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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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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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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


从宋代始,无论国家政权如何变更,保甲制作为国家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得到平稳发展,不仅元明清各代相沿不替,而且在清代中期规模大备,兴盛一时。但是,进入近代以后,随着内外危机的骤然降临,封建社会体系的全面崩坏,尤其是乡村社会封闭、平衡状态的被打破,保甲制相对平稳的发展状态也遭致破坏。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保甲制度在组织形态、社会属性、角色地位、结构功能、权力意义等诸方面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乡村各种原生权威力量彼此之间、及其与国家政权力量之间在新的变动不居的历史背景下对垒、角逐、较量的基本状况,也直接影响着乡村社会权力格局在近代发生的一系列变迁。保甲无论采用何种形态,始终无法摆脱“汉堡夹心”的尴尬处境。它的这种独特境遇,适足以为我们研究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权力格局的嬗变,乃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化提供一个理想的视角。

从中国封建时代乡村社会的现实状况来看,作为草根社会,它拥有一个高度独立,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灵活性的自治系统。乡土面积的辽阔,封建王朝行政力量的单薄和管理效率的低下,交通及信息手段的落后,使乡村社会拥有了相当大的自主空间;自主的乡村社会又借助和依托官方承认或支持的价值资源,构建了一个游离于国家政权之外、但保持与其对话的相当强大、相当稳定的权力生成系统,即杜赞奇所谓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它“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既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又是其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的舞台;既是乡村权力结构的型塑者,又是乡村权力运作的监控者。如果我们把乡村社会看做一个“权力容器”的话,那么,任何一种异类“权力物质”在被装进这个“容器”之前,都不得不接受架构在“容器”之上的文化之“网”的过滤和改造。
乡村权力网络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是它的地缘性和血缘性。中国封建时代乡村的各种权威实体几乎都建构在地缘或血缘的基础之上。其中地缘因素突出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聚合力较弱、职能单一、等级结构简单的二元或多元的单线水平组织,如庙会、水会、看青会等。血缘因素起决定作用的则首推规模庞大、聚合力强、职能多样、等级结构森严复杂、融二元单线关系、二元多线结合及多元多线结合于一体的垂直的宗族组织。实际上,由于中国农耕社会的固有特征,在地缘性组织中,往往渗透了血缘因素;同时,血缘组织的辐射范围,也往往与地缘区位相重合。简而言之,形形色色的乡村权力组织,大都是地缘与血缘因素混生的产物;因而,任何一种外来权威力量要想在乡村社会立足并发挥作用,都不能忽视这一权力空间中地缘、血缘势力的存在。
乡村权力网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浑然天成的自治体系。这一体系主要依托于宗族组织之上,借助宗族领袖、耆老与宗族成员、普通乡民之间相对稳固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来实施乡村自治的各项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经济、司法等等。同时,它本能地拒斥外来力量的介入。任何一种外来力量要想从它手里分权,都绝非易事。
上述特征锁定了保甲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空间。如果不具备摧毁乡村文化网络和权力网络的力量,保甲组织就只能接受乡村为其预留的空间。
