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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华人-19世纪新、马华人秘密会党与猪仔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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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1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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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世纪新、马华人秘密会党与猪仔贸易


“猪仔”又名新客、青单客、契约劳工或苦力。(注:陈翰笙认为,苦力贸易与猪仔贸易是有区别的,见《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序言,第6页。 而一般的史料及史学工作者都认为二者并未有实质区别,本文取后一种说法。)早在17世纪初,捕贩“猪仔”的事就已经萌芽,干这勾当的,首推荷属东印度的第一任巴城总督昆彼得。他主张掠华人为奴,并于1619年劫掠中国南去的船只五艘,强迫船上的二千名乘客留居巴城。(注:许云樵:《星马华人私会党与洪门天地会的渊源》载《东南亚研究》第七卷。)不过,这种早期的掠夺活动大多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发生的次数少,规模也不大。真正大规模的“猪仔贸易”始于1814年12月《根特条约》签订之后,因为根据该条约,英美两国被迫放弃了残酷的非洲黑奴贸易。对于正处在殖民主义高峰期的白人殖民者来说,《根特条约》无疑是自酿的苦果,从此,他们必须另觅劳动力来源,于是,他们很快便把目光转向了神秘东方的千百万中国人。而此时,中国国内人口迅速增长,人均耕地大幅度下降,加上连年天灾人祸,广大农民衣食无着,纷纷出洋,另谋生计。在此种情况下,成千上万的华工在未经官方同意的情况下便被悄悄运至海外。据不完全统计,从1881年至1930年到达海峡殖民地的华人,共约830万人,其中70%是猪仔。(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 页。)
关于“猪仔贸易”的著述很多,但极少有论及新加坡、马来亚华人秘密会党在这场由殖民者操纵的残酷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试就新、马华人秘密会党与“猪仔贸易”的关系作一浅论。
一、秘密会党控制“猪仔贸易”的原因
在1893年以前,虽然英国政府已于1860年获得了在华拓募劳工的权力,(注:参见《中英北京条约》第五款。)但在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看来,中国移民仍属非法。英国政府也不想明目张胆地从事“猪仔贸易”,以致败坏了自己的名声,这种状况为19世纪在海峡殖民地逐渐兴起的华人秘密会党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赚钱机会。
新马华人秘密会党是中国天地会在海外的分支。18世纪末,它随着移民出国而传入新加坡、马来亚等地。秘密会党在新加坡、马来亚出现后,发展十分迅速。在槟榔屿,1825年已有7个秘密会党组织(  注:Lean Comber, Chinese Secret Societies in Malaya——A suney  of the Traid society from 1800 —1900,New York, 1959,P.41. );在马六甲,1826年的《观察家》(Observer)报指出,马六甲的天地会除马六甲本身外,能够从附近内地的种植园和矿区集结到4000名成员(注:Victor Purcell, The Chinese in Malaya, Kuala Lump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159.),在新加坡,1841年已有天地会成员1万名,至1850年发展到2万名,而当年新加坡的华人总数只有27988人,参加秘密会党的华桥在70%以上。在各个马来土邦,华人中差不多每个成年男子都是会党成员。(注:林远辉 张应龙:《新加坡 马来西亚华侨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45页。)1876年, “海峡殖民地和各个土邦的华人人口60%以上是秘密会党成员,其它40%也都在秘密会党的影响之下。”(注:Lee Poh Ping, Chinese Societyin Nineteenth Century Sigapore, Kuala Lumper,1978,P.48.)由于秘密会党的社会势力及其在经济活动中无所不用其极的本性,使“猪仔贸易”这一需要强大势力来保护的行业,很快便落到了秘密会党手中。
