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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黄遵宪与美国华侨
黄遵宪(1848~1905),字公度,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市)人。他是清末一位著名的外交家,1882~1885年出任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从一踏上美国土地之日起,他就着手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并始终保持着崇高的民族自尊感,视广大华侨为中华民族的骨肉同胞,不管内外形势多么恶劣,总是与美国华侨休戚与共,同舟共济,着力从事保护华侨权益的工作。正如美洲华人领袖司徒美堂所说,黄遵宪是清朝“中国驻美外交官中,唯一能做保护华侨工作之人。”(转引自司徒美堂:《我痛恨美帝》,见《光明日报》1950年12月26日。)这一评价是很客观的。
一、 通过外交和法律途径,着力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据《美国华侨年鉴》记载:“中国人之受歧视,历史最早,在其他东方人种之前。排华运动可追溯于1850年加省之《外侨矿工照会税法》,九十多年过去之历史,中间可悲可泣之事实甚多。”(陈汝舟:《美国华侨年鉴》,民国35年版,第317页,第330页。)其中比较突出的排华法规有1870年的“行人道条例”,1871年的“立方空气条例”,1873年的“辫子条例”,1873、1876年的“洗衣业条例”。到1879年加州起草第二宪法时,反华行动已达到了全州的规模。1882年的排外法,终止劳工移民达10年之久(〔美〕露莎妮兰姆·麦康:《美国华人史》,见暨大华侨研究所编:《华侨史论文集》第3集。)。正当1882年排华法案在美国国会通过之时,黄遵宪作为中国的外交使者就任了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
1882年2月,黄遵宪刚刚踏上美国国土,就遇上一起排华案件。对此,黄遵宪即以调查。同年5月29日,驻美公使根据黄遵宪就南加州马丁内斯市排华事件的调查记录,向美国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抗议书:“先生,我荣幸地通知你,我收到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黄先生(黄遵宪)的一篇通讯,他抱怨离加州南部35英里的马丁内斯(Martines)城内有一些中国鱼贩在4月6日晚上受到一群暴徒无理袭击,这些暴徒包围他们的房子,打开窗户,毁坏居民的财物,一些居民给他们由楼上窗口抛下,八人受伤,一人因伤致死。总领事要求我们把这些事实摆在你们面前,请求你和加州当局联系,指示他们适当保护中国居民,以防止类似暴行重演。”(Moriko kamachi:“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Colifomia 1882~1885,第130页,第139页。)这是黄遵宪到美国后的第一篇调查附记。
黄遵宪亲眼看到美国当局对华侨的虐待和迫害,深受刺激,异常气愤,决心要为广大美国华侨伸张正义,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首先,他对美国当局的排华暴行加于揭露,强烈呼吁美国政府停止排华行动;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利用外交、法律途径,尽力设法据理驳斥。