就清代保甲制的原始创意来看,其基本编制方法为“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乡村落各若干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保长、牌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示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注:《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二,职役考二。)。保甲首事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注:黄六鸿:《保甲三论》,《皇朝经世文编》,第1650页。)。保甲主要职责为“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西面、贩卖硝磺,并私立名目、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并责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门牌”(注:《刑部条例》,《皇朝政典类篡》(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1页。)。保甲的根本目的,则不外乎“自城市达于乡村,使相董率,遵约法,查奸仇,劝微行。善则相共,罪则相反,以保安息之政”(注:《大清会典》,转引自萧一山《清代通史》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4页。)。
显然,清政府原本试图赋予保甲组织一种不受乡村内生权力机制左右的、特立独行的身份,真正“使保甲成为平衡乡村权力的独立单位”,完成国家对乡村“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一以贯之的控制。保甲组织的最初定位,应该是虽不直接与国家官僚体制和政权系统相衔接,但却在事实上行使官方行政职能的有效单位。因此,它有意绕开乡村的自然区位系统,采用十进制的编制形式;同时尽量摒斥乡村原有权威力量的干扰,规定“不论绅衿衙役,一体编入甲内,不得循庇隐漏”(注:《光绪朝鱼台县志》,第2651页。),且“十家长及保正,俱选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137页。)。可见,利用现成的乡治体系推行保甲,或使乡治通过保甲组织获得某些官治特征,并不是统治者的初衷。
事实上,保甲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而是为了保障专制王朝统治秩序而确立的一种强控制机构。它的准军事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从其主管机构的历史演变来看,它最初隶属于兵部(约当是顺治初年至乾隆三年);后移属于户部(约当乾隆四年至嘉庆年间);其后又归属于步兵统领与兵马指挥使(约当咸同间至光绪初年);最后设立保甲局,仍成专一之系统(约当光绪中期)(注: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62页。)。至清末新政始,保甲局遂以次撤废,代之以近代政制意义的警察制(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拟另文专论)。隶属机构的性质,大体上都属于军事系统。
其次,从其基本职能上看,保甲制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使高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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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的乡村居民整体上纳入国家控制体系之中,达到“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乡一邑”(注: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4页。),实现稽其犯令作匿以保安息之政的理想目的。二是以“节节相制,彼此相保……所谓共同担保,共同责任之义”(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15页。)的株连方式,“强制地使平民百姓之间实施横向的水平监视,以达到有效的社会控制”(注: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4页。)。与建立在调整居民利益关系基础上并以双向作用为特点的地方内生型权力组织完全不同,保甲制建立在对于居民完全“猜疑”或敌视的基础之上,采取的是一种单向性的作用机制。因而,居民对于其实施的积极回应和其实践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此外,统治者对保甲的这一设计起码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保甲要想真正成为国家政权借以向乡村社会延伸行政触角的权力代表,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一个强大的支配结构,而这一支配结构能否生成和稳定与否,又直接取决于支持这一结构的资源情况。这些资源起码应该包括:1、保证组织生存和顺利履行其职能的物质供给;2、有能力承担组织重要职责的权威载体;3、沟通国家政权与乡土社会、以完成上意下会、下情上达任务的可靠媒介。不幸的是,从保甲制度本身来看,它的资源状况并不乐观。虽然封建国家通过它来延伸行政力量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显然既无力为它提供所需不菲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为之单独提供或培育一个集权威载体与上下中介角色于一身的理想的附着体。另外,主要依赖平民阶层的保甲组织,也不可能强有力地从乡村社会束聚资源。这样看来,保甲是无法获得自身独立的支配结构的。既然独立的支配结构并不存在,保甲制度及组织本身的属性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持,就很值得怀疑了。