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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莽改制之五均六筦制度历史介绍
五均六筦是王莽新朝时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
简介
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高利贷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五均赊贷
五
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六筦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
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而政府会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评价
对于这一措施,学者们的观点也大不相同。胡寄窗的《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从经济思想史角度对五均六筦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王莽“也有些较正确的认识。五均赊贷是王莽的城市经济政策。仅就城市实行广泛的经济管制措施一点来说,已经是我国历史上的创举。”“规定平价这一办法在王莽以前尚无人实行过。”“王莽虽然还不能理解利息的来源是利润,却是以利润率来确定利息率了。”
否定五均六筦的说法,则是认为五均六筦是扶植代表奴隶主残余势力的大工商阶层,是恢复奴隶制的工商政策。如郭廷康等人在《论王莽的托古改制》(载《文史哲》1976年第1期)一文中说:“五均六筦是恢复奴隶主工商业的初级阶段,打击代表地主阶级的中小工商业,扶植代表奴隶主残余势力利益的大工商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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