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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琉球漂民事件与日军入侵台湾(1871—1874)
1871年琉球漂流民被台湾土著杀害事件,实属中琉间的刑事案件,原本与日本国无涉。但这一事件却成为日本政府出兵台湾、变琉球为日本所属的借口。
一、琉球漂民被杀事件与日本的反应
同治十一年(1872年)二月二十五日,福州将军兼署闽浙总督文煜等人向北京奏报同治十年(1871年)十一月八日琉球国漂流船民在台湾被杀一事:“据难夷岛袋供:同船上下六十九人,伊是船主,琉球国太平山岛人,伊等坐驾小海船一只,装载方物,往中山府交纳,事竣,于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该处开行。是夜陡遇飓风,漂出大洋,船只倾覆,淹毙同伴三人。伊等六十六人凫水登山,十一月初七日,误入牡丹社生番乡内。初八日,生番将伊等身上衣物剥去,伊等惊避保力庄地方,生番探知,率众围住,上下被杀五十四人,只剩伊等十一人,因躲在土民杨友旺家,始得保全。二十一日,将伊等送至凤山县衙门,转送台湾县安顿,均蒙给有衣食,由台护送来省,现在馆驿等供,由布政使潘蔚造册,详情具奏,声明:牡丹社生番,围杀球夷,应由台湾文武前往查办等情前来。 ”(注: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第1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079—1080页。)京城邸报对此作了转载。
京城刊载琉球漂民受害事件后,时在北京的日本外务少丞柳原前光(因欲修改始订不久的中日修好条规而来),立即将之报告本国外务省。稍后,出使琉球的鹿儿岛县吏奈良幸五郎、伊地知贞馨(壮之丞)也把此事报告县厅。1872年8月31日县参事大山纲良率先作出反应,请求“出师问罪”(注:〔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 卷外交编,日本风间书房1962年版,第9—10页。),“但朝议未臻成熟,议论纷纭,以为确定生番是否属于清国版图,实为先决问题,所以没有允准”(注: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胡锡年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8页。)。但是,1873年3月9日,日本政府派遣外务卿副岛种臣,前往中国交换中日修好条规批准书时,天皇则特别授意:“朕闻台湾岛生番,数次屠杀我国人民,若弃之不问,后患何极。今委尔种臣全权,尔种臣当前往伸理,以副朕之保民之意”(注:《对华回忆录》,第24页。)。同日日本天皇又下达敕语,宣布“委任要旨”:
“清国政府若以台湾全岛为其所属之地,接受这一谈判,并采取处置,则应责其为遭到残杀者采取充分伸冤处置。但上述处置应给犯人以相当处置,对遭到残死者的遗族,应付予若干扶助金,且应予以管束,坚决保证尔后不再发生此类暴逆事件。
清国政府若以政权之不及,不以其为所属之地,不接受这一谈判时,则当任从朕作处置。
清国政府若以台湾全岛为其属地,左右推托其事,不接受有关谈判时,应辩明清政府失政情况,且论责生番无道暴逆之罪,如其不服,此后处置则当依任朕意。”(注:《对华回忆录》,第24—25页。)
1873年4月20日,副岛种臣抵达天津, 随行人员有美籍顾问李仙得、外务少丞平井希昌、郑永宁,以及《龙骧》、《筑波》舰水兵600 余人。按照郑永宁的说法是:“我国派遣大使,驾本国军舰出海,以今为始,本国军舰航行海外,也以今为始。更何况,各国众人所闻者,大使已奉伐番之旨,将有事于台湾”(注:《副岛大使适清概略》,《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日本评论新社1956年版,第66页。)。而副岛本人则在航海途中作诗:“风声鼓涛涛声奔,火轮一帮舰旗翻。圣言切至在臣耳,保护海南新建藩”(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66页。)。可见,副岛种臣率领军兵来华,名为换约而实为军事演习,且与大山请兵征伐台湾以及占有琉球的企图同出一辙。
6月8日,副岛在京会见英国驻华公使时言称:“清国未向生番之地派过官吏,地图上也未点载生番地名,前年美国人与生番交战,也未曾告诸清国,清国不知生番与美国人缔结条约之事,清国何能谓之为属地耶?”(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69页。)公然否定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并极力制造舆论,使正在筹划的侵台行径合法化。6月21日,柳原前光、郑永宁又前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会晤总署大臣毛昶熙、董恂等,以贯彻日本政府的既定方针。现以日方记载为主,对比说明如下:
据郑永宁后来记载,柳原等人言称:“台湾之地,昔被我国及荷兰人占据,继而被郑成功占据,今归贵朝版图,而贵国仅治半边,其东部土番之地,全未施及政权,番人自张独立之势。前年冬,我国人民漂泊彼地,被掠夺杀害。故而,我政府将出使而问其罪,惟是番域与贵国府治,犬牙接壤。我大臣以为,尚未告诸贵国而兴此役,万一稍有波及贵国所辖,无端受到猜疑,将由此而伤两国之和。是有忧虑,故而预先说明”(注:《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编,第40页。)。 总署大臣言称:“本大臣等只闻生番掠杀琉球国民,未知与贵国人有何干系。不过,琉球国乃是我之藩属,琉民从生番逃出者,当时悉由我国官吏救恤,并送还本国”。而柳原等人则称:“我朝抚慰琉球尤久,中叶以后,附庸萨摩。何况,现今大政日新,一民莫非其臣,是以务当抚恤。见一野番害我王臣,不得不以我君保民之权,专伸其冤。而谓琉人为我国人,又有何妨?且问,贵国既云官吏救恤琉民,不知将如何处置实行暴杀之生番?”(注:《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编,第40页。)
