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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朝贡贸易体系的脱出与日本型区域秩序的构建
朝贡贸易体系的脱出与日本型区域秩序的构建
——江户前期日本的对外交涉政策与贸易调控
王来特
发布时间:2013-4-29
摘要:17世纪初至18世纪初,江户日本的对外交涉政策与贸易调控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日本脱出中国主导的朝贡贸易体系,自行构建区域政治经济秩序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德川幕府在不同阶段采用的策略及其真实意图。东亚海域贸易结构的变化以及日本国内生产技术能力的提升,对中日之间贸易主动权的消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朝贡
中国历史上的白蛇传说故事
贸易体系/日本型区域秩序/生产技术能力/贸易调控
德川幕府(1603~1868年)统治下的江户日本在清王朝的区域构图中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在那一时期,清朝中国是东亚区域的政治经济核心,维持由明王朝所构建的区域秩序。原则上,清朝周边各国必须首先履行“册封—朝贡”的政治手续才会被允许加入由王朝规划的“朝贡贸易体系”,进行经济活动,并在同中国的贸易中享受到优惠待遇。
中日之间的“勘合贸易”即处在“册封—朝贡”政治体制之下的官方贸易,开始于日本室町时代(1336~1573年)足利幕府三代将军足利义满在任时期(1368~1394年)。但由于从15世纪后半期开始,日本逐渐陷入内乱,事实上,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日本最后一次朝贡之后中日之间的勘合贸易即已终止。①此后,万历年间(1573~1620年)丰臣秀吉(1537~1598年)入侵朝鲜(1592~1598年),其间与明朝休战议和之时,在其议和条件的第二条就提出:“两国年来依间隙,勘合近年及断绝矣,此时改之,官船商舶可有往来事”②。由此可见,即使是对明朝采取了强硬军事行动的丰臣秀吉,也还是希望能够重开勘合贸易并从中获利。但是,日本的这一要求并未得到万历皇帝的允许,双方重新开战,而最终由于丰臣秀吉在1598年病死,日军撤出朝鲜,日本亦被动地脱出了中国的朝贡贸易体系。
其后,在德川氏掌权时期,尽管中日之间的官方贸易业已断绝,但是中国民间却一直有商船渡海前往日本,并在幕府的管制下进行买卖。实际上,初期的德川幕府亦曾试图同中国恢复官方贸易,但随后便将“对外交涉”③政策的重心转向构建以自身为中心的区域政治经济秩序,即主动地脱出中国的朝贡贸易体系。
到了清代,中日之间虽然没有恢复官方往来,但是清朝政府推出了委派商人赴日贸易并购回朝廷所需物资的政策。④也就是说,清朝在对日贸易方面并没有坚持朝贡贸易体系的规则惯例,而是默认了日本的特殊位置。另一方面,中国商人必须接受德川幕府制定的贸易规则管制,才被允许在日本进行贸易活动。如此,在德川幕府脱出中国主导的政治经济体系,构建日本型区域秩序的同时,中日之间在贸易的主动权上也出现了此消彼长的现象。
关于日本脱出中国朝贡贸易体系并构建自身区域秩序的这一过程,此前学界的研究多集中在政治外交的层面,讨论近世东亚国际关系的改变、日本幕府将军权威的确立、华夷意识的转变等问题。本文则拟将重点集中在江户前期日本对外交涉政策与对外贸易调控的互动关系上,考察日本的内部政治环境与对外交涉政策的相互影响,分析日本国内生产技术能力对其贸易调控所提供的支持,以及贸易调控导致的生产技术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本文将这一时期东亚区域贸易结构的转型纳入考察的范围,因为这是江户日本实施贸易调控、构建自己主导的区域政治经济秩序不可忽视的外部条件和远因。
一 从明朝朝贡贸易体系的脱出——由被动到主动
17世纪初,德川幕府的第一代将军德川家康(1543~1616年)统一国内之后,日本官方曾经多次尝试向明朝政府传递希望重开贸易的信号。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的德川幕府在对外交涉中经常采用“代理”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日本试图同明朝进行交涉的时候,并不是由幕府将军向明朝皇帝递交国书,而是官员、地方大名等以自身名义向明朝地方官员传递书信。
同一时期,幕府也以同样的方式,分别通过对马藩、萨摩藩与朝鲜和琉球朝廷交涉,并试图以朝鲜和琉球为中介,向明朝廷传递通商的意愿。这种方式可以使日本在对外交涉中保有余地,即使要求被拒绝,也不至于伤及将军的威严。此外,幕府的举措也表明,德川家康的真实意图,与其说是要恢复旧有的勘合贸易,重新加入中国主导的朝贡贸易体系,毋宁说是要对勘合贸易进行结构上的改变,以维护其刚刚树立起来的政治权威。另需注意的是,在这些书信中,有的加盖有德川家康的朱印⑤,还明确地表明了主旨内容的出处。书信若没有朱印,便不能排除是未经幕府授意的个人行为。
