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秦法制史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制史-秦法制史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法制史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谭前学
同秦史研究的其他领域一样,秦法制史的研究也在最近几十年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1975年12月年湖北云梦睡虎地1155支秦简的出土更极大的推动了学术界对秦法制的认识和研究。近二十几年的秦法制史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云梦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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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之上。可以说,云梦秦简的出土是秦法制史研究中划时代的事件,它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秦法制史研究的出现。
众所周知,秦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史料的极度缺乏,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无法了解秦律的具体内容,故自汉以来,历代学者对秦法的研究除了从《史记》、《汉书》等文献中去收集仅有的一点佚文以及用汉制推测秦制外,基本上局限于繁法严刑、残酷暴虐等笼统的指斥和咒骂而不能深入。而云梦秦简的发现,则为秦律研究提供了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其中包括《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和《为吏之道》等八个部分,涉及到的律名有三十多种,它不但使我们得以了解了以前根本无法了解的秦律的刑名、罪名、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具体内容和诉讼原则、程序等司法实践,而且还有可能探究其特点及发展变化之踪迹。此外,由于云梦秦简中有不少条文与汉代的法律和官职非常接近,它的出土不但“对分析秦汉法制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有力的资料”,而且“对汉代法制的理解和研究也极为有益”①。
由于云梦秦简的出土,秦律研究的不景气状况迅速得到了改变并很快在研究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象栗劲的《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高敏的《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黄中业的《秦国法制建设》(辽沈出版社1991年)、王关城和郭淑珍的《秦刑法概述》以及日人堀毅的《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大庭修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等高水平论著和数百篇有关秦刑罚、诉讼、隶臣妾、经济立法论文的出现就是证明。
当然,研究局面的繁荣和大量研究成果的问世并不表示在秦法制研究中已不存在什么问题,相反,由于秦律发展的特殊性即它的发展经历了统一前和统一后两大不同时期,使得有关秦律的研究在方法论和指导思想上都具有了特殊性并因此出现了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秦律研究的总体把握不够。许多学者把秦律研究误认为就是秦朝法律制度的研究,这就大大限制了秦律研究的范围。实际上,所谓秦律中的秦,不仅仅是统一中国以后只有15年历史的秦王朝,而是从春秋以前尚未立国时秦人祖先开始,直到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为止,包括了秦人在记载中出现以后的漫长而久远的历史。所谓秦律研究,应该是对秦人的法律、秦国的法律、秦王朝的法律的研究。而目前的研究工作,大多集中于对秦王朝法律的研究,至多也就上溯到商鞅变法时。对秦律研究的总体把握不够,还体现在对秦律不同发展时期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不够重视和明确。秦律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统一前和统一后两大时期六个阶段:(1)春秋以前,秦尚未建国。这一阶段的历史资料十分缺乏,只能对秦习惯法作一点轮廓的探索。(2)自秦建国至秦穆公统治阶段(公元前770至前620年),是秦律正式出现的阶段。(3)自穆公以后到春秋末年(公元前619至前476年),为奴隶制秦律衰落阶段。(4)战国初年至秦孝公统治阶段(公元前475至前338年),为秦律的大变革阶段。(5)自秦惠文王统治时期至战国末年(公元前337至前221年),是秦律迅速发展并渐趋完备阶段。(6)统一中国后至秦王朝的灭亡(公元前221至前206年),是秦律大量推广并遭破坏阶段。尽管对秦律发展的分期还可以进行讨论,但不论怎样分期,秦律在不同时期应是各具特点而又脉络分明的,机械的和不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研究秦律,都是不可能成功的②。此外,秦律存在的大部分时间是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法律并存,秦国的法律是魏国《法经》等关东诸国法律与秦国原有法律结合的产物,但不少研究者似乎忽视了这一点,从他们的文章中看不出秦律与其他国家法律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好像秦律一直是独立发展起来的。纵向研究的不足和横向研究的忽视,这是秦法制史研究工作中亟需改变的现象。