19世纪初期,“猪仔贸易”仍处于初生状态,完整的机构尚未建立,以后,随着海峡殖民地对劳工需求量的增加和“猪仔贸易”的扩大,必须有常设机构来承担招收大批华工。在这种情况下,“猪仔馆”便应运而生。19世纪中后期,新加坡是“猪仔贸易”的最大中心,因此也成为“猪仔馆”的基地。截止到光绪三十二年八月(1906年8月), 新加坡计开有“猪仔馆”十三家,其中旧馆六家,新馆七家(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 第302页。), “这些‘猪仔馆’,多数被私会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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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所把持。”(注:蔡鸿生:《十九世纪后期东南亚的“猪仔”华工》载《东南亚历史论丛》第二集,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1979年版,第310页。)
新马华人秘密会党把持“猪仔贸易”这一行为,除了其本身具有强大势力之外,关键还在于“猪仔贸易”能为秘密会党带来巨额利润。“猪仔贸易”是一本万利的行当,对于那些身无分文的流氓无产者来说,极具诱惑力。从下面关于“猪仔”贩往南洋的成本及销售价中,我们可以对贩卖“猪仔”的利润略知一斑。
至贩往南洋者,其价略低,其成本约如下述:最初起程预付猪仔安家费或零用费约十元,介绍费引诱费三、四元,由起程至海口岸的行栈,并屯聚期间之饭食约七、八元,轮船运费,船小人多,运费本廉,然贩运者牟利计,比寻常运费略贵,约十余元,抵新加坡又入屯聚之猪仔馆,各项计费及饭食约十元,总共需四十余元,而最后卖与雇主则恒在百元左右。(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46页。)
其实,此项成本估计已经过高,一般而言,19世纪早期,一名猪仔的成本不过十二、三元,而最后售价总在成本价一倍或几倍以上。至19世纪80、90年代,由于苏门答腊北部的日里及沙捞越的芋田、烟园大量开发,劳动力短缺,一名成本约为30元的“猪仔”,售往日里便可卖至125元,利润高达四倍。如此高额的利润,吸引了众多的秘密会党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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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在澳门,1872年共有800 名猪仔贩子在开业(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第531页。)。 这些人有很大一部分是海峡殖民地的华人会党成员,他们既与新加坡的“猪仔馆”有联系,又占尽了会说广东方言的优势,在“猪仔贸易”方面为其它人所不及。
其次,“猪仔贸易”能为秘密会党所控制的矿物、种植园、港脚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据19世纪中期的大种植园主佘有进估计,1848年,新加坡从事种植胡椒及甘密的全为华人,尤以潮籍人为多。(注:潘醒农:《潮侨溯源集》,台北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版,第43页。)在海峡殖民地的其它地方,锡矿场、种植园及港脚也几乎全是华人控制。控制矿物、种植园及港脚的主人,许多都是秘密会党的首领,他们不仅委托“猪仔头”购买“猪仔”,而且,有的人还自己从事贩卖“猪仔”的勾当。如吉隆坡大名鼎鼎的叶德来,本人出身“猪仔”,当过“猪仔头”,是当地义兴会的首领,在他的矿场、木薯园和一个大砖厂中,至少有四千名“猪仔”为他服务。(注:彭家礼:《英属马来亚的开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6页。)在柔佛,港主陈开顺原是新加坡义兴会的中坚分子。1851年,陈开顺到柔佛开港后便组织了新山义兴会,他利用关系,使义兴会成为当地唯一的合法会党,控制着包括“猪仔贸易”在内的诸多事务。柔佛的另一港主林亚相继陈开顺后成为义兴会的首领,他拥有新长兴港、新和兴港、新德兴港及新和林港的全部甘密园,雇佣大批的猪仔华工为其开港和种植甘密。(注:潘醒农:《潮侨溯源集》,台北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版,第63—65页。)
二、秘密会党在“猪仔贸易”中的作用
“猪仔贸易”所需要的强大控制力使19世纪新马华人秘密会党有把持这一买卖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而“猪仔贸易”带来的高额利润也使秘密会党不会放过每一个可以挣钱的机会,从“猪仔”的供应、运输到销售,每一过程都由秘密会党控制着。