第二,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个其“运作完全靠当地居民自己,地方官只是监督其执行,而不以任何方式直接参与进来”(注:萧公权:《十九世纪之中国乡村》,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45页。)的基层组织,保甲不可能超乎其周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然而,封建国家政权对保甲的设计,恰恰忽视了乡村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忽视了乡村社会分层的基本特点。它悬空于乡村社会的天真创意,以卑御尊、以弱御强的倒挂体制付诸实施,几乎必死无疑。勉强借以摆脱这一命运的唯一办法,就是设法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一些折衷性的策略。
第一,使保甲编制与自然区位联姻,“乡在官方规定中并非保甲单位,但实际上保甲划分通常在乡区划的基础上进行”(注:萧公权:《十九世纪之中国乡村》,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29页。)。
第二,不仅给予士绅、耆老等某些特权,如规定“有乡绅两榜贡监生员,不便与庶民同例编查”(注:于成龙:《弭盗条约》,《皇朝经世文编》,第2654页。),“官幕乡绅,邻人有犯,不与相干”(注:朱镇:《苏省保甲说》,《皇朝经世文四编》,第693页。)等,以减轻二者对保甲制的敌意,还放宽对保甲任职资格的限制,动员士绅、耆老充任保甲长,所谓“保卫闾里,贤者之所应为。古者里宰、党正皆士大夫之选,并非里胥贱役可比。宜踊跃从公,以襄善事”(注:《保甲条规》,《皇朝经世文统编》,第1651页。)。有人甚至主张“乡设一局,以绅衿一人总理,士夫数人辅之”。(注:张惠言:《论保甲事例书》,《皇朝经世文统编》,第1653页。)
遗憾的是,已经凭借宗族等组织牢牢掌握了对乡村的控制和领导权的士绅和耆老们始终没有对类同贱役的保甲组织表现出太大的热情。尽管在与保甲关系密切的乡约中,尚有“士族中失业者间或为之”(注: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但据从翰香研究,被保举为“家道殷实、为人公正、老成练达”的保甲长往往只是或“只身一人,并无家属,时常在其亲谊家存身”,或“潜逃他方”、“外出觅食”的中下层平民甚至无业贫民(注: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他们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官方利益的车领、书手或主要代表宗族利益的士绅保举,并直接受他们的幕后操纵。由此顺理成章的结果便是,在经历了种种妥协之后,保甲组织也仅仅在地方权力网络中争得了一个及其狭窄的“夹缝”位置。它只能在官府和宗族力量的挤压中艰难地生存。其处境如下图所示:
附图
于是,置身于异常致密、高度排外的乡村自身权力网络之中的保甲制度,在挣扎着求取生存的过程中,不得不一次又一次无奈地以取悦对方的灵活性,将自己嫁接在乡村权力体系上,以谋取在乡治中的一席之地。

从19世纪中期开始,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一连串的历史变迁提供了新的动因。于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围绕着乡村权力结构调整的争夺拉开了帷幕。这不仅导致了保甲制的演变,同时也使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的权力关系更为复杂。
19世纪中期,清朝统治陷入了来自内外的双重夹击之中:在国内,太平天国运动和捻军起义接踵而来,动乱步步升级;国外则有西方列强虎视眈眈,先是向中国输入鸦片,后是以炮舰轰开中国门户,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历程从此开始。在此背景下,中国的乡村社会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乡村经济迅速衰败,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解体,社会秩序陷于紊乱,包括保甲在内的各种权力组织都遇到了非常棘手的功能性障碍。在很多受到内乱冲击最严重的一些地方,如广东、湖南、贵州等省,团练的普遍兴起,却使保甲出人意外地觅求到了一种借以度过一时难关的新形式。
团练是清政府在突然发生的社会动荡面前,在正规军队衰朽不堪、不足凭恃的情况下,仓促应急的产物。它萌芽于嘉庆元年爆发的川楚教乱,而真正形成规模,则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咸丰三年,清王朝谕令各省普行团练,由“各省同乡京官各就本籍人员,无论何官及在京在籍,择其品行端方、才具明练者,每省公保数人”(注:汤成烈:《屯练篇》,《皇朝经世文续编》,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318页。),授之以兴办团练之任。团练的一般办法为:先清保甲,次抽壮丁,团之以民,申之以练。很快,团练便发展成为乡土社会权力系统中的一支劲旅。
团练是从保甲组织中衍生出来的,因此它与保甲组织在编制形态、基本职能等方面难免会有一些相似甚至重合的地方;但团练绝不是保甲的翻版,它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其对社会的整合强度也不是保甲组织可以相比的。这主要表现在:
