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嘉庆朝新疆“玉努斯案”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嘉庆-嘉庆朝新疆“玉努斯案”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嘉庆朝新疆“玉努斯案”
【摘要】本文认为嘉庆十九年(1814)发生于新疆的“玉努斯案”是一桩冤错案,是伊犁将军松筠为迎合嘉庆帝旨意而制造的。该案发生后,清朝放松了对和卓后裔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新疆的努力经营,成为道光初年新疆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 嘉庆朝 新疆 玉努斯案
大小和卓叛乱失败身亡后,大和卓布拉呢敦的幼子萨木萨克一直流亡在外,和卓后裔问题遂成为新疆安定的隐患。嘉庆十六年(1811)至十八年(1813),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玉努斯积极防范萨木萨克父子对南疆的骚扰,但伊犁将军松筠却称玉努斯“捏造萨木萨克有子”,奏参玉努斯及相关官员,是为“玉努斯案”。学界对此案已有所注意,但未能进行专门讨论。[1]因此本文拟从该案始末、该案冤情的剖析、该案发生的原因及后果等几方面进行考察,以期人们加深对此案的了解,并对探讨道光年间新疆社会动乱的原因有所俾益。
一、“玉努斯案”始末
玉努斯(?—1826年),吐鲁番郡王额敏和卓孙、伊斯堪达尔子,嘉庆十六年出任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
嘉庆十九年(1814),霍罕(浩罕)伯克爱玛尔向清朝请求:在喀什噶尔添设哈子伯克,抽取安集延回众贸易银两,不必再由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管理。[2]清朝统一新疆后,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在霍罕商人中设立商目“呼岱达”,以协助其管理霍罕商人贸易事务。“呼岱达向由阿奇木伯克选派,霍罕伯克从不干与。”[3]此时爱玛尔提出设立哈子伯克来取代呼岱达,实际是要取代清朝对其在喀什噶尔商人的管理。嘉庆帝对这种侵犯主权的行为极为不满,在拒绝爱玛尔无理要求的同时,令伊犁将军松筠追查起因。松筠经调查后认为,此事系由玉努斯引起的。嘉庆帝据松筠奏报,谕云:“玉努斯身为郡王,现为阿奇木伯克,乃率自遣人前赴霍罕送礼通好,访问萨木萨克之子下落。致被爱玛尔轻视,向其所遣之人争添礼物,不肯见面,并令称其为汗,皆由玉努斯多事取辱。现在霍罕地方,讯明并无萨木萨克有子之说。而爱玛尔因见玉努斯卑礼厚币,从而生心,旋即遣人前来,欲在喀什噶尔添设哈子伯克。玉努斯无端生衅,是即其罪。”[4]
不久,松筠又奏称查出玉努斯有“邀功妄杀四命、并其余苦累回众各款”:“前此(嘉庆十六年)铁保任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时,曾据玉努斯禀报,有回众等私敛金钱送给萨木萨克之子一案。当经审办,奏请将回子毛拉素皮、乌舒尔、爱玛尔、沙朵斯等四名正法。兹据松筠查明此案情节,均系玉努斯同伊莫洛伯克阿布都拉仔斯商量捏造。其所云攒凑金钱等物,竟系玉努斯自行备出。并将伊父伊斯堪达尔从前招降萨木萨克原书添写,捏作毛拉素皮带来凭据,酷刑取供。现在该处大小伯克、回子、阿浑等,人人痛恨称冤……(又有)玉努斯纵容护卫家人,囤粮贵卖,苦累回民之事。”[5]
嘉庆帝随即据松筠所拟罪名对玉努斯等人做出处置。认为玉努斯“捏造逆裔萨木萨克子嗣遣人带信敛钱,将毛拉素皮等刑逼成招,四人同罹重辟”,本应正法。惟念玉努斯是由于受到其妾色奇纳的唆使,又念其祖、其父均为清朝立有功勋,所以“加恩免死,解往伊犁永远监禁。”将玉努斯之妾色奇纳、护卫伊弟里斯巴克伊正法。将当年首告之阿布都拉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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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协助捉拿案犯的阿布都拉发给兵丁为奴。认为当年主审此案的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现任吏部尚书的铁保和帮办大臣、现任伊犁总兵的哈丰阿以及随同审办的额外主事丰安、主事衔拜凌阿,对此案不加详勘,致成冤狱,均著革职,发往兵营当差。参赞大臣恩长、帮办大臣玉福二人虽接任在后,未参与审办此案,但不能查出参奏,且又有失察囤粮贵卖之事,二人均交部严加议处。同时,给毛拉素皮等人平反。[6]至此,“玉努斯案”了结。