第二,目前对秦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考订和复原上,且多集中在战国后期的秦刑罚、诉讼和经济立法等方面,有关秦律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及相互关系等深层次的研究工作还做得很不够,这实际上是对秦律研究总体把握不够的必然结果。除了史料的缺乏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外,这一问题的出现还与研究方法有关。通观那些利用云梦秦简研究秦法律制度的论著,绝大部分都是把统一前后的秦法贯通起来作为整体考察,这种方法虽然合乎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但同时也有混淆历史时期之嫌,它往往使人误把统一前秦国的法律当作统一后秦王朝的法律,这样就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对统一前后这两个不同时期内秦律的特点及其变化的探讨。也正因为如此,使得秦史上一些矛盾现象长期以来得不到圆满的回答。如,秦人崇尚法治。商鞅变法,以法治国,秦以此强大。统一后,“诸产运行”,“皆有法式”③,也重视法治,为何却二世而亡?秦法向来以残酷著称,秦末农民战争因此而爆发并导致秦的灭亡。值得注意的是,统一前秦法的残酷性并不亚于统一后,为何同是“繁法严苛”而出现不同的结局?又,“汉承秦制”,继秦而起的汉王朝在汉武帝以前基本上承袭了秦的法律制度,且其法网比秦更严密,残酷性也丝毫不逊于秦,为何汉以此维持了七十余年而不亡?此外,秦始皇统一中国,是由诸侯割据走向集中统一的开始。按说,应当是赋有较强生命力的君主集中制,为什么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崩溃而为汉王朝所代替呢?另一方面,秦王朝虽迅速结束了,但为何其法律法统又为后世所沿用呢?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有待于秦法制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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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各个世代的依次更替。每个时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有的条件”④。历史有其继承性,不应当割裂。但每一历史时期所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其各种制度也会相应表现出差异。秦法律制度可以公元221年统一全国为界分为前后两大时期来考察。在这两个时期中,虽然秦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这一本质没有发生变化,而且统一后的秦律也基本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但由于统一后所面临的不同形势以及其他一些原因,秦王朝的法律制度也确实发生了许多变化。绝不能因其享祚短暂而忽视这些变化。尽管云梦秦简的出土并没从有根本上解决秦律研究资料缺乏的状况,但现有资料仍可为我们研究秦律的发展变化提供不少相当有价值的线索。因此,我们不能老是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考订和复原等基础工作上,虽然这种基础工作在任何时候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国内,最早涉及这一问题的是已故林剑鸣先生,早在80年代中期,他就撰文首先从法权渊源方面着手来探讨统一前后秦律的发展变化,并指出秦统一后法律的诸多变化均是由于法权渊源的变化而引起的⑤。栗劲先生则指出,利用法律强化和维护君主独裁,是“全国统一后秦律发展的新趋势”⑥。随后,虽然也出现了一些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及条文方面研究统一前后秦律的特点及变化的文章⑦,但总的说来,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均显得很不够。
第三,在对资料的使用尤其是对云梦秦简的使用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忽视了它所反映的时代,在历史时期上串位。云梦秦简的年代,一开始就是学术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搞清此问题对于整个研究工作至关重要。从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和有关条文涉及的历史事件看,它主要是商鞅变法后到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前秦国的法律,只有极少数条文是统一后秦王朝的法律。目前,大部分学者均将其视为秦国的法律,如中华书局1981年7月出版的《云梦秦简研究》一书,本书收集了国内较早研究云梦秦简的大部分专家的论文。论文涉及政治、军事、法律、职官、农业、手工业、民族政策和古文字等各个领域,绝大部分都是从秦国角度进行研究的。但也有不少论文和中国法制史专著、教材主要将其视为秦代法律,在论述秦代法制中加以引证。如上述《云梦秦简研究》中之《秦代封建土地所有制》一文和《云梦秦简初探》中的不少论文,就是主要以秦简中的材料来论证秦统一后仍然实行秦国已确立的各种封建制度。而近年出版的法制史专著和教材,几乎全都是将云梦秦简的内容放在“秦代”或“秦朝”的法律制度中加以介绍。如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的《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2年),在《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章,除在《立法概况》一节中专题介绍了云梦秦简。第二节《秦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第三节《秦朝的司法制度》,主要是云梦秦简中的法律史料的排比和概括。蒲坚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秦王朝直接继承了统一前秦国的法律。只要思想明确,论证得当,以上两种做法都是可以的。尤其是在有关秦代的法律史料极少的情况下,若研究其法律制度的某一方面,以云梦秦简的内容来加以分析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疑是正确的,往往事实上也只能如此⑧。这种做法在目前看是无奈,但却很可能因混淆不同历史时代而使人产生模糊认识和错觉,以为秦律是由秦始皇为首的秦朝统治者制定的,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某些错误的认识。