据中方记载,毛、董等人对称: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之权固在于我。我抚恤琉人,自有措施,事与贵国无关,何需烦为过问(注: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大公报社1932 年版,第59页。)。但在郑永宁的记述中,却只有毛、董曰:“此岛之番民,有生熟两种。从前服我王化者为熟番,设府县而治之,其不服者为生番,置之化外,未甚治理”(注:《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 卷外交编,第40—41页。)。此外,中文记载,当时毛、董二人还曾答以“杀人者皆属生番,姑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美国之红番,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注:《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 卷,第59页。)。
据日方记载,柳原等人又称:“贵朝之初,彼番数次掠杀他国漂流之民,但贵国未曾处置,番人益加横暴,故而今若被他国征伐,则岂只番地,当是府县或也不为贵国所有。今后若因杀人之故,而由外国占据此岛,有如安南、广东及黑龙江和我国之北虾夷,则将在我国南海之中滋一祸患,以致危及诸岛。故而,我政府谋划前往征讨之。然我大臣为保重两国友谊,姑且压制众人诤言,就此奉使之便,明告贵国政府,以避免猜疑。尔后治理化外之地,全与贵国无涉,当无侵越之忧。此事我政府本来不欲相告,唯我大臣肩负外务重任,若因惩办此一小丑,而失邻国之和,何以对天下焉。而且,我国胆略勇敢之士,闻琉民遭害之事者,皆为之切齿,愤懑添胸。策动政府问罪,若不消散此气,势必激乱而不能防,越境为寇而不待日。是亦两国无端伤和之源,万一至斯,则我皇帝今日遣我大臣,前来聘问贵国皇帝,并换约缔好,终有何用?是我大臣出以公心,一团好意也。敬乞谅察”(注:《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编,第41页。)。
后来,总署恭亲王在奏折中言称,副岛在京之时,“从未议及有派兵赴台湾生番地方之举。究系因何兴兵,未据来文知照”。柳原本人后来在对总署的照会中,也仅是言称曾对总署大臣说过“派差查办”(见下文)。由此可见,郑永宁所谓柳原业已告诸中国,日本政府将要出兵台湾的说法,值得怀疑。因为就当时日本政府的决策而言,尽管柳原前光或郑永宁等人可以知晓,似也不会(也未授权)事先告之于人。
从上述记载来看,总署大臣可谓言出语实,承认台湾土著有所谓生熟之别,且谓如同日本的虾夷、美国的红番,并表明了琉球、台湾皆为“属土”之意。而柳原则称台湾生番非为中国所属,且谓琉民即是日本臣民。此外,柳原还曾谈到:“贵大臣虽将琉球称作属国,而我只是将之视为我国属地,现今不是对贵国理论两属之归着也”(注:《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编,第28页。)。显而易见, 日本政府所采取的外交策略是,否定台湾番地为中国所属,回避日军侵台问题,而且不顾当时的中琉关系,公然言称琉球为日本属地。中国总署大臣虽然提出了琉球乃是属国问题,但柳原前光拒绝理论,以致后来中日关于日军入侵台湾的交涉中,日方仍是只谈台湾生番,避而不谈琉球的归属问题。
可见,副岛此次来华换约以及参加中国皇帝亲政大典,实乃心怀叵测。对此,郑永宁也完全承认:“副岛大使之适清,换约为名,谒帝也为名也。惟因筹划征伐生番而有此行”(注:《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编,第44—45页。)。
二、日军入侵台湾与中日交涉
副岛归国后因内部矛盾而辞职,但这并没有影响日本政府推行既定的对外政策。1874年1月,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右大臣岩仓具视, 鉴于国内形势和所谓要在“海外发扬国威的意义”,都认为“对生番兴问罪之师,实为必要”(注:《对华回忆录》,第38页。)。于是责成大久保利通(政府参议、内务卿)和大隈重信(政府参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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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卿),负责此事的调查研究。同年2月6日,大久保等人提交一份《台湾番地处分要略》(注:据东亚同文会编《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号文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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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回忆录》,第38—40页。),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台湾土番部落,乃是清国政府不逮之地。故将之视为无主之地,道理具备。因此,报复我藩属琉球人民被杀,乃日本帝国政府之义务,而征番之公理,亦于兹获得主要依据。第二,清国官吏若问及琉球之所属与否,当准照去年出使之辞,言明琉球自古为我帝国所属,且言明现今累沐皇恩之实。第三,清国官吏若以琉球向本国遣使纳贡为由,主张两属之说,当不予理睬,以不应其议论为佳。无论如何,由我帝国完全控制琉球之实权,且使之中止遣使纳贡之非礼,乃是台湾处分后之目的,不可与清国政府空为辩论。第四,清国政府若论及台湾处分,当确守去年之议,收集其政权判然不逮番地之证据,不为所动。