上述书信虽然均有表达恢复贸易的意愿,但是言辞中不时也会显露出日本作为区域强国的自我尊大意识。例如,在日本庆长15年12月(1611年1月)幕府官员本多正纯委托明朝商人周性如转交福建巡抚陈子贞的《遣大明国书》中,除了要求赐给勘合符,还在论及日本近况时夸耀道:“风移俗易,而追三代之迹,其化之所及,朝鲜入贡,琉球称臣,安南、交趾、占城、暹罗、吕宋、西洋、柬埔寨等蛮夷之君长酋帅各无不上书输賨”。⑥除此之外,甚至还可以见到以武力威胁的言辞。例如,庆长5年(1600年)6月萨摩藩主岛津义弘在给福建官员茅国器的信中提出在两年之内恢复勘合贸易的要求,否则,“(日本)诸将再可超沧溟,加之,浮兵船于福建浙江,可却县邑也”。其后,他又说道:“若历及壬寅(1602年)朝鲜域中可屠国破家诛戮人民,勿噬脐。”⑦
实际上,江户初期的日本正处在以自身为中心构建区域秩序的摸索阶段,在经历过崇尚武力的战国时期(15世纪末~16世纪末)以及丰臣秀吉的朝鲜攻伐之后,重新回归到接受明朝廷册封式的朝贡贸易体系当中,对德川政权而言并非易事。庆长12年(1607年),德川家康曾有通过朝鲜使节与明朝廷商议勘合贸易的意图。针对此事,当时幕府的外交顾问僧人西笑承兑(1548~1608年)建议说:“往岁秀吉与明国绝好,常谓有事于明国以朝鲜为前驱,其言未远,人人口铭闻于异域,今勘合事成,可遣进贡船于明国,然则秀吉殁后我威渐弛,似服从于彼乎,愿暂待焉。”⑧
由此可见,因朝鲜之役日军并非完败,故而丰臣秀吉摆出的与中国王朝分庭抗礼甚至挑战的姿态在德川政权也未被否定,反而是有所继承。德川家康听从了西笑承兑的建议,为了避免显示出“服从于明朝”,有损日本之“威”,暂时取消了计划。而这一时期,意在同明朝恢复直接官方贸易的尝试也不是日本所采取的唯一行动。
庆长11年(1606年)9月,萨摩藩主岛津家久通过琉球使者向当时滞留在琉球的明朝册封使节递送了一封题为《呈大明天使书》的书信,提出希望明朝廷可以派遣商船赴萨摩贸易的请求,其文辞甚为恭敬,称明朝册封使节为“天使老大人”,文中说,“恭惟,天使两老大人,感我恭顺之诚,自今以往,年年使中华商舶来于我萨摩州,阜通财贿,何幸如之,然则皇恩德泽,当永矢而弗谖矣”,随信还附有礼品。⑨使节同时带回的,还有家久的伯父岛津义久以自己的名义致琉球国王尚宁的另一封题为《呈琉球国王书》的书信。信中说道:“中华与日本不通商舶者,三十余年于今矣。我将军忧之之余,欲使家久与贵国相谈,年年来商舶于贵国,而大明与日本商贾,通货财之有无。”⑩曾有学者引用这段文字来证明德川幕府对恢复贸易的强烈愿望。(11)然而,通过查阅文书内容,可以确认,其主旨却并不在此。在信中,岛津义久首先指出琉球此次遣使祝贺萨摩藩主嗣立是因循旧例,又夸耀德川氏之武功威严,继而对自己曾数次告知琉球官方应当至聘礼于将军却未见反应表示不满,并示以威胁之意。之后,义久又提到,自己曾向琉球朝廷官员转告德川将军欲在琉球同明朝进行贸易的意思,却被拒绝。考虑到将军对此事的态度,义久在文末抛出了“其存焉与其亡焉共在国
讲中国历史典故故事
君之举”这样的最后通牒。
对照上文对象不同的两封书信,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对明朝贸易的问题上已经开始计划多种方案。再查阅日本同一时段的相关记录,庆长11年(1606年)6月,岛津家久曾向德川家康提出征伐琉球的请求,并得到了幕府的准许。(12)之后在庆长14年(1609年),萨摩藩出兵入侵琉球,将国王尚宁掳回日本。虽然尚宁在庆长16年(1611年)又被送还本国,表面上仍是王国的统治者,同明朝的册封及朝贡关系也依旧继续,但由此琉球必须向萨摩藩缴纳年贡,同时贸易及行政权也被控制。(13)日本通过这次行动,以武力实际控制了明朝以经济软实力统辖的海外区域,如此,日本即便不加入明朝的朝贡贸易体系,也可以通过琉球这一中介,间接地同中国进行买卖。又因为在“册封—朝贡”的体制中,明朝理应对琉球提供军事保护,所以即便没有像丰臣秀吉入侵朝鲜时那样大张旗鼓地对明朝宣战,江户日本通过地方大名控制琉球,也在构建区域秩序的进程中,打破了中国原设的结构框架。
自萨摩藩入侵琉球以后,在勘合贸易的问题上德川幕府和明朝廷已渐行渐远。此外,除了琉球这一中介,日本还另有虽不履行朝贡册封程序但亦可进入中国贸易体系的间接途径。在那一时期,在明帝国强大的经济能力的牵引下,东亚海域各国间的贸易网络已经成型,交易对象并不限于明朝一方。16世纪以来,欧洲殖民航海贸易者的加入,又促使这一网络更加成熟、细密。江户初期,幕府以“朱印状”授权本国商人出海贸易及外国商船前来交易(14),而本多正纯《遣大明国书》中所描述的各国前来“入贡、称臣、上书输责”的情景,虽有很多夸大之词,但也确有日本与这些地方的贸易往来作为现实背景。
