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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出土文獻看秦漢時期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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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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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出土文獻看秦漢時期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從出土文獻看秦漢時期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從出土文獻看秦漢時期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秦漢時期,縣道是基層的司法機關,當罪犯逃出轄區則需請求協助。請求的對象是其它的縣道,如不屬同郡時,需通過自己所屬之郡轉達。
關鍵詞:漢代 司法協助 請求
一、問題的提出
漢代的司法管轄可分爲地域管轄、專門管轄和特別管轄。就地域管轄來說,是指案件的受理、偵查、審判都有案發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漢初立國,推行郡國幷行制,郡下統領數縣,各有管轄範圍。郡守以及縣令、長既是該郡、縣行政長官,同時又兼理司法等事務。因此郡守以及縣令、長對本轄區的地方治安全面負責。當有重大刑事案件發生時,郡縣必須依法迅速組織人員將罪犯緝拿歸案。《二年律令•捕律》曰:
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爲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獎,令兼將,亟詣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勿敢囗界而環(還)。[1](p152)
從律文可看出,一旦有“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盜”等惡性案件發生,案發所在地的縣道必須派遣足够的吏員進行抓捕。到“發及之所”緝拿。第一個地方是“發所”即案發所在地。如果在犯罪現場將罪犯捕獲,那便是順利完成了任務。但在現實中,罪犯往往在犯罪後,立即四處躲藏以躲避抓捕,這就要求執行抓捕的吏員“詣之所” “以窮追捕之”。在追捕過程中,罪人如果逃出自己的管轄範圍,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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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敢囗界而環(還)”。《津關令》對此作了規定:
“相國、御史請緣關塞縣道群盜、盜賊及亡人越關、垣離(籬) 、格塹、封刊 ,出入塞界 ,吏卒追逐者得隨出入服迹窮追捕。……得道出入所。出人盈五日不反(返) ,伍人弗言將吏 ,將吏弗劾 ,皆以越塞令論之。[1](p206)
可以看出沿邊縣道的“群盜”、“盜賊”以及逃亡者越過關卡、籬笆墻、塹壕、邊界上的樹林而出入邊界 ,吏卒可以循其踪迹而窮追出境追捕逃犯。但該條文同時對追捕吏卒在轄區外的時間做了限定,如果五日不回要按“越塞令”論處。在有限的時間之內能否將罪犯捕獲,罪犯是否一直在吏卒的視綫之內,都是不確定的。對于失去控制的罪犯,可派遣官吏親赴潜逃之地執行逮捕。如《漢書•何幷傳》載:“陽翟輕俠趙季、李款多畜賓客,以氣力漁食閭里,至奸人婦女,持吏長短,從橫郡中,聞幷且至,皆亡去。幷下車求勇猛曉文法吏且十人,使文吏治三人獄,武吏往捕之,各有所部。……鍾威負其兄,止洛陽,吏格殺之。亦得趙、李它郡,持頭還,幷皆懸頭及其具獄于市。”本案中,何幷專派“武吏”赴“它郡”抓捕“亡去”的鍾威、趙季、李款。但對于那些音訊全無、行踪飄忽不定的罪犯怎樣緝拿歸案呢?這就有了司法協助的必要,司法機關可請求轄區外的司法機關協助逮捕。①
二、司法協助的請求
司法協助發生在縣道和縣道之間,郡和郡之間。縣和郡作爲兩級政府,他們之間政務往來主要是通過官文書來完成的。秦漢時期的司法協助也正是通過官文書來運作的。下面筆者根據簡牘中的官文書來考察司法協助的運作。爲了便于叙述,以縣道作爲考查的起點。②
縣道一級司法機關,在追捕之罪人失去踪迹後,如是必須捉拿的(如逃亡者,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罪犯等),就要向轄區外的司法機關請求協助,將罪犯緝拿歸案。縣道所請求的對象有兩個:同郡的其它縣道、它郡。②下面分述之:
(一)請求同郡的其它縣道。在已出土的簡牘和傳世文獻中尚未見請求同郡的其它縣道緝拿罪犯的官文書,但在雲夢秦簡中有一則材料可參照。
材料1. 有鞫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爲報,敢告主。[2](p247-248)
可看出:嫌疑人若是其它縣人,則向當地“縣主”發出協助文文書,請求向有戶籍的鄉派遣人員調查此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况。當然,此處所請求的內容是代爲司法調查,不是代爲追捕罪犯,但我們由此可推測,縣道可向同郡的其它縣道請求司法協助.
材料1是知道犯罪嫌疑人是“某縣”的情况而直接發給“某縣”的協助文書,在不能確知犯罪嫌疑人所屬縣時何辦?縣道在追捕罪犯不得而又不知罪犯逃到何縣道時怎麽請求協助呢?文獻不足征,只能通過相關的官文書推其大概.
材料2.正: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資余錢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

, [

司空

]

不名計,問何縣官

,

計年爲報

,

已訾其家,

[

]

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厨敢言之:寫上,謁報,

[

]

署金布發,敢言之。

/

儋手。


背: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陽陵守慶敢言之:未報,謁追,敢言之。

/

堪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

陽陵卒署

:

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

[

]

/

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敬手。

[3](p14)