日本政府认为上述要略“极其得当”,并确定了逐条实施的大体步骤(注:《对华回忆录》,第40页。)。4月4日,任命陆军大辅西乡从道为陆军中将、台湾番地事务都督。翌日,又任命陆军少将谷干城、海军少将赤松则良为参军,且设置台湾番地事务局,以大隈重信为事务局长官。同日,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奉天皇之命,向西乡从道颁发委任状。内称:“就台湾番地处分之事,命汝从道为事务都督,凡陆海军务以至赏罚诸事,皆委以全权,当遵奉委任条款,黾勉从事,克奏成功。可问暴杀我国人之罪,行相当之处分;彼若不服其罪,可临机以兵力讨之;应确立尔后我国之人至彼地时,防止不再蒙受土人残害之方法”(注:岩仓公实迹保存会编《岩仓公实记》下卷,1927年再版,第130页。 )。
至此,日本政府开始采取军事行动。4月9日,西乡从道率领军舰开赴长崎。大隈重信亦于17日赴长崎就任事务局长。此外,任命柳原前光为驻华公使,福岛九成为驻厦门领事。
英国驻日公使巴库斯,闻讯日本将要出兵台湾,于4月9日致函日本新任外务卿寺岛宗则,称“在台湾之通商港口,我国人民持有不少货物利益,贵国政府将军队开赴台湾岛,拟作何事?又,运送军队军粮之外国船只,将开赴何港或开赴何地?拟向阁下探询,请予急切注意”(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6号文书。)。美国、意大利、 俄国和西班牙等国公使或代理公使,也先后质问日本外务省。英、美等国公使的态度,使日本“朝野为之动摇,决定暂且停止出师台湾,先与中国政府交涉”。4月19日,三条实美派出权少内史金井之恭赶赴长崎,命令大隈重信回京,并令西乡延缓出兵,以待后命。但是,业已率兵集结在长崎的西乡坚持强硬态度,声称“从道拜受大命,不辱节钺之任。出师在途,未及数日,则搁置大命乎?且延留本港……恐士气沮丧,何以等待后命焉?从道既奉铃玺敕书,已非前日之从道,今日纵使太政大臣自来传谕,也不敢奉之”(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45—146页。)。26日,西乡传令各舰积储煤炭用水,翌日,又命270 名军兵搭乘“有功丸”先行,福岛九成也一并随船前往厦门。
是时,三条实美又加派大久保利通前往长崎。而西乡得悉消息后,却于5月2日命令“日进”、“孟春”、“明光”和“三邦”4舰, 在谷干城等人的指挥下,开往台湾社寮港。5月3日,大久保抵达长崎,经与西乡、大隈商议后,反而赞同西乡的意见,也即:督促柳原前光急速赴任;西乡雇佣或购买船只向台湾进发;“如酿出难题,则由大久保首任其责”(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50—151页。)
5月17日,西乡以“高砂丸”(原英国商船DELTA号)为旗舰,率兵开往台湾。日军最先抵达台湾社寮的,是福岛九成搭乘的“有功丸”,5月6日,该舰从厦门转道台湾。此前的5月3日,福岛在厦门会见知府李钟霖,递交了西乡致闽浙总督李鹤年的照会,内称“本中将谨遵钦旨,即率亲兵,将由水路直进番地,至若船通贵境,固无他意,应毋阻拒。恐闾巷之说或有触动贵国诧异,特兹备文报明。为此照会贵大臣,希即察照,转饬各地方官,咸使知之可也”(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48页。)。与此同时,福岛还递交了一份附件, 言称“兹我政府独怪土番幸人之灾,肆行劫杀,若置之不问,安所底止。是以遣使往攻其心,庶使感发天良,知有人道而已……但所虑者,有各国及外国商民在台湾所开口岸运货出入者,或见我国此间行事,伊等便思从中窃与土番互通交易,资助敌人军需,则我国不得不备兵捕之。务望贵大臣遍行晓谕台湾府县、沿道口岸各地所在中外商民,勿得毫犯。又所恳者,倘有生番偶被我兵追赶,逃入台湾府县境内潜匿者,烦该地方随即捕交我兵屯营是望。”(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49页。)
西乡的照会与福岛的附件,可谓首开近代中日关系史的恶例。明是非法侵入中国领土,却称“固无他意”;明是企图报复,却称“使有人道”。尤为甚者,竟传谕中国地方官员,有被迫逃难者,也要“捕交”日本兵营等等,目中全无中国主权。
5月22日,西乡率舰抵达社寮港,随即开始进攻牡丹社人, 包括牡丹社头人父子在内的20余人被杀死,但番人仍不屈从。6月1日,谷干城率日军5个小队,从风港进攻;2日,日军又兵分三路,攻击牡丹社,以致“生番皆弃家逃奔山谷”(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54页。)。西乡遂遣谷干城、桦山资纪回东京报告,又派将赤松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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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九成前往北京,辅佐公使柳原前光对华交涉,而其本人则率部进行所谓“拓殖事业”(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54页。),以期久留。