二、“玉努斯案”是一桩冤错案
据松筠审讯,玉努斯的主要罪状有二:一是制造伪证,捏称毛拉素皮等私敛金钱送给萨木萨克之子,导致四人正法;二是私通霍罕伯克,打听萨木萨克之子消息,致使霍罕伯克称“汗”和提出设立哈子伯克。这些罪状是由松筠亲自审讯查明、且“业据玉努斯供认属实”,[7]似乎玉努斯真的罪有应得。但经仔细推敲,却可发现这是松筠制造的冤错案,剖析如下。
1.松筠坚称“萨木萨克无子”之说有违史实
玉努斯的主要罪状都是和萨木萨克之子相关联的,因此萨木萨克是否有子是该案的焦点。松筠是认为萨木萨克无子的。松筠在往喀什噶尔途中抵达阿克苏时,接见了众伯克、阿浑,并立即奏报嘉庆帝:“据年老阿浑阿布都勒巴海当同大众声称,霍集占有子萨木萨克之说,断断无有之事,所有讹传诬造谣言,皆系小人从中牟利所致。等情。奴才当同托云太、爱里阿嘉其诚悃,谕令众小回咸使闻知,嗣后可免邀功之徒藉端造言耸听。”[8]
萨木萨克其实是布拉呢敦之子,不知是松筠还是该“年老阿浑”张冠李戴,将其认为是霍集占之子。总之,松筠据此认定并无萨木萨克其人,若还有萨木萨克消息流传,则是“邀功之徒藉端造言耸听”。随后,松筠到了叶尔羌,又奏称:“现在霍罕地方,讯明并无萨木萨克有子之说。” [9]而实际上,有关萨木萨克父子的情况,多次出现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至嘉庆十六年(1811)期间的奏报和上谕中。萨木萨克由于生活困苦,多次派人前来喀什噶尔向白山派信徒敛钱度日。乾隆四十九年、五十五年(1790)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都曾将敛钱之人捕获。乾隆帝认识到流亡在外的萨木萨克,终竟是边疆隐患,“萨木萨克根株既未尽除,不免又有结伙滋事等患。”嘉庆二年(1797),萨木萨克与其子玉素普欲来喀什噶尔抢劫,由于参赞大臣长麟严加防守,其企图才未得逞。三年(1798),萨木萨克父子一度准备投降清朝。十五年(1810),阿奇木伯克汇报了萨木萨克病故的消息。翌年,玉努斯等将替玉素普敛钱的毛拉素皮等捕获。[10]
到了道光朝,萨木萨克有子更是众人皆知。道光元年(1821),伊犁将军庆祥查明萨木萨克有子三名:玉素普、张格尔和巴布顶。[11]道光七年(1827)底,清军将发动叛乱的张格尔擒获,张格尔在供词中自称“是萨木萨克的次子”,并提供了其“大哥”玉素普、“兄弟”巴布顶及子侄多人的情况。[12]这些史实证明萨木萨克是确有子嗣的。
我们不能要求松筠能预卜道光朝的事情,但他对嘉庆十六年以前的有关情况置若罔闻,仅凭“年老伯克”的一番话便认为并无萨木萨克其人,又称“讯明并无萨木萨克有子之说”,可见其不是自欺欺人,便是偏听偏信。
2.嘉庆十六年(1811)“回众等私敛金钱送给萨木萨克之子一案”并非玉努斯捏造
嘉庆十六年“回众等私敛金钱送给萨木萨克之子一案”大致经过如下。
该年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铁保得知有人藉和卓后裔之名敛钱,便密嘱阿奇木伯克严密查访。玉努斯差明伯克阿布都拉等“藉清查回庄为名,悉心访拿,于六月二十九日拿获持玉素普信字敛钱回子毛拉素皮到案。搜出玉素普书字一张、头发一包及从前伊斯堪达尔招降萨木萨克原书一封。供出为首敛钱之沙朵斯、同到布噶尔传送信物之乌舒尔、捏改回经之爱玛尔及帮同敛钱之呢雅斯素皮……等十一人,全行拿获到案。”经铁保率员审讯,案犯交待了敛钱经过:十三年(1808),沙朵斯“听得萨木萨克十分穷苦,记起从前替萨木萨克敛钱之人俱获重利。遂起意著人前往取一凭据回来,便可加倍敛钱,从中取利。”于是派毛拉素皮、乌舒尔出境至布噶尔地方,见了萨木萨克、玉素普,并暂住彼处。期间,适逢萨木萨克去世。萨木萨克去世后,玉素普将三件敛钱凭据交给毛拉素皮,即“历叙其祖上名字”的书信一纸、自已所剃头发一包、从前伊斯堪达尔招降萨木萨克原书一封。毛拉素皮、乌舒尔于十六年(1811)回到喀什噶尔后,和沙朵斯等分头向白山派信徒敛钱。在敛钱过程中,爱玛尔“因见了他们替玉素普凑钱都可分肥使用”,也想为首敛钱,但没有凭据,“所以写了回经一本,将经内增入保佑见面的话,又作经尾偈语,写上想他(玉素普)的言语,要他欢喜给我回信,可作凭据为首敛钱,从中取利。” [13]
