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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中西国家起源形式的比较:宗法制与城邦制

  • 宗法制,雅典,政治文化,贵族精神,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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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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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西国家起源形式的比较:宗法制与城邦制


引语
文化哲学指出:任何部族、民族的生存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五重现实的对象性关系:
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
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的对象性关系;
人与社会群体的对象性关系;
人与现存的传统文化氛围的对象性关系;
人与动态发展着的历史进程的对象性关系。
正是由于这五重对象性关系的存在,不断引发人们对自身的反思。与此同时,正是这五重对象性关系的地域特点,规定着处于不同地域的人群对于人类心灵中入世与出世、情感与理性、个体与群体、理智与直觉、历史与伦理这五对永恒矛盾的解决方式,从而创造出并受制于不同样式的部族文化、民族文化和类型文化。
前两讲,我们从中西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所采取的谋生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讨论了中华民族与西方民族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所必然孳生出的文化类型。
本讲主要从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人与社会群体这两重对象性关系上,来探究中西文化之所以构成两种不同类型文化的原因及其样式。这样,我们的目光很自然地集中到中西国家起源形式上。因为国家是在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以后,用来调节、维护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人与社会群体这两对关系的强制性机构,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一种重要的文化创造和文化现象,而且中西差异显而易见。
中华民族的国家起源形式
宗法制的国家形式
中国古代典籍《礼记·礼运》,对于国家起源前华夏大地上的原始公社制有过如下的描述: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笃睦。故人
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
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
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
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
而不闭,是谓大同。
与此同时,《礼记·礼运》对于原始公社制解体后,中华民族创造的国家最初组织形式也作了如下的具体的描述: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
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仪以为纪,
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
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
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
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
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
殃,是谓小康。
从上,我们可以窥探到中华民族国家起源时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之根本与基础就是“大人世及”,即:子孙继位。从而,奠定了后来的中华民族国家形式的最基本样式——宗法制。这就是说,中华民族先民跨入阶级社会门槛时,是由氏族首领直接转化为奴隶主贵族,所创建的家族奴隶制国家,后又发展为宗族奴隶制国家,进而是宗法封建制国家。这种国家所实行的是父系家长制政治体制,父亲在家庭里“君临一切”,君主则是全国百姓的“严父”。与此同时,这种国家形式的沿袭所遵循的是“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原则,即使被一些史学家所认为是“兄终弟及”的商朝,据近年来的考古学家对殷墟甲骨文的研究成果表明,整个商朝还是实行嫡长继承制的,“兄终弟及”只出现在某个历史阶段里兄先没于弟的时候。
例如:商的第一代君王汤,其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弟外丙、仲壬继位,而仲壬死后,王位又回到太丁之子太甲手上,而且太丁在商朝的宗庙里是被尊为君王的。
又如:高宗武丁的太子孝已也死于继位之前,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而孝已在宗庙也占有一席之地,本尊称为祖已。
再如:商王帝乙第一个儿子启,由于生时其母为妾,不能立为太子,封于微,称微子启;其母后来立为妃,生了启的同母弟纣,即立为太子。

