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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陈伟: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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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3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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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陈伟: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


如何对待非科学考古发掘所得的简牍,是一个重要而相当纠结的话题。前不久,两位美国学者因为一项写作计划,通过电子邮件向国际同行调查相关问题。我在回应如何看待这些资料时写道“:来自非考古发掘的简牍材料,真假掺杂。对这些材料,我个人认为:第一,应该把保护、珍惜流散简牍的行为,与谋求利益的行为相区别。第二,应该把收藏流散简牍与对其进行研究相区别。第三,应该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年代、可能代表的地区,进行尽可能严格的鉴别,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对学者而言,流散简牍的学术性应该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对是否阅读、利用这些材料的问题,我回应说:“我阅读、参考一些上述简牍材料,也利用其中的一些材料进行研究和写作。比如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清华大学藏楚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经过严格鉴定的流散简牍,在学术研究中,其价值与考古发掘所得的简牍并无原则性区别。反之,在研究中,对流散简牍中重要资料(包括支持和否定某种意见的资料)采取无视态度,恐怕并不真正符合学术工作的规范。”本文即尝试基于这一立场,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法律文献的可靠性、年代及其史料价值,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前提性讨论:可靠性和年代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简称“岳麓秦简”或者“岳麓简”,大部分是在2007年12月,从香港古物市场入藏岳麓书院。2008年8月,一位香港收藏家又捐赠几十枚简。这批简经过整理,共设有2176个编号,比较完整的有1300余枚,内容有《质日》《占梦书》《为吏治官及黔首》和《数》书,以及律令和奏谳类文献,也就是法律文献[1](P75-88)[2](P1)。
从2010年开始,《岳麓书院藏秦简》已陆续出版五册。第一册包括《质日》(160余枚)、《占梦书》(48枚)、《为吏治官及黔首》(80余枚),共约290枚简。第二册《数》书,共236枚简。第三册《奏谳书》,共252枚简。第四册共391枚简,其中秦律283枚,秦令108枚。第五册秦令,共337枚。待出版的大概还有2册,约几百枚简,大部分是秦令。由此可见,在岳麓秦简中,法律文献大概占到2/3,数量上多于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或江陵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

