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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世纪中英鸦片贸易合法化探析
鸦片,这种危害中国人民一百多年的毒品,在清朝雍正年间虽一度禁止入口,但在乾隆年间仍归于药材类下合法输入。嘉庆元年(1796年),嘉庆帝下令停止征收鸦片烟税,禁止鸦片进口。清政府的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南京条约》的签定,清廷基于闭关自守政策的禁止鸦片进口,随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而告结束。其后鸦片输入实际上处于“默许”的走私状态中。直至1858年的上海税则谈判,中英终于达成协议,实现了鸦片贸易合法化。探讨19世纪中英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是研究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鸦片贸易合法化,既是英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又最终被清政府作为一种国家政策予以接受,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其最终实现,是中英双方在客观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本文拟对此试加探析。
一
鸦片贸易合法化,虽成文于1858年的壬寅通商税则之中,但作为一种中央政策的确立,在清政府内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出现,有其深远的思想基础和现实的社会背景。
最早公开系统阐述鸦片贸易合法化,主张弛禁的代表人物,是道光时任太常寺少卿的许乃济。在许乃济之前,已有人认为“由海关输出鸦片是一种策略……可以充裕税收,防止走私和减少吸食鸦片”〔1〕。这种主张最终由许乃济公然提出,并由“粤省官府邓廷桢、巡抚祁gòng@①、藩司阿精阿、臬司王廷兰及海关监督文祥协助”〔2〕, 遂共同促成了1836年10月许乃济《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应亟请变通办理折》的出台。他的这篇奏疏成为主张弛禁的代表作。从“杜漏卮而裕国计”〔3〕的根本目的出发,站在经济的角度, 许乃济提出以下三点办法:㈠进口鸦片方面,援用清乾隆年间旧例,归于药材类下合法进口,公开征税。“鸦片入关纳税后,交付洋行兑换茶叶等货”〔4〕, 用“以货易货”的方法杜绝“用银私售”造成的白银大量外流。且“夷人纳税之费轻于行贿,在彼亦必乐从”〔5〕。 一方面可消除鸦片大量走私的现象,同时亦对中国官吏的受贿状况予以遏抑。㈡吸食鸦片方面,“至文武员弁、士子、兵丁等,或效职从公,或储材备用,不得任令沾染恶习,致蹈废时失业之愆,……该管上司及保结统辖者,有知而故纵者,仍分别查议”〔6〕。对官丁士子是严禁吸食, 并采用古代“连坐”的手段来禁止吸食,而对“民间贩卖吸食者,一概勿论”〔7〕。 ㈢种植罂粟方面,许乃济提出“宽内地民人栽种罂粟花之禁”〔8〕。 指出因为中国内地无人敢种,“夷人益得居奇,而利薮全归外洋矣”〔9〕; 若宽民之禁,中原“烟性平谈”〔10〕,食之无大碍,又可夺夷人之利,从而最终达到“外洋之来者自不禁而绝”的目的〔11〕。
综观许乃济的鸦片弛禁论,其对鸦片贸易中所存在的经济规律有着明晰的认识,并指出了当时禁烟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病——“然法令者胥役之所藉以为利,法愈峻则胥役之贿赂愈丰,棍徒之计谋愈巧”〔12〕。但他及其后来的弛禁论者的根本错误,便是对鸦片这种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危害的毒品,试图只从经济的手段予以控制,只单纯从“利”的角度去看待鸦片问题。但当许乃济所担心的鸦片“终难禁绝”,而“日久民穷财匮”,成为清政府面临的客观情状时〔13〕,许乃济的思想,便为清政府提供了解决鸦片问题的“新思路”。
1850年,咸丰帝登基后,许乃济曾提出的鸦片弛禁论又日渐抬头,诸大臣请旨开鸦片烟禁的奏折也逐渐增多。1851年初,御史汤云松就以“清狱讼”、“筹经费”为由,要求对鸦片“酌定税课”〔14〕。1852年,在清政府内部还因御史张炜奏折中所谓“烟案法重难行,拟请减刑加罚”〔15〕而引发了对于弛禁与否的再讨论。给事中吴廷溥建议“明定税额”〔16〕。这场关于弛禁的讨论,虽未及1836—1838年那样深入和广泛,但由此可见弛禁之议已再次发生,林则徐时代激于民族感情对鸦片的愤慨已被清政府所面3临的统治危机渐渐冲淡,上此奏疏的人也未再获得与许乃济同样的“即行休致”的下场。1855年,河南布政使英qǐ@②更以漏卮日甚,大胆提出“法穷宜变”的四项办法:㈠鸦片“一律加重收税”;㈡外洋烟土与内地货物互相交易”;㈢“内地罂粟,听民自种”;㈣除职官弁兵吸食者永予斥革外,其余平民人等“概置勿论”〔17〕。至1857年,“有人主张在上海抽收烟厘,每年可得百万银”〔18〕,闽浙总督王懿德请“量予抽捐以济眉急”。1858年,两江总督何桂清又“倡言弛禁之利”〔19〕,足证壬寅通商谈判前持开禁之议的朝臣甚多,而“维时朝臣众口一声均提倡寓禁于征、以征为禁之法”〔20〕,基本点便是将鸦片作为合法商品允其进口,公开征税。这些朝官的言论,为弛禁的实现奠定了广泛的舆论基础。而这些言论的出现,是同1842年后不平等条约制度下鸦片走私的客观现实密切相联的。
