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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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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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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


日本殖民统治台湾51年,在台湾建立起一套统治秩序,台湾的农民组织作为其中的一分子,也自成一套体系,同中国大陆的农民组织经验有相当大不同。在台湾回归祖国后,两种不同的农民组织经验在台湾交集,新的主管官署按照大陆之农民组织经验,对台湾的农民组织进行改组,将接收过来的台湾农业会,依据大陆之“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原则,划分为农会与合作社,此后数年,台湾的农民组织陷入分分合合的纠葛之中,直至1949年台湾省政府将其重新合并,并经1953年的制度改进,终于奠定今日台湾最大的农民组织——农会的基础。 对光复初期台湾农民组织分分合合的历史,现有研究较多关注的是后来重新合并的原因,如陈聪胜、陈淑莉[1]等认为1949年政府合并农会与合作社的目的,是在于配合土地改革;而陈坤煌从战后台湾粮政体制建立与农民组织关系的角度,认为此次合并的最终用意在于肥料换谷制的实行[2]。叶龙彦曾对光复初期台湾农会的历史作了较为详细地描述,但对于农会与合作社之间的纠葛及其背后的原因,则未作探讨[3]。关于战后台湾农会的研究,一般多以合并后的新农会组织为其研究对象,农会与合作社的分合过程往往并非研究重点。本文选择光复初期农会与合作社分分合合的这段历史作为研究对象,是感兴趣于这一过渡时期两种农民组织经验的交集,并希望通过对这段历史的了解,对今日台湾农会性格之生成有深入的了解。
一 日据时期台湾农民组织回顾
日本于1895年侵占台湾,在经过数年的军事行动后,日本殖民政府镇压了岛内的反抗斗争,之后在台湾展开林野调查、重新厘定租佃关系等一系列措施,为在台湾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奠定基础。台湾总督府在台湾推行的是“工业日本,农业台湾”的殖民地经济政策,“殖民策略是发展台湾,补给日本;……简单地说,台湾成为日本的农产附庸,帮助日本满足其不断增长的工业人口的食粮需要。”[4]在此政策指导下,殖民政府推动了台湾农业发展的资本主义化,而农会、产业组合等农业组织,作为辅助农政推行、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工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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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而生。 台湾地区的农会最早诞生于1900年台北厅三角涌,它和随后成立的几家农会一样,是由地主士绅等发起,在日本殖民统治当局支持下,成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协助推动殖民政府的农业施政、并维护以地主为中心的农民利益,主要业务为农事试验、作物品种改良、肥料配购、耕作技术与劳动力改良等技术层面的改良与推广。[5] 1908年,台湾总督府颁布《台湾农会规则》和《台湾农会规则施行规则》,将台湾农会法制化。依据农会规则及其施行规则,台湾农会的目标是图谋农林业的改良与发展;农会为一级制,以地方行政单位“厅”的行政管辖区域为组织区域(后随着台湾行政区划的改变而变为“州/厅”一级制),由厅长禀请台湾总督裁设;农会会员为强制加入,凡组织区域内的耕地、牧场、森林及原野所有者,以及经营农林业者,都必须加入农会为会员;会费亦为强制征收,一般标准为地租额的7%(后调整为10%)以内;农会设立之时,厅长应从会员中选任5名委员,议定农会章程等,然后禀请台湾总督认可;农会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依据章程规定从会员中选出,其决议权一律平等,但其决议后的众多事项最后仍须禀请台湾总督认可;农会设会长、副会长、评议员等干部,会长、副会长和评议员由会员代表大会自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则按各厅章程从代表中选任;农会承总督监督,由厅长管理,农会会长须听命于厅长,农会主管机关为台湾总督府殖产局农务课……[6]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日据时期台湾农会的官方统制色彩相当浓厚,在组织成立及其后的运营、管理方面都受到台湾总督府的强力干涉。即使是法规所明定的选举制度,事实上也有名无实,农会干部及代表大会代表大部都由日本人担任,台湾人士绅都鲜能染指。以1939年为例,当年台湾全岛的农会选任干部合计110名,其中台湾人仅有5名;地方委员合计279名,其中台湾人仅58名[7]。台湾农会以配合总督府的农业施政、执行农业推广工作为其中心事业,办理诸如稻种改良、蔗作改良及肥料共同采购等工作,以促进台湾的农林增产,而发展台湾的米作又是其主要目标[8]。 进入1930年代后,由于日本逐步陷入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其对农林资源的需求加大。同时鉴于一级制时代,各农会间的事业联络相当不便,台湾总督府酝酿修改农会法令,计划增设一全岛性的农会组织,以统筹联系各州厅农会。1937年12月21日,台湾总督府以律令第23号公布“台湾农会令”,又于次年的3月16日以府令第24号公布“台湾农会令施行规则”。依据新的农会法令,台湾农会为非营利性机构;分州厅农会和台湾农会两级制,台湾农会以州厅农会为会员;州厅农会会员资格除台湾农会规则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内容外,新增州知事或厅长有特别事由可加入农会为会员。1938年8月21日,台湾农会正式成立,时任台湾总督府总务长官的森冈二郎被台湾总督任命兼任台湾农会会长,副会长则由总督府殖产局长田端幸三郎兼任,台湾农会下设之各部门干部与职员,也均由总督府各相关部门职员兼任。台湾农会的官方色彩更加赤裸裸地显现出来。在战争环境下,台湾各级农会除奖励与推广各种粮食作物的种植外,还积极推广各种可充作军事原料的农作物的种植,并协助总督府的米谷统制政策,和肥料配给政策。此时期的台湾农会已具有很强的统治当局物资统制的下属机构性质[9]。 同农会存在于州厅以上层级不同,产业组合主要出现在市街庄(乡镇)一级。台湾产业组合的前身是一些由有志之士或志同道合者自动自发共同设立起来的民间组织,其设立组织的目的多半是为了金钱融通。1913年2月10日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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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合规则”,将产业组合法制化,开始奖励设置产业组合。