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唐律疏议-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
一、学术史与问题意识
有关清代贱民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多,针对九姓渔户的更是寥寥无几,然而其中体现的问题意识的变化过程却十分清晰,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二十世纪初期,受梁启超新史学的影响,学者们开始关注全体人群的历史,也包括贱民的历史。他们的研究方法与以往不同,因为传统文献缺乏相关记载,他们“往往怀铅握椠,向雪窖瘴乡、沙碛岩穴间之太古遗裔,周咨博访,昕夕缀录,而矜为创获之史料”。[1]也就是说,他们开始向故事与传说求助,通过民俗来研究历史。总的来说,这一阶段关于九姓渔户等贱民的研究主要是介绍其风俗和考证其来历,冯巽占的《畲民、堕民、九姓渔户考》和童振藻的《钱江九姓渔户考》是这一阶段的代表作。(2)二十世纪中期,史学研究领域受政治的左右而逐渐趋于狭窄,贱民问题几乎不再有人提起。只有傅衣凌的《〈王阳明集〉中的江西“九姓渔户”》一文涉及到明代九姓渔户的一些情况。文章的落脚点虽然仍是被压迫阶级的反抗斗争,但是其考据方面的内容和从民俗研究历史的尝试给后人提供了帮助。(3)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史学研究进入多元化的阶段,特别是社会史的兴起,不仅赋予历史以鲜活的生命,而且加强了对传统社会整体的、还原的认识。冯尔康、常建华的《清人社会生活》一书将九姓渔户等贱民置于整个社会结构当中进行研究,经君健的《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则对该群体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且都暗示等级分析比生硬的阶级分析更能揭示传统社会的本质特征。此外,方向著有《富春江上的“九姓渔户”》一文,赖青寿著有《九姓渔户》一书。与经君健、冯尔康等人相比,此二人的研究显示出更多的民俗学特色。
以上关于九姓渔户的研究或多或少都会探讨其来历,笔者以为,九姓渔户的来历同时涉及到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贱民和“水上人”问题,如果将其置于更广的范围和更长的时段中加以研究,应该有可能摸索出大致脉络。然而很多具体情况,正如冯尔康在研究绍兴、常熟的丐户时所指出的,“已没有办法完全搞清了”。[2]
在海外,贱民问题受到日本学者的关注,其问题意识在于中国古代的身份制度。早期的研究“向来多集中在隋唐以前的部份”,“综观整个中国历史的只有仁井田升以法制史角度书写的《支那身分法史》最为完整而具体”。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高桥芳郎开始注意宋代以下奴仆、佃户、雇工人等的身分问题,并企图摆脱早期从理论出发、注重生产关系或社会构成的讨论方式,转而探究当时的人产生差别意识的根据是什么。岸本美绪近年来也开始关注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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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人们对于身份的感觉。她指出,大清律与民间观念对于哪些人属于贱民存在着不同说法,尽管如此,当时的人对于“贱”的内涵应该有大体一致的想法。民间观念宛如一张无形的网,使这些人置身于更不利的社会处境。而官员有可能接受这些观念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之强化,甚至使之具有法制化的可能性。[3]
岸本美绪的研究凸显出她所强调的“模糊的、日常的常识,practice的角度”,[4]这也是笔者研究九姓渔户的旨趣所在。从制度来看,唐代法律明确细致地划分了贱民等级,明代法律中规定的贱民范围已大大缩小,清代更是推行了“豁贱为良”政策。然而正是在明清两代,不仅社会中的贱民群体人数可观,而且良贱之别的观念异常顽强。九姓渔户改变身份的过程因此也显得十分曲折。
二、九姓渔户的两次改贱为良
清代一些地方存在区域性的贱民,如山陕的乐户、浙江的堕民与九姓渔户、江苏的丐户等等。自雍正元年始,他们陆续获准除籍改业,豁贱为良。然而,时至同治五年,浙江严州知府戴槃却再一次请求将九姓渔户改贱为良。