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并未就鸦片问题达成实际的协议,只是在《南京条约》签定后,由中国的钦差大臣耆英和英方特使璞鼎查达成了非正式的“默许”鸦片走私的协议〔21〕。清政府其后也并未放弃禁烟,仍陆续颁布了一些内禁措施。而当时鸦片贸易的实际情形则是鸦片大量走私,对外,欲禁不能;对内,则“名虽禁而实害仍存”〔22〕,且发展得愈来愈烈。鸦片走私,给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严重的恶果。第一,吏治腐败。没有官吏的参与纵容,鸦片这一违禁品的大量走私输入是不可想象的。而同时鸦片贸易也成了吏治腐败的催化剂,“由于鸦片走私所招致的贿赂公行,又由贿赂公行所招致的生活上的腐败与道德上的堕落,便使得皇帝及其官吏愈益丧失其支配权力”〔23〕。鸦片走私虽不是导致清王朝各级官僚统治机构腐朽堕落的唯一原因,但自18世纪以来日益严重的烟祸确是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从而加速了清王朝各统治机构的腐朽。容闳在上海海关任职时就曾写道:“中国船上商人与海关中通事,咸通声气,狼狈为奸,以图中饱”〔24〕。由于鸦片走私的高额利润,不少地方官员卷入鸦片利润的大网中,吏治更加腐败。第二,鸦片走私加剧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政治上,“确实在1850年以后的任何时期当中,政府的职能已经完全中断;皇帝的诏书在全省(按指广西)没有一处能够真正生效”〔25〕。不仅广西省如此,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对内禁烟条例在其它各省也仅止于一纸空文。表现在经济上,则更加突出。1845年,由于战争的创伤,“地方之萧索,不特大异于前,即较未经被兵之时,亦有宵壤之别”〔26〕;2100万元的战争赔款(其中赔偿鸦片损失费达600万元)〔27〕,又成为中央和地方需要共同应付的问题。外国列强一方面获得了战争赔款,一方面仍不断大量走私鸦片,赚取白银;而1851年兴起的太平天国运动,更加剧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危机。“至于关饷,则任其走私漏税,盈干累万,而莫之禁止”〔28〕,由此所得税款,不过杯水车薪而已。在地方和中央的财政支出都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地方已不能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在走私之风甚烈的情况下,走私利润最甚的鸦片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前此夷商畏法,未敢公然走私;今则中外串通,毫无顾忌矣”〔29〕;地方上“每一个官吏是和他们的同僚们尽可能的抢着把这项贸易拉到他们的管辖范围里去”〔30〕。魏源在《筹海篇》中谈及此种状况时写道“水师之通贿不惩,商胥之浮索不革,战舰之武备不竞,而惟外夷操切是求,纵获所求,且不可久,……尚何暇议烟禁哉?”〔31〕面对着政治上地方政府对禁烟法令的阳奉阴违,经济上“烟商与官吏均可从中渔利”的现状〔32〕,困于皇权的衰落及统治危机的清政府,已不可能在其内部再来一次自上而下的禁烟运动。这就为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社会条件。
二
谋求鸦片贸易合法化,是英国政府的一贯主张。“1842—1858英国政府的政策……是自然的,也是前后一贯的,从义律、懿律和璞鼎查的时期直到额尔金的时期都没有改变过。”〔33〕早在1841年,英国外交大臣帕麦斯顿就向派驻中国的全权特使懿律和义律发出训令:“我必须指示您们设法和中国政府达成协议,使鸦片作为合法商品输入中国”〔34〕。1841年5月, 帕麦斯顿又向新任特使璞鼎查发出指示:“为了保持两国间长久的友好关系,中国政府把鸦片贸易放在某种正常、合法的基础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35〕。《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政府仍一直试图通过外交途径劝说清政府发布取消禁烟的谕令。1843年柏亭芝(应为亨利·璞鼎查),其后继者德卫司(Davis, 亦译为德庇斯)也利用外交手段于1844年提出此项要求。1848年英国领事又向两广总督徐广缙提出开禁之要求〔36〕。1854年英国全权代表包令重申此项要求。1857年英国外相克勒拉德恩伯爵给特命全权大使额尔金的指示中,也要求他“以完纳关税把鸦片贸易置于合法地位”〔37〕。英国政府为何“时时皆以鸦片开禁为念”,屡遭拒绝而又屡次提出?