在萨摩藩控制琉球之后,日本方面仍未放弃与明朝直接通商的愿望。在尚宁被送回琉球之前,岛津家久曾写与其一封书信,落款时间是庆长16年(1611年)10月28日。信中首先强调自己进攻琉球的正当性,继而要求尚宁“速差官于大明,请许船商往来通好,方可以功补过”,又说“足下拜关东时,大将军家康公发令西海道九国之众寇明,寡人以仁义之言说而止之,蒙许侯琉球通商议好,否则进兵未晚”。随后又给出了明、日通商的三种方案:(1)割海隅偏岛一处作为双方贸易地点;(2)双方每年派商船到琉球贸易;(3)明、日互通使者,进行官方贸易。最后又威胁说,若三种方案皆被拒绝,德川将军便要进攻中国沿海,则明朝必有大患。(15)
此外,《南浦文集》还收录有一篇尚宁致福建军门的书信,标注的时间是在庆长18年(1613年)。信中尚宁叙述了萨摩入侵琉球,自己被俘,后被送还的事情,随后又转述了在上述岛津家久信中提及的明、日通商的三种方案。(16)这封信是否真的被送至福建方面尚且存疑,然而鉴于其中有“三者若无许之,令日本西海道九国数万之军进寇于大明,大明数十州之邻于日本者,必有近忧矣。是皆日本大树将军之意,而州君(岛津家久)所以欲通两国之志者也”这样的话语,完整地转述了岛津氏信中的威胁之意。可以推定,即便此信被顺利传达,明朝官方也断然不会接受。
尽管如此,明朝官方也未对日本采取强硬封锁的态度。此后的幕府记录中,在德川家康过世以后,二代将军德川秀忠(1579~1632年)独掌政权的日本元和7年(1621年),又有浙江地方官派遣使者携书信前来的记事。信中指出明朝近年“海禁从宽,来往商船得以通行”,并提出希望将军能够打压海盗,保证商船安全的要求。然而,幕府方面却认为书信可疑且书辞无礼,同时强调“大明、日本之通信,近代自朝鲜告对马,对马奏上之。今猥无由执奏之,忽还邦,而以朝鲜译通可述所求之事者也”。基于上述理由,幕府拒绝接见使者,随后将其遣回。(17)明朝官员遣使送书,原本是恢复官方贸易的绝好时机,然而幕府的态度十分消极,其所谓的理由也只是强调明朝主动联系日本。这无疑是对此前日本试图恢复勘合贸易的行为的否定。再查阅同一时段的记录,在日本宽永4年(1627年)9月17日以及11月8日先后有荷兰及安南要求通商的书信,皆被幕府以“书辞无礼”为由拒绝(18),这些都表明了其策略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川幕府的对外交涉政策出现了方向性的转变,试图和中国恢复官方贸易的投石问路式的试探性阶段已经进入尾声。宽永元年(1624年),福建地方官致书长崎,再次要求日本打压海盗。长崎地方官在幕府的指令下,以自身的名义回信,告知海盗并非日本邦人,并提出希望对方转告朝廷,允许互通商舶。(19)然而,这封书信只能算是例行公事的回复,涉及贸易的部分也没有再出现要求勘合的字样。实际上,暂且不论德川幕府层层“代理”的交涉模式并不符合“册封—朝贡”制度的规则,难以获得明朝廷的勘合符这一现实问题,还应该看到,在这一时期不断有中国私商赴日贸易,表明中国方面通商的驱动力日益增强。因此,恢复同明朝廷的直接对话,重开官方主导的双边贸易,在幕府内部也已经不会被重新提上议程。
二 对清朝交涉策略及贸易规则的制定
明清易代以后,德川幕府未曾主动向中国官方传递信息,且于1635年颁布法令不再允许日本人出海(20),但中国商船仍可前来。另一方面,清军入关以前,皇太极于1637年降服朝鲜之时,曾就日本问题在对朝鲜国王李倧的敕谕中表示:“当导其使者赴朝,朕亦将遣使与彼也。”(21)然而,在入主中原后,清朝政府却并没有显示出要将日本纳入朝贡贸易体系的意向。实际上,成立初期的清政权尚不稳定,因此无论是面对曾向中国开战的日本还是已经归顺的朝鲜,都采取提防的策略。查阅《清实录》中相应记述,顺治时期,朝鲜曾向清朝申诉自身常受日本欺压,故要求修筑防御,操练兵马。而清朝廷调查后则认为,朝鲜与日本当时处于和好状态,并无兵戈之事,故指朝鲜有叛逆之心。(22)当时,清朝无暇考虑应当同日本建立何种关系,以及如何在东亚区域中定位日本。
清朝廷虽然没有正式向日本派遣使节,但在日本方面的记录中却有清朝官员造访的记录。日本贞享2年(1685年)7月,一队中国商船抵达长崎,因为随行的有一文一武两位官员,幕府的记录中将这些船定为“商卖官船”。他们告知日方,自己是受福州总督王国安及厦门靖海侯施琅指派负责押运而来,但因为此行时间仓促,所以并未向朝廷申请交与外国的官方文书。日方则根据两人的官职认为他们并非由清朝皇帝直接任命,但却推测出福建官方是根据皇帝的授意才组织了这次行动。对此,日方没有准许商船贸易,同时要两位官员转告福建的上级,此后不要再派官员随商船赴日。在同一年,这一规则也被纳入到对外贸易条例之中。(23)此外,在朝鲜史料中还记载,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有中国商人赴长崎,提出希望能够前往江户的要求,并向幕府传达浙江地方官员欲同日本互结邻好之意,结果被日方拒绝。(24)
如果以上史料属实,那么德川幕府便已经很明确地表示了不愿同清朝官方进行直接接触的态度,仅希望将交涉保持在中国商人赴日贸易的层面上。可以推断,对当时的德川氏来说,如果能够在东亚网状的贸易体系中推行日本型区域秩序,要求外商按照幕府制定的规则交易,显然要比加入清王朝规划的区域体系、遵守他人的贸易规则更加合算。而史实也证明,从自身利益出发,幕府的选择是有效用的。江户初期,为了获得中国产品,幕府对中国商人的政策尚十分宽松,以明商周性如为例,德川家康曾授予其朱印状,允许周在任何港口交易,并要求地方对其予以保护。(25)然而,为了便于管制,从1635年开始,幕府规定外国商船仅可以在长崎一港进行交易。(26)此后,由于日本的贵金属在贸易中持续外流,幕府又屡次发出限制法令,至1715年又颁布《海舶互市新例》,在限定交易额的同时又以发放信牌的方式限制来航的外国商船数量。