清政府从英国驻华公使的信函中获悉日本将要出兵台湾。同年5 月14日(旧历三月二十九日),总署恭亲王等在奏折中言称:“窃查本年三月初五日,臣衙门接据英国使臣威妥玛函称,现准驻日本国之英国使臣电报,知日本运兵赴台湾沿海迤东地方,有事生番,并询及生番居住之地,是否隶入中国版图,东洋兴师,曾向中国商议准行与否,宜如何斟酌之处,迅为见复,以便用电线移复等语。当经臣衙门函复该使,答以上年日本使臣住京时,从未议及有派兵赴台湾生番地方之举。究系因何兴师,未据来文知照”。进而又称:“此时,该国动兵与否,尚未明言,固未便操之过急,而事必期于有备,患当杜于方萌。应如何按约据理相机辩阻,及如何先事筹备……拟请钦派闻望素著、熟悉洋情之大员,带领轮船,前往台湾生番一带,察看情况,妥筹办理”(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九三,第26—28页。)。
这一奏折说明清政府对日军入侵台湾所知甚少、甚迟,而且并无奋起对抗之意。尔后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中日之间有关日军入侵台湾问题的交涉,正是在日军依恃武力,而清政府却想“按约据理”的情况下进行的。
5月8日,李鹤年收到福岛转递的西乡照会,11日致函西乡,内称“本部堂查台湾全地久隶我国版图,虽其土著有生熟番之别,然同为食毛践土,已二百余年,犹之粤楚云贵边界瑶、僮、苗、黎之属,皆古所谓我中国荒服羁靡之地也。查万国公法云,凡疆内植物动物居民,无论生斯土者,自外来者,按理皆当归地方律法管辖。又载发得耳云……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据此各条,则台湾为中国疆土,生番定归中国隶属,当以中国律法管辖,不得任听别国越俎代谋……贵国政府并未与总理衙门商允作何办理,径行命将统兵前往,既与万国公法违背,亦与同治十年所换和约内第一第三两条不和”。李鹤年明确指出:“琉球岛,即我属国中山国疆土,该国世守外藩,甚为恭顺,本部堂一视同仁,已严檄该地方官,责成生番头人,赶紧勒限交出首凶议抵。总之,台湾在中国,应由中国自办,毋庸贵国代谋……应请贵中将撤兵回国,以符条约而固邦交可也”(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56号文书。)。
李鹤年的上述复函,充分体现了清政府“按约据理”的方针,同时也表明了清政府对于琉球漂民被害事件,并非不作处理。但是,西乡接到这一复函(5月23日)之后,不仅没有撤兵之意, 反而加紧了剿杀台湾土著的行径。5月28日,日本公使柳原前光到达上海。 江苏布政司应宝时和上海道台沈秉成,于31日会见柳原时,也一并指出“客年在北京虽就台湾之事略开论绪,但未明言举兵之事。今者,不发照会而入台湾,乃是违背万国公法,侵犯他国主权,非缔约国之所为也”。柳原却称:“客年既已告诸总理衙门,今年又照会福建总督,如此慎重,何背好谊。今也,贵国迫我退兵,是欲妨碍义举也”(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75—176页。)。
是时,清政府任命福州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全权台湾事务办理大臣,福建布政使潘蔚为帮办,并知照日本外务省。6月6日,潘蔚专程抵达上海会晤柳原前光。柳原言称:西乡只管军事,没有交涉之权。解决西乡所奉敕谕中的三项任务及其善后措施的一切交涉完全由他负责(注:《对华回忆录》,第53页。)。翌日,柳原在给潘蔚的信中又称:“方今东西海舶傍舞,该地蓄此蛮种……若不即事下手惩办,后患何极。此我朝之所以断然实施也。从前英美两国亦有此举,非创见也”。继而又称:“兹闻5月18日,即贵国四月三日,我兵已与生番交战……本大臣以为,我国士兵既已到达番地开始战争,且因西乡接受君命,纵有如何事情,也不能退却一步。”柳原还具体谈了所谓西乡要办的三项任务,即:“逮捕前年杀害我民者,诛之”;“以对抗我军者为敌,杀之”;“番俗反复难制,必须严设取缔之道,确定使之永誓不再劫杀难民之策”(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70号文书。)。
在这种情况下,潘蔚转回福州与沈葆桢商议后前往台湾。7月1日(五月十八日)致函柳原,称“本帮办以为,此次贵国用兵前来,既是专为牡丹社生番,杀害琉球国难民一事,现在该社已经痛办,似可泄忿。若穷兵不已,无论牡丹余番畏兵潜匿,不能剿尽,亦万无此种办法。前经贵大臣所订第三条,立保护、不准再有剿杀等事……当经本帮办派员,将各番社头人带到……本帮办谕以利害……各番社头目,真心向化,均各出具切结,共有十五社。惟牡丹、中社、里乃三社,因贵国用兵,不敢出来。”(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87号文书。为便于阅读,对其所载文字略有调整。)
从潘蔚的上述信件照会可知,清政府任命的办理大臣,在日方用兵剿杀台湾土著的情况下,根据日本公使提出的三项事宜,业已作了相应处理。按照国际惯例、公法,日方当就此了结,罢兵归国。然而,当时率兵侵台的西乡,在潘蔚的诘问之下,不仅拿不出“番社并非中国版图”的证据,反而勒索“贴补”,拒不撤兵(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87号文书。)。而7月10日柳原在答复潘蔚的信中, 则认为潘蔚的上述处理不合程序,言称“交涉两国和好事宜”,当由本大臣从善处理。潘蔚应该“会同沈大臣将该三件事宜,商定应作如何办理尔后,与沈联名照会交付本大臣,以便转请本朝”,“今送此种书翰,完全与前言相反,故而本大臣遽难准信”(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93号文书。),并且节外生枝,声称潘蔚“不足为信”、“不足与谈”(注:《对华回忆录》,第53页。),执意进京交涉。
三、日本政府的战争准备与蓄谋