㈠鸦片贸易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使英国政府不可能放弃鸦片输入这一重要的中外贸易形式。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没有关于鸦片问题的条款,究其原因,最基本的一对矛盾便在于中方“不愿将鸦片贸易合法化”〔38〕,而同时“英国人拒绝在印度停止生产鸦片”〔39〕。英国之所以拒绝在印度停止生产鸦片,又同以下三个方面有关。首先,是由于鸦片贸易在中英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及其支配地位。第一次鸦片战争前,鸦片贸易是作为打开中国大门的敲门砖,敲开了中国的大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鸦片贸易敲门砖的作用不仅没减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当其他进口贸易从1846年起处于停滞状态时,鸦片进口量的增长速度是如此之快,使得这种非法贸易在两次鸦片战争之间的年代里,处于整个对外贸易中的支配地位”〔40〕。其次,鸦片贸易给英印政府带来的财政收入,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就在英印政府对鸦片贸易的纯商业性利害关系逐渐消失的同时,英印政府对这种非法贸易在财政上的利害关系却日益增加了”〔41〕。据有关统计,从19世纪开始,鸦片收入在英属印度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愈来愈大,1800年占3 %,1826—1827年超出5%,1830年以后超出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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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至“ 1857 —1858年,英印政府从鸦片贸易中获得的纯收益达591万英磅,比1840 —1843年的137万英磅增加了3.7倍多”〔43〕。而自鸦片贸易开始后,初始由于法令森严,采用现银购买鸦片的交易方式后来就沿袭而成为定例,从而改变了自清乾隆初年开始近两百年洋钱流入中国的状况,英国亦无需再长途海运洋钱来打开中国贸易的大门。鸦片贸易不仅取而代之,使英中贸易更为方便,且发挥了更加显著而持久的作用。其三,由于鸦片贸易的巨额利润,吸引了许多早期在华商号也投资于鸦片业务,而他们对鸦片贸易的态度又通过他们在国内的代言人对英国的外交政策发生影响。怡和洋行早期在贸易服务方面的全部投资都是围绕鸦片进行的。其发家起自鸦片贸易,而“优厚的利润,早期的领先地位和日益增长的需求量”〔44〕,使得怡和洋行“不可避免”地继续投资于鸦片的走私贸易。19世纪50年代中期兴起的沙逊集团,也是靠鸦片贸易逐渐壮大,至70年代取怡和洋行而代之,成为最大的鸦片贸易集团。象怡和洋行、沙逊集团这种性质的商号,“在整个19世纪中期将重点放在鸦片投资、运输和销售上面”,这是“由在华贸易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45〕。鸦片是当时唯一畅销而又最赚钱的商品,鸦片商对鸦片利润的追逐同英国政府不能舍弃鸦片贸易对英国国库的贡献是一致的,也是英国政府不愿放弃鸦片贸易的重要原因。
㈡虽然鸦片贸易给英国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但英国国内的反鸦片运动却一直未曾停息。英方人土曾评论说:“在英国,这个问题(按指鸦片问题)即使不在它的政治方面,也必定在它的道德方面被提出来”〔46〕。早在1837年,《澳门月报》就发起了一场关于鸦片贸易是非问题的讨论,内有大量的斥责鸦片贸易的文章,并从道德和对人体的危害上斥责鸦片贸易的罪恶。一位英国读者评论道:“毒品的贸易者经营此业仅为获利,但却用此代替对是非的一切考虑”〔47〕;并进一步指出经营鸦片贸易的外国商人,是“凭借其国家的力量,用致命的鸦片来毒害一个民族的健康和败坏其道德,而却傲称优越”〔48〕,将抨击的矛头直接指向英国政府。1839年,当林则徐领导的禁烟运动刚刚拉开帷幕的时候,生产和销售鸦片最多,获利也最大的英国国内也爆发了一场反鸦片运动。其代表人物有人道主义者弗赖伊及伦敦会教士麦都思,他们积极参加并推动了此项运动,并著书立说,反对鸦片贸易。而到了1842年7月,“英国235个商人和制造商联名向罗伯特·皮尔爵士递交了一份请愿书”,从保护工商业者利益的角度请求停止鸦片贸易〔49〕。而在《南京条约》签订后,“在议会,或一般地说在英国,至于鸦片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因1842年和约而结束”。“1843年阿什利勋爵和沙夫慈里伯爵(按指沙甫慈白利伯爵)先后把这问题直接摆到下院面前”〔50〕。