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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在20世紀30年代出土的居延漢簡中,有一件頗值得辨識和研究的書信。該書信寫於木牘,編號為10.16,即《宣與幼孫少婦書》。木牘長22.4、寬2.2釐米,A面(正面)的墨跡大部較模糊,局部清晰;B面(背面)的墨跡基本清晰。字體為漢隸,每面各3行,無天頭地腳,共計144字。[1]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陳直先生很早就注意到這件書信,認為“此西漢夫寄婦書也”。[2]他在1986年出版的《居延漢簡研究》一書之《居延漢簡解要》中對該信作了釋讀、標點和解說。其釋文是:
宣伏地再拜請,幼孫少婦足下,甚苦。塞上暑時,願幼孫少婦,足衣彌食,慎塞上。宣畢得幼孫力,過行邊,毋它急。幼都以閏月十日,與長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發卒(猝)不審得見幼孫不也。不足數來記,宣以十一日對候官,未決,謹用使奉書,伏地再拜幼孫少婦足下,朱幼季書,願亭
中国历史故事的作用
掾幸為到臨渠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長。對幼孫治所書。即日起,候官行矣,使者幸未到,願豫自辦,毋為諸部殿。
陳直先生的見解影響頗大。[3]1994年,林劍鳴先生的《漢簡中一封奇怪的信》一文對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他認為,該木牘與家書無干,“實乃某一烽燧戍卒對另一烽燧戍卒即‘宣’對‘幼孫少婦’之函件”;“幼孫”為男子名;“孫”通“愻”,“婦”通“服”,“‘少婦’乃‘幼孫’之字”。[4]
以上二說皆有未安之處。陳直先生的釋讀和斷句不夠準確,[5]加之對簡牘書寫方式的忽略、對書信所用稱謂的誤解,影響了他對該信性質的判斷。而林劍鳴先生將“幼孫”與“少婦”當作同一受信人的名與字,則有違書信之禮。筆者認為,《宣與幼孫少婦書》的性質是漢時邊地官吏之間的私人通信,“幼孫”是受信人之字,“少婦”是其妻子。今重新整理釋文,加以考辨。
(一)
筆者所整理的《宣與幼孫少婦書》的釋文如下:
正面:
[第1行]宣伏地再拜請
[第2行]幼孫少婦足下:甚苦塞上。暑時,願幼孫少婦足衣強食,慎塞上。宣幸得幼孫力,過行邊,毋它急。
[第3行]幼都以閏月七日與長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發卒(猝),不審得見幼孫不?它不足。數來
背面:
[第1行]記。宣以十一日對候官,未決。謹因使奉書。伏地再拜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第2行]幼孫、少婦足下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6]。朱幼季書,願高掾幸為到臨渠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長。
[第3行]對幼孫治所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書即日起候官。行兵使者幸未到,願豫自辯(辦),
毋為諸部殿。[7]
這是一件完整的書信,其大意是:
宣伏地再拜,致
幼孫少婦足下:塞上很是辛苦。暑天之時,願幼孫少婦留意衣食,在塞上謹慎行事。我有幸得到幼孫出力幫助,在邊地巡行,平安無事。[8]幼都於閏月七日同長史君一起去居延,他說家中老人平安無事。幼都動身倉促,不知道他見到了幼孫沒有?其他事不詳述。多來信。我於十一日到候官查對公事,未出結果。謹托使者送上此信。宣伏地再拜,致
幼孫少婦足下。 朱幼季的信,願有幸由高掾代為送達臨渠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長。
交幼孫辦公處。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信即日從候官發出。巡行邊兵的使者幸好沒有到達,望幼孫自己預先作準備,不要成為各部中的最末位。
“宣”,作信人之名。作信人在信的起首具名(或姓名),是為漢代書信通常格式。“伏地再拜”,漢代拜禮,這裏用作書信中的禮敬辭。《周禮•春官宗伯•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頓首,三曰空首……。”鄭玄注:“稽首,拜頭至地也。頓首,拜頭叩地也。空首,拜頭至手,所謂拜手也。”賈公彥疏:“空首者,先以兩手拱至地,乃頭至手,是為空首也。以其頭不至地,故名空首。頓首者,為空首之時,引頭至地,首頓地即舉,故名頓首。一曰稽首,其稽,稽留之字。頭至地多時,則為稽首也。”可知稽首、頓首、空首三者之中,稽首最重,頓首次之,空首又次之。在漢代書信中,作為禮敬辭的“稽首”,僅用於臣子給君王的上書。作為禮敬辭的“頓首”,常用於給上司、長輩以及平交之較尊者的書信。而對一般的平交對象,則往往以“伏地”為禮敬辭。在今存漢代書信中,未見有以“空首”為禮敬辭的例子。而行“空首”之禮時,“先以兩手拱至地,乃頭至手”,其動作特点是雙手觸地,這恰與“伏地”相合。“伏地”又輕於稽首、頓首,故疑此即空首之禮。禮敬辭“伏地”與“再拜”常連用。《白虎通·姓名》:“所以必再拜何?法陰陽也。”[9]“再拜”,拜兩次。
“幼孫少婦足下”,“幼孫少婦”是受信人,“足下”是提稱語。使用“足下”這一提稱語,表明作信人與受信人是平交。該信將受信人之稱謂及其提稱語換行頂格書寫,使用了平闕之式中的“平出”,漢代書信中常見。從《宣與幼孫少婦書》的內容及此信題署“對幼孫治所”來看,“幼孫”與“少婦”是兩個人,而“幼孫”為此信的主要受信人,其身份是一個官吏。
