回答作为回复。(82)作为缔结《中日修好条规》的全权大臣,李鸿章回复总理衙门:“原约分修好条规、通商章程为二。条规首段声明彼此信守,历久弗渝。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则声明现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会商酌改,条规并无可改之说。至通商章程,大致本与西约无甚悬殊。惟第十四、五款,不准日人运洋货入内地、赴内地买土货,为最要关键。……今日稿第一款内,一曰遵守彼国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国与各与国所缔通商章程,固寓一体均沾之意……请缓议。”(83)
于是,总理衙门从缓商议。其间盐田屡被日本外务省催促,却无以回复。(84)总理衙门在盐田多次催促之下,在1887年6月17日向盐田送交中方节略。(85)节略基本上由李鸿章完成,将日方最在意的三项修约重点全部拒绝。(86)中方认为条款涉及日本与欧美修约事宜,既未经了结,如何预约,实属不可行之事,尤其关于撤废“治外法权”一项,中国认为“碍难允从”。(87)中方的态度令日本感到交涉难以为继。
1888年9月,时任日本外务大臣的大隈重信认为“彼此意见,异多同少,即如总署王大臣所酌拟之条款,究不足以惬我政府之意。……条约一节,暂且从缓为便。但此次商议仍属未决,且修约期限,其满已久,嗣后无论何时,随便再行商议,固无不可”。(88)亦即日方希望暂缓修约,但担心中方以十年期满才能修约的规定为由推迟修约交涉,故把此次交涉视为“未决”,以便日后随时交涉。
盐田与总理衙门的修约交涉,始于日本与欧美有约诸国的修约预备会议取得进展而启动,历时二年有余。其间,日本外相井上馨因与欧美交涉修约时,以开放日本内地来换取欧美诸国同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招致国内反对;许多有约国家也因在日本商业规模过小,即使内地开放亦无利可图,而不同意交换领事裁判权。井上又以采用外国人法官的方式,来换取欧美诸国同意废除领事裁判权,亦招致政府内部的反对。在国内反对声浪下,日本于1887年7月29日向有约欧美诸国通告,到日本新式法律制定之前无限期停止修约会议。井上馨的“条约改正”交涉以失败告终。其后,大隈重信接任外相,改为采取个别谈判的方式。(89)此时,与欧美相关国家的联合修约会议已经中止,在重西轻中、中西修约联动的“条约改正”前提下,加上中国不同意“治外法权”专条,大隈遂做出中止交涉的决定。(90)
此次修约交涉失败,日本政府高层形成如下共识:由中日修约交涉过程来看,与清朝修约不可能以一般寻常手段来达成,而必须诉诸废弃条约等非常手段,一旦放弃以通常的外交交涉来解决,则残余的方法仅剩废弃条约,或是发动战争,并以战胜而迫使对方接受要求。此后直到甲午战争爆发,日本不再处理中日之间的修约问题。(91)修约交涉的内容必须由双方妥协、彼此同意,日方要求的修约内容既然不是中方所能接受的,中方自然不会同意,日本屡次向中方提出修约交涉要求均未能得逞,最后欲以战争来解决,也不过是日本在交涉无能之下的借口罢了。
五、代结语:日本以甲午战争达成夙愿
《中日修好条规》是19世纪70年代由对中国涉外事务最为娴熟的官僚一手起草的。全约互惠、对等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体现了清朝理想的条约观,中方自然不认为有修改必要。其后的所有修约交涉均由日方主动提出,中方只是消极地拒绝或加以拖延。
日本签约后,未等批准互换,即因自己需求而要求修约,中方以日本此举违背国际定例,拒绝与日方议约。中国官员并向日方提出,中国与外国订约素持“两国既经定约,自当永远遵守”的原则,此原则从清初《中俄尼布楚条约》以来,几乎存在于清朝的各个条约中,中国信守条约,且希望以缔约永保与对方国家的和平(92),而且希望条约是“永久和约”。(93)
待批准互换条约后,日本又因自己的修约进程,不断寻找与中国修约的机会。首先,趁交涉球案,以《中日修好条规》即将届满十年为由,提前向中方要求修约。但此举无异于是在中国因伊犁问题焦头烂额之际的趁火打劫行为,既不愿满足中方“存球祀”的希望,又妄想一箭双雕地解决琉球归属日本,并行修约交涉;中国采取延宕策略,于是球案和修约都不了了之。参与交涉的日方外务官员,最后恼羞成怒地全都认为必须对中国开战,才能一举解决球案,并获得自己满意的条约。
等到《中日修好条规》的通商章程期满十年,日本配合其与西方国家的修约进程,再次向中国要求修约,先由榎本公使提出修约交涉通知,但因日本与西方国家的交涉过程延宕,直到满期又过了两年多,日本以盐田公使为全权再向中方要求修约,此次才终于前进到双方互换修约草案的实质交涉阶段。但日方的修约重点全然是对中国不公平的条款,违反《中日修好条规》互惠、对等的精神,显现日方在中日修约问题上损人以利己的自私心态,自然得不到中方的允诺。日方见中方不愿妥协,加上10余年的漫长交涉过程,认识到不能在外交交涉上压制中国,便把心思放到以战争逼迫中国的准备上。
如前所述,1882年朝鲜壬午事变后,日本积极与中国竞争对朝鲜的控制权,扩充陆、海军,为大陆

中国历史中关于琴的故事

作战做准备。1884年朝鲜甲申事变后,日本国民舆论亦几乎一致主战。(94)1890年,山县有朋提出《外交政略论》,强调为维持国家独立,仅守卫主权线(日本国土)是不够的,必须防护利益线(朝鲜)以立于“常胜”地位,因而更加鼓吹军备扩张。(95)此后日本积极强化军力,等待有利时机对中国开战,企图以战胜而一举控制朝鲜,并得到自己满意的中日条约,以获得更多的在华利权。
1894年5月,朝鲜爆发东学党之乱,此时日本若举全国之力,已足以抗衡中国北洋军队,加上英俄于远东对峙,英国为拉拢日本,遂在修改通商条约、治外法权和关税协议问题上满足日本要求。1894年4月,英国向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表示了愿意修改通商条约的意向。(96)原本修约与朝鲜问题并无太大关联,但为了与中国作战,日本必须争取欧美的同情以得到国际舆论的支持,此时英国同意修约,陆奥认为英国此举显示出对日本发动战争的好意与支持。(97)7月16日,日英修正条约签署。7月25日,日本在丰岛海面发动突袭,对中国北洋舰队开炮,发动了战争。(98)
日本在英国的支持下打赢甲午战争,苛刻的、列强“一体均沾”式的《马关条约》,取代了互惠、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完成了日本的夙愿。
从1871年以来中日围绕条约交涉的过程来看,中国作为王道大国,无论在坚持中国国际秩序或西方国际公法上,始终有理有据,致使日本无法以外交手段逼迫中国妥协。而日本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从一开始对于外交事务的幼稚无知,到仿效西方帝国的强权霸道,完成了巨大蜕变。其间,可以显见日本的外交重心是“重西轻中”,与其“脱亚入欧”的选择毫无二致;趁中国内忧外患之际而趁火打劫的手法,与其仿效的西方帝国如出一辙。到了1894年,当军力提升,国际情势许可,以萨长两藩下级武士出身人士所组成的日本政府,放弃了依然不够娴熟的外交交涉,选择了武士们擅长的征伐,和西方列强一样,为了自己的贪鄙自私,以武力成就了其从明治维新以来的“国是”追求。