铁保等据此奏准将沙朵斯、毛拉素皮、乌舒尔、爱玛尔等四犯&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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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照乾隆五十五年之例斩决枭示”,对各从犯也分别给予处置。[14]至此,本案结束。
但松筠认为此案的情节是玉努斯捏造的、证据是玉努斯自行备出的。可事实上并非如此,理由如下。
第一,从敛钱凭据来看。在玉素普交给毛拉素皮三件敛钱凭据中,如果说玉素普的头发、“伊斯堪达尔招降萨木萨克原书”,玉努斯都可假冒,但玉素普亲书的“历叙其祖上名字”的谱系却是无法作伪的。该谱系写到萨木萨克之父为“色依特布喇呢敦”(即布拉呢敦),萨木萨克有子四名:“萨木萨克之长子迈哈莫特玉素普和卓木,号称迈第爱合尔杂满。次子色依特墨里奇布拉呢敦和卓木,三子色依特和卓张格尔和卓木,四子和卓巴哈瓦底音和卓木。”[15]道光元年(1821),伊犁将军庆祥奏称:“查迈玛特玉素普即玉素普,札罕格尔即张格尔,巴布顶弟兄三人,为牌罕巴尔之后,萨木萨克之子。”[16]此后,玉素普、张格尔、巴布顶(即“巴哈瓦底音”的另一音译)多次出现于驻扎大臣的奏折中。这样,除“次子色依特墨里奇布拉呢敦和卓木”外,其余三子都证明实有其人。其实,萨木萨克这个次子也可能有的。从张格尔称玉素普为“大哥”[17]来看,张格尔应还有一个二哥的,很有可能就是“色依特墨里奇布拉呢敦和卓木”。也许是由于夭折了,所知之人甚少,以致没有记载。由此可知,谱系应是玉素普亲书,而非外人如玉努斯等可捏造的。
第二,毛拉素皮等在彼见证了萨木萨克的去世,这和其它材料是吻合的。嘉庆十五年(1810),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伊斯堪达尔汇报,由其“所差探信回人禀称,萨木萨克业于去年十月内在布噶尔地方病故。又有从安集延地方贸易回喀什噶尔之布噶尔回子阿浑胡万占告之,萨木萨克在布噶尔地方病故,该回子阿浑胡万占曾去给萨木萨克念经。等语。是萨木萨克病故是实。”[18]而毛拉素皮等正是嘉庆十三年(1808)至十六年(1811)在布噶尔活动,期间见到萨木萨克去世,这和伊斯堪达尔提供的情报相符。
第三,从所敛财物来看。据“沙朵斯等攒凑钱物清单”记载,所敛物件有金钱、普尔钱、珍珠耳坠、回经、瓶儿茶、白布大衫、花布带、哈赛布、回子帽、白线带、棉丝、小荷包、布小口袋、火镰、铁镊、锁子、羊皮、毛绳、笔袋、木碗等等。[19]如此细碎之物,应是由众人凑给,而非如松筠所称“竟系玉努斯自行备出”的。
第四,从松筠审讯相关人员来看。该案是由铁保率员审理的,若要本案水落石出,本应对铁保等人也进行审讯。但松筠只讯问了玉努斯。本案的另一关键人物、当年的传话通事阿布都克比尔,又不幸于案发前去世。[20]这样,通事已死,铁保等调离,玉努斯也就无从辩解,唯有任凭松筠定罪了。
综上分析可知,“回众等私敛金钱送给萨木萨克之子一案”并非玉努斯捏造,而是实有其事。铁保等按例将四人正法是合法的,松筠所称玉努斯“邀功捏报、妄杀四命”是没有理由的。
3.玉努斯派人赴霍罕探听萨木萨克消息是阿奇木伯克职责之一
清朝统一新疆后,在和霍罕伯克等进行外交联系时,由于驻扎大臣语言不通,所以往往委派与霍罕伯克同属穆斯林、语言相通的阿奇木伯克前往。萨木萨克潜伏于霍罕等地,也只有阿奇木伯克才可胜任侦探的重任,这种情况在乾隆时期便已形成。乾隆四十九年(1784),乾隆帝谕令阿奇木伯克鄂斯满,“即因引诱萨木萨克,与以书札,略送物件,系为国家办事,亦属无妨。若惧人诬告,将探听萨木萨克之人唤回,则断乎不可。”[21]到了嘉庆朝,阿奇木伯克援例继续此项工作。伊斯堪达尔自嘉庆二年(1797)后,“不时差人探讯踪迹。”十六年(1811)春,当铁保得知玉素普与喀什噶尔“白帽回子”潜通消息时,便嘱伊斯堪达尔严密查拿,伊斯堪达尔去世后,又令接任的玉努斯继续关注。十七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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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铁保风闻萨木萨克次子欲来南疆敛钱,当即密饬玉努斯“密差亲信回子前往霍罕等处探访确信……仍不时留心查访,毋稍疏懈。” [22]这样,玉努斯与霍罕伯克通好,探听和卓后裔动态,正是其恪尽职守的表现,而非“无端生衅”。
