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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胡家草場漢簡祠祀律篇初讀
(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
在最新公佈的胡家草場漢簡中,有與漢代禮制相關的《朝律》《臘律》《外樂律》《葬律》《祠律》等律篇。筆者曾於2016~2017年進行有關秦漢祠祀律令的研究,[1]彼時雖然可從傳世文獻得知漢代有《祠令》《祀令》《齋令》等與祭祀禮制有關的令篇,以及里耶秦簡、嶽麓秦簡、敦煌漢簡、睡虎地漢簡中可見《祠律》《祠令》等秦漢祠祀律令篇目,但因相關資料或殘缺不前,或尚未公佈,因此無從得見秦漢祠祀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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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篇之真面目,只能從傳世文獻與出土簡牘中裒輯相關材料,作初步歸類、分析而已。胡家草場漢簡雖尚未完全公佈,然以上所舉諸律篇,已為秦漢祠祀律令提供切實可證之新材料。令人欣喜的是,今所見諸律篇內容頗可與此前我們所搜集的文獻材料相互印證,僅就管見所及,略為疏證。
一、《臘律》
胡家草場漢簡《臘律》:
若齋而與妻婢姘及奸,皆棄市。當給祠具而乏之,及鬼神置不具進,若當齋給2471祠而詐避者,其宗廟、上帝祠也,耐為隸臣妾;它祠,罰金十二兩;它不如令者,皆罰金2470[2]
本條內容關於齋戒,乃祭祀之前的準備階段,其中一些規定可與傳世文獻互證。律文曰:“若齋而與妻婢姘及奸,皆棄市。”意為齋戒期間與妻、婢姘居或發生性行為,受棄市之刑。按照經典所載禮制,大祭祀之前,需“散齋”七日,“致齋”三日。《禮記·祭義》:“致齊於內,散齊於外。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齊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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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見其所為齊者。”鄭玄注:“散齊七日,不御、不樂、不吊耳。”即在“散齋”期間,不可以與女性發生性行為、聽音樂及吊喪。這種禮制為漢律所繼承,並加以嚴刑禁止。一直到東漢建武十二年(36),周澤為太常,“常臥病齋宮,其妻哀澤老病,闚問所苦,澤大怒,以妻干犯齋禁,遂收送詔獄謝罪。”[3]可見東漢初,齋戒中的禮官之妻不得入齋宮(專門的齋戒之所),否則會因“干犯齋禁”而獲罪。另外,漢武帝元狩五年(-118)充國為衛尉,“三年(-116),坐齋不謹棄市”。[4]所謂“齋不謹”,應該就包括本條律文的“齋而與妻婢姘及奸”,皆受棄市之刑。
律文“當給祠具而乏之”。按漢律有“乏祠”之罪,[5]武帝太初二年(-103),睢陵侯張昌“坐為太常乏祠免”,顏師古注曰:“祠事有闕也。”[6]據師古注,“乏祠”指禮官當祠而不祠。據此律文,似乎也可能指缺乏祠具。
律文“若當齋給祠而詐避者,其宗廟、上帝祠也,耐為隸臣妾”。漢景帝中二年(-148),蕭勝嗣瓚侯,“二十一年(-128),坐不齋,耐為隸臣”。顏師古注:“謂當侍祠而不齋也。”[7]律文“齋給祠”,即齋戒以準備參與祠祀(侍祠)。若是宗廟、上帝之祭祀,詐避而不齋,則耐為隸臣妾。(秦及漢初於雍五畤祭上帝,漢文帝又立渭陽五帝廟以祭上帝。)蕭勝“坐不齋”即此律文之真實案例,且年代亦與此律文之寫定時間較為接近。
綜上,本條律文可初步翻譯為:
如果在齋戒期間與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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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姘居或發生性行為,皆受棄市之刑。應當供給祠具而缺乏的,以及鬼神(之神主)放置而不一起進奉的,或者應當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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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以侍祠而詐為躲避(不齋)的,如果是宗廟、上帝之祭祀,就耐為隸臣妾;如果是其他祠,就罰金二十兩;其他不遵照律令的,皆罰金……