殖民当局设置产业组合的目的,“(1)为达成日本独占资本的资本主义化殖民政策目标,协助原料生产的主干——‘小农’组设产业组合以适应新的资本主义秩序。(2)设立信用或购买组合以安住来自日本内地的薪水和劳动阶级移民。”[10]按产业组合规则,台湾的产业组合以市街庄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以一户一社员为原则,社员交纳股金,并可享受盈余分配。组合本身设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三种机构,分别作为组合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理事、监事的选任、解任采取“主管机关认可制”,须经州知事或厅长的认可。台湾产业组合规则公布后,殖民当局采“一市街庄,一产业组合”的原则,在全台积极推广并奖励信用、购买、贩卖、利用等四种单营或兼营的产业组合的设立,到1932年,台湾产业组合数由规则颁布前的16个增加到494个,组合员增至52万人,其中农业人员占32万余人[11]。1937年中国大陆抗日战争爆发后,台湾经济进入统制阶段,粮食、肥料等都采取配给制,台湾产业组合在政府计划下,被编入物资调度与配给机关,承办稻谷征收、农产品集出货等任务,加入组合的人数更加增多,到1940年,台湾几乎有九成的农家加入产业组合[12]。 殖民当局在奖励产业组合设立的同时,对台湾又采取不同于本国的政策,1913年的“台湾产业组合规则”同日本本国的产业组合法令相比,删去了联合会的条款,不在台湾的产业组合间建立上级的联合组织,使产业组合的发展仅限于地方经济。1923年7月7日,鉴于日本本土的经济不景气,以及许多组合出现经营危机,台湾总督府设立“台湾产业组合协会”,以协调、联系、指导奖励及服务于产业组合为事业中心,对经济事务则不涉及。直到1942年6月,才进一步修改法令,允许设立台湾产业组合联合会。联合会除了办理指导奖励组合事业之外,也办理信用、购买、贩卖、利用以及农业仓库等经济事业,并办理监察事业,使台湾产业组合形成二级制[13]。联合会自会长以下重要职员的选任,皆受到政府干涉,甚至直接任命,合作组织的自发精神在此完全不见。 台湾产业组合经办的信用业务,以及后来超越农会的农仓业务、肥料购买业务,使其虽亦多受政府控制,但与农民的生活或生产,关系日渐密切,而农民与农会的关系,则比较疏远。同时,日据时期,政府及大企业的中上层职位都尽用日本人,台湾人精英,多只好进入产业组合系统,这也使台湾产业组合与农民的关系更为贴近一些[14]。 农会与合作社,一个主要以州厅的行政区域为其组织范围,一个主要以市街庄为其发展组织的区域;一个为非营利机构的农业改良团体,一个是经济性团体,办理信用、购买、贩卖、利用等经济业务;一个与政府关系密切,一个较贴近农民阶层。这是日据时期两个主要农业团体的大致形象,它们一上一下,辅助着殖民政府的农林施政。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在台湾实施更加严厉的经济统制政策。为了更好地协调、管理台湾的农民组织,以便更有效地榨取台湾的农林资源供应战争之需要,台湾总督府于1943年12月颁布《台湾农业会令》,将农会与产业组合及其他各种农业团体合并,成立一元化的农业组织——农业会,经办农技推广、农产供销以及强制储蓄等有关农业之一切事宜,对应于台湾总督府、州厅、市街庄三级行政体系,农业会在组织架构上采取三级制,各级农业会的正副会长由各级行政首长兼任,农业会的官办色彩更加浓厚。农业会的组织设计,不仅延续了农会与合作社中的统制成分,而且将其大大强化。
二 大陆之农民组织经验
中国大陆的农会制度与合作制度,同日本一样,其起源均在欧洲,甚至有些倡导者的思想源泉是来自日本。然而,由于1945年前的中国大陆几乎一直陷于战火、政争的纷纷扰扰中,其政治、经济环境迥异于日本,这两种制度在大陆也就形成了不同的经验。 农会在大陆似乎受政治的干扰更大,1945年以前中国大陆的农会制度就随政治环境的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末民初的农会。在康有为、张謇等人的大力倡导和影响下,1898年清光绪帝发布上谕,在各省府州县广开农会;1907年,清朝的农工商部制定和颁布《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到1911年为止,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19处,分会276处[15]。1912年,中华民国新造,农林部亦公布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次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但亦仅有其名,与农民利益毫无关系,抑且被地方土劣操纵利用,为害良民。”[16]1924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要求解散旧农会,建立新的农民协会,全国各地县农会的活动基本终止[17]。这一阶段的农会,有人认为是仿效日本帝国农会,是资本主义政府控制下的活动团体,目的在于减轻资本主义对于国内农民的毒害,从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农会一般为学者名流、地主官吏等非农民操纵,以农技推广为业务中心,不办理经济业务[18]。日据时期台湾农会即秉承日本农会的精神与原则而设,所以,清末民初的大陆农会与之在指导思想和组织设计上有相似之处,但此时的大陆农会并无事业上的实质运作。 第二阶段为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改组中国国民党,于国民党中央设立农民部,负责发动组织农民。农民运动从广东发轫,并波及全国,农民运动的重要组织农民协会也在各地迅速建立起来。1926年6月,全国已有县、区、乡各级农民协会5,353个,会员981,442人,广东、广西、河南、湖北四省设有省农民协会[19];到1927年6月,村一级的农民协会也建立起来,全国农民协会总数达到2万多个,会员约有900多万[20]。 农民协会主要是由贫苦农民参加的政治性团体,目的在于联合贫苦农民,打击地主劣绅,推翻旧的乡村统治秩序。农民协会建立农民武装,具有地方政权的职能,参与行政决策。凡关于农民本身利益的运动,都努力倡导。以广东省的农民协会为例,除率领全省农民参加政治斗争外,还从事减租运动,反抗民团苛抽,反抗高利贷,维持地方治安,抗捐,筑路,兴办农民学校等[21]。 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对旧的统治秩序造成强烈冲击,严重危及地主阶级的利益,也造成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弹。在国民党内部不久就出现了分化,右派掌权,嗣后国民党进行“清党”,对共产党及共产党主导的农民运动进行了残酷镇压。国民政府成立后,出于对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所造成后果的恐惧,以及稳定与保护自身统治秩序的需求,中国国民党更加由大革命时期的激进转向保守。尽管在1928年7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并交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农民协会组织条例》,但这一条例并未落实,相反,中国国民党在酝酿新的农会组织形式。 