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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陈伟: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
(一)可靠性
对入藏竹简,岳麓书院请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作过老化程度和竹质降解度检测,判断是与长沙走马楼汉简、荆州谢家桥汉简类似的早期竹材[3](P4-8)。2008年元月,多位简牍专家现场鉴定评估,认为这批竹简是珍贵的秦简[3](P20-21)。
虽然如此,作为购藏竹简,对岳麓简的可靠性仍然不无质疑[4](P449-450)。在讨论学术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从内容角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论证。
1.首次出现的律名。2009年,陈松长先生首次披露岳麓简的基本内容。他说:“经初步整理,抄录的秦律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贼律》《徭律》《置吏律》《行书律》《杂律》《内史杂律》《尉卒律》《戍律》《狱校律》《奉敬律》《兴律》《具律》等十余种,其中前十种多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后四种则未见,如奉敬律,就是第一次见到。”[1](P86)“奉”是“奔”字误释,“敬”读为“警”[5](P85-87)。在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律典中,有“奔命律”,与“奔敬(警)律”律名相当,内容也相关,都是对在紧急状况下快速驰救的规定。《尉卒律》在岳麓秦简之外,也是仅见于睡虎地汉律。睡虎地汉简是2006年11月出土“,奔命律“”尉卒律”的律名,直到2018年才首次披露[6](P43-53)。岳麓简则在2006年夏之前即已面世[7](P101-104)。由于出现时间在先,岳麓简新见律名不可能是抄袭之作,相应律文也不大可能凭空杜撰出来º。
2.首次呈现的律令内容。这方面的例证比较多,谨试举三条。
(1)岳麓秦简肆017号记云:“及诸当隶臣妾者亡,以日六钱计之;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皆与盗同法。”[8](P44)整理者认为这条律文前面有缺简,但大意可知。其中“及司寇”以下一段是说:司寇长期在官府供役(冗作)以及轮番到官府供役(践更),如果逃亡,都按照应当长期或轮番在官府供役的日期,以每天六钱计算,与盗窃相当金额同等处罚。秦一般民众(黔首)需要践更,通过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13-14号已为学者获知。隶臣妾参与践更,《秦律十八种·仓律》49-52号、54号以及《秦律十八种·工人程》109号等简也有比较明确的记述。司寇的社会地位介于黔首、隶臣妾之间[9](P73-96),其参与践更虽然在情理之中,但明确记载则是首次见于岳麓秦简肆017号©。
与此相关的
(二)年代
岳麓简的年代,陈松长教授曾根据0993号简指出“:黔首”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百姓的一种专称,岳麓秦简中律文摘抄的时间或许在睡虎地秦简之后[1](P75-88)。后来在讨论两条先王之令时又说:关于岳麓秦简的时代下限,他曾在《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一文中,根据当时研读“卅五年私质日”简的分析排序,初步断定这批秦简的时代下限可能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但现在这个认识必须修订了,因为他们在研读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律令条文时,至少已发现两条可以确定为秦二世时期的令文[14](P88-92)。但若从秦末形势等方面考察,这两条先王之令复用的时间应该分别是在秦王政二年、三年[15](P61-84)。
岳麓简纪年资料,大致分法律文献和个人文书两类。业已刊布的法律文献,年代比较早的几件在秦王政初年º,即:
(1)奏谳书案例十一(岳麓秦简叁171-187号),秦王政元年之事
(2)泰上皇之令(岳麓秦简肆329-331号),秦王政二年复用
(3)昭襄王令(岳麓秦简肆344-345号),秦王政三年复用
(4)五年十一月戊寅令(岳麓秦简伍191号)
年代最晚的一件在秦始皇三十年,即岳麓简肆212-214号“置吏律”,其中说“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
在个人文书方面,主要是《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和《三十五年质日》。《三十五年质日》记载,记主三十五年四月己未从南郡启程,丙子抵达咸阳;乙酉开始返回,五月壬寅“宿环望”。这是这次旅行、也是这年《质日》的最后一条记载。记主很可能就死于五月壬寅之后不久[16](P71-85)。把这两方面资料结合起来看,岳麓秦简法律文献应是抄录于秦王政时期以及统一称帝后一段时间,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是其下限。
二、推进秦汉律体系的复原
秦汉时期的律章,传世者吉光片羽。清末民初,沈家本的《汉律摭遗》和程树德的《汉律考》,标志着文献辑佚的巅峰。1975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1983年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都含有相对原始、系统而丰富的律文抄本,引发海内外学界对于秦汉律令研究的热潮。