信牌的发放在清朝官方引起了颇为激烈的争论,中国商人是否可以接受日本的管制成为朝廷的议题。最终,在康熙的干预下,日本信牌被默许,中国商船得以继续赴日。(27)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推断,此时的清朝廷已经默认了日本业已脱离朝贡贸易体系的现状,且对日本自行构建区域秩序,并在交易规则上对中国商人施行管制的行动不准备采取任何主动的措施。相比当初向明朝索求金印、勘合的状况,中日在贸易主动权的方面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局面。
三 生产技术能力的提升对贸易主动权的影响
这种消长状况的出现,固然有国家政策引导的原因。德川幕府在推行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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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秩序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向中国商人显示政治权威。(28)然而,笔者认为另需注意的是,进入江户时期,生产技术的提升也使日本对中国的依赖相比前代有所下降,并为幕府的贸易管制法令的推行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众所周知,日本在室町时期作为国内通货的铜钱尚需由中国进口。相比之下,德川幕府不但有能力批量制造铜钱,且在日本庆长11年(1606年)、13年(1608年)、14年(1609年)连续发布停止使用明朝铜钱的法令(29),统一了币制,从中国货币圈中独立了出来。
此外,在制造业方面,当时属于具有高端技术含量的瓷器是最能体现这一消长状况的产品。17世纪以前,由于技术原因,日本是单纯的瓷器进口国。但16世纪末,丰臣秀吉征伐朝鲜时被掳至日本的朝鲜工匠在肥前有田地区发现了瓷土矿石,并于17世纪初首次在日本烧制出了瓷器。此后,在40年代,赴日的中国工匠又引入了上色技术。日本开始生产青花及其他彩色瓷器。(30)明清交替之际,由于中国商品供给的急剧下降乃至中断,欧洲商人开始转向从日本采购瓷器。当时,荷兰是除中国之外唯一被允许同日本进行交易的国家,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长崎港内被称为“出岛”的人工岛上设有商馆。
在商馆的贸易相关文书《分类账》及《发货单》中,从1650年开始有日本瓷器出口的记录。这些记录属于东印度公司的官方交易,不包括公司允许下的职员和雇工的个人买卖、中国商船的出口以及走私贸易,且有不少年份的记录缺失,即不代表那一时期日本瓷器的出口总量。(31)但因为是官方文书,所以两份记录在制作当初就比较详细,且其中记录的金额可以以“两”为单位换算成当时在东亚流通的白银货币,所以这些被历史抽样出来的数据依旧是现有的能够反映当时日本瓷器出口状况的最佳材料。(32)
由《分类账》和《发货单》可见,东印度公司记录中的日本瓷器年出口总价的较高值集中出现在清朝的海禁时期(1662~1685年)。1685年清朝发布《展海令》以后,由于价格上的劣势,公司在日本的采购开始减少(33),但是这番经历也使日本瓷器在技术上对外界的依赖大为减少。另需强调的是,由于中国瓷器在此之前就已经在亚洲及欧洲被广泛使用,所以江户时期日本制瓷器的纹样图绘多有对中国的模仿。
竹永威及矢部良明合著的《日本陶瓷大系·伊万里》一书在阐述中国瓷器对日本瓷器的影响时指出,从庆长(1596~1615年)末年到元和(1615~1624年)、宽永(1624~1625年)年间,在松浦地区平户港有相当数量明末清初的青花及彩绘瓷器卸货上岸,这无疑给当地的窑主和工匠们带来了很大的刺激。在这种影响下,日本瓷器在图样上出现了龙图、凤凰图、唐狮子图、唐草图、唐花图、牡丹图、松竹梅图,纹理上有唐草文、草花纹、纱绫形文、雷文、方割文,字样上有寿、嘉、福、宝等,此外还有汉画、水墨画风格的山水图、唐人风俗图、唐人幼儿图、楼阁图。(34)小木一良在《新集成伊万里》一书中也指出,从宽永时期即已被废弃的有田地区天神森窑的出土瓷器碎片来看,其中大量可见对中国纹绘的模仿。在日本瓷器初期的图录、图谱中的人物图绘绝大多数也都是中国式造型,由此可见当时中国对日本瓷器的影响程度。(35)而在现存于欧洲的江户日本出口瓷器中,我们也常可看到中国风格的作品。(36)可以推断,这一现象应当是源自中国产品短缺的情况下,外国订购者对日本瓷器供应商提出的要求。