据戴槃称,严州府的建德县有所谓“九姓渔户”,“九姓则陈、钱、林、李、袁、孙、叶、许、何”,原来编为伏、仁、义、礼、智、信、捕七字号,共有大小船只二千零三十一号。道光咸丰间,尚存船一千数百只。虽名为渔户,他们却并不业渔,而是业淫,“其家属随船,皆习丝弦大小曲以侑觞荐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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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的妇女有“同年嫂”、“同年妹”之称,这些妇女都是从桐庐、严州雇觅而来,世人将桐严误听为同年,所以有此称呼。九姓渔户的船形分为“头亭”和“茭白”两种,被称为江山船,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江山船。真正的江山船很小,船上也无女子,只是在浅滩拨货或搭载肩挑过客。此外这里还有一种叫芦乌的船,由义乌人撑驾,船形宽敞,与茭白船相类似,但是船仓旁边没有窗棂,这是因为他们不愿意自己的船在形制上混同于九姓之船。
江山船分布在自钱塘江以上至衢州这段江面上,这里号称八省通衢,是“福建之茶纸、江西之磁纸、广东之洋货、宁波之海货”来往的必经之路。外出贸易的富商大贾“非头亭、茭白不坐”,他们沉溺于声色之中,执迷不悟,“耗费资材,诚不可以数计”。这些所谓“花粉”之资,一半用于应付差役,一半耗费在船中,计算下来,江山船的水脚钱“较寻常船只已加一倍”。戴槃认为,“其扰者行旅,败坏风俗,未有甚于此者”。[5]然而,江山船的生意很好,令人艳羡,所以“船只愈添愈多,商民愈用愈困”。[6]
流连于江山船的并不只是富商大贾,朝廷命官对它们也情有独钟,对此,道光末年任建德知县的段光清早有记载。道光二十七年二月府试期间,严州府各县的教官都到府里(即建德县)送考。分水县知县将座船泊于河下,“旁有头厅船一只,乃妓船也”。分水县“日游其船”,流连忘返,居然将先人遗下的紫貂套改作女衣送给妓家。所谓上行下效,“应试童生莫不争游其船”,妓船烦扰不堪,于是请分水县将自己的签筒、笔架、刑杖安置于船舱,并派差役把守。童生们见了起初尚不敢轻易登船,后来受人挑唆,“集多人硬入其船”。恰好分水县正在船中,“其家丁仍以官势呼喝应试童生,并喊差役拿人”。童生们仗着人多势众,不受恐吓,一时“但见刑杖、笔架、签筒纷纷掷入水中”。分水县由后仓逃到其他船上,众童生尚且不肯轻放,“尾追逐之”,直追入一处住宅。此宅平时经常用于安排各县来府公干之人,桐庐县的钱谷师爷到府里算结交代,住在楼上。众童生遍寻不见分水县,于是蜂拥登楼,该师爷正在蒙面大睡,被他们“揭被拖出,共殴之”。后见“被殴者须发半白”,众童生这才惊呼:“分水县无须,误殴他人”。于是将钱谷师爷弃之在地,作鸟兽散。对于分水县的所作所为,段光清非常鄙夷:“送考乃学官事,何必知县进郡;即进郡矣,又何可以县官之威而作于名妓之船上”?[7]在严州府的六个县中,分水县较为偏远,县太爷为了一亲船妓之芳泽,本不是他份内的送考之事也要亲自出马,且以先人遗赠与官府仪仗结船妓之欢心,真是体制无存。此后的咸丰八年二月,太平天国的战火已成蔓延之势,段光清时任宁绍台道,赴严州防堵。看到“有带勇杨国正,巴图鲁游击也”,所纳之妾竟然又是船上买来的妇人,当地百姓多有认识的,“皆指之曰,此娼妇也”。[8]在大兵压境的情况下,守土有责的官员冒着违背《大清律例》的危险,娶妓者为妾,[9]这自然是晚清吏治腐败的一个好例子,但也足见江山船妓的魅力。
对于江山船的社会危害性,“历来地方长官以及往来贵客,既耳习而以为固,然复目睹而无复过问”。[10]戴槃上任后决心将其取缔,造福商旅。然而他发现,江山船很有背景。
民间相传九姓渔户为明初与朱元璋争天下的陈友谅的部属,明朝建立之后,“其子孙九族贬入舟居,以渔为生,改而业船”。九姓渔户自明洪武年间始在建德县交纳渔课。[11]据戴槃所查阅之《建德县船庄册》载,原额征丁银二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五厘,雍正五年已摊入田地山塘均匀带征。“惟渔课一项,仍照旧征收”,“共计九十四两五钱五分八厘”。[12]
戴槃发现,渔课已成为江山船业淫的借口。“各渔户以船为家,藉完课钞易船名为江山,装载严江过往商旅,并藉以窝留娼妓,亦系由来已渐”。[13]而地方官员也难以做到将江山船完全取缔,这是因为“船以奉官为名,官吏既征钱粮,即有不能禁止之势”。[14]他指出,“今欲禁百姓之淫侈,则必禁江山船之妇女,而欲禁江山船之妇女,则必裁革建德县之渔课”。[15]禀请“将九姓渔户课钞永远裁革”,“并准九姓改贱为良”,“于国课无损,于人心有益”。[16]
戴槃的请求得到了时任闽浙总督的左宗棠的支持,裁建德之渔课、九姓渔户准除籍改业以及严禁江山船窝娼等措施开始施行,前来报明身家的九姓渔户可以领取“改贱为良”执照。[17]戴槃进一步提出,“九姓渔户设立归于建邑,纳粮向有领给油票、门牌之例,其余别姓船只,即由该管县分办理。今渔课既奉裁减,九姓遵例改贱为良,名目永请革除,所有江山船只门牌无容归建德县颁给,自应由该管县分给门牌收管”。[18]并命刊刻简明告示,凡九姓船只按船给发,共计三百道。告示内容如下:“九姓渔课钱粮,出自江山船只,向由建邑完纳,给发门牌油票,本府详请奏裁,已奉大宪批准,更自五年为始,课银一概免纳,并准改贱为良,革除九姓名目,船中窝娼宿弊,嗣后永行禁止,各宜凛遵毋违,妇女不许下船,倘敢仍蹈故习,立即严拿究办。”[19]
