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偏(頗)捕(告)”新詮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二年律令》“偏(頗)捕(告)”新詮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二年律令》“偏(頗)捕(告)”新詮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出現的“偏告”、“偏捕”或“頗告”、“頗捕”,含義費解。已有多位學者作過不同推測,推動了問題的討論。本文試圖從對律文和辭義的分析出發,提出一種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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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對《二年律令》的處理,“偏捕”見于《賊律》、《盜律》(各一見),“頗捕”見于《盜律》(二見),“偏告”見于《盜律》(一見),“頗告”見于《錢律》(一見)。此外,《告律》、《錢律》還有“偏先自得”與“頗相捕”之說,大概也是類似的表述。具體律文如下: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1]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産,無少長皆弃市。其坐謀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賊律》)
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1]以爲城旦舂。其妻子當坐者偏捕,若告吏,吏[68]捕得之,皆除坐者罪。[69](《盜律》)
相與謀劫人、劫人,而能頗捕其與,若告吏,吏捕頗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購錢人五萬。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數購之,[71]而勿責其劫人所得臧(贓)。所告毋得者,若不盡告其與,皆不得除罪。諸予劫人者錢財,及爲人劫者,同居[72]智(知)弗告吏,皆與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頗捕,若偏告吏,皆除。[73](《盜律》)
《二年律令》“偏(頗)捕(告)”新詮
金四兩罪罰金二兩,罰金二兩罪罰金一兩。令、丞、令史或偏先自130得之,相除。[131](《告律》)
盜鑄錢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尉、尉史、鄉部、官[201]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四兩。[202](《錢律》)
盜鑄錢及佐者,智(知)人盜鑄錢,爲買銅、炭,及爲行其新錢,若爲通之,而能頗相捕,若先自告、告其與,吏捕[206]頗得之,除捕【告】者罪。[207](《錢律》)
對于1~2號簡、68~69號簡中“偏捕”與71~73號簡中“偏告”的“偏”,整理者看作通假字,于其後用括號標注“徧”字。而在71~73號簡“而能頗捕其與”之下,整理者注釋說:“頗,少部分。《廣雅·釋詁》:‘頗,少也。’”
對于整理者把“偏”讀爲“遍”的意見,王子今先生最先提出質疑。他根據《左傳》襄公三十年杜預注和《一切經音義》卷九八引《方言》指出:取“偏,佐也”之義理解張家山漢簡《賊律》所見“偏捕”,可能是適宜的。[2]
隨後討論這個問題的,就筆者所見,有何有祖、周波二位的碩士學位論文。
何有祖君不同意“助捕”(即“佐捕”)之說。他針對《賊律》1~2號簡指出:“其坐謀反者”知悉罪情後,有兩種情形可以免除罪責,即“偏捕”,或者“告吏”。如果選擇“偏捕”,“吏”所代表的官方便不知情,“偏捕”就完全是“告吏”前的個人行爲。他懷疑“偏”可能讀作本字,指少數。《書·秦誓》“惟截截善偏言”,陸德明釋文引馬云:“偏,少也。”“能偏捕,若先告吏”是說能逮捕少數人,或者先“告吏”。何君還首次把“頗捕”與“偏捕”相聯繫,在論文中寫道:《二年律令》能表示這一含義的還有“頗捕”一詞:71號簡“能頗捕其與,若告吏,吏捕頗得之,除告者罪”、73號簡“能自頗捕,若偏告吏,皆除”與本簡“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文例相近。73號簡下整理者注:“頗,少部分。《廣雅·釋詁》:‘頗,少也。’”那麽“頗捕”是指捕得少數人,這可作爲我們將“偏捕”之“偏”如字讀的一個旁證。[3]
周波君針對《錢律》中的“頗告”指出:頗,盡悉之辭。《助字辨略》卷三:“《趙充國傳》:‘將軍獨不計虜兵頗罷。’《李廣傳》:‘頗賣得四十余萬。’此頗字,幷是盡悉之辭。”頗告,盡悉告之。[4]
在彭浩教授、工藤元男教授和我本人共同主編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也將“偏告”、“偏捕”的“偏”讀爲“徧”,幷在《賊律》2號簡注釋說:“偏捕”與“頗捕”在律文中多見。“頗捕”指捕得少數或部分,幷非全部。徧,訓作遍、盡。《史記•五帝本紀》“徧告以言”《正義》:“徧音遍,言遍告天子治理之言也”。《淮南子•主術訓》“則天下徧爲儒墨矣”注:“徧,猶盡也”。[5]這基本上是沿仍原整理者的觀點。