第一,秘密会党成员是供应“猪仔”的掮客和“拐子”的主要来源。在中间条约口岸开设洋行或代理行的英国人在接到需要劳工的消息后便着手让盘踞在口岸附近的掮客和拐子们以最快的速度猎取到足够的劳工。由于当时拐卖人口的非法性及广大群众对人贩子的痛恨,掮客和拐子往往都是具有黑势力背景的人,甚至有的人为了能从事掮客的工作而千方百计地加入会党组织。(注:Frederic Wakeman,  'The Secret Societies of Kuangtang, 1800 —1856',  Popular Movements & Secret Societies in China,  1840 —1950,  Edited by Jean Chesneaux, stanford, 1972, P.23. )掮客与拐子获取“猪仔”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就是骗、诈、掠。所谓骗就是拐子们在招工的幌子下,使尽一切伎俩,诱骗华工。他们要么甜言蜜语,编一些动听的发财故事,极力渲染海峡殖民地的挣钱机会及生活的安逸与舒适,要么给骗者以实惠,“不论此应募之劳工提出若何条件,辄信口答允”。(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25页。)要么就是将少不更事的青年诱骗进城,介绍他们到赌场、妓馆,及至囊空如洗,再用诱惑、逼迫、强制的手段,使他们沦为猪仔。所谓诈就是掮客们在诱骗不成的情况下,为了那三、四元的中介费,不惜将同乡、熟人以至亲戚邀至茶楼酒馆,待将其灌醉后,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在一些莫须有的欠条上画押,结果,总是华工不得不卖身还债,成为猪仔。掮客们在诱骗、讹诈都不能满足其需要时,便采用最后一招——掠。拐子们在秘密会党势力的保护下,往往几人伏于偏僻处,待猎取对象通过,则突然上前将其击倒,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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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布袋,运至“猪仔馆”,从此,家人便不知其死活下落。拐子们这种骗、诈、掠猎取行径被一些史学家称为拐卖劳工三步曲。更有甚者,一些有势力的秘密会党成员凭借会党的力量,干脆直接在新加坡、马来亚猎取“猪仔”。一般而言,那些自付旅费的自由移民在理论上是不应该受掮客们影响的,但实际上,他们中的许多人却沦落在“猪仔馆”里。其原因在于,新马的秘密会党成员或受掮客雇佣,要受其委托,诱骗抵达新马口岸的自由移民。这些恶棍装扮成向导,诡称为新客们提供帮助,不少自由移民因人地生疏,很快便落入圈套。《华工出国史料汇编》中所载的庄笃坎、李洪忠、谢芋蒂等(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27—28页。)均属此例。到19世纪晚期,苏门答腊北部的日里及北婆罗的开发,“猪仔”的需求量及利润大增,一些秘密会党分子则干脆在新加坡、槟榔屿诱拐第一期工约已满的“猪仔”。槟榔屿警监勃伦开(Mr. Plunket)于1876年说:“槟榔屿拐案日有所闻,无业游民往来境内,尝诱拐苦力到苏岛之日里信东(Sirdong)等地。”(注:Campbell著 王旦华译《英属马来亚的猪仔贸易》载《南洋研究》第二卷第五号,第149页。)
第二,秘密会党是“猪仔”运输的主力军。“猪仔”运输船被称为“浮动地狱”,因为船主和帐房为了能多赚钱,根本不考虑华工的死活。虽然英国议会于1853年9月9日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自香港装运亚洲乘客出口的船只必须保证每名乘客12平方英尺的船位,(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辑,第141—142页。)但极少有船照章执行,常常是“船本可容三百人,而载以六百”(注:Campbell著 王旦华译《英属马来亚的猪仔贸易》载《南洋研究》第二卷第五号,第 147页。)。由于许多“猪仔”不是从乡村被诱骗就是被绑架而来,一旦他们意识到被蒙骗以及遭受虐待之后,就会促使他们采取暴力行动反抗雇主。加上大多数“猪仔”都是文盲并且信奉迷信,在船航行期间,任何危险迹象都可能导致他们的恐惧,并引起骚乱。因此,在运送“猪仔”前往新加坡、马来亚的过程中,那些从通商口岸的“猪仔贩”手中接收“猪仔”的客头就碰到了如何把“猪仔”保持在绝对控制之下的问题。秘密会党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在汕头,两个最有势力的“猪仔”贸易商行是合记行和元兴行。合记的老板是一个叫陈伯牙的潮州人,专营租船运送“猪仔”往海峡殖民地的生意。他在新加坡有一客行,在槟榔屿有一总代理处,负责接收人货。