可见,商朝时就已经确立了嫡长继承的严格规定了。这就是宗法制的国家形式。



宗法制国家形式的成因
自夏商就开始日趋严密的宗法制国家形式,之所以可以产生并得以延续,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新石器时代大概延续了极长的时间,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发展得十分充分、完备和牢固,产生在这基础上的文明发达得很早,血缘亲属纽带极为稳定和强大,一直没有被航海、游牧或其他因素所冲击或所削弱。后来,虽然进入阶级社会,但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与谋生方式的定势,以血缘宗法纽带为特色、农业家庭小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一直没有改变,并成为宗法制国家形式的社会基础。
第二,钱穆先生曾经指出,中华民族很早便懂得以一个民族来创建一个国家的道理,国家的凝成和民族的融合是同步的,而民族的融合与扩展又是以华夏族不同部落,进而是以华夏族与狄、夷、戎、蛮等族的通婚来实现的。因此,中华民族是在血缘的基础上,即氏族的基础上,来创建自己的国家的,同时又将这个国家始终置于血缘基础上。这样,一个国家系统实质上是一种扩大了的家族系统,即家长—族长—父母官—君王系统。
有必要指出的是,氏族部落组织形式并不是自动转化为国家组织形式的。国家组织形式是在氏族部落的相互征战中才出现的。同理,中华民族的氏族组织形式也不是自动转化为国家组织形式的。中华民族的国家是在中原地区各氏族相继出现阶级并发生部落战争后,才在各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联盟、兼并、融合中逐步形成的,这是因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是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引自恩格斯《家庭、所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8页)。所以战争是国家组织形式出现的“催化剂”。如著名的“逐鹿中原”,位于山东曲阜一带的蚩尤部落,前去征伐位于进北京西郊的部落,战争在如此广大的空间里进行,而且史称这场战争异常复杂激烈。在这种形势下,主要用来处理氏族内部事务的原有的氏族组织,显然已经不能胜任。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一种适宜内部管理又胜任对外战争的组织形式——国家——便应运而生。
宗法制国家形式的完善
史称,黄帝正是实现这种转变的氏族首领。《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以师兵营卫,官名皆以云命”,“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而治民”。其中的“左右大监”、“风后”、“力牧”、“常先”、“大鸿”等,均是黄帝设立的官职。这表明,黄帝已开始将氏族的组织形式转化为国家的组织形式。
接着,颛顼(即高阳氏)继承黄帝的做法,扩大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司天”“司地”等官职,“履时以象天,以鬼神以制义,治气以为民,絮城以祭祀”,把国家的职能由政治、军事的控制扩大到宗教的教化。
后来,尧、舜、禹在其相互间的权力争斗和征战中,继续推进中华民族国家组织形式的建设。特别是禹,在大规模的征伐三苗的战争中,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经济、政治、礼乐、刑律、文教等组织形式,完善了国家组织形式实现了从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的政治统一,定型了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确立了中华民族国家组织制度——王位世袭制——禹至桀十七帝(十四世),不但世系分明,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后来的各个朝代。
宗法制国家形式的特征
总之,中华民族的先祖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中,一方面原始社会那种以公社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度依然被保留着,人们以血缘部族的形式聚居在一起,族长即是公社首领,氏族成员有使用土地、山林的权利,等等;另一方面,奴隶君主作为最高的或唯一的土地所有者高居于所有公社之上,利用原来的氏族公社的组织,以贡赋等形式获取公社成员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这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利益的宗法制度便应运而生。《论语·李氏》所谓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诗经·小雅·北山》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种宗法制的真实写照。以周代为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既是政治上的君臣隶属关系,又是血缘上的大宗小宗的关系。他们处在不同的阶等上,享有不同的等级名分,拥有不同的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他们各自依照所属的等级,占有封地,驱使部属,管辖村社,供奉社稷,祭祀祖先神灵。与此同时,作为“隶子弟”、“庶人工商”,也“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恒公二年》),都被紧紧地编织在血缘关系的纽带上。这样,宗统维护君统,族权强化君权,家规补充国法,从而,形成了以井田制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邑里村社为基层组织,以世袭分封为政治结构,以宗庙社稷为权力象征,大宗小宗分别继承的所谓的宗法制度和国家形式。
秦统一中国后,继承并发展了“贵为天子,富有四海”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和思想,改“王”为“皇帝”,并集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军事、考试、人事、刑赏为一身,不但名号上至高无上,而且权力上也是至高无上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从秦代开始,在皇帝之下,设有丞相(宰相)为皇帝的副手,可代替皇帝处理一切日常政务。举凡国家政事决策,官员任免,丞相皆有完整的权力,甚至在皇帝的诏令有误时,还可以封驳诏书,不予执行。可见,丞相(宰相)制度具有制衡君权的作用。不过,由于这一制度是建立在绝对君权之上,皇帝可以随时随地撤换宰相、御史大夫等,因此,一旦矛盾发生,胜券总操在皇帝手里。究其原因,诚如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所言:中国历代君王向来“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渐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享受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所就,孰与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
这是一种“家天下”的观念,而其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就在于中国的氏族组织并没有因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而完全解体;农耕仍然是中华民族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谋生方式,小农经济并没有随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而解体,相反却不断发展和沿袭。
小结
总而言之,中华民族宗法制的国家组织形式,是建立在血缘与农耕基础上的,同时它一旦产生又反过来以更大的范围来维系人们的血缘关系并维护农耕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基础。从此,血缘、农耕、国家三位一体,相互作用,不断沿袭,直至明请时代演化成皇帝独裁制度,并导致宗法制封建国家的覆没。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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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封建国家机器虽然被推翻了,但中华民族的血缘根基和农耕方式依然存在,而且还影响着、制约着中华民族当代国家的建设。换言之,当今中华民族的国家建设是不能不要顾及到血缘根基和农耕方式的影响和制约的。