此外,许多江户日本瓷器,包括现存于欧洲的出口产品的底部还有“大/太明成化年制”、“大明万历年制”、“宣德年制”等字样(37),充分证明了其作为中国同类产品替代物的属性。但同一时期,出口瓷器中描绘日本人物风情的作品也渐渐增多(38),这说明日本瓷器开始逐步摆脱替代品的身份,在工艺技术达到一定水平的同时,其作为日本独自文化标志的一面也已经被外国买家认同。
值得一提的是,1734年,当荷兰人因为日本瓷器供应商的报价过高而打算从中国采购同类产品的时候,在荷兰本土至东印度公司设立在爪哇巴达维亚的总部的信件中提到:“要看看是否能从中国人那里批量得到那些我们正在和日本人讨价还价的商品,要和日本生产的具有一样的功能,做工一样的精美,比如说……瓷器”(39)。可见,当时日本瓷器的工艺水平已经成为同类产品中较高的衡量标准,而为了夺回市场,这一时期的中国工匠有参考并仿制日本瓷器也就是合理的推断了。
由上述可见,江户日本在制造业方面不单能够逐步实现自给,还可为东亚海域的贸易网络提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从下文将要详细阐述的《唐蛮货物账》,即长崎地方官进呈给幕府的对外贸易账簿中多次出现日本瓷器批量出口的记录,可知幕府对当时日本的生产能力的把握是有统计数字作为依据的。在此期间,德川幕府拒绝再与中国官方接触交涉,并用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外国商船施行贸易调控管制。这一系列政策的实行,与其对日本自身生产能力的认识不无关系。
四 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控与日本贸易规则的推行
如上所述,在中国明末清初之际,日本的生产技术发生了质的变化。而清朝在康熙时期平定台湾、东亚海域趋于平静以后,中国商船从日本购回的货物中除了贵金属也包含有瓷器、漆器、和纸、酒、酱油等制造业产品。(40)但是和当时的清朝相比,日本的总体生产能力尚处于相当的弱势,其国内市场的丝、砂糖等物资依旧需要由中国大量进口。同时,由于康熙时期,清朝需要大量制造铜钱来稳定国内的货币市场,所以铜仍是很多赴日中国商人的首选交易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抑制金属流出的同时又可以保证中国产品的供给,德川幕府还需要调整输出产品的结构。
从日本贞享2年(1685年)开始,在每年度同中国、荷兰商船的贸易终了之后,日本方面负责翻译工作的“唐通事”及“兰通词”都会制作当年进出口的各类账簿并提交给长崎奉行,即直属德川幕府的长崎地方最高长官,之后长崎奉行再将其进呈幕府。
在日本正德年间(1711~1716年)作成,由日本内阁文库于1970年整理出版的《唐蛮货物账》中,收录有从日本宝永六年(1709年)至正德四年(1714年)间51船次的中国船以及同一时间段中三个年度(每年4船)的荷兰船的出口产品详单,包括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41)《唐蛮货物账》所载的日本贸易出口产品账簿分类清晰,而且以白银计算的单价及总价,便于定量分析比较。所以,尽管我们现有的仅是部分的记录,但是这些样本仍可以相当明晰地向人们展现当时日本出口产品的结构特征。
如果将上述中国船及荷兰船的出口账簿中的记录按照银、铜、海产(海参、鲍鱼、鱼翅等)、瓷器、漆器、日用百货、驻日花销(42)等大类别进行分类统计的话,可以得出以下的结果。
在中国船的出口记录中,除了正德元年34番、36番、37番、38番、44番、52番和正德三年4番、10番这些船次之外,金额排序在前三位的均是铜、海产及驻日花销,占样本总数的80%以上。在上述的例外船次中,正德元年34番船出口的漆器、同年52番及正德三年10番船的瓷器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产品,而正德元年36番、37番、38番、44番船出口的日用百货中包含很多铜制品,不能排除有因为中日之间铜的差价而被采购的原因,余下的正德三年4番船,由于“药材香料”一项中包括单价极高的鲸粪(50斤共计44贯;1贯=100两=3.75kg)即龙涎香的原料,所以若将其算作海产,则这一船次的海产类金额仍是输出的前三位之一。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当时同中国商船的交易中,海产品已经成为可以与铜互相平衡,进而能够有效地限制贵金属外流的出口产品。而另一方面,在荷兰船的出口账簿中并没有海产品的记录,相比中国船,其出口铜的金额占总支出的比例也明显偏高。此外,每年度荷兰船出口的瓷器金额均占据总支出的第二位,表明这一阶段日本瓷器在荷兰人的贸易网络中仍占有一定的市场。
实际上,鉴于日本铜产量的日渐不足,德川幕府从日本元禄时期(1688~1704年)就开始在对中国商船的贸易中有计划地将海产品作为铜的代替物,使其上升成为一种战略性出口产品。小川国治从《唐通事会所日录》(由驻长崎的“唐通事”们作成的工作日志)中摘录了这一过程的实施细节。(参见表1)