①参见岡本隆司『李鴻章——東アジアの近代』、岩波書店、2011年、vi頁。
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4页。
③陸奥宗光『蹇蹇録』、岩波書店、1941年、44—45頁。
④永井秀夫『明治国家形成期の外交と内政』、北海道大学刊行会、1990年、180—185頁。
⑤惠顿(Henry Wheaton)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⑥如日本学術振興会編纂『日本外交文書:条約改正関係』、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41-1953年。
⑦如服部之総『条約改正及び外交史』、岩波書店、1932年;下村富士男『明治初年条約改正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62年;鹿島守之助『条約改正問題』、鹿島研究所出版会、1970年;大石一男『条約改正交涉史』、思文閣出版、2008年。
⑧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歴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63—73頁、80頁。
⑨“凡四裔朝贡之国,曰朝鲜,曰琉球,曰越南,曰南掌,曰暹罗,曰苏禄,曰缅甸,余国则通互市焉”。参见昆冈等奉敕著《大清会典》第39卷,礼部·主客清吏司,光绪二十五年(1899)石印版。
⑩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学者一般认为日本主动向清朝要求缔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与朝鲜的国交问题,如藤村道生「明治維新期外交の旧国際関係への対応——日清修好条規の成立をめぐつて」、『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史学)』第14号、1966年6月;藤村道生「明治初年におけるアジア政策の修正と中国——日清修好条規草案の検討」、『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史学)』第15号、1967年3月;彭沢周「序章朝鮮をめぐる国際関係と『征韓論』」、『明治初期日韓清関係の研究』、塙書房、1969年;毛利敏彦「幕末·明治初期の対朝鮮外交」、『明治六年政変の研究』、有斐閣、

中国历史美德故事演讲稿

1978年,皆表达了同样的见解。但此后一些日本学者认为,当时日本选择与中国缔约,是出于自身的外交与通商需要,作为刚刚“开国”,对国际局势和外交、通商事务均处于摸索状态中的明治政府而言,选择与邻国中国建交,无疑是较为安全的选项,更何况当时中国是世界列国渴求的通商市场。当然如果和中国建交能顺带解决朝鲜问题的话,则无异于锦上添花,于是当时日本外务官员中,某些受过汉文教育的官员如名仓信敦等人,极力促成对华缔约。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见解,参见永井秀夫「維新政府の対外問題」、遠山茂樹編『近代天皇制の成立』、岩波書店、1987年;森田吉彦「名倉信敦と日清『新関係』の模索——幕末維新期の華夷思想的日清提携論——」、『東アジア近代史』第4号、2001年3月;森田吉彦「日清修好条規締結交渉における日本の意図、1870-1872年——藤村道生へのいくつかの批判——」、『現代中国研究』第11号、2002年9月。
(11)王玺:《李鸿章与中日订约(一八七一)》,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版,第41、39页。
(12)藤村道生「明治初年におけるアジア政策の修正と中国——日清修好条規草案の検討」、『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史学)』第15号、1967年3月、13頁。
(13)《请简全权大臣议约折》(同治十年五月二十日,1871年7月7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8,金陵刊本,光绪三十一年(1905),第28页上。
(14)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台北,政大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138页。
(15)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册、每日新聞社、1974年、85頁。
(16)1871年12月23日至1873年9月13日,日本派遣岩仓使节团出访美国及欧洲诸国,为向有约国提交国书、修改条约做预备交涉,同时考察欧美国情。使节团正使为右大臣岩仓具视,副使为参议木户孝允、大藏卿大久保利通等人。关于岩仓使节团,可参见日本学術振興会編纂『日本外交文書:条約改正関係』第1卷、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41年;久米武邦編著『米欧回覧実記』、博聞社、1878年;田中彰『岩倉使節団の歴史的研究』、岩波書店、2002年。
(17)「外務卿副島種臣等清国通商事務全権大臣二与フル書簡案」、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A03023010000、公文別録·清国通信始末·明治二年—明治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
(18)「少弁務使柳原前光ヲ清国二派遣ス」(明治五年二月二日,1872年3月10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010200、公文別録·清国通信始末·明治二年—明治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柳原少弁務使復命概略」(明治五年七月九日,1872年8月12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010700、公文別録·清国通信始末·明治二年—明治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
