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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唐代政风与唐代监察制度:开放、包容与宽容
唐代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监察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君权,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效地阻遏了政治、经济的腐败,化解了不少尖锐的矛盾
史家历来称颂“汉唐盛世”,而以“贞观之治”“开元之治”为代表的唐朝,更是中国历史上政风最佳的时期。“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唐初盛世的形象化写照。而富有特色的、行之有效的监察机制,是这个大好政治局面的有力保障。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君权,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效地阻遏政治、经济的腐败,化解了不少尖锐的矛盾,使社会和谐,人民安康。唐代监察机制的宝贵经验,对今天的我们仍很有启示。
唐代监察机制顺应历史潮流,充分反映出时代特征
唐朝的时代特征之一:开放性
唐朝是打开国门,对外开放的王朝。唐朝曾与白衣大食(其中有今之西班牙)等3
唐朝的时代特征之二:包容性
唐朝是各民族融和的王朝,中央王朝对外国人,对国内各民族,都很包容。历史学家向达指出:唐朝“一切文物亦复不间华夷,兼收并蓄。第七世纪以降之长安,几乎为一国际的都会,各种人民,各种宗教,无不可于长安得之”(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唐朝的功臣李光弼是契丹后裔,政要李正已是高丽人,著名诗人、《西厢记》祖本《莺莺传》作者元稹的祖宗是拓跋族(参见《旧唐书》)。更有不少阿拉伯人、朝鲜人、日本人等等,来华做官,或参加科举,走上仕途,其中有些人,与中国官员、知识分子——包括著名诗人,结下了深厚友谊。
当时长安人口“不啻百万”(《韩昌黎全集》),据近代学者研究,外国人——主要是西域胡人的人口,超过万人,当时长安城东的一位老者,曾感慨地说:“今京师与北胡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陈鸿《东城老父传》)长安城内,佛教、道教、景教、摩尼教等中、外宗教,一起风行。胡乐、胡舞、胡食、胡药,已与中国文化水乳交融。
唐朝的时代特征之三:宽容性
唐朝的多元性,导致了唐朝政治文化的宽容性。宋代理学家程颢、朱熹都指出,“唐有天下,虽号治平,然亦有夷狄之风。三纲不正,无君臣父子夫妇,盖其源出于太宗”。“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无礼之事,不以为异。”(陈登原《国史旧闻》)这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太宗及其唐王朝,在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是相当宽容的。《唐律》中没有禁止中国人与外国人、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条文。从敦煌的文书来看,夫妻离婚,仍相互尊重,丈夫备马礼送妻子出走。至于皇帝娶弟媳、皇帝以儿媳为妃、女性称帝等,都是外来的游牧民族遗风所致,朝廷上下不以为非。朝政更是如此。魏徵为秘书监,有人告他谋反,太宗说:魏徵过去是我的政敌,但他只是忠于他的事业而已,我照样重用他,怎么可以“妄生谗构”?遂斩诬告者,依旧信任魏徵。贞观十九年(645年),高丽王高藏莫离支盖苏文派使者来长安,向太宗献二美女,太宗对使者说:我可怜这两个女孩离开她的父母兄弟于本国,如果我爱其貌美而伤她们的心,我不做这样的事。遂让这两个女孩回国(吴兢《贞观政要》)。这在中国历代皇帝中,恐怕是绝无仅有的事。
唐代监察机制的特色
第一,以人为本,将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唐代尽管中外思想交汇,多种宗教并存,但唐朝皇帝尊奉的是儒家。儒家学说并不主张无限制地扩大君权,而是限制君权。孔子提倡“仁者爱人”,又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逻辑上就是对不爱百姓的帝王的否定。孟子更宣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把百姓放在首位,这是“仁政”的核心。唐朝开国者李渊、李世民在总结隋代灭亡教训的基础上,深刻领悟了儒家的“仁政”思想。李世民主政后,确立了“安人宁国,先存百姓”的国策,强调“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贞观政要》)。因此,“大唐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贞观政要》),也就是依法治国。而“用法务在宽平”(杜佑《通典》)强调宽宏、平和。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与隋律相比,500条中死罪减少92条,改流