美国政府的排华法案颁布后,有关当局诡计多端,尽行勒萦、排挤、甚至杀戮,使广大华侨有苦难言。其中,“拉房”就是美国当局惯用的手段。所谓“拉房”是指美国当局一方面严格限制华侨的住宅面积,一方面又以住房狭窄,居住过密,不合文明大国的卫生要求作为借口,把华侨逮捕入狱,勒索华侨的金银钱财。对此,黄遵宪一面调查实情,一面据理力争。据美洲华侨领袖司徒美堂就黄遵宪设法保护华侨说到:“因为‘拉房’,华侨常常要从窗口跑掉,有不少人就这样跌死了,被拉走的人,最初只有用钱赎。后来,华侨就联合起来抵抗,谈到抵抗,使我想起当时的领事黄公度,他虽作清政府的官,但还有良心。”当时,美国当局常在夜里拉人,“黄公度没有别的办法,就告诉各堂负责人说:被拉走的人,你们要保留他们的职业,不要开除他们。这批被拉走的人,因为出狱后工作有保障,不致失业就不再花钱赎自由;对‘拉房’采取了消极抵抗的办法,要拉就拉,要关就关,反正不给钱,弄得美国流氓当局毫无办法。”(转引自司徒美堂:《我痛恨美帝》,见《光明日报》1950年12月26日。)不仅如此,黄遵宪还设法营救被逮捕的华侨。“美吏尝借口卫生,逮华侨满狱,遵宪径诣狱中,令从者度其容积曰:‘此处卫生,顾右于侨居耶?’美吏谢,遂释之。”(《清史稿》卷465《本传》。)黄遵宪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办法,折服了美国官吏,迫使其释放了被捕的华侨,充分显示了黄遵宪的外交才略和胆识。
洗衣业是在美华人最重要的职业。洗衣业向来为西人所鄙视,以致使广大从事洗衣业的华侨备受欺凌。特别是排华法案颁布后,美国当局对洗衣馆更是诸多刁难,严加限制,使从事洗衣业的华侨难于维持生计。据金山从事洗衣业华侨的控诉,谓有六不近情:“洗衣馆八、九百间,木楼木屋,历数十年,乃借防火,私擅勒令改建砖铁门,既非美廷所命,别处又不一律,一也;拆改不独劳费,工众无处容身,二也;砖铁本重租贵,主客两受其害,三也;晒棚谬为惹火,别处楼棚更多,四也;任意拿人罚银,被扰至数百间,五也;洋馆木楼晒棚,何以不用此律,六也。”(《清史稿》卷157《邦交志》。)对此,黄遵宪据理与之辩驳,对美国当局不合理的苛例,延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驳除:“限制洗衣馆新例,前经律师驳除,后议例局复于西历十月中另立新例七款。”“去年(光绪八年上郑钦使禀文,“去年”应是光绪七年。)曾设一例,非砖屋不能开馆,本年又设一例,非有近邻十二名实业土人荐引,不能营业,均经驳除。”对一些苛刻条文:“惟必须议局领取牌照,诚虑借领照之名,苛刻挑剔,加以驱逐”,“故仍不能不与之争讼”。黄遵宪还了解到:“查华人来美佣工,除开矿造路及供厨役外,其足以夺西人生业者,莫如洗衣馆,分散各邑,随处多有,即以金山一埠论,业此者既有五六千人。而洗衣馆堆积衣服易于燃火,用水过多或不干净,业工之人又间或歌呼达旦,喧扰居邻,亦不免有招忌而恶之处,因屡为人控。”(黄遵宪:《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九号。)对此,提醒华侨多加注意。又对一些合理之例,敦促华侨予以遵守:“此次新例七款:如第五款之晚十点钟后、早六点钟前不能做工;如第六款之不许容留传染病人,原应遵行。即三、四款之防火灾、修水渠,意亦不谬。”(黄遵宪:《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九号。)最后,敦促洗衣馆“妥立章程,自行检点,庶冀免再兹事端也。”(黄遵宪:《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九号。)
对于美国有关当局纵容暴徒欺凌以致虐杀华人的罪行,黄遵宪亦予以揭露。他在光绪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上郑钦使第二十八号禀文中,揭露了马典一案的案情真相及审理情况:“马典一案,近日在该府地方审讯。一名奄闻,系从楼上推坠华人;一名美亚,系鸣锣聚众,并以巨绳牵倒房屋。西人有目击者,有借锣者,有借以绳者,均来作证,实均系众供确凿,而承审官竟尔放释。闻此二人重资延聘律师,所有问官均得贿赂,是释放勿罪。”(《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八号。)黄遵宪对此感到甚为愤慨,光天化日,杀人毁屋,何谓有民权、平等!“重资”“贿赂”使罪犯可以逃避法律。为此使黄遵宪对美国文明、平等、法治的实质有更深刻了解。对于“马典一案”,黄遵宪总是感到愤愤不平,怀念在心,所以,他在以后几次上郑钦使禀文中都提及此事,最后在光绪九年正月二十日上郑钦使第三十四号禀文中,认为此案“情节殊属可恶”,请求郑玉轩大臣将此案“应否再行文外部”(《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四号。),进行交涉。可见黄遵宪对此案件的潜心和负责。