(19)「清国派遣ノ使臣付与スル訓条案」、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010100、公文別録·清国通信始末·明治二年一明治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
(20)《日本使员到津片》(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三日,1872年5月9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第24页上。
(21)「柳原少弁務使復命概略」(明治五年七月九日,1872年8月12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010700、公文別録·清国通信始末·明治二年—明治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
(22)《辨驳日使改约折》(同治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72年6月26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第57页下。
(23)《辨驳日使改约折》(同治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72年6月26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第58页下。
(24)「柳原少弁務使復命概略」(明治五年七月九日,1872年8月12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010700、公文別録·清国通信始末·明治二年一明治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
(25)惠顿:《万国公法》,第88—89页。
(26)「外務大臣副島種臣清国二適キ条約互換スベキノ勅旨」、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011000、公文別録·清国通信始末·明治二年—明治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
(27)《日本换约毕事折》(同治十二年四月初七日,1873年5月3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21,第18页上。
(28)永井秀夫「維新政府の対外問題」、遠山茂樹編『近代天皇制の成立』、岩波書店、1987年、82頁。
(29)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第91页。
(30)赤嶺守『琉球王国』、講談社、2004年、90頁、101頁。
(31)赵尔巽等撰,杨家骆校:《清史稿》第526卷,“属国传1·琉球”,台北,鼎文书局1981年版,第14616页。
(32)德川幕府治下的藩国大名有三种,其一是“亲藩”,即德川家康子孙所分封的藩国;其二是“谱代”,即德川家康家臣所分封的藩国;其三是“外样大名”,即在德川家康建立幕府前后,陆续归顺的外姓大名。前二者与幕府关系密切,“外样大名”则未必如此,特别是封地远离幕府的藩国,有些自中世以来就是当地豪族,幕府一般承认其固有的权力。
(33)何慈毅通过研究琉球国王与萨摩、德川幕府的文书往来及遣使状况等,证明琉球是“异朝”之国。参见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3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17页。
(35)赤嶺守『琉球王国』、191頁。
(36)赤嶺守『琉球王国』、192頁。
(37)赤嶺守『琉球王国』、192頁。
(38)赤嶺守『琉球王国』、194頁。
(39)赤嶺守『琉球王国』、196頁。
(40)文庆等敕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清内府抄本)第98卷,同治十三年九月辛酉(1874年10月31日)条,第16页上—17页上。
(41)赤嶺守『琉球王国』、196頁。
(42)赤嶺守『琉球王国』、196—197頁。
(43)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8卷,“邦交志6·日本”,第4626页。
(44)世续等监修:《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第51卷,光绪三年五月戊辰(1877年6月24日)条,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716页上。
(45)赤嶺守『琉球王国』、199頁。
(46)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8卷,“邦交志6·日本”,第4626页。
(47)除了中国档案、史料称此交涉为“球案”外,日本的外交文书中也称“球案”,如「宍戸特命全権公使球案復命書原本原本」,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3030245800、外務省記録·帝国外交·元在清公使館書記官中島雄ヨリ引継ノ清韓両国二関スル書類第一巻(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又如「球案弁理」,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3041149100、外務省記録·政治·琉球関係雑件/琉球沿革及琉案始末(稿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48)参见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16頁。
(49)「褨户公使ヨリ外务卿代理宛」(1880年8月25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3041147400、外務省記録·政治·琉球関係雑件/琉球ノ所属問題二関シ日清両国争議関係松本記録第二巻(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50)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第3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版,第22页下、第23页上。
(51)赖正维:《“球案”与近代中日关系》,《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92页。