西方民族的国家起源形式
西方民族国家起源的进程
西方民族的国家,最早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米诺斯文化时代。史称,大约于公元前2100年至2000年,克里特的原始公社制日趋瓦解,阶级开始产生,国家形式逐步确立。不过,直到荷马时代,古希腊还是处在由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的过渡时期里。
在这缓慢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古希腊的自然地理环境及其所塑成的希腊人的谋生方式决定着希腊人所建立起来的最初国家形式,是一个个分散在被崎岖不平的山岭所分割开的一小块一小块平原上的城邦。这种城邦以城市为中心,周围有乡镇,城市和农村构成一个整体。荷马时代之后,这种城邦雨后春笋般地涌现,整个希腊境内就有200余个。其中最著名的是斯巴达克和雅典。
西方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由这些城邦演变、发展而来的。
史称,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是希腊城邦制国家兴起和发展的时期。这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业的发展所导致的阶级分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生产力所生产的产品不足以供养迅速增长的人口而酿成大量移民开拓海外的结果。
一般认为,由于氏族贵族掌握着城邦的经济、政治实权,被夺去土地和遭受政治压迫的平民不得不离开原有的城邦,到海外另觅谋生之地,于是,形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古希腊移民运动,同时深刻影响着西方国家的最初组织形式。
可以这么说,移民运动是城邦经济与政治发展所引起的,而移民运动反过来又影响着城邦的经济与政治。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移民运动加强了希腊本土与海外各地的贸易,扩大了各城邦之间的商业往来。到了公元前7世纪以后,许多城邦的经济中工商业已占有较大的比重。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奴隶主阶级壮大起来,并与平民结成同盟,反对氏族贵族,推翻了氏族贵族的统治,建立了所谓的“僭主政治”,即:通过政治斗争,工商业奴隶主或其代表人物取得国家权力,并促进工商业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行移民事业和海外商业活动。当然,这种“僭主政治”往往不能长久,它或为工商业奴隶主的寡头政治所代替,如科林斯城邦;或为较为广泛的奴隶主民主政治所替代,如雅典城邦。其中,雅典城邦的奴隶主民主政治,被世人誉为具有自由精神和民主传统的西方民族的国家起源形式。特具体评介如下:
雅典城邦
史学家认为,雅典城邦产生于公元前8世纪左右。其中央权力机构由邻近的公社组成,人民按地域区分并分化为贵族、农民和手工艺匠三等,只有贵族才能担任城邦的官职。恩格斯指出:这一国家雏形是“直接地而且主要地从氏族社会自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抗中产生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因此,新成立的雅典城邦保存着不少氏族制度的残余。掌握城邦权力的主要是执政官贵族会议,国王和