小川进而指出,面对铜迟迟不可得的情况以及日本方面强硬态度的压制,中国商人开始妥协,以海产品进行结算的交易开始增加。如此,海产品逐渐成为与铜并列的重要出口产品。在日本正德五年推出《海舶互市新例》以后,由于中国商船在定额贸易之后尚可以继续交易价值1000贯的海产品,所以此后海产品在日本成了比铜更加重要的不可欠缺的出口品。(43)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江户前期,由于日本国内自民族中心意识不断增长,生产技术能力逐步提升,加上与东亚海域已经成型的贸易网络的连通,德川幕府可以采取一系列决策,使日本从被动地被排除在中国主导的朝贡贸易体系之外,转而主动谋求自行构建区域政治经济秩序。
在这一过程中,德川幕府在对中国以及朝鲜的政策上虽然没有沿袭丰臣秀吉试图以军事力量打破东亚区域秩序框架的做法,但在万历末期明朝逐渐衰弱之时,作为幕府代理的萨摩藩则用武力将力量较弱同时又是海上贸易枢纽的琉球王国纳入了日本主导的秩序范围之内,同时又认可琉球王国对中国的朝贡关系,以此方式间接分享中国主导的朝贡贸易体系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在与中国商船的直接贸易中,德川幕府也无意恢复旧有的勘合贸易方式,而是通过对进出口物品的数量和种类进行主动调控,限制本国贵金属等不可再生资源的过量外流,并把本国资源丰富且可不断再生的海产品提升为主要交易物,从而改变了对华出口产品的结构。此一时期日本国内生产能力的提升,为德川幕府推行贸易调控政策提供了物质基础,而对外贸易调控的成功,不仅保障了日本国内市场的正常运行,也进一步促进了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生产能力的提升。
还应该看到,德川幕府针对中国商船制定的一系列贸易管制规则,其意义并不限于商业贸易层面,无疑也是其构建日本型区域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而若从更长远的视点来看,进入近代以后,日本面对来自西方的压力,之所以能够及时做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应对和调整,应该也和江户时期构建日本型区域秩序的经历不无关联。
注释:
①参见张廷玉等撰:《明史》第二十七册《外国三·日本》,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350页;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锡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36~541页。
②参謀本部編『日本戦史·朝鮮役』文書篇、村田書店、1978年、160頁。
③本文所使用的“对外交涉”一词,强调的是其政治外交层面的意义,但同时也与近代的“外交”概念有所区别。
④参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 第十三辑》,张寿镛等纂:《清朝掌故汇编内编·卷十九户政十钱法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2008~2009页;中川忠英编:《清俗纪闻》,方克、孙玄龄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46~450、453~454页。
⑤参见:異国日記刊行会編『影印本異国日記—金地院崇伝外交文書集成—』、東京美術、1989年、14~15頁。
⑥同上。
⑦鹿児島県歷史资料センタ一黎明館編『鹿児島県史料·旧記雑錄後編三』、厳南堂書店、1983年、502~503頁。
⑧『続本朝通鑑』、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覧』第五、国書刊行会、1913年、344頁。
⑨参见:「呈大明天使書」、「南聘紀考·地」、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第十二編之四』、富山房、1903年、416~420頁。
⑩《大日本史料》、《鹿儿岛县史料》以及《影印本异国日记》均有收录这封《呈琉球国王书》。《大日本史料》将这封书信发出的时间归为日本庆长11年(1606年)9月,又根据其后作为参考收录的《南聘纪考·地》的记录,此书信和《呈大明天使书》是一同由琉球使节带回的,且萨摩藩使者鸟原宗安有一同前往琉球,并被明朝使节召见。而《鹿儿岛县史料》中收录的此信末尾标记的日期则为“庆长14年(1609年)2月”,《影印本异国日记》正文的影印部分中并没有标注此信的日期,但在目录中则标注说明“可能是庆长11年”。本文以《大日本史料》记录的时间为准。参见: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第十二編之四』、416~418頁。鹿児島県歷史资料センタ一黎明館編『鹿児島県史料·旧記雜錄後編四』、厳南堂書店、1984年、201~202頁。異国日記刊行会編『影印本異国日記—金地院崇伝外交文書集成—』、130~131頁。