第三阶段,国民政府领导下的农会组织。1930年1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新的《农民运动方案》,指出新的农民运动的方法“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训练农民帮同国家作种种的建设,这便是最近作农民运动的一个最重要的信条。”[22]为此,国民政府在1930年12月制定颁布了《农会法》。这一法案在组织名称上就舍弃了大革命时代的农民协会之称,以反映两者之间的区别。按该法案,农会设立的宗旨是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农会所办事业包括农业改良、农村文化教育、农民福利等非营利性事业,以及生产、消费、信用、仓库等合作事业。农会从组织架构上来说,为省、县市和乡(区)农会三级制,其设立亦依据行政区划,以同一区域内一个组织为准。乡(区)农会的设立,须经该区域内具会员资格者50人以上之发起、并经全体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上级农会的设立,须有下级农会过半数以上之同意。乡(区)农会会员资格为居住该区域内、年满20岁的中华民国人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有农地者;二,耕作农地面积在十亩以上或园地面积在三亩以上的佃农;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习农业者;四,经营与农业有直接关系之事业者。同时规定下列几种不得为农会会员: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三,禁治产者。上级农会则以下级农会为会员。各级农会受相应之各级政府监督,其经费一部分由会员负担,一部分由农会募集或由地方官署补助[23]。 《农会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开始在国民党控制下进行了农会的重建工作。据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和社会部分别调查,1935年,全国有省农会2个(浙江、贵州),甲种市农会4个(南京、上海、广州、北平),县市农会692个,区农会3,508个,乡农会28,330个,基本会员3,361,420人[24]。 尽管农会法对于农会宗旨及职能有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方面的表达,但中国国民党通过党部来推广并指导农会,所侧重者仍是政治的功能,希望以此为工具来和共产党争夺农民。1933年7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农人运动指导纲领》,规定农会的核心职责就是“指导农人,改良农村组织,积极参加地方自治工作,并切实举办清乡保甲等”[25]。1933年10月,实业部交立法院秘书处修正农会法意见中,建议将农会会员资格中第二项“耕作农地面积在十亩以上或园地面积在三亩以上之佃农”,修改为一般佃农,并将雇农增入会员资格范围,其重要用意即是要将佃、雇农亦纳入农会组织之内,以免其被“奸人诱惑误入歧途”[26]。1937年5月21日修正公布的《农会法》即依此建议做了修改。抗战爆发后,国民党于1943年对《农会法》再做修正,但基本内容并无变化。农会仅为农村少数上层人士的组织,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补充形式[27]。农复会曾评价战后大陆农会的真正用意是为了农渔民代表和参议员的选举[28],从中也可以看出国民党对于农会旨趣的理解与设计,在抗战胜利后并无改变。 合作制度在中国的出现较农会为晚。直到五四运动前后,一些热心于合作事业的知识分子才开始在国内宣传倡导合作运动,在他们当中最为著名的是薛仙舟。他曾留学欧美,对合作制度很有研究。鉴于国内商业凋敝,农村经济衰败,广大工农大众深受地主、资本家剥削的社会现实,他主张以合作制度作为立国的经济基础,即以国家的权力,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推行合作社,实行全国合作共和,最终实现民生主义。这一思想在1927年6月,他应国民政府要员陈果夫之请所拟订的《全国合作化方案》中,充分表现出来。该方案强调三民主义归结于民生主义,而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行合作运动;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合作化,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他的思想对中国国民党人有很深影响。由于合作思潮具有反资本主义的特点,同时又不同于激进的共产主义,“可以说是经济的自由主义和社会全体主义,在新民主思潮的巨浪中,它更是实现新民主思潮的一支生力军;它是改造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促进经济民主的最合理的制度。”[29]非常契合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理想,因而受到很多国民党人的喜爱,廖仲恺、戴季陶、陈果夫等国民党的重要人物都对合作运动相当推崇[30]。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连年不断的内战与自然灾害,以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冲击,中国农村经济衰败不堪。为了复苏农村经济,以确保新政权的重要税收来源,同时也是为了安抚农民,稳定农村社会,中国国民党大力提倡并推动农村合作运动。1934年2月6日,国民政府颁布《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为“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 [31]。次年8月19日,实业部公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按照合作社法及其实施细则,合作社之设立,以社员能实行合作的范围为准,而不似日据时期台湾之产业组合,其设立须以一行政范围为限。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亦不仅限于同一区域,也可以同一业务为准。从法令角度看,中国大陆之合作组织,较之日据时期的产业组合,较无官方统制的色彩,而更合乎合作组织的原意。 中国之合作社实践经验则主要来自于1920年代华洋义赈会在河北创办的合作组织。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创办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后又多有设立,但区域上一直在河北省内。华洋义赈会所创办的合作社,以经济互利为目的,多由当地农民自动组织而成,利用赈灾余款,以及更多是由银行提供的资金,向社员提供低利贷款。