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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日本警察
警察活动警视厅爱知县警局的丰田皇冠警车大阪府警的厢型车冲绳县警察车广岛市中区派出所警用EH101直升机日本的警察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为了预防犯罪发生以及维持治安等的活动称为行政警察活动;搜查已发生的罪案及逮捕犯人等的活动则称为司法警察活动。而于事前预防骚动及内乱为目的的公安警察活动,及镇压为目的的治安警察活动,则在广义上已被包含于行政警察活动之中。但因为两者是针对市民人权而行使的强大公权力,故常会作特别处理。历史日本的警察制度是由明治政府创立,于1871年(明治4年)设置的“逻卒”为日本警察之雏形。在明治时代初期,警察权主要由兵部省、刑部省等所拥有。但随着警察的设立,1871年警察权则改由司法省所统筹,东京府逻卒移交司法省所管理。明治政府推行了川路利良从法国学习而来的制度改革,把作为统筹机构的警保寮移交内务省,在1874年设立了作为首都警察的东京警视厅。以后的日本警察,虽然大多是在国家主导体警察活动
警视厅
爱知县警局的丰田皇冠警车
大阪府警的厢型车
冲绳县警察车
广岛市中区派出所
警用EH101直升机
日本的警察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为了预防犯罪发生以及维持治安等的活动称为行政警察活动;搜查已发生的罪案及逮捕犯人等的活动则称为司法警察活动。而于事前预防骚动及内乱为目的的公安警察活动,及为目的的治安警察活动,则在广义上已被包含于行政警察活动之中。但因为两者是针对市民而行使的强大公权力,故常会作特别处理。
历史
日本的警察制度是由明治政府创立,于1871年(明治4年)设置的“逻卒”为日本警察之雏形。在明治时代初期,警察权主要由兵部省、刑部省等所拥有。但随着警察的设立,1871年警察权则改由司法省所统筹,东京府逻卒移交司法省所管理。明治政府推行了川路利良从法国学习而来的制度改革,把作为统筹机构的警保寮移交内务省,在1874年设立了作为首都警察的东京警视厅。
以后的日本警察,虽然大多是在国家主导体制之下,由管辖的中央省厅委任权限,但最终还是归由内务省所委任。这样一来,使内务省方面的国家警察、由国家直属的首都警察・警视厅、及由各道府县知事直接管理下成立的地方警察体制逐渐成形。
但是,战后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把一直以来的日本警察废除,1948年另外订定《警察法》。虽然国家地方警察与自治体警察曾实行过地方分权,但1954年修正的《警察法》把警察厅、警视厅及各道府县的警察统一直至现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手持勃朗宁M1910的特别警备队。1938年(昭和13年)。
桦太厅警察部。国境警备队着重装军备。1945年(昭和20年)
手持三八式步枪在北纬50度线之国境标柱站岗的桦太厅警察部日本国境警察队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图中警车为丰田汽车制造。
警用机车
新式的机动队装备。
警察厅的 特型警备车 。
警察组织
日本的警察组织是由国家机构内阁府的外局,国家公安委员会管理下的警察厅及其地方机关,亦即东北、关东、中部、近畿、中国、四国及九州7个管区警察局,以及由作为地方自治体机构的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管理下设置的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共同构成。但要注意,东京都的警察并非“东京都警察本部”而是“警视厅”,其首长亦非“本部长”而是“警视总监”。
但在自卫队方面,鉴于基地等设施内的特殊性,有关控制队内罪行均须根据自卫队法作特例处理,原则上并非由都道府县警察执行,而是由从自卫官中任命的警务官及助理警务官,组织成为警务队(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宪兵)等执行搜查任务。但是组成的警察仍然确保与警察及海上保安厅等其他机构作紧密联系(例如在处理1970年发生的三岛由纪夫及“盾之会”闯入及占领陆自东部方面总监部事件、及在2005年相继发现的自卫官药物污染事件等)。而且,在队外发生的罪行故之然涉及各都道府县警察的管辖权。
阶级
根据《警察法》第62条,日本警察共分为9个阶级。
巡查中有一个必须符合在困难巡查中的条件(包括一些没期望过晋升而没有参加考试的人)获任命为“巡查长”的制度。升为巡查长后,其职责及待遇均高于一般巡查,而且也会获配一个阶级章。但由于这个并非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规则而设立的制度,所以不算是正式的阶级,只是属于法律上的巡查而已。(正确应称为“作巡查长身份的巡查”)
警察厅长官(由首相任命,位于警察法的阶级之外,也没有阶级章,但会配以比警视总监的阶级章多出一个日章,即合计5个日章的“警察厅长官章”,作为肩章使用。)
警视总监(警视厅首长、日本警察最高阶级)
警视监(警察厅次长、警察厅各局长、警视厅副总监、管区警察局长、道・府・大规模县警察总部长、警察大学之校长等)
警视长(警察厅课长、中小规模县警察总部之总部长、大规模警察总部之部长级等)
警视正(警察厅理事官、警视厅课长、县警察总部之部长级、大规模警察署之署长级)
警视( 所属长级 :警察总部之参事官、中小规模警察署之署长、县警察总部之课长 其他 :副署长・次席、警察总部之管理官、调查官、警察署之刑事官、地域官等)
警部(警察署之各课长、县警察总部之助理课长级等)
警部补(警察署之系长级)
巡查部长(警察署之主任级)
巡查长(有关巡查长之规则(昭和42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而订定之称呼及职位。根据警察法上仍为巡查)
巡查
担任警视监、警视长及警视正阶级的人,若在警察厅(包括管区警察局)工作的话必然是国家公务员,但在都道府县警察工作的(包括警视总监)虽仍为国家公务员,但这些人会被特别地称作地方警务官。
所以警视以下的阶级,正式的官名会有所分别。若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话称为“警察厅警视”及“警察厅警部”等;若属于地方公务员的
电话号码
岐阜县警察学校
在日本、发生事件时市民紧急通报警察用的电话号码为“110”号。拨打“110”号后,将会连接到各都道府县警察总部的通信司令室・110号受理台。待确认案发地点及内容后,由管辖地的警察署派出警察官。但是如果案发地点接近警察署管辖地域的边界,那么管辖署的出动往往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另外、由于电话上0跟9号的位置接近,在紧急事件时常有人会错拨消防/救护车的“119”号。
由于警察的直通电话号码“110”号众所周知,故常有关于警察的查询也使用了“110”号。所以有部分地区设置了回拨专用的查询号码“#9110”。也有一些地区把号码合起来成为“0110”,使民众容易从“110”号连想出来。
在1954年统一为“110”号之前,根据地区不同而有“110”、“118”及“1110”号等的差别。
参考文献
佐々淳行‘日本の警察’(PHP新书)
平沢胜栄‘警察官僚が见た“日本の警察”’(讲谈社)
北芝健‘警察のしくみ’(ナツメ社)
高桥昌规‘警察署长の忧郁’(ごま书房
佐藤英彦‘治安复活の迪’(立花书房)
‘日本の警察’全4巻(立花书房)
神一行‘警察官僚’(角川文库)
参阅
警察厅长官
警视厅
派出所
驻在所
特殊急袭部队
机动队
警察本部 (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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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www.cnlishi.cn/news/10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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