戴槃对这次改革的结果充满信心,“乃因渔课未裁,百数十年各户仍习贱业而未改。今九姓之课既准裁免,九姓之人可以改业矣”。“九姓之民人可以渐入士林”,“庶数百年民患可除,而积习为之一变,其所以维持风化者匪浅鲜也”。[20]
改贱为良措施的制度背景
从清代九姓渔户改贱为良的过程来看,官府的着力之处在于令他们除籍改业,这一措施自有其制度背景。笔者这里谨以唐代与明代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为主,对贱民身份的变化以及影响贱民身份的制度因素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唐代法律对人的良、贱之别有明确的规定,“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上给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21]法律对贱民内部的等级也有很详细的划分,主要可以分为官、私两种。[22]
其中官贱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为官奴婢,也就是国家出钱豢养的奴隶。
其二为官户,“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官户当色婚姻,禁止异色相娶。[23]所谓色,指身份等级。此外,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为二十亩。[24]官户与官奴婢相区别的地方在于:官奴婢皆终年工作,长役无番,官户则一年三番。[25]所谓番,指轮流服役,因此官户也叫番户。
其三为杂户,“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杂户的特点是:当色相娶,不能娶良人;不长役,分番上下,二年五番;附州县贯;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26]官奴隶被恩免后成为官户与杂户。所谓“一免为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教宥所及则免之”。[27]
其四为工、乐户,工属少府监,乐属太常寺。少府监是掌管百工技巧,为朝廷制造手工业品的衙署。[28]太常寺是掌管邦国礼乐,郊庙、社稷等事的机关。[29]工、乐户大约也来自罪人没官。法律规定他们不贯州县,[30]当色婚姻。[31]
其五为太常音声人,他们是太常寺的“作乐者”,本来与工、乐户没有什么不同,“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隋末义宁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32]他们婚同百姓,[33]服役时可以“分番上下”,“倘因亲病或不愿上番,亦可纳资或请旁人替代”。[34]此外,他们“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35]
私贱民有以下几种:
其一为私奴婢。对于军官势族来说,他们的私奴婢有从战争而来的;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他们的私奴婢多从买卖或质卖而来。私奴婢的特点是:律比畜产,身系本主,当色婚姻,有价买卖,附籍本主。[36]
其二为部曲与客女。部曲的身份,按照黄现璠的看法,属于“由奴隶而军队,军队而奴隶者”。其特点是:系于私家,不同畜产,转事无价,妻娶良女。[37]客女大致与部曲同。日本学者滨口重国在《唐代贱民部曲的成立过程》一文中指出,“部曲、客女是因无法生活而委身他家、受人豢养者,所以他们不像奴婢那样被当作‘物’,不能成为买卖和赠与的客体,其地位高于奴婢”。只是同奴婢一样,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不得担任公职”。[38]
此外还有一种较良人为贱之人,叫做随身。黄现璠指出,随身乃从雇觅而来,服役有一定期限,“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39]
明代法律所规定的贱民主要是奴婢。明律中不再有部曲、客女、官户等名色,仍保留有工、乐户及杂户等名色。例如:“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40]“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谓驿、灶、医、卜等户)逃者,笞五十,除名当差”。[41]与唐律相比,明律中的工、乐户与杂户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一,“工匠、乐户是否贱役,抑系名籍在官,如唐乐属太常,工属少府之类,律无明文”。[42]其二,杂户不再指配没之人,而是指从事某些职业之人,即“驿、灶、医、卜等户”。[43]经君健指出,“大约除乐户娼优而外,明代诸杂户的法律地位都不是贱民,而与一般凡人没有差别”。[44]