(11)例如,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4页。
(12)参见:「島津家覺書」·「寬政重修諸家譜」·「島津国史」·「西藩野史」、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第十二編之四』、201~202頁。
(13)参见:「中山世譜巻七」、伊波普猷·東恩?{寬惇·横山重編『琉球史料叢書』第四、井上書房、1962年、110頁。「中山世譜巻一」、『琉球史料叢書』第五、5頁。「掟(十五ケ條)」、鹿児島県歷史资料センタ一黎明館編『鹿児島県史料·旧記雜錄後編四』、344~345頁。「平均始末」·「?中山王来朝」、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覧』第一、国書刊行会、1912年、15~39頁。
(14)参见:岩生成一『新版 朱印船貿易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85年、60~65頁、127頁、149~176頁。
(15)参见:鹿児島県歷史资料センタ一黎明館編『鹿児島県史料·旧記雜錄後編 四』、353~354頁。《岛津国史·二十三慈眼公上》中也记录有:“幕府使公(岛津家久)命琉球王尚宁,令谕明人与日本互市通好,明人不听,将用师焉。十月二十八日,公以书告琉球焉。”《大日本史料》庆长15年(1610年)12月15日记录的注释部分认为,幕府命尚宁修书与明朝是在庆长18年(1613年)6月1日,故此记述是错误的。参见: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第十二編之九』、富山房、1906年、111~112頁。《影印本异国日记》有收录一篇中山王尚宁致大明福建军门的书信,内容与岛津家久所说大致相同,目录标注的时间“可能是庆长16年”,即岛津家久给尚宁的书信也可能是在庆长16年(1611年)。参见:異国日記刊行会編『影印本異国日記—金地院崇伝外交文書集成—』、40頁。本文以《鹿儿岛县史料》的记录为准,但“拒绝通商则进寇大明”的意思是出于德川幕府还是岛津氏尚存疑问。
(16)参见:「南浦文集·中」、東京大学史料編纂所編『大日本史料·第十二編之十一』、富山房、1908年、71~72頁。
(17)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覧』第五、556~561頁。国史大系編修会編『新訂增補国史大系第三十九巻·德川実紀第二篇』、吉川弘文館、1964年、211頁。
(18)参见:国史大系編修会編『新訂增補国史大系第三十九巻·德川実紀第二篇』、吉川弘文館、1964年、415頁、417頁。
(19)参见: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覧』第五、344—345頁。
(20)参见:石井良助編『德川禁令考·前集第六』、創文社、1981年、375—376頁。
(21)参见:日本史料集成編纂会編『中国·朝鮮の史籍における日本史料集成清実録之部1』、国書刊行会、1979年、2頁。
(22)参见:日本史料集成編纂会編『中国·朝鮮の史籍における日本史料集成清実録之部1』、国書刊行会,1979年、11~13頁。
(23)参见:林春勝·林信篤編、浦廉一解說『華夷変態』上冊、東洋文庫、1981年、491~501頁。需要注意的是,日方记录中“福州总督”以及“厦门靖海侯”的称谓并不严格。参见: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覧』第五、228頁。
(24)参见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208页。
(25)参见:中村孝也編『新訂德川家康文書の研究』、日本学術振興会、1980年、641頁。
(26)参见:「長崎集」、早川純三郎編『通航一覧』第五、国書刊行会、1913年、228頁、251頁。
(27)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硃批奏折全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119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五十五年九月二日条、五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条、五十五年十月八日条、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条、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条。