华洋义赈总会在河北省农村创办的信用合作社,是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史上第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实践活动,开中国农村合作之先河[32]。在国民政府倡导合作运动的1930年代,以及抗战时期,各地组成的各类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一直是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其他如运销、生产、消费等亦占有相当比例[33]。 将大陆的农民组织与日据时期台湾的农民组织进行对比,不难发现,无论是农会还是合作社(产业组合),日据时期的农民组织性质相对单纯,事业与目的明确:那就是协助政府农业政策推行,发展农业经济,统制农产品及其他农村资材,两个组织的事业中心均围绕农业,两者在业务上并无不可逾越之鸿沟。但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民组织干预力量强大,农民组织本身相对缺乏自主性,也是其显见的特点。大陆的农会与合作社在事业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分工,尽管《农会法》也有农业推广和经济事业方面的规定,但大革命时代农民协会的辉煌历史,以及后来国共两党对农民的争夺,使农会在观念上仍被当成一政治工具,用于发动农民,将其纳入现政权范畴内而免其被敌对势力争取过去;合作社则肩负民生主义的重托,对拯救农村经济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在其背后,亦有借其安抚农民、稳定农村秩序的政治考量,但农会与合作社,在大陆的经验当中,是迥然相异的两个组织,则是毫无疑义的。由于分工不同,农会偏重政治功能,合作社偏重经济功能,政府力量对两个组织的影响也就不同。农会更多地是由国民党党部控制的团体,而合作社则相对民间。当光复后日据台湾与中国大陆两种不同的农民组织经验相遇,尤其当新的台湾省政当局按照大陆之“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原则来划分农会与合作社时,问题就渐渐凸显出来。
三 农会与合作社之分立
1945年11月1日,中国政府派遣官员,开始自日本官员手中接收台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农林处负责农业会的接收工作,接收之初,确立的原则是保存农业会组织,农林处因此致电各州厅接管委员会,指示:“查本省各级农业会之组织,原为协助政府,推进农业工作而设。贵会于接收地方行政机关时,应同时接收各级农业会。各州厅农业会会长一职,由各州厅接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会长由产业部部长兼任。州厅农业会市郡支部及市街庄农业会,由郡守及街庄长分别兼任会长,即日接收就职。按照粮食管理临时办法,办理米谷征购事宜,并积极推进农业会应办理之业务。”[34] 12月16日,农林处组织成立全省各级农业会研究整理委员会,廖学义被指定为召集人,着手研究诸如财产整理、人事整理、必要业务的开办、经费预算的编成、系统组织的研究与整理等具体接收事宜。农业会接收工作进展相当顺利,1946年1月21日,全省农业会会长会议召开;2月5日-7日,农业会指导会议召开,各级农业会共推选出9名代表出席会议,行政长官公署秘书长葛敬恩、农林处长赵连芳亦列席会议,会议确定农业会在原则上,一方面必须协助国家政策之推行,另一方面必须顺应民意。秉此原则,1946年2月底,全省乡镇农业会宣告成立;3月12日,县市农业会改组,以台中市农业会为先声,至4月14日,花莲县农业会殿后,均改组成立。下层农业会均告成立之后,省农业会筹备工作,即开始进行。至4月20日,台湾省农业会第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台北市中山堂召开,各县市代表出席者36名,会议审核了该会章程,选举理事监事,审查1945年度决算并编成1946年度预算,制定事业经营方针等,代表大会于当日成立省农会理事及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长与常务理事[35]。 至此,农业会接收工作应算大致完成。然而,在省农业会改组之前,即有部分人士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沿用日据时期的农业会旧型态,与当时中国政府之法令不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因此以致寅删民二字第1573号电,将台湾省农业会改为农会;中国国民党中央社会部继而以组一寅养电指示台湾省民政、农林两处:“该行政区原有之农业会,准予改组为农会,仰即依照农会法规办理,报陈本部备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也于4月15日发布训令,抄发省、县(市)和区(乡)农会章程三种,以为农业会进一步改组的依据。 1946年4月26日,台湾省农业会奉令改称农会,各级农业会组织依据大陆之“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原则划分为农会与合作社两种组织。到8月29日,各级农会首先依法改组成立[36],并遵民政处指示继承原农业会财产[37]。 行政长官公署曾解释划分的原则:“查我国合作社与农会组织,虽同为人民组织之重要一环,但其构成方式既不尽同,而其目的亦有差异,盖前者系经济团体,后者为职业团体,其主要任务,合作社在于经营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之各种业务,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并普遍发展国民经济为目的。农会以农会法第四条之规定,其任务在于指导农民,并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藉以组训农民,促进农业发展为目的。”[38] 然而,接收之初,决策者对台湾的农民组织现实显然缺乏了解。日据时期台湾的乡镇,原未设农会,所以当1944年殖民政府合并成立农业会时,“乡镇农业会”即为乡镇合作社的改称,并无农会与之合并;在县市原本没有联合社,“县市农业会”即为县市农会的改称;“省农业会”名为省农会与省联合社的合并,但实际上省联合社成立仅有年余,且仅办理信用业务,而信用部门,又于当时单独设立“产业金库”,所谓“省农业会”,即以省农会为基础而改称的。且未等各级农业会全部改组完成,日本即于次年无条件投降[39]。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将其接收后不久,即将其划分为农会与合作社,这在组织上势必是要在乡镇重新打造一个农会,而在省和县市另造一个合作社联合社。划分之后,各级农会率先改组完成,并接收了日据时期农业会的财产,按照民政处公布的农会与合作社财产划分原则,原属农业会成立前之农会的财产归农会,原属合作社(各种组合)的财产归合作社[40],当各种合作社改组成立时,财产的纠纷将很难避免。各县市农会主席即强调:“现农会继承之前农业会财产,已混合为一,分离整理困难”[41]。