4.霍罕伯克称“汗”及要求设立哈子伯克的原因
在嘉庆帝和松筠看来,是因为玉努斯给霍罕伯克爱玛尔送礼,才导致爱玛尔意欲称“汗”、以及要求设立哈子伯克的。实际原因并非如此。
爱玛尔称“汗”是因为霍罕汗国的建立。清朝统一新疆后,霍罕首领一直称“比”、“伯克”,不曾称“汗”。但随着霍罕实力的增强,乾隆二十七年(1762),额尔德尼任霍罕伯克时,便试图称“汗”。此后霍罕走上了对外扩张道路。嘉庆四年(1799),爱里木继霍罕伯克位后不久,宣布自称“汗”。嘉庆十六年(1811),爱玛尔继汗位后,逐渐建立了汗国国家机构,霍罕汗国最终形成。[23]这样,爱玛尔借机令玉努斯称其为“汗”,希望以此获得清朝对其“汗”位的承认,也就不足为奇了。
提出设立哈子伯克是因为爱玛尔妄图直接控制贸易,获得更多贸易税收。霍罕是联系新疆和中亚各地的枢纽,霍罕商人通过中转贸易获得巨额利润,贸易税收在霍罕财政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前已论及,霍罕伯克无权干涉阿奇木伯克对胡岱达的任命。但爱玛尔希望获取更多的税收,为其加强对内统治和对外扩张提供经济基础,于是他提出在喀什噶尔设立哈子伯克,试图直接控制霍罕商人和新疆的贸易。嘉庆二十五年(1820),也就是“玉努斯案”后的第六年,爱玛尔又提出在喀什噶尔“请添阿克萨哈尔管理买卖事务”。[24]其目的和设立哈子伯克一样,都是为控制贸易。可见,爱玛尔要求设立哈子伯克来控制贸易,是其既定国策,并非因玉努斯之故才提出的。
综合以上四方面所述,玉努斯的主要罪状都可推翻。至于另一罪状“囤粮贵卖,苦累回民”,限于材料不足,且在此案中并不占据主要地位,姑且不予讨论。至此,可以认为“玉努斯案”是松筠制造的冤错案。
三、“玉努斯案”发生的原因
“玉努斯案”的发生,是和嘉庆帝保守治理新疆思想、对萨木萨克问题的态度以及松筠在新疆政途经历密切相关的。
嘉庆帝保守的治理新疆思想
嘉庆帝继位后,其主要精力放在整饬内政以及应付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上面,未对新疆进行积极经略,其表现有二。
第一,恪守乾隆朝形成的制度。嘉庆帝认为,乾隆帝统治新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完美的,“我皇考于一切善后事宜,区画尽美尽善。是以数十年来,相安无事。”“新疆以镇静为要,不可妄生枝节。嗣后办理一切事务,惟当遵照旧日章程,妥为经理。勿得率意纷更,致干咎戾。”在他看来,对已有制度的稍微变更都可能影响新疆的“镇静”,因此对要求更改者进行驳斥。谕云:“新疆南北两路,办理地方事务,俱有旧定章程,不可轻议更张。”[25]
第二,对境外事务不得过问,以免引起边衅。嘉庆帝指示:“边外之事,只可置之不问。”[26]嘉庆十八年(1813),伊犁将军晋昌过问俄罗斯和哈萨克纠纷,嘉庆帝甚为不满,“晋昌身任伊犁将军,于边疆事务当镇静抚绥。”派人查办此事,“岂非自生边衅”?谕令以后遇有此等事件,只须严守卡伦,“切勿轻举妄动,有乖体制。”[27]
总之,嘉庆帝在新疆内政上不让改革,外交上不闻不问,推行保守的治疆政策,希望以此确保新疆社会的安定。
嘉庆帝对萨木萨克问题的态度
在保守思想指导下,嘉庆帝认为对萨木萨克问题也应持以“镇静”,尤其是不能出境追剿,以免引起兵衅。嘉庆二年(1797),萨木萨克父子纠集布鲁特人“欲抢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长麟调集兵力防守,嘉庆帝认为“办理未免张皇”。长麟率兵出卡追击后,萨木萨克父子逃走,嘉庆帝认为:“萨木萨克既已穷蹙远窜,谅不敢复行滋事也。”长麟奏请增兵喀什噶尔以资防守,嘉庆帝斥之为“胆怯过虑”、“过于畏葸。”[28]嘉庆帝严令对萨木萨克“只须在卡伦防堵,不必远出卡伦剿杀”,认为“若派兵追拿,不但劳我兵力,且使彼闻风惊惧,愈窜愈远。” [29]长麟出卡追剿萨木萨克,嘉庆帝认为偏师深入,若稍有闪失,“反而有失国体”,因此谕令制止。[30]嘉庆帝对长麟的诱降计划也不感兴趣,且担心为境外势力利用,“即设法招至,边外布鲁特等又视为奇货可居,于事无益。”[31]总之,萨木萨克是在境外活动,不值过问,否则,可能引起边衅,自找麻烦。正如其谕云:“萨木萨克久在边外逃窜之犯,本可置之不问……此时萨木萨克既经远匿,在天朝体制,当置之不管。况边疆重务,该处大臣惟应持以镇静,岂可轻举妄动,自生事端。长麟此时惟在严守卡伦,倘该犯有犯边情事,即缉拿惩治,方为正办。若仍不知自悔,希图见长,或致妄挑边衅,长麟自问能当此重罪乎!”[32]