1855年8 月沙甫慈白利伯爵递交的备忘录将人民的反鸦片情绪推向顶点〔51〕。由各阶层汇集而成的反鸦片运动,使“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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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问题在1840年以后仍然是英国公众的热门话题,印度政府、英国政府、鸦片商以及其他与鸦片贸易有关的人则对反对意见十分警觉”〔52〕。鸦片贸易,不仅激起了英国人民对鸦片贸易在道德上的罪恶感,引发了对政府的不信任;也同时成为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敏感的政治问题。直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国政府都小心翼翼地避开对于鸦片这一违禁品的交易“给予正式支持的任何嫌疑”〔53〕。而取消鸦片的走私违禁品性质,努力争取鸦片贸易在中国的合法地位,既可保持英印政府可观的经济收入,又可摆脱在鸦片贸易上人皆所恶的不光彩地位。对英国政府来说,这是唯一可行的最佳选择。
㈢从1843年起,鸦片贸易虽然一直不受法律制裁,但清政府并未解除其禁烟法令,鸦片贸易一直没有获得法律上认可,仍属走私违禁品性质。“英国政府在印度的财政,实际上不只是依赖中国的鸦片贸易,而且正是依赖这种贸易的走私性质”〔54〕。既然走私带来了巨额的利润,英国政府为何仍选择了合法化?其原因便在于“法令(按指中国的禁烟法令)之存在,实对于英人之鸦片贸易有莫大之障碍”〔55〕。第一,法令之存在,便使中国政府将禁烟与否的主动权握在手中,一旦中央政府足够强大,而民情民愤对英国人又是极其不利的,公众舆论不仅强烈反对鸦片贸易,并将对鸦片贸易的反感同对外国侵略者的仇视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华夷之辨与强烈的民族感情纠结在一起的时候,不仅英国正常的对外贸易没有稳定的安全系数,本属违禁品的鸦片,其命运就更难预料。虽然有耆英和璞鼎查达成的对鸦片问题的“谅解”〔56〕,在一个没有政策保障的社会中从事非法贸易,终非长久之计。第二,法令之存在,亦是制约英人鸦片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不管鸦片贸易带来了何等巨额的利润,如何充实了英国国库,却不能改变其非法走私的实质,也永不能代替从道德方面的是非判断。国内人民持续不断的反鸦片运动,以及由此在国内政治上投下的阴影,都使英国政府急欲摆脱所处的被动的不光彩的地位。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便是英国政府这种心态的曲折反映。另外,由于中国沿海海盗活动频繁,而担心对中国的鸦片供应“将会落在亡命之徒、海盗和劫掠者手中,而不是一个资本家团体”〔57〕,也是促使英国政府致力于合法化的一个原因。权衡利弊,在英国政府看来,“以完纳关税把鸦片贸易致于合法地位,显然是比现在这种不正规的方式更为有利”〔58〕。
三
在1858年《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正式确立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前,在一些沿海、沿边省分,鸦片已成为事实上的合法商品。首先是土药的种植,早在1839年各省督抚所奏报的发现鸦片种植的省份,便有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省〔59〕。林则徐禁烟失败后,“海禁大弛,不可遏抑,而各省亦渐种有土药”〔60〕。其次是鸦片的吸食,上自王公大臣,下至平民百姓,吸食之风蔓延甚广,吸食人数愈来愈多。而吸食鸦片也不再是一种羞耻,相反地烟具却成为智慧与财富的体现。再次是对鸦片的贩卖及公开征税。鸦片的贩运,不仅有中国的贩夫走卒及买办参与其事,而且还有各级官吏的参与。由于官吏的自觉违法,造成以前夷商畏法,而今“中外串通狼狈为奸”的客观实在。而在征税方面,在吴廷溥的奏折中就曾指出:“迩来各处海口及内地关津,莫不暗通客商,抽收烟税”〔61〕。正因如此,才会有御史张炜“与其公禁而私征,莫若实加其征”〔62〕的建议。以广州和上海为例,早在1844年,“在中国广州,鸦片就在街道上公开运送,并且象非违禁品一样出售”〔63〕。而在当时正逐渐取代广州成为最大的进出口基地的上海,“贩卖鸦片和吸食鸦片都已毫不避人耳目;在光天化日之下,有整箱整箱的鸦片在街上运来运去。到了1856—1857年,鸦片且已成了上海市场上公开买卖的商品,即每箱只要纳税银30两就可以‘合法’进口”〔64〕。在上海首先声明确定税额,这便是由何桂清等在上海力行“广潮义捐”的结果,“初则暂给军饷,继则视作正供矣”〔65〕。这在1858年成为壬寅谈判时关于鸦片征税依据的蓝本。宁波也继上海之后于1858年3、4月间征收了同一捐率。福州和厦门也先后举办,每箱税额为48元〔66〕。