〈一〉尽管二者的编制形式非常相似,团练的编制,也往往在保甲组织的基础上进行,但团练的编制规模较保甲组织有所扩大,编制的数率原则也不完全参照保甲。如下图所示:
团练组织构成及职名示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组织上 职务上 组织上 职务上 组织上职务上 组织上 职务上 组织上 职务上 出处
之名称 之名称 之名称 之名称 之名称之名称 之名称 之名称 之名称 之名称
梁山令 《皇朝经
方积之 牌 牌头 甲 甲长 团 团长 团总 世文编》
团练法 (一保) 卷八十九
广灵县 牌 牌头 团 团长 大团(一 团总副 光绪《广灵
之团练 (甲) (甲长) 乡,十数 团总 县补志》卷
法 团或数十团 六
徐鼐之 牌 牌头 甲 甲长 保 保正 大团(大 团总 徐鼐:《未灰
团练法 保二三 斋文集》271、
保、小 282页
新都县 牌 牌首 甲 甲长 团(一保, 团正 场(数团 总监正 《新都县志》第
之团练法 甲数不定) 或十余团) 二编政纪
丁振铎 牌 牌长 甲 甲长 保 保长 团 团正 团总 《清朝续文献通
之团练法 考》卷216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团练组织打破了清代保甲采取的基本整齐的十进率三级制编制形式。它不仅对保甲组织原来的三级制进行了扩充,形成四级或五级制结构;而且在第四、第五级的建构中,也没有遵循保甲组织十进制的编制原则。在团练组织中,一团或由保甲组织中的一保构成,或由二、三保乃至四五保构成;一大团或一场或由数团、十数团构成,或由数十团构成,这显然是更多地考虑了地缘、血缘因素的结果。
而且团练在编制过程中事实上力求与乡村社会既存的组织规制相一致。如在四川的成都县,全县分为二十四里,合为六甲,复析为三十四保(注:同治《重修成都县志》卷一,舆地志第二上“保甲”。)。井研县的编制更为复杂,也更具代表性。在光绪年间,该县的基本单位是镇,全县先分为17镇,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团保混合、土人客家兼顾的原则将组织层层微化。如下图(注:参照光绪《井研志》志四“建置”。):
镇规模 镇数 铺民户数 组织设置 职名设置
(大中小) 甲 团 甲长 保正 总约 团巡 客首
大镇(60 5 350余 77 7 77 15 8 16 6
户以上)
中镇(30 5 198余 81 6 81 23 8 19 5
户以上)
小镇(30 7 96余 67 7 67 17 11 26 7
户以下)
显而易见,井研的团练在编组和职能的行使上不仅与保甲组织关系密切,相辅而行,而且注意与其他乡治力量配合,以便更好地控制乡治传统扎根很深的当地社会。因此,在管理层中,不仅有作为保甲首事的甲长、保正,作为团练头领的团巡,还有乡约的领袖总约、客民的代表客首等。
团练组织在编制方面与保甲的不同,不仅反映了保甲表层形式的变化,而且体现了保甲面临动态社会时不得不作出调整的特点。如果说死板划一的保甲组织通过无机分割的手段,在维持静态社会的现状方面还能有所成效的话,静态写生画风格的乡村一旦被社会变动的洪流卷入其中,重构一个动态化的机制对其生存的需求来说,显然更为现实。团练对地缘、血缘关系的重视,意味着中央政权在正视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从二者的社会功能来看,也相去甚远。保甲的功能作用,在于强制里族乡邻之间,互相监视,所以其重心在“分”,即“分之极其细而不紊”(注:李光型:《保甲说》,《皇朝经世文编》,第2637页。)。它以对个体的分而治之为出发点,强调通过“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足以制一乡一邑”(注:闻钧天:前引书,第14页。),以点带面,以面带体的策略,塑造其整个的功能系统。所以它编联的起点是户,由户及牌,由牌及甲,由甲及保,层层向上延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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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达到的实际效果,就是化解乡村社会力量。而团练显然更看重“亲邻闾里,同患相恤,其赴救愈坚”的利用价值,因此也更关注对乡村散在力量的归拢和聚集,所谓“聚中有散,分中有合,聚者其形,散者其势”,“聚其形而散其势,合其事而分其情”(注:王应孚:《团练论上》,《皇朝经世文续编》,第2277、2283页。),正是团练的灵魂所在。与之相适应,团练在编联时,先划团界,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团练区域的大小和范围,然后再借助保甲组织向下加以逐层细化。基于二者截然不同的指导思想,在团练与保甲两种貌似相同的组织体系中,力量的走向截然不同,如下图所示:
附图
由上可知,在保甲组织中,其权力的走向为: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直到权力末梢的“户”;户与户之间,又实行水平监视,互为反作用力,权力由此化于无形。而在团练组织中,权力的走向却是由户及牌、由牌及甲、由甲及保、由保及团、再到大团或场,最终集中到团总或总监正手中,与前者正好相逆。