从法律规定来看,从唐代到明代,贱民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总的趋势是范围大大缩小。但是笔者以为,明代的户籍制度加强了职业与身份之间的联系,从另一种意义上强化了社会中的良贱之别。
明初最重户籍管理,又最重职业与户籍之间的密切关联。《大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45]《律例笺释》曰:驿是驿站马夫,灶是盐场灶丁,与医、阴阳、工匠、乐人诸色人户,并以原报版籍为定,以应差役。《明食货志》曰: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定。《明律集解》曰:前律(指脱漏户口)禁脱漏也,此律禁更移也。[46]
经君健认为,杂户之所以被列入别籍,“是出于应役的考虑,防其逃差,或者虽应差而避重就轻”。[47]事实上不仅如此,为了保证赋役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明代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规定了业与籍之间的密切联系。吴智和指出,“明代黄册的编订,主要是依据‘户口以籍为断,籍以职业为断’的原则,将全国各阶层的职业人口,包括直属政府机构的各职业人口,以某‘户’来区分其所从事之职业”。“明代各阶层职业人口在落籍之后,皆须‘在籍永业’,并且要为国家提供长期的赋役”。[48]
如果仅从字面上看,法律规定的只是业与籍之间的关系,但是,职业与身份之间存在着的微妙联系。从唐代法律中可以看到贱民的两个特点,其一是职业的服务性。无论是官、私贱民,其从事的职业多为服务性职业,其中的官、私奴婢,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被用于家务劳动。[49]其二是人身的依附性。官贱民依附于官府,私贱民依附于主人,而依附性之强弱决定了贱民的等级。在官贱民,这个标准主要是隶属官府的程度,如是属于本司还是附州县贯,是长役无番还是分番上下,以及更番的次数和是否能够买免。在私贱民,这个标准是与主人之间有否卖身关系、受主人豢养的程度等等。事实上,在明代,被编入特殊户籍(经君健所谓“别籍”)的人从事的大多是服务性职业,且对官府有较强的依附性,较之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普通民户,他们为官府服务更多或者更直接。如《读律琐言》解释明律中的“杂匠”一词:“谓各色匠作该供役于官者”。《律例笺释》云:“杂匠,谓百工技艺之人在官工作者”。[50]而张岱在《夜航船》中则有所谓“百工贱役”的说法,暗示了这些职业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
当然,到底何种职业被视为贱业并不严格遵循上述规律,而是有着复杂的具体情况。赖青寿认为,凡是非“本业”(即农业生产)的职业都会遭到人们的歧视。他引明人姚旅《露书》中的一段话:“古有四民,士农工商,宋则侈生兵、佛二民,今则别生不稼不穑之十八民”,并在其中的“驾长”下注:“生长烟波,惯听风水,身寂岸飞,千里坐至,十四民之外,驾长又一民也”。赖青寿认为,“驾长”即与九姓渔户等“水上人”有关,并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属于农耕文化,以农业为普遍的价值取向。这些人所习均非传统社会所认可的田畴以内之“正业”,而是游民的营生,因此遭到人们的轻贱。这种看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宋转折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的变化。此外,明代以业著籍的制度是从元代的“户计制度”发展而来的。所谓“户计制度”,“原是蒙古入主中国,为达成对中国本土的各种服务人口的实际控制,参酌农耕民族和草原民族的习惯,并视实际需要,而树立的一种特有的制度”。[51]有研究者指出,元代的户计制度本身就包含着政治与经济上的等级之分。[52]
总之,明代的户籍制度使得“业”与“籍”、“籍”与“人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社会中的身份等级起到了事实上的强化作用,这种作用较之单纯的法律规定更加深刻。