由于美国当局的纵恿,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流氓、恶棍不给予法律惩罚,就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排华浪潮不断升级。以致在1885年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排华事件一“石泉惨案”。
石泉矿区是美国怀俄明州的一个城镇中的煤矿中心,此矿区有中国华工和英国、爱尔兰等国的白人矿工,由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的排华政策,不仅对广大华工不给予保护,而且纵恿白人暴徒的排华行动,使之更加肆无忌惮。1885年9月2日,石泉白人区结集了四、五千白人矿工和流氓,聚众诉说“黄祸”之苦,随后暴徒们持枪械武器,包围了华人区,一场排华暴乱就这样发生了。事件造成“华工死者28人,重15人,财产损失达147748.74美元。”“地方政府对此次大屠杀完全采取袖手旁观态度,”(〔台湾〕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第541页。)这时,黄遵宪已获准离任,并打算回国,得悉此事以后,立即电告在华盛顿的郑藻如大使,要求进行调查,主张向美国国务卿提出强烈抗议,要求赔偿华人的惨痛损失,惩办凶手,制止以后再次出现排华行动(Moriko kamachi:“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Colifomia 1882~1885,第130页,第139页。)。郑大使即派了中国驻旧金山领事毕上校(Coloncl F·A·Bee)和中国驻纽约领事黄锡铨前往怀俄明州执行此项任务。黄锡铨深入细致地调查,发表了调查结果:“……至于被暴民所毁的财物情况,我发现,由于此残酷的袭击,每一幸而生存的华人,均已身无分文,一贫如洗,……当骚乱突然爆发后,他们已完全不可能获得哪怕是一条破被单或者是一件衣服用以御寒,不可能获得那怕是一点点可以用来充饥的食品,不可能获得一块可以用来栖息的木板或者草席。这些可怜的数以百计的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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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衫褴楼,处于饥饿状态。……对这七百多人的财产损失的赔款总计不过是十四万七千美元,平均每人所得仅仅略多于二百美元而已。”(颜子魁原:《1885年美国屠杀华工的石泉事件》,见《岭南文史》1984年第1期。)以上只强调了财产方面的损失,尚未包括有28名华人惨杀和15名受伤损失的赔偿。美国有关当局并无诚意,亦反对给予赔偿,特别是地方法院对石泉暴乱分子宣判无罪,从未有过一个凶手罪犯受到惩处(颜子魁原:《18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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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屠杀华工的石泉事件》,见《岭南文史》1984年第1期。)。经过长时间的交涉,美国政府才不得不同意赔款,但时间已拖延了一年零五个月之久,而且声明此乃纯粹之国际礼义,决不可视之为一先例(〔台湾〕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第543页。)。石泉惨案是黄遵宪就任驻旧金山总领事期间发生的最残酷的排华暴行。