  (一)可靠性
对入藏竹简,岳麓书院请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作过老化程度和竹质降解度检测,判断是与长沙走马楼汉简、荆州谢家桥汉简类似的早期竹材[3](P4-8)。2008年元月,多位简牍专家现场鉴定评估,认为这批竹简是珍贵的秦简[3](P20-21)。
虽然如此,作为购藏竹简,对岳麓简的可靠性仍然不无质疑[4](P449-450)。在讨论学术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从内容角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论证。
1.首次出现的律名。2009年,陈松长先生首次披露岳麓简的基本内容。他说:“经初步整理,抄录的秦律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贼律》《徭律》《置吏律》《行书律》《杂律》《内史杂律》《尉卒律》《戍律》《狱校律》《奉敬律》《兴律》《具律》等十余种,其中前十种多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后四种则未见,如奉敬律,就是第一次见到。”[1](P86)“奉”是“奔”字误释,“敬”读为“警”[5](P85-87)。在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律典中,有“奔命律”,与“奔敬(警)律”律名相当,内容也相关,都是对在紧急状况下快速驰救的规定。《尉卒律》在岳麓秦简之外,也是仅见于睡虎地汉律。睡虎地汉简是2006年11月出土“,奔命律“”尉卒律”的律名,直到2018年才首次披露[6](P43-53)。岳麓简则在2006年夏之前即已面世[7](P101-104)。由于出现时间在先,岳麓简新见律名不可能是抄袭之作,相应律文也不大可能凭空杜撰出来º。
2.首次呈现的律令内容。这方面的例证比较多,谨试举三条。
(1)岳麓秦简肆017号记云:“及诸当隶臣妾者亡,以日六钱计之;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皆与盗同法。”[8](P44)整理者认为这条律文前面有缺简,但大意可知。其中“及司寇”以下一段是说:司寇长期在官府供役(冗作)以及轮番到官府供役(践更),如果逃亡,都按照应当长期或轮番在官府供役的日期,以每天六钱计算,与盗窃相当金额同等处罚。秦一般民众(黔首)需要践更,通过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13-14号已为学者获知。隶臣妾参与践更,《秦律十八种·仓律》49-52号、54号以及《秦律十八种·工人程》109号等简也有比较明确的记述。司寇的社会地位介于黔首、隶臣妾之间[9](P73-96),其参与践更虽然在情理之中,但明确记载则是首次见于岳麓秦简肆017号©。
与此相关的是,里耶秦简16-5、16-6号所记洞庭守礼令整理者释读作“: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10](P20-22)[11](P168)整理者在“隐官”与“践更县者”之间加顿号,以为“践更县者”是上述乘城卒、徒隶和司寇、隐官以外的人。岳麓秦简肆290号整理者释文:“【居赀赎】责(债)及司寇、践更者不足,乃遣城旦、鬼薪有重不疑亡者。……”¼[8](释文P191、注释P225)岳麓秦简肆329-331号整理者释文:“泰上皇时内史言:西工室司寇、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8](P204)也均在“隐官”“践更”之间加顿号,以为践更另有其人。如此处理,践更的主体失去交待。而在黔首、司寇、隶臣妾均参与践更的情形下,无此交待是说不过去的©。如果理解为黔首践更,在里耶秦简16-5、16-6号中,还与“不欲兴黔首”的主旨不合。合理的作法,应该是删去“践更”之前的顿号,把“司寇”或“司寇、隐官”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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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更”的主体。这一处理,可以在岳麓秦简肆017号中得到直接支持。反过来也可以认为,岳麓秦简肆017号所记内容的可靠性,在里耶秦简16-5、16-6号以及岳麓秦简肆290号、329-331号这些曾被误读的简牍中得到验证。
(2)里耶秦简有大量迁陵县下多个官署和三乡使用徒隶劳作的作徒簿。其中最多的是逐日记录、向县廷呈报的簿籍,也有按月汇总的内容。但这种文书作业的根据并不清楚。岳麓秦简伍251-254号“内史仓曹令甲卅”记:“及诸作官府者,皆日彻薄(簿)之,上其廷,廷日校案次编,月尽为㝡(最),固臧(藏),令可案殹(也)。”[12](P181-182)里耶秦简作徒簿,大致正是对这条令文的践履。因而,这条令文的可靠性,在里耶秦简常见的作徒簿中得到印证。
(3)岳麓秦简肆024-028号记云:“亡不仁(认)邑里、官,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道诣其郡都县,皆�(系)城旦舂……。令人智(知)其所,为人识,而以律论之。其奴婢之毋(无)罪者殹(也),黥其颜頯,畀其主。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认)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县道官别之。”整理者将本条律文归之于《亡律》,认为是对逃亡而不知其原籍乡里或所属官府这类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定[8](释文P46-48,注释P75)。简文说“毋以知何人”,“令人知其所,为人识”,可见整理者把“仁”读为“认”,以“亡不仁(认)邑里、官”为一句,正确可从。这条律文可以帮助我们订正睡虎地秦简中的两处释读。《秦律十八种·金布律》94-96号简:“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整理者在“亡”后加顿号,解释“不仁”说:“不忠实对待,此处即所谓犯上。”语译说:“逃亡或是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妾的标准给衣。”[13](释文注释P42)《法律答问》63号简“: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不仁邑里者”,整理者语译为“在乡里作恶的人”[13](释文注释P108)。对照岳麓秦简肆024-028号,不难知道前者是说逃亡而不清楚主人或所属官府,后者是说押送不清楚乡里的人,即岳麓秦简肆024-028号所说“中县道官诣咸阳”或“郡县道诣其郡都县”。1975年底出土以来一直被误解的两条简文,由于岳麓秦简肆024-028号而得到正确释读,说明岳麓秦简的可靠。