显然,嘉庆帝认为萨木萨克不足为患,没有意识到萨木萨克问题的严重性。在他看来,只须守住卡伦,让萨木萨克在境外自生自灭就可以了,“将来萨木萨克或畏惧远徙,或老死子弱,边境愈增宁辑。” [33]十六年(1811),沙朵斯等在喀什噶尔替玉素普敛钱,这是发生于卡伦之内的不法之事,而铁保、玉努斯等能将案犯迅速拿获,因此嘉庆帝予以肯定。不料,玉努斯仍不断遣人前往霍罕等地探听信息,而霍罕伯克又恰于此时向清朝表达称“汗”的意图,且提出设立哈子伯克的非份要求。在嘉庆帝看来,霍罕这种“违例妄为”,是对天朝权威的挑战,因此极为震怒,谕令追查。
3.松筠制造“玉努斯案”的原因
接到旨令的松筠,委过于玉努斯,制造“玉努斯案”,是和其在新疆的政途沉浮相关的。案发前,松筠因未合旨意,多次受到嘉庆帝的斥责,并有两次革去伊犁将军的经历。
嘉庆五年(1800),时为陕甘总督的松筠被授为伊犁将军。赴任前夕,松筠上奏忤旨,嘉庆帝将其降为副都统衔,充伊犁领队大臣,谕令“力改前非”。六年(1801),松筠奏请在塔尔巴哈台开采金矿,嘉庆帝认为一旦开采,矿民云集,“此等无籍之人,聚之甚易,散之则难,于边地殊有关系。”申饬松筠为“沾沾目前小利,并不计及久远。”七年(1802),复授松筠为伊犁将军,嘉庆帝警告其“勿刚愎自用”。八年(1803),松筠奏请在伊犁设立学额,嘉庆帝认为是无事生非。十年(1805),松筠审办佐领将逃入卡内之哈萨克人正法一案时,嘉庆帝认为其“意存回护”,可能引发“边隙”,对松筠申饬并交部议处。十三年(1808),松筠奏请授予哈萨克汗王之子弟以公爵顶带等,嘉庆帝认为松筠“滥行妄予”。十四年(1809),安插于塔尔巴哈台的宁陕遣戍降匪蒲大芳等谋叛,松筠将其剿杀,又将各城未参与谋反的遣戍百余人全行正法。嘉庆帝斥松筠为“草菅人命,暴戾残忍,荒谬已极”。革去其伊犁将军,改任喀什噶尔参赞大臣。[34]
嘉庆十四年(1809)底,松筠调任两江总督。十八年(1813),复授伊犁将军。此次复任,是因为伊犁将军晋昌的革职。该年,有俄罗斯所属之安集延人数名逃入哈萨克,俄罗斯遣人前往索取,因离新疆北路卡伦不远,晋昌遂派人前往查办调解。嘉庆帝认为“疆外之事,不须过问”,而晋昌派人调解,若俄罗斯“稍有抗违情形,又将如何办理?岂非自生边衅?”斥责晋昌有违“边疆事务当镇静抚绥”的旨意,“不胜伊犁将军之任”,谕令松筠接任伊犁将军。[35]松筠在新疆任事多年,屡受嘉庆帝的斥责,此时又目睹晋昌有违“镇静抚绥”旨意而丢职,因此对嘉庆帝的保守治疆思想有了深切的领会,正如其所云:“仁宗睿皇帝继志承谟,鉴于成宪。觐光扬烈,率由旧章。屡训边务以镇静为本,凡事咸守旧规。”[36]而刚刚就任,就发生了霍罕伯克称“汗”及提出设立哈子伯克之事,引起了嘉庆帝的不满。松筠为自身前途着想,遂迎合旨意,制造“玉努斯案”,奏参玉努斯、铁保等多名官员,以显示对旨意的坚决贯彻。
四、“玉努斯案”的后果及“平反”
1.“玉努斯案”的后果
“玉努斯案”的发生,给新疆社会安定带来消极影响。
第一,禁止阿奇木伯克与霍罕伯克联系,使清朝无法了解霍罕的动态,对霍罕正成为威胁新疆社会安定的强大势力一事茫然不知。案发前,阿奇木伯克时常和霍罕伯克通礼交好,并派人前往探听和卓后裔消息,新疆当局因此能及时得知霍罕动态。可松筠认为,霍罕伯克称“汗”、要求设立哈子伯克,是由于玉努斯通好霍罕伯克造成的。因此案发后,奏准严禁阿奇木伯克与霍罕伯克联系。[37]从此新疆当局对霍罕情况一无所知。相反,由于霍罕商人不断往来喀什噶尔,霍罕却能及时得知新疆动态。正如后来伊犁将军庆祥所说:“乃自嘉庆十九年定例严禁后,外间信息遂尔隔绝……且霍罕之贸易回民络绎往还,势不能禁其不与闻内地情形。是内地不能知外夷之情,而外夷转得知内地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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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玉努斯案”后,霍罕继续对外扩张,日益强大,开始觊觎南疆地区,并纵容和卓后裔在其境内从事反清活动,霍罕逐渐成为威胁新疆社会安定的强大势力。