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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文学平:论詹姆斯对克利福德信念伦理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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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31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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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文学平:论詹姆斯对克利福德信念伦理的批判

论詹姆斯对克利福德信念伦理的批判


文学平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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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克利福德从信念与行为、能力、个性以及人类命运的关系出发,论证了严格的证据主义原则,詹姆斯对该原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驳斥,其内容可归纳和辨认为四个批判:一是病态因素批判,即情感意志因素是决定信念的正常因素,而非应受谴责的病态因素;二是客观证据批判,即人们相信自己的证据是真正客观的,这依然是一个主观意见;三是除错至上批判,即除错至上的策略并不比求真至上的策略更为优越;四是恐惧心理批判,即克利福德原则源自害怕错误的恐惧心理。然而,詹姆斯的批判并不能彻底推翻克利福德原则,至多说明它需要修正。
关键词:克利福德原则; 病态因素; 客观证据; 除错至上; 恐惧心理;
信念伦理关心的是我们应该相信什么,我们是否应该对自己的信念状态承担道德上的责任。“正如伦理学探求对伦理行为的评价,信念伦理力图确定评价信念状态的规则。它被称作信念伦理,是因为,我们应该相信什么不是一个私人问题,而是带有社会后果的公共问题,因而是一个道德问题。”[1]虽然每个哲学家都有自己的信念伦理,但将其主题化并加以专门讨论则始于克利福德(1845-1879)在1876年以《信念伦理》(The Ethics of Blief)[2]为题发表的演讲。20年后,詹姆斯刊发了著名的《信念意志》(The Will to Believe)一文[3],对克利福德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这两篇针锋相对的经典之作设定了当代信念伦理讨论的基本议题。在此,我们并不打算去讨论他们所涉及的诸多复杂议题,只想说明詹姆斯是如何批判克利福德的?他的批判是否有效?为此,需要先简略地看一下克利福德的核心主张。

一、克利福德原则


《信念伦理》一文的核心主题在于确立一条严格的证据主义信念原则,通常称之为克利福德原则:
无论何处,无论何人,相信没有充分证据的任何东西,永远是错误的。[4]
克利福德是借助对两个故事的分析而提出这一原则的。一个是船主故事;另一个是煽动者(agitaor)故事[5]。这两个故事的逻辑结构一样,用来阐述的问题也一样。所以后来的哲学家们一致地忽略了后一个故事,而只说前一个故事,即便是专门研究《信念伦理》一文的专著(《克利福德与“信念伦理”》)也未曾提到后一个故事[6],这就使得未读原文的学者误以为作者只讲了关于船主的故事。在此,我们也遵循这一传统“习俗”,只说船主故事:一个船主正准备派一艘满载移民的船出海航行。船主知道这船已经老旧,也非常犹豫是否对它进行彻底的检修,但最后他还是克服了郁郁寡欢的愁绪,他认为这船经受住了这么多的大风大浪,这次也能安全返航。