(28)有关先行研究均对江户时期日本型区域秩序的构建与推行进行过详细阐述。如:荒野泰典『近世日本と東アヅア』、東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川勝守『日本近世と東アヅア世界』、吉川弘文館、2000年。Ronald Toby 『全集·日本の歷史·第9巻·『鎖国』といぅ外交』、小学館、2008年。
(29)参见:国史大系編修会編『新訂增補国史大系第三十九巻·德川実紀第一篇』、吉川弘文館、1964年、415頁、420頁、473頁、490~492頁。
(30)参见:佐々木達夫『日本史小百科29·陶磁』、近藤出版社、1991年、196頁、204頁。永竹威·矢部良明『日本陶磁大系·第19巻·伊万里』、平凡社、1989年。
(31)参见:櫻庭美咲·フィアレ·シンシア編『オランタ東ィンド会社貿易史料にみる日本磁器』、九州產業大学21世紀COEプロダラム柿右衛門樣式陶芸研究センタ一、2009年、17~18頁。“分类账”的荷兰语原文是“negotiejournalen”,日文译为“仕訳帳”,“发货单”的荷兰语原文是“facturen”,日文译为“送り状”。
(32)荷兰方面的个人买卖以及中国商船的出口情况虽然也有诸多记载,然而因为大多只记数量没有价格,不便于参考比较,所以本文没有采用。参见:有田町史編纂委員会編『有田町史·商業編I』、有田町、1988年、385~410頁。
(33)参见:T VOLKER:The Japanese porcelain trade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fter1683,Leiden:E.J. BRILL,1959,p.76。有田町史編纂委員会編『有田町史·商業編I』、有田町、1988年、351~369頁。
(34)参见:永竹威·矢部良明『日本陶磁大系·第19巻·伊万里』、平凡社、1989年、112頁、図38、図43、図47、図62、図69。
(35)参见:小木一良『新集成伊万里—伊万里やき創成から幕末まで—』、株式会社里文出版、1993年、310~311頁。
(36)参见:大橋康二監修『日本磁器ヨ一ロッパ輸出350周年記念,パリに咲いた古伊万里の華』、日本經濟新聞社、2009年、23頁、25~28頁、30頁、66頁、68頁、82頁、88頁、106頁、119頁。
(37)Christiaan J.A.Jrg,Fine & curious: Japanese export porcelain in Dutch collections,Amsterdam: Hotei publishing,2003,pp.89,120-2,132,139,203,245-8.後藤茂樹編『世界陶磁全集第四巻日本 江戶篇上』、河出書房新社、1961年、175頁、238頁。
(38)Christiaan J.A. Jrg: Fine & curious:Japanese export porcelain in Dutch collections,Am-sterdam:Hotei publishing,2003,pp.125,153,185,264,282。大橋康二監修『日本磁器ヨ一ロッパ輸出350周年記念パリに咲いた古伊万里の華』、日本経済新聞社、2009年、132~134頁、152~155頁、169頁。
(39)T VOLKER,The Japanese porcelain trade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fter 1683,Lei-den:E.J.BRILL,1959,pp.55-6.
(40)参见:山脇悌二郎『近世日中貿易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60年、132~135頁。
(41)参见:山脇悌二郎編『唐蛮貨物帳』、内閣文庫、1970年、解题1~12頁。
(42)“驻日花销”虽然不属于具体的产品,但因为这项支出是日本向中国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花费,且在各船次的支出总额中均占有较高的比例,所以本文将其作为分析比较的对象。
(43)参见:福尾教授退官記念事
中国历史的女人故事梗概
業会編『近世社会経済史論集』、152~155頁。^
(转引自:《日本学刊》(京)201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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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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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德川幕府-朝贡贸易体系的脱出与日本型区域秩序的构建;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6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