中国历史上复仇故事

公民会议都没有实权。
执政官初为三人:
首席执政官为“名年执政官”,一年一任,其名字同时就是他在任的年号;
第二执政官,即国王;
第三执政官,即军事指挥官,负责统率、指挥军队。
后来,又增加了六个司法官,共九个执政官
以上执政官,均由公民从贵族中选举产生。
贵族会议有权推荐和制裁执政官,审判刑事案件,由贵族组成并实行终身制。执政官任期届满即进入贵族会议。因此,贵族会议实际上是雅典城邦的统治机关。它实行的是一种贵族寡头统治。在这种国家组织形式下,贫民及其妻子儿女事实上都成了富人的奴隶,并酿成了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引发了一系列的改革。
雅典城邦的两次改革
其中,最有名的是公元前6世纪的梭伦改革和公元前509年至508年的克利斯提尼改革。简况如下:
公元前6世纪 梭伦改革
内容:在宪法中确立了“私人所有制”要素。
成果:“在宪法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人所有制。
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的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恩格斯语)
公元前508年至公元前509年 克利斯提尼改革
内容:1.重新划分选区,以地籍制取代祖籍制;
2.建立五百人会议
3.建立“十将军委员会”;
4.制定并实施“贝壳放逐法”。
成果;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终于战胜氏族贵族政治。
雅典城邦两次改革评述
梭伦改革是代表新兴工商业奴隶主的阶级利益的一次改革。其意义在于肯定了私人所有制,并按照财产的多寡来决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正是得益于这样的改革,随着有产阶级的日益富有和强大,他们也不断获得国家权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日益旁落,氏族制度遭到冲击并进一步瓦解。
不过,没有彻底打跨贵族势力。希腊从此进入庀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时期(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507年)。史称,庀西特拉图推行有利于工商业奴隶主和小农的政策,但死后,继位的儿子西庀亚斯,骄奢日盛,引起公愤,失势的贵族成绩复辟,引发雅典公民的复辟斗争。最后,雅典公民粉碎了贵族派的复辟,推举克利斯提尼进行政治改革。
原来,雅典由四个部落组成,选举按照部落建制举行,因此,氏族贵族依靠在部落中传统势力,左右选举,复辟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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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针对这一点,克利斯提尼改革首先取消了原有的
4个部落,把全雅典划分为10个选区,每个选区包括不相毗邻的内地、城区和海岸区三部分。此举彻底打破了贵族们操纵部落选举进行复辟的组织基础,而且也防范了内地、城区和海岸区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矛盾、冲突和混乱。各选区都有村社组成,全雅典约有100个村社,克利斯提尼改革规定,公民都在所在的村社登记和选举。从此,地籍代替了族籍,选举也完全摆脱了氏族关系的束缚。克利斯提尼改革,还在公民登记中,吸收了一批失去族籍的自由人和异邦人,从而扩大了公民的民主力量。
在国家组织的形式上,克利斯提尼改革建立了“五百人会议”,以取代梭伦改革的“四百人会议”。“五百人会议”是从10个选区中各选出50人组成。其产生程序是:
先由村社从年满30岁的第三级和第三级以上的公民中,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然后各选区从这些代表中以抽签的方式选出50名代表作为“五百人会议”的成员。
五百人会议”的职责是:为公民会议准备议案和执行公民会议的决议。为了更好地行使执行公民议案的职责,500人会议设置了能够行使日常行政职权的“五十人团”。“五十人团”是由“五百人会议”分成10个组,每组50人形成的,而且按组轮值。轮值时间每组为一年的十分之一。“五十人团”每天还以抽签的方法选出一人当轮值主席。如果刚好碰到“五百人会议”和“公民会议”召开,此人也担任这两级会议的主席。可见,“五百人会议”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并发挥雅典政府的作用。
克利斯提尼改革,还建立了“十将军委员会”并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十将军委员会”由每一选区各选一人组成,一年一任,轮次统帅军队。
贝壳放逐法”规定“公民会议”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放逐危害国家分子。表决时,由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应放逐的人名,若超过6000人同意,那将被放逐国外10年。
总之,克利斯提尼改革的成功,标志着雅典平民百余年的反抗贵族的斗争的胜利结束,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终于在战胜了氏族贵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了。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归根结底还是奴隶主的民主而已。