虽然地方上鸦片的合法进口已成为客观事实,但作为一种中央政策的确立,鸦片贸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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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一个转变的契机,而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在内乱外压的双重作用下,最终促成了清政府鸦片政策的转变。
1851年,爆发了清王朝历史上遍及地区最广、声势最为浩大的太平天国运动。从1851年至1864年,历时14年,横扫六个省,给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地方上“方今度支告匮,外省纷纷劝捐”〔67〕,中央户部入不敷出。特别是在1853年太平军占领扬子江流域,定都天京后,清政府的处境更加艰难,盐漕无出而又军用浩繁。 接踵而至的1854年列强“修约”要求,稍后于1856年重提此事,并借“亚罗号事件”和“马神甫事件”再次用炮火打开了中国大门。在内忧外患的共同作用下,清政府“尚何暇议烟禁哉”〔68〕?于是清王朝按照一贯的“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选择了同英法暂时妥协的道路,从而打开了修约的大门,为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早在1854年2月13日,英国外相克勒拉德恩伯爵给特使包令的函文中就有“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指示〔69〕;而在1854年第一次要求修改条约时,包令在大沽口提交的修约要求中就提出“将鸦片土一项准其一律进口,报税公允”〔70〕。至1856年重提修约之要求,鸦片问题仍是其中的条款之一。但在《天津条约》的谈判中,并未将鸦片作为双方的主要议题而加以讨论。直到1858年10月13日在上海的通商税则谈判中由英方作为税则的重要一款而提出〔71〕。关于鸦片问题的提出,在1857年4月20 日克勒拉德恩伯爵在给额尔金关于商务的训令中指出:“对于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的问题,应当先听取中国官吏们的意见,在目前禁烟并没有实行。”〔72〕具体执行者额尔金则称:“当我们在天津所施加的那种压力的影响下,去强迫皇家政府放弃在这方面的传统政策,我在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而在上海商讨税率的会议上提出,“其情况便完全两样了”〔73〕。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的钦差大臣们“同意这样的意见,鸦片因而被列入税率,要缴纳的关税是每箱银子30两”〔74〕。由此,鸦片贸易合法化终于实现。“那些可尊敬的英国商人和政府自此以后再也不必为走私这种商品而感到耻辱了”〔75〕,而中国方面也完全抛开了对于鸦片进口的禁令,从中获得了所急需的财政收入。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在被武力逼到谈判桌上时,关于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已不再是双方讨论的焦点,而公使驻京问题,不仅是天津谈判中被咸丰帝称为“万难允行”的条款,同时也是派遣桂良、花沙纳到上海进行税则谈判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它是如此地重要,以致才派遣他们到上海来。”〔76〕咸丰帝甚至不惜以全免关税来阻止外国列强的这一要求〔77〕。由此可见,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人是试图撇开鸦片贸易的政治意味而把它归结为经济问题,这便是额尔金所称的“情况更完全两样了”〔78〕的真实含义;而对清政府来说,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已不再是中国政府加以注意的头号问题,也不再具有第一次鸦片战争导火线那样特殊敏感的性质。中英双方在关于鸦片贸易的谈判中,对合法化这一基本点并未多费口舌,其分岐仅限于征收税银数目的多少和子口税的征收上面〔79〕。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对英国来讲是势在必得;对清政府而言,既是有此需求,又是两害相权择其轻的一种选择。鸦片贸易合法化到此时,可称之为“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了!