据英国奉命调查海峡殖民地的华人劳工情况的委员会报告,1876年,陈伯牙租了“哥伦比亚”号船运送约1100名“猪仔”前往海峡殖民地。(注: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4 页。)我们虽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表明陈伯牙是秘密会党首领,但据此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认为,他一定与秘密会党有着密切联系,否则,他的“猪仔”生意就无法得到发展。(注: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版, 第104页。)
第三,秘密会党把持着“猪仔”的销售。
“猪仔”的交易,像资本主义社会中任何一项商品交易一样,有投机商人的操纵,有挂牌的行情,有兜揽生意的广告。马来亚就流行过“新客到埠通知单”(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第154页。)。1877年华民护卫司成立以前, 此类投机商多为秘密会党中人,他们控制着新加坡、槟榔屿的所有的“猪仔”销售。当时,新加坡最著名的“猪仔头”有梁亚保和麦钧(注:当时在新加坡的“猪仔头”有人说是三人,即梁亚保、麦钧和蔡茂春,而颜清湟认为只有两人,麦钧就是蔡茂春,见颜清湟前揭书,第105页。),麦钧是义兴会的首领,“彼每于船到星时,派舢板往接猪仔上岸,保不逃脱,每人收中人保护费三元、四元不等,若不请其保护,则贩来之猪仔无人敢买,或发生逃逸之事。”(注:林远辉 张应龙:《新加坡 马来西亚华侨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页。)1877年,新加坡之乱,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实肇因于Sung Pek-kuan会会长Leong Ah-Paw 之从中操纵。 ”(注: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 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4页。)Sung Pek-kuan就是天地会在南洋的分支之一的松柏馆,其首领是Leong Ah Paw,即前后所提到的梁亚保。在槟榔屿,大伯公会首领邱天德是最有势力的人物,他类似新客的监护人,他每年从汕头的“猪仔行”那里收受一千或更多的银元,他在槟榔屿拥有一间用以搜罗和处置未售卖出去的“猪仔”的客行,(注:颜清湟:《新马华人社会史》,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版, 第104页。)故而每当“猪仔”船到埠后暂未售出的“猪仔”都送至邱天德的客馆里。在华天护卫司成立之后,“猪仔馆”经政府允许才能开业,但由于政府力量不济,政府和客馆都仍需要借助秘密会党的力量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有的客馆就直接由会党经营。1890年,英国殖民政府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调查海峡殖民地及受保护各邦的劳工情况,委员会经过调查之后于1891年向政府呈送了一份报告,其中说:
在秘密会社取消以前,许多经纪人都是这些会社中的头目,是“新客”在上岸后,最先接触到的真正权威者。管理他们的招待站人员,在他心目中,是与秘密会社没有分别的。虽然在这些秘密会社已被取消了,他们为非作恶的力量依然存在。(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158页。)
秘密会党不仅把持着新加坡及槟榔屿本地的“猪仔”销售,而且也控制着“猪仔”往日里及北婆罗的转口销售。1880年以后,海峡殖民地“猪仔”买卖场中,“雇主竞争日烈,新加坡及槟榔屿遂成为华工转运之大市场。”(注:Campbell著 王旦华译《英属马来亚的猪仔贸易》载《南洋研究》第二卷第五号,第152页。)义兴会头目麦钧,总是在移民船到来时派小平底舢板船到移民船上去,假装保护“猪仔”,实际上是将他们卖到日里林格和其它地方去。在会党操纵下,仅1889年由海峡殖民地向苏门答腊供给的“猪仔”就达13554人,1890年, 苏岛直接到中国口岸招募“猪仔”,但仍有10414人被从新加坡转运至苏岛。 此外,由新加坡转售到威斯利省和暹罗的“猪仔”,每年也约有两、三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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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151页。)
三、结语