一些合作社在改组成立过程中,不得不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名义上分离,而实际上并未划分的办法。花莲县的合作社改组即为例证,主管当局因“最感头痛的是农业会的财产清算,何者应划归分立后的农会,何者应划归分立后的合作社,着实费人心思”,所以就本着农会与合作社应相辅相成互取联系的宗旨,决定改组后分立的农会和合作社的主持人暂不分开,由一人彼此互兼,依这个原则先选出理监事,然后进行财产划分,因此避免了合作社与农会财产划分的纠纷,改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42]。 鉴于观念与现实的矛盾,省政当局亦采取折中办法,如“农会渔会与合作社之间,仍可互为会员与社员,并得互兼职员”[43]。为协调划分原农业会财产,使各级农会与合作社之间人事配合,台湾省社会处于1948年2月16日召集各县市农会理事长及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举行座谈会,协议达成双方人事配合三原则:“(一)农会与合作社遵照中央法令规定制度组织,仍各分立,但为顾及本省实际情形,双方仍以人事配合为原则,至人事业经分立并已划分财产者,不受此约束。(二)双方人事配合,原则上则应从基层做起,各级农会与合作社应配合区域同时推选代表,并同时集会产生双方负责人,财产划分问题,于人事配合妥当后,由双方自行商决报省核备。(三)筹备省联社,即由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主席及省农会理事长殷占魁等为筹备员,并由社会处召集第一次筹备会议。”并依据上述三项原则,订定“台湾省各级农会与合作社人事配合注意事项”[44]。 农会与合作社折中分立后的结果,是在乡镇实际上仍是原来的合作社在经办相关经济业务,乡镇农会仅为虚设;而在县市和省,则是农会在支撑,尤其是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完全是虚设。 尽管决策者的观念与台湾现实之间有差距,但如果政策能真正得以执行,政府管理能够到位,则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针对农会与合作社须分立的决策,殷占魁、马有岳等台湾农民组织的领导人曾向政府提议,因“本省过去农会与合作社原系同一机构,其工作或业务得以互相为用而并进。今两者分立,双方内容均较差,亟待加以充实”,所以请政府对各级农会与合作社应加以扶植。一方面由政府补助各级农会足以开展继续办理农业指导工作的经费。另一方面,将农用物资分配交由各级合作社转发;由政府以最低利息贷放各级合作社足以经营业务的资金;各种公营事业的物品也尽量交由各级合作社经售[45]。但显然当时省政当局未能采纳执行,财政困难或许是其原因。缺乏财政支持的结果,是农会与合作社在事业与职能上亦不能按“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的原则截然划开。尤其是农会原非营利机构,其经费部分来自会费,部分来自政府补助,但此时因政府补助跟不上,农会财政因而陷入困境,不得不依靠农村必需品,如肥料、布料及农机具的配销,作为农会之财源[46],并引用《农会法》相关条文,争办经营农场农仓、垦荒造林等合作事业及制造农具、肥料等经济事业[47]。这使一般民众对农会与合作社的职权划分相当疑惑,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不得不出面做出解释:“农会法第五条所称农会得办理合作事业,应指辅导会员组织或参加当地合作社而言,非进行办理之意”,再次强调“农会事业应偏重政治之活动,合作事业应偏重经济之活动”[48]。 台湾省农林厅后来总结,按照农会法和合作社法将农会和合作社划分后,原来官民互相呼应,官厅为推行政策,民间为图得私利而发达的台湾农民组织,划分后,合作社完全变而为人民图得私利的机构,农会变而为向地主向政府作政治斗争的团体。使前者沦为民间的商店,后者则有如政治团体。这样的强行划分,是患了时代错误症[49]。这样的评价不免有“以成败论英雄”的意思。事实上光复初期农民组织众多问题的出现,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农会与合作社之划分,省政当局对于分合政策没有彻底执行,且对农民组织未加积极的指导和扶助,也是根本性的原因之一[50]。
四 农会与合作社之合并
光复初期的台湾农民组织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这既是因为省政当局对农民组织的功用尚无更深的认识,也或者是政权力量尚未真正进入农村基层。这种放任状态一方面使日据时期台湾农民组织的官方统制色彩大为削弱,另一方面则使基层农民组织多为地主阶层所把持。二·二八事变后不久,台湾部分地区已开始实施三七五减租和公地放租,减租政策受到来自地主阶层的抵制,地主纷纷撤佃;公地放租则操纵于显然不太令国民党放心的乡镇长手里,这使国民党试图在农村培植新的配合政府施政的力量,农民组织,尤其是农会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出来。在对农会工作人员进行组训时,国民党强调“我们农会的工作,是为着佃农雇农而工作,并非为地主而工作”,要“使每个农民都能了解政府的政策,团结起来组织起来,有组织就有力量,使地主撤佃以后,全体农民都不承耕,逼他仍是归还原佃农耕种,这样地主自然无法随时撤佃”。在公地放租中如有不法情事,农会则应组织农民进行检举,“农会要真正协助政府,才不会给少数人所把持”[51]。但当时的农民组织显然未能达到政府与国民党之所愿,何举帆在1947年于屏东市试办三七五减租的报告中,曾提到:“各县市虽设立了农会,但很少有健全的、普遍的组织,大多还是为地主阶层的人物所把持,绝难望其能代表农民说话,就本市推行的经验,农会方面非但没有起来协助政府为广大农民争取利益,反而暗中阻挠”,因此建议“各级农会必须彻底改组,使真正的农民——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一律加入。”[52] 1948年底,陈诚被任命为台湾省主席,台湾在国民党的政治版图中显然更加重要,三七五减租等土改政策亦次第实行。在此形势下,1949年2月,农复会委员蒋梦麟等来台考察。中美农村联合复兴委员会(简称农复会)1948年10月1日成立于南京,由中美政府互派农业方面的专家组成,自美援中提供经费,其主要职责在激发农村改革的兴趣并提供经济及技术协助,与政府及私人合作,从事各种计划之设计与执行[53]。蒋梦麟即是中方委员之一。农复会的工作注重技术与实效,并坚持一项基本的工作原则,即尽量利用现有机构与设备,而不自行设立机构以与地方原有机关竞争[54]。来台后,蒋梦麟对奠基于日据时期的台湾农民组织推崇备至,并向新任台湾省主席陈诚提出建议,将农会与合作社重新合并。这一建议为陈诚所采纳,并提交于省政府会议讨论,经通过后交农林处拟订办法。3月上旬,陈诚召开全省行政会议,各县市首长与省级各机关学校首长、各级参议会议长,均参加会议。省政府将农林处所拟各级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办法提出会议讨论,几经研修后通过合并办法,并参酌地方情形决定几点具体意见,由省政府交农林处拟订合并办法实施大纲。3月中旬,农林处拟订之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办法实施大纲,提送省政府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送省参议会就地方实际情形,加以研讨,复经省政府委员会,一再研讨。足见省政当局对农会与合作社之合并改组工作,极为重视[55]。