7月9日,日本政府讨论“善后策”。此时,日本政府业已知悉前述闽浙总督(日方记称福建总督)李鹤年5月11日对西乡的复照, 以及潘蔚7月1日致柳原的信件内容,但是,不仅没有就此罢兵的意图,反而决定了《出师之议》。其中,除了重复所谓侵台“原由”外,还认为潘蔚“胸中含蓄战心,斗胆包藏骄气,故而显形于外”。并由此推测,“现今柳原公使仅以舌战笔斗,将是极为困难,或者彼我议论果真分歧之时,则和交将随之破裂,而一旦破裂,则有不测之祸,实难预料,不可不为深虑也”。进而认定:“事理形势迫至于斯,不以兵权壅制于彼,何以破彼之骄气,又焉能确立帝国所以为帝国之体耶”。这就是说,此时的日本政府业已准备对中国进行一场战争(注:全文见《大久保利通文书》6,日本史籍协会1928年版,第30—35。)。
同日,日本政府向陆海军两省下达备战训令,并于16日派遣外务省四等出仕田边太一来华,向柳原传达政府的上述决议,以及对华谈判要领、须知。其谈判要领如下:“台番凶暴残虐,绝无人理,不独我民罹致其毒,万国同为所见,天人俱怒也。清国既已共接其壤,何以久而傍观不问耶?岂非恐其强悍,而肆其恣乎?尤有甚者,竟至托言不易俗之古语。是乃我皇帝陛下遂派都督亲临其地,而问其罪之所以也。也即,以保我民为义务,为匹夫匹妇而报其仇,进而为东洋航海者,长远除去此害,以惠万国人民。故而不厌费财,竞从其事。今已剿抚得所,全番悉向我化。该地清国既视之化外而不理,则不得言其所属无疑。而今占领此地,教化此人之权,果当属谁耶?我日本政府不得不任之也。也即,建官、置兵、布政、设刑,皆乃不得已之义务。是决乃利其地而非贪其人也。再者,立使番民不再恣其猖狂之法,乃日本政府之志。故而,清国政府为固其疆场,因我在此地而有危惧不安之情。若举其地而予之,固不足惜,但唯是尔后如何处置?即如潘蔚照会中所云,设营、派遣兵船,以望楼灯塔等戒备不虞,充实便利通航之备,乃是以期代我日本政府之义务。又,时至今日,清国政府在其接壤之地,依然怠于教化其人,因而我日本政府不得不行剿抚怀柔。我日本政府所糜资材,所耗人命,也当由清国政府支付相当补偿”(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79—180页。)。
此外,日本政府在给柳原的谈判须知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第一,与清国委员谈判番地处分,概当准照别纸要领(即如前述),不得丝毫屈挠,且应致力议决,无故不得拖延立约盖章。第二,谈判之要领,在于获得偿金及让与攻取之地,但不可始有欲求偿金之色,是欲无取议论把柄于我。第三,谈判逐渐涉及偿金数额时,虽在要求所费之外,但不能由我提出,宜将彼之所云报告政府,以伺机决定若干。第四,谈判若达到要领之所欲,当从速立约。第五,前文条约成立,当公然通知政府,政府乃命都督撤退台地之兵……但不可预定兵员退了期限,当伺政府旨意。第六,当以此次机会,断绝琉球两属之渊源,开启朝鲜自新之门户。此乃朝廷之微衷,当职者之秘计。第七,据命达意,虽因谈判而失两国和好,除尽力注意外,责任不归公使,政府自当其责,可相机处理,无需顾虑(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180—182页。)。
这一须知进一步证实了日本借故侵台的种种蓄谋,不仅企图借机切断中琉关系,以达到占有琉球的目的,而且还要打开朝鲜门户,向大陆扩张,并对中国索取偿金乃至占有台湾之地。
1874年7月30日,柳原进京,并开设日本驻华公使馆, 尔后始与总署交涉。8月7日,柳原照会总署恭亲王,称:“上年我副岛大臣在京议论觐见事宜,初因礼节不合通例,克欲束装谢辞回国,特派本大臣至贵衙门,代陈台湾生番之事,是与副岛大臣亲口相告原无差别。是时,本大臣云:我国属民既受生番枉害,必须派差查办,以尽政府义务。此举意在除凶安良。唯是番地不奉贵国政教,划地自居。鉴于我国此行恐触贵国嫌疑,故特相告而去”。“我国以为,伐一野番,本不欲告诸他人之国,然我副岛大臣笃念两国和谊,乃尔相告。至带兵与不带,唯我所欲,且贵王大臣当时并无细论,又无异议,于我何所再言?况且特为防范嫌疑而相告,本无请允查办之意,又何烦文书往来?……有如来文所称:贵大臣此次来华,如谓修好,则现在用兵焚掠中国土地,又将何说等。本大臣查,贵国从前弃番地于化外,是属无主野番,故而戕害我琉球民五十余名,强夺备中难民衣物,悯〔冥〕不知罪。为一国者,杀人偿命,捉贼见赃……何乃置之度外,从未惩治,是无政纪又无法典焉……故而,我国视为野番,振旅而伐之也”(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09号文书。)。
柳原的上述照会,可谓振振有词。一曰“我国属民既受生番枉害,必须派差查办”;二曰“番地不奉贵国政教,划地自居……是属无主野蛮”;三曰中国王大臣“并无细论,又无异议”。如是说来,日本也就可以“振旅而伐”了。然而,重新核对日方有关柳原与总署大臣的谈话记录,便可以发现:柳原的上述说法,实属自欺欺人。其一,中国总署大臣当时曾明确表示:“本大臣等只闻生番掠杀琉球国民,不知与贵国人有何干系。琉球国乃我国藩属”,显然,这是对日本所谓“我国属民”的否定。其二,中国总署大臣明确言称:台湾“番民有生熟两种,从前服我王化者谓为熟番,置府县而治之,其未服者为生番,置之化外,未甚治理”。此种回答,虽被日方作为把柄、口实,但也不能说明是为“无主野蛮”。其三,据日方记录,柳原也曾明确言称:“贵大臣以琉球为属国……而今非与贵国议论(琉球)两属之归着也”。这说明中国总署大臣与柳原前光曾有争论,何谓中国大臣并无异议?再者,中国总署大臣本欲他日再作答复,而柳原等人却“语毕乃别”(注:关于柳原前光与总署大臣的谈话记录,日方现有两种:一是《柳原前光郑永宁等在总理衙门问答颠末》;一是《副岛大使适清概略》,分别收入《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编,第27—28、33—45页。本文皆有参准。),又何从谈起中国王大臣“并无细论”?