“幼孫”應當是這位受信人的字。在古代的人際交往中,稱呼名與稱呼字是重要的禮節。古人敬名。《儀禮·士冠禮》:“冠而字之,敬其名也。”鄭玄注:“名者質,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10]《白虎通·姓名》:“《禮·服傳》曰:‘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於祖廟。’於祖廟者,謂子之親廟也。明當為宗廟主也。” 因“名者質”,受之父母,入宗廟,故敬之。對幼卑者呼其名。《白虎通·姓名》:“名者,幼小卑賤之稱也。”[11]男子成年行冠禮後,他人便不再呼其名而呼其字,五十歲以後則呼其行輩。《禮記·檀弓》:“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諡,周道也。”孔穎達疏:“名以名質,生若無名,不可分別,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冠字者,人年二十有為人父之道,朋友等類不可復呼其名,故冠而加字。”[12]《尚書·周書》“父義和,汝克紹乃顯祖”條孔氏傳:“重稱字親之,不稱名尊之。”[13]對於成年男子,一般情況下只有其父、君等尊長呼其名。《禮記·曲禮》:“父前子名,君前臣名。” [14]尊長以外的他人呼其名則屬違禮,是不妥當的。
在漢代,受過教育的成年男子多有名、有字。一般稱自己時用自己之名,呼對方時用對方之字,卑己而尊人,這是通常的禮節。書信亦同。在私人書信裡,作信人在信的起首自具名(或姓名),對受信人則呼其字(或其行輩、官名、稱號等),而不直呼其名,也沒有將受信人的名與字並呼的作法。例如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其起首為“太史公牛馬走司馬遷再拜言少卿足下”,[15]作信人自具姓名“司馬遷”,對受信人任安則呼其字“少卿”。又懸泉出土的漢代帛書《元與子方書》,[16]其起首為“元伏地再拜請子方足下”,“元”是作信人之名,“子方”是受信人之字。又居延漢簡《受與子麗書》,[17]其起首為“受叩頭言子麗足下”,“受”是作信人之名,“子麗”是受信人之字。
從漢代人之名、字的特點來看,“幼孫”不像是名,而應當是字。漢代人之名一般用單個字。《禮記·曲禮》:“二名不偏諱。”鄭玄注:“為其難辟也。”[18]《春秋公羊傳》哀十三年:“二名非禮也。”[19]《白虎通·姓名》:“《春秋》譏二名何?所以譏者,乃謂其無常者也。”陳立疏證:“此文有脫訛,當云‘《春秋》譏二名何?為其難諱也。或曰所以譏者,乃謂其無常者也。’”[20]“二名”,即以兩個字為名。以兩個字為名會造成避諱的困難,且“無常”,故終屬非禮。西漢時,雖有以兩個字為名者,但數量不多。王莽曾禁止“二名”。《漢書·匈奴傳》:“莽奏令中國不得有二名,因使使者以風單于,宜上書慕化,為一名。”[21]此制為東漢所沿襲。歐陽修《集古録·後漢楊震碑隂題名》曰:“後漢時人見於史傳者,未嘗有名兩字者也。”[22]其實不獨後漢史傳,包括《三國志》在內,以兩個字為名者皆極罕見。[23]
“幼孫”亦頗似漢代人之字。漢代人之字,有用單個字的,[24]也有用兩個字的。而後者的人數眾多,遠勝於前者,至東漢尤甚。史料中字“幼某”的人頗不少見。載於《漢書》者,如杜延年、陳萬年皆字“幼公”,云敞字幼孺;[25]載於《後漢書》者,如尹敏字幼季;[26]載於《三國志》者,如管寧字幼安等。[27]載於碑刻者,如《孔宙碑》之“韋勛字幼昌”、 “徐璜字幼文”,[28]《孔彪碑》之“劉麟字幼公”,[29]《西狹頌》之“任詩字幼起”等。[30]在《宣與幼孫少婦書》中,有“幼都以閏月七日與長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之句,此“幼都”亦應是某男子的字。該男子與“幼孫”不僅相識,且有共同的“丈人”。“丈人”,即家中老人,漢時對尊親長輩的通稱,不論男女。[31]故“幼都”和“幼孫”應當是兄弟。[32]而“幼都”、“幼孫”,看起來也像是兄弟之以字排行。“都”,大者,首位者。《廣雅·釋詁》:“都,大也。”[33]則此兄弟二人中,“幼都”當為兄長。
既然“幼孫”是字,那麼“少婦”就不可能是“幼孫”的字。從字義看,將“少婦”當作“幼孫”的字也嫌生硬。名與字往往相配。《論衡·詰術篇》:“其立字也,展名取同義。名‘賜’字‘子貢’,名‘予’字‘子我’。”[34]《白虎通·姓名》:“或旁其名為之字者,聞名即知其字,聞字即知其名。”[35]林劍鳴先生認為“幼孫”之“孫”通“愻”,“少婦”之“婦”通“服”,這種說法過於牽強。疑“少婦”同“新婦”。“少”,年少;“新”,新幼,二者字義相近。“少婦”、“新婦”,猶今之“媳婦”,指較為年輕的妻子或婦人,可以是本人妻、他人妻、卑者妻。《史記·滑稽列傳》:“(東方朔)徒用所賜錢帛,取少婦於長安中好女。”[36]此“少婦”就是妻子。
史料中有關“新婦”的記載頗多。《風俗通·怪神·世間多有精物妖怪百端》:“樓上新婦,豈虛也哉!”王利器校注:“漢、魏、六朝人通稱婦為新婦,故上文言婦,此又言新婦也。”[37]其實,該稱謂秦時已見使用。湖北雲夢睡虎地四號秦墓所出木牘家書:“驚多問新負妴:得毋恙也,新負勉力視瞻丈人。”“驚多問新負妴:皆得毋恙也。”[38]“負”通“婦”,[39]此“新負”即“新婦”,指作信人“驚”的妻子,其名“妴”。值得注意的是,“驚”在信中稱呼其妻子的方式為“女性配偶稱謂(新負)+人名(妴)”,將女性配偶稱謂放到人名之前。而在《宣與幼孫少婦書》中,女性配偶稱謂“少婦”是在“幼孫”之後。這似乎也可以從旁證明:“幼孫”應當不是“少婦”之名,而“幼孫少婦”也不會是宣的妻子。