二、黄遵宪尽力保护华人往来美国的合法权益据《美国华侨年鉴》记载:“自一八四八年中美通商起至一八六八年止,华人至美,大体受人欢迎。然而失业人数继续增加,失业者开始根究职业短少之原因,美国西岸政客更乘机推波助澜,在工人短绌时为大众赞颂之华人,于是忽为美国工人所诟病,成为众矢之的,故此后十五年间,虐待华人之事,层出不穷。”(陈汝舟:《美国华侨年鉴》,民国35年版,第317页,第330页。)1877年,美国国会通过禁止华工、修改《蒲安臣条约》(《蒲安臣条约》是1868年清政府派遣卸任的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率“中国使团”前住美国与美国国务卿西华德所签订。主要内容是中美两国人民前往对方游历、居住,均照最惠待遇办理,清政府得在美国各埠设置领事等。)的议案。1879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一项禁止雇用华人的州宪法条款。1880年美国政府派员来京与清廷缔结新约四款,1882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排斥华工法》,规定10年内暂不接受华工移民(〔美〕加尔文·D·林顿:《美国两百年大事记》,第235页。)。对来美、由美过境及在美之华工及其他中国侨民,作出种种无理苛刻限制。黄遵宪为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本着一个外交使者应尽的保护本国侨民的职责,巧妙地与美国有关当局斡旋,一方面作面对面针锋相对的斗争;一方面则通过外交法律途径,据理力争。
其一,解决华工假道美国一事。
因为中国与哥伦比亚、巴拿马以及其它南美国家港口间无直接航线业务,华人要到这些地方必须途经旧金山或纽约。在这以前,华工持中国驻美总领事发的途经美国的证明,可以暂时登岸。自1882年排华法案颁布后,不仅限制华人入美,就是华工假道美国,也不允许,惟恐华工以此趁机进入美国,即所谓“潜匿”。对此,黄遵宪严正地指出:“新例中所最不便者,不许假道一节,此事背条约,妨国例。具有违公法。”(《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八号。)他下了很大的决心,要与美国有关当局交涉,为华工假道提供方便,他相信,“终必与之力争,争之,谅亦终必收效。”(《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八号。)他在与美国有关当局交涉中指出:“不许假道,彼国亦多有知其不可者,第藉口于逗留不归,故敢于行此苛政耳。不知华人之来美业工者多系极贫下户,至由古巴返国之人,则皆薄有积蓄,乃作归计,断无有含其向来所执之业,费百数十舟车之资,来此图工人微利者。此理甚明,无须疑虑,即谓虑其假冒逗留,亦尚可另筹他法,以直抵香港之船票为凭。至不许假道,则于事理均大不便也。”(《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八号。)经黄遵宪的努力交涉,据理力争,通过采取几个措施,终于商妥解决了华工假道的问题。第一,“凡假道华工求领事给照者,难以专信其口供,遽行给照,仍须有所据以为凭。所据之项,仍莫善于直抵所往之船车票。查华工往来檀香山、域多利、巴拿马者,均必须经过金山。此项华工由金山出口易于稽查,其有直抵所往之船车票者,照票给发,即无此票,亦可饬令本埠铺户结保。”(《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二号。)第二,“预防华工假道潜匿之弊,前拟请以直抵所往之船车票为凭,否则饬令金山铺户取保。日来熟念此事,凡由他国返中国者,或可毋须严防;惟由中国往他国者,不可不严防。由中国往他国,苟属旧客,尚可无须严防;惟新客则断不可不严防。今饬令铺户取保,则化卿或有未认识,专从直抵所往之船车票为凭,则此票亦竟可以掷弃。又拟设一连环互保之法,凡取道华工请领执照者,饬令其同伴或十人或八九人或五六人连环互保,苟偷瞒一人,惟余人是问。”(《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三号。)第三,“此次假道章程,每有船到,领署必须派员往询,即就船上缮发凭照,或该华工等一时未有直抵船车票及未有人认识,又须再往,殊为烦费。于是现拟一法,凡船到有欲假道者,报明领署。即将假道人数知照税关,并饬洋仆协同关役到船,将其人带到领署,然后询明年岁,量度身材等项,缮发执照交给本人,并将钞单由领署交到税关,如此无须在船给照,较省奔走。此处关长已经允行。”(《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七号。)