  (二)年代
岳麓简的年代,陈松长教授曾根据0993号简指出“:黔首”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百姓的一种专称,岳麓秦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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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摘抄的时间或许在睡虎地秦简之后[1](P75-88)。后来在讨论两条先王之令时又说:关于岳麓秦简的时代下限,他曾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一文中,根据当时研读“卅五年私质日”简的分析排序,初步断定这批秦简的时代下限可能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但现在这个认识必须修订了,因为他们在研读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律令条文时,至少已发现两条可以确定为秦二世时期的令文[14](P88-92)。但若从秦末形势等方面考察,这两条先王之令复用的时间应该分别是在秦王政二年、三年[15](P61-84)。
岳麓简纪年资料,大致分法律文献和个人文书两类。业已刊布的法律文献,年代比较早的几件在秦王政初年º,即:
(1)奏谳书案例十一(岳麓秦简叁171-187号),秦王政元年之事
(2)泰上皇之令(岳麓秦简肆329-331号),秦王政二年复用
(3)昭襄王令(岳麓秦简肆344-345号),秦王政三年复用
(4)五年十一月戊寅令(岳麓秦简伍191号)
年代最晚的一件在秦始皇三十年,即岳麓简肆212-214号“置吏律”,其中说“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在个人文书方面,主要是《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和《三十五年质日》。《三十五年质日》记载,记主三十五年四月己未从南郡启程,丙子抵达咸阳;乙酉开始返回,五月壬寅“宿环望”。这是这次旅行、也是这年《质日》的最后一条记载。记主很可能就死于五月壬寅之后不久[16](P71-85)。把这两方面资料结合起来看,岳麓秦简法律文献应是抄录于秦王政时期以及统一称帝后一段时间,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是其下限。
二、推进秦汉律体系的复原

秦汉时期的律章,传世者吉光片羽。清末民初,沈家本的《汉律摭遗》和程树德的《汉律考》,标志着文献辑佚的巅峰。1975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1983年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都含有相对原始、系统而丰富的律文抄本,引发海内外学界对于秦汉律令研究的热潮。
出土秦简的睡虎地11号墓虽然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但其中法律文献却抄写于秦统一(前221)之前[17](序言P1-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大概抄写于吕后二年(前186)[18](P133)。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年代介于二者之间,对秦汉律令体系的复原具有重要价值。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增加多个新的秦律篇名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是整理者按照认定的十八个律篇命名的。王伟先生认为先前归于“徭律”的115号简最后一字“兴”也是律名,这条简文是“兴律”[19]。岳麓秦简肆238-239号所记“兴律”与之大致类似,证实了王伟先生的推测。因而《秦律十八种》实有十九种,即: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兴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属邦律。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还有11个律篇名,即: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
岳麓秦简所见律名20种,即亡律、田律、金布律、尉卒律、徭律、傅律、仓律、司空律、内史杂律、奔敬(警)律、戍律、行书律、置吏律、贼律、具律、狱校律、兴律、杂律、关市律、索律。
这三组秦律篇名中,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兴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行书律、内史杂律等十种同时见于《秦律十八种》和岳麓秦律。“戍律”同时见于《秦律杂抄》和岳麓秦律。对于《秦律杂抄》的“除吏律”,整理小组指出其与《秦律十八种》中《置吏律》相似,但两者没有共同的律文[13](释文注释P79)。黄盛璋先生则认为,《置吏律》和《除吏律》,“显为两个时期所修,而实为同律”[20](P3)。《秦律杂抄》“除吏律”1号简“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13](释文注释P79),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15-219号有类似内容[8](P139-140),印证了黄先生的推测。这样,秦统一前后的律篇名称,目前所知比较确定的共28种。通过这样的简单梳理可见,岳麓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对秦律种类的认识更加全面。
西汉前期出土的律典,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已系统刊布,睡虎地汉律的篇名也已全部披露。前者篇名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关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27种[18]。后者篇名有盗律、告律、具律、贼律、捕律、亡律、杂律、囚律、兴律、关市律、复律、校(效)律、厩律、钱律、迁律、金布律、均输律、户律、田律、徭律、仓律、司空律、尉卒律、置后律、傅律、爵律、市贩律、置吏律、传食律、赐律、史律、奔命律、治水律、工作课律、腊律、祠律、齎律、行书律、葬律,共39种[6](P43-53)。其中收律、秩律2种不见于后者,囚律、厩律、迁律、仓律、司空律、尉卒律、市贩律、奔命律、治水律、工作课律、腊律、
祠律、齎律、葬律14种不见于前者。西汉前期的律名,目前所知比较确定的共41种。
秦律篇名与西汉前期律名相同的,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兴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傅律、尉卒律13种。秦“奔警律”与西汉“奔命律”近似,已如前述。此外,西汉“爵律“”厩律”“工作课律”,大约与秦“军爵律”“厩苑律”“工人程”有关。岳麓秦简“索律”,整理者以为“当是‘捕律’的秦代称法”[8](释文P159-160,注释P175)。看汉简“捕律”内容,岳麓秦简仅存的那条“索律”难以看出有什么关联,而《秦律杂抄》“捕盗律”有可能是汉“捕律”前身。可以认为,岳麓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对在律篇层面汉律之于秦律的延承,有了更多的了解。