“新婦”還特別用作對弟妻的稱謂。《爾雅·釋親》:“女子謂兄之妻為嫂,弟之妻為婦。”郭璞注:“猶今言新婦是也。”郝懿行義疏:“其男子於兄弟之妻稱號亦同。”[40]“新婦”也用作對較年輕的親友之妻的稱謂。《右軍書記》:“庾新婦入門未幾,……緬然永絕,痛之深至,情不能已,況汝豈可勝任,奈何無何。”[41]這是王羲之寫給其堂兄弟王恬的書信。“庾新婦”是庾亮侄女,王恬之妻。[42]王羲之(303—379年,一說321—379年),王導從子;王恬(314-349年),王導次子,故王羲之有可能比王恬年長。而從王羲之在信中使用了“庾新婦”這一稱謂看,他應是王恬的堂兄。通覽《宣與幼孫少婦書》全文可知:信中所用禮敬辭為“伏地再拜”,是較輕的平交之禮;宣與受信人“幼孫”有私交,且與可能是“幼孫”兄弟的“幼都”相熟,為他们傳遞其“丈人”的消息;宣通知“幼孫”行兵使者尚未到達,“願豫自辦,毋為諸部殿”,頗有告誡之意。這些都表明,宣應當是與“幼孫”關係較為密切的兄長輩人物。雖然宣在信中向“幼孫少婦”伏地再拜致禮,但除了“願幼孫少婦足衣強食,慎塞上”之句外,所敘諸事皆與“少婦”無關,而只與“幼孫”有關。將上述情況同“少婦”這一稱謂對照,可知“少婦”應當是“幼孫”的妻子,“幼孫少婦”則指夫妻二人。
古人稱呼某夫妻時,往往用“夫之稱謂+女性配偶類稱謂”來表示。例如,《奏讞書》一九:“異時獄□曰:為君夫人治食不謹,罪死。今宰人大夫說進炙君,炙中有髮長三寸;夫人養婢媚進食夫人,飯中有蔡長半寸,君及夫人皆怒。”[43]此處用“君夫人”來表示“君及夫人”。又《郎中鄭固碑》:“君大男孟子有楊烏之才……年七歲而夭,大君夫人所共哀也。”[44]“大君夫人”,即“大君”及其夫人。在漢代書信中,當受信方是夫妻二人時,也用“夫之稱謂(其字、稱號、行輩等)+女性配偶類稱謂”來表示。例如,居延漢簡74.2A:“奉 尹掾夫人。”這是一件木謁的題署,進謁對象是一位姓尹的掾及其夫人。又如懸泉出土帛書《建與中公夫人書》(Ⅱ0114③:610),其起首為“建伏地請中公夫人足下”,而該信內容顯示,受信人“中公夫人”並非“中公”的夫人,而是其夫妻二人。[45]《宣與幼孫少婦書》的情形與之類似。此信起首為“宣伏地再拜請幼孫少婦足下”,而受信人“幼孫少婦”是指“幼孫”及其妻子。
在漢簡裡,有不少關於邊地防禦組織中吏卒之妻的記載。例如:
為候粟君載魚之觻得賣……恩到觻得賣魚盡,錢少,因賣黑牛,並以錢卅二萬付粟君妻業。(居延新簡E.P.F22:4,22:10)[46]
□月祿帛三丈三尺。八月癸卯,妻取。(居延新簡E.P.T6:6)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第十桼候長趙彭,十一月食一斛五斗,十月丙寅,妻取。(居延新簡E.P.T65:11)
候丞野妻呂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漢簡50.4 )
士吏孫習,十一月食一斛五升,十月丁卯,妻□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新簡E.P.T65:294)
不侵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長石野,臘錢八十,十二月壬戌,妻君寧取。(居延新簡E.P.F22:206)
隧長張奇妻大女真孜,取一石七斗一半。(敦煌漢簡833)[47]
毋傷隊(隧)卒陳譚:妻大女捐,年卅四;子小女小婢,年八。七月旦居署盡晦。(居延新簡E.P.T40:17)
這些記載涉及候、候長、候丞、士吏、隧長等各級官吏和隧卒的妻子。簡文顯示,她們頗為活躍地參與了邊塞的日常生活,包括為丈夫管理財物,代領月祿帛和臘錢,支取糧食,照料子女等。
從《宣與幼孫少婦書》中宣對幼孫的告誡“願豫自辦,毋為諸部殿”,以及該信的題署“對幼孫治所”來看,幼孫身份應是某個部的長官,即候長。漢簡見張掖郡有居延、肩水兩個部都尉,部都尉下設候官,候官下轄若干個部。例如,甲渠候官有10個部,吏卒總數約400人或300人。[48]候官的長官是候,部的長官是候長。候長官秩百石,[49]月俸1200或1800錢,[50]有屬吏數人,卒員約20人,轄數座烽燧。[51]
候長須具有“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等才幹,[52]“主領吏,跡候,備寇虜、盜賊為職”。[53]漢簡記載還顯示,候長往往由本郡人擔任。例如:
公乘,居延廣地里,年卅二歲,姓孫氏,建武六年正月中除為甲渠城北候長。(居延新簡E.P.F22:355)
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長昭武長壽里公乘張忠,年卅三。(居延新簡E.P.T51:11)
甲渠塞候長居延肩水里公乘竇何,年卅五。(居延新簡E.P.F22:440)
張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長公乘淳于湖……年卅六歲,長七尺五寸,觻得□□里。(居延新簡E.P.T50:14)
候長觻得萬歲里公乘鄭赦,年卌七。(居延漢簡145.30)
甲渠守候長居延鳴沙里公乘尚林,年五十。(居延新簡E.P.T68:77)
以上例子中的候長,其爵位都是“公乘”,此係漢代二十等爵的第八級;[54]其年齡大約在30到50歲之間;其籍貫“觻得”、“昭武”、“居延”等,皆張掖郡屬縣。[55]可知邊郡人在本郡為官吏的情況頗為常見。從《宣與幼孫少婦書》所敘看,幼孫和幼都的“丈人”應當就在本郡,他可能與幼都同居一處,或相距不遠。這說明幼孫、幼都籍屬張掖的可能性是相當大的。假如這一推測不誤,則幼孫、幼都不僅是籍屬邊郡者在本郡為官吏的例子,也是籍屬邊郡之兄弟二人同在本郡為官吏的例子。
作為秩次百石的官吏,候長的辦公處稱“治所”。例如:
廿五日,賢詣候長夏常治所。(居延新簡E.P.T53:16 )
??
