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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五服的第四等是什么
小功,亦称“上红”。是旧时丧服名,五服之第四等。其服以熟麻布制成,视大功为细,较缌麻为粗。服期五月。
凡本宗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外亲为外
小功,亦称“上红”。丧服名。是次于“大功”的丧服。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月。清代,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商周时期已有此制。秦汉以后,历代沿用,形制稍有变异。
服饰是经过洗涤较白的布衰裳,缌麻带、绖(die)、冠布缨(ying),吉履无绚即平常穿用的棉鞋去掉鞋鼻上的装饰。其他饮食起居,没有严格限制规定,仍居正寝还可用床。
《仪礼·丧服》:“小功者,兄弟之服也。”又:“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唐贾公彦疏:“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
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宋史·礼志二十八》:“按《唐会要》,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行。”《明史·礼志十四》:“其制服五……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
赵肃,十六国时人。原为天水今属甘肃等六郡大姓之一。西晋元康八年,同李特等率流民入蜀。特自称镇北大将军,初建政权,以为腹心之臣。李雄晏平五年,为司空。次年雄母罗氏死,雄信巫者之言,欲不葬,乃力谏阻之。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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