〈三〉在保甲与团练的权力“血管”中流淌着的道德激励内容有着显著的区别。就保甲而言,它肩负的道德使命,就是“扶儒法之中心”(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5年版。第21页。)。尽管为了在缺乏规范性的制度观念、习俗性规约无所不在的乡土社会达到预期目标,保甲借用了乡约这一土生土长的教化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将主要从民间发掘道德资源;恰恰相反,它通过将顺治六谕、康熙十六款融进乡约宣讲内容,使“清之乡约,重在以上谕为宣导,而目的则趋于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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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之效……且同约者相互间之协定,其规约之主权,不属于组合分子,而属于政治上层敕谕之意旨”(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5年版。第39页。),从而对乡约进行了旨在便利自己更好地宣达圣意的成功改造。建立在自卫基础上的团练则不同。官方鼓励官绅举办团练之出发点,固然在于弭乱固本,维持帝国统治;然而,“当地团练领袖的动机并不总与帝国意图保持一致。当地士绅在保卫家乡和社区上的兴趣,要比帮助政府消除匪患来得直接得多”(注:萧公权:前引书,第297页。)。在团练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到处洋溢着保家卫族的强烈的桑梓观念,团练成员之间荣辱相系、安危共担,形成高度一致的认同感。
〈四〉团练与保甲组织的实际控制力量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保甲由官办,大权操于中央,而且各地保甲组织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保甲册的制定,到对可疑或危险分子的处理,都在地方官的掌握之中,绅权在其中受到很大牵制;而团练则由官绅合办,办团士绅虽经中央简派,团练的组织规模及运作机制则基本上由士绅决定。他们往往在一个村庄或城镇建立自己的办公场所——团练局,表面上由官总其权,绅董其事,实际上士绅往往操纵团练大权,官权在其中的渗透力微乎其微。一位曾国藩时代的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在一些地方官甚是无能的地方,团练抓住一个盗匪送官后,只消说“杖之”,地方官便依令杖之;说“斩之”,地方官便依令斩之(注:萧公权:前引书,第301页。)。
团练与保甲虽然均以士绅作为保证其结构功能顺利发挥的基干力量,并且士绅在其中都以政权与民户间之中介成分的身份出现,分别构成政权——团练(保甲)——民户的类似形态。但是,作为团练与保甲基干力量的士绅在这两个权力链中的地位和影响截然不同(注:王先明:《晚清士绅基层社会地位的历史变动》,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附图
在保甲制度中,士绅的影响力虽大过庶民,但它毕竟处于保甲结构的控御之下,保甲即使给予士绅一定特权,也是为了借助其力量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结构功能,绝不允许士绅的个体功能左右结构的整体功能。而随着团练的兴起和士绅地位的变化,士绅的个体功能逐渐凌驾于团练的结构功能之上。这一方面反映了清政府在当时历史情境下不得不在政权意义上承认士绅权威的无奈,另一方面也终于使国家的行政载体在乡村找到了依托点。

原本保甲制度就具有准军事化的特征,而团练对于保甲组织的接纳更是以军事化为前提的。但是,可以看到,即使保甲作为组织系统还得以存在并发生作用,那么它也主要是依凭乡土力量建立了一套在当时情况下有效动员社会资源的体系,同时,又通过吸纳地缘、血缘因素拔高士绅地位,变更道德激励内容等办法,使自身迅速乡土化。由此,保甲组织作为村落视野中的权力实体之一,完成了其在近代乡村权力舞台上的第一次角色转换过程。
首先,在向团练形态转化的过程中,它对乡治的参与,从对乡村事务的谨慎介入和分割,逐渐向对乡村一揽子事务进行总体处理过渡。我们知道,保甲组织作为一种官威的载体,一直被乡村文化网络视为异己力量,乡村在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它的过程中,始终对其充满戒意。所以,尽管保甲经过种种努力,分割到了在乡村征税、治安、统计户口等几项权利,但这些距离主宰乡村事务还相差甚远。何况,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它还经常要受到乡土社会其他组织的掣肘。团练则完全不同。它是特定情况下乡土权力束聚的产物,它忠实地代表乡土利益,也赢得了乡土社会的绝对尊重和信任,尤其随着团练对保甲、宗族的吞并,“保团”、“团保”、“族团保”等复合组织体的形成,乡土社会不仅把维护安全的重任托付给团练,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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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乡村治理的一揽子事务交由它全权处理,这些事务包括:征集维护乡土安全和维持日常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协调乡村其他事务的完成;确定乡村教化的内容并为其提供操作策略等等。
其次,向团练形态的转化,也使它在参与乡治中拥有了更大的能动性。保甲堂堂正正代表官方参与乡治的意图难以实现,又缺乏以民间形式参与乡治的基础性资源,只能在官方意志与民间传统之间委曲求全,其能动性可想而知。团练就不同了,它既得到了官方的护身符,又有深深扎进乡土文化网络的稳固根基,虽然依然处于“夹心”位置,但来自上下的压力显然都已大大减轻,其能动性自然也大大加强了。