  (二)增加大批新的秦律条文
就新出现的律篇而言,其所包含的律条大多是首次面世。其中有的律篇只见有一条律文,如索律(肆276-277号简)、贼律(肆225-227号简)、狱校律(肆232-236号简)、杂律(肆242号简)、奔警律(肆177-180号简)。有的律篇条文比较多,“尉卒律”有5条,“亡律”则可能有一二十条之多。
在已知律篇方面,也出现较多新的律条。如岳麓秦简肆刊布的“田律”六条,有五条(106-108、109-110、111-113、114、173-174)不见于《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七条,有五条(116、118-120、124-126,127-131、198-206)不见于《秦律十八种》;“徭律”七条(147-150、151-153、154-155、156-159、244-247、248-252、253-256),皆不见于《秦律十八种》。
值得注意的是,岳麓秦简肆121-123号所记“金布律”,是关于收钱入缿的规定。类似表述曾见于《秦律十八种》“关市律”。陈松长先生认为后者有误。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内容在不同律篇出现,这其实是早期律典的一个特点,即《晋书·刑法志》所说的“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21](P79-81)。


  (三)呈现某些律条异文
岳麓秦简有的律文,虽然曾见于睡虎地秦简,但文字有所不同,形成异文。如《秦律十八种·田律》12号简:“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辠(罪)。”大致相同的律文在岳麓秦简中出现两次。其中岳麓秦简肆“田律”115号写作:“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醯〈酤〉酒。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吏、吏部弗得,赀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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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岳麓秦律因而把“百姓”改为“黔首”。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处罚方面,后者记述更为具体[1](P87)。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157-158号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20-222号前一部分略同,但开头一句写作“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显然是因为这个时候郡数已多,所以删去旧律“郡”前的“十二”两字[22](P131)。
三、开启秦令研究的新局面

秦令在传世文献和睡虎地秦简中,缺乏存在的确切证据。在对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进行分析时,大庭脩先生认为:“秦令的存在与否,目前尚不明了。”[23](P15-17)[24](P10-11)张建国先生曾举睡虎地秦律中“不从令”“犯令”等表述,认为这些律其实是令[25](P27-31)。对此存在不同理解[26](P120-12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秦代案例中,有以“令”或“令曰”引导的令文,秦令的存在才得到公认[25](P19-20)。
岳麓秦简中,包含有大量的令文。据估计,岳麓秦简中律令简册在1000枚以上,其中律文约占1/4,令文约占3/4[22](P1-2)。这些令大多比较完整,往往还带有令名,是研究秦令制订、编纂及其内容的珍贵资料。
这里尝试指出两点:
第一,对于岳麓秦简伍中的“廷卒乙廿一”,整理者已指出:这个令名共出现五次,内容均涉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这类犯罪,令文规定了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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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犯罪者及其窝藏者的处罚规定、对捕告者的购赏标准、对相关人员讯问方式等[12](前言P1-2)。
在文末题名“廷卒乙廿一”的五条令文,按整理者排定的顺序大致分别是168-169号、170-172号、号、176-178号、181-184号。整理者列在第二位的170-172号简记云“:·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罪。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请(情),与同罪;弗智(知),赎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为城旦舂;弗智(知),赀二甲。·廷卒乙廿一”其中开头一句交待令文制定的背景,为其他各条所无。其后对“以城邑反”以及连坐者予以界定,构成其他相关令条的前提。因而这条令文很可能是同名五条令文的首条,其他四条记述具体规定的令文接于其后。
同一份令文而分成至少五条书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令文颁布时即是如此,二是传抄者出于某种目的而分开抄录。无论如何,这对令文编纂、命名、传达的研究,乃是十分重要的现象。
第二,岳麓秦简肆中的两条先王之令(329-331号“泰上皇之令”;344-345号“昭襄王之令”),均在后世得到“复用”。复用的具体时间,整理者认为是在秦二世二年、三年,我们改订于秦王政二年、三年[15](P61-84)。这涉及令的有效期问题。前朝之令是否必须经过后王授意才得以继续使用,是这两条先王之令的“复用”记录带来的新问题。
四、丰富秦律令的细节性认知

与睡虎地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不同的是,岳麓秦简律令包含比较多的细节性规定,提供了有关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以至习俗等方面丰富而有趣的具体知识,让后人的研读饶有兴味。以下试举四例说明。