單育辰先生在討論睡虎地秦法律簡“柀”字時,也涉及到張家山漢法律簡中的“頗”字。他認爲:秦簡中的三處“柀”與張家山漢律71、73、201號簡中“頗捕”、“頗告”的“頗”在語法地位上相同,都用在動詞之前作程度副詞,表示一定程度或數量。典籍中與出土文獻中“頗”用法較爲靈活,既可以表示“略、稍、少”的意思,也可以表示爲“多、甚”的意思。《睡虎地秦墓竹簡》這三例“柀”應理解爲“或多或少”。[6]
劉釗先生最近也專文研究《二年律令》中的“頗”字。他針對原整理者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的注釋指出:從簡文文義及律令本身的法理來看,這一訓釋非常可疑。這裏的“頗”表示的應該是數量的“多”而不是“少”,因此譯爲“比較多”、“儘量多”、“大量地”較好。他沿用把“偏捕”讀爲“徧捕”、意爲“盡捕”的看法,質疑說:同樣是“劫人”案,爲何68~69號簡規定必須“偏(徧)捕”才能除罪,而71號簡却只要求“捕得少數”就可以除罪呢?。[7]
在日本學者方面,富谷至教授主持的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把“偏捕”解釋爲抓住相當數量的人,“頗捕”解釋爲抓住少數人。[8]這也是沿用整理者的意見。[9]
對于上揭《二年律令》中偏、頗的含義,學者意見頗有出入。問題可以歸結爲相關的兩點,一是偏、頗各自的內涵,二是偏、頗辭義相同(或相近)還是相反(或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爲方便討論,我們先看後一個問題。
如上所述,何有祖君和劉釗教授均認爲偏、頗辭義相同或相近。何有祖君以爲71、73號簡的“頗捕”與1~2號簡的“偏捕”文例相近。劉釗教授則敏感地指出68~69號簡與71號簡都是規定“劫人”案除罪的條件,但却一說是“偏捕”,一說是“頗捕”。此外,73號簡說“若偏告吏,皆除”,201號簡說“或頗告,皆相除”,文例亦大致相同。劫人、盜鑄錢都是重罪,作爲除罪的前提,“偏告”與“頗告”也應大致相當。
那麽,偏、頗究竟是什麽意思呢?
在《賊律》1~2號簡中,“其坐謀反者”是指上文所說的“其父母、妻子、同産,無少長皆弃市”。謀反者可能不止一人。但律文“其坐謀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顯然是針對任一具體的謀反者之親屬(父母、妻子、同産)而言。也就是說,對于親屬而言,如果“偏捕”導致其連坐的那位謀反者,就可以免遭弃市之刑。《盜律》68~69號簡也有同樣的意味。劫人或者謀劫人者的妻、子,如果“偏捕”導致其連坐的人(妻之夫、子之父),可以免遭完爲城旦舂之刑。在這兩條律文中,被“偏捕”者都僅僅只是指某一個人。其中的“偏”,既不會有多或全(徧)的意思,也不會有少的意思。
在《盜律》71~73號簡中說:“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數購之”。這裏所說的“告”,是指上文“若告吏”;而所說的“捕”,是指上文的“頗捕其與”。既然“頗捕其與”的“得者”可能是多,也就可能會是少,從而修飾“捕”的“頗”本身就不應該帶有“多”或者“少”的意思。這與上面對于“偏捕”之“偏”的分析彼此印證。
我們知道,偏有“半”、“一方”的意思。《左傳》閔公二年“衣身之偏”,杜預注:“偏,半也。”《呂氏春秋·士容》“故火燭一隅,則室偏無光”,高誘注亦云“偏,半也。”《左傳》襄公三年“舉其偏,不爲党”孔穎達疏:“偏者,半厢之名,故傳多云‘東偏’、‘西偏’。”《國語·晋語六》“鄢之役晋伐鄭荊救之大夫欲救”章:“且唯聖人能無外患,又無內憂,詎非聖人,必偏而後可。”韋昭注:“偏,偏有一。”《荀子·不荀》“凡人之患偏傷之也”,楊倞注:“偏謂見其一隅。”《戰國策·燕策三》“燕太子丹質于秦亡歸”章中的“偏袒”、《莊子·盜跖》中的“偏枯”、《史記·鄒陽列傳》的“偏聽”、《漢書·杜欽傳》中的“偏盲”、《潜夫論·明暗》中的“偏信”、《中論·藝紀》中的“偏行”、《文選·潘岳〈寡婦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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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偏孤”等等,大致都是二者之中有其一的意思。在有的場合,“偏”還可以指幷存多方中的一方。《荀子·禮論》云:“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無天地,惡生?無先祖,惡出?無君師,惡治?三者偏亡,焉無安人。”楊倞注:“偏亡,謂闕一也。”這裏的“偏”,指“三本”之一。《國語·周語下》“柯陵之會”章“偏喪有咎”韋昭注:“步、言、視、聽四者而亡其二,爲偏喪。”《册府元龜》卷795引此注作“四者亡其一,爲偏喪”。依《册府元龜》本,“偏”指“步、言、視、聽”中的一種。看到“偏”的這種用法,我們不禁猜想《二年律令》中的“偏捕”、“偏告”,是指同案犯或連坐者中的任何一位而言。在《賊律》1~2號簡中,是說謀反者的父母、妻子、同産中的任何人抓獲謀反者,所有連坐者都免遭弃市。