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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三国时期东吴政治制度历史介绍
士族政治孙吴的地方政治制度是州郡制,中央政权主要受江东士族影响。这时江南已经出现了象吴郡的顾、陆、朱、张那样的占有大量土地和僮仆,而各有门风,世居高位的大族,他们早在汉朝时就已经长居江南。孙权在接掌孙策位时年方十九,孙吴国内形势还不稳定。他一方面得到外来士族的全力支持,一方面尽力争取以顾雍、陆逊为首的吴郡士族。孙家与江东名族多结成姻亲,孙氏政权因此有了可靠的基础。
朝臣中有很多顾、陆、朱、张四姓的人士,就是后世所说的“吴之四姓”的望族。作为孙吴政权支柱的江东大族如吴郡的顾氏、陆氏、朱氏和张氏,武力强宗如阳羡的周氏,吴兴的沈氏,钱塘的全氏等,也不愿离开他们的势力范围过
孙吴的士族政治在一定程度上,与军
中央官制
孙吴的中央官制
孙吴政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大司马(或分为左大司马,右大司马)、上大将军、大将军等内朝将军,这些将军外则领军,内则领政,是事实上的宰相。
孙权
东吴在屯田各郡置典农都尉,统辖属县,职如太守。典农都尉掌管军粮,不属于大司农。这不同于曹魏制度。孙权初年设左节度,专掌军粮会计。
法律制度
孙吴法规主要有“科”、“令”。见于正史《三国志》记载的孙吴立法工作主要有三次。
第一次是公元226年(黄武五年)十月,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命陆逊、诸葛瑾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整理。
第二次是234年(嘉禾三年),孙权征讨合肥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孙登修订当时的法律条文,使社会秩序转好。
第三次是237年(嘉禾六年),对有关官员奔丧进行了规定,杜绝了官员随意弃官奔丧的现象。
孙权晚年对文武官吏都存着戒心,任命检举官吏校事、察战,监视文武官员,由此产生了吕壹等诬告陷害的事件。吴国末期刑法亦趋于严苛。但总的来说,孙吴在三国政权之中,是相对能够与民休息的,孙吴社会较为安定,江南经济、文化也因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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