综上所述,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对英国政府而言,是其一贯努力的方向;而对清政府而言,既是不得已,也是不自觉的一种必然选择。“咸丰以前之禁烟系为民除害,咸丰以后之禁烟徒借除害之名为救穷之计也”〔80〕。在面临的统治危机和道德原则面前,在合法化与原来“默许”状态的走私之间,清政府选择了前者,这也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必然。此后推行的“寓禁于征”政策实在于征,而不在禁,是为“救穷之计”。虽然在1858年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又陆续颁布了众多禁烟条例,但较第二次鸦片战争前更是形同虚设,“夫既抽厘税而欲绳之以重法,势必不能由是例为虚例”〔81〕。但中国国内反对鸦片的情绪却一直未曾消失,随着合法化之后烟毒的大肆泛滥,不可避免地在中国又将兴起一场反鸦片高潮,直到1906年光绪重颁谕旨,才结束了中国近代史上鸦片的弛禁时期。
注释:
〔1〕〔2〕〔46〕〔47〕〔48〕〔57〕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择》,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0页、第100页、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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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第103页、第102页。
〔3〕〔4〕〔5〕〔6〕〔7〕〔8〕〔9〕〔10〕〔11〕〔12 〕〔13〕许乃济《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应亟请变通办理折》,见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上),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1—204页。
〔14〕《道咸两朝等办夷务始末补遗》(台湾本),见自夏笠《关于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几个问题》,《上海师大学报》(社科版)1990年第4期。
〔15〕〔16〕〔17〕〔26〕〔28〕〔29〕〔61〕〔62 〕〔67 〕《道咸两朝等办夷务始末补遗》,见《第二次鸦片战争》(一),第404页、第404页、第413页、第355页、第397页、第398页、第404 页、 第397页。
〔18〕〔19〕〔20〕〔32〕〔36〕〔55〕于恩德《禁烟法令变迁史》,《中国近代史料丛刊》, 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 第90页、第91页、第91页、第98页、第89页、第89—90页。
〔21〕〔27〕〔31〕〔56〕〔68〕《鸦片战争》(二), 第423页、第422页、第580—581页、第422页、第580—581页。
〔22〕〔60〕〔65〕〔79〕〔80〕〔81〕《清朝续文献通考》(三),第8106页。
〔23〕郑初民《中国社会史教程》,文化供应社印行1949年10月新三版,第256页。
〔24〕容闳撰,徐凤石译《西学东渐记》,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第40—42页。
〔25〕〔30〕〔51〕〔53〕〔63〕〔69〕〔70〕〔71〕〔78〕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2页、第612页、第613页、第620页、第346页、第767页、第609页、第624 页、第549页。
〔33〕〔34〕转引自“关于1842年到1856年在华鸦片贸易的文件”,见《英国议会文件·中国》第31卷第279—280页;郭曦晓《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鸦片问题》,《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4期。
〔35〕〔37〕〔58〕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 中华书局,第681页。
〔38〕〔39〕〔40〕〔44〕〔45〕勒费窝著,陈曾平、乐嘉书译《怡和洋行》,1962年11月第1版,上海社科出版社1986年9月第1版,第1页、第1页、第3页、第5页、第5页。
〔41〕 〔54〕马克思《鸦片贸易史》,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42〕费正清《在中国沿岸的贸易和外交》,第64页。转引自郭曦晓《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鸦片问题》,《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4期。
〔43 〕姚贤镐《中国的近代对外贸易资料》第一册,中华书局版1962年11月第1版,第440页。
〔49〕〔50〕〔52〕梅森著,郭曦晓译《十九世纪西方对鸦片贸易的评论》,《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
〔59〕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史资料》总第78号,第12页。
〔64〕黄苇《上海开埠初期对外贸易研究》(1843—1863),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第2版,第31页。
〔66〕菜特著,姚会译《中国关税沿革史》,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0页。
〔72〕〔73〕〔74〕〔75〕〔76〕〔77〕《第二次鸦片战争》(六),第184—185页、第184—185页、第185页、第167页、第185页、第184—185页。
(本文作者系四川师大历史系中国近现代史专业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谢元鲁教授、鲜于浩教授)*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加土加贡
@②原字为启加反文下加木
(资料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2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8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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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阿芙蓉-19世纪中英鸦片贸易合法化探析;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9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