因信息隔绝,清朝却对此茫然不知,对霍罕的认识还停留在“边外小夷”上面,认为“霍罕伯克田少人稀,本无能为”。[39]更谈不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对和卓后裔问题的搁置,导致道光初年张格尔入侵时极为被动。案发前,阿奇木伯克不断追查和卓后裔的消息,对和卓后裔起着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如伊斯堪达尔不时差人探讯踪迹,以致“萨木萨克从未敢来近境,数年间皆在边远部落流驻。”[40]另外,即使和卓后裔有所行动,由于阿奇木伯克能及时得到消息,采取相关防范措施,从而使和卓后裔无功而返。如嘉庆二年(1797),“即甚赖阿奇木伯克信息潜通,预先布置,是以迈玛特玉素普终不果来。”[41]但案发后,严禁阿奇木伯克与霍罕伯克交往,从此新疆当局对和卓后裔的动态无从知道。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嘉庆帝坚信萨木萨克无子,这导致有的驻扎大臣得到相关情况也不敢奏报。曾任伊犁将军的长龄在道光五年(1825)奏云:“嘉庆二十一年臣在喀什噶尔查办图尔迈木特之案,曾经询问该逆情形。据众回子伯克佥称,张格尔并无一定住处,即霍罕、布噶尔系各自部落。张格尔到彼不过境内居住,亦不能干预其事。等语。”[42]但在嘉庆二十一年(1816),长龄是不敢将此奏报的,因为赴任前夕嘉庆帝还训示道:“新疆重任,以守成为本,切勿存见长讨好之念。”[43]所以只要张格尔等没有进犯喀什噶尔,长龄也就当作真的并无其人,以免“见长讨好”之嫌。总之,“玉努斯案”后,和卓后裔问题被束之高阁,以致道光初年张格尔入侵时毫无防备,正如庆祥所云:“此次张格尔等滋事,实因事前毫无信息,临时仓卒无备,以致该逆等戕官焚卡,竟得幸逃远遁。”[44]朝廷对此也茫然无知,道光帝谕云:“萨木萨克之事,传闻异词。张格尔是否果系萨木萨克之子,虚实未定。”“从前屡传萨木萨克滋事,及经查办,皆无其人。此次张格尔称系萨木萨克之子,何以突如其来?”[45]一时局面极为被动。
第三,“玉努斯案”造成新疆驻扎大臣明哲保身,对新疆事务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甚而有借机贪赃行为,导致新疆吏治的腐败。“玉努斯案”实际是对积极处事官员的打击,鉴于此,案发后有些官员便将新疆任期“视为过差,只存五日京兆之见,遇事不肯认真。下此竟有视为利薮,藉图饱其私橐。”[46]这就导致新疆吏治日益腐败。而吏治的腐败,成为众多维吾尔人响应张格尔叛乱的重要原因。正如道光帝在道光六年(1826)总结道:“总由近十余年来,历任参赞办事大臣等贪淫暴虐,回子等忿恨忍受,当时伊犁将军或漫无觉察,或隐忍不言。迨至嘉庆二十五年,经朕降旨饬交庆祥详查,亦复徇隐,未经据实具奏,以致酿成叛乱。”[47]
第四,驻扎大臣为维持“镇静”局面,对突发事件仓促处置,以致留下后患。其典型事例便是对嘉庆二十年(1815)“孜牙墩事件”[48]的处置。由于松筠将并未参与孜牙墩暴动的布鲁特比图尔第迈莫特处死,导致图尔第迈莫特之子胡则被迫背叛清朝逃到霍罕。此后胡则带领部分布鲁特人和张格尔勾结一起,加大了清朝处理南疆危机的难度。
2.“玉努斯案”的“平反”
道光初年,萨木萨克次子张格尔屡屡侵犯南疆。至此,萨木萨克有子已为清朝最高层所承认。道光帝想通过“以夷制夷”的方式来解决张格尔问题,决定起用玉努斯赴喀什噶尔效力。接到命令的玉努斯随即前往听侯差遣。[49]道光帝重新起用玉努斯,实际已是间接承认“玉努斯案”是冤错案了,只是碍于大清王朝的面子,不愿公开为玉努斯平反而已。道光六年(1826),玉努斯在张格尔攻陷喀什噶尔时为国捐躯,清朝对他进行了褒恤。[50]玉努斯可谓以自己的牺牲驳斥了“虚捏萨木萨克有子之说”。但此案的制造者松筠却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直到道光十一年(1831),松筠对扬威将军长龄、伊犁将军玉麟的南疆善后事宜进行攻击时,长龄、玉麟才不得不奏称:“松筠所奏前次逆夷起衅之由,皆由控驭乖方,抚绥失宜所致,固属探本之论。惟其从前两次来喀什噶尔,坚称萨木萨克并无其事。嗣将阿奇木玉努斯奏革治罪,谓其捏造逆裔有子,并与浩罕致书送礼,均属罪无可逭,严行禁止。从此阿奇木与浩罕不敢通问。又因孜牙敦一案妄拿布鲁特比图尔迪迈莫特,指为同谋,一并置之重辟。从此失布鲁特之心。近岁边情不如从前之恭顺,实始于此。”[51]一句“近岁边情不如从前之恭顺,实始于此”,一针见血指出了松筠制造“玉努斯案”的严重后果。但道光帝并未处置松筠,大概是由于此案已历多年,当时又是经嘉庆帝御批的,所以也就不好追究松筠的责任了。