有明一代,赋役制度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最主要的趋势就是役折银并开始编入地亩,国家逐渐放松了对人口的直接控制,这一过程一直延续到清代。对一些特殊职业人群的控制虽然维持了相对较长的时间,但是总的趋势是相同的。以匠户为例,嘉靖时期,匠户改征代役银。清顺治二年,朝廷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明令废除匠籍制度,工匠不再交纳班匠代役银(即匠班银)。康熙三年将班匠银改入条鞭内征收;从三十六年起,以浙江为始,各省又陆续将其摊入地亩,标志着匠籍制度实际不再存在。
在明代,渔户也是诸户中的一种,他们被编入渔籍,交纳渔课。渔户的“业”与“籍”、“籍”与“人户”之间的关系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过程。尹玲玲的研究显示,万历元年,巡按御史庞准条陈将乌程县“渔户归民户”,渔课“纂入条编随粮带征”。虽然中间亦有反复,但是至四十一年间,渔课“仍旧纂入民户条银,一体征解”。[53]如明清时期的许多制度一样,渔课发生变化的情况在各地有所不同,在建德,丁税于雍正年间摊入地亩,而渔课独存。
总之,上述制度的发展变化过程构成了清代改贱为良措施的背景,在官府看来,除籍改业是豁贱为良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戴槃革除九姓渔户所承担的渔课,意在割断他们与贱业之间的最后联系,与雍正年间的一纸命令相比,此举显然更加彻底。
问题的复杂性
戴槃试图将九姓渔户“祓濯旧污”,并以革除他们所承担的渔课作为“治本”措施。然而江山船并未从此绝迹,进入民国以后,它们仍活动于钱塘江上下游,据《浙江省情》记载,“如杭县、绍兴、桐庐、建德、兰溪、衢县、江山各县皆有其踪迹,尤以桐庐、建德为最多”。“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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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免收渔课,饬即改良职业,入民国后浙江省政府又通令改良职业,并由兰溪等县严加取缔”。[54]
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指出,戴槃的改革仍然不够彻底,特别是没有对九姓渔户敞开科举的大门,而是继续遵行对改变贱民身份起着阻碍作用的乾隆三十六年条例。该条例指出,“山西、陕西之乐户,浙江之丐户,虽编籍由来无可确据,而其相仍托业定属卑污。雍正年间因御史年熙、噶尔泰先后条奏,准令除籍改业,得为良民,正所以杜其邪僻之路,非即许其厕身衣冠之林也”。为“酌定限制,以清冒滥”,该条例规定,“如削籍之乐户改业为良,报官存案,祓濯旧污,阅时久远,为里党所共知者,自不便阻其向上之路。应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浙江九姓渔户悉令地方官照此办理”。[55]如此苛刻的要求事实上阻断了九姓渔户的上升路径,因此,他们的社会地位改善不大,职业的变化也不明显。事实上,戴槃的支持者左宗棠也曾对该条例表示不满:“此次既已准其改贱为良,若仍俟四世清白准捐考”,其结果是“徒与势豪土棍欺压之柄,没渔户清白自守之实”。[56]
然而,还有另一种声音,这就是光绪年间范寅的观点,他认为改贱为良措施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在于人的天性不可改变:“从天地之生人也,有尊有卑,有贵有贱”,“然天地非有意区别也,圣王非无心拔擢也,其所以自贱者非贱于其身,乃贱于其心其性耳”。他指出,九姓渔户就属于“下愚不移”之人,“相传陈友谅部曲共九姓,明太祖锢之,不齿诸民。故其子孙岸无寸土,惟家于船户,女多流娼。同治年间,严州太守有心化理劝谕,谆谆弃船居岸,诿曰:‘府有渔课,无出。’为白大吏奏除,居不数年,仍家于船为娼”。[57]
这样的观点今天看来自然是应该遭到批判的,因为它将身份的差别归结于人性,并据此得出等级社会具有天然合理性的结论,暴露了传统社会士大夫的偏见。但是,它提醒我们或许应该在一个更多元的视角下来讨论九姓渔户“改贱为良” 的问题。
首先,清代九姓渔户的贱民身份并不是由制度规定的,因此也不是制度能够彻底豁除的。九姓渔户为什么被视为贱民,不但在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中找不到根据,而且至今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他们曾经为官府执过贱役。如果借用经君健的说法,九姓渔户在清代的贱民身份主要是得到了“社会的承认”。笔者以为,这种“社会的承认”是一个历史过程,前文所述制度的发展变化是一个重要的背景,在这个大的背景之下,可能还充斥着许多“相当微观的社会权力边界的勘定与检视,及各种社会势力在争夺这些权力资源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历史形态”。[58]而这种“具体历史形态”往往表现出更多的“在地化”特点,清代区域性贱民的形成可能都与这种“在地化”有密切的关系。换句话说,正因为九姓渔户的贱民身份有一个复杂的形成过程,单纯的制度改革收效才不会很明显。