希腊的奴隶主民主政治及其国家组织形式,对后来的古罗马政治及其国家组织形式有着直接的影响。


罗马城邦:王政制度


史称,古罗马国家建立在意大利半岛上,是由罗马城邦发展而来。罗马城位于意大利中部,约建于公元前7世纪。据称,罗马历史的最早阶段称为“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至6世纪)。所谓“王政”,实际上是原始社会解体时的军事民主制。其组织形式和方式是:
社会的基层组织是氏族,每19个氏族组成一个“库利亚”,每个“库利亚”都由自己的长老领导。“库利亚”大会可以选举国王决定战争批准死刑等,是罗马“王政时代”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
各“库利亚”长老组成元老院与国王一起处理国家大事。元老院形式上是国王的咨询机构,但作为氏族民主制的代表,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国王即“勒克斯”,为军事首长、最高祭祀和最高审判官,与元老院、“库利亚”大会并列,尚未具备真正国王的权力,而且不是世袭的。其产生程序是:先由前任“勒克斯”推荐,再由“库利亚”大会选出,最后在再次召开的“库利亚”大会上正式就职。
以上就是古罗马国家起源的最初形式——罗马城邦的王政制度(公元前8至6世纪)的概况。它组成了国王——元老院——“库利亚”大会的分立架构,确立了国王选举制及其权限,实质是一种“军事民主制”。
王政制度的改革: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
不过,在罗马这样的“军事民主制”国家里,却存在着平民与POLULUS(罗马本地人)两大社会阶层的矛盾和斗争。所谓平民,即外来移民或被征服地区的臣民。他们虽有人身自由,可以占有土地,必须纳税和服兵役,但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参加“库利亚”大会,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因此,是一群不具公民权的人们。很自然,他们不满自身的待遇和状况,于是与POLULUS(罗马本地人)展开了长期的斗争。正是他们的斗争推动了罗马社会和国家组织形式与制度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
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发生在公元前578至公元前534年期间。其领导人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是勒克斯(国王)。他主要仿照希腊的梭伦改革来对罗马的政治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的有:
1.设立新的“库利亚”大会(人民大会)制度,参加者以是否服兵役为准,取消POPULUS和平民的区别;
2.按照财产拥有量将罗马人分为5等级,各等级居民选举军事百人团,作为选举单位,并组成“百人团会议”;
3.“百人团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投票时以“百人团”为单位;
4.取消原先的3个氏族部落的划分,按照地域原则,将罗马划分为四个区域。
这个改革的意义在于:“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引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0页)
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打击了氏族制度的氏族贵族,血缘原则为地域原则所取代,新的等级制度是论财产的多寡而不论家世的出身。不过,富有贵族依然处于重要地位,在百人团会议的193票中,他们就占了98票的多数,可以左右会议就是明证。因此,平民继续坚持与贵族的斗争,不断推动着罗马国家组织形式与制度的改革。
罗马共和国
于是,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又进行了一次国家组织形式与制度的改革,即:废除王政,代之以共和体制,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共和体制的架构及其组织形式与方式是:
1.由百人团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两名执政官,二人权利均等,协议主持与处理国政。如遇到紧急情况,则从中选出一人为独裁官(亦称狄克维多),为期半年;
2.由氏族长老与退任执政官组成元老院,负责决定政策和审查、批准法案等;
3.现任执政官必须尊重元老院,尤其是退任执政官的意见;
4.设置保民官与平民会议,推选高级官员;
5.颁行“十二铜表法”,维护私有制,限制贵族滥用权利;
6.废止债务奴隶,平民可以占有公有地。
通过这次的政治改革,罗马共和国自由民阶层的关系得到了调整,罗马共和国的社会基础也扩大了,从而,为罗马共和国的统一意大利和对外扩张,创建地中海霸权创造了条件。公元前27年,罗马的共和政体虽然为帝制所取代,罗马共和国改称罗马帝国。
即使如此,古罗马所建立、发展和完善的国家组织形式,无庸置疑,同古希腊的国家组织形式一起,共同构成了西方民族国家起源的共同形式,而且与中华民族国家起源形式有着明显的差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相对说来,西方民族的国家起源形式,比较彻底地消灭了原始公社制,氏族组织与制度在西方民族创建国家的过程中逐步解体了。中华民族那种世袭制的、家长式的国家组织形式,在古希腊、古罗马中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公民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人民大会及其执政官和其他官员一起,共同掌管国家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在这样的国家组织形式里,“没有总揽执行权利的最高官员” (引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4页)。这种国家组织形式,对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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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政体发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被誉称为“民主政治”政体的最初形式。这样的国家组织形式之所以能够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是因为西方民族在那个时代里发生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从生产者中分离出来并夺取了生产的主导权的结果;是因为西方民族在那个时代里的其谋生方式不再是单纯的农耕而是以商贸为本的结果。