候長李卿治所。(居延新簡E.P.S4.T2:38)
誠南候長王士治所,以亭行。(居延漢簡81.2)
部治所錄曰:移財物出入簿。謹移應書如牒,敢言之。(居延漢簡169.18)
西部候長治所,謹移九月卒徒及守狗當廩者人名。(敦煌漢簡1985)
《宣與幼孫少婦書》出土於肩水候官遺址。[56]該信提到托“高掾”捎書給“臨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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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臨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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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肩水候官所轄。[57]據此,可知幼孫所在的部當屬於肩水候官。候長治所設在較大的烽燧。20世紀70年代,甘肅居延考古隊曾對甲渠候官第四部候長治所遺址作過發掘。考察發現,該遺址包括一個較大的夯土烽台和塢,塢牆東西長21、南北長15.2米,內分兩個院落,共有五間房舍。[58]“幼孫治所”或與之類似。
(二)
上文談到,宣可能是幼孫的兄長輩人物,其本人的身份亦可探究。陳直先生認為“宣為曹宣”,[59]是因為居延漢簡中有一件《曹宣與董房馮孝卿書》(502.14A、B),內容涉及到“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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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亦邊人傳遞音訊的私信。但是,將該信與《宣與幼孫少婦書》相比,可見二者的筆跡有所不同。[60]而且,曹宣是“在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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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跡候為事”,其身份地位明顯低於與幼孫通信的宣,“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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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別屬於卅井候官。[61]林劍鳴先生指出,居延漢簡中有“宣”字之簡30餘例,“甚難斷定書信所稱之‘宣’為誰,姑以陳直先生所指‘為曹宣’而論,亦無非一戍卒而已(或為候長、燧長,皆為廣義的戍卒)……本件信函內容為宣致少婦幼孫之公函”。此說亦未安。因為《宣與幼孫少婦書》的作信人宣不會是曹宣,他的身份也不是戍卒(或候長、燧長),此信更不是一件公函。
《宣與幼孫少婦書》雖僅百餘字,但也提供了不少有關宣的信息。其一,宣的職責是巡行邊地。信中說,“宣幸得幼孫力,過行邊,毋它急”,可知宣的日常活动是“過行邊”。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以“幸賴對方之力(或恩德等)”為前提來簡述自己現況的表達方式中,彼前提與此現況之間實際上未必有直接或必然的聯繫。該表達方式往往只是一種客套,常見於漢代書信。例如:
賁且賴厚德,到東郡,幸毋恙。(安徽天長西漢墓《賁且與孟書》)
建不肖奴(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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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鈍),賴中公恩澤,幸得待罪侍御史。(懸泉帛書《建與中公夫人書》)[62]
前一條是作信人“賁且”對遠在南方的受信人敍述現況,說自己到東郡後平安無事。而該信全文並未顯示此現況同受信人的“厚德”有何關連。後一條是作信人“建”對敦煌的受信人敍述現況。而他在京師的職務是御史大夫屬官“侍御史”,此現狀也不大可能是依賴於受信人的“恩澤”。故宣所說“過行邊,毋它急”,并不是在追述既往的某次經歷,而是指其一段時間以來的情形。宣又說自己“以十一日對候官”,可知其職責還包括“對候官”,即前往候官查對或報告公務。這說明宣的工作同候官有聯繫,但他并不长駐候官。
其二,宣似乎同郡府有聯繫,消息較為靈通。他在信中說,“幼都以閏月七日與長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發卒(猝),不審得見幼孫不?……宣以十一日對候官,未決”,可知在閏月七日幼都與長史去居延之前,宣應與幼都同在一地,曾聽幼都說到丈人的情況,且知其與長史的出行日期及動身之急促。長史是郡府的重要官員。西漢時,邊郡在郡丞之外復置長史,佐太守掌兵馬,秩六百石,東漢時則以丞為長史。[63]故長史應是自郡府出發而前往居延。“宣以十一日對候官”,可知宣在數日後抵達候官。這說明宣原本不在候官,而很可能是自郡府來到了候官。如前所述,此候官當指肩水候官,而張掖郡府則在觻得。漢簡中有關於兩地間距離的記載,如:
肩水候官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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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公乘司馬成……年卅二歲,長七尺五寸。觻得成漢里,家去官六百里。(居延漢簡13.7)
肩水候官始安隧長公乘許宗……年卅六,長七尺二寸。觻得千秋里,家去官六百里。(居延漢簡37.57)
以上簡文記錄了兩個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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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的年齡、身高和其家在觻得的居址。“家去官六百里”,“官”指肩水候官。是觻得至肩水候官的距離為600漢里。1漢里約合0.414公里, 600漢里約合248公里。居延新簡E.P.S4.T2:8A:“書一日一夜當行百六十里。”160漢里約合66公里,這是步行遞送文書的速度,馬行的速度要更快。[64]據此,可知宣在數日內完成自觻得至肩水候官的行程當無問題。此外,宣對本郡的要事也頗為瞭解,他知道長史的出行,也知道“行兵使者”將到而未到的消息。
其三,宣認識各級官吏。他和候長幼孫及其妻子通信。他熟悉同“長史君”一道去居延的幼都,此人有可能是郡府官吏。他在信中說“朱幼季書,願高掾幸為到臨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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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委托“高掾”將“朱幼季書”捎給“臨渠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長”。掾為候官屬吏,秩百石以下。[65]此“高掾”不僅是轉遞“朱幼季書”的人,他有可能同時也是攜送《宣與幼孫少婦書》的人,即“謹因使奉書”之“使”。“朱幼季”,未知是“朱幼季書”的作書人還是受書人。若為後者,該人便是“臨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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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幼季”應是其字,此與幼都、幼孫亦頗似兄弟之排行。但因缺少更多的證據,難以進一步查考。
其四,宣的地位可能比幼孫略高或相似。一方面,如前所述,《宣與幼孫少婦書》中所用禮敬辭的規格屬較輕的平交之禮;宣告誡幼孫“願豫自辯(辦),毋為諸部殿”,口氣直率,頗不客气。這不僅提示宣可能比幼孫年長,也透露出其地位可能比幼孫要高。但另一方面,《宣與幼孫少婦書》的題署為“對幼孫治所”,使用的是“對”字。在漢簡中,“對”字常用來表示向上司應答或報告。如居延漢簡123.55:“郵書失期,前檄召候長敞詣官對狀。”居延新簡E.P.T51:475:“候君對府。”可見宣對幼孫的態度也有其恭敬之處。但這也可能只是一種書信的客套。
在漢簡記載中,曾涉及“行邊”、“行塞”、“循行”的人員,有將軍、太守、都尉、尉丞、假千人、假千人丞、司馬、縣令、縣丞、候、尉、都吏、士吏、候長、令史、尉史、候史,以及“行亭”的燧長等各級官吏。[66]宣屬於哪一種身份?在上述官吏中,應首先剔除候長(秩百石,月俸1200或1800錢)和那些地位低於候長的人,包括候官屬吏令史(秩斗食,月俸900錢)、塞尉屬吏尉史(月俸600或900錢)、候長屬吏候史(月俸600錢)和隧長(月俸600或900錢)。[67]然後,再剔除那些官位較高且職司明顯與宣不同的人,包括軍事統帥將軍、郡府最高行政長官太守(秩二千石),軍事長官都尉(秩比二千石)及其副手尉丞,武官假千人(秩次或與司馬接近)及其副手假千人丞、[68]司馬(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縣府長官縣令(秩千石或六百石)及其副手縣丞,[69]候官長官候(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70]兩次剔除之後,剩下了地位比候長略高或相似的人,他們是尉、士吏和都吏。
尉,即塞尉,候之副手,秩二百石,月俸2000錢,[71]地位略高於候長。在漢簡裏,有關尉的巡行的記載較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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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尉、丞,行塞驗問第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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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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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新簡E.P.T5:107)
??