历经数月,至7月19日,省政府正式公布台湾省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办法实施大纲,令各县市政府遵行。8月6-7日,陈诚又于省政府召集各厅处局长、各市县政府首长以及热心农会之社会人士,举行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合并改组座谈会,讨论合并改组有关问题,各级农会会章,以及将来农会经费与业务资金筹措办法等。会议决定了下列事项,并呈送省政府核定实施,如:各县市农会与合作社合并改组工作限于1949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竣;改组事宜应由各县市政府负责执行,并由省农林处指导;农会选举采自下而上方式,先由村里小组正副组长和乡镇农会代表开始选举,一级一级向上,最后至省农会之选举;强迫佃农与雇农入会,并规定新选各级农会理监事及各会员代表,其佃农与雇农名额登记应各占三分之一以上,如所选出者不足三分之一时,应以得票次多数者递补之;各级农会理事长应为合于会员资格之农业从业人员;会员资格以自耕农、佃农、雇农、农业学校毕业生,及公私农场从业人员为限,并设置各乡镇区市农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缜密审查之;在新农会未成立之前,各级农会及合作社对于会、社务与业务,仍须照常推动,在移交于新农会前不得中断;等等有关合并工作的具体事宜[56]。至11月30,县市以下各级农会陆续成立;12月18日,省农会会员代表大会隆重召开,选举产生理监事;12月27日,第一次理监事会议召开,决议于1950年1月6日,为新的省农会交接日期,全省农会改组工作,遂告完成[57]。 关于农会与合作社合并的原因,后来有人将其归纳为是当时一般组织演变的趋势,即由复杂而单纯,趋于一元化。就农村而言,如果组织多了,农民在时间、资金上便要分散,农村人才亦不敷多个组织的需要,因此易使农村力量分散。合并后将农民组织一元化,事业效率可以加强[58]。这自然是当年考虑农会与合作社合并的出发点,但在组织一元化背后,又是什么样的利益驱动?究竟是为了协助土地改革之进行,还是为了实施肥料换谷制度、成为粮政体制的辅助机关[59]? 王益涛曾总结当时台湾省的农业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粮食增产,为农业生产政策;二是三七五减租,为农业所得分配政策;三即农会与合作社之合并,属于农业团体政策。三者之间各有其目的,但又互相关联。由于当时国民党政权在大陆之处境已日见困窘,陈诚之到台湾任省主席,已暗含经营台湾,使其成为万一情况下国民党政权避难地的目的,因此对粮食的需求在台湾不仅未作缓解,反而日渐紧迫,因此粮食增产是当时台湾农业政策的核心。三七五减租是藉改进租佃关系,改善佃农生活,提高佃农之生产积极性,从而达到粮食增产之目的。而农会与合作社之合并,“政府目的之所在,即欲使之推行上述两政策也”。三七五减租虽已实施,并有相当成绩,但更进一步的土改政策,可通过新农会来推行[60]。 陈坤煌对农会与合作社合并的目的是为了辅助与确保土地改革政策推行的说法持怀疑态度,其主要依据有二:其一,如前所说,农会与合作社所以不能协助三七五减租之实行,并成为土地改革的潜在威胁,是由于地主阶级的把持,如省政当局是为了土地改革考虑,则应当是将地主阶级排除于农会/合作社之领导阶层外,而非将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其二,土地改革的推行,主要的业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地政单位,三七五租约的签订与更换,均是透过各地方政府与乡镇公所的地政系统负责,与农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甚微[61]。关于后一点,可以参考上面所引用的李翼中在1948年初对省训团社训班学员的讲话,至少在三七五减租进行之时,当局曾希望农民组织成为地方基层政权的监督与制衡力量,从而协助土改政策及其他政府政策之推行[62]。至于第一点,确实值得疑问。农会与合作社合并,为免纠纷,不仅没有将地主阶级排除在领导阶层之外,甚至所有合作社社员亦为农会会员,使合并后的农会在数年间都因其中非农民会员的数量庞大而为人诟病,直至1953年的农会制度再改革。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实际上是采取了向地主阶级妥协的办法。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台湾的合作组织,在日据时期即汇集了大批台湾人精英,光复之后,借着国民党政权尚未深入农村基层之际,这部分台湾人精英掌握了农村基层社会的领导权,战后“台湾同胞之参与政府机构或膺选民意代表者,一半以上皆来自合作事业,或直接间接与合作组织发生联系”[63],合作社可说是台湾基层精英的传统地盘,省政当局欲使农民组织一元化,合并农会与合作社(前面说过,在乡镇一级,农会仅为虚设,实际上都是原来的产业组合),则不得不与其妥协。但农会与合作社的合并,曾引起合作界的强烈反对,此后数年间,关于分合问题的论争一直都喋喋不休,其中虽不无观念上的分歧,但利益纠葛则是大部分反对声浪的起因[64]。从合作界的反应来看,虽然合并采用了向地主阶级妥协的办法,但他们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仍然受到了触动。农民组织合并与土地改革之间的因果关联,相对比较隐蔽,但也不能因此否定。 合并之前,农复会对于台湾农会/合作社自日据时期留下来的宏伟建筑和充实设备非常感兴趣,对于当时之农会/合作社不能善加利用建筑宏大的仓库,感到非常可惜[65]。有反对农会与合作社合并者认为,合并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利用合作社的财产,充作业务发展的基础[66],这对于合并建议的提出者农复会来说,恐怕也算是猜中心思。但如果据此认为,农会与合作社合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配合肥料换谷机制的实施[67],则有些于理不合。因为肥料换谷制度不仅是一种肥料配销方式,更被人认为是政府为了掌握更多粮食、剥削农民的手段。农复会的中美籍专家,则希望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改善与提高农民生活,使农民免受共产主义的“诱惑”,因此对于损害农民最终利益的肥料换谷制,是持反对态度的,要说他们倡导农民组织合并最终是为了配合肥料换谷制的实施,显然难以令人信服。但善用农会/合作社之仓储加工设备,客观上对于粮食局的粮食征集与仓储、加工工作,是有很大的辅助意义的。事实上,在合并后很多年,办理粮食局委托业务手续费是台湾农会的主要收入来源。 1949年农会与合作社合并,所传达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农民组织在省政当局心目中的地位日渐重要,这背后伴随着的是台湾对于国民党政权的重要性大大提高。在此次合并工作中,台湾省党部派遣三名委员,负责全部六个督导区中三个区的合并督导工作[68]。