集体主义文化与个人主义文化
集体主义文化
前已有述,中华民族在建构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下,始终以农耕为基本的谋生方式,原始社会中所形成的氏族并没有彻底解体。究其原因,就在于农耕生产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而且一定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才得以进行。这样,氏族社会所建立起来的宗法制度,不但没有被彻底摧毁,反而相当程度地被保留了下来,于是,促成了国家的家族化,而国家的家族化反过来又促使氏族社会积淀下来的宗法观念与宗法制度精密化规范化伦理化理论化,同时逐步形成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控制功能及其核心——讲“孝”崇“礼”。
所谓“孝”,其本意是孝敬长者,善事父母。这是中华民族家庭维系和家族繁衍的最根本手段,也是促使国家家族化的社会基础观念根基。换言之,中华民族宗法制的国家组织形式,是由一个个家族集合而成的,是家族的扩大结果。因此,“孝”不仅是对家族成员优劣善恶的评判标准,而且成为举荐人才,选拔官吏的衡量标准。早在汉代,就已经把“孝廉”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科目,而且一直沿袭到清代特设“孝廉方正科”,同样以“孝廉”举官。
中华民族之所以如此讲究“孝”,是因为由于氏族没有完全解体,家族始终成为社会构成的最基本的“细胞”,家族的和谐稳定始终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以致国家的组织形式也是仿照家族制度的模式。这样,宣传与坚持“敬长孝顺”的孝道思想,自然成为中国社会重要的文化控制力量而备受重视并日益强化。
所谓“礼”,就是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国家律令和宗法族规等。它直接地明确地向人们宣布应该遵从什么、回避什么、反对什么等。其社会功能在于“防乱”,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就“礼坏乐崩”,社会就动乱。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正是通过崇“礼”和各种礼制的制定和实施,来固化、强化“孝”的观念,实现其对社会的文化控制力量的最大化和具体化。
总之,讲“孝”崇“礼”所构成的是一种“孝的文化”和“礼的文化”。中华民族最初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在这种文化的制约下逐步形成的;而一旦这种国家组织形式形成之后,这种“孝的文化”和“礼的文化”又在国家力量的强力推行下不断巩固加强与扩大普及。
个人主义文化
与中华民族相比较,西方民族在建构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下,所形成的多样性的谋生方式和重商观念,使到西方原始社会氏族制度在进入奴隶社会之后便比较彻底地解体了。这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一种与血缘关系不同的商贸关系,社会不再以家族为“细胞”,而是以地区和商贸中心为基本单位,血缘关系被逐步淡化,宗法权利不能再成为整个社会的缔结力量。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西方民族依靠什么力量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了解一下在古代世界里,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主要靠的是什么力量。
组织国家的三种力量
一般认为,在古代世界里,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的力量主要有三:
其一是行政专制的力量;
其二是家庭宗法的力量;
其三是宗教神权的力量。