如云梦秦简中有大量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和措施,“突出地反映了秦地主阶级为了从经济上巩固自己的地位和建立打败东方六国的雄厚的物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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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大力推行重农政策的情况”⑨。许多人便以此证明,“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的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⑩,实际上,并非如此。虽然,统一后的秦律是在原秦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有可能包括了云梦秦简中关于农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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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但是否真正实行这又是另外一回事。对此,史籍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汉书·刑法志》载秦始皇“既兼并六国,遂毁先王之法”。由此可以看出,统一后之秦法律与统一前是有所变化的。“毁先王之法”既表示破坏了以前的法律,也表示秦始皇又制定了不少新法律,而这些新法必定是与以前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不相符的。“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11]等均表明,统一后,秦王朝的立法重点不再是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而是利用法律强化和维护君主独裁。从他的所作所为看,他不但没有执行重农法令,相反,却把全国的财力、物力,视为己有,凭无所不能的皇权,把全国的经济力量大量地消耗在个人的欲望中。而对当时农业破坏最大的乃是用法律强制为数众多的百姓为其修建满足个人欲望的大量非生产性巨大工程,“云梦秦简中那种重视农时和珍惜民力的精神荡然无存了”[12]。从某种意义上说,秦始皇破坏了秦原有的法制。因此,不加分析、不加选择地用云梦秦简中的材料来论说秦王朝的法律,显然是不太严谨的。利用秦简研究秦律,首先应该对简文的年代作详细的考证,否则,研究工作将事倍功半甚或徒劳无益。
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堀毅先生的有关统计,对于云梦秦简及秦法制的研究,在中国大陆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占了很大的比重,而台湾、香港和其他国家,法学专业的学者则比较少[13]。就研究成果而言,高水平的论著也大多出自法学界。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秦法制史在法学界得到了比史学界更大的重视。作为一门专门史,秦法制史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不应该受到史学界的轻视和冷落。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史学界与法学界争夺这一领域。秦法制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有着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对秦法制的研究有助于对秦历史和社会的理解与认识。因此,仅从这一点出发,上述情况就应该尽快得到改变。只有更多的史学工作者不断加入以及法学界和史学界的通力合作,秦法制史才能得到更加科学、全面和深入的研究。
总之,随作考古新材料的不断出土和研究者自身研究方法的不断改进,秦法制史的研究必定会有更大的突破。
① 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64、6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
②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第133-134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的51页。
⑤ 林剑鸣:《以君主意志为法权的秦法》,载《学术月刊》1987年第2期;《法与中国社会》第六部分《“皇帝”的出现与最高法权的确立》,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出版。
⑥ 栗劲:《秦律通论》第442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⑦ 如谭前学:《试论秦统一后法律制度的变化》,《秦文化论丛》第二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⑧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第116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⑨《云梦秦简研究》第10页,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⑩ 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第21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
[11]《史记·秦始皇本纪》
[12] 栗劲:《秦律通论》的429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13] 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第419-421页,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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