通过以上考察,可知“玉努斯案”是松筠为迎合嘉庆帝保守的治理新疆思想而制造的冤错案。该案的发生,给新疆社会安定带来了消极影响。当时新疆社会存在着复杂的民族、宗教、外交、吏治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通过和卓后裔的活动表现出来。嘉庆帝对此认识不足,而“玉努斯案”的发生,又打击、压制了正视问题并设法积极解决的大臣、阿奇木伯克等官员。以致从此新疆大臣官员隐瞒事实,得过且过,新疆内外矛盾日益积累,成为道光初年新疆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1] 参见潘志平:《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6-87页;阿拉腾奥其尔:《清代伊犁将军论稿》,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03页。
[2] 《清仁宗实录》卷284,嘉庆十九年二月癸巳;松筠:《钦定新疆识略》卷三,《南路舆图·事宜》。
[3] 《清仁宗实录》卷366,嘉庆二十五年正月乙酉;另参潘志平:《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6-87页。
[4] 《清仁宗实录》卷284,嘉庆十九年二月戊戌。
[5] 《清仁宗实录》卷285,嘉庆十九年二月丙辰。
[6] 《清仁宗实录》卷285,嘉庆十九年二月丙辰;卷286,嘉庆十九年闰二月甲戌。
[7] 《清仁宗实录》卷286,嘉庆十九年闰二月甲戌。
[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0-31。
[9] 《清仁宗实录》卷284,嘉庆十九年二月戊戌。
[10]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200,乾隆四十九年三月丁酉;卷1351,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壬寅;卷1294,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丁未。《清仁宗实录》卷21,嘉庆二年八月癸亥;卷24,嘉庆二年十一月庚辰;卷31,嘉庆三年六月癸巳;卷247,嘉庆十六年八月己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0475-1。
[11] 《清宣宗实录》卷12,道光元年正月丁巳。
[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3-2。
[1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1-12。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1-12;《清仁宗实录》卷247,嘉庆十六年八月己未。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1-17。
[16] 《清宣宗实录》卷12,道光元年正月丁巳。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3-2。
[1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0475-1。
[1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1-20。
[20] 《清仁宗实录》卷285,嘉庆十九年二月丙辰。
[21] 《清高宗实录》卷1203,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壬申。
[2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1-11、8051-21。