其二,解决华商来美一事。
美国颁布的《排斥华工法》,只是禁止华工来美,可旧金山关吏不分青红皂白对华商来美也加以限制,诸多刁难。据黄遵宪所闻,“自新例颁布以后,深愧无颜见人,而关吏等复于例所未详者以刻核行之。前有自域多利经此回华之商人,两船俱傍岸,而关上人等令其以小艇驳运,缘绳而上,不许踏岸一步,闻之使人伤心。”(《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二号。)黄遵宪出于民族自尊心和爱国情感,以巨大的勇气和毅力,“乃苦心焦思,设法挽救”,争取经过外交手段将“所有侨商回华,请由领事发给护照,为再来之据,并请律师控诉,以驳新例。”(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见北京大学中文系近代诗研究小组编:《人境庐集外诗辑》附录。)他一面向中国驻美公使反映情况,力求通过外交途径相交涉,一面躬身奔忙,了解情况,苦思对付办法。他灵活地争取了过去的相识、美国正直官员哈门、费卢的支持。在处理巴拿马华商来美一案中,有参加会审的哈门和费卢(《上郑钦使禀文》第十九号。黄遵宪对哈门、费卢两官的解释:“此处合众国衙门有两官:一名哈门,系专管加利科尼一省者;一名苏耶,系兼管数省者。至前次审洗衣案及船工之费卢,系间年派来巡按数省者。”可见,黄遵宪在审前案时就与他们相识,并对他们有所了解。),与维护新例的律师辩驳甚力,“哈门随辩随驳,彼此声色俱厉。费卢则谓:新例是禁工人,非禁商人,若商人不准上岸,是绝通商也,于中美条约未合。律师已熟悉新例,持之甚力,亦宜复按条约主持公道。且如律师言,商人亦须有执照方许上岸,是也,然例中所言系指自中国前来之商人。若从他国前来之商人,彼等于新例未行时,久在异国,今欲来美贸易,而令其先返中国请领热照,然后可来,有是理乎!若律师疑商人无照,华工亦可冒认,不知工人商人,自有分辨。条约主于通商,新例主禁工人,因禁中国前来之工人,遂累及往来美国之商人,本官断不谓然也!于是断令该商上岸。”(《上郑钦使禀文》,第十九号。)黄遵宪感到非常之兴奋,即向郑大使汇报:“查按察司哈门所断,凡自他国来此之华商,均无须执照,准其上岸,且谓由此前往英属墨西哥等国,如不久即回,即不领护照,亦听其往来自便。巡察使费卢所断,大意一则谓中美续修条约,所谓准其整理酌中定限者,系专指续往承工者而言,其贸易游历人等本系声明往来自便,俾受优待各国最厚之利益。今新例于第六条乃云华商须凭执照方准入境,考新例亦专为限制华工而设,新例条中未明文意,皆可引条约善为解说,盖国会立例断无违背条约之理也,华商既准往来自便之人,自可无须执照。”(《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号。)黄遵宪对费卢的判词加以赞扬:“窃观费卢为人刚强公正,当辩驳时仍谓美国地大人众,何以不容为数无多之华人!当道巨公,不避嫌怨,倡言于众,其胆识甚是钦佩。”(《上郑钦使禀文》,第十九号。)最后,黄遵宪高兴地向郑大使转达了由他国前来美国之华商以及新例实行之前曾居美国,现返中国,再由中国来美之华商的审理结果:“华商由他国来者,均无须执照,适符初愿,良足欣幸;而判词更谓曾居美国之人来美亦无须执照,则更始愿所不及者也。”(《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号。)
其三,揭露美国海关官员欲将华工尽行驱逐而后快的阴谋。
美国海关企图以诡诈手段,将应准任便来美的华工尽行驱逐。“据户部佛兰治寄税关文开,本署判凡华工于一千八百八十年更换续约之日在美国者,应准任便来美。倘于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新例未批准之前离美者,可不须按新例领照呈验云云。”然而,美国海关官吏不按法规执行:“本月中有一华工由香港至域多利来金山,查得其人系于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九月由美回华,系应准其登岸者,不意税关仍然阻留”。黄遵宪感到不解,“询其阻留之故,则称续约于八十一年十月五号由总统批准宣布,应以是日为断。