毋庸置疑,团练的出现给乡村社会的自主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契机,也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某些变化,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向基层社会让渡了部分权力,尽管这只是暂时和有限度的。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干涉和影响力,起码从表面上看来是被大大地弱化了。
但是,对于广大的乡村而言,团练所波及到的范围非常有限。正如萧公权所指出的,第一,许多村庄由于太小或太穷,根本无法承受兴办团练所需的费用;第二,即使在社区自卫成为必要和可能的地方,那些更可能受到洗劫的人也不必对组织自卫力量萌生足够的兴趣。他们可以采取别的办法逃脱厄运,比如赶在义军或盗匪到来之前,抢先一步离开,把社区苟存的希望寄托在侵入者的怜悯上;第三,由于乡民们私下里关心的不过是一己私利,在还未亲自经历灾难之前,他们并不愿意加入团练。
即使没有上述原因,团练还是既不会成长为乡村社会的权力实体,更不会成为代表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权力基干。这是因为:对乡村社会来讲,团练在象征意义上给它的“自主权”,比起其在实际推行中给它带来的麻烦,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有些时候,它给乡村社会带来的灾难甚至比起匪患来,亦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方面表现在经济上,即地方豪绅借团练之名,将一部分军费负担转嫁到极端贫困的乡民头上;兴办团练的士绅有时又把团练作为发财手段,他们甚至不惜与贪官勾结,向交不起“团练费”的乡民勒索“免狱费”,然后二者分而食之;或者与盗匪勾结,向交“保护费”的乡民承诺将保护他们,而这些人真正的兴趣,无异于与匪首坐地分赃。另一方面表现在,有的团练不仅不足以用来弭患,反倒对当地的动荡局面推波助澜。
对国家来讲,它倡办团练的出发点,不过是为了以之“辅兵力之不逮”,应付一时的紧张局势,而绝非要通过它来取代保甲,并进而更新保甲的权力实质。因此,寓团练于保甲,“由保甲而扩充团练,勒团练而无费保甲”(注:邓华熙:《寓团练与保甲谨陈大概办法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第2839页。),“勿予士绅重柄,致抗官司”始终是它坚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清政府对团练的戒心从来没有消减过,几乎不用怀疑,当灭顶的危险稍稍远去,团练很快便会受到清政府的遏制和打击。
保甲制是专制王朝在“出入守望”主旨下对乡村社会实行“官控乡治”策略的必然产物,它客观上为乡村自治留下的自由空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乡村权力格局一方面使得国家权力不得不以“代理”形式作用于乡村社会,一方面又使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权力的伸缩中摇摆不定,终使保甲制处于兴而不力,废而不亡的困境之中。在传统体制内,为了保障国家政权向乡土社会的延伸,清政府采取了许多相关的举措:或在实施过程中打破十进制的编制规制,尽量与乡村的自然区划和行政分区靠近,即“编牌以十家为常,或多少参差,附近合编,亦不拘一”(注:《论保甲事例书》,《皇朝经世文编》,第2650页。);或将保甲与乡土组织融通,使之不相抵牾,即“编保之事,俱保长专任,而城厢约地及镇集村庄头各为兼理焉。保正为保甲分任,而镇村诸长亦与保正之责相表理,俾之协举共事,彼自不肯容匪劣而自贻误也”(注:黄六鸿:《保甲三论》,《皇朝经世文统编》,第1651页。)。但乡土组织的坚挺终归使清王朝难以借助保甲制实现完全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以地方绅士为控制主体的团练,同样也是清王朝将权力伸展到乡村社会的巨大的组织障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保甲要么形同虚设,要么被乡土组织所吞噬。许多地方乡已经成为保甲之上的组织,或者是以乡而代保(注:见萧公权:前引书,第30页。)。
保甲不仅不能绕过乡土社会权力,反而成为事实的乡土社会权力的附属。遇有人户移迁,即“……房主须先知会甲长,甲长知会乡长,乡长即便登记改正”(注:李士祯:《申饬保甲弭盗》,《抚粤政略》,第115页。),“则乡镇集村长之权,实远超于保甲也。保甲所以防盗,而巡更仍赖村长”(注:见萧公权:前引书,第639页。)。代表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实行控制的保甲制,与乡村社会自然生成的“乡治”力量的进退予取,构成乡村社会权力结构重组的主要内容。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较量,在晚清时代却形成王朝权力在乡村控制的相对“萎缩”。也正因为如此,这一结果恰恰又成为清王朝利用“政治近代化进程”大幅提升专制国家权力向乡村伸延的主要动因。
国家与社会对乡村控制权具有实质意义的争夺,最终只能在制度和文化等更深、更稳定的层次上进行。因而,进入20世纪后的乡村权力结构,就开始突破了传统制度的框架,在“政治近代化”的话语中,加大了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扩展的力度和深度。
(资料来源:《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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