他还认为上帝不会不护佑这些为了寻求更好生活而背井离乡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船主带着衷心的祝愿派船出海,结果船沉没了。以常识的眼光来看,船主的行为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他的误判使大量无辜者葬身大海,但在克利福德看来,假如那船安全地完成了航行任务,也丝毫不会减少船主的罪责。[7]因为“一旦采取了一个行动,它是对的就永远是对的,它是错的就永远是错的;无论偶然性的结果是善抑或恶,都不可能改变行为的对错。”[8]克利福德似乎坚持一种康德式的义务论。他承认船主在行为上负有责任,但他强调的行为不是派船出海的行为,而是未对信念之依据进行调查研究的行为。[9]即便行为结果是善的,引起行为的信念也是正确的,但其信念是没有充分证据的,船主仍然是不对的,对错评价的对象在于信念的由来,而非其内容的真假和后果的善恶。因此,克利福德说:
对与错的问题跟他的信念的由来(origin)有关,而跟信念的内容无关;不是它是什么,而是他是如何得到它的;不是它被证明为真或为假,而是他是否有权(right)基于他面前的证据而相信什么。[10]
无论是有重大后果的信念,还是无足轻重的琐碎信念,都要有充分的依据,行为者才有权相信,为何如此?因为任何信念都会影响行为:
一个人真的相信立即促使他行动的信念,他就已经以渴求的目光注视着那行为,而且他早已在心里干了那事。如果一个信念不能立即见诸公开的行动,它会贮存起来,以便指导未来。[11]
任何信念都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我们的行为,而且信念还会影响人们的能力和性格。“我们每次让自己因不足为信的理由而相信,我们都是在削弱我们的自控力,削弱质疑的能力,削弱我们周全而公正地衡量证据的能力。维护和支持错误的信念,以及因此而导致的致命性的错误行为,使我们都饱受痛苦。一旦这种信念能使人愉悦,深重而广泛的邪恶就会养成。”[12]这“深重而广泛的邪恶”就是让无稽之谈大有市场,让社会陷入不重调查研究的浮躁氛围,让个人养成轻信盲从的性格,让社会陷入危机和不幸。因此,任何信念都不是私人的事务。因为信念会指导生活,会营造社会氛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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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社会的理智习惯和个人心灵结构。“我们的词汇、短语,我们的思维形式、思维过程、思维模式,都是一代一代地塑造和完善起来的共同财富”[13]。形成没有充分证据的信念就是在损害这“共同财富”。在克利福德看来,信念关系到人类的命运。“我们要像防范瘟疫一样防范没有充分证据的信念”[14],因为“其危险不仅仅是它会使得人类相信错误的东西,尽管这危险已足够大了,而且它还使得人类容易轻信,从而失去了验证和探究的习惯,这样,人类必将重新陷入野蛮状态。”[15]信念确实关乎人类命运,比如相信正义、相信公理、相信科学、相信民主、相信法治、相信和平等等,这些信念的相关内容都是人类用血泪与生命换来的,关系到人类社会模式的基本架构。没有充分证据的信念确实容易导致错误,基于错误的信念而行动,最有可能导致行动的失败,削弱我们对世界的掌控程度。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论证:
(1)信念会影响行为。
(2)信念会影响能力和性格。
(3)信念不是私人的事务。
(4)信念关系到人类的命运。
因此,(5)任何人都有“对我们所信的一切提出质疑的普遍义务”[16]。
因此,(6)克利福德原则是正确的。
当然,该论证是诉诸后果的归纳论证,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却有理智推断上的合理性。虽然克利福德原则的提出既有思想史上的渊源,也有维多利亚时代信仰陷入危机的现实环境,还能得到他置身于其中的理智氛围的支撑,但《信念伦理》一文刊发之后,还是在笃信宗教的人们之中造成了一场巨大的争议[17]。詹姆斯对克利福德的批判算是这场争议的延续,并将争议推到了顶峰。

