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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政治制度包括四个方面:中央制度,地方制度,科举制度,法律制度。以下为大家一一介绍:
中央制度
隋文帝杨坚即位后,首先做的一件大事就是废除北周附会《周礼》六官所建立的官制,代之以新的职官制度:“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等省,御史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监,左右卫、左右武卫等府。”以强化中央集权和恢复汉族王朝官制的传统。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制是隋代中央官制的核心。三师、三公虽然地位崇高位居一品但实际上只是荣誉职务。隋代尚书省的地位很高,《隋书·百官志》说“尚书省,事无不总”,反映了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与权力。
地方制度
隋代地方上分为州、
科举制度
南北朝时期为了选拔有用人才已萌生出“举明经”等科举制度,但是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仍然继续实施。隋朝时,587年隋文帝正式设立分科考试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自此选官不问门第。科举制度初期设诸州岁贡,规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与明经科的考试,606年,隋炀帝增设进士科,科举制度正式形成。当时秀才试方略、进士试时务策、明经试经术,形成一套完整的国家分科选才制度。
当时以明经最为高级,进士试居次。当时选士制度只称为秀才科,与唐之科举仍有一段距离。秀才科可谓科举的开端,亦为不完善的考试制度,对实际取士作用
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时松,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于581年命高颎等人参考北齐北周旧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完成了《开皇律》。《开皇律》以北齐《河清律》为底本、参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简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优点而成。史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规定对十恶者要严惩不贷。《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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