(52)世续等监修:《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第121卷,光绪六年冬十月上己亥(1880年11月6日)条,第750页下。
(53)应为“竹添进一郎”,原文如此。
(54)《妥筹球案折》(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日,1880年11月11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9,第1—5页。
(55)世续等监修:《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第127卷,光绪七年二月戊戌(1881年3月5日)条,第825页下。
(56)世续等监修:《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第127卷,光绪七年二月戊戌(1881年3月5日)条,第826页上。
(57)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17頁。
(58)「竹添天津領事ヨリ井上外務卿宛密件第一号明治十三年(1881)7月11日(尚泰ヲ沖縄縣令ト為スト案)」、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3041147400、外務省記録·政治·琉球関係雑件/琉球ノ所属問題二関シ日清両国争議関係松本記録第二巻(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59)参见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19頁。
(60)「宍戸公使ヨリ井上外務卿宛内信明治十四年(1882)1月8日(總署ト交渉上ノ腹案二関スル件)」、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3041147700、外務省記録·政治·琉球関係雑件/琉球ノ所属問題二関シ日清両国争議関係松本記録第二巻(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61)参见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16頁、119頁。
(62)「榎本全権公使へ清国条約改正ノ儀訓示」(1883年3月24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3023616400、公文別録·条約改正一件·明治十三年—明治十六年第一巻(国立公文書館)。
(63)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37頁。
(64)《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照会总署〈照请派全权大臣修约由〉》(光绪十二年六月九日,1886年7月10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約案,01/21/054/01/003。
(65)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歴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63頁。
(6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70年版,第67页。
(67)「特命全権公使塩田三郎清国在勤被命ノ件」(1885年12月26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1100292900、公文録·明治十八年·第百六十三巻·明治十八年六月一十二月·官吏進退(外務省)(国立公文書館)。
(68)「日清条約修正ノ全権ヲ特命全権公使塩田三郎二委任ス」(1886年3月29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1200746400、公文類聚·第十編·明治十九年·第十一卷·外交·條約—雑議(国立公文書館)。
(69)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歴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65頁。
(70)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歴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66頁。
(71)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8卷,“邦交志6·日本”,第4629页。
(72)《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照会总署〈照请派全权大臣修约由〉》(光绪十二年六月九日,1886年7月10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1/003。
(73)《总署照会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照复修约一事难请奏派大臣由〉》(光绪十二年六月十二日,1886年7月13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1/004。
(74)《总署照会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修约一事已请旨依议由〉》(光绪十二年七月十八日,1886年8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2/002。
(75)《总署照会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订期八月初一日来署议约由〉》(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1886年8月2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2/004。
(76)《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照会总署〈译送改定条约底本希阅后订期妥商由〉》(光绪十二年八月七日,1886年9月4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2/005。