其次,九姓渔户的贱民身份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权力。对于陈友谅故事的真实性,戴槃未加评价,因为涉及国课,巡抚马新贻倒是很认真地批示道:“该府禀叙建德县九姓渔课始于明洪武年间,相传陈友谅明初抗师,其九族贬入舟居承完各情,代远年湮,本无考据”。[59]但是,无论故事真实与否,江山船上的人显然都很会利用它——如果没有贱民的身份,那么从事贱业似乎不那么名正言顺,而贱民身份的最好证明,现实中有渔课,传闻中有陈友谅的故事,真是天衣无缝。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身份与职业之间的密切的关系已使得身份成为一种权力。[60]
清代九姓渔户的贱民身份不是由制度规定的,然而又深刻地打着制度的烙印。郑振满等学者曾经指出的,明清时期的国家作为一种象征意义,在民间社会得到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利用,有时甚至是反讽式的。[61]笔者以为,九姓渔户改贱为良过程中的复杂情况也许可以从这一角度加以理解,并有助于我们透视明清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国家—社会关系中,单方面来自官府的“锐意进取”之举往往收效不大。
附:从田野调查得出的几点推论
有关明清时期九姓渔户的家庭结构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文献资料极度缺乏,为此,笔者于2003年在建德市进行了田野调查。但是,现在的建德市与清代的情况不同,这是由于新安江水库建成后,曾经成立过新安江市,它是由建德和寿昌两县合并而成的,而新安江市以后又改名为建德市。
解放后,在政府的帮助下,曾经的九姓渔户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告别了水上生活,搬至岸上定居,编成梅城、大洋、三都三个渔业村(大队)。笔者分别在三个渔业村做了访谈,发现解放前九姓渔户的家庭结构和社会组织都极其简单。
九姓的家庭一般包括三代人,分家析产后老人多跟幼子一起生活,分家时一般会给分出去的儿子另造一条船。他们基本没有什么财产,只有船和捕鱼工具。三都渔业村的钱祚儿说,渔民之间的贫富差别不大,财产最多的人也只有四条船。[62]
九姓之人死后埋葬在岸上,土地是买来的,间或有岸上人义助。[63]九姓也会拜祭先人,清明节到坟地,除夕时在船仓中进行。但是他们并不记得稍微久远一点的祖先的名字,大洋渔业村的小钱说:“烧纸上供时记得清的那些就说一句给谁给谁,记不清的就让那些记得清的(祖先)拿去(给他们)分分。”[64]
此后笔者又查阅了梅城镇户籍办公室所保存的1956年船舶户口登记表,发现他们的命名方式很有特点。据《钱江九姓渔户考》记载,九姓男子多以老虎命名,又多以樟字命名,又多以金字命名,又多以根字命名。女子除凤、英之外,又喜用珠、香二字,不嫌重复。赖青寿引程秉荣调查结果说男子多以动物命名。从登记表中的信息来看,男子名老虎只是以动物命名的一种,其他还有很多,如许苟(狗)儿、钱蛇儿、钱小牛、钱马儿、钱老鼠、许兔儿、许老鼠、许小牛、许侯(猴)儿、陈兔儿、陈龙儿、陈马儿、陈羊儿、叶兔兔。前文钱祚儿的名字实际上是钱猪儿。从钱蛇儿、陈龙儿、许老鼠、钱老鼠来看,这些名字应该与属相有关;从许小猫来看,又与渔民熟悉的动物有关。女性的名字的确不离凤、英、珠、香,还有很多以奶字命名的,可能与北方的妮、嫚,南方的囡一样,是对女子的一种称呼。此外无论男女,都有以地名做名字或外号的习惯,如这一家:丈夫孙威坪、妻子林小奶、母亲杨阿春、女儿孙严州奶、长子孙窄溪、次子孙严州。如许杭州苟;如孙彩凤,又叫孙芦茨奶;又如孙樟林,又叫马目佬。威坪、严州、窄溪、杭州、芦茨、马目均为钱塘江沿线地名,很有可能是他们的出生地。
一些家庭成员的名字有排序,如:户主钱长根,弟钱长富;如户主陈金堂,子陈官土、陈官田、陈官有;如户主许金聚,父许观根,长子许柏富,次子许柏桂。这些人似乎是按字派命名的,但是更多的家庭没有这种排序,甚至还有一些家庭中不同辈份的男子互相重名,如父亲叫钱老虎,儿子叫钱小老虎,其实也是钱老虎,等到儿子长大,父亲去世后,二者将不再有区别。类似的情况还有极高的重名率,如陈樟荣这个名字,似乎特别为九姓之人所喜爱,仅笔者从登记表中就发现了好几个。如果没有知情人从旁解释,根本无法分清。