由此可见,柳原直接与总署交涉,实无自省之心,反有强人之意。8月15日,柳原与中国大臣会晤后,再次向总署递交照会,称“本大臣前次所称既无政教,又无法典一语,正指生番而言。总之,以我堂堂独立之国,伐一无主野蛮,何用邻国允许?唯以其地连结,恐生嫌疑,故特相告而已。其地果真属于贵国,何不当时闻告、立即坚行辞却?迨我国命将惩办,将次慑服,纷纷异议、言其不可,抑已无及”。“本国政府既视台湾生番为野蛮无主之地,现已奉诏惩办,今日贵国虽引经据典加以拒绝,我军也决不废止此事。俯冀贵国政府因此定欲如何,即为裁示”(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19号文书。)。
8月20日,柳原又照会恭亲王等, 督促清政府尽快作出“定欲如何”的答复,并限定3日“即给明确决定之回文,如过三日不见裁复”, 则“断为贵国朝廷并无异议”(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23号文书。)。8月22日,恭亲王等答复:“现在下场办法,自应还问贵国,缘兵事之端,非中国发之,而由贵国发之也。若欲中国决定裁复,则曰台湾生番确为中国地方,若问后局方法,则曰唯有贵国退兵后,由中国妥为查办,查办既妥,各国皆有利益。况中国既不深求,而贵国所云恤民之心已白,并不徒劳,足可下场。至来函……期以三日即给明确决定之回文,如过三日不见裁复,即断为贵国朝廷并无异议等语……揆之情理,岂可谓平乎?仍请贵大臣酌之”(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25号文书。)。恭亲王等人的上述答复,可谓据理力争。惟是在尔后的中日交涉中,未能坚持。
8月24日,柳原在复文中依然言称, “兹特所以明告者:我国既已依仗自主之权,伐一无主野蛮,奚容他国物议?”(注:《日本外交文书》第7卷第127号文书。)可见,在中日有关日军侵台事件的交涉中,日本政府自始便是恣意诡辩,旨在压迫中国。
四、中日议立台事条约
1874年8月1日,日本政府任命要员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办理大臣。 8月5日,向其发布任命敕语、委任状及委任权限。 其中明确规定:(一)对全权公使柳原前光之密敕及田边太一所传递之件,乃是纲领不动之要旨,但据实际不得已之情况,有相机取舍谈判之权(另件记载为议决之权——本文注)。(二)谈判虽以保全两国亲近为主,但不得已时,有决定和战之权。(三)根据时机事宜,有指挥在华官员人等进退之权。(四)事实不得已时,虽是武官也有指挥其进退之权。(五)李仙得虽有委任,但相机也有使之进退之权(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82页。)。这说明,日本政府派遣实力人物大久保来华,实际是赋之以更大的权限来推行既定的对华政策。
9月10日大久保抵达北京。9月14日至10月23日,中日双方一共举行7次交涉。历时1个月之久。大久保一开始便采取先发制人、反客为主的策略,不再妄谈日本出兵侵台的“理由”,而是率先提问:“贵国政府实地于生番有几许处分”,从而把谈判的话题完全转向中国内政;而总署大臣文祥答称“若问实地处分,一时难以俱悉”(注:〔日〕金井之恭:《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85页。),又恰好被大久保的谈判策略所左右。因此,中日关于台事条约的交涉,自始便是在日本居于主动,清政府处于被动的情况下进行的。
大久保在首次交涉中便提出如下问题:(一)“贵国既以生番之地谓为版图之内,何以迄今未曾开化番民?(夫谓一国版图之地,不得不由其主设官化导,不识贵国于生番果真实施几许政教乎?”)(二)“万国已开交友,人人互相往来,即于各国,无不保护航海者安宁。何况贵国素以仁义道德闻于全球,怜悯援救外国漂民,固所深求,而见生番屡害漂民,置之度外,不曾惩办,乃是不悯他国之民,唯养生番残暴之心,有是理乎?”(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87页。)
然而,在大久保有备而来的情况下,总署未能探寻日本政府的动机和目的,以致陷于被动。当总署就上述说法表明“台湾生番地方,中国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其力能输饷者,则岁纳社饷,其质佼佼秀良者,即遴入社学,是为宽大之政,以寓教养之意。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并说明“中国与各国通商交好,遇有各国官商民人船只,意外遭风及交涉案件,各国商民受到亏损等事,一经各国大臣将详细事由照会本衙门,必为立即行文查明,妥善办理,办理虽有难易迟速不同,却从无搁置不办。如生番此案,贵国如有详晰照会前来,本衙门无不查办。而且,本衙门甚为不愿发生此等事情,此后尚需设法妥善筹措保护,以善将来”(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1页。)。之后,大久保在第三次会晤(9月19日)时,反而得寸进尺,复又提出:“因对过日贵方之答复不满之处很多,犹有咨问”(旋即有长篇质疑),而且言称:“就台湾番地确为贵国版图而言,前日之答复,终究难以冰解……公法云,政权不及之地,不能认作版图。我坚信非为贵国版图”(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3页。)。
此外,据日方记载,中日双方进行第三次会晤交涉时,总署还曾专门出示多达数十卷的户部文书,也即台湾收税簿记,以证实台湾番地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然而,在场的日方翻译官郑永宁,竟然(应是秉承大久保之意)“斥之无暇观看”(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6页。)。进而,则针对总署的答复,日方再次提出种种诘问。诸如:
总署答复“宜其风俗,听其生聚”。而大久保则称:“此二语奚足以为属土之征”;