如果说,秘密会党是新、马经营和把持“猪仔贸易”的主力军,那么,英国殖民主义者则是“猪仔贸易”的幕后操纵者和促使“猪仔贸易”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元凶。他们表面上没有直接经营“猪仔馆”,只是因为这样的分工更有利于他们的伪善,而实际上,英国殖民主义者不仅操纵和庇护那些从事“猪仔贸易”的华人秘密会党,而且通过外交手段,干涉中国内政,尽量给“猪仔贩”制造掠取华工的有利条件。据史料记载:
马来半岛的庇能(槟榔屿)于1786年成为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地之后,该处的总督即连年通过公司驻广州的代表招雇中国工匠和农夫,用公司的船只送往庇能。……1804年庇能总督乘当地华侨甲必丹定官回华的机会,委托他在广东省招雇华工,并且函嘱公司驻广州的代表为他准备资金。(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第 146页。)
曾于1823年就装模作样地颁布劳工保护法令的新加坡开埠者莱佛士(stanford Raffles)早在1813年前后,即在他占领新加坡以前就开始从事贩卖中国劳工的罪恶勾当。在《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系年纪事(1634—1834)》收录的公司驻广州商馆大班往来函件或记事中,就清楚地记载着莱佛士这方面的罪行:
罗伯兹先生于1812年从英国出来的时候,曾接到莱佛士先生的口头要求,招雇一批中国人前往他在邦加(网甲)岛上新建的居留地文岛。罗伯兹到达澳门之后,曾经先后在1813年12月13 日送出一批共700 人;1814年2月8日送出425人,连同其它零星小数,总共送出1700多人。 这些工人都在澳门装上船。各船船长这一次为运送移民所得客运收入,是按每一人30元计算的。(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第505页。)
在中国广州, 英国驻广州领事就曾经向总督衙交涉,逼使收回潮惠嘉道关于严惩贩卖“猪仔”的禁示;英国驻汕头领事则在他的照会中把“赊单制”美化,企图以此骗取张之洞给予方便的“猪仔贸易”条件。
在海峡殖民地,秘密会党都是拥有武装的,极有破坏性,他们从事“猪仔贸易”,动辄用铁棒对待“猪仔们”。从殖民地政府警吏的文献看,也屡次提到他们压迫的事情,“但亦不加干涉,有意纵容。”(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五辑,第229页。 )在槟榔屿的一个甘庶园中,唯一的医院是雇主私人住宅的马厩院中一个小棚屋,据说“猪仔”常在那里被饿死。“可是那地方离警察署还不到五十码”。(注:蔡鸿生:《十九世纪后期东南亚的“猪仔”华工》载《东南亚历史论丛》第二集,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1979年版,第327页。 )自1874年英国借口调停拿律战争而发动对马来半岛的侵略,把各个马来土邦变为殖民地以后,海峡殖民地中英国资产阶级的投资急剧增长。西方资本的大量涌入,亟需输入大量的华工,此时,再单纯地依靠秘密会党进行拐骗、绑架、掳掠已远远满足不了需要,而就在这时,“猪仔贸易”的黑暗内幕和丑恶罪行受到世界舆论的无情揭露和激烈抨击,英国殖民当局感到必须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给掳掠华工、贩卖“猪仔”以合法外衣,使输入华工更加公开、更加大规模地进行,并能有效地对新移入的华工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海峡殖民地资产阶级对秘密会党控制“猪仔贸易”,使输入华工的成本增加也感到不满,他们希望殖民当局能直接管理华工的输入,减少秘密会党插手,从而降低输进劳工的费用,分享华工更多的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1877年,海峡殖民地政府颁布了《华人移民法令》,并根据法令规定于同年6月1日成立了华民护卫司署,以管理华人移民和取消秘密会党,并规定新客必须至华民护卫司署当官问话,自愿佣工者才签字立约。然而,华人护卫司署成立之初,政府仍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控制华人移民,因而私下里纵容秘密会党强迫“猪仔”自愿出洋。镇压危险社团法令生效之后,秘密会党逐渐转入地下活动,“猪仔贸易”才慢慢地摆脱秘密会党的控制,而基本上由殖民政府操纵。直到1916年,英国殖民部部长发出废除契约华工制之后五年时(注:1911年2月9日,英国殖民部部长发出命令,规定在1914 年6月30日废止契约劳工制,1914年6月30日, 英属马来亚全境之契约劳工制同时废止,惟吉兰丹环境特殊,得延期至1916年6月30才告结束。),英属马来亚的“猪仔贸易”才基本结束。
(资料来源:《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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