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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讀胡家草場漢簡札記兩則
(荊州博物館)
《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刊發了192枚簡牘的照片,讓我們得以初步了解這批珍貴竹簡的大致面貌。整理者就其價值與意義有具體的介紹,毋庸贅言。現就其中兩枚竹簡的理解和釋讀提出一點淺見,求教於整理者和讀者。釋文依整理者,略去重文號和通假字。
一
胡家草場《賊律》有如下律條:“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1023之,及謀反者,皆腰斬。其城邑反、降,及守乘城棄去若降之,及謀反者,父母、妻子、同產1121無少長,皆棄市。謀反者獄具,二千石官案掾移廷,廷以聞,有報,乃以從事。其坐謀反1122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1004”[1]
這條律文可分作四个部分。1. 犯罪的處置規定,即“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1023之,及謀反者,皆腰斬。”2.罪犯親屬坐罪的規定。原釋文“謀反者”不應與下文點斷,當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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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城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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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及守乘城棄去若降之,及謀反者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城邑反、降,及守乘城棄去若降之,及謀反者”用作“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的定語。3.增加決獄程序。據《二年律令》簡396-397,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殺案件,經二千石官復案後,“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2]據上引胡家草場簡,謀反案件審結,由二千石官“移廷”,即報送中央政府的司法部門“廷尉”,“廷以聞,有報,乃以從事”。4.謀反坐罪者免罪的規定,“其坐謀反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相似的律文也見於張家山M247《二年律令·賊律》簡1-2:“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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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3]
兩相比較,胡家草場簡的1、4的文字見於《二年律令》。3的文字不見於《二年律令》,是以往未見的。2連坐親屬規定中的“其城邑反、降,及守乘城棄去若降之,及謀反者”,《二年律令》以“其”替代,文字更簡練,指向更清楚。
張家山M336竹簡《賊律》也有類似的律條:“以城邑亭鄣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鄣,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 。”[4]與《二年律令·賊律》比較,刪去了親屬坐罪的規定,即“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張家山M336漢律與《七年質日》同出,年代下限是漢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73年)。[5]簡文刪去親屬連坐規定,符合《漢書·文帝紀》的相關記載:元年十二月“盡除收帑相坐律令。”應劭曰:“帑,子也。秦法,一人有罪,並其室家。今除此律。”[6]《史記·孝文本紀》記有漢文帝與有司就此事的對話,[7]可參閱。由此可知,M336的這條律文的頒行年代是漢文帝元年(公元前173年)。
胡家草場簡連坐犯罪者親屬的規定與呂后二年頒行的《二年律令》本質並無不同,但表述有差異。如前所論,關於親屬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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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規定,《二年律令》賊律的指向和表達都更清晰、簡練。那末,胡家草場這條賊律簡的年代有兩個可供考慮的可能,一是早於《二年律令》,在收入《二年律令》時刪繁就簡;另一種可能是晚於M336賊律。但後者於文獻無徵,即使在汉景帝三年(前154)吳楚七國之亂後也未見修改此律的記載。由此或可判斷,《二年律令》賊律簡1-2可能是對胡家草場簡賊律修改而來。如推測不誤,胡家草場此簡的年代應在《二年律令》簡1-2之前,或是漢高祖高祖時期。
二
胡家草場《朝律》380、379簡釋文:“再拜,返位。郎中舉璧。典客臚傳:‘中二千石進。’大行拜如將軍。典客臚傳曰:‘諸侯王使者進,至末賓。’末賓出,引使者,使者趨、隨入,並跪末賓左。典客復臚傳如初。大行左出”[8]
釋文記載的是朝賀儀式片斷。自“郎中舉璧”後,記有兩批朝賀者。一批是“中二千石”官員。中二千石,勞榦云:“中二千石之中,亦如中尉之中,猶言京師。京師之二千石乃對郡國之二千石而言。”[9]由簡文可知,出席朝賀的二千石官僅限於在長安者。緊隨其後的朝賀者是諸侯王使者。史書記載,諸侯王親自朝見大致有五年一朝、十年一朝,如《漢書·文三傳》:“參徒為代王,……五年一朝,凡三朝。”[10]《史記·梁孝王世家》:“今漢之儀法,朝見賀正月者,常一王四侯俱朝見,十餘歲一至。”[11]多數情況下,諸侯王派使者前往長安朝賀。這部分簡文是說諸侯王使者朝賀時的進退位置。整理者釋文的“末賓”應是“來賓”之誤。相關字形對比如下表:來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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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簡61《奏讞書》簡21馬王堆《雜禁方》057馬王堆《易之義》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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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簡1胡家草場379馬王堆《十問》030
“末”,“從木,一在其上”。下面的撇、捺兩筆在中間的豎筆處交叉.“來”字的撇、捺則不交叉。因此,簡文原釋“末”應改爲“來”。
來賓,接引賓客者。朝賀時,按照典客的指示,導引諸侯王使者從殿下“趨”至其站位處,隨之進入殿中,跪於其左。
[1] 荊州博物館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2頁。
[3]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7頁。
[4] 《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待刊。
[5] 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92年,第9期。
[6] 《漢書·文帝紀》,中華書局,1964年,第110-111頁。
[7] 《史記·孝文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第418-419頁。
[8]《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第54、194頁。
[9] 勞榦:《秦漢九卿考》,《漢代政治論文集》,藝文印書館1976年,第866頁。
[10] 《漢書·文三王傳》,第2211頁。
[11] 《史記·梁孝王世家》,第2090頁。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2203/05/2503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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