二、病态因素批判


詹姆斯在《信念意志》一文要捍卫的核心主题是:“我们的情感本性可以决定数个命题间的抉择,这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必须的,只要这样的抉择是一个就其本性而言无法在知性基础(intellectual grounds)上做出决断的真正的抉择”[18]。也就是说,在詹姆斯看来,情感意志因素是决定信念的正常因素,而非应受谴责的病态因素。为了表明这是对克利福德的一个重要批判,可以将其重构如下:
1.情感意志与信念之间关系,有三种情况:要么(1)情感意志因素不可能影响或决定我们的信念,要么(2)情感意志因素有可能影响或决定我们的信念,但这个影响或决定作用是我们应该消除的一种病态,要么(3)情感意志因素有可能影响或决定我们的信念,但这不是应该消除的病态,而是正当的、必须的(对此,我们称之为选言论题)。
2.如果克利福德原则是正确的,那么选言论题中的(1)、(3)都是错误的,唯有(2)是正确的。因为,如果(1)是正确的,那么克利福德原则就是无意义的,而且(1)跟克利福德所举的船主的例子是矛盾的。克利福德原则作为道德规范和认知规范,人们的信念形成过程事实上要有可能违背此规范,它才是有意义的。如果(1)是正确的,那么,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才能相信,这根本就没有被违反的可能性。如果(3)是正确的,那么,克利福德原则也是无意义的,因为根据(3)的意思,没有充分的证据而相信,完全有可能是正当的。
3.选言论题中的(2)是错误的。因为无论克利福德还是詹姆斯都承认情感意志因素会影响或决定信念,克利福德认为情感意志因素在信念决定中的作用是应该克服的病态,詹姆斯认为它是正当的,甚至是必须的。詹姆斯的主要理由如下:知性因素不是决定信念的唯一因素,“如果有人假定,离开了愿望、意志和情感偏好,知性洞见(intellectual insight)依然存在,或者只有理性(reason)才是决定我们的见解的东西,那他就完全违背了事实。”[19]“纯粹的理智洞见与逻辑,不管它们如何理想地发挥作用,并不是实际上产生出我们的信条的唯一因素。”[20]但这还只是事实问题,并不是规范问题。情感意志因素事实上会影响或决定我们的信念,这并不等于我们应该如此。詹姆斯对规范问题的解决是诉诸“真正的抉择”和自证信念。
因为我们有可能会面临“真正的抉择”而无理智上的充分证据,所以情感意志因素发挥作用是应该的、正当的。一个真正的抉择是一种活的、强制性的、重要的抉择[21]。简单而言,活的抉择就是对相关主体有吸引力的抉择;强制性的,意味着没有别的立足点,没有不选的可能;重要的,意味着机会是独一无二的,或者利害关系重大,或者做出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面临真正的抉择,而且无法基于知性基础而做出决定,在这一个特定情形下,凭意志而相信就是正当的。
因为存在自证信念,所以情感意志因素的影响或决定作用是必须的。自证信念,即自我证实的信念(self-verifying belief)[22],“事先对未经证实之结果的相信,是唯一能使得该结果为真的东西”[23]。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主体S的信念p是自证信念,当且仅当,(1)S相信p是p成为事实的一个必要条件,或者(2)S相信p是S获得表明p为真之证据的一个必要条件。[24]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信则有,不信则无”、“信则成,不信则不成”,或者“信在先,见在后”。这就是对本体论上和知识论上的两种自证信念的简单刻画。詹姆斯认为,关于自身能力的信念、关于人际关系的信念、道德信念、宗教信念等,都是自证信念。
4.因此,情感意志因素是影响或决定信念的正常因素。在《信念意志》一文的第四节,詹姆斯曾提出一个问题:情感意志的作用,“只不过是应受谴责的病态呢,还是相反,我们必须将它作为我们做决定时的正常因素”[25]?显然,詹姆斯赞同的是后者。