大(太)守君當以七月行塞,候、尉循行課馬齒五歲至十二歲。(居延新簡E.P.S4.T2:6)
第一條中的“丞”當指候丞,該職不常設,故不論。從尉的身份和有關其巡行的記載較少來看,尉的巡行大約不是經常性的活動,其內容可包括驗問隧長和檢查馬匹。
士吏,候官屬吏,秩百石,月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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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錢。[72]設2至3人,“主亭隧候望,通烽火、備盜賊為職”。[73]士吏由候(鄣候)派駐各部。與候長相比,士吏亦候之屬下,秩次相同,但職司偏重於監督。額濟納漢簡中的扁書“專部士吏典趣輒”開列了士吏的諸項責任,其內容主要是對所駐部候長、候史及隧卒的監督。[74]在漢簡裏,有關士吏巡行的記載比尉稍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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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吏孟行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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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新簡E.P.T51:688)
五月癸巳,甲渠鄣候喜告尉:謂第七部士吏、候長等:寫移檄到,士吏、候長、候史循行。(居延漢簡159.17,283.46)
告尉:謂部士吏、候長等,寫移檄到,循行(居延新簡E.P.T51:536) ??
起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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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長、士吏傳行,各盡界,毋得遲,時必坐之。(居延新簡E.P.T57:40)
從以上記載看,士吏的巡行往往是爲了執行檄書之類的軍事命令,而且是協同候長、候史的活動。其巡行範圍當在本部之“界”內。
士吏有時也赴“府”公幹。居延漢簡266.4:“萬歲士吏就,對府還詣官。”284.22:“調□士吏賀,持詣府。”但此處的“府”,應是指防禦組織總部——都尉府,而不是郡府。在防禦組織內部,通常以“府”作為本都尉府的簡稱。例如居延新簡E.P.T52:168:“北書四封。其一封大(太)守章,詣府。”文書有太守章而“詣府”,可知此“府”不是郡府,而是本都尉府。又E.P.T58:29:“府移大(太)守府所移武威大(太)守書。”起首的“府”字,亦指本都尉府。至於士吏與郡府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公務聯繫,因無證據,不能推定。
都吏,郡府屬吏,秩亦百石,或略高於百石。[75]《漢書·文帝紀》:“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注引如淳曰:“律說:都吏,今督郵是也。”[76]漢代每郡有二至五部督郵,掌監察,宣達教令,其權势頗重。[77]但是,在懸泉漢簡中有“都吏”與“督郵”并見之例,這表明都吏未必專指督郵。[78]“都吏”即大吏,“循行”即巡行。[79]都吏大約是指由郡府派出執行使命的郡府屬吏,其中亦包括督郵。同尉和士吏相比,漢簡裏有關都吏巡行的記載較多。例如:
[1]書到,各明白大扁書市里、官所、寺舍、門亭、燧候中,令吏卒民盡訟知之。且遣都吏循行,問吏卒不知令者,案論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甘肅敦煌酥油土漢簡)[80]
[2]謹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職,務稱令意。且遣都吏循行廉察,不如護大(太)守府書,致案毋忽,如律令。(居延漢簡10.40)
[3]書到,光等長丞宿夜思維改過,厲經更始,務稱府及有成功校事。其解(懈)隨(惰)廢不以為意者,致案。且遣都吏循行廉察,愿毋忽,如律令。(懸泉漢簡ⅡTD115②18A)[81]
[4]毋得貰賣衣財物,大(太)守不遣都吏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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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漢簡213.15)
[5]萬歲部,四月,都吏□卿行塞。(居延新簡E.P.T50:44)
[6]都吏當行塞,言候長建。(居延新簡E.P.T52:38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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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並司馬君、都吏鄭卿、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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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周卿行塞,即日宿吞遠,具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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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卒趙宣伐財用,檄到,召□□詣官,毋後司馬、都吏。(額濟納漢簡2000ES7SF1:6AB)
還有一些簡文,雖未直接提到巡行,但內容與之相關,例如:
[8]記到,輒持羊詣官,會今,毋後都吏。(額濟納漢簡2000ES7SF1:16)
[9]第二隧長景褒不在署,謹験問……十月廿六日,褒之居延郭東取卒周賢,廿九日還到隧,後都吏鄭卿。(居延漢簡194.17)
[10]候史廣德坐不循行部塗亭、趣具諸當所具者,各如府都吏舉,部糒不畢,又省官檄書,不會會日,督五十。(居延新簡E.P.T57:108A)
[11]書到,遣都吏與縣令以下逐捕捜索部界中,聴亡人所隠匿處,以必得為故。詔所名捕重事,事當奏聞,毋留,如詔書律令。(居延漢簡179.9)
[12]出粟一石,送都吏程卿捕案官徒四人、馬五匹。建平三年。(懸泉漢簡91C:14)[82]
[13]永光元年六月丙申朔,甲渠鄣候喜敢言之:府移大(太)守府都吏書曰:如縣觻得仰府所失亡。(居延漢簡甲附36A)
[14]九日詣官,都吏薛卿使之居延。(額濟納漢簡2000ES9SF4:33)
[15]入粟,給都吏壯卿檠戒塞上。綏和元年六月庚戌,新沙置卒馬受次東候長章。(居延漢簡155.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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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三斗三升,八月甲午,以食察事都吏王卿、莊卿,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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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泉漢簡T0112②89)[83]
[17]各遣都吏督賦課……七月丙申,張掖肩水司馬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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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漢簡213.43)