正是凭借这些力量,在古代,人类一个个的个体,才得以维系成氏族、部族和民族,整合为社会,组织起国家,而且中西民族概莫能外。不过,在中西民族的民族维系、社会整合和国家组织的过程中,这三种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并非完全相同。



中西民族组织国家力量的异同


中华民族主要是凭借家庭宗法的力量以及行政专制的力量和宗教神权的力量的合一,来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的;西方民族固然也要凭借行政专制的力量,来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但在“超越一切的神的价值观”的制导下,主要还是凭借宗教神权的力量来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的。


那么,西方的宗教为何具有这样的力量呢?这是因为西方宗教持的是“原罪说”的人生观和“泛爱论”的处世观。

“原罪说”认为,人一出生就是罪人,人类世代难逃罪恶之网,现实世界是罪恶的深渊、苦难的海洋,人类是无法摆脱的,只有相信神和上帝,忍耐和顺从,才能得救。这种“原罪说”积淀而成的“罪恶感”和为了摆脱“罪恶”就必须与“神”作精神沟通的心理,无疑演化成对人的一种“制约力”。


“泛爱论”则认为,上帝是绝对的善,而人的本性却是“罪恶”,但单靠自己不能改“恶”从善,只有信仰上帝,在上帝的帮助下才能获得完善的德性。因此,“要爱主”,而且要象“主”那样“爱世人”,“要爱人如己”。显然,这种“爱世人”、“爱人如己”的道德要求与义务,无疑也会起到制约私欲横溢的作用,从而使到在氏族解体之后已经分化成相对独立的以经济力量为后盾的芸芸个体不致以毫无休止地弱肉强食,而民族才得以维系、社会才得以整合、国家才得以组织。


总之,悔“罪”倡“爱”所构成的是一种“罪的文化”和“爱的文化”。西方民族最初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在这种文化的制约下逐步形成的;而一旦这种国家组织形式形成之后,这种“罪的文化”和“爱的文化”又在国家力量的强力推行下不断巩固加强与扩大普及。
由上可见,讲“孝”崇“礼”是以氏族(家庭)即集体为本位的,悔“罪”倡“爱”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挪威学者加尔通从文化学的角度将人类文化分作“集体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文化”两大类,而且认为中华文化是集体主义文化,西方文化则是个人主义文化。中华民族宗法制的国家组织形式和西方民族城邦制的国家组织形式,恰恰是集体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文化在国家建构上的体现;而宗法制国家组织形式与城邦制国家组织形式一旦定型,反过来又成为发展、强化集体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文化的强制机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因此,迄今为止,中西国家组织形式依然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分野。



余论


近百年来,中国人也是十分热衷于讨论中西国家组织形式孰优孰劣,而且一些人往往对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贬多褒少,对西方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则褒多贬少。一些“全盘西化”论者甚至认为,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毫无可取之处,而西方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则是十全十美的,应该完全照搬照套。一些西方人也热衷于对其国家组织形式的大肆吹嘘,甚至强迫其他民族仿效。


其实,在我们看来,属于集体主义文化的中华民族之宗法制国家形式和属于个人主义文化的西方民族之城邦制国家形式,并无所谓孰优孰劣的问题。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各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而且都在中西民族的发展过程中发挥过各自的作用;更有甚者,是当今中西民族建设与完善各自国家组织形式的前提与基础。


总之,属于集体主义文化的中华民族之宗法制国家形式和属于个人主义文化的西方民族之城邦制国家形式,是不能互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或模式的,而只能置于各自所本的文化母体和所处的文化基础上,对其维系民族、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功能与作用,予以独立的评判。惟有这样,才能从本民族的文化实际出发,去探寻建构和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当代的民族国家形式,从而,才能根据本民族文化的性怔,去努力探寻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佳的民族国家形式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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