5.因为4是正确的,所以克利福德原则是错误的。克利福德原则意味着情感意志因素对信念的影响或决定作用是必须克服的病态,他要求我们“要像防范瘟疫一样防范没有充分证据的信念,这些信念会很快地控制我们自身的肌体,然后在整个城镇蔓延开来。”[26]即便没有充分证据的信念事实上是正确的,我们也不应该相信,因为无论谁都不应为了采摘“甜美的果实,故意去冒将瘟疫带给他家人和邻居之危险”[27]。然而,在詹姆斯看来,没有充分的证据而相信,这并不是瘟疫,情感意志对信念的作用也不是引起瘟疫的病态因素,在特定条件下,情感意志是应该发挥其作用的正常因素。因此,詹姆斯讽刺克利福德是一个“可爱的淘气鬼(delicious enfant terrible)”[28]。

三、客观证据批判


客观证据批判的核心意思是:相信自己的证据是真正客观的,这只不过是一个主观意见。该论证的主要思路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如果克利福德原则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相信一个命题的“充分证据”必须是客观证据,否则,在克利福德的船主例子中,船主相信其船舶适合远航的证据亦可算作是充分证据,而且他自己相信自己的信念是有充分证据的。因为他成功克服了各种疑虑,在那船出发之前,“他在心中暗自说道:这船安全地航行了这么远的航程,也经受住了这么多的大风大浪,设想它这次不能安全地返航,是没有多大意义的。”[29]只不过,这所谓“充分证据”是船主一厢情愿的主观意见而已。
2.相信用来证成某信念的证据在客观上是充分的,只是对证据是否充分的主观判断。在《信念意志》一文的第六节,詹姆斯指出:“那备受赞誉的客观证据(object evidence)从未成功地现身;它只是渴求的目标或界限概念,标志着我们思维生活之无限遥远的理想。声称某些真理当下拥有客观证据,这只不过是说:当你认为它们为真并且它们的确为真时,那么支持它们的证据就是客观的,否则就不是。但实际上,一个人确信自己得到的证据是真正客观的,此确信不过是另一个外加的主观意见而已。”[30]即是说,詹姆斯认为,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我们用以证成信念的证据是否在客观上是充分的,我们对证据充分与否的判断仅仅是一个主观的判断,这判断本身是可错的,我们必须在经验中继续检验相应的信念是否为真。詹姆斯区分了对待真理的三种立场:怀疑主义、绝对主义和经验主义。绝对主义和经验主义都相信真理存在,并且我们能找到它,对此,怀疑主义者则不予承认。“绝对论者说,我们不仅能获知真理,而且我们能知道什么时候我们已获知真理;然而,经验主义者认为,尽管我们可能获知真理,但我们不可能不可错地知道什么时候获知真理。”[31]詹姆斯本人的主张是经验主义。就相信有真理存在而言,经验主义是教条主义;就经验主义者不相信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知道我们知道而言,他们不是教条主义;绝对主义在这两个层面都是彻底的教条主义。因此,绝对主义者比经验论者的教条化程度要深得多。在詹姆斯看来,克利福德表面上可能不是一个绝对主义者,因为他并没有明确地主张我们能确切地知道我们何时知道真理。知道真理是一回事情,确定无疑地知道我们知道,这是另外一回事情。克利福德或许可以归为经验主义者,但他最多只是反思的经验主义者,因此詹姆斯讲:
我们中间最多的经验主义者仅仅是反思上的经验主义者:一旦听任他们的本性,他们就武断得像绝不会犯错的教皇。当克利福德的信徒们告诉我们说: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而成为基督徒是多么的罪过时,“不充分”确实是他们心中仅有的东西。[32]