[18]告肩水候官:候官所移卒責不與都吏□卿,所舉籍不相應,解何?(居延漢簡183.15B)
[19]第廿三部,建始二年□月,都吏戴卿(居延新簡E.P.T65:80)
由以上簡文可知,都吏係郡府屬吏(據簡[1]、[2]、[3]、[4]、[10]、[11],[13]),由郡府派出巡行(據簡[1]、[2]、[3]、[4]),此可與前引《漢書·文帝紀》相印證;巡行是都吏的經常性的工作,其內容包括監督法律、政令和條規的頒佈與執行情況(據簡[1]、[2] 、[3]、[11]),逮捕罪犯(據簡[11]、[12]),召集吏卒(據簡[7]、[9]),监察、舉報官吏(據簡[2]、[3]、[10]、[16]),“督賦課”(據簡[17]),收受有關公文(據簡[18])等;其活動涉及候官(據簡[7]、[8]、[14]、[18])和部(據簡[5]、[6]、[7]、[84][10]、[15]、[19]);邊塞以羊、粟招待和供應都吏(據簡[8]、[12]、[15]、[16])。
通過這些分析和梳理,可知在尉、士吏、都吏三者中,宣的身份與尉有明顯差別,與士吏、都吏則相對接近。而將士吏、都吏二者相比較,從《宣與幼孫少婦書》所透露的有關宣的信息來看,他的日常活動“過行邊”,他和郡府的聯繫,他同郡府、候官、諸部的官吏的交往,他的略高於候長的地位等,似乎皆與都吏更為相符。但這裡有個問題:宣在信中說自己在“對候官”,而“對候官”是否都吏的職責?或許可有這樣幾種解釋:一,因都吏的秩次低於候,故都吏在候官的公幹便稱作“對”;二,報告與聽取報告、查對公務等均可稱作“對”;三,“對”在此處的含義是報告,都吏到候官報告巡行情況是其職責。以上解釋,未知孰是,有待更深入的探討。
就《宣與幼孫少婦書》本身來說,該書信在相關的時間、人地關係以及所傳遞的消息等方面,亦與上述對宣身份的推測無扞格之處。《宣與幼孫少婦書》的來龍去脈大致是這樣的:閏月七日之前,宣曾在郡府所在地停留,并與幼都(其身份可能是郡府官吏)交談;十一日,宣前來“對候官”,在此給幼孫(該候官下轄某部候長)寫信;同一天,宣將此信連同“朱幼季書”托人捎走。[85]《宣與幼孫少婦書》是一件傳遞消息的信。信中除了問候受信人、告知其親屬的情況外,主要講了三件事:幼都和長史已去居延;自己正在“對候官”;行兵使者尚未到,愿受信人做好準備。將這三者聯繫起來看,它們似乎都指向同一重要事件——行兵使者即將到來。《漢舊儀》記載:“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置長史一人,掌兵馬。……當兵行,長史領。”[86]居延是張掖郡的防禦組織總部之一——居延都尉府的所在地。長史此時的“之居延”,宣此時的“對候官”,以及宣對幼孫的告誡等,或與行兵使者的視察活動有直接關聯。而如果宣是都吏,則以上情節皆能一一照應。
儘管《宣與幼孫少婦書》的作信人與受信人雙方都是官吏,但該信並不是一件“公函”。漢代的官文書,無論上行、下行或者平行,皆須遵守制度,有一定的程式和專用的詞語。[87]而《宣與幼孫少婦書》顯然與官文書不同。《宣與幼孫少婦書》的受信人是一位候長及其妻子。該信所用格式、禮節、寒暄語等,皆異於官文書或不見於官文書,而與漢時私人書信的特徵相符。該信的寫作目的,是官吏之間的私人問訊與聯絡,而非公幹,其內容并涉及親屬。該信無封緘,其題署“對幼孫治所”在信的正文之末、補白之前,只寫了受信人的字,而沒有交代其官職或治所的正式名稱。該信的傳遞方式,是托人捎送,而沒有像一般官文書那樣交付信差,通過郵路來傳遞。以上種種,都表明《宣與幼孫少婦書》不是一件“公函”,而是漢代邊地官吏之間的私人通信。
(本文提交韓國第3屆“中國古中世史學會國際學術研討會”,刊發於[韓國]中國古中世史學會主編:《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二十輯),冠岳社,2008年8月)
(編者按:[1]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漢簡甲乙編》(上),中華書局1980年,甲圖版拾伍。
[2]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92—493頁。
[3]參看林劍鳴:《漢簡中一封奇怪的信》,《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一輯,三秦出版社1994年,第78頁;彭礪志:《尺牘書法所見平闕形制研究》,中國書法家協會學術委員會編:《全國第六屆書學討論會論文集》,河南美術出版社2004年,第97頁。
[4]《漢簡中一封奇怪的信》,《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一輯,第78—79頁。
[5]例如,釋文中“彌”當作“強”,“畢”當作“幸”,“十”當作“七”,“也”當作“它”,“用”當作“因”,“亭”當作“高”,“矣”當作“兵”,“辦”當作“辯”。
[6]釋文中的符號“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表示此前的那個字有粗大而顯著的長垂筆。符號“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表示此前的那個字有粗大而顯著的短垂筆。
[7]參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5頁。本文所引居延漢簡釋文,皆出此書。
[8]“平安無事”,原文為“毋它急”,即沒有其他緊急。此為書信中慣用語,意即平安無事。類似的例子,如敦煌漢簡7A:“子淵舍中,皆毋它急。”居延漢簡81.8D :“言夫人坐前,毋它急。”
[9][清]陳立撰、吳則虞點校:《白虎通疏證》卷9《姓名》,中華書局1994年,第414頁。
[10]《儀禮注疏》卷3《士冠禮》,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十三經注疏本,第958頁。
[11]《白虎通疏證》卷9《姓名》,第407頁。
[12]《禮記正義》卷7,《檀弓上》,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十三經注疏本,第1286頁。
[13]《尚書正義》卷20《周書·文侯之命》,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十三經注疏本,第254頁。
[14]《禮記正義》卷2,《曲禮上》,第1241頁。
[15][梁]蕭統:《文選》卷41《書上·報任少卿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854頁。
[16]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二七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7頁。
[17]《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42.28A、B。
[18]《禮記正義》卷3,第1251頁。
[19]《春秋公羊傳注疏》卷28,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十三經注疏本,第2352頁。
[20]《白虎通疏證》卷9《姓名》,第411頁。
[21]《漢書》卷94《匈奴傳》,第3819頁。本文所引《漢書》,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22][宋]歐陽修:《集古録》卷下,載[宋]洪适:《隸釋·隸續》,《隸釋》卷22,中華書局1986年,第234頁。
[23]參張孟倫:《漢魏人名考》,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76—77頁。
[24]如劉邦字“季”,陳勝字“涉”,彭越字“仲”等。見《史記》卷8《高祖本紀》,第341頁;卷48《陳涉世家》,第1949頁;卷90《彭越列傳》,第2591頁。本文所引《史記》,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25]《漢書》卷60《杜周傳》,第2662頁;卷66《陳萬年傳》,第2899頁;卷67《云敞傳》,第2927頁。