至于合并的目的,重新发挥农业会在日据末期所扮演的农政辅助角色、及资源统制功能自是其中之一,所以,协助土地改革推行、辅助粮政,都在其目的之内。有论者指出,合并后的农会是前台湾“农业会”的复活[69]。那么至此,台湾农民组织似乎回到日据时期的传统上,大陆的农民组织经验在台湾之移植似乎以失败而告终。然而,时人曾指出新农会的时代使命有四:第一,促进地方自治;第二,推行三七五减租;第三,推行粮食增产;第四,实施农民组训[70]。蒋介石在1956年的农民节训词中更强调农会的任务在于:(一)教育与团结;(二)组织与动员农民;(三)训练农民行使四权,培养民主力量;(四)提高农民爱国观念[71]。在在反映出大陆时期农民组织经验,尤其是农会经验对合并后的台湾农会性质的影响。应该说,合并后的台湾农民组织以“农会”为名,并不仅仅是词汇上的简单借用,正如不少合作界人士所质疑的:为何不将其称作合作社,而单单称作农会?尽管王益滔曾解释为:“盖以农会一名词,以通俗意思解析之,实即农民或农业者之公会。不论其性质如何,业务如何,一见即知其为农民或农业者所结合之团体。同时亦最足以表示其真意义,且又为世人之所熟知。况今后之农会,如本文说述,乃以真正农民为中心之组织,为本省唯一之农业推广机构,归农林处指挥监督,为农业谋改良,为农民谋福利,为农村谋繁荣。故以农会名之,名实相符,殊未可厚非也。”因而此次合并“既非合作社之被并于农会,亦非农会之被并于合作社。”[72]但不免有欲盖弥彰之嫌。在此次的农会与合作社合并背后,省政当局显然有其深层次的考量。
小结
台湾光复后,日据时期深具官方色彩、但卓有成效的农民组织——农业会,为新的省政当局接收,遵循大陆之“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的农民组织经验,在接收后不久,即被划分。但由于决策者对台湾的农民组织现实缺乏了解,加上资金、人才等的供应不足,划分政策并未有效推行,而是不断妥协于现实,渐渐名存实亡,农会与合作社均受到很大影响。1948年底至1949年初,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处境堪危,台湾的地位日渐重要起来。陈诚被任命到台湾任省主席,伴随着土地改革的逐步施行,农民组织的重要性也日益明显。台湾省政府接受农复会的建议,将农会与合作社重新合并,以试图恢复其在日据时期举办农业推广、发展农业经济的功能,但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并非日据时期台湾农民组织经验的简单复辟,相反,当局亦希望合并后的农会能担当起协助土地改革政策推行、发动底层农民的任务,使其具有政治、经济等综合性功能,这种具有综合性功能的特点在1953年的农会改组中更加确定下来。可以说,合并后的台湾农会是糅合了日据时期台湾农民组织和大陆农民组织的两种经验,而形成的新的农民组织。光复初期农会与合作社分分合合的这段历史,从一个侧面了反映了光复后台湾社会的过渡性质。



[1] 陈聪胜:《台湾农会组织之研究》,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79年,第69页;陈淑莉:《台湾地区农会之政治经济分析》,东海大学公共行政研究所1995年硕士论文,第39页。
[2] 陈坤煌:《战后粮政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国家和农民组织(1945-1954)》,台湾大学社会学研究理论组2001年硕士论文,第62页。
[3] 叶龙彦:《台湾光复初期的农会(1945-1949)》,《台北文献》直字第113期,1985年。
[4] Samuel P. S. H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aiwan, 1860-1970,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29.
[5] 胡忠一:《日据时期台湾农会之研究》,《农民组织学刊》第1期,1996年;李力庸:《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整编农会与米作关系之探讨(1900-1908)》,《万能学报》第22期,2000年8月。
[6] 胡忠一:《日据时期台湾农会之研究》,《农民组织学刊》第1期,1996年。
[7] 同上。
[8] 李力庸:《日治时期台中地区的农会与米作(1902-1945)》,台北:稻乡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9] 胡忠一上揭文。
[10] 胡忠一:《日据时期台湾产业组合与农业会之研究》,《农民组织学刊》第2期,1997年,第79页。
[11]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台湾省农会之改组》,1950年,第6页。
[12] 胡忠一,1997,第64页。
[13] 同上,第69-70页。
[14]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台湾省农会之改组》,第7页。
[15] 朱英:《辛亥革命前的农会》,《.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
[16] 杨家骆主编:《大陆沦陷前之中华民国》,台湾:鼎文书局,1973年,第1247页。
[17] 于峥嵘:《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18]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六组编印:《台湾农会委托业务盈亏问题》,1956年,第31-32页。
[19] 中国现代史资料丛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7-18页。
[20] 同上,第19页。
[21] 同上,第37页。
[22]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87页。
[23] “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馆藏国民政府实业部农业司档案,17-21-068-001号,“农会法”。
[24]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第496页。
[25] 同上,第496页。
[26] “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馆藏国民政府实业部农业司档案,17-21-068-001号,“农会法”。
[27] 于峥嵘:《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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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报新中国历史人物故事

28] “Farmers’ Organizations on the China Mainland”, M. L. Chiang to Dr. Daniel H. Lew, 台北:“国史”馆馆藏农复会档案,313-1128,Farmers’ Organization Division.