“反思上的经验主义者”包括克利福德及其信徒在内,他们只是在理智反省的层面意识到经验主义的正确性,一旦离开这个理智反省的层面,他们就陷入了绝对主义者的思维,武断得像绝不会犯错的教皇一样断言什么样的证据是客观的、什么样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3.因此,按照克利福德原则,我们对绝大多数命题的相信都是不应该的。克利福德原则要求充分的客观证据,但在詹姆斯看来,客观证据只是一个界限概念,从未真正出场,证据充分与否亦是主观意见。因此,如果克利福德原则是正确的,那么除开抽象的数学或逻辑学命题而外,就没有什么命题是我们应该相信的了。詹姆斯说:“比较性的抽象命题(比如二加二跟四等同),这些命题本身并不告诉我们关于具体实在的任何东西,除开此种命题而外,人们认为明显可靠的命题,没有哪个未被别人判定为谬误,或至少未被别人真心地质疑过其真理性。”[33]因此,很少有命题能满足克利福德的充分证据要求。克利福德原则如果得到严格执行,那会将人们逼上怀疑主义的道路。

四、除错至上批判


除错至上批判的核心意思是:避免错误的策略并不优先于获得真理的策略。该论证的思路可归纳如下:
1.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理智策略。
策略A:为了确定无疑地避免错误,甘担失去真理和失去重大益处之风险。
策略B:为了有机会获得某种真理和重大益处,甘担犯错之风险。
2.克利福德采取的是策略A。
3.策略B比策略A更为可取,因为策略A阻断我们获得某种可能的真理之途径。
4.任何阻断获得可能的真理之途径的策略,都是不适当的策略。
5.因此,克利福德的原则是不可接受的。[34]
这是宗教哲学家温因赖特(William J. Wainwright)对詹姆斯两种策略论证的概括。克利福德是否真的采纳了策略A,这是有疑问的。但有一点值得提请注意,克利福德非常关注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他深知因错误的信念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他认为人们的信念关系到人类的命运。克利福德要求每个人都要为人类承担责任35。因为个人的信念都会影响行为,进而影响社会。“每个勤勉劳作的工匠妻子都会把一些信念传给她的孩子,而这些信念将把整个社会团结在一起,或者使它四分五裂。无论头脑简单者,还是低位卑微者,无人能逃避对我们所相信的一切提出质疑的普遍义务。”35在此,克利福德倡导了一种方法论上怀疑主义,其目的是要获得真正的知识,这跟他的证据主义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只有真正的知识能够增强我们应对世界的能力,因为“对任何事物的全部知识就是知道在一切条件下如何应对它。”35克利福德有一种要增强人类驾驭世界之能力的强烈责任感。因此,他要规劝人们尽力避免错误,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因此而认为他甘心承担失去真理和失去重大益处之风险,这显然没有根据。
詹姆斯说:“我们必须知道真理;我们必须避免错误。这是我们首要的重大戒条,但它们并不是陈述同一戒条的两种方式,它们可以是两个独立的法则。”[35]也就是说,相信真理与避免错误,并不是同一个原则的两个方面,而是两个不同的原则,既不会因为相信真理A,就必然避免了相信谬误B;也不会因为避免了相信谬误B,就必然相信真理A。避免错误的有效方式可以是什么都不相信,这样所有的谬误都排除掉了;知道真理的有效方式可以是什么都相信,因而所有的真理都囊括在信念之中了。有可能因相信某条真理,因而相信了另一条谬误;也有可能相信了某条谬误,因而相信了另一条真理。因此,求真与除错,作为两条不同的法则,二者完全可以是相互冲突的,这样我们就面临一个抉择:“我们可以将追求真理视作是至高无上的,将避免错误视作是次要的;或者相反,将避免错误视作是至关重要的,而让真理去碰运气。克利福德劝我们选择后一条道路。”[36]然而,克利福德所规劝的“除错至上”策略,“听起来是彻底的异想天开。这好比一位将军对他的勇士说,最好永不参加战斗,免得有受伤的危险。征服敌人和征服自然的胜利都不是这样获得的。我们的错误确实不是异常严重的事情。在一个无论我们如何谨慎都会招致错误的世界里,某种轻松的心态,似乎比对错误的过度紧张更为健康。”[37]也就是说,詹姆斯赞同的是“求真至上”的策略,为了获知真理和由此带来的巨大好处,甘冒出错的风险,为了赢得一些重要的胜利,甘冒受伤的危险。