(77)《总署函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函述修约之事必须众议佥同方能酌定不能克期商议由〉》(光绪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1886年10月18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2/010。
(78)《总署函北洋大臣李鸿章、南洋大臣曾国荃〈函寄盐田使送来改订约稿希核发由〉》(光绪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1886年9月24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2/007。
(79)「長崎港二於テ清国水兵ト本邦巡査スルノ争闘事件二関スル約定(調印書)」(1887年2月8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3090892500、条約書·二国間条約(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80)「長崎港二於テ清国水兵ト本邦巡査スル争闘事件二関スル約定(清国公使よりの照会書)」(1887年2月8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13090892700、条約書·二国間条約(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81)《总署函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函述修约之事必须众议佥同方能酌定不能克期商议由〉》(光绪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1886年10月18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2/010。
(82)《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函总署〈函述修约一事请速商办并拟初九日二点钟赴署晤谈〉》(光绪十三年二月七日,1887年3月1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3/001。
(83)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8卷,“邦交志6·日本”,第4630页。
(84)《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函总署〈函述会商修约一事屡经外务大臣电催祈迅送节略由〉》(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1887年5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4/001。
(85)《总署函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函送修改约章由〉》(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六日,1887年6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4/006。
(86)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歷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70頁。
(87)《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函总署〈函述前送专条仍希按照原议办理由〉》(光绪十四年六月三十日,1888年8月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6/002。
(88)《日本国公使盐田三郎照会总署〈照称现准外部文称修约一事总署所拟条款究未惬意请从缓议由〉》(光绪十四年八月初七日,1888年9月1

中国历史英文小故事

2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日本换约、日本修约案,01/21/054/07/001。
(89)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37—142頁。
(90)「外務省日清条約中止ノ顛末ヲ上奏ス」(1888年11月30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A01200751600、公文類聚·第十二編·明治二十一年·第十巻·外交·条約·外交官発差·航洋及駐在諸則·外人雑事·雑載(国立公文書館)。
(91)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歷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72頁。
(92)如《中俄尼布楚条约》前言,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页。
(93)如《中英南京条约》前言,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0页。
(94)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33—134頁。
(95)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52—153頁。
(96)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歷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73頁。
(97)陸奥宗光『蹇蹇録』、92頁、95頁、101頁。
(98)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冊、174頁。
(转引自《抗日战争研究》(京)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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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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