总署答复“力能输饷者,岁纳社饷”。而大久保认为:“所称社饷者……如弱者而馈献于强者,不得称为税也。其或不出于民,独出于酋首,或有往来两间贸易……献其所获,藉名社饷,以图混冒,愿闻其详”;
总署答复“质佼佼秀良者,遴入社学”。而大久保则谓:“如取二三番儿入学,不足以为教养之征”;
总署答复“中国与各国通商,遇有各国商民受到亏损,一经照会,必为立即查明,妥善办理”。而大久保则称:“犯而后罪,不如先事教化之便,告而后办,不如未告先究之捷,既不教化于未然,又不查究于已发,反责他人不详晰照会,此非搁置不办而何?虽云设法妥善筹措,以善将来,本大臣未便据信”等等(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6—97页。)。
由此可见,日方完全是强词夺理,以掩饰其出兵入侵台湾之本意。
9月22日,总署根据大久保的诘问再次作出答复:“夫台湾之事, 贵国之兵,涉我土地,中国并未一矢加遣,且生番地方本属中国,无论事前事后,不待本衙门论及,久为中外所共知。贵大臣开列条款,逐层诘问,本衙门仅止逐条答复,并未别条转诘,原望妥恰办事,曲全和好。若如此诘责,几等问官讯供矣,政事应听其国自主之谓何?……倘再如此,则本衙门不敢领教,以免徒滋辩论,致伤和睦”(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九七,第39—48页;《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7—100页。)。
然而,大久保在接到复照后,不仅没有就此了结,又于9月27 日及10月4日两次向总署提出照会,并在10月5日的第四次交涉中扬言:“与贵大臣等几经议论,仍不能决,因而将于近期归国”(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0页。)。 但当总署大臣文祥表示“我等并无不应贵问之事。至于归国,非所强驻”(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0页。)时,大久保于10月10日提出了“第三次照会”。再次重复“版图之义,果确无疑耶?”“番土非贵国所辖治也”,并在文末言称:“本大臣输诚致款,不为不竭,启衅滋端,其咎孰任?”“今期五日,欲知贵王大臣果欲保全好谊,必翻然改图,别有两便办法”(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0—112页。)。一面把交涉难以进展的责任推卸给中国,一面又想达到本国的目的。
为此,大久保在总署作出“稍迟数日”答复后,则利用时机于10月14日分别拜访英、法驻华公使,并向两国公使言称:此次日本出兵,“化费莫大经费,非有可使我国政府满足之处,非有对人民可以辩解之理,尚难退兵”,以及所谓“此举原为我国之义举……若能保全我国此种名誉,则可退兵”(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6页。 ),以期英、法公使出面,迫使中国总署就范。而英国公使威妥玛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介入中日台事交涉的。
10月16日总署答复大久保的“第三次照会”,并由文祥致书大久保:“贵大臣果真欲求两便办法,彼此自可详细熟商,或由贵大臣函定一日,本衙门大臣等,尚可赴贵馆面谈,如果定议,则从前往返辩论之词,彼此挚回,免存痕迹,亦无不可。不然,亦望即行告知,并不勉强”。当日,大久保复函:“贵衙门如果另有两便办法,本大臣岂不乐闻?即择17、18两日内,于一点钟祗候惠临聆教”(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7页。)。于是,双方于18日又进行第五次交涉。 据载,当时双方都想首先听取对方的“两便办法”,临近会晤结束时,大久保提出赔偿问题,而总署大臣认为不经查办,难以详答可否。
10月20日,双方在总理衙门举行第六次交涉。据日方记载,席间,总署大臣出示4条方案:(一)贵国从前兵到台湾番境, 既系认为台番为无主野蛮,并非明知是中国地方而加兵。不知是中国地方而加兵,与明知是中国地方而加兵不同。此一节可不算日本之不是。(二)今既说明地属中国,将来贵国退兵之后,中国断然不再提起从前加兵之事。贵国亦不可谓此系情让中国之事。(三)此事由台番伤害漂民而起,贵国退兵之后,中国仍为查办。(四)贵国从前被害之人,将来查明,中国大皇帝恩典酌量抚恤(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29页。)。这固然是为了解决台事纠纷,但对日态度过分迁就,以致次日大久保派遣郑永宁到总理衙门,开口便索要300 万洋元(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29—130页。中文资料记载200万。)。
23日,双方举行第七次交涉。总署大臣答应设法“抚恤”,但不同意支付兵费赔偿。大久保言称,“如此实出意外”,并称有关“办法之议,当只限于今日。我为番地处分贯彻始终,将益加扩充当初之目的,特此预先禀告”(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页。)。至此,双方交涉几近决裂,而大久保的态度,反而愈加强硬。究其原因,显与英国威妥玛公使有关。
10月24日,大久保前往英国公使馆,名为告别实为向威妥玛讲述对华交涉情况。大久保对威妥玛称:日本对华“请求”(即要求赔偿)之宗旨,“在于此举我国也耗费莫大费用,而且惩戒番人、修建道路、构筑营地等事颇多,中国领有,即皆为彼之利益……彼等在18日会晤时,虽不说此种请求为不是,但云非经查办,不能应之。而随后之交涉,则首先希望撤兵,又以关系中国脸面为由,可称皇帝恩典,实出本大臣意外,且关系我国内人心,故而(本大臣)云:专重和好,敝人以一已之独断而任其责,若能给予可资证明彼等所望之书面文字,并非不予撤兵,但终究未能结局,终使昨日之商议,成为以前对话之结束。拒绝赠给作为证明将来之紧要文字,则敝人复命无道……”(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5页。)显然, 这是暗示英国公使给予帮助,以求转圜交涉僵局。