五、恐惧心理批判


恐惧心理批判跟“除错至上”批判紧密联系在一起,“除错至上”背后的基本情感是“恐惧”,“求真至上”背后的基本情绪是“希望”,其基本论证逻辑可作如下重构:
1.如果克利福德原则是对的,那么,因希望而受骗就比因恐惧而受骗更为糟糕。
2.因希望而受骗不比因恐惧而受骗更糟。
3.因此克利福德原则不对。
詹姆斯认为克利福德和其他宗教怀疑者们的立场是:“宁愿冒失去真理的危险,也不愿有犯错的机会。”[38]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概不予相信。因为对错误充满恐惧比对真理充满希望“更为明智和更为可取。因此,理智并不反对所有的情感,只能是带有某种情感的理智在规定其自身的法则。又有什么东西来保证这种情感是最智慧的呢?同样是受骗,又有什么证据表明因希望而受骗比因恐惧而受骗要糟糕得多呢?”[39]因惧怕犯错而错失了本可获知的真理,这是被恐惧的心理欺骗了;因希望获知真理而错将谬误当作了真理,这是被希望的心理欺骗了。因此,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被欺骗。力图完全避免受骗的知识论路径通常有两条,即怀疑主义和不可错论。怀疑主义的极端形式是对任何事情都不做判断,然而这种态度是无法应对生活的,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怀疑者至少知道自己在怀疑或他自己确实存在等命题。不可错论者追求完全的确定性,除非一个命题完全没有出错的可能性,否则它就是没有证成的。不可错论的初衷是为了获得确定不移的信念或知识,但由于我们可能陷入系统的梦觉或错觉,甚至有可能设想我们自身仅仅是一个缸中之脑,但却有跟现在一样的各种知觉体验和信念,因此除开少数概念知识或基本的逻辑命题而外,几乎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错的。[40]不可错论者从美好的初衷走向了怀疑主义的结局,即我们不能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确定不移的知识或信念。既想采摘真理的果实,又要完全避免受骗,这就只能陷入不切实际的幻想。反正都有可能受骗,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受对错误的恐惧心理所支配,要比受对真理的希望所支配更加明智、更加可取。无论是屈从于对错误的恐惧,还是屈从于对真理的希望,都有失去真理或陷入谬误的风险。因此,詹姆斯说,“如果我个人的赌注实在关系重大,它就足以给我选择自我冒险方式的权利。”[41]根本无需遵守除错至上的戒律,无需屈从于对错误的恐惧。因此,克利福德原则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也说明,克利福德原则是自我反驳的,因为它要求相信任何东西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而他自己却在没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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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相信了他自己提出的信念伦理原则;克利福德要求我们遵循理智的证据要求,但他的这个要求本身却不是源自合理的证据,而是屈从于“惧怕错误”的情感。因此,克利福德原则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42]如果克利福德原则背后的动机真的是害怕错误的恐惧心理,那詹姆斯的反驳就是非常中肯的。然而克利福德似乎对人类的知识状况充满希望,他说:“诚实而勇敢的人们将通过自己的艰苦劳动和探究建造出辉煌的已知真理的大厦,这大厦将是我们这一代人无法期待也无法想象的”[43]。克利福德绝不是怀疑主义者,亦不是不可错论者,他仅想规劝人们通过严格的调查研究去获得有充分证据的信念。

六、詹姆斯驳倒了克利福德?