出土秦简的睡虎地11号墓虽然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但其中法律文献却抄写于秦统一(前221)之前[17](序言P1-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大概抄写于吕后二年(前186)[18](P133)。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年代介于二者之间,对秦汉律令体系的复原具有重要价值。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增加多个新的秦律篇名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是整理者按照认定的十八个律篇命名的。王伟先生认为先前归于“徭律”的115号简最后一字“兴”也是律名,这条简文是“兴律”[19]。岳麓秦简肆238-239号所记“兴律”与之大致类似,证实了王伟先生的推测。因而《秦律十八种》实有十九种,即: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兴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属邦律。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还有11个律篇名,即: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
岳麓秦简所见律名20种,即亡律、田律、金布律、尉卒律、徭律、傅律、仓律、司空律、内史杂律、奔敬(警)律、戍律、行书律、置吏律、贼律、具律、狱校律、兴律、杂律、关市律、索律。
这三组秦律篇名中,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兴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行书律、内史杂律等十种同时见于《秦律十八种》和岳麓秦律。“戍律”同时见于《秦律杂抄》和岳麓秦律。对于《秦律杂抄》的“除吏律”,整理小组指出其与《秦律十八种》中《置吏律》相似,但两者没有共同的律文[13](释文注释P79)。黄盛璋先生则认为,《置吏律》和《除吏律》,“显为两个时期所修,而实为同律”[20](P3)。《秦律杂抄》“除吏律”1号简“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13](释文注释P79),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15-219号有类似内容[8](P139-140),印证了黄先生的推测。这样,秦统一前后的律篇名称,目前所知比较确定的共28种。通过这样的简单梳理可见,岳麓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对秦律种类的认识更加全面。
西汉前期出土的律典,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已系统刊布,睡虎地汉律的篇名也已全部披露。前者篇名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关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27种[18]。后者篇名有盗律、告律、具律、贼律、捕律、亡律、杂律、囚律、兴律、关市律、复律、校(效)律、厩律、钱律、迁律、金布律、均输律、户律、田律、徭律、仓律、司空律、尉卒律、置后律、傅律、爵律、市贩律、置吏律、传食律、赐律、史律、奔命律、治水律、工作课律、腊律、祠律、齎律、行书律、葬律,共39种[6](P43-53)。其中收律、秩律2种不见于后者,囚律、厩律、迁律、仓律、司空律、尉卒律、市贩律、奔命律、治水律、工作课律、腊律、
祠律、齎律、葬律14种不见于前者。西汉前期的律名,目前所知比较确定的共41种。
秦律篇名与西汉前期律名相同的,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兴律、徭律、司空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傅律、尉卒律13种。秦“奔警律”与西汉“奔命律”近似,已如前述。此外,西汉“爵律“”厩律”“工作课律”,大约与秦“军爵律”“厩苑律”“工人程”有关。岳麓秦简“索律”,整理者以为“当是‘捕律’的秦代称法”[8](释文P159-160,注释P175)。看汉简“捕律”内容,岳麓秦简仅存的那条“索律”难以看出有什么关联,而《秦律杂抄》“捕盗律”有可能是汉“捕律”前身。可以认为,岳麓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对在律篇层面汉律之于秦律的延承,有了更多的了解。
(二)增加大批新的秦律条文
就新出现的律篇而言,其所包含的律条大多是首次面世。其中有的律篇只见有一条律文,如索律(肆276-277号简)、贼律(肆225-227号简)、狱校律(肆232-236号简)、杂律(肆242号简)、奔警律(肆177-180号简)。有的律篇条文比较多,“尉卒律”有5条,“亡律”则可能有一二十条之多。
在已知律篇方面,也出现较多新的律条。如岳麓秦简肆刊布的“田律”六条,有五条(106-108、109-110、111-113、114、173-174)不见于《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七条,有五条(116、118-120、124-126,127-131、198-206)不见于《秦律十八种》;“徭律”七条(147-150、151-153、154-155、156-159、244-247、248-252、253-256),皆不见于《秦律十八种》。
值得注意的是,岳麓秦简肆121-123号所记“金布律”,是关于收钱入缿的规定。类似表述曾见于《秦律十八种》“关市律”。陈松长先生认为后者有误。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内容在不同律篇出现,这其实是早期律典的一个特点,即《晋书·刑法志》所说的“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21](P79-81)。
(三)呈现某些律条异文