此华工在八十一年十月五号以前离美,不能任便来美等语,复向税关钞得关上通饬关役文一通,内称接户部函,华工于八十一年十月五号以后离美者,方许登岸云云。”黄遵宪“阅之甚为疑惑,当与辩论,谓此项不在禁内华工,载在新例及户部函,均以八十年十一月十七为准,何以办理,忽又两歧?而税关仍置若罔闻,不得已于十九晚电请宪台察核商度。”经黄遵宪的努力,“旋于二十日午后,税关接户部电,谓订约之日应于八十年十一月为准。税关即许是华人登岸矣。此为第一次华工无照上岸之始。”(《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号。)事后,黄遵宪完全明白了税关的意图,并将其暴露无遗:“初闻税关语,尚疑该关另奉有户部文函,及见其通饬文,援据户部来函,即系佛兰治所断各语,及知关吏系凭空伪造,盖关上人役均系百方憎恶华人,意欲尽行驱逐而后快者。”美国税关的目的在于:“照沸兰治函,则自八十年十一月十七以后,八十二年五月六号以前,华工离美者,皆可复来,通计此项华工,应有数千人,故将八十年十一月缩改为八十一年十月,则此项人数较少,其诈伪巧猾如此。”(《上郑钦使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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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号。)
三、调解美国华侨内部争端,教育华侨加强团结据《美国华侨年鉴》记载:“华侨在历史上,绝未受祖国之保护,任其自生自灭,言之兴叹。”(陈汝舟:《美国华侨年鉴》,民国35年版,第317页,第330页。)广大海外华侨寄居异邦,人地两生,孤行孑立,深受外人歧视。故华侨结社、集会各谋安全与保护为很有必要。黄遵宪对此极为重视,详细深入地了解了这些情况:“金山一处自咸丰年间始陆续创建会馆有六:曰三邑,曰阳和,曰冈州,曰宁阳,曰人和,曰合和。合和复于光绪五年歧而为四:曰肇庆,曰恩开,曰余风采堂,曰谭怡怡堂。会馆均系购地自造,馆中各有董事一名或二名,通事一名”,其职能,“所办之事,则每次船来,各馆初到之客,馆人为之招呼行李,租赁居所。遇有事端,董事等为之料理,亦有病故无依亲之骸骨,为之捡运俾葬于故里者。”(《上郑钦使禀文》,第十八号(2)。)
由于旧金山是众多华侨聚居之地,亦常有因细小的矛盾磨擦而引起纠纷之事发生。此类纠纷有时因事主处理不当,各不相让,甚至会造成地方组织、姓氏组织之间的大规模冲突。另外,“美帝很害怕华侨这种团结,因此他利用这些‘堂口’的保守性、政治落后性,加以挑拔离间。收买内奸,制造疑忌,鼓起风潮,在‘堂口’惨剧中,死的是中国人,他们坐收渔人之利。”(转引自司徒美堂:《我痛恨美帝》,见《光明日报》1950年12月26日。)黄遵宪意识到堂口纠纷的严重性和整顿会馆的必要性,他深入华侨社会调查研究,分析产生矛盾之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
当初,会馆的经济来源,为华侨回国之时,收数元或数十元,并利用轮船公司,商定“凡会馆未经收费,未给予出港纸,则轮船公司不卖与船票。”于是“回华之人,竟无避匿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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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款者,沿袭日久,均习为固然矣。”会馆收取的资金,“除建会馆及供给董事等薪水外”,还用于“供延聘律师,拿办凶犯之需。”(《上郑钦使禀文》,第十八号(2)。)显然,所取资金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但是,那些美国好闹事者,竟然攻击会馆为“贩佣之所,以谓华工日多,均由会馆代出盘川,从而克扣剥削以为利”(《上郑钦使禀文》,第十八号(2)。),致使公馆名声日坏。黄遵宪对此一方面用事实反驳,一方面“经常到会馆与会董议事”(黄延缵:《我国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先行者—黄遵宪》,见《广东文史资料》第29辑。)。“为之草立章程,亦经与各董商妥,仍声明俟呈请宪台核定后乃作为定章”(《上郑钦使禀文》,第十八号(1)。)。采取“所收数目均有进支单刊布众览”(《上郑钦使禀文》,第十八号(2)。)的办法,克服了过去“各馆办事向少章程,所收银钱数亦无可稽考”的现象(《上郑钦使禀文》,第十八号(2)。),从而使会馆名声日益好转。