这些情况首先印证了九姓之人基本上是不识字的,然而关键的并不是这一点,而是它反映出九姓渔户与岸上人的一个重大差异,那就是这个人群中不存在似乎也不可能产生明清以来普遍发展的家族组织,因此,即便是同姓的个体家庭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松散。笔者怀疑这是他们相对于岸上人处于弱势的一个原因。
此外,九姓渔户这一人群虽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不是封闭的。证据之一,户籍登记表中的一部分人来自建德乃至严州府以外的其他地方,其姓氏也不在九姓之列,但是他们也采取了九姓的命名方式,表明他们正融入这个群体当中。证据之二,在访谈中,有年长的受访者能够说出他们成为水上人之前住在岸上何处,其家族的祠堂在何处,等等。据此笔者怀疑,如果从区域社会的长时段来看,九姓渔户是由不断处于相对弱势的人组成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戴槃所说的“九姓之姓常存,九姓之名已难遍考”。[65]
注释:
[1] 童振藻:《钱江九姓渔户考》,《岭南学报》第2卷第2期,1931年。
[2] 冯尔康:《雍正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集刊东洋史学》抽印本,转引自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
[3] 何淑宜:《岸本美緒教授“明清社会与身分感觉”演讲侧记》,世纪中国系列论坛http://www.ccforum.org.cn/。
[4] 岸本美緒:《「秩序问题」与明清江南社会》,中国学术城http://xueshu.newyouth.beida-online.com/。
[5] 戴槃:《九姓渔政考》,《严陵纪略》,《两浙宦游纪略》,同治戊辰重刊。
[6] 戴槃:《禀请奏裁建德县渔课由》,《严陵纪略》。
[7]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60年。
[8]《镜湖自撰年谱》。
[9]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法律出版社,1998年。
[10]《九姓渔政考》。
[11]《禀请奏裁建德县渔课由》。
[12]《禀请奏裁建德县渔课由》。
[13]《禀裁九姓渔课应详请奏咨由》之藩宪详稿,《严陵纪略》。
[14]《禀请奏裁建德县渔课由》。
[15]《禀请奏裁建德县渔课由》。
[16] 戴槃:
《裁严郡九姓渔课并令改贱为良碑记》,
《严陵纪略》
。
[17] 《建德文史资料》第二辑附录中有该执照的实物照片,系从民间搜集而来。
[18] 戴槃:《禀禁止江山船窝娼请饬杭绍金衢一体遵办由》,《严陵纪略》。
[19] 《府示》,《严陵纪略》。
[20]
《裁严郡九姓渔课并令改贱为良碑记》。
[21] 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三,中华书局,1992年。
[22] 以下关于唐代官、私贱民的分类及归纳参见黄现璠《唐代之贱民阶级》,《师大月刊》第13期抽印本,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出版课,1934年。
[23]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第三名例、卷十二户婚、卷十四户婚,法律出版社,1999年。
[24] 《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三。
[25] 《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六。
[26] 《唐律疏议》卷第三名例、卷第十二户婚、卷第十四户婚,《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六。
[27] 《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六。
[28] 《唐六典》少府军器监卷第二十二。“少府监之职,掌百工技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治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凡天子之服御,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
[29] 《唐六典》太常寺卷第十四。“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一曰社、二曰太庙,三曰诸陵,四曰太乐,五曰鼓吹,六曰太医,七曰太卜,八曰廪牺。……凡国有大礼,则赞相礼仪,有司摄事,则为之亚献,率太乐之官属,设乐县以供其事。燕会,亦如之”。
[30] 《唐律疏议》卷第三名例。
[31] 《唐律疏议》卷第十四户婚。
[32] 《唐律疏议》卷第三名例。