另外,我們擬對《臘律》與漢代其他祠祀律令的關係略作管窺。該篇以“臘”為名,臘祭為秦漢時代官方、民間社會各階層共同舉行的遍祭群神的熱鬧祭典,對國家、社會都很重要。[8]或許因為臘祭的重要性,所以關於祭祀的其他規定也被納入《臘律》之中。比如本條是關於齋戒的一般規定,涉及宗廟、上帝等祭,與臘祭無關。最遲到東漢末期,還有所謂《齋令》。《續漢書·祭祀志》劉昭注引蔡邕《表志》:“建武乙未、元和丙寅詔書,下《宗廟儀》及《齋令》,宜入《郊祀志》,永為典式。”[9]顧名思義,《齋令》應該就是關於祠祀齋戒的令篇。程樹德將漢代與齋戒有關的一些規定與案例歸入“齋令”之下,[10]我們也曾搜集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中與漢代齋戒有關的條文、案例,以充實所謂“齋令”的內容。[11]今此條文在《臘律》中,且相關規定在兩漢時代頗具持續性。或許隨著律令條文的增多,律令篇目也更加細化,最終分化出《齋令》這樣的專門令篇。
二、《祠律》
胡家草場漢簡《祠律》: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祠以特牛,家在長安中者,謁者致祠;千石到六百石吏,祠以少牢。1552
按禮經所載喪禮過程中,有小殮、大殮、朝夕哭奠、朔月奠、祖奠、大遣奠、虞祭、卒哭祭、祔祭等祭祀環節,見於《儀禮》之《士喪禮》《既夕禮》《士虞禮》等篇。胡家草場漢簡《葬律》徹侯葬禮也有小殮、“棺、開”、祖、遣等環節,漢制頗可與禮經對證。(頗疑《葬律》之“棺”對應禮經之大殮,“開”即啟,對應禮經之啟殯,“祖”對應禮經之祖奠,“遣”對應禮經之大遣奠。俟考。)關於喪禮中的祭祀規格,《禮記·雜記》說:“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意為:上大夫的虞祭(下葬返回之後的安神之祭)用少牢(羊一、豬一);卒哭成事之祭(下葬之後舉行卒哭之祭)以及祔廟(將死者神主附于宗廟之中)之祭,皆用太牢(牛一、羊一、豬一)。下大夫的虞祭用特牲(豬一);卒哭成事之祭、祔廟之祭用少牢。
本條律文所規定的官員死後祭祀之規格,尚不清楚具體指哪個環節,千石到六百石吏,祠以少牢,相當於《禮記·雜記》下大夫的卒哭成事之祭及祔廟之祭。漢碑《韓仁銘》曰:“遷槐里令,除書未到,巟羍(不幸)短命喪身為……祀則祀之,王制之禮也。書到,郡遣吏以少牢祠……”[12]按此碑立於東漢靈帝熹平四年(175),碑主韓仁先為聞喜縣縣長,後遷槐里縣縣令,未及上任而死。聞喜、槐里二縣皆歸東漢司隸校尉管轄,故司隸校尉給河南尹下達命令,讓河南尹以少牢祭祀韓仁。東漢縣令秩千石,其次縣長四百石,其次縣長三百石。[13]韓仁臨終所獲之官為槐里令,秩千石,祠以少牢,正符合此條《祠律》之規定。可見從西漢初到東漢末,關於官員祭祀規格的規定,似乎有比較強的延續性。碑文所謂“王制之禮也”,應該就是指東漢當時實行的制度,也暗示漢人認為漢制符合經典所載“王制”。
[1] 范雲飛:《秦漢祠祀律令拾遺》,《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五輯,巴蜀書社,2016年,第206-239頁;范雲飛:《秦漢祠祀律令研究》,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年。
[2] 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196頁。
[3] 《後漢書》卷七十九《儒林周澤傳》,中華書局,1965年,第2579頁。
[4] 《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中華書局,1962年,第776頁。
[5] 程樹德:《九朝律考》卷一《漢律考·律令雜考下》“乏祠”條,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174頁。
[6] 《漢書》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96頁;又見《漢書》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下》,第783頁。
[7] 《漢書》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43頁。
[8] 關於漢代臘祭,參見汪桂海:《出土簡牘所見漢代的臘節》,《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3期。
[9] 《續漢書志》第九《祭祀志》,中華書局,1965年,第3196頁。
[10] 程樹德:《九朝律考》卷一《漢律考·律名考》,第32-33頁。
[11] 范雲飛:《秦漢祠祀律令拾遺》,《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五輯,第220-224頁。
[12] 高文:《漢碑集釋》,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418頁。
[13] 《續漢書志》第二十八《百官志五》,第362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23日20:39。)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2203/05/2503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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