[29] 袁少卿:《合作运动与民主运动》,《新社会》第1卷第3期,1948年4月15日。
[30] 张士杰:《国民政府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原因与理论阐释》,《民国档案》2001年第1期。
[31] “合作社法”,《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1946年春字第9期,第147页。
[32] 傅宏:《民国时期农村合作运动述评》,《徐州师范大学学报》第26卷第4期,2000年12月。
[33] 伍福莲:《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增刊。
[34] “希接收各级农会管理米谷经济及推进农业业务并饬属遵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1945年1卷8期,第7页。
[35] 《省农会接办一年 招待各界告近情》,《大明报·晚刊》,1946年12月25日,第二版。
[36] 同上。
[37] “电知前农业会财产权应分别日台股依法清算希转饬遵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1947年春字第30期,第472页。
[38] “电知合作社与农会财产划分原则希遵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1946年冬字第4期,1946年10月4日,第58页。
[39] 正知:《我国合作事业的检讨与展望》(上),《新社会》11卷1期,1959年。
[40] “电知合作社与农会财产划分原则希遵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1946年冬字第4期,1946年10月4日,第58页。
[41] 《二十三个主席的意见 农会与事业一体》,《大明报·晚刊》,1946年9月14日,第一版。
[42] 郭苑芳:《花莲县合作事业概述》,《新社会》1卷2期,1948年。
[43] “电知合作社与农会财产划分原则希遵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1946年冬字第4期,1946年10月4日,第58页。
[44] “电颁本省各级农会与合作社人事配合注意事项希遵照切实妥为指导办理”,《台湾省政府公报》1948年春字第70期,第1108-1109页。
[45] “拟请政府切实扶植各级农会及合作社请公决案”,台湾省参议会秘书处编印:《台湾省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特辑》,1946年12月,第45页。
[46] 《省农会经营困难 财政来源尚无着》,《民报·晨刊》1946年7月12日,第二版。
[47] 《二十三个主席的意见 农会与事业一体》,《大明报·晚刊》,1946年9月14日,第一版。
[48] 《农会与合作社职权划分问题已有解释》,《民报》1946年10月26日,第三版。
[49]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台湾省农会之改组》,1950,第11页。
[50] 王益滔:《新农会之性质及其使命》,《台湾农林》第3卷第11期,1949年。
[51] 李翼中:《农会性质与工作方针——三月十八日对省训团社训班学员讲话》,《新社会》1卷4期,1948年5月15日。
[52] 屏東市政府:《屏東市三七五減租經過及其成果》,1949年,第45页。转引自陈坤煌《战后粮政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国家和农民组织(1945-1954)》,第60页。
[53] 《农复会史料 第一册 组织沿革(一)》,台北:“国史馆”,1995,第2页。
[54] 蒋梦麟:《农复会工作演进原则之检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编印,1990年,第1页。
[55]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台湾省农会之改组》,1950年,序言。
[56] 《台湾省农业组织调查报告》(油印本),1949,第5-2至5-4页。
[57]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台湾省农会之改组》,1950年,第23页。
[58] 雨田:《台湾农民组织的一元化》,《台湾省农林》第7卷第9期,1953年。
[59] 前者为陈聪胜、陈淑莉等人的观点;后者是陈坤煌的观点。
[60] 王益滔:《新农会之性质及其使命》,《台湾农林》第3卷第11期,1949年。
[61] 陈坤煌:《战后粮政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国家与农民组织(1945-1954)》,第62页。
[62] 李翼中:《农会性质与工作方针——三月十八日对省训团社训班学员讲话》,《新社会》1卷4期,1948年5月15日。
[63] 张逵:《从台湾社会经济观点谈合作社与农会的分合》,《中国经济》第19期,1952年。
[64] 农会与合作社分合之争,从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开始,一直延续到1953年的改组。争论双方分别为农业界(包括农政机关、农复会和农会)人士和合作界及部分经济界人士,他们分别在各自的期刊杂志上发表争论性文章,如《台湾农林》、《农友》及对应的《合作界》、《中国经济》等。
[65] 《台湾农业组织调查报告》(油印本),1949,4-7页。
[66] 鲁镇湘:《农会与合作社分合的检讨与今后应有的政策》,《中国经济》第19期

中国历史人物故事英语

,1952年。
[67] 陈坤煌,《战后粮政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国家与农民组织(1945-1954)》,第62页。
[68]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台湾省农会之改组》,1950年,第24页。
[69] 鲁镇湘:《农会与合作社分合的检讨与今后应有的政策》,《中国经济》第19期,1952年。
[70] 罗次卿:《农会与合作社合并的时代使命及其特质》,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台湾省农会与合作社合并文汇》,1949年12月,第72-73页。
[71] 宋增蕖等主编:《农民组织改进论丛》,台湾省农会印行,1956年,卷首。转印自陈聪胜:《台湾农会组织之研究》,第384页。
[72] 王益滔:《新农会之性质及其使命》,《台湾农林》第3卷第11期,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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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农业合作社-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农业合作社-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44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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