是否詹姆斯的批判就彻底驳倒了克利福德原则呢?答案是尚未彻底驳倒。
1.就病态因素批判而言,克利福德可以回答说,他并不是要消除一切情感意志因素在信念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因为消除一切情感意志因素,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在信念形成过程中,议题的设定、证据的分析、探究是否终结等等,都必然有情感意志因素的作用,否则一切信念都不可能形成。理智并不是与情感意志彻底分离的一种独立的认知官能。正如黑格尔所言:“思维和意志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44]此处的“思维”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理智”。理智和意志不外是理性能力的两种运用而已,不可能将理智与意志彻底区隔开来。但是我们可能在确定命题之真假的理论态度中不适当地让情感意志发挥了作用,因此,这个意义上的情感意志因素是应该在理论态度中去除掉的。我们常说“不要主观臆断”,“不要一厢情愿”,克利福德要去除掉的病态,其实只是信念形成过程中的“主观臆断”、“一厢情愿”、“盲目轻信”等。其实,在信念形成过程中,将情感意志的不当运用看作是需要除掉的病态因素,这是多数哲学家的共同看法,笛卡尔就曾认为意志的不当使用会导致谬误[45]。即便是詹姆斯本人,也在《信念意志》一文中为情感意志因素的作用设定了限制条件:一是面临真正的抉择;二是无法在知性的基础上做出决断。换句话说,詹姆斯本人也承认,在不满足这两个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让情感意志因素来决定信念,这也是应该避免的。因此,病态因素批判未能驳倒克利福德原则。
2.就客观证据批判而言,克利福德可能反驳说,你詹姆斯所说的客观证据的含义不是我所要的那个意思。客观证据难以界定,颇有争议,这都是事实。但这并不等于说没有客观证据,正如我们很难界定出桌子之为桌子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决不等于说没有桌子。客观证据是一回事,对客观证据的主观判断是另一回事,对客观证据之确信,既然是确信,当然有主观因素参与,但这个参与不是改变客观证据,而是在认知上加以确认,决不能据此说,“客观证据(object evidence)从未成功地现身”。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客观证据经常成功地现身。任何时候都要基于客观证据而相信,这并不等于相信的东西一定是不可错的。克利福德及其信徒都不是不可错论者,正好相反,他们都是可错论者。因此,詹姆斯的批评有失公允。
3.就“除错至上”批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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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詹姆斯对克利福德的批判也是不公的,克利福德要求基于充分的(sufficient)证据而相信,并不是要求我们基于决定性的(conclusive)证据而相信。因此,并不能肯定地说,克利福德的策略是“除错至上”。如果克利福德的唯一目的就是“避免错误”,那么他的建议应该是:搁悬一切判断,尽可能地什么都不相信。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信念。与此相似,如果詹姆斯自己的策略真的是求真至上,那么他的建议应该是:尽可能地相信一切命题,什么都别怀疑,因为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将所有真理都囊括在自己的信念之中。因此,詹姆斯根本就不用给“凭意志而相信”设置一些条件。然而詹姆斯并不主张什么都相信,因此,他的策略也并不是他所说的求真至上。
4.就恐惧心理批判而言,詹姆斯的批判依然难以成立。如果支配克利福德原则的情感只是对错误的恐惧,那克利福德原则就应修正为:无论何处,无论何人,无论证据如何,一概不应相信。然而,这决不是克利福德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克利福德应该是想在“求真”与“除错”之间求得平衡,在“希望”和“恐惧”之间求得协调。如果说詹姆斯的信念伦理是以“希望”的心理为背景,那么更恰当地说,克利福德的信念伦理是以“责任”的心态为底色,决非是受恐惧的心理支配。因为他力图承担起为人类前途命运着想的责任,所以在信念问题上必须要重视调查研究。
即便詹姆斯对克利福德的批判都是正确的,依然不可能得出结论说,克利福德原则彻底错了,至多只能说克利福德原则面临诸多问题,需要修正。比如,当代哲学家费尔德曼就认为,“如果克利福德所说的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而相信,这在知识论上是错误的,那么他就作出了一个许多哲学家都认为正确的断言。但如果他的主张是关于道德的断言,那就是错误的。”[46]这等于说,克利福德原则应该修改为:无论何处,无论何人,相信没有充分证据的任何东西,这在知识论上永远是错误的。没有充分证据的信念可以在道德上是有证成的,或者在实用考虑上是有证成的,然而在知识论上却是没有证成的,克利福德原则的修正应区别对待三种不同类型的证成。
注释
[1]Nicholas Bunnin and Jiyuan Yu,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Western Philosophy,Malden:Blackwell Publishing,2004:p.229.
[2]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London:Macmillan and Co.,1901:p.163-205.此文最初是1876年4月11日克利福德在伦敦向“形而上学学会”(Metaphysical Society)成员发表的演讲,随后该文于1877年1月刊印在《当代评论》(Contemporary Review,XXXLX)。
[3]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New York:Longmans,Green & Co.,1897:pp.1-31.此文最初是詹姆斯在“耶鲁与布朗大学哲学俱乐部”(Philosophical Clubs of Yale and Brown Universities)发表的演讲,随后刊载于1896年6月的《新世界》(The New World)。
[4]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London:Macmillan and Co.,1901:p.175.