[26]《後漢書》卷97《儒林列傳》,第2558頁。本文所引《後漢書》,皆中華書局標點本。
[27]《三國志·魏書》卷11《管寧傳》,中華書局標點本,第354頁。
[28]《隸釋·隸續》,《隸釋》卷7,第82頁。
[29]《隸釋·隸續》,《隸釋》卷8,第98頁。
[30][清]王昶:《金石萃編》卷14,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編:《先秦秦漢魏晉南北朝石刻文獻全編》第1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679頁。
[31]《史記》卷86《刺客列傳》《索隱》引韋昭曰:“古者名男子為丈夫,尊婦嫗為丈人。故《漢書·宣元六王傳》所云丈人,謂淮陽憲王外王母,即張博母也。故古詩曰‘三日斷五 疋,丈人故言遲’是也。”《論衡》卷1《氣壽篇》亦曰:“人形一丈,正形也,名男子為丈夫,尊公嫗為丈人。”是“丈人”為女性。但《漢書》卷71《疏廣傳》曰:“廣子孫竊謂其昆弟老人廣所愛信者曰:‘……宜從丈人所,勸說君買田宅。’”此“丈人”則為男性。
[32]陳直先生認為“幼孫”與“幼都”是弟兄,而“丈人”是其父或妻之父。《居延漢簡研究》,第493頁。
[33][清]王念孫:《廣雅疏證》卷1《釋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頁。
[34][漢]王充:《論衡》卷25《詰術篇》,中華書局1990年,第1034頁。
[35]《白虎通疏證》卷9《姓名》,第411頁。
[36]《史記》卷126《滑稽列傳》,第3205頁。
[37][漢]應劭撰、王利器校注:《風俗通義校注》卷9《怪神》“世間多有精物妖怪百端”條,中華書局1981年,第428頁,第433頁。校注並引王彥輔《麈史辨誤》:“《呂氏春秋》曰:‘白圭……何事比我於新婦乎?’按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婦曰新婦,卑對尊稱其妻及婦人,凡自稱者則亦然,則世人之語,豈無所稽哉?而不學者輒易之曰媳婦,又曰室婦,不知何也。”(原載吳曾《能改齋漫録》卷五《辨誤·息婦新婦》)
[38]湖北孝感地區第二期亦工亦農文物考古訓練班:《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座秦墓發掘簡報》、附錄及圖版,《文物》1976年第9期。
[39][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蟲部“蟠,鼠婦也”注:“負,又作婦。”《漢小學四種》,巴蜀書社2001年,第679頁。
[40][清]郝懿行:《爾雅義疏》上四《釋親》,《漢小學四種》,巴蜀書社2001年,第1042頁。
[41][晉]王羲之:《右軍書記》,載張彥遠:《法帖要錄》卷10,人民美術出版社2005年,第338頁。
[42]参劉茂辰:《王羲之王獻之全集箋證》,山東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64頁。
[4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5頁,《奏讞書》簡162—163。
[44]《隸釋·隸續》,《隸釋》卷6,第77頁。
[45]《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二七〇,第184頁。
[46]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5頁。本文所引居延新簡釋文,皆出此書。
[47]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敦煌漢簡釋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5頁。本文所引敦煌漢簡釋文,皆出此書。
[48]李均明先生的估計是400人左右,李振宏先生的估計是300人左右。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輯,中華書局1992年,第29頁;李振宏:《居延漢簡與漢代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第96頁。
[49]例見居延新簡E.P.T4:87:“□□□□□□□□□□國里大夫□□□自占書功勞: 秩百石,頗知律令,文。□□□□甲渠候官□有秩候長,一歲五月十二日。”并參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輯,第27頁。陳夢家認為候長秩比二百石。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第145頁。勞榦認為,候長是下百石一級的“斗食”吏,加秩到百石者稱“有秩候長”。勞榦:《從漢簡中的嗇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論漢代郡縣吏的職務和地位》,《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五本第一分,台北1984年,第9頁。
[50]例見居延漢簡279.26:“鉼庭候長王彊,三月奉錢千二百。”甲附1:“第四候長夏候放,三月奉錢千八百。”參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輯,第27頁。
[51]參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下)》,《文史》第三十五輯,中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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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1992年,第82頁。
[52]例如,居延漢簡562.2:“候長,公乘蓬士長,當中勞三歲六月五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武。”居延新簡E.P.T50:14:“張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長,公乘淳于湖,中功二勞一歲四月十三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
[53]居延新簡E.P.T68:68—70:“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一歲,姓陳氏,今年正月中府補業守候長,署不侵部,主領吏,跡候,備寇虜、盜賊為職。”關於候長的職責,可參看劉軍:《甲渠塞臨木部候長考——兼論候長的職責》,《簡帛研究》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89—191頁。
[54]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9頁。
[55]見《漢書》卷28《地理志下》,第1613頁。
[56]《宣與幼孫少婦書》(居延漢簡10.16A、B)的出土地點A33在地灣,為肩水候官遺址。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漢簡甲乙編》(下),《額濟納河流域障隧述要》、附表,中華書局1980年,第314頁,第324—325頁。
[57]見居延漢簡183.10:“二月癸亥,除為肩水臨渠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長。”
[58]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新出土的簡冊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
[59]《居延漢簡研究》,第493頁。
[60]例如,同見於兩件書信中的“宣”、“毋”、“書”等字,其筆法或字形有明顯差異。《曹宣與董房馮孝卿書》(居延漢簡502.14A、B)之圖版,見《居延漢簡甲乙編》(上),甲圖版壹肆貳。