[33] 《唐律疏议》卷第十四户婚。
[34] 《唐六典》太常寺卷第十四。
[35] 《唐律疏议》卷第十七贼盗。
[36] 《唐律疏议》卷第三名例、卷第四名例、卷第六名例、卷第十二户婚、卷第十四户婚、卷第十七贼盗、卷第十八贼盗。
[37] 《唐律疏议》卷第六名例、卷第十二户婚、卷第十八贼盗、卷第二十五诈伪。
[38] 滨口重国《唐代贱民部曲的成立过程》,《日本学者中国史研究选译》第191页,中华书局,1992年。
[39]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五,诈伪。。
[40]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
[41] 《大明律》,户律户役。
[42] 怀效锋、李鸣点校《唐明律合编》卷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
[43] 《大明律》,户律户役。
[44]《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第41页。
[45] 《大明律》,户律户役。
[46] 《唐明律合编》卷十二。
[47]《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第41页。
[48] 吴智和:《明代职业户的初步研究》,《明史研究专刊》1981年第四期。
[49] 参见武建国:《唐代的贱民》,《中国史研究文稿》,1984年。
[50] 《唐明律合编》卷十二。
[51]《明代职业户的初步研究》。
[52] 参见黄清涟《元代户计的划分及其政治社会地位》,《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4年第2期。《元代诸色户计的经济地位》,《食货月刊》,1976年第6卷第3期。
[53] 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第366、367页,齐鲁书社2004年。
[54] 《浙江省情》,风俗。
[55]
《裁严郡九姓渔课并令改贱为良碑记》。
[56] 督部堂左批,《严陵纪略》。
[57] 范寅:《越谚》附录,论堕贫。
[58] 杨念群:《东西方思想交汇下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59] 《禀请奏裁建德县渔课由》之抚宪马批,《严陵纪略》。
[60] 鲁迅曾写有《我谈堕民》一文,从他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堕民对其身份的重视。“每一家堕民所走的主人家是有一定的,不能随便走;婆婆死了,就使儿媳妇去,传给后代,恰如遗产的一般;必须非常贫穷,将走动的权利卖给了别人,这才和旧主人断绝了关系。假使你无端叫她不要来了,那就是等于给与她重大的侮辱。我还记得民国革命之后,我的母亲曾对一个堕民的女人说:“以后我们都一样了,你们可以不要来了。”不料她却勃然变色,愤愤的回答道:“你说的是什么话?……我们是千年万代,要走下去的!”
[61] 郑振满、黄向春《文化、历史与国家——历史学与人类学的对话》,《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五辑。
[62] 访谈,2003年10月24日,梅城镇三都渔业村。
[63] 访谈,2003年10月24日,大洋镇大洋渔业村。
[64] 访谈,2003年12月9日,梅城镇梅城渔业村。
[65]《禀请奏裁建德县渔课由》。
其他参考资料:
冯巽占:《畲民、堕民、九姓渔户考》,《地学杂志》1914年第11期。
傅衣凌《〈王阳明集〉中的江西“九姓渔户”》,《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
方向《富春江上的“九姓渔户”》,《中国民间文化——稻作文化田野调查》,学林出版社,1994年。
赖青寿《九姓渔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出版社,2002年。
(原文载于《社会科学》2006年4期)
(资料来源:由作者提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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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唐律疏议-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唐律疏议-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8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