第一段是陽陵司空的上行請轉文。請求陽陵守將此文上報給洞庭郡,請洞庭郡轉發此文及附件給戍卒“衷”所在縣 ,令其按照財務校券所寫索繳債務。第二段是陽陵守同意上報的批示。第三段是陽陵守丞上行洞庭尉催辦的公文。第四段是洞庭尉給遷陵丞的下行文。這則材料給我們提供了縣道請求同郡的其它縣到予以司法協助的方式。當不知債務人“衷”所在縣時,通過上一級司法機關(郡)來查詢,進而在郡的的命令下,“衷”所在的遷陵縣給以協助完成債權的實現。由此可推斷,由同一司法機關處理的刑事案件,在請求司法協助時和民事案件請求協助的方式當屬一致。
(二)請求它郡。罪犯逃跑後,總是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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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地逃避官府追捕。罪犯逃到它郡時,這就有了請求它郡給予協助抓捕的必要。下面的簡文給我們提供了運行方面的信息。
材料3: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長安令安國、守獄丞左、屬禹敢言之:謹移髡鉗亡者田
法律-從出土文獻看秦漢時期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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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人年、長、物、色,去時所衣服。謁移左馮翊、右扶風、大常、弘農、河南、河內、河東、穎川、南陽、天水、隴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張腋、酒泉、敦煌、武都、漢中、廣漢、蜀郡……

(Ⅱ0111:3)[4](P21)
這份官文書是在西漢宣帝元康四年長安縣令等爲追捕三位逃犯而發出的,這是沒有問題的,但發往哪里却是值得探討的,因爲這關係到縣道請求它郡協助的運行程序。仔細研讀此文,下面幾個地方應特別注意。首先,長安縣隸屬于京兆尹,下面所列舉之郡幷未見到。其次,“敢言之”是上行文書常見之辭,所移之郡級別雖高,但與“長安縣”無隸屬關係。最後,“謁移”的理解。前面已有“謹移”如移往的對象時所列之郡,“謁移”無存在必要。如果我們理解爲這則官文書的發往對象是“長安縣”的上級機關“京兆尹”,這幾個疑問就有了答案。長安縣幷不能直接請求它郡予以司法協助,必須經由自己的上級機關(京兆尹)來進行。“謁移”中的“謁”是上請之辭,請的對象是京兆尹,請求的 內容是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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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人的情况移給其它的郡以便予以協助追捕。長安縣令的官文書到了京兆尹的處理應像材料2的第二段那樣,由京兆尹一級機關作出批示,然後發往它郡。正是這種運行方式,我們才可能在漢時的敦煌郡出土長安縣製作的這一文書。
這是由縣道一級司法機關發起的向它郡的司法求助。在出土文獻中我們還可見到直接由郡一級機關發出的司法協助官文書。如下文:
材料4.正月癸酉,河南都尉忠丞下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實,字子功,年五十六,大狀,黑色,長須,建昭二年八月庚辰亡,過客居長安當利里者雒陽上商里范義,壬午,實買(賣)所乘車馬,更乘騂牡嘛,白蜀車 布幷塗載布 [5](P258-259)
這則材料是河南都尉向郡大守、諸侯相發出的請求緝拿罪犯實的司法協助文書。河南都尉同郡大守、諸侯相是同級的,至于爲什麽用“下”一詞,大庭修先生進行了考證。③由此看來,郡可以直接向同一級的司法機關請求協助.再如:
材料5.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東部候長長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書曰:詔所名捕及鑄僞錢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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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p33-34)
這是一分不完整的官文書。從“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書”可推知河南都尉向張掖太守發出了一份司法協助文書。這也是平級的之間的司法協助,但出現了“詔所名捕”的字樣該如何理解呢? “詔所名捕”指皇帝下詔逮捕,多適用于那些謀叛或其他大案的人犯,一般特派專使下達人犯所在郡國。可能是人犯在河南郡,皇帝下詔令其逮捕,但人犯逃到了張掖郡,故請求張掖太守協助。還有一種可能是河南尉請示皇帝詔捕,經皇帝同意後加上“詔所名捕”在發往所請求之郡。這可從居延出土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中得到佐證。對于此簡册許多學者作了考釋,現移錄部分如下:
材料6:“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甲辰朔(朔字衍),丞少史充、御史守少史仁以請詔:所逐驗大逆無道故廣陵王胥禦者惠同産苐(弟),故長公主苐(弟)卿大婢外人。移郡太守:逐得試知外人者……”
這是一份丞相少史充、御史守少史仁要求張掖郡太守捕大婢外人的文書,我們注意到“請詔”一詞,說明這一追捕是經皇帝詔許的。
被請求司法協助的郡接到協助文書後,就要將協助文書及通緝令逐級下達,布置任務,要求下級機關搜索轄區,進行抓捕。如材料5所載,張掖太守收到文書後,依序下行至肩水侯官及東部候長。再如敦煌郡懸泉置出土的簡文:
材料7:獄所沓(逮)一牒:河平四年四月癸未朔甲辰,效榖長增謂縣(懸)泉嗇夫、吏,書到,捕此牒人,毋令漏泄,先閱知,得遣吏送…… [4](p20)
效榖縣長接到任務後下達所管轄懸泉嗇夫、吏,要求根據名册追捕逃犯,在文書中布置了任務,提醒應注意事項。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縣道請求司法協助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况:
其一:縣道→同郡其它縣道;
其二:縣道→所屬郡→所屬郡管轄之縣道;
其三:縣道→所屬郡→其它郡;
其四:縣道→請求詔捕→其它郡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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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此處筆者僅就向轄區外請求司法協助而言,是否以偏概全呢?委托當地司法機關執行逮捕,如郡守發文于所轄縣道,縣道要求自己所轄機關執行任務等怎樣理解?筆者認爲這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內部的事情,故不將此歸于司法協助。
②此處分爲兩個對象是概而言之。如細說還可包括所屬郡、其它郡的管轄機關。
③詳見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詔書册與詔書斷簡》(《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研究所戰國秦漢研究室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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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法律-從出土文獻看秦漢時期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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