后来,东亚同文会在《对华回忆录》中记称:“中国方面狼狈万分,向英国公使威妥玛哭诉,请求仲裁,并授予解决方案,要其与日本进行幕后交涉”(注:《对华回忆录》,第63页。)。此种说法并无根据。因为日方资料并未留下威妥玛言及总署大臣“哭诉”的记载,而中文资料则是“英国使臣威妥玛,尤于此事始终关说,意欲居间。臣等亦曾将与日本往来文信通行抄录,照会各国使臣,与之委迤虚与,在若即若离之间。既使各使臣欲为调停,亦系彼国所求,而非出自中国之意。十六、十七等日(即10月25、26日),日本两使臣已悻悻然作登车之计。威妥玛来衙门,初示关切,续为恫喝之词,并谓日本所欲二百万两,数并不多,非此不能了局。臣等一以镇静处之,直至威妥玛辞去时,坚欲问中国允给之数,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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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利害轻重,揣其情势迫切,若不稍予转机,不独日本挺而走险,事在意中,在我武备未有把握,随在堪虞,且令威妥玛无颜而去,转足坚彼之援,益我之敌。遂告以中国既允抚恤,只能实办抚恤,即使加优,数不能逾十万两。该国于此事轻举妄动,现时无以回国,自亦实在苦情。中国不乘人之急,再允将该国在番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留为中国之用,给银四十万两,总共不得逾五十万两之数,愿否听之。威妥玛旋至该使臣寓所,议论许久,复称抚恤等费数目,日本使臣业经应允。嗣经议立结案办法三条。另立付银凭单一纸。该使臣欲付银后退兵,臣等则谓必须退兵后付银。往返相持,又经威妥玛居间,始得议就凭单,言明先付抚恤银十万两,其余修道建房等件四十万两,定于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国12月20日,日本兵全数退回,中国银两全数付给,并声明该国之兵如不全退,中国银两亦不全给,奏明后彼此划押,各执一纸,于本月二十一日(10月30日)定议”(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九八,第11—16页。)。
上述恭亲王等人10月31日的奏折所述,与日方保存的10月25日威妥玛与大久保的谈话记录完全吻合。据载,威妥玛言称:“本日前往总理衙门,长谈之后,衙门诸大臣嘱我一事可向阁下陈述,但并非衙门大臣来我处托请。根据昨日阁下所说,向中国政府要求数额为300万元, 其名义可据中国之要求,答应让诸彼意,且不妨稍许减少数额,但希望(中国)于证书之上记载一定银额。而中国政府予以拒绝。故而,逼问何故不出答应日本政府希望之证书?衙门大臣答曰:贵公使何以只助日本之论,而不助我?……渐经熟谈之后,中国政府允给难民10万两,此外40万两,作为日本诸项杂费,证书亦允给予,但10万两立即偿与,40万两退兵后偿与。嘱我将此事向阁下陈述,如此这般,尊意如何?”(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9页。)
由此可见,威妥玛对这场中日交涉的结果,的确起了重要作用。但从上述记载可知,威妥玛的居间调停并非总署所请,而是大久保借助威妥玛的势力压迫中国(注:大久保在日记中写道:“此次奉命,实为不易之重大事件,谈判不能终结而至斯归朝,则使命未了自不待论,而最为可忧者,是为国内人心……如收束无术,终将立至不得不开启战端之期。胜败之上,固然无所畏惧。但是在名义上,由我宣战之名义,并不充分……且终将蒙受外国诽谤,受到意外妨害,以至不免最终招致损我独立权之祸”(见《大久保利通文书》6,第146—147页)。这说明此时大久保利通的内心也十分复杂,惟是总署大臣未能查觉,也未加认真分析而已。)。然而,恭亲王等却只知威妥玛“从中说合”,而不知其幕后与大久保相互串通。
10月26日,大久保通过威妥玛转给总署的议决方案,便是10月25日晚8时,再次前往英国使馆,与威妥玛共同议定的。其中, 含有所谓“日本国此次所办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据日方记载,这句话首先是由威妥玛拟定的。当时,威妥玛将之写成英文,经过日方太田资政的译读,大久保表示认可。随后,双方又共同确定了议决方案的大略,并将之译成中文(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40—141页。关于大久保与威妥玛的相互串通,《对华回忆录》第64—65页也有记述。)。
10月27日,总署致书大久保,内称“台湾一节,系本月十六、十七、十八等日,英国威大臣与贵大臣先后商议,各层代为述明,本王大臣等自无不能办理之处。为此,今将三面议明各条底稿照录,函送备查,并希贵大臣示复……”,所谓“三面议明”(即总署、日本全权代表和英国公使)的各条内容是:(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这三条底稿,也即1874年10月31日,经由总署大臣与大久保、柳原前光签字画押的台事专条的原始文本。而所谓的“保民义举”和“中国不指以为不是”的始作俑者,则是英国公使威妥玛。
除了上述三条专约之外,中日双方还签字画押了“会议凭证”。其内容是:“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46页。)。
1874年11月7日,大久保抵达上海,从上海税关先行攫取10 万银两。尔后,前往台湾琅峤港,向西乡通报交涉结果。11月27日,大久保回到东京,受到日本政府的隆重迎接。天皇敕语称:“其功可谓大矣”(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210页。)。
日本政府从借故出兵入侵台湾,至大久保来华交涉,借助强援压迫清政府立约,说到底,乃是强权与军事并用,效尤西方列强,为尔后占有琉球制造借口,并强行蹂躏中国主权。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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