大理寺是全国最高级的审判机关,但必须经刑部复核才有效,对于死刑的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司法过程中,监察系统有机介入。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掌管纠察弹劾事宜,因之也负责大理寺和刑部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案件或疑案,有权参与会审并受理上诉案件。甚至由御史中丞与刑部侍郎、大理寺卿一起,组成“三司推事”,类似近代的特别法庭,并把会审的结果,最后报皇帝审批,体现了对人的处理的慎之又慎。
在一般的诉讼制度外,京城由殿中侍御史负责京畿一带地方的巡回审判和纠察治安,全国各地由监察御史进行巡回审判,以补救一般诉讼制度的不足。
唐代还允许大案直接向皇帝申诉。事主可以在路旁迎驾申诉,称“邀车驾”。又在长安、洛阳两京城门外置有大鼓,让伸冤者敲鼓,叫“挝登闻鼓”,武则天时更在朝堂上置铜铸“仲冤匦”,“伸天下之冤滞,达万人之情状。”(杨廷福《唐律初探》)皇帝直接受理伸冤,并专设简单、通畅的管道,使下情上达,堪称是以人为本、重视法制治国的结晶。
第二,唐朝的“封驳”,不仅可以封还皇帝的诏书,甚至可以涂改诏书,在诏书上批示
清初思想家顾炎武曾指出:“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违。”事实正是如此。皇帝最大的毛病,是所谓“口含天宪”,他的旨意是不能违背的。但是,我国历史上有悠久的权力牵制的传统,包括对至高无上的皇帝,进行权力限制,“封驳”就是很有效的机制。汉哀帝欲封董贤,丞相王嘉认为,此封不妥,退回诏书。史学界认为,这是“封驳”之制的开始。但是汉代以后,“封驳”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也没有专职官员。到了唐代,才由门下省(按:中央王朝的机要机构,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设置侍郎、给事中等专司其职。不仅封还皇帝错误的诏敕,并驳正臣下错误的章奏。唐朝的封驳,不仅可以封还诏书,甚至可以涂改诏书,在诏书上批示。例如:贞元二年(公元786年),皇帝下诏任命白志贞任浙西观察使。门下省的柳浑认为不妥,上奏疏说,白志贞出身小吏,不宜超常提拔,“臣以死守,不敢奏诏。”(《新唐书》)唐宣宗任命李燧为岭南节度使,送达这项任命的使者,已办完相关手续。给事中萧放认为这项任命不妥,要求追回诏书。宣宗正在奏乐,来不及派专使,便立即派现场的一位伶工,骑马将这封任命诏书追回(《新唐书》)。宣宗初年,李藩担任给事中,对诏书的不妥处,即于诏书末端批上意见,退还。后升任门下侍郎,兼宰相。宣宗“密诏下中书门下曰:王锷可兼宰相。藩遂取笔,灭宰相而署其右曰‘不可’”(《新唐书》)。从而纠正了宣宗的错误。臣下可在皇帝诏书上批改,签上自己的意见,皇帝不以为非,表明唐朝的政治开明度,前无古人。从唐朝史料来看,唐时封驳,对于中枢行政,也经常提出积极建议,纠正错误,防止权力的滥用,同官之间不避嫌。
第三,唐朝皇帝具有宽容的胸怀,鼓励谏官进谏,勇于纳谏,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唐太宗与武则天,是杰出的代表
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简言之,便是台谏制度。台指御史台,也就是监察御史;谏指谏官,向皇帝进谏。先秦时期就有谏官,但到汉代,谏官制度才比较完善。但是,历代进谏有成效的,是唐代。有不少官员,并非谏官,也争相进谏,成效显著。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唐朝皇帝具有宽容的胸怀,鼓励谏官进谏,勇于纳谏,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唐太宗与武则天,更是杰出的代表。对于唐朝的谏诤,近来唐史学者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胡宝华依据史实,对唐朝近三百年的171起进谏事件作了统计,纳谏者114次,进谏成功率为68%。从进谏数量与纳谏的成功率来看,太宗朝均首屈一指:进谏37起,魏徵一人“所谏前后二百余事”(《贞观政要》)达数十万言,均能切中皇帝之失。除去与太子相关的拒谏事件外,太宗仅三次未纳谏(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进谏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生活等诸方面,有些更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唐太宗聪敏一世,也难免糊涂一时。“裂土封邑的观念一直在他的胸海里萦绕回绝,长达十年之久。”(胡如雷《李世民传》)他既想分封其子孙,也想分封功臣。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他宣布长孙无忌、房玄龄、李靖等十余人为各州刺史,让他们的子孙世袭,绝大多数朝臣包括谏官,都坚决反对,李世民终于改弦易辙。倘若没有群臣坚决、持久的进谏,李世民就有可能重犯历史错误,陷入吴楚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那样的危局。
武则天在纳谏方面,比起唐太宗有过之无不及。太宗暮年,“虑人致谏”或“杜谏者之口”(《全唐文》),而武则天晚年更能纳谏,无拒谏之意。她组织编《臣轨》一书,提出臣子应“外扬君之善,内匡君之恶”。她特别尊重并注意保护直臣,狄仁杰好当面廷争,她屈意从之。当鲠直大臣被人陷害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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