  (一)囚衣
岳麓秦简肆167-168号:“·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枸椟杕之。诸当衣赤衣者,其衣物毋(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而】反衣之。……”[8](P123)“城旦舂衣赤衣”等表述,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147-149号中已经出现。岳麓秦简叁所记案例十中,一位叫巍的杀人犯,特意买一件赤衣,放在作案现场,企图把侦察思路引向城旦舂[27](P185-191),就是这种囚服制度的反映。但是,“诸当衣赤衣者”以下一段文字,目前仅见于岳麓秦简。
《说文》:“表,上衣也,从衣从毛,古者衣裘,以毛为表。”《新序》卷二:“魏文侯出游,见路人反裘而负刍。文侯曰:胡为反裘以负刍?对曰:臣爱其毛。”反裘,是把毛面向内穿。由于跟当时穿皮服通常毛面朝外习惯相反,因而让人诧异。《司空律》如此规定,当是因为毛面(表)不便染色的缘故。整理者释文把“反”字释为“丈”,除了字迹不够清晰之外,大概也与不熟悉古人衣裘的风俗有关。


  (二)刑具
岳麓秦简伍220-223号:“·诸当衣赤衣冒擅(毡)、枸椟杕及当钳及当盗戒(械)而擅解衣物以上弗服者,皆以自爵律论之。……诸当钳枸椟杕者,皆以钱〈铁〉。当盗戒(械),戒(械)者皆胶致桎梏。”[12](P141-142)整理者释文以“皆以钱〈铁〉”与下文连读,并把“钱〈铁〉”下的“当”读为“铛”,颇费解。几个“当”字层次分明,应断读。这让我们得知,当时钳枸椟杕这些刑具,都规定用铁制作。
盗械的含义一直不明朗。《说文》:“梏,手械也。”“桎,足械也。”联系简文看,似可认为,“械”是指桎梏以及用以约束手足。“盗械”则是以“胶致桎梏”,使之更加坚固。


  (三)狱奏
岳麓秦简伍112-119号是关于文书格式的长篇令条。其中说道:“其狱奏殹(也),各约为鞫审,具傅其律令,令各与其当比编而署律令下曰‘以此当某某’。及具署辠人�(系)不�(系)。”
秦汉奏谳文献往往呈现固定的格式。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四云(段落后括号内标署对应的律文)[18](P218-219):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辞。
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鞫审”)
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当”)
·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偿免,舍匿者所与同。以此当平。(“以此当某某”)
现在我们知道,这类文书就是基于这一规定制作的。
对秦汉奏谳类文献中的“奏”,存在不同认识。张建国先生针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书名指出:“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部《奏谳书》似乎是一个合成词,也就是说,除了谳的部分案例外,还有奏的部分文案,也许我们可以分别称它们为“奏书”和“谳书”,所以不妨在理解上将它们视为两类。”[28](P48-57)看到这条秦令,可知张建国先生对奏书的理解是正确的。


  (四)实官的保安
秦人把存放草料的廥、存放粮食的仓、存放兵器车辆的库称为“实官”。对实官的保安措施,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195-196号已有陈述,岳麓秦简肆169-170号“内史杂律”有更细致的规定:“内史杂律曰:刍稾廥、仓、库实官积,垣高毋下丈四尺。它蘠(墙)财(裁)为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备火,财(裁)为池□水官中,不可为池者财(裁)为池官旁。”[8](P124)在“垣”(即围墙)之外,其它的墙上要修建岗亭,夜晚派人值守;在官署内开凿水池以防备火灾,官署内不便开凿的在官署旁边开凿。这些具体安排,前所未闻。

五、结语

通过分析岳麓秦简的一些法律条文可见,这些简册虽然不是来自科学的考古发掘,但它们属于秦人的真迹,可靠性当可肯定。其中律令文献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至秦始皇三十五年。这些资料对于秦汉律令的复原和一些细节的了解,具有珍贵的价值。
王国维先生指出:“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今日之时代,可谓之发见时代。”[29](P33-38)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中法律文献的问世,促进了过去30多年间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繁荣。岳麓秦简以及随后睡虎地汉简法律文献的陆续刊布,已经并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引起新的研究热潮。李斯《谏逐客书》曰:“是以太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目前,秦汉史、秦汉法制研究资料严重不足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在对流散简牍的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之后加以充分利用,应该是有利于学术发展的无奈但又无可回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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