[61]驩喜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屬累虜部,見居延漢簡170.5A;累虜部屬卅井候官,見居延漢簡181.8。
[62]《賁且與孟書》,見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圖版二六,《文物》2006年第11期。《建與中公夫人書》,見《中國書法》1992年第2期封三圖版。“
居延簡《宣與幼孫少婦書》——漢代邊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二七〇作“□”,今據圖版釋。
[63]《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漢書》,第742頁。《後漢書志·百官五》:“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後漢書》,第3621頁。
[64]1漢尺約合0.23米, 6漢尺為1步,300漢步為1漢里,則1漢里約合0.414公里。以步遞和馬遞方式傳送文書的速度,可參看馬怡:《“始建國二年詔書”冊所見詔書之下行》,《歷史研究》,2006年第5期。
[65]參《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輯,第28頁。
[66]將軍,例見居延新簡E.P.T59:3;太守,例見居延新簡E.P.S4T2:6;都尉,例見居延新簡E.P.T52:97;尉丞、司馬,例見居延漢簡12.1A;假千人,例見居延新簡E.P.T48:158;假千人丞,例見居延漢簡73.17;縣令、縣丞,例見居延新簡E.P.T20:4A;候,例見居延新簡E.P.F22:459;令史、候史,例見居延漢簡14.6,213.21;尉史,例見居延漢簡285.4;候長,例見居延漢簡159.17,283.46;“行亭”之燧長,例見居延漢簡229.6。並參于振波:《漢代官吏的考課時間與方式》,《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年第5期,該文舉出了13種涉及巡行活動的官吏及相應的漢簡記載。本文對有關尉、士吏、都吏之漢簡記載的分析詳後。
[67]候長至隧長的秩次和俸錢,參《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輯,第27-28頁。
[68][漢]衛宏:《漢舊儀》卷下:“邊郡太守各將萬騎……置部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孫星衍校集《漢官六種》,四部備要本。
[69]郡太守至縣令的秩次,參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8頁、742頁;《後漢書志·百官五》,第3621頁;《後漢書志·輿服下》注引《東觀書》,第3676頁;《通典》卷36《職官十八》,中華書局1988年,第984—988頁。
[70]居延新簡E.P.T65:104:“甲渠鄣候敦煌廣至□□慶里張獲,秩六百石。”居延漢簡259.2:“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
[71]居延漢簡282.15:“右塞尉一人,秩二百石。已得七月盡九月積三月奉用錢六千。”
[72]見居延新簡E.P.T68:4:“甲渠塞百石士吏居延安國里公乘馮匡,年卅二歲。” E.P.T5:47:“五鳳四年八月奉祿簿:候一人六千,尉一人二千,士吏三人三千六百。”
[73]見居延漢簡465.4。并参《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輯,第27頁。
[74]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73頁,99ES16ST1:1—8;馬怡:《扁書試探》,《簡帛》第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21—422頁。
[75]《漢舊儀》卷下:“郡國百石,二千石調。” 嚴耕望據此認為郡府屬吏秩百石。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08-109頁。陳夢家據《漢書·淮南王傳》注引如淳曰“《漢儀注》,吏四百石已下,自除國中”,認為郡府屬吏當有高於百石者。陳夢家:《漢簡綴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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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頁。
[76]《漢書》卷4《文帝紀》,第113、114頁。有學者據此認為都吏即督郵,如勞榦:《居延漢簡考證·都吏》,史語所集刊專刊之四十《居延漢簡考釋之部》,台北,1960年,第15—16頁;陳夢家:《漢簡所見太守、都吏二府屬吏·漢簡諸曹》,《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第121頁。
[77][漢]應劭:《漢官儀》卷上:“督郵、功曹,郡之極位。”孫星衍校集《漢官六種》,四庫備要本。
[78]懸泉漢簡ⅡT0210①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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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吏馮卿治所,□督郵孫卿治所,六月乙未夜半時,受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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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吳礽驤:《說“都吏”》,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4—179頁。該文認為督郵可泛稱都吏,但督郵并不等同于都吏,其說是。但該文認為,“除丞相、御史、太守、都尉、候、千人、司馬等高級官員,尊稱其官名外,一切主管各級各類職能或承擔某項使命的掾、史、守屬、令史、士史等屬吏,均可泛稱都吏”,疑未安。
[79]參《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138頁。
[80]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頁,簡178。
[81]吳礽驤:《說“都吏”》,《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第175頁。
[82]吳礽驤:《說“都吏”》,《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第176頁。
[83]吳礽驤:《說“都吏”》,《簡牘學研究》第四輯,第176頁。
[84]簡[6]“即日宿吞遠”,“吞遠”是甲渠候官所轄部之一。見《居延新簡》E.P.T10:19,並參《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下)》,《文史》第三十四輯,第87頁。
[85]《宣與幼孫少婦書》(居延漢簡10.16A、B)的出土地A33為肩水候官遺址(即地灣,見前文注),簡文曰“書即日起候官”,可知該信當自此發出。但不知何原因,《宣與幼孫少婦書》却留在了肩水候官遺址。或該信因故未能發出,或今所見者係該信之草稿。
[86]《漢舊儀》卷下。
[87]參看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5章《通行文種之體式》,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第3章《官文書及其程式(二)》、第4章《官文書的製作與運行》,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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