[23] 参见潘志平:《中亚浩罕国与清代新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4-67页。
[24] 《清仁宗实录》卷366,嘉庆二十五年正月乙酉。
[25] 《清仁宗实录》卷53,嘉庆四年十月戊戌;卷169,嘉庆十一年十月辛丑;卷210,嘉庆十四年四月乙卯。
[26] 《清仁宗实录》卷33,嘉庆三年八月己酉。
[27]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庚申;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癸丑。
[28]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1,嘉庆二年八月丁未;卷24,嘉庆二年十一月庚辰;卷25,嘉庆二年十二月丁未。
[29]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1,嘉庆二年八月丁未;卷33,嘉庆三年八月己酉。
[3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0-19。
[31] 《清仁宗实录》卷33,嘉庆三年八月己酉。
[32] 《清仁宗实录》卷44,嘉庆四年五月戊辰。
[33] 《清仁宗实录》卷25,嘉庆二年十二月丁未。
[34]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65,嘉庆五年闰四月甲子;卷80,嘉庆六年三月甲申;卷94,嘉庆七年二月;卷108,嘉庆八年二月丁巳;卷139,嘉庆十年正月甲寅;卷197,嘉庆十三年六月癸卯;卷208,嘉庆十四年三月己卯。
[35]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辛丑;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癸丑;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庚申。
[36] 松筠:《钦定新疆识略》卷首,《圣藻》。
[3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0679-1。
[3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0481-1。
[39] 松筠:《钦定新疆识略》卷3,《南路舆图·事宜》。
[4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0475-1。
[4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0481-1。
[4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事务类,8052-12。
[43] 《清仁宗实录》卷319,嘉庆二十一年六月。
[4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0481-1。
[45] 《清宣宗实录》卷4,嘉庆二十五年九月甲子;卷7,嘉庆二十五年十月辛丑。
[46] 那彦成:《回疆积弊详加考核摺》,马大正、吴丰培主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47] 《清宣宗实录》卷102,道光六年八月丁巳。
[48] 参见谢志宁:《1815年新疆孜牙墩事件真相及其影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6年第2期。
[49] 《清宣宗实录》卷93,道光五年十二月庚子。
[50] 《清宣宗实录》卷110,道光六年十一月丙午。
[5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654-17。
作者简介:聂红萍,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电邮 hpni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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