《盜律》71~73號簡“相與謀劫人、劫人,而能頗捕其與”是說共同劫人或策劃劫人者中的任何一人,能够抓獲同黨。餘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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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162~163號簡記云:“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效律》19號簡同。這裏的“柀”,整理者譯作“分別”。[10]單育辰先生認爲應該理解爲“頗”,是“或多或少”的意思。[11]看簡文,恐怕應讀爲“頗”或“偏”,是指佐、史中任一人。簡文後面說“去者與居吏坐之”,正表明前面所說佐、史的免徙不是分別或同時進行,也不是或多或少地發生,而是有人免、徙,而有人留任。在這種情形下,恰好印證我們對于《二年律令》中“偏(頗)捕(告)”含義的推測。
對于謀反、劫人、盜鑄錢一類重罪的共犯和連坐者,律文規定他們如果有一方抓捕或告發罪犯,可以赦免其本人(對“犯人”而言)和所有連坐者的刑罰,當是爲了消除他們的顧慮,激勵他們檢舉、抓捕罪犯,從而减輕官府控制犯罪的成本。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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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討論中,我們對《二年律令》中的“偏(頗)捕(告)”,嘗試提出一種新的解釋。即這裏的“偏”或“頗”是指共犯(或連坐者)中的任何一方。這一認識也可應用于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162~163號簡“柀”的理解。不過,律文爲什麽有的地方用“偏”,有的地方用“頗”,二字在這些場合是完全等同,還是有所區別,我們暫時還無法判斷。
附記:小文草成後,得到彭浩、劉釗、沈培三位教授指教。在成均館大學東亞學術院主辦的“文獻學(資料學)的可能性:出土資料研究的現狀和課題”研討會上,淑明女子大學的任仲赫教授作爲評論人,提出他的批評。茲一幷致謝。
(編者按:[1]完,整理者釋爲“罪”,《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8頁改釋。
[2]《張家山漢簡〈賊律〉“偏捕”試解》,《中原文物》,2003年第1期。《左傳》襄公三十年杜預注云:“偏,佐也。”《一切經音義》引《方言》作“偏,亦禆也。”
[3]《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賊律〉、〈盜律〉、〈告律〉、〈捕律〉、〈複律〉、〈興律〉、〈徭律〉諸篇集釋》,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5月,7頁。
[4]《〈二年律令〉錢、田、囗市、賜、金布、秩律諸篇集釋》,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5頁。
[5]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90頁。
[6]單育辰:《秦簡“柀”字釋義》,簡帛網2006年2月5日;又《江漢考古》2007年第4期。單氏所舉秦簡3例爲:(2)《秦律十八種》簡四八:“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3)《秦律十八種》簡一三八:“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5)《法律答問》簡二六:“祠固用心腎及它肢物,皆各爲一具,一【具】之贓不盈一錢,盜之當耐。或值廿錢,而柀盜之,不盡一具,及盜不置者,以律論。”
[7]《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頗”》,《簡帛》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8]《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一)》,《東方學報》京都第七六册(2003年),115、164頁。《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研究(譯注篇)》,朋友書店2006年,2、51頁略同。
[9]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亦然。見專修大學歷史學會《專修史學》第35號(2003年)110頁、36號(2004年)60頁。
[10]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57頁。
[11]同上揭單氏文。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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