[5]Ibid.,p.175,pp.165-166.
[6]Timothy J.Madigan,W.K.Clifford and “The Ethics of Belief”,Newcastle: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2009.
[7]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p.164.
[8]Ibid.,pp.164-165.
[9]Ibid.,pp.167-168.
[10]Ibid.,p.165.
[11]Ibid.,pp.168-169.
[12]Ibid.,pp.173.
[13]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p.169.
[14]Ibid.,p.172.
[15]Ibid.,p.174.
[16]Ibid.,p.171.
[17]Ibid.,p.85.
[18]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11.
[19]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8.
[20]Ibid.,p.11.
[21]Ibid.,p.3.
[22]H.H.Price,Belief,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69:pp.349-375.
[23]William James,“Is Life Worth Living?”,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59.
[24]普莱斯曾从本体论的角度来刻画自证信念,他认为自证信念有如下的特征:(1)自证信念总是关于现在或未来的事情之信念,不可能是关于过去的事情的;(2)它们总是关于有意识的存在者之信念;(3)它们通常是有关自己的信念,即某个人持有的关于他自身的信念(他的身体也算作他自身的一部分),但并不总是如此;(4)它们不必是反思的信念,它们通常是非反思地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H.H.Price,Belief,p.361)。普莱斯只是注意到了本体论上的自证信念,没有考虑另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即知识论上的自证信念。
[25]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11.
[26]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p.172.
[27]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p.172.
[28]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8.
[29]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p.163.
[30]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p.15-16.
[31]Ibid.,p.12.
[32]Ibid.,p.14.
[33]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15.
[34]William J.Wain Wright,The Oxford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relig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80-181.
[35]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p.171.
[36]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18.
[37]Ibid.,p.19.
[38]Ibid.,p.26.
[39]Ibid.,p.27.
[40]T.Parent,“Infallibilism about Self-Knowledge,” Philosophical Studies,Vol.133,No.3,2007:pp.411-424.
[41]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 In his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 in Popular Philosophy,p.27.
[42]学界还有种指责克利福德自相矛盾的论证。对此,克拉克(Kelly James Clark)通过一个思想实验来证明。设想一个人以克利福德的方式来考虑证据问题。其证据要么是一些由感官经验而来的信念;要么是一些具有自明性的逻辑或数学信念。雨后第二天,他列举出了他所有源自经验的信念以及逻辑和数学上的信念:(1)天是蓝的;草是绿的;大多数的树木都比大多数的蚱蜢要高;……(2)二加二等于四;每个命题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在欧几里得几何中,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度;……从这两组命题能够推出克利福德原则吗?答案似乎是不能,(1)和(2)跟克利福德原则之间没有形成恰当的证据支持关系。“所有这些被当作证据的命题,跟结论没有任何关系。克利福德对于证据的普遍性要求不能满足其自身设定的标准!因此,依照克利福德自己的标准,普遍的证据要求是不合理的(irrational)。”(Kelly James Clark,“Without Evidence or Argument,” In:Kelly James Clark(ed.),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Religion,2nd ed,Ontario:Broadview Press,2008:p.203.)克拉克的论证能成立吗?克利福德的支持者可能回答说:克利福德原则当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证据就是信念与行为、性格及人类命运的关系,以及我们想要过上美好生活的目的。克利福德原则的证明是借由目的论证或曰实践推理而实现的。
[43]William Kingdon Clifford,Lectures and Essays,Vol.2,p.198.
[4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页。
[45][法]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页。
[46]Richard Feldman,Epistemology,Upper Saddle River,NJ:Prentice Hall,2003,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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