岳麓秦简有的律文,虽然曾见于睡虎地秦简,但文字有所不同,形成异文。如《秦律十八种·田律》12号简:“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辠(罪)。”大致相同的律文在岳麓秦简中出现两次。其中岳麓秦简肆“田律”115号写作:“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醯〈酤〉酒。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吏、吏部弗得,赀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岳麓秦律因而把“百姓”改为“黔首”。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处罚方面,后者记述更为具体[1](P87)。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157-158号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20-222号前一部分略同,但开头一句写作“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显然是因为这个时候郡数已多,所以删去旧律“郡”前的“十二”两字[22](P131)。
三、开启秦令研究的新局面
秦令在传世文献和睡虎地秦简中,缺乏存在的确切证据。在对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进行分析时,大庭脩先生认为:“秦令的存在与否,目前尚不明了。”[23](P15-17)[24](P10-11)张建国先生曾举睡虎地秦律中“不从令”“犯令”等表述,认为这些律其实是令[25](P27-31)。对此存在不同理解[26](P120-12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的秦代案例中,有以“令”或“令曰”引导的令文,秦令的存在才得到公认[25](P19-20)。
岳麓秦简中,包含有大量的令文。据估计,岳麓秦简中律令简册在1000枚以上,其中律文约占1/4,令文约占3/4[22](P1-2)。这些令大多比较完整,往往还带有令名,是研究秦令制订、编纂及其内容的珍贵资料。
这里尝试指出两点:
第一,对于岳麓秦简伍中的“廷卒乙廿一”,整理者已指出:这个令名共出现五次,内容均涉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这类犯罪,令文规定了对这类犯罪者及其窝藏者的处罚规定、对捕告者的购赏标准、对相关人员讯问方式等[12](前言P1-2)。
在文末题名“廷卒乙廿一”的五条令文,按整理者排定的顺序大致分别是168-169号、170-172号、号、176-178号、181-184号。整理者列在第二位的170-172号简记云“:·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
(一)囚衣
岳麓秦简肆167-168号:“·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枸椟杕之。诸当衣赤衣者,其衣物毋(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而】反衣之。……”[8](P123)“城旦舂衣赤衣”等表述,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147-149号中已经出现。岳麓秦简叁所记案例十中,一位叫巍的杀人犯,特意买一件赤衣,放在作案现场,企图把侦察思路引向城旦舂[27](P185-191),就是这种囚服制度的反映。但是,“诸当衣赤衣者”以下一段文字,目前仅见于岳麓秦简。
《说文》:“表,上衣也,从衣从毛,古者衣裘,以毛为表。”《新序》卷二:“魏文侯出游,见路人反裘而负刍。文侯曰:胡为反裘以负刍?对曰:臣爱其毛。”反裘,是把毛面向内穿。由于跟当时穿皮服通常毛面朝外习惯相反,因而让人诧异。《司
(二)刑具
岳麓秦简伍220-223号:“·诸当衣赤衣冒擅(毡)、枸椟杕及当钳及当盗戒(械)而擅解衣物以上弗服者,皆以自爵律论之。……诸当钳枸椟杕者,皆以钱〈铁〉。当盗戒(械),戒(械)者皆胶致桎梏。”[12](P141-142)整理者释文以“皆以钱〈铁〉”与下文连读,并把“钱〈铁〉”下的“当”读为“铛”,颇费解。几个“当”字层次分明,应断读。这让我们得知,当时钳枸椟杕这些刑具,都规定用铁制作。
盗械的含义一直不明朗。《说文》:“梏,手械也。”“桎,足械也。”联系简文看,似可认为,“械”是指桎梏以及用以约束手足。“盗械”则是以“胶致桎梏”,使之更加坚固。
(三)狱奏
岳麓秦简伍112-119号是关于文书格式的长篇令条。其中说道:“其狱奏殹(也),各约为鞫审,具傅其律令,令各与其当比编而署律令下曰‘以此当某某’。及具署辠人�(系)不�(系)。”
秦汉奏谳文献往往呈现固定的格式。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四云(段落后括号内标署对应的律文)[18](P218-219):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辞。
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鞫审”)
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当”)
·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偿免,舍匿者所与同。以此当平。(“以此当某某”)
现在我们知道,这类文书就是基于这一规定制作的。
对秦汉奏谳类文献中的“奏”,存在不同认识。张建国先生针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书名指出:“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部《奏谳书》似乎是一个合成词,也就是说,除了谳的部分案例外,还有奏的部分文案,也许我们可以分别称它们为“奏书”和“谳书”,所以不妨在理解上将它们视为两类。”[28](P48-57)看到这条秦令,可知张建国先生对奏书的理解是正确的。
(四)实官的保安
秦人把存放草料的廥、存放粮食的仓、存放兵器车辆的库称为“实官”。对实官的保安措施,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195-196号已有陈述,岳麓秦简肆169-170号“内史杂律”有更细致的规定:“内史杂律曰:刍稾廥、仓、库实官积,垣高毋下丈四尺。它蘠(墙)财(裁)为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备火,财(裁)为池□水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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