黄遵宪了解到有些会馆因意见不一致,造成分歧甚大,有的会馆一分为四,影响了华侨之间的团结。“合和会馆之分而为四也,其始不过一二人与余姓有隙,从中鼓弄,欲使分出两馆,以便自充董事之私。”其后果:“自分开四馆之后,费用骤增,恩开与谭怡均负债累。”黄遵宪“询之各邑绅董,皆谓该馆产业并未分名,且分馆之时亦未有斗殴讼狱之事,各人多愿复合,不如合之为便。念现既限禁华工,往来人少,则款项更绌,诚虑该馆复加收出港之银,且会馆近多,遇事亦多不便。”于是,黄遵宪提出合并中华会馆与总会馆的建议,并为他们代拟章程,与各董商妥,再“托人游说各处,后复陆续传到各族长乡望共十八姓三十七人到署询问,皆谓愿合”,最后“均令当面签书允字。”(《上郑钦使禀文》,第十八号(2)。)这一合并,大大地减少了华侨之间的矛盾冲突。
黄遵宪为美国华侨不辞劳苦,终年操劳,了解华侨的疾苦,做过细的工作,从不含糊。在促成会馆合并的同时,对华侨社会各堂口、姓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切诚劝谕,平息事端。他得知:“在嘉省之轩佛地方,因番禺杨某家养小猪,蹂躏新宁李某菜园,当经彼此口角互殴,旋至各集徒党哄争,刀枪林立,竟似械斗,所幸未曾伤人。而彼此两造各禀巡捕,各出票拿禁十余人。附近各埠,闻风响应,互相帮助,几酿大变。”为了不让事端闹大,黄遵宪“立遣中华会馆司务赵文功并三邑会馆通事周邦礼前往调停,并给予一函,剀切劝谕。”经努力排解,结果“两造共订约各将被拿之人保出,现在既经息事矣。”(《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号。)
对一般的华侨内部的民事争端,黄遵宪也十分重视和关心。“本月初旬在白华转街妓妇莲英被李阿愿刀刺”,“妓妇现尚医治”;“又有雷某由他埠来此,在戏园门口与赵某索债,彼此斗殴,旋被赵某拔刀刺伤,行凶之人脱逃未获。”(《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四号。)黄遵宪对此一直不忘,过了十几天,又在上郑钦使第三十六号禀文中提到此事,说:“三十四号禀文中所陈娼妓莲英被李愿刺伤,现经渐就痊愈。又赵某在戏园门口刺伤系黄阿雷,非雷某,现阿雷亦既全愈矣。”(《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六号。)象这类事情,在上郑钦使禀文中记载不少。黄遵宪身为清朝政府外交官,却能平易近人,对人不分贵贱,诚心相待,与美国华侨感情融洽,为华侨做了相当多的好事,因而“华人感之,美人亦未尝不敬爱之也。”(吴天任:《黄公度传稿》,第105页。)
黄遵宪莅任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近四年,不辱国权,披肝沥胆,以灵活的外交才略保护美国华侨的正当合法权益,为美国华侨做了大量益事,深为美国华侨所怀念。正如梁启超游美时,黄遵宪写给他的信中回忆说:“公今所到之地,为吾旧游之地,今近二十年矣,各工人犹能识吾名,其上等之豪商老店兼能述吾政事。一领事无权之官仆,在任四年,自问无一事能如吾意者,而吾民乃讴思若此。”(《人境庐书札钞稿》。)黄遵宪的确在美国华侨心目中赢得了声誉。梁启超在《嘉应黄先生墓志铭》中也给予充分肯定:“吾尝游美洲去,先生为领事时二十余年矣,而吾民尚称道此事,不容口,先生居外国久,于上下情形,内外形势,洞幽察隐,故凡有所应付莫不迎刃而解,而大吏亦稍稍知先生能外交,故以等相属。”(梁启超:《饮冰室全集》卷35,第40页。)黄遵宪不愧为我国近代杰出的外交家